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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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因

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因

试论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因司法人员针对任何一个疑难案件都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个问题:如何对犯罪嫌疑人有罪与否进行最大精确程度地证明的问题。

这是司法人员执业的基本要求,也是一个法治社会进程中必须面临的司法实践问题。

现代社会信息交换的快速多变性,科学技术的日益更新和媒体力量的强大……这些都为司法人员调查取证提供了方便;另一方面,上述的条件从犯罪嫌疑人角度说,也为其犯罪手法的复杂多样提供了便利,这就带来另一个问题即司法人员对“罪与非罪”的判断难度大大提高。

特别是当唯一有用的证据是间接证据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必须排除每一个合理的假设或除有罪外的推断,如何判断就成为了一项不可逆转的挑战。

一、程序正义的最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无疑是维护程序正义的最低标准。

它的法律价值取向决定了它的有效行使必须在一个程序公正的法制环境下进行。

程序公正和实体正义并不截然分离。

如果一个程序不能将大量有罪的人定罪处罚,或者它不能使原本应当受保护的无辜者受到应有的保障,那么它的公正性将受到质疑。

可见,判决结果的正确性始终是衡量程序公正与否的重大影响因素,所以“排除合理怀疑”就是在减错判和误判的目标下保护了每一位公民的正当权益。

同时,程序正义重视和完善诉讼程序有不可忽略的历史性作用。

对诉讼程序体现的程序公正标准予以规定的细化,也体现了现代法治彰显公正、公平、公开的基本原则,也为我们评价实在的法律程序提供了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就是一场改革,它对“排除合理怀疑”,“被告享有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的增加无疑是对程序正义理论的实践性回应,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程序正义理论的基本内容。

二、保障人权的必备要素在英美法系国家,审判过程是一个归纳法的运用过程。

控方负责指控被告人有罪的种种证据,被告人及其律师可以提出反驳证据。

这一过程是法官对各种证据梳理、归纳的过程,若法官认为据已掌握的证据,被告人无罪的合理怀疑被排除,那么就判决被告有罪。

论“排除合理怀疑”入律与证明标准的虚置化

论“排除合理怀疑”入律与证明标准的虚置化

论“排除合理怀疑”入律与证明标准的虚置化“排除合理怀疑”是刑事诉讼中常用的证明标准之一,其含义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控辩双方必须提供相互矛盾的证据,同时要求控方排除被告人的合理怀疑,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成立。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这一标准在实践中出现了虚置化的情况,这种情况对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对“排除合理怀疑”入律与证明标准的虚置化进行分析。

1. 社会背景的变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对于刑事案件的审判标准也在不断调整。

在实践中,法官容易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过度强调“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标准,从而导致其虚置化。

2.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在不断完善,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

在刑事诉讼中,受害人、被害人的证言往往是法官判断的关键证据,但由于经常存在错误的定罪率,导致法官往往被迫过度强调“排除合理怀疑”,以避免出现错误的裁决。

3. 法律解释的缺乏:在实践中,一些判例可能存在灰色地带,需要有法律解释来明确标准,而在一些情况下,由于法律解释的缺乏,导致法官在判案时无法准确把握“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从而出现虚置化的情况。

1. 对被告人权利的侵犯:在刑事诉讼中,控方必须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但如果控方过分追求“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标准,将导致对被告人的权利侵犯。

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只依靠“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而定罪,将导致被告人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

2. 证据规定的难以落实:在实践中,由于证据规定不够明确,也容易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

如果控方过分追求“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标准,将导致证据规定难以落实。

这将导致案件无法得到公正、科学和准确的判决。

3. 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在虚置化情况下,法官往往会过度强调“排除合理怀疑”,过度追求证明被告人的罪行,这将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尤其是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罪行的情况下,若定罪的标准过于宽松,那么将直接威胁到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研究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研究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研究引言在司法实践中,法庭需要根据证据和事实来作出合理的判决。

由于证据不完整或不准确,法庭可能会出现合理怀疑,即对被告的罪行存在疑虑。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需要对证据举证规则、证人证词、物证等进行适用条件研究,以排除合理怀疑,确保公正的判决结果。

