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3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 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八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3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八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湿地管护工作制度内容包括
湿地管护工作制度内容如下:一、总则1.1 为了加强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活动。
1.3 湿地管护工作应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引领,坚持科学规划、分区施策、综合管理、持续利用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2.1 各级政府应设立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2.2 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管理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2.3 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加强湿地保护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规划与监测3.1 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根据湿地资源状况和保护目标,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报请同级政府审批。
3.2 湿地保护规划应包括湿地资源现状、保护目标、分区规划、保护措施、管理体制等内容。
3.3 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湿地监测体系,定期对湿地资源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湿地生态状况和变化趋势。
3.4 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定期发布湿地监测报告,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四、保护与修复4.1 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湿地资源的保护,禁止非法占用、开发和破坏湿地资源。
4.2 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工程,恢复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
4.3 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加强湿地水环境管理,确保湿地水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4.4 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加强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确保湿地生态系统稳定和健康发展。
五、合理利用5.1 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推动湿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开展湿地旅游、生态教育和科研监测等活动。
5.2 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湿地资源利用的监管,确保湿地资源利用活动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和管理要求。
5.3 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湿地保护和管理,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湿地保护格局。
广州市湿地保护规定
广州市湿地保护规定广州市位于中国的南部,是一个历史悠久且具有独特魅力的城市。
然而,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湿地受到了日益严重的破坏。
为了保护湿地的生态环境和遗产资源,广州市政府出台了湿地保护规定。
本文将介绍广州市的湿地保护规定,以及其对湿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1. 湿地的定义和分类广州市的湿地保护规定首先明确了湿地的定义和分类。
根据规定,湿地是指陆地和水体之间的过渡区域,包括海岸带、河流、湖泊和沼泽等。
根据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湿地被分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生态旅游区和保护性开发区。
2. 湿地的保护原则和目标广州市的湿地保护规定明确了湿地保护的原则和目标。
保护原则包括生态保护、可持续利用和公众参与;保护目标包括保护湿地及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改善湿地生态功能和提高湿地管理水平。
3. 湿地保护的责任和管理机构广州市的湿地保护规定明确了湿地保护的责任和管理机构。
规定指出,湿地保护应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共同承担责任。
政府应成立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并开展湿地保护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4. 湿地建设和开发的审批制度广州市的湿地保护规定规定了湿地建设和开发的审批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湿地建设和开发前,必须提交湿地保护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
对于违法建设和开发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5. 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措施广州市的湿地保护规定提出了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措施。
包括建立湿地保护与管理制度,加强湿地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开展湿地生态系统修复和保护性开发等。
同时,规定还鼓励开展湿地科研和推广湿地保护教育。
6. 湿地保护经费的保障和监督广州市的湿地保护规定强调了湿地保护经费的保障和监督。
规定指出,政府应加大对湿地保护经费的投入,并建立健全资金监督与审计制度,确保湿地保护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监督。
广州市的湿地保护规定为湿地的保护和管理提供了具体指导和法律依据。
通过严格的监管和措施,可以有效保护湿地的生态环境和遗产资源,维护广州市的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保护湿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依据《湿地保护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国内所有湿地保护区、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湿地保护管理范围。
第三条湿地保护管理应依法科学规划,合理划定湿地保护区域,并按照公益性原则进行湿地保护管理。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当注重科学研究和监测,开展湿地生态系统的动态监测和评价,提高湿地科学管理水平。
第二章湿地保护区划第五条湿地保护区划应根据湿地的生态功能、保护价值和利用需求,进行科学划定。
第六条湿地保护区划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湿地保持完好的自然生态系统特征;(二)湿地具备重要的生态功能和保护价值;(三)湿地处于地质、气候、水文等自然条件适宜的区域;(四)湿地生态系统对周边环境起到稳定、改善作用;(五)湿地保护的重要性得到科学、政府、社会的广泛认可。
第七条湿地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外围区。
(一)核心区是湿地的原始区域,是湿地生态系统维持和繁衍发展的关键区域,具有严格的保护要求,禁止一切破坏性开发活动。
(二)缓冲区是保护区的周边区域,具有辅助保护和促进湿地生态系统稳定的功能,限制开发活动。
(三)外围区是湿地保护区的外围地区,是湿地保护区的外延,接受一定程度的合理利用。
第八条湿地保护区划应根据湿地的特点和保护要求,制定保护管理措施,并建立相关的保护设施和标识。
第三章湿地保护管理措施第九条湿地的科学调查和监测是湿地保护管理的重要工作,应加强湿地调查研究,掌握湿地资源的分布、数量、状态等基础数据。
第十条湿地保护管理应推进生态修复和恢复工作,重点加强对水质、土壤、植被等方面的保护和修复,提高湿地生态系统的恢复能力。
