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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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式分解之提取公因式法和运用公式法(教师版)

因式分解之提取公因式法和运用公式法(教师版)

课题:因式分解之提取公因式法和公式法知识精要:一、因式分解的概念1、定义:把一个多项式化为几个整式的积的形式,叫做把这个多项式因式分解,也叫做把这个多项式分解因式.2、因式分解和整式乘法正好是互逆变换,可通过如下图示加以理解因式分解多项式(和差形式) 整式的积(积的形式)整式乘法二、提取公因式法1、定义:一般地,如果多项式的各项有公因式,可以把这个公因式提到括号外面,将多项式写成因式乘积的形式,这种分解因式的方法叫做提公因式法.即()ma mb mc m a b c ++=++(1)公因式的系数应取各项系数的最大公约数;(2)字母取各项的相同字母,而且各字母的指数取最低次数.2、步骤:(1)观察;(2)确定公因式;(3)将公因式提到括号外;(4)将多项式写成因式乘积的形式.3、提公因式法的关键是如何正确地寻找公因式.让学生观察公因式的特点,找出确定公因式的方法:(1)公因式应是各项系数的最大公因数与各项都含有的相同字母的最低次幂的积.(2)公因式不仅可以是单项式,也可以是多项式.4、提取公因式法应注意的事项:(1)提取的公因式应为最大公因式;(2)当某一项被完全提取,该项要用“1”来代替;(3)要使得括号内第一项的系数为正数;(4)要使得括号内每一项的系数为整数;(5)注意符号变换问题.二、公式法1、平方差公式: 22()()a b a b a b -=+-2、完全平方公式:2222()a ab b a b ±+=±3、注意事项:(1)注意公式的结构特点;(2)注意符号;(3)首先想到提取公因式法;(4)注意分解一定要彻底. 精解名题:例1、下列从左到右的变形哪个是分解因式( C )A .223(2)3x x x x +-=+-; B .()()ma mb na nb m a b n a b +++=+++;C .221236(6)x x x -+=-;D .22()22m m n m mn -+=--.例2、多项式3222315520x y x y x y +-的最大公因式是( C )A .5xy ;B .225x y ;C .25x y ;D .235x y . 例3、把多项式2(2)(2)m a m a -+-分解因式正确的是( C )A .2(2)()a m m -+;B .(2)(1)m a m -+;C .(2)(1)m a m --;D .2(2)()a m m -+. 例4、下列各式中,能用平方差公式分解因式的是( A )A .22a b -+;B .22a b --;C .22a b +;D .33a b -.例5、若2(3)4x m x +-+是完全平方式,则实数m 的值是( D )A .5-;B .3;C .7 ;D .7或1-.例6、若二项式24x +加上一个单项式后成为一个完全平方式,则这样的单项式共有( C )A .1个;B .2个;C .3个;D .4个.例7、无论x 、y 为任何实数,多项式22428x y x y +--+的值一定是( A )A .正数;B .负数;C .零;D .不确定.例8、下列多项式能用完全平方公式分解因式的是( B )A .22m mn n -+;B .2()4a b ab +-;C .2124x x -+; D .221x x +-. 例9、若3a b +=,则222426a ab b ++-的值为( A )A .12;B .6;C .3;D .0. 例10、已知221x y -=-,12x y +=,则x y -= .(2-) 例11、已知3x y +=,则221122x xy y ++=__________.(92) 例12、已知2226100x y x y +-++=,则x y +=________.(2-)例13、因式分解:(第(1)-(6)用提取公因式法;第(7)-(22)用公式法)(1)-+-41222332m n m n mn ; (2) 3423424281535a b a b a b -+;解:原式222(261)mn mn m n =--+ 解:原式22222(2512)15a b ab b a =-+ (3)322x x x ()()---; (4)412132q p p ()()-+-;解:原式(2)(31)x x =-+ 解:原式22(1)(221)p q pq =--+(5)3122+++--+-m m m m ax acx abx x a ;(6)3225(2)(2)3(2)(2)n n x y x y ----- 解:原式23()m ax ax bx c x =--++ 解:原式2(2)(2)[5103(2)]n nx y x y =-----(7)2249x y -; (8)3282(1)a a a -+;解:原式(23)(23)x y x y =+- 解:原式2(31)(1)a a a =+-(9)44116a b -; (10)224()25()x y x y --+; 解:原式22(14)(12)(12)a b ab ab =++- 解:原式(73)(37)x y x y =-++ (11)42241128a b a b -; (12)2233(27)4x x --; 解:原式221(2)(2)8a b a b a b =+- 解:原式9(6)(6)4x x =+- (13)31()7()7x y x y ---; (14)222(4)16x x +-; 解:原式1()(7)(7)7x y x y x y =--+--解:原式22(2)(2)x x =+- (15)29124a a ++; (16)229312554a ab b -+; 解:原式2(32)a =+ 解:原式231()52a b =-(17)2244ab a b --; (18)2318248a a a -+;解:原式2(2)a b =-- 解:原式22(23)a a =-(19)42816x x -+; (20)(6)9a a ++;解:原式22(2)(2)x x =+- 解:原式2(3)a =+(21)2()10()25m n m n ++++;(22)2222()6()9()a b a b a b ++-+-;解:原式2(5)m n =++ 解:原式24(2)a b =-例14、已知12a b -=,18ab =,求22332a b ab a b -++的值. 解:∵12a b -=,18ab =, ∴2233221112()()8232a b ab a b ab a b -++=-=⨯=例15、应用简便方法计算。

《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郭锋陈龙业蒋家棣刘婷目次一、《总则编解释》起草的背景和过程二、《总则编解释》起草的基本原则三、《总则编解释》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四、一般规定部分的重点内容(一)民事法律适用规则(二)习惯作为法源的适用(三)滥用民事权利的认定与法律后果五、监护部分的重点内容(一)遗嘱指定监护人(二)协议确定监护人(三)意定监护六、宣告失踪、宣告死亡部分的重点内容(一)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二)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七、民事法律行为部分的重点内容(一)重大误解(二)其他重点内容八、代理部分的重点内容九、民事责任部分的重点内容(一)关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认定(二)关于防卫过当、避险不当的认定与责任(三)关于见义勇为受益人适当补偿数额的确定规则十、其他部分的重点内容(一)关于父母诉讼保护胎儿利益的时间问题(二)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为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以下简称《总则编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广大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总则编解释》的起草背景和过程、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以及有关重点问题作一阐述。