一、证据举证规则的适用条件1. 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证据举证规则要求证据必须合法并且可靠才能被法庭采纳。

如果证据来源不明或者存在伪造的可能,法庭就会出现合理怀疑。

适用条件研究需要对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进行严格审核,排除可能存在的伪造和不实情况。

2. 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被告罪行:证据举证规则还要求证据必须足以证明被告的罪行。

如果某项证据缺乏说服力或者与其他证据相矛盾,法庭可能会产生合理怀疑。

适用条件研究需要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综合评估,确保证据足以支持判决的合理性。

1. 证人的身份和诚信度:证人证词的适用条件研究需要对证人的身份和诚信度进行审查。

如果证人存在不良记录或者与被告有利益关系,法庭可能会对其证词产生合理怀疑。

因而,在适用条件研究中需要对证人的身份和诚信度进行全面考量,排除可能存在的偏见和不实证词。

2. 证人证词的一致性和可信度:证人证词的一致性和可信度也是排除合理怀疑的关键因素。

如果多个证人证词相互矛盾或者存在逻辑漏洞,法庭可能会产生合理怀疑。

适用条件研究需要对证人证词的一致性和可信度进行仔细分析,确保证词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1. 物证的来源和完整性:物证是司法实践中重要的证据形式,但其适用条件研究也需要严格把控。

研究需对物证的来源和完整性进行审查,排除可能存在的伪造和篡改。

只有确认物证的合法和完整,法庭才能排除合理怀疑。

2. 物证与罪行的相关性:物证的适用条件还要求物证必须与被告的罪行有直接关联。

如果物证与罪行毫不相干或者从物证中无法推断出被告的罪行,法庭就可能对其产生合理怀疑。

适用条件研究需要对物证与罪行的相关性进行深入诊断,确保物证的证明力和真实性。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中的“合理的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中的“合理的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中的“合理的怀疑”英美法系国家强调“道德确定性”的主要目的是表示在刑事审判中不能要求“绝对的确定性”和“数学的确定性”。

这一点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在实际的评议的场合中,往往成为具体的问题的是,当事者所提示的疑问和各个陪审员所提示的疑问是否是“合理的怀疑”。

从司法实践看,对于“合理的怀疑”的说明,用了各种各样的词语,大致的可以分成以下三种:(1)量化的表示怀疑的“程度”(如“充分的怀疑”、“现实的怀疑”、“现实的可能性”、“重大的怀疑”等等);(2)表示能否可以说明的标准(如“有理由的怀疑”等等);(3)用比喻的表现来表示(经常使用的是“合理的人类在作出对自身来说是重要的决断的时候,犹豫是否该采取行动的这样的怀疑”)。

但是,因为第3项并不是围绕着“合理的怀疑”这一概念本身而展开的,所以在这里,只讨论前面两项。

一、表示怀疑的“程度”的表现经常引起争论的词语就是“充分的怀疑”。

这个词语在前述的cage案件判决中,已经被联邦最高法院批判了。

即使在之前的taylor案件中,也暗示了这个词语所带有的危险性。

在此taylor案件中,是这样说的:“在本案中,作为问题的是没有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说明,控方主张,因为进行了排除合理性怀疑的证明的说明,所以就没有必要进行无罪推定原则的说明。

”对此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即使有证明标准的说明,抱有特殊意义的无罪推定原则的说明也是有必要的,再加上在本案件的说明中,合理的怀疑的说明使用了“充分的怀疑,现实的怀疑”这样的词语,所以批判这个词语从一开始就会招来混乱。

另一方面,在同是争论“充分的怀疑”这一词语的victor案件判决中,判断为陪审不可能误解综合评价的结果。

也就是说,“充分”这一词,具有不是想象的东西的意义和相当具体的意义,如果理解成后者的意义的话,就有违反宪法的可能性,因为该说明指出:“合理的怀疑要跟单单是可能性,单单是从想象的、虚构的推测中所产生的怀疑区分开来”,所以就只能理解成前者的意义。

