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内容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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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1.08•【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一月八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保险公司新设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一、法定代表人的定义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公司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进行民事活动的人。

根据《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
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以下文件可作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 身份证:若法定代表人为中国公民,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
印件。

2. 护照:若法定代表人非中国公民,需提供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 工商营业执照:若法定代表人代表的是企业,需提供工商营
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 法定代表人任命书:若法定代表人是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任命,需提供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使用说明
1. 证明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公司留存,一份交予相关当事人。

2. 证明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为有效。

3. 证明书仅供本次民事活动使用,如有其他用途,需重新制备。

四、其他说明
1. 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遗失或损坏,应及时申请补办。

2. 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发生变更,应及时更新并通知
相关当事人。

3. 若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需重新制备身份证明书,并交予相
关当事人。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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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上内容,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

关于保险人的“说明”及“明确说明”义务

关于保险人的“说明”及“明确说明”义务

关于保险人的“说明”及“明确说明”义务关于保险人的“说明”及“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17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的上述规定,构成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

通说认为,这是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前合同义务,或称先合同义务。

法律的上述规定,其背景是基于我国保险业尚不发达,社会大众对保险知识不很了解,因此要求保险人在签定保险合同前一方面负有宣传普及保险知识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需要对责任免除,即不予承保的的风险做解释和说明。

前提必须明确的是,1、保险法对保险人说明程度的要求分两个层次,即:对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内容仅负一般说明义务;而对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负“明确说明”义务;2、保险人说明的对象是投保人而不是被保险人。

在保险业实践中,保险人如何证明已经尽到说明义务,是一件不易解决的事情。

比如合同条款中用黑体标明、投保单上投(被)保险人签字能不能视为已经履行说明义务;口头说明在只有利益关系相对的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很难举证证明和认定;有的保险合同采取在合同上单独印刷一行字,即“保险人已将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我做了说明,我也充分了解,同意该保险合同的内容,同意按该保险合同的内容,订立合同。

”然后由投保人签字,是不是保险人尽到了说明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对以上问题的认识并不十分清晰,甚至有些混乱,焦点和趋势是对保险人较多地采取比较苛严的态度。

其中,对上述第一个“说明”层次的义务关注不是很多,而对第二层次的关于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问题,司法审判的掌握尺度就很不统一。

到目前为止,在法院系统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中,因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败诉的案件比较多,甚至越来越多。

保险公司法人任职资格是什么?

保险公司法人任职资格是什么?

Success is not about making everyone around you admire and praise you, but about making everyone around you need you and cannot do without you.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保险公司法人任职资格是什么?财产保险公司一般都是法人授权经营,每个分、支公司都是由总公司授权经营的,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这是经过保监会和金融局认可的。

想证明该公司是否有资质,只需要得到该公司的法人授权和经营保险的许可证即可。

公司法人是代表公司意志和利益的,法人不是人只是一个单位,不管什么公司都会有公司法人,由公司法人,也会有法人代表,保险公司也会有公司法人和法人代表,什么样的人才能任职法人,保险公司法人任职资格是什么?下面就和一起从下面的文章中简单的了解一下吧。

一、保险公司法人任职资格是什么?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

一般的保险公司的中心支公司是没有独的法人资格的。

财产保险公司一般都是法人授权经营,每个分、支公司都是由总公司授权经营的,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这是经过保监会和金融局认可的。

想证明该公司是否有资质,只需要得到该公司的法人授权和经营保险的许可证即可。

二、业务能力(一)保险赢利1、承保赢利一个客户一定时期缴纳一次或数次保险费,保险公司将大量客户缴纳的保险费收集起来,一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支付约定的赔款.如果自始至终保险公司的赔款支出小于保险费收入,差额就成为保险公司的“承保赢利”。

例如,大量分散的房屋所有者购买了保险单并且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如果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根据保险条款兑现保险责任。

对于一些保单的持有者来说,他们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取的保险金比他所缴纳的保险费高得多,而其他一些人可能因为整个保险期间都没有发生保险事故而根本没有获得赔款。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营业的各类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包括总公司营业部)、中心支公司(包括分公司营业部)和支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保险公司任命总公司精算部门、财务会计部门、资金运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核准或备案。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核、分级管理。