第十一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加强对入侵物种和病虫害的防控工作,尽可能减少其对湿地生态系统的破坏。
第十二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建立湿地保护区的管护机构和专业队伍,加强湿地保护区的巡护和监管工作。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范本(2篇)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的保护管理,确保湿地生态系统的稳定和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级、省级和重要湿地的保护管理,具体范围由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湿地保护管理的目标是维护湿地的生态完整性,提高湿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复原能力,促进湿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依法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管理体系。
第五条湿地保护管理应注重保护区域内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过程,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的破坏和退化,保持湿地的自然特征和生态功能。
第六条湿地保护管理应注重科学研究和监测,加强对湿地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湿地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加强公共参与和社会监督,提高公众对湿地保护的认识和重视,强化湿地保护的社会责任。
第二章湿地保护规划第八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制定湿地保护规划,明确湿地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具体措施。
第九条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湿地资源的特点和需求,科学界定湿地保护的范围和划分湿地保护区。
第十条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形成共识,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具备可操作性、可实施性,明确责任主体和分工。
第三章湿地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湿地保护区的建设应根据湿地资源特点和生态需求,科学界定保护区的边界和范围。
第十三条湿地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应严格限制,必要时可以禁止。
禁止或限制的建设活动应当通过湿地保护管理部门的审批,并依法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湿地保护区内的开发利用活动应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的要求,经合法程序审批,取得相应的开发利用许可。
第十五条湿地保护区内的污染物排放活动应在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控制和治理措施。
第十六条湿地保护区应建立健全监测机制,定期对湿地的生态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是指为了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完整性,规范湿地管理和利用行为,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具体的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而略有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1. 法律保护:设立湿地保护区或湿地自然保护区,并通过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保护和管理。
2. 严格限制开发:严格限制在湿地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特别是对于破坏性较大的活动,如填埋、挖掘、垦殖等。
3. 管理规划:制定湿地保护管理规划,明确湿地的功能分区、保护目标和管理措施,确保湿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4. 生态修复:对破坏的湿地进行生态修复,恢复湿地的自然生态系统功能。
5. 控制污染排放:加强对湿地周边水体和大气的污染排放的管理和监测,保护湿地生态环境的质量。
6. 加强监督管理:加强湿地保护区内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7. 提倡科学研究:鼓励科学研究机构和学者对湿地生态系统进行研究,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总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是为了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完整性,通过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对湿地进行保护、修复和管理,确保湿地具有可持续的生态功能和社会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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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2023年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国家级湿地保护区、省级湿地保护区和其他湿地保护区。
第三条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维护湿地的生态系统完整性和功能稳定性,促进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动机制。
第五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当注重公众参与,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公众对湿地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六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提升湿地保护管理水平,推动湿地保护科技创新。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湿地保护投入,提升湿地保护管理能力,确保湿地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湿地保护区的划定与规划第八条湿地保护区的划定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虑湿地的自然条件、生态价值和文化价值等因素,科学确定湿地保护区的边界。
第九条湿地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试验区三个功能区。
核心区是湿地保护区内生态环境稳定、生物多样性丰富、生产要素保护完整的区域,主要实现生态保护和恢复。
缓冲区是湿地保护区内农田、林地和城镇等人类活动集中区域,主要实现合理利用和生态修复。
试验区是湿地保护区内进行科学实验、技术试验和科普教育的区域,主要探索湿地保护管理新模式和新技术。
第三章湿地保护与修复第十条湿地保护与修复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生态恢复为主的原则,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提升湿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抗干扰能力。
第十一条湿地保护与修复应当注重恢复湿地的自然水文条件,重建湿地的水生态系统。
第十二条湿地保护与修复应当加强植被恢复与保护,提升湿地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服务功能。
第十三条湿地保护与修复应当加强湿地水质保护与改善,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四条湿地保护与修复应当合理控制湿地的利用强度,确保生产、生活和生态的协调发展。
第四章湿地资源管理与利用第十五条湿地资源管理与利用应当坚持综合施策、分类管理的原则,科学、合理利用湿地资源。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湿地是指土壤周期性或者永久性被水覆盖并且生态系统具备特殊湿地生态功能的地区。
湿地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是地球上最具生物多样性的生态系统之一。
为了保护湿地资源,各国纷纷制定了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以确保湿地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一、湿地的分类和重要性湿地通常被分为海洋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和沼泽湿地四大类。