如何“排除合理怀疑”

如何“排除合理怀疑”

谈谈如何“排除合理怀疑”司法实践中不得不用“排除合理怀疑”去进行证据排除,那么在实践会引发怎样的一连串问题?值得探究。

下面从几个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一、程序方面——对“合理怀疑”的争议焦点美国最高法院表示,宪法不明确表示初审法院是否必须确定“合理的怀疑”标准。

在实践中,法院宣布,“合理怀疑”是不言自明,但其存在进一步解释的困难,甚至可能无法进一步界定。

这种特点导致联邦和州法院对“合理怀疑”采取各种不同的做法:有些上诉法院阻止使用定义;一些赞成定义;还有一些趋向由原审法院自由裁量。

而权威观点倾向于使用定义的做法。

可见,对“合理怀疑”的争议焦点在于:法院是否应当向陪审团指示“合理怀疑”的内容。

1.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当被信任法官是否应当向陪审团说明其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在过去法官和陪审团之间,法官和检察官之间一直意见不一。

有法官指出,实践中,陪审团必须始终面临是否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标准去确定有罪或无罪,但是法院不是必然应对陪审?团界定合理怀疑的,并称宪法并没有明示也不强迫法院对陪审团进行证据标准的指示。

一些州和联邦法院认为,虽然审判法庭给一个准确的指令去定义术语不是常见的错误,但实质上不需要甚至应该去避免由陪审团对合理怀疑做出指示,且只有一个固定不变的定义往往会混淆陪审团原本持有的判断。

美国法律工作小组在一本法律注释的权威性著作——《美国法律精解》(第二版)[1]而不是律师的职责,既然如此就意味着法院可以适当否认辩护律师向陪审团解释什么是“合理的怀疑”的机会。

还有一些法院强调,律师不应该被允许对“合理的怀疑”下定义,同时也承认,检察官在疑难案件的争论中自行对“合理怀疑”下定义是不当的。

针对这种说法,一些州的检察官代表明确指出,合理怀疑的定义标准并不要求完美。

“合理怀疑”不是如此司空见惯,尽管一般法官都受过正规的法律培训,他们也往往会错误地描述“合理怀疑标准”。

在20世纪一个真实的案件中,辩护人goddard[2]理怀疑的公式”的控诉理由,似乎已经偶然制造了一个意料不到的影响:向陪审团解释这句话的含义蒙混过关。

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起源、发展于英、美,且为其他国家和国际公约所吸收和确认.排除合理怀疑的涵义在西方国家存在争议,是否适用于死刑案件更面临质疑与挑战.排除合理怀疑为我国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所规定,具有突破性意义,但这只是对原有证明标准的补充完善;其统一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我国对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不能简单套用西方国家的主流解释,而应努力实现认定案件事实符合客观真相的要求,对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明达到确定性的程度.为保障排除合理怀疑的有效运用,还应当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探索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一、我国“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对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而言,“排除合理怀疑”并非陌生事物,但对其在立法中的出现,却有着不同的认识。

有学者认为立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是对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要求,是关于证明标准的新解释。

也有观点认为“排除合理怀疑”与“证据确实、充分”之间存在一定区别,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排除了合理怀疑也不必然代表证明的确实、充分,即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可能低于证据确实、充分。

有鉴于此,立法部门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说明:“证据确实、充分”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但司法实践中,这一标准是否达到,还是要通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主观判断,以达到主客观相统一。

只有对案件已经不存在合理的怀疑,形成内心确信,才能认定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这里适用的“排除合理怀疑”进一步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便于律师实务中把握。

二、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立法机关指出,“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对于事实的认定,已没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确信的程度”。

我国传统证据理论一般从逻辑学的角度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解释为“唯一性"“排他性",而“排除合理怀疑”的实质也是要求事实裁判者确信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存在且为被告人所实施;对案件事实的存在达到了没有合理怀疑的程度,即表明依据案件证据材料得不出其他结论,因此可以形成确信。