中国保监会审核和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中国保监会派驻各地的办公室、办事处和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所在地派出机构)审核和管理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资格取消和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分为核准制和备案制。

保险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保险公司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备案制。

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前应取得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时应同时报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七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能胜任工作所必需的学历、专业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记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公司、谢金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公司、谢金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公司、谢金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1【案件字号】(2020)鄂05民终16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谷晓峰张原鹏王瑞菊【审理法官】谷晓峰张原鹏王瑞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公司;谢金海【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公司谢金海【当事人-个人】谢金海【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才平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才平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才平【代理律所】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公司【被告】谢金海【本院观点】长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金海驾驶鄂E×××某某号小型轿车,因不按规定倒车,坠入河中,导致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中财保长阳支公司提交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六条载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长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金海驾驶鄂E×××某某号小型轿车,因不按规定倒车,坠入河中,导致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一审认定,谢金海在中财保长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投保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中财保长阳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依法向谢金海支付保险理赔款。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企业信用报告)- 天眼查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企业信用报告)- 天眼查
[45030213]; 巡查组: ; 市场(街
2009-03-19
号): ; 摊位号: ; 管 理 员: 道): ; 楼层(门牌号): ; 摊位号: ;
管 理 员: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宝 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二巷 13 号 2- 2009-03-19
丽路 51 号 2 栋
三、对外投资信息
截止 2018 年 09 月 23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5-1
管 片 代 码: ; 巡查组: ; 管 片 代 码: 秀峰分局丽君所
2009-03-19
市场(街道): ; 楼层(门牌 [45030213]; 巡查组: ; 市场(街
号): ; 摊位号: ; 管 理 员: 道): ; 楼层(门牌号): ; 摊位号: ;
管 理 员:
范志辉
唐振彪
2009-03-19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 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

本报告生成时间为 2018 年 09 月 23 日 15:18:20,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天眼查数据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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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背景:工商信息、分支机构、变更记录、主要人员 二.股东信息 三.对外投资信息 四.企业发展:融资历史、投资事件、核心团队、企业业务、竞品信息 五.风险信息:失信信息、被执行人、法律诉讼、法院公告、行政处罚、严重违法、股权出质、
动产抵押、欠税公告、经营异常、开庭公告、司法拍卖 六.知识产权信息:商标信息、专利信息、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网站备案 七.经营信息:招投标、债券信息、招聘信息、税务评级、购地信息、资质证书、抽查检查、产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范本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范本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范本
尊敬的有关单位/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司(公
司全称)(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姓名),其身份证号码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特发此证明函,以证明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全称:
公司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公司成立日期:
二、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姓名(中文):
法定代表人姓名(英文):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三、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补充信息
详细履历描述(包括任职、教育背景等):
其他兼任职务(如有):
四、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法律事务的授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我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司特此授权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以下法律事务:
1. 签署、修改公司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2. 公司的诉讼、仲裁和其他法律程序的代表;
3. 代表公司行使股东权益;
4. 代表公司进行与银行、金融机构相关的贷款、金融交易等事务;
5. 向法律咨询师、会计师、税务师等专业机构咨询,并签署咨询文件。

五、其他补充事项
兹声明,以上所填写的详情及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并已经足够说明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中的地位和权力范围。

六、证明人签名及单位印章
公司名称:
证明人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日期:
以上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范本,特此证明。

注:本证明书仅供参考,如需具体内容及格式调整,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修改。

同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务顾问或律师以确保合规性。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8修正)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8修正)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8修正)【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13【实施日期】2018.02.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0年1月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发布根据2014年1月23日保监会令2014年第1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2月13日保监会令2018年第4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关于保险人的“说明”及“明确说明”义务

关于保险人的“说明”及“明确说明”义务

关于保险人的“说明”及“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17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的上述规定,构成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

通说认为,这是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前合同义务,或称先合同义务。

法律的上述规定,其背景是基于我国保险业尚不发达,社会大众对保险知识不很了解,因此要求保险人在签定保险合同前一方面负有宣传普及保险知识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需要对责任免除,即不予承保的的风险做解释和说明。