海洋湿地是指沿海和海洋环境中的湿地,包括沿海湿地、滨海湿地和海洋湿地。
河流湿地包括河流三角洲湿地和河流间歇湿地。
湖泊湿地是指内陆湖泊周围的湿地,包括湖泊湿地、蓄水池湿地和沼泽类湖泊湿地。
沼泽湿地是指静止或缓慢流动水体的湿地,包括沼泽湿地、沼泽草甸湿地和湿地草甸。
湿地对于维护地球生态平衡和人类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湿地是大气水循环和气候调节的关键组成部分。
湿地可以吸收和储存大量的降水,减缓洪水的发生。
其次,湿地是重要的水源地和水质保护区。
湿地可以净化水体,吸附和分解水中的污染物质,保障水质安全。
此外,湿地还是众多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和繁殖地,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
最后,湿地还具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旅游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湿地保护管理的重要性湿地保护管理是保护湿地资源的有效手段,也是维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湿地保护管理对于促进湿地的生态修复和重建,预防和控制湿地资源的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1. 湿地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为了保护湿地资源,国家和地方政府应该划定湿地保护区,并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
湿地保护区应该根据湿地的类型、生态特征和保护需求进行科学划定,涵盖湿地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等不同功能区域。
湿地保护区的管理应该加强对入侵物种、非法开发和违法捕捞等行为的监督和打击,确保湿地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2. 湿地生态修复和重建湿地受到污染、开垦和非法捕捞等活动的破坏,导致湿地生态系统退化和生物多样性丧失。
因此,湿地保护管理应该重点关注湿地的生态修复和重建工作。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9•【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9日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2010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湿地资源管理第三章湿地保护、修复与利用第四章泥炭沼泽湿地保护与修复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江河、湖泊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水资源管理、防洪、水污染防治、长江保护、黄河保护、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渔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湿地保护负责,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协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2.12.30•【文号】林湿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湿规〔20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集团: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确保在自然公园管理办法等文件出台前相关管理工作有效衔接,我局根据《湿地保护法》和工作实际,修订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2年12月30日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范本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湿地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湿地资源,促进湿地生态环境的恢复与改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湿地保护的原则是综合治理、分类管理、分区施策、系统保护、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湿地保护的目标是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促进湿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五条湿地保护工作应加强科学研究,推进湿地生态学、湿地保护技术的创新与应用。
第六条湿地保护工作应强化监管执法,加强湿地管理机构的建设,提高湿地保护意识。
第七条湿地保护工作应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知识,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和环保行动力。
第二章湿地保护管理措施第八条湿地自然保护区应根据湿地特征和功能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和观光区,并制定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九条湿地保护区划应根据湿地的生态价值和风险程度确定保护级别,并制定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十条湿地保护区划应根据湿地的生态特征和功能划分为保护区、限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并制定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湿地保护区应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确保湿地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湿地保护区应加强日常巡查和执法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湿地保护区应制定灾害防治预案,定期开展灾害防治演练,确保湿地保护工作的安全稳定。
第十四条湿地保护区应加强对湿地生态环境的监测与评估,及时发现湿地生态问题并加以解决。
第十五条对湿地环境污染行为,湿地保护区应加强监管执法,严惩违法行为,并进行环境修复与恢复。
第十六条湿地保护区应建立健全湿地生态修复和疏浚管理制度,保证湿地生态环境的健康与稳定。
第十七条湿地保护区应加强科学研究与技术支撑,提高湿地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效果。
第十八条湿地保护区应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内外湿地保护经验,促进湿地保护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湿地保护宣传第十九条湿地保护宣传应普及湿地保护的知识,提高公众对湿地保护的认知并倡导湿地保护的意识。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依据国家湿地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环境稳定,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工作,包括湖泊、河流、沼泽、红树林等不同类型的湿地。
第三条湿地保护的原则是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综合治理、科学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在地表或土壤表面长期或周期性地具有湿润环境特征的地区,包括湿地植被、土壤、水体等组成的自然湿地。
第二章湿地保护目标与任务第五条湿地保护的目标是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湿地保护的任务包括:________1.制定和完善湿地保护规划和政策,建立湿地保护制度。
2.加强湿地科学研究,提高湿地保护管理能力。
3.加强湿地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湿地变化情况。
4.加强湿地生态修复,恢复湿地生态系统功能。
5.加强湿地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6.加强湿地保护执法工作,惩治湿地违法行为。
7.推动湿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促进湿地可持续利用。
第三章湿地保护的主要措施第七条制定湿地保护规划,确定湿地保护范围,并建立湿地保护管理机构。
第八条加强湿地科学研究,包括湿地资源调查、湿地生态系统评估等,为湿地保护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九条开展湿地生态修复,采取措施恢复湿地原有的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第十条加强湿地环境监测,定期对湿地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湿地污染问题。