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理解和适用

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理解和适用

2 0 1 2年 3 月1 4日 第十一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了 《 关于修改 < 中华 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决定 》 , 修正后 的
刑事诉 讼法 对证据 制度 的修改 在一定 程度 上吸收 了 《 关于办理死 刑案件 审查判 断证据 若 干问题 的规定 》 、 《 关 于办理 刑事 案件排 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 的规定 》的相关 内容 , 并且将 “ 证据确实、充分”界定为 “ 定 罪量 刑 的事实都有证据证 明 ; 据以定 案的证据均 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 综合全案证据 ,对所 认 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可见 ,新 刑事 诉讼法通过对 “ 证 据确实充分 ” 的细化解 释 , 实 际上引入 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 明标 准。为 此。 有必要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中国 的实践应用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
的目的。
次, 怀 疑应 当有据 。怀疑应 当有 理由或根据 。 且能够通过言语阐明、证据证 明。 2 . 要 求裁判者有 理性 与 良知 。“ 排除合
三 、排 除合理 怀疑 标准 的适 用 ( 一) 为 “ 排除合理怀疑”提供必要 的 制度保障基础 1 . 必须强调保证无罪推定原则 的贯彻 。 刑诉法第 1 2条 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 。 在 司法实践 中如果司法人员先人为主 , 对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产生主观性 的有罪认知 , 那 么在这种情况下 , 再来提 出 “ 排 除合理怀 疑 ”这一证明标 准就没有 了任何意义。无罪 推 定原则 的贯彻 体现 的是对 被告人或 犯罪 嫌 疑人人权 的尊重和保护 。 更是排除合理 怀 疑 的基础和前提 。 2 _ 必须确保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的执行 。 J 新刑事诉讼第 5 O 、5 4条均有规定如果 收集 的证 据是非法 的, 那么就不能适 用排除合 理 怀疑 。 若 我们保证 已有的非法证 据排除规则 得 到正确 、 合理 、 充分的适用 。 则可以为 “ 排 除合理怀 疑” 提供强有力 的制度保障和适用 的环境基础 。 3 . 必须 落实证人 出庭作证制度 。新刑 事 诉讼 法就证人 出庭制度在第 1 8 7 、1 8 8条 中 作 了规定 。在刑事诉讼过程 中。一切都 需要 证 据来证 明,那 么 当遇到关 于证据 的争议 时 ,如果证人能够 出庭公正、客观地作证 , 那 么对 于消 除争议 ,解决 疑点有 很大 的帮 助, 而这些需要有对证人 的保护 、补偿 等各 方 面的制度保障 ,才能得 到很好 的实施 。否 则, 证据方面要做到 “ 排除合理怀疑”的标 准是很难实现 的。 ( 二) “ 排除合 理怀疑”要求裁判 者具 备相应的职业素养与职业道德 “ 排 除合理怀疑 ”作为 “ 证据确实 、充 分”这一证 明标准的进一步解释 。客观上要 求怀疑的有 理有据 ,如何认知合理的怀 疑, 在很大 程度上 依赖 于裁判 者的主 观判 断能 力, 裁判也就会享有较怀疑 标准 的涵 义之 争 “ 排 除合理怀疑”标准是英美法系刑事 司法体制最 基本 的一 部分, 这一 标准反 应了 社 会 的普遍信 念—— 即宁 可让 十个有 罪的 人 被判无罪, 也不能使一个无辜的人被定 罪。 确立这 一有罪 判决证 明标 准的 目的就 在于 确保 : 除非事实 发现者能够从实质上确定被 告确实有罪 , 否则没 有任何人将 会被认 定触 犯了刑法。 得 到有罪判决 。 对于排除合 理怀疑 的涵义 ,自其产生之 日起 似乎就 未形成 过统一 的意 见 ,不 同专 家、学者乃至法官对 于排除合理怀疑 的理解 与界定往往是众说纷纭 。 具有代表性 的有 以 下几种 : 将排除合理怀疑解释为一种道德上 的确信 ; 将排除合理怀疑解释为很高 的可能 性; 将合 理怀疑解释为难以决定 ; 用量化 的 比例对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进行解释 。 从表面 上看 。这四种说法均不无道理 , 均试 图从不 同的角度概括排除合理怀疑 的涵义 , 然仔细 推敲 , 却发现每种说法都存在有待商榷 的地 方。 其一 , 将排除合 理怀疑解释为一种道德 上的确信 , 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对 证据裁判 原则的偏离 ; 其二 , 将排 除合理怀疑解释为 很高的可能性 , 易使人产生一种错觉 。即诉 讼证明不可能达到绝对 的确定性 , 而 只能达 到很高的可能性 ; 其三 , 将合理怀疑解释为 难以决定 , 用一个主观化 的用词去解释另一 个主观化的用词 , 实际上并不 能起 到解释清 楚明 白的效果 ; 其 四,用量化 的比例对排 除 合理怀疑标准进行解 释,虽然观点新颖 , 但 实践 中却很难 把握 ,究竟 9 5 %与 9 9 % 乃至 9 9 . 9 %的确信差别在哪里 ,估计 也难 以量化 清楚 ,这一量化标准执行 的难度可想而知 。 二 、排 除合理 怀疑 标准 的理 解 1 . 强调怀疑的合理与有据 。首先 。 怀疑应 当合理 。 这一特征要求裁判 者必须公 正且独 立。 应 当避免 审前预断形成不合理怀疑。其