前提必须明确的是,1、保险法对保险人说明程度的要求分两个层次,即:对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内容仅负一般说明义务;而对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负“明确说明”义务;2、保险人说明的对象是投保人而不是被保险人。

在保险业实践中,保险人如何证明已经尽到说明义务,是一件不易解决的事情。

比如合同条款中用黑体标明、投保单上投(被)保险人签字能不能视为已经履行说明义务;口头说明在只有利益关系相对的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很难举证证明和认定;有的保险合同采取在合同上单独印刷一行字,即“保险人已将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我做了说明,我也充分了解,同意该保险合同的内容,同意按该保险合同的内容,订立合同。

”然后由投保人签字,是不是保险人尽到了说明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对以上问题的认识并不十分清晰,甚至有些混乱,焦点和趋势是对保险人较多地采取比较苛严的态度。

其中,对上述第一个“说明”层次的义务关注不是很多,而对第二层次的关于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问题,司法审判的掌握尺度就很不统一。

到目前为止,在法院系统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中,因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败诉的案件比较多,甚至越来越多。

有的是以笼统的保险人未明确说明为由判保险公司败诉;有的是以保险公司未对被保险人明确说明为由判保险公司败诉;还有的是以保险公司未对减轻责任条款明确说明为由判保险公司败诉,等等。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12•【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4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0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4号)《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6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六年七月十二日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营业部,是指由保险机构设立的持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营业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一)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三)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四)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

中国保监会审查和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审查和管理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李志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李志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李志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8【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98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洋刘晶吴永梅【审理法官】王洋刘晶吴永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李志民;沈阳八方客运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李志民沈阳八方客运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志民【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沈阳八方客运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军辽宁安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军辽宁安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军【代理律所】辽宁安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被告】李志民;沈阳八方客运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在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关于上诉人提出一审认定的被上诉人李志民主张受伤原因是在辽A×××某某客车上摔伤缺乏证据、属于明显事实认定错误不应予以采信、针对证人梁某的证言上诉人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的上诉主张,经查,被上诉人李志民在一审法院主张其受伤的原因为在辽A×××某某号客车上摔伤并提供原审被告沈阳八方客运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保险公司报案记录、证人梁某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材料,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未提供充分证据材料对上述该事实予以反驳,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李志民在辽A×××某某号客车上摔伤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李志民诉请营养费金额为2000元、一审法院判决金额为3000元、上诉人不予认可的上诉主张,经查,被上诉人李志民向一审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上述被告支付医药费35345.51元,误工费38988元,护理费22332元,住院伙食费800元(8天),辅助器具费92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1720元,伤残赔偿金7468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复印费32元,总计为183821元;2、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企业信用报告_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洛阳中心支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洛阳中心支公司

目录一、企业背景 (5)1.1 工商信息 (5)1.2 分支机构 (5)1.3 变更记录 (5)1.4 主要人员 (7)1.5 联系方式 (7)二、股东信息 (7)三、对外投资信息 (7)四、企业年报 (8)五、重点关注 (9)5.1 被执行人 (9)5.2 失信信息 (9)5.3 裁判文书 (9)5.4 法院公告 (11)5.5 行政处罚 (11)5.6 严重违法 (11)5.7 股权出质 (11)5.8 动产抵押 (11)5.9 开庭公告 (12)5.11 股权冻结 (13)5.12 清算信息 (13)5.13 公示催告 (13)六、知识产权 (13)6.1 商标信息 (13)6.2 专利信息 (13)6.3 软件著作权 (14)6.4 作品著作权 (14)6.5 网站备案 (14)七、企业发展 (14)7.1 融资信息 (14)7.2 核心成员 (14)7.3 竞品信息 (14)7.4 企业品牌项目 (15)八、经营状况 (15)8.1 招投标 (15)8.2 税务评级 (15)8.3 资质证书 (15)8.4 抽查检查 (15)8.5 进出口信用 (15)8.6 行政许可 (15)一、企业背景1.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洛阳中心支公司工商注册号:410300312046141统一信用代码:91410300737436677Y法定代表人:李俊组织机构代码:73743667-7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所属行业:保险业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注册时间:2002-04-11注册地址:洛阳市唐宫西路44号置隆花园9号楼营业期限:2002-04-11 至 9999-12-31经营范围: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定期死亡保险、个人两全寿险、个人终身寿险、个人年金保险、个人短期健康保险、个人长期健康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定期寿险、团体终身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短期健康保险、团体长期健康保险以及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人身保险业务.(凭许可证经营)登记机关: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日期:2021-12-011.2 分支机构截止2022年03月08日,爱企查未找到该公司的分支机构内容。