第十一条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湿地保护知识,增强公众对湿地保护的重视和支持。
第十二条加强湿地保护执法工作,建立健全湿地保护执法体系,加大对湿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十三条优化湿地利用方式,推动湿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湿地保护法:________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是我国用以保护湿地生态环境的基础法律。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3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八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
湿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湿地保护区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保护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保护区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湿地科研、生态旅游、农业开发等。
第三条保护区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责任到人、制度保障”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湿地保护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湿地保护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协调处理安全生产事故;(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三、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七条保护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实行逐级负责制。
第八条保护区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保护区应加强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条保护区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保护区应加强对湿地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止因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
第十二条保护区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保护区应加强对危险源的管理,对危险源进行分类、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四、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第十四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保护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确保事故信息的及时、准确上报。
国家级湿地保护与管理规定解读
湿地恢复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科学制定方案,长期持续投入,加 强监测与评估。
案例二:某湿地公园的可持续利用与管理
可持续利用模式
管理措施
通过合理的规划和管理,在保护湿地生态 的前提下,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如生态旅游、科研教育等。
制定严格的管理规定,限制开发强度,加 强游客管理,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
该规定的意义在于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了湿地保护和管理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有利于推动湿地的科学保护和管理,促 进生态环境的改善和可持续发展。同时,该规定也有利于提高公众对湿地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湿 地保护的良好氛围。
02
国家级湿地保护与管理规定 的主要内容
湿地的定义与分类
总结词
国家级湿地保护与管理规定解读
目录 Contents
• 国家级湿地保护与管理规定的背景与意 义
• 国家级湿地保护与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 国家级湿地保护与管理规定的影响与效
果 • 案例分析:具体湿地保护的成功实践 • 未来展望与建议
01
国家级湿地保护与管理规定 的背景与意义
湿地保护的重要性和现状
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制定更严格的湿地保护法 规,加大对破坏湿地行为的惩罚力度。
制定激励政策
出台相关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对湿地保护和恢复项 目给予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对因保护湿地而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 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提高公众对湿地保护的认知和参与度
规定要求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 整性,禁止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 生物栖息地,有助于维护湿地生 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
恢复退化湿地
湿地公园管理制度大全
湿地公园管理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公园管理,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促进湿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湿地公园是国家、省、市、县政府或者相关单位为保护、利用湿地资源,开展科普教育和旅游观光的特定区域,具有重要的生态、生产和文化价值。
第三条湿地公园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湿地公园的设立、管理机构、管理范围、管理职责、管理经费、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湿地公园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国家、省、市、县设立的湿地公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设立湿地公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湿地资源丰富,生态环境优美,具有一定的保护和利用价值;(二)有明确的管理单位,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措施;(三)有规范的入园服务设施和配套设施;(四)有合理的围栏、标识、引导栏等设施,保证游客的安全;(五)有清晰的出入口和导览地图,提供便利的导览服务。
第六条设立湿地公园的程序如下:(一)相关主管部门经过调查研究,确定设立湿地公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编制湿地公园规划方案,包括湿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措施、入园服务设施和配套设施等;(三)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湿地公园。
第七条设立湿地公园应当经过专家评审,评估湿地资源的价值和风险,确保科学合理地利用湿地资源。
第八条设立湿地公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湿地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九条湿地公园的设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三章管理机构第十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是指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管理湿地公园的单位,主要负责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湿地公园管理规定和工作计划;(二)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三)开展湿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四)管理湿地公园的入园服务设施和配套设施;(五)组织开展湿地公园的宣传教育和科普活动;(六)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湿地公园的管理工作。