一、《总则编解释》起草的背景和过程民法典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取得的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成果。

2020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中强调指出:“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要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

从民法典看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附民法典对行政法的挑战与机遇+民法典涉行政条款的基本特征及其特殊价值

从民法典看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附民法典对行政法的挑战与机遇+民法典涉行政条款的基本特征及其特殊价值

从民法典看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附民法典对行政法的挑战与机遇)在近些年的行政法教学和研究中,我日益感受到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部门法都有各自的“边界:这个“边界”是部门法划定研究领域的关键所在。

概括而言,行政法学比较关注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而刑法学则更关注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作为行政法学的学习者和研究者,我认为在当下这个时刻讨论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既恰逢其时,又意义重大。

然而,目前国内研究这方面的论著并不多。

我印象较深的就是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所著《公法与私法》。

这本书对于我们现在理解公法与私法关系问题仍有很大帮助,虽然有些素材可能已经时过境迁,但书中的思想仍能给我们今天的研究带来不少启发。

翻阅《民法典》可以看出,《民法典》所包含的不是单纯的民法规范,其中也包含了一部分行政法的规范内容。

这也正是刚才黄和新教授主题发言所涉及的内容,我很赞同他的有关判断。

例如,《民法典》有关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第210-213 条。

这些条文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主体、登记程序、登记所需材料以及登记部门的职权等。

我认为这些都属于行政法性质的规范。

再如,《民法典》第243 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这是关于行政征收的规定,实际上也是行政法的内容。

所以,从形式上来看,《民法典》中不光有民法规范,也包含着一些行政法规范,这是民法与行政法紧密关联的一种体现。

宏观地看,民法与行政法可分两个方面:一是民法对行政法的基础性作用。

民法的制度、原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行政法的制度、原理。

我在近年研究中深切感受到,行政行为效力理论、行政法基本原则等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民法的影响。

行政法上的撤销制度、无效制度、变更制度、转换制度、补正制度以及追认制度等,实际上都是以民法为制度渊源发展而来,甚至行政行为概念本身,也受到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影响。

行政法中的诚信原则、平等原则等,虽然不能说完全与民法中的相关原则相同,但仍能感受到民法基本原则对它们的影响。

LAW1302民法总论课程教学大纲

LAW1302民法总论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简介(英文)
(Description)
(英文300-500字)
The course aims to educate students on civil laws in China,specifically the recently implemented "General Rules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The goal of this course is to deepen students' understanding of general civil law theories and enhance their ability to use claim-based methods to resolve cases.It is crucial for them to develop scientific legal thinking techniques and lay a foundation further study.
3,4
考核方式
(Grading)
平时成绩50分:平时作业,共50分
期末考试:50分
教材或参考资料
(Textbooks&OtherMaterials)
教材名称
作者
出版社
出版日期
版次
书号
民法学
高等
978-7-04-045924-1
其它(More)
备注(Notes)
马工程教材
3.使学生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学会使用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具体而言,熟练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方法,能够从请求权基础的视角分析实例案件,知晓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建立科学的案件解决及分析思路。

刘专委关于民法典规范性质的论述

刘专委关于民法典规范性质的论述

刘专委关于民法典规范性质的论述【讲解内容】一、关于民法典的总体架构二、民法典的规范性质的识别三、民法典的时间效力即溯及力问题四、民法典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即规范冲突的解决问题一、关于民法典的总体架构(一)立法体例:民商合一以是否有独立的商法典为判断标准。

1.民商分离:德国、法国、日本。

2.民商合一:瑞士、中国台湾地区。

我国实为不完全的民商合一体例,即把大量的商事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之外。

有以下三个特点:(1)民事主体三分法。

一是自然人(含个体户、承包经营户);二是法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特别法人);三是非法人组织。

(2)把大量的、传统上认为属于典型的商事合同,规定在民法典合同编的典型合同中。

例如: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接受了最高院的建议)、仓储合同、行纪合同等。

(3)民法典中的代理制度统一适用于商事和民事。

总则第170条,属于职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的下位概念;特点:概括性授权、不需一事一授权),不同于商事代理(显名代理、间接代理)。

重点探讨二个问题(1)外观主义。

外观主义,是商法的一个原则。

最典型的:票据、提单。

外观主义概念: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以免无过错的交易相对人遭受不测之风险,根据一个意思表示的外观,或者权利外观,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外观主义四个要点:①是一个学理概括,没有上升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或基本规定,但一些具体制度和规定体现了外观主义;②外观主义适用于民事交易行为,是为了平衡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防止无过错的交易相对人遭受不测之风险,外观主义不能适用到强制执行及其他非交易行为;③从民法典看,外观主义可以区分为意思表示外观与权利外观,前者涉及合同效力的判断,如表见代理、表见代表,后者涉及物权的变动,如善意取得制度;④防止外观主义泛化适用,适用时看相应的法律制度与具体规定。

(2)关于在平等原则下倾斜保护问题。

在平等原则之处,考虑主体的个性,作出特别的规定,对弱势群体作出倾斜的保护;在商事主体上,淡化这种倾斜。

梁慧星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总则》知识分享

梁慧星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总则》知识分享

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总则》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总则》(全文)说明2000年,梁慧星在原“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基础上,成立“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

课题组由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法学院等单位的民法学者26人组成。

课题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委托,按照《中国民法典大纲》,起草中国民法典草案。

2002年4月9日完成总则编。

2003年,出版《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

2010年对草案条文第一次修订,在总则编自然人一章(第二章),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作修改和调整。

修订后的草案条文英译本(the Draft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于2010年10月由位于荷兰的博睿学术出版社(BRILL)在莱顿和波士顿出版。

2012年起对草案条文做第二次修订。

总则编条文修订内容主要是:法人目的外行为修订为原则上有效,修改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法律行为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效果、撤销权的行使与消灭,增设无效法律行为之转换、附条件利益处分及保护,修改诉讼时效一章。