如何正确理解新刑诉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

如何正确理解新刑诉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 NO.3,2012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JO UR NA L OF YU N NA NI N ST I TU T E OFS O CI A L I S M 118如何正确理解新刑诉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 邵 贤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杭州 310013) 摘 要:在此次刑诉法修改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引入了新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作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辅助性标准。

在主客观面向、正当性基础、与相关理论制度联系程度上,新刑诉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与英美法系中的概念有很大差别。

我们应继续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总体标准,严格把握“排除合理怀疑”在证据质量与数量上的要求,努力培养司法人员对“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思维。

关键词:刑事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中图分类号:D741.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811(2012)03-0118-2 一、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最新立法——引入“排除合理怀疑” 证明标准是刑事诉讼法新近改革的重点内容,也是证据法尚未解决仍有分歧的基本问题之一。

在此次修改中,刑事证明标准在几十年讨论和研究的基础上终于获得了创新和突破。

新刑诉法第53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新法同时细化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的三个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证明标准是刑事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上述修改也是此次关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动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排除合理怀疑”的基本内涵 (一)“排除合理怀疑”在刑事证明标准中的地位 今年刑诉法再修改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引入了新的证明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对于“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地位,目前主要有“取代说”、“解释说”和“补充说”三种观点。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含义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含义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含义“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含义2014-05-09法律快车|作者:sarah 12436人看过核心内容: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有了新的发展。

长期以来,有些学者反对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原因在于认为它缺乏客观性。

要准确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就要把握好这一标准的含义。

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专家是如何解释“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证明标准的含义。

从新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规定来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仍然是“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第53条对这一标准的内涵作了新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专家认为,前两项规定属于“证据标准”,是对证据本身的要求,其中“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是对证据量的要求,“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第三项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定,是对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的要求,是关于证明标准的新解释。

长期以来,有些学者反对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原因在于认为它缺乏客观性。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对于该项的解释,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对于事实的认定,已没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确信的程度。

”要准确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这一标准的含义:首先,排除合理怀疑重在排除“合理”的怀疑,强调怀疑的合理性。

所谓合理怀疑,是指一个普通的理性人凭借日常生活经验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明智而审慎地产生的怀疑。

英美国家往往从一般意义上进行解释,如英国将之界定为这样一种怀疑:“当你在日常生活中处理重要事务时,对你产生这种或那种影响的怀疑。

”国内有学者主张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以保证有罪裁判的正确性。

对“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理解

对“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理解

对“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理解这一项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以排除合理怀疑。