湿地公园规管理制度
湿地公园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护湿地生态环境,提高湿地生态系统的功能和服务价值,加强湿地公园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湿地公园是为保护重要湿地资源、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及其服务功能、发展湿地教育和科研,实现湿地可持续利用和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在此间开展公共服务与游憩活动且涉及公众服务或者事务的区域。
第三条湿地公园管理规定适用于湿地公园的所有活动和管理行为。
管理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湿地公园的生态环境,提供优质的管理服务。
第四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的管理体系,确保湿地公园的正常运行和管理。
第二章:湿地公园的设立与管理第五条湿地公园的设立应当经过合法程序,经相关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
第六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湿地公园管理规划,明确湿地公园的定位、目标和规划设计,制定保护湿地生态环境的相关措施。
第七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提供优质的管理服务,确保湿地公园的准确把控和正确操作。
第八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湿地公园的巡视检查制度,加强湿地公园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九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到湿地公园管理和保护中来,共同建设美丽湿地公园。
第十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合作,共同推进湿地公园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形成合力,共同致力于湿地公园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章:湿地公园的管理措施第十一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湿地公园的规划和管理方案,按照规划和方案进行管理和保护,保证湿地公园的生态环境和功能。
第十二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湿地公园的监测系统,监测湿地生态环境的变化和湿地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做出相应的管理和修正。
第十三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公园的教育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湿地保护意识,促进湿地公园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湿地公园的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保证湿地公园的安全和稳定。
湿地项目管理制度
湿地项目管理制度一、总则湿地是重要的生态系统,对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物多样性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湿地资源,制定湿地项目管理制度,确保湿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湿地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二、管理目标1. 积极保护湿地资源,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2. 促进湿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推动湿地经济的健康发展;3. 加强湿地环境监测和保护工作,保障湿地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三、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湿地保护和利用的项目,包括湿地保护区、湿地农田、湿地旅游等项目。
四、管理原则1. 生态优先原则。
在开发利用湿地资源时,应以生态保护为首要考虑,防止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2. 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性,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3. 法律依据原则。
湿地项目管理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防止超载开发和滥用湿地资源。
五、管理主体1. 湿地管理机构。
负责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制定湿地资源保护规划、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并对湿地开发项目进行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2. 监督部门。
对湿地资源开发项目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开发项目的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进行监测和评估,保障湿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3. 开发者。
负责开发利用湿地资源的具体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审批程序,保证开发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六、管理措施1. 制定湿地资源保护规划。
对湿地资源进行评估和调查研究,确定湿地资源的优势特色和开发潜力,制定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合理规划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2. 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
对湿地开发项目的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开发项目中存在的环境问题,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3. 推动科技创新。
加强湿地资源开发利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促进湿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生态修复,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4. 加强宣传教育。
湿地管理制度的内容范文
湿地管理制度的内容范文湿地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的保护、恢复和合理利用,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湿地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
第三条湿地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的监督、管理和评估,制定并实施湿地保护规划,提供湿地的基础数据和技术支持。
第二章湿地保护与管理第四条湿地应当按照其生态特征和功能进行分类,分为重要湿地、一般湿地和次要湿地。
第五条保护重要湿地,包括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特殊管理区域,制定并执行符合其特点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六条对于一般湿地和次要湿地,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日常监管和巡查,防止违法行为。
第七条湿地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开发活动的监管,对于开发活动可能对湿地生态系统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
第三章湿地保护利用第八条湿地保护利用应当坚持以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保障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第九条湿地保护利用应当充分发挥湿地的生态功能,促进湿地的修复和恢复,提高湿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自我调节能力。