企业信用报告_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川支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川支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5.10 司法拍卖..................................................................................................................................................10 5.11 股权冻结..................................................................................................................................................10 5.12 清算信息..................................................................................................................................................10 5.13 公示催告..................................................................................................................................................10 六、知识产权 .......................................................................................................................................................10 6.1 商标信息 ....................................................................................................................................................11 6.2 专利信息 ....................................................................................................................................................11 6.3 软件著作权................................................................................................................................................11 6.4 作品著作权................................................................................................................................................11 6.5 网站备案 ....................................................................................................................................................11 七、企业发展 .......................................................................................................................................................11 7.1 融资信息 ....................................................................................................................................................11 7.2 核心成员 ....................................................................................................................................................11 7.3 竞品信息 ....................................................................................................................................................12 7.4 企业品牌项目............................................................................................................................................12 八、经营状况 .......................................................................................................................................................12 8.1 招投标 ........................................................................................................................................................12 8.2 税务评级 ....................................................................................................................................................12 8.3 资质证书 ....................................................................................................................................................12 8.4 抽查检查 ....................................................................................................................................................12 8.5 进出口信用................................................................................................................................................13 8.6 行政许可 ....................................................................................................................................................13

企业信用报告_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平度支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平度支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5.10 司法拍卖..................................................................................................................................................10 5.11 股权冻结..................................................................................................................................................10 5.12 清算信息..................................................................................................................................................11 5.13 公示催告..................................................................................................................................................11 六、知识产权 .......................................................................................................................................................11 6.1 商标信息 ....................................................................................................................................................11 6.2 专利信息 ....................................................................................................................................................11 6.3 软件著作权................................................................................................................................................11 6.4 作品著作权................................................................................................................................................11 6.5 网站备案 ....................................................................................................................................................11 七、企业发展 .......................................................................................................................................................12 7.1 融资信息 ....................................................................................................................................................12 7.2 核心成员 ....................................................................................................................................................12 7.3 竞品信息 ....................................................................................................................................................12 7.4 企业品牌项目............................................................................................................................................12 八、经营状况 .......................................................................................................................................................12 8.1 招投标 ........................................................................................................................................................12 8.2 税务评级 ....................................................................................................................................................13 8.3 资质证书 ....................................................................................................................................................13 8.4 抽查检查 ....................................................................................................................................................13 8.5 进出口信用................................................................................................................................................13 8.6 行政许可 ....................................................................................................................................................13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保险业-其他保险活动资质空产品服务空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信息最多显示100条记录,如需更多信息请到企业大数据平台查询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2021年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管理规定

2021年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管理规定

It’s cold, I’m afraid of turning on the lights in the dark, listening to music alone, going for a run when my heart is congested, and eating when I’m pretentiou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管理规定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营业的各类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包括总公司营业部)、中心支公司(包括分公司营业部)和支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保险公司任命总公司精算部门、财务会计部门、资金运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核准或备案。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核、分级管理。

中国保监会审核和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中国保监会派驻各地的办公室、办事处和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所在地派出机构)审核和管理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资格取消和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分为核准制和备案制。

保险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保险公司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备案制。

企业信用报告_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邵阳中心支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邵阳中心支公司