最新版总则编由法律出版社2014年出版。

与日前中国法学会的建议稿不同的是,考虑到人格权的特殊性,属于主体对自身的权利,因出生而当然取得,因死亡而当然消灭,其取得与消灭均与人的意思无关,且原则上不能处分,不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因此不采纳单独设“人格权编”的主张,而将人格权规定在总则编自然人一章。

总则编起草人:谢鸿飞:第一章一般规定;尹田:第二章自然人和第三章法人、非法人团体;孙宪忠:第四章权利客体和第五章法律行为的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意思表示的无效和撤销;徐海燕:第六章代理;侯利宏:第七章诉讼时效;梁慧星:第五章法律行为的第四节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五节法律行为的解释及第八章期日、期间。

总则编由梁慧星负责统稿。

本文经梁慧星主持之《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项目组授权发布。

论民法典“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

论民法典“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

论民法典“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论民法典“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人类并不止步于认识局部世界,而是极力探索纷繁复杂表象背后的规律,所以具体法律制度不能满足民法学家的好奇,他们痴迷于民法普遍规则的探求和具体制度的整体构建。

民法典总则是潘德克顿法学的核心,“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是民法典总则构建的核心。

“提取公因式”是民法典高度发展的必然结果,其根源于人类理性的自然倾向和对终极真理的追求。

(一)“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的思维模式“提取公因式”作为民法典总分体系立法技术的经典表达,体现总则在分则中的普遍适用特征。

总则部分针对一些确定的基本法律制度,即法律职业者无论是在债法抑或在物法、继承法或者家庭法,甚至在整个私法领域中都要加以运用的法律制度,正像古斯塔夫?博莫尔所说,提纲挈领地以一般化形式因此具体的数学概念是对无限数量的限制,完全包含在无限的时空概念中,而包括法律概念在内的普通概念则与其相去甚远。

虽然我们必须把每一个概念都设想成为一个包含在无限数量的各种表象中(作为其共同性标志)、因而将这些表象包含于其下的表象,但没有任何概念本身能够被设想为仿佛把无限数量的表象都包含于其下的。

法律概念只是将众多甚至是无限数量的法律现象包含其下,并不如同数学即将限制的时空包含在无限的时空之中。

其下与其中的差别反映在内涵层面,后者是同质的,而前者的质始终存在差别,表现出不同层次。

所以“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停留在概念的共性与个性的逻辑层面,其实是一种分析手段,永远只是使既有概念明确化。

因此,“提取公因式”的表述只是在貌似层面表达了抽象化立法技术的特点,并未达到神似的境界。

当数学之术用于民法领域时,这种综合创造力已经大打折扣,甚至面目全非。

其次,同普遍逻辑一样,“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属于逻辑思维的范畴,本质是一种分析规则,奉矛盾律为最高原则。

但是普遍逻辑完全突破了经验基础的限制,适用于所有对象,于是沦为纯粹的思维规则。

而“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的分析对象为经验性的既有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作为一种特殊领域的逻辑思维,它的重点始终是抽象化法律思维的运用,对于前提性问题并不过多关注。

民法概述练习题集

民法概述练习题集

民法概述练习题集一、名词解释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包括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和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一定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两类。

3、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只是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4、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民法的渊源主要应体现在立法、司法裁判和行为规则方面,它包括裁判规则和行为规则两个方面。

若习惯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在不存在具体的法律规则时,可以将习惯作为民法渊源。

5、商法商法,又称商事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专指在《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法、保险法、破产法、票据法、海商法、证券法、信托法等单行法;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有关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民法的体系民法的体系,我国《民法典》采取了七编制体例,即由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七编构成。

二、简答题1、为什么说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答:1、民法始终与商品经济或者市场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

民法不过是将经济规则翻译成法的语言。

现代民法的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以及客体制度,都是直接针对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而设置的民法制度。

(1)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既是静态的商品的所有者即商品的“监护人”,又是动态的交易者。

我国民事主体制度就是关于独立民事主体所必须具备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等方面的规定,是商品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反映,民事主体制度确认他们在商品经济活动中的主体资格,进一步平等保护他们的合法民事权益。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及内容调整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及内容调整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及内容调整杨立新【摘要】《民法总则(草案)》第八章规定“民事责任”是必要的,并非由于《民法通则》统一规定民事责任规则不成功而否定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必要性,而是对于民法分则各编均须规定各自的民事责任而抽象规定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且为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责任”逻辑关系的必然体现.草案规定民事责任的11个条文基本上是好的,逻辑关系清楚,多数条文的设计适当,但也存在较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进行内容上的调整.【期刊名称】《法学论坛》【年(卷),期】2017(032)001【总页数】9页(P11-19)【关键词】民法总则;民事责任;一般性规则;内容调整【作者】杨立新【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第一次审议稿第八章规定“民事责任”,用11个条文规定了民事责任的一般性规则;第二次审议稿仍然维持11个条文的篇幅,基本内容不变,内容稍有变化。

*以下称《民法总则(草案)》或者“草案”,未加特别注明者,均指其第二次审议稿。

在专家讨论和征求意见中,意见多不一致,笔者持赞同观点,支持《民法总则(草案)》的这一做法,并在本文中论述《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一般规则的必要性,提出对其内容继续进行调整的具体意见。

(一)《民法总则(草案)》规定民事责任的前后变化立法机关开始编纂民法典后,迄今为止,《民法总则(草案)》共有五个版本:一是2015年8月28日室内稿,二是2016年4月征求意见稿,三是2016年5月27日修改稿,四是2016年6月27日第一次审议稿,五是2016年10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第二次审议稿。

室内稿没有规定“民事责任”一章,在第七章“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中,用第138-141条共4个条文规定了民事责任的规则。

征求意见稿第八章规定的仍然是“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民事责任的一般性规则规定在第135-139条。

论民法典(民法总则)对商行为之调整——透视法观念、法技术和商行为之特..

论民法典(民法总则)对商行为之调整——透视法观念、法技术和商行为之特..