第十条加强湿地生态服务功能的开发和利用,推动湿地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湿地管理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并要求其采取恢复和修复措施。
第十三条对于重大湿地生态破坏事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应急处置,采取控制和治理措施,妥善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湿地保护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对于超出湿地管理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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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国际湿地公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湿地公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结合世界湿地日、爱鸟周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八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第十条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据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由国家林业局制定。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方式,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完善保护管理机构,加强湿地保护。
第十二条符合国际湿地公约标准的湿地,可申请指定为国际重要湿地。
申请指定国际重要湿地的,由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湿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经国家林业局组织论证、审核,在征得湿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际湿地公约秘书处核准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
第十三条国家林业局应当对国际重要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国际重要湿地的生态状况开展检查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国际重要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状况进行检查、指导国际重要湿地管理机构维持国际重要湿地的生态特征。
第十四条国际重要湿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生态预警机制,制定实施管理计划,开展动态监测,建立数据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林业局提供相关数据。
第十五条因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等造成国际重要湿地
生态特征退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指导国际重要湿地管理机构制定实施补救方案,并向国家林业局报告。
因工程建设等造成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特征退化甚至消失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恢复,并向国家林业局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对逾期不予恢复或确实无法恢复的,由国家林业局通报并会商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按照湿地的重要程度、生态功能、价值等,划定国家重要湿地和地方重要湿地。
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国家重要湿地,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地方重要湿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具备自然保护区设立条件的湿地,应当依法建立自然保护区。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建立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和地方湿地公园。
第十九条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第二十条申请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编制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
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湿地公园审核批准、建设管理、试点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分为试点阶段和验收阶段。
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提交总体规划等相关材料。
国家林业局组织论证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同意其开展试点。
试点期限不超过5年。
对试点期限内具备验收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验收申请的,国家林业局应当组织验收。
对验收合格的,批准建立国家湿地公园。
在试点期限内不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取消其国家湿地公园试点资格。
第二十二条国家林业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国家湿地公园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因管理不善,丧失建立国家湿地公园条件的,或者对存在问题经责令整改却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应当撤销国家湿地公园,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地方湿地公园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退化湿地恢复工作,恢复湿地功能或扩大湿地面积。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动态监测,并在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的基础上,建立和更新湿地资源档案。
第二十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开展生态旅游等合理利用湿地资源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围)垦湿地,或过度放牧、捕捞;
(二)填埋、排干湿地,或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三)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四)挖砂、取土、开矿;
(五)排放不达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或者采挖或捕捉野生动植物;
(七)引入外来物种;
(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
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在工程结束一年内对所占湿地进行生态恢复或修复;确需征收或者长期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
工程建设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经其组织论证审核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保障湿地最低生态用水需求。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组织、开展湿地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湿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湿地保护执法活动,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湿地公约,是指《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二○一年月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