目录一、企业背景 (5)1.1 工商信息 (5)1.2 分支机构 (5)1.3 变更记录 (5)1.4 主要人员 (7)1.5 联系方式 (7)二、股东信息 (8)三、对外投资信息 (8)四、企业年报 (8)五、重点关注 (9)5.1 被执行人 (9)5.2 失信信息 (10)5.3 裁判文书 (10)5.4 法院公告 (10)5.5 行政处罚 (10)5.6 严重违法 (10)5.7 股权出质 (11)5.8 动产抵押 (11)5.9 开庭公告 (11)5.11 股权冻结 (11)5.12 清算信息 (12)5.13 公示催告 (12)六、知识产权 (12)6.1 商标信息 (12)6.2 专利信息 (12)6.3 软件著作权 (12)6.4 作品著作权 (12)6.5 网站备案 (12)七、企业发展 (13)7.1 融资信息 (13)7.2 核心成员 (13)7.3 竞品信息 (13)7.4 企业品牌项目 (13)八、经营状况 (13)8.1 招投标 (13)8.2 税务评级 (14)8.3 资质证书 (14)8.4 抽查检查 (14)8.5 进出口信用 (14)8.6 行政许可 (14)一、企业背景1.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邵阳中心支公司工商注册号:430500000032751统一信用代码:91430500750646978B法定代表人:李进军组织机构代码:75064697-8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所属行业:保险业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注册时间:2003-08-15注册地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街道办事处铜铃社区邵州路财富大厦B、C栋三层营业期限:2003-08-15 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定期死亡保险;个人两全保险;个人终身寿险;个人年金保险;个人短期健康保险;个人长期健康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定期寿险;团体终身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短期健康保险;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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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内容如何?
一般的保险公司的中心支公司是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

财产保险公司一般都是法人授权经营,每个分、支公司都是由总公司授权经营的,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这是经过保监会和金融局认可的。

想证明该公司是否有资质,只需要得到该公司的法人授权和经营保险的许可证即可。

保险公司,很多人都有接触过的,就是为自己做保险,其实保险公司的保险行为就是一个融资的方式,将人们保进来的钱用于他用,一般的保险公司都是国企,所以对于这个融资行为,可能是建设其他公共事业等。

那么保险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内容如何?
▲一、保险支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般的保险公司的中心支公司是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

财产保险公司一般都是法人授权经营,每个分、支公司都是由总公司授权经营的,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这是经过保监会和金融局认可的。

想证明该公司是否有资质,只需要得到该公司的法人授权和经营保险的许可证即可。

▲二、保险公司的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的区别?
保险公司的支公司和营销部的区别主要是工作职能不
一样,二者是上下级关系,营销服务部隶属于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主要就是做销售,支公司架构要全一些,有理赔、客服等职能岗位。

第一,保险公司的分公司是二级机构,中心支公司是三级机构,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都是四级机构。

第二,根据保监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20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两个步骤:筹建和开业。

(一)筹建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保险公司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3、保险公司总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5、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6、申请人内控制度清单;人身保险公司还须就《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情况作出说明;
7、申请人作出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
8、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提供
学历原件、学历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教育部学信网电子注册表,没有学历原件或教育部学信网电子注册表的,由申请人出具学历真实性与否的承诺);
9、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
10、筹建机构电子数据客户端;
11、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按照目录逐一盖印,每份材料加盖骑缝章;制度类可报送光盘。

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
(二)筹建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
(二)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
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Ⅰ类;
(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
类监管类别不低于B类,且省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C类;
(四)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
(五)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在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
设立的,当地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
(七)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开业满三个月。

省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
(八)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内控健全;
(九)有符合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申请人或者拟设机构所属省级分公司最近两年内
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
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三)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
最近六个月内受到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
(四)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最近一年内有三家次以上分支机构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
(五)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
保险行政处罚的。

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无主要负责人或者临时负责人超期的;
(二)无稳定、规范的营业场所的;
(三)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

停业情形已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的除外;
(四)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尚未整改到位的;
(五)最近一年内撤销分支机构三家以上的;
(六)最近一年内同一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两次以上
或者变更主要负责人三次以上的;
(七)最近六个月内发生过五十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一百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影响较为恶劣的;
(八)保险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4、《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人身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有下列内控不健全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其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一)未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制度。

(二)核心业务系统、银(邮)保通系统等有关业务系统不具备客户信息字段完整性和逻辑准确性的控制功能。

(三)未将客户信息真实性纳入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
公司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体系,并建立相应的惩戒机制。

5、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6、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

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7、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保险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应该是没有这个说法的,因为保险总公司的一个分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所以就不存在有法定代表人一说,分公司的所有经营,管理都由总公司授权进行,所以对于法定代表人就不存在了。

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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