【专题研讨】论民法典(民法总则)对商行为之调整———透视法观念、法技术与商行为之特殊性蒋大兴摘 要:现代民法在法观念上要有“整体的社会进化观”,要能回应社会高度商事化、金融化、信息化、全球化,及伦理/诚信沦丧之规制需求。

故,民法典编纂首先应在价值取向上有助于我们回归“好的社会”;其次,要凸显“私法的宪法观”,让法典编纂成为“落实宪法”、体现“公民参与”的私法行动;再次,还要有一定的规则弹性与张力,以更好地实现法律对复杂社会进行“弹性回应”之需求。

在法技术上,编纂与民法典并存的独立商法典是“商法法典化”之最优模式,制定独立的商法通则是“可替代的最优模式”。

因商行为在类型、效力、代理等诸多方面明显不同于民事行为,若仍然坚持“排商”的民法观,将商法视为“民法”而非“私法”的特别法,我们就不能顺利实现对商事关系的有效调整,不能在全社会建立起独立的商法/商事裁判理念,不能维持良善的商法秩序、有效地节省法律实施的成本———若民法典编纂在整体上忽略“商的特别需求”,最终可能会成为一场自负、失败的法典化运动。

关键词:民法 商法 民法典 法典 商行为自豪而非常专横的信心坚信那时代的超验智慧还有它那洞识力量。

———《徒步远足》(excursion)第2卷〔1〕在社会关系全面商化的现代中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之制定(编纂),无法回避商行为是否需予特别考量的问题———诸如商行为是否应当纳入,以及如何纳入其中?从立法论而言,无论是赞成抑或是反对,均需给出较为信服的理由。

此为民法典(民法总则)“继续编纂”的“前置性问题”。

该问题不解决,民法典(民法总则)如何回应商事社会之需求、能够回应哪些需求,以及回应到何种程度等问题,都将无解———一个“负责任的民法典(民法总则)”也就难以出台。

而且,基于现阶段法学知识分工使然,这样的问题很难由民法学者独立完成———“敌人乃是作为人的我们自身的问题。

而敌人会将我们,我们也会将敌人逼进自己的死角”。

提取公因式的方法

提取公因式的方法

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在代数中,我们经常需要对多项式进行因式分解,而提取公因式是一种常见的方法。

通过提取公因式,我们可以简化多项式的表达形式,使得计算和理解变得更加方便。

本文将介绍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帮助读者更好地掌握这一代数技巧。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简单的例子,4x+8y。

这个多项式中,4和8都可以被整除,因此我们可以提取公因式4,得到4(x+2y)。

在这个例子中,4就是公因式,提取公因式的过程就是将公因式提取出来,并将剩余部分用括号括起来。

这样,我们就得到了一个因式分解后的简化形式。

除了简单的一元一次多项式外,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同样适用于更复杂的多项式。

对于多项式ax+ay,我们同样可以提取公因式a,得到a(x+y)。

而对于多项式ax^2+bx,我们则可以提取公因式x,得到x(ax+b)。

通过这些例子,我们可以看到,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实际上是一种将多项式进行因式分解的简单而有效的方式。

除了一元一次多项式外,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同样适用于高次多项式。

例如,对于多项式3x^2y-6xy,我们可以提取公因式3xy,得到3xy(x-2)。

同样地,对于多项式4a^3-8a^2,我们可以提取公因式4a^2,得到4a^2(a-2)。

通过这些例子,我们可以看到,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在处理高次多项式时同样具有很好的效果。

提取公因式的方法不仅适用于单项式的因式分解,还可以应用于多项式的因式分解。

例如,对于多项式2x^3-4x^2+6x,我们可以先提取公因式2x,得到2x(x^2-2x+3),然后再对括号中的二次三项式进行因式分解。

通过这一步骤,我们就可以将原来复杂的多项式转化为更简单的形式。

在实际应用中,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计算多项式。

通过提取公因式,我们可以简化多项式的表达形式,使得计算和理解变得更加方便。

因此,掌握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对于学习代数和解决实际问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之,提取公因式是一种常见且有效的因式分解方法。

公因式的提取方法及常见题型

公因式的提取方法及常见题型

因式分解概念因式分解:把一个多项式化成几个整式的乘积的形式,叫做把这个多项式因式分解,也可称为将这个多项式分解因式.因式分解与整式乘法互为逆变形:()m a b c ma mb mc ++++整式的乘积因式分解式中m 可以代表单项式,也可以代表多项式,它是多项式中各项都含有的因式,称为公因式因式分解的常用方法:提取公因式法、运用公式法、十字相乘法、分组分解法.分解因式的一般步骤:如果多项式的各项有公因式,应先提公因式;如果各项没有公因式,再看能否直接运用公式、十字相乘法分解,如还不能,就试用分组分解法或其它方法.注意事项:①若不特别说明,分解因式的结果必须是每个因式在有理数范围内不能再分解为止;②结果一定是乘积的形式; ③每一个因式都是整式;④相同的因式的积要写成幂的形式.在分解因式时,结果的形式要求:①没有大括号和中括号;②每个因式中不能含有同类项,如果有需要合并的同类项,合并后要注意能否再分解;③单项式因式写在多项式因式的前面; ④每个因式第一项系数一般不为负数; ⑤形式相同的因式写成幂的形式.例题:判断下列各式从左到右的变形是否是分解因式,并说明理由.⑴22()()x y x y x y +-=-; ⑵322()x x x x x x +-=+⑶232(3)2x x x x +-=+-; ⑷1(1)(1)xy x y x y +++=++(1) 提取公因式:提取公因式:如果多项式的各项有公因式,一般要将公因式提到括号外面. 确定公因式的方法:系数——取多项式各项系数的最大公约数;字母(或多项式因式)——取各项都含有的字母(或多项式因式)的最低次幂.1、ad bd d -+;2、23361412abc a b a b --+3、32461512a a a -+-4、3222524261352xy z xy z x y z -++5、22224()x a x a x +--6、 346()12()m n n m -+-7、(23)(2)(32)(2)a b a b a b b a +--+-8、2122()()()2()()n n n x y x z x y y x y z +----+--n 为正整数.(2) 公式法:平方差公式:22()()a b a b a b -=+-①公式左边形式上是一个二项式,且两项的符号相反; ②每一项都可以化成某个数或式的平方形式;③右边是这两个数或式的和与它们差的积,相当于两个一次二项式的积. 完全平方公式:2222()a ab b a b ++=+2222()a ab b a b -+=-①左边相当于一个二次三项式;②左边首末两项符号相同且均能写成某个数或式的完全平方式; ③左边中间一项是这两个数或式的积的2倍,符号可正可负; ④右边是这两个数或式的和(或差)的完全平方,其和或差由左边中间一项的符号决定.需要了解的公式:3322()()a b a b a ab b +=+-+ 3322()()a b a b a ab b -=-++ 33223()33a b a a b ab b +=+++ 33223()33a b a a b ab b -=-+- 2222()222a b c a b c ab ac bc ++=+++++1、44a b -2、22()()a b c d a b c d +++--+-3、481y -4、22122x y -+5、44()()a x a x +--6、81644x -7、2292416x xy y -+= 8、22222()4x y x y +-9、22(5)2(5)(3)(3)m n n m n m n m +-+-+-;10、在实数范围内分解因式:42514a a --11、26a -+12、66a b -13、()()()()2432212121211+++++14、23221111(1)(1)(1)(1)23410----(3) 十字交叉法:一个二次三项式2ax bx c ++,若可以分解,则一定可以写成1122()()a x c a x c ++的形式,它的系数可以写成12a a 12c c ,十字相乘法就是用试验的方法找出十字线两端的数,其实就是分解系数a ,b ,c ,使得:12a a a =,12c c c =,1221a c a c b +=,2()()()x a b x ab x a x b +++=++若24b ac -不是一个平方数,那么二次三项式2ax bx c ++就不能在有理数范围内分解1、256x x ++2、256x x -+3、26x x --4、2672x x -+5、2121115x x --6、21220x x ++7、256x x -++ 8、26136x x -+9、222064xy y x -++ 10、2273320x x --11、2214425x y xy +- 12、2212197x xy y -+13、633619216x x y y -- 14、42730x x +-15、2222()abcx a b c x abc +++ 16、2()()x a b c x a b c +++++(4)分组分解法将原式子进行分组,在利用提取公因式、公式和十字交叉法进行因式的分解。

浅议《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及其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

浅议《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及其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

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

它在1804年(甲子年)公布时的名称是《法兰西人的民法典》。

1807年9月3日法律赋予它《拿破仑法典》(code napol?on)的尊称3。

该法典有1804年、1807年、1816年3次的官方版本,特别以1816年的王政复古版留传下来。

一、《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17世纪末至18世纪,法国受英美各国工业革命的影响,也爆发了工业革命,快速发展了本国的资本主义经济。

到18世纪中期,法国的工业生产总值远远超过荷兰、德国,成为欧洲仅次于英国的第二大经济强国。

但自由贸易和经济发展受到原有的封建制度极大的阻碍。

各个地方频繁设立关卡征税,征税体系混乱,人民受难深重;全国法律体系及法律制度极不统一,相互矛盾冲突的法例、法令较多;缺乏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安全极易受到侵害。

这引起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强烈不满,他们要求废除封建法律制度并建立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维护本阶级利益的新型法律制度。

《法国民法典》便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产生。

(一)确立了近代资本主义民法的三大立法原则《法国民法典》的立法原则可以被概括为:所有权原则、契约自治原则、自由和平等原则。

1、所有权原则。

法典第544-546条给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人以充分广泛的权利和保障。

国家征收私人财产只能根据公益的理由,并以给予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补偿为条件。

所有权的定义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不论是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人,都有权得到该财产所生产以及添附于该财产的一切物。

这一规定使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可以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出售,同时农民的私有土地也得到了保障。

该法典还规定了对他人财产的用益物权和地役权,这对小农经济是重要的。

2、自由和平等原则。

该法典包括两条基本的规定。

第8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非政治性权利,包括关于个人的权利、亲属的权利和财产的权利。

《民法典》背景下商法规范的创设路径

《民法典》背景下商法规范的创设路径

《民法典》背景下商法规范的创设路径一、我国《民法典》总则客观上具备了“商法总则”的功能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

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现实,决定了我国必然存在着商事关系。

与此同时,我国政府从国家层面已经公开承认并使用“商事制度”“商事关系”等称谓,“商法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我国商法学者认可商事关系的存在,我国立法上也规定“商事”的概念。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并未规定“商事”的概念,也未根据主体或行为的性质来区分民事与商事、民事主体和商主体、民事行为和商行为等,并在此基础上规定不同的行为规则,但是,我国《民法典》作为人类社会最新的民法典,其功能之一在于构建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其实质上已经规定了调整商事交易的基本规则。

伴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实施,关于我国《民法典》(特别是总则部分)客观上是否具备了“商法总则”的功能,国内商法学界大都提出了质疑。

但是,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典》(总则编)客观上具备了商法总则的功能。

我国《民法典》已经规定了“商事一般条款”的绝大部分规范,即《商法通则》的内容,例如我国《民法典》追求“交易优先”的价值,我国《民法典》已经规定了商主体制度、商行为制度、商事代理、商事登记、商号、商事责任(惩罚性赔偿、连带责任)等。

因此,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一直秉承“民商合一”的传统,把许多商事法律规范纳入民法之中。

客观上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实为我国的商法总则,我国的民事法律也是我国的商事法律。

“《民法典》确认的基本原则均应无一例外适用于商事活动;《民法典》规定了统一的民事主体制度,既包括民事主体,又包括商事主体;《民法典》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完全可以涵盖各类商行为;《民法典》统一规定了代理制度,包括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民法典》统一规定了时效制度,包括民法中的时效与商法中的时效等。

民法典在线练习题及答案100分

民法典在线练习题及答案100分

民法典学习练习题一及答案一单选题。

1、民法典共()个分编。

A5 B6 C7 D8【正确答案】: B2、世界民法的有益成果是中国民法典的有益借鉴。

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是()A罗马法B德国民法典C法国民法典D瑞士民法典【正确答案】: C3、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依法立法的原则,以法立法的最高原则是以()为依据,维护( )的权威和尊严,维护法制的统一。

A民法B宪法C刑法D行政法【正确答案】: B4、民法典的用益物权规定在下列哪一权利编之下?()A合同B物权C人格权D婚姻家庭权【正确答案】: B5、民法典从第一条开始,按照哪四个层次的顺序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

()A一般权利、类型权利、项别权利、具体权利B类型权利、项别权利、具体权利、一般权利C一般权利、具体权利、类型权利、项别权利D具体权利、一般权利、类型权利、项别权利【正确答案】: A二、多选题6、我国民法典是党()的范例。

A领导立法B科学立法C民主立法D依法立法【正确答案】: A ,B ,C ,D7、下列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新兴权利或新的权利的是()A居住权B网络虚拟财产权C隐私权D数据权【正确答案】: A ,B ,D8、民法典实施的时代意义有()A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B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C民法典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D民法典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了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

【正确答案】: A ,B ,C ,D9、中华民族优秀法律文化传统是中国民法典的历史根基,下列哪些优秀法律文化传统构成了中国民法典的历史根基()A德法共治B法者,治之端也C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D以法为教【正确答案】: A ,B ,C ,D10、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是如何体现立法自身的规律性的?A秉持“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的程序法理。

民法总则的人文关怀

民法总则的人文关怀

《民法总则》的人文关怀《民法总则》的制定重新开启了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进程,其意义不亚于1986年《民法通则》的制定。

作为民法典制定工作最关键的一步,《民法总则》完善了民事立法的基本规则,极大地推进了中国民事立法的系统化,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其消除了原有法律相互之间的冲突矛盾,填补了法律的漏洞和空白,反映了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第一个问题:人文关怀是21世纪的时代精神纵观《民法总则》的内容,有许多亮点,但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充分彰显了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彰显了21世纪的时代精神。

人文关怀不仅是重要的价值理念,而且使得民法规则发生重大改变,甚至是革命性变化。

例如,传统的侵权法主要以制裁、追究责任为目的,侵害权利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侵权法的理念就是要制裁不法行为人。

但随着人文关怀理念的形成,其已发生重大改变,即侵权法不应更多考虑如何制裁行为人,特别是制裁行为人主观过错,而更应当考虑如何对受害人提供全面救济和体现对受害人的关爱。

所以充分体现时代精神也是民法典所应具备的特点。

彰显时代精神也体现民法的本质和功能。

民法本质上是人法,民法的终极价值是对人的关爱,最高目标是服务于人格尊严的保护和人的发展。

《民法总则》具体在哪些方面体现人文关怀精神?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这也是今天要讨论的重点。

第二个问题:《民法总则》人文关怀精神的具体体现一、从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来看,彰显了人文关怀精神。

从《民法总则》确立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来看,不论是彰显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还是体现人文关怀的保护个人权益的原则,都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

《民法总则》第1条开宗明义地指出,我国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之一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民事活动全过程,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强化规则意识,增强道德约束,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

《民法总则》提倡、弘扬中华传统文化,践行包括自由、平等、公平在内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讲义(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讲义(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讲义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规范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总则确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有效协调了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消除了原先存在的民法通则与有关单行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将更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成为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依据,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已经顺利完成,亦标志着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一、出台背景我国经1954年、1962年和1979年多次启动民法制定,终因立法条件不足而未能取得实质进展。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面临着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人大确立了“宜粗不宜细”“改批发为零售”的立法方针,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促成一批民事单行法的出台。

其中,最重大进展当推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通则》和与其先后陆续出台的《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修改后的《婚姻法》等民事单行法,逐步形成我国较为完整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

而《通则》作为这一体系的总纲,引领其它单行民事法律的适用,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推动改革开放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如今已时隔30多年,中国的社会生活活跃化,各类组织多元化,民事权利具体化,法律意识大幅度提升。

出台一部缜密细致、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活动实践的新法律成为迫切之需。

在时代的呼唤下,《民法总则》应运而生。

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宪法的一部基本法。

我国已颁布了刑法典,而编纂民法典是中国几代立法者多年的追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务,以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纂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典,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因式分解之提取公因式法和运用公式法(学生版)

因式分解之提取公因式法和运用公式法(学生版)

课题:因式分解之提取公因式法和公式法知识精要:一、因式分解的概念1、定义:把一个多项式化为几个整式的积的形式,叫做把这个多项式因式分解,也叫做把这个多项式分解因式.2、因式分解和整式乘法正好是互逆变换,可通过如下图示加以理解因式分解多项式(和差形式) 整式的积(积的形式)整式乘法二、提取公因式法1、定义:一般地,如果多项式的各项有公因式,可以把这个公因式提到括号外面,将多项式写成因式乘积的形式,这种分解因式的方法叫做提公因式法.即()ma mb mc m a b c ++=++(1)公因式的系数应取各项系数的最大公约数;(2)字母取各项的相同字母,而且各字母的指数取最低次数.2、步骤:(1)观察;(2)确定公因式;(3)将公因式提到括号外;(4)将多项式写成因式乘积的形式.3、提公因式法的关键是如何正确地寻找公因式.让学生观察公因式的特点,找出确定公因式的方法:(1)公因式应是各项系数的最大公因数与各项都含有的相同字母的最低次幂的积.(2)公因式不仅可以是单项式,也可以是多项式.4、提取公因式法应注意的事项:(1)提取的公因式应为最大公因式;(2)当某一项被完全提取,该项要用“1”来代替;(3)要使得括号内第一项的系数为正数;(4)要使得括号内每一项的系数为整数;(5)注意符号变换问题.二、公式法1、平方差公式: 22()()a b a b a b -=+-2、完全平方公式:2222()a ab b a b ±+=±3、注意事项:(1)注意公式的结构特点;(2)注意符号;(3)首先想到提取公因式法;(4)注意分解一定要彻底. 精解名题:例1、下列从左到右的变形哪个是分解因式( )A .223(2)3x x x x +-=+-;B .()()ma mb na nb m a b n a b +++=+++;C .221236(6)x x x -+=-;D .22()22m m n m mn -+=--.例2、多项式3222315520x y x y x y +-的最大公因式是( )A .5xy ;B .225x y ;C .25x y ;D .235x y .例3、把多项式2(2)(2)m a m a -+-分解因式正确的是( )A .2(2)()a m m -+;B .(2)(1)m a m -+;C .(2)(1)m a m --;D .2(2)()a m m -+. 例4、下列各式中,能用平方差公式分解因式的是( )A .22a b -+;B .22a b --;C .22a b +;D .33a b -.例5、若2(3)4x m x +-+是完全平方式,则实数m 的值是( )A .5-;B .3;C .7 ;D .7或1-.例6、若二项式24x +加上一个单项式后成为一个完全平方式,则这样的单项式共有( )A .1个;B .2个;C .3个;D .4个.例7、无论x 、y 为任何实数,多项式22428x y x y +--+的值一定是( )A .正数;B .负数;C .零;D .不确定.例8、下列多项式能用完全平方公式分解因式的是( )A .22m mn n -+;B .2()4a b ab +-;C .2124x x -+; D .221x x +-. 例9、若3a b +=,则222426a ab b ++-的值为( )A .12;B .6;C .3;D .0. 例10、已知221x y -=-,12x y +=,则x y -= . 例11、已知3x y +=,则221122x xy y ++=__________. 例12、已知2226100x y x y +-++=,则x y +=________.例13、因式分解:(第(1)-(6)用提取公因式法;第(7)-(22)用公式法)(1); (2) 3423424281535a b a b a b -+;(3); (4);(5)3122+++--+-m m m m ax acx abx xa ;(6)3225(2)(2)3(2)(2)n n x y x y -----(7)2249x y -; (8)3282(1)a a a -+;(9)44116a b -; (10)224()25()x y x y --+;(11)42241128a b a b -; (12)2233(27)4x x --;(13)31()7()7x y x y ---; (14)222(4)16x x +-;(15)29124a a ++; (16)229312554a ab b -+;(17)2244ab a b --; (18)2318248a a a -+;(19)42816x x -+; (20)(6)9a a ++;(21)2()10()25m n m n ++++;(22)2222()6()9()a b a b a b ++-+-;例14、已知1128a b ab -==,,求22332a b ab a b -++的值.例15、应用简便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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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人类并不止步于认识局部世界,而是极力探索纷繁复杂表象背后的规律,所以具体法律制度不能满足民法学家的好奇,他们痴迷于民法普遍规则的探求和具体制度的整体构建。

民法典总则是潘德克顿法学的核心,“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是民法典总则构建的核心。

“提取公因式”是民法典高度发展的必然结果,其根源于人类理性的自然倾向和对终极真理的追求。

(一)“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的思维模式“提取公因式”作为民法典总分体系立法技术的经典表达,体现总则在分则中的普遍适用特征。

总则部分针对一些确定的基本法律制度,即法律职业者无论是在债法抑或在物法、继承法或者家庭法,甚至在整个私法领域中都要加以运用的法律制度,正像古斯塔夫•博莫尔所说,提纲挈领地以一般化形式因此具体的数学概念是对无限数量的限制,完全包含在无限的时空概念中,而包括法律概念在内的普通概念则与其相去甚远。

虽然我们必须把每一个概念都设想成为一个包含在无限数量的各种表象中(作为其共同性标志)、因而将这些表象包含于其下的表象,但没有任何概念本身能够被设想为仿佛把无限数量的表象都包含于其下的。

法律概念只是将众多甚至是无限数量的法律现象包含其下,并不如同数学即将限制的时空包含在无限的时空之中。

其下与其中的差别反映在内涵层面,后者是同质的,而前者的质始终存在差别,表现出不同层次。

所以“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停留在概念的共性与个性的逻辑层面,其实是一种分析手段,永远只是使既有概念明确化。

因此,“提取公因式”的表述只是在貌似层面表达了抽象化立法技术的特点,并未达到神似的境界。

当数学之术用于民法领域时,这种综合创造力已经大打折扣,甚至面目全非。

其次,同普遍逻辑一样,“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属于逻辑思维的范畴,本质是一种分析规则,奉矛盾律为最高原则。

但是普遍逻辑完全突破了经验基础的限制,适用于所有对象,于是沦为纯粹的思维规则。

而“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的分析对象为经验性的既有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作为一种特殊领域的逻辑思维,它的重点始终是抽象化法律思维的运用,对于前提性问题并不过多关注。

正是这种经验性前提使“提取公因式”的必然性大打折扣。

(二)“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是抽象化立法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罗马法学家与实践的亲缘性决定了罗马法体系的实践导向即通俗化、直观性。

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创建了“人法——物法——诉讼”的民法体系模式,此体系直接根据法律实践领域进行划分,绝非根据抽象思维进行权利“主体一客体”的逻辑划分,因为当时并不存在权利思维方式。

当时的法学家进行体系化的动机是满足实践需要,而非出于民法理论的诉求。

这种现象与罗马人缺乏抽象哲学思维有关,同辉煌的古希腊哲学相比,罗马法更加注重生活实践,因此古代哲学在罗马时代衰落了,而法律却获得可与其媲美的辉煌。

但是抽象思维和权利概念的欠缺终究导致了民法典总则和“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缺乏孕育的土壤。

更深层的原因是当时社会处于比较低级的阶段,法学的重点在于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不需要抽象的权利概念和精确的民法体系。

或许《法国民法典》对价值理念的过于关注使其忽视了立法技术,只是简单地承袭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体系模式。

这不能过多苛责当时的立法者,因为《法国民法典》的时代主题是价值理念变革,它需要强有力的政治支持和民众呼应,实践导向的民法典最有利于改变民众的行为模式和思想传统。

尽管如此,《法国民法典》还是采用了较为明显的抽象思维,出现了权利概念。

抽象思维的发展为“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提供了思维条件,而权利概念为“提取公因式”准备了分析线索。

当时的法国缺乏更加深入发展的条件,法典立法技术的进步需要的不是铁腕的政客,而是可以开创未来的法学流派,而这是当时法国所不能满足的。

民法总则的出现只能静静地等待另一个法典和学派的到来。

历史法学派虽然深受历史主义和浪漫主义的影响,而且它们向来被视为对启蒙运动中理性主义的对抗,但是这种看似反理性的哲学并没有走到理性的对立面,而是更加科学的理性化。

抽象化思维在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上,必然产生摆脱实践经验的倾向,尝试对权利概念进行抽象化的分析,这种抽象化立法技术也必然会使民法体系走出实践导向,完成体系化立法技术的抽象化质变。

同法学阶梯式民法体系不同,《德国民法典》不采用对象分类的体系和实践性的思维模式,而是构建一种要素分析式的民法体系。

分类和分析大致概括《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不同。

此种体系之形成有赖于:由——作为规整客体的——构成事实中分离出若干因素,并将此要素一般化。

随着人类理性的发展,抽象化立法技术不断改造着民法世界,先是抽象思维渐渐产生,接着法律概念的抽象程度不断深化,最终结果必然是整个民法体系从实践中走出来,越来越抽象化。

所以,“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是抽象化立法技术从法律概念到法律规范,再到法律制度逐步发展,最终达到法律体系的表现。

可以说,“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是民法典乃至整个民法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抽象化立法技术高度发展的表现。

(三)“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是民法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现代社会的发展远非当时立法者和法学家所能想象,特别民法的繁荣大有超过传统民法之势,商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仿佛在走传统民法的体系化路径。

这些被民法典排除在外的特别领域已然威胁到民法典的基础地位,因此传统民法典不得不要面对日益庞大的特别民法,而公私法关系亦是如此。

封闭完美的民法典已经成为人类理性的美好愿景,民法典体系必须为特别民法留下一席之地,至少是一个嵌人的路径。

民法典采用何种立法技术,关键在于如何更好地处理民法典与特别民法、公法与私法的关系。

在《法国民法典》的时代,近代历史刚刚起步,经验主义思维足以使民法世界不被现实世界落得太远,民法典总则反而因立法成本较高而显得不实用。

当资本主义进入了垄断主义时期,社会已经略显庞杂,部门法式立法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经济社会的需要。

当特别民事规范和相关公法规范很少时,将其纳入民法典也未尝不可,这并不能撼动民法典的基础;当它们大量出现时,因这种立法技术的特点是分领域集中打包,所以民法典就陷人了进退维谷的困境。

纳人会破坏民法典自身,而排出会使同一领域被分割,显得更加凌乱,从而有悖于这种立法技术的特征。

法学阶梯式的民法体系自身就存在封闭的危险,社会的不断发展带来特别民法不断庞大和公私规范的内在交融,以实践为导向的民法体系已然难以抵挡两者对私法自治理念的冲击。

“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构造的分层民法体系能抵御特别民法和公法规范带来的影响,提供坚实的私法基础。

就特别民事规范而言,“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形成了民法典和特别民法的良性互动关系,将自治和管制区分开来,形成多样化的民法体系;就公法规范而言,“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突破了法律领域的限制,通过转介条款外接管制政策更加游刃有余。

从自治到管制的渐变体系能为各种自治程度不同的民法规范找到位置。

一方面,民法取总则作为民法基础应该保持最为基本的原则和点,坚持形式理性和价值中立;另一方面,众多的特别民法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渐渐带有管制色彩,一些甚至成为公法和私法的融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法律关系的多元性,以及对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规制方法的多样性表明,它是综合多个部门法属性特征的一部特殊的部门法。

对于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不乏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公法与私法的有机整合。

只有这样,民法典总则才能为民法典分则和特别民法提供牢固的民法基础,防止民法在各种价值理念之间风雨飘摇。

所以苏永钦先生认为“我们不要把民法典绿化或者再社会化,恰恰相反,我们应该把它变得更纯净”。

看似开放的法学阶梯式的民法体系因其消极的思维方式,产生了相对封闭的民法世界,而潘德克顿式的民法体系因积极的思维方式产生了开放性的民法世界。

总之,“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的产生不是单纯立法政策和立法者的偏好问题,而是民法满足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民法典“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传统理论的局限如果将“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与数学和普遍逻辑区分开来,不难发现其不过是一个关于创造性和必然性的梦幻泡影。

“提取公因式”既然是一种法律的抽象思维,重点在于概念领域,那么探究抽象思维的前提和方法,就能揭示出现有的“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的致命错误在于共性法律规则的绝对化和缺乏体系的内在整体性。

(一)抽象化思维的局限“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是提取共同性的法律规范,前提是存在具体性的法律规范。

或许这个前提的隐而不显让人只关注到共同性法律规范,产生了共同性规范绝对化的危险。

共同性规范只是“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的结果,提取的前提是具体性法律规范,手段是分析归纳,那么共同性法律规范终究超不出既有的具体性法律规范的范围,带有相对的普遍性,存在预先假设的成分,即具体法律规范一般化的倾向,这注定民法典总则不可能一劳永逸地抽象出绝对的共同性法律规范。

民法典总则体现了对高超的法典编纂技术的追求,所以它仅仅是一种形式工具,它要么不考虑对象,自说自话,要么是面对过去式的法律规则,根本不可能产生出一种面向未来、具有开放性的民法典总则。

(二)概念方法的局限共同性法律规范的相对化是不可避免的,其根源于理性自身的感性局限。

只要对民法典总则保持一种温和的怀疑眼光,此缺陷不足以为我们惋惜,而真正的危险是忽视概念方法的局限,使法律可能遮盖生活现实,产生制定法实证主义。

“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强调法律分析思维的重要性,很容易让人局限于法教义学中,混淆事实与规范,滋生规范具有事实力量的错误观点。

人的理性对于无限总是难以理解,就如同对于绝对混乱的难以容忍。

通过对共相的描述,我们为自己构建了一个相对有限和有序的概念世界。

这种有限的理性认知方式在法律领域,不仅体现在法律概念的有限性,而且决定了法律世界不可能完美复制现实世界,只能是“撷取”。

梅迪库斯认为“生活关系是一个连续统一体,而我们正是从这一个连续统一体中取出一部分来,对其进行法律观察”。

法律关系必须限制在生活关系中的一部分,也正是存在这种限制,才能有法律评价的空间,将事实与规范区分开。

因此要实现一种唯理性的法律发现,必须撷取生活关系中有限的数量的,实际上甚至是较小数量的重要情况,否则法律发现的过程就会非常复杂。

之所以称为“抽象”,因其系由下述要素组成:自其所由显现之客体分离、抽象化,以其一般化的形式,个别孤立与其他要素即客体(于此,这些要素以一定的方式组合在一起)在外的诸要素。

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本身就是对生活的部分撷取,它们只能对事物的一致性做出描述,而不是对指称对象的一种具体丰盈的整体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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