这项规定是采纳了“两个证据规定”里面的内容做出的,是从西方证明标准里借鉴过来的。

实践中来判断排除合理怀疑?合理怀疑是指什么样的内容?什么情况下才能够形成合理怀疑?我们认为这是一个主观性的标准,是一个要靠法官自由裁量来确定的标准,本质上还是法官的内心确信。

2006年在武汉,围绕死刑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法律准备工作,一些法学家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一个座谈会,樊崇义老师也参加了。

谈到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时候,他就讲到有一个美国的大法官谈到什么是合理怀疑时说:只有上帝才能够知道合理怀疑的标准。

可见每个人因为经历、经验、学识、思辨能力等的不同,对同一件证据能不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也会有不同的认识。

所以,排除合理怀疑在司法实践当中要求法官具有更相近、更强大的法律意识。

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要经过更好的、更高层次的司法训练以及具有更为丰富的司法经验,逐步积累形成相近似的更严谨、睿智的判断认知能力。

只有这样,才能够形成最接近客观真实的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识,否则很难形成被大家认可的比较公平的结论。

所以经验、培训、更多案例的参照恐怕是适用好一般性规定的前提,这些还需要我们慢慢去积累。

该项规定,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非常重要。

为什么?过去,排除合理怀疑严格地说只是理论上的一种说法,在法庭上,律师经常会受到训斥”,原因是理论问题是学术观点不能提,提了也往往不被重视,不被采纳。

现在我们在立法上能够堂堂正正地写上排除合理怀疑,明确规定在定案的时候必须排除合理怀疑,非常不易。

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是解决证据充分的问题。

通常我们认定证据是否充分一般有两个层面的认识标准:其一要有很多证据,孤证、一两个证据不能叫充分,证据要有量的积累;其二要有质的要求,定罪的结论应该排除合理怀疑,这是对证据充分的一个表述。

关于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几点思考

关于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几点思考

关于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几点思考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1-0154-03摘要:新刑诉将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标准着司法方法的从证实走向证伪的科学转变。

本文指出了我国传统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缺陷,并提出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我国语境下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关解决措施。

关键词:排除合理怀疑证伪主义证明标准引言:我国新刑诉加入了“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这使得证明标准从发现绝对真实的理想主义迈向相对正义的道路,也是司法方法的从证实走向证伪的科学转变。

“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法系刑事证明标准的经典表述,与英美法系国家的经验主义哲学、普通法传统和陪审团审判制度等司法制度息息相关,并且也与英美国家的诉讼理念和宗教传统紧密联系。

而与英美法系司法理念相差巨大的中国,如何将与英美法系文化制度并存的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在中国的司法语境下移植成功,建立保障机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客观真实一—我国传统刑事证明标准的缺陷证明标准是贯穿刑事诉讼的主线。

自1979年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为刑事诉讼的标准以来,诉讼证明标准到底是应是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一直是学界争论不休的话题。

从字面意义上来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理论上要穷尽一切办法查明案件真实,是对证据的客观要求。

诚然,在刑事案件发生后,从侦查到审查起诉一直到审判定罪量刑,都是通过回溯的方式探寻案件发生的真实原因,是求“真”的过程。

而由于时间的一维性和不可逆转性,过去发生的事实就永远不可能再现了。

人对过去发生的客观事实的认识,只可能接近事实,但永远不可能完全达到客观事实。

追求客观真实固然是刑事诉讼所力求达到的理性维度,但是在诉讼这个法律的拟制空间内,相对的正义更符合现实的语境。

(一)认识的有限性恩格斯在《反杜林》中曾经精辟地指出:“一方面,人的思维的性质必然被看作是绝对的,另一方面,人的思维又是在完全有限的思维着的个人当中实现的。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研究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研究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研究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排除对特定事件或对象存在怀疑的情况。

在法律、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中,排除合理怀疑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可以帮助减少不必要的疑虑和误解,使得我们能够更加准确地判断和决策。

对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一、合理怀疑的概念与特点合理怀疑是指在面临某种情况或问题时,出于理性思考和对象事实所做出的怀疑态度。

合理怀疑是一种基于客观事实和逻辑推理的怀疑,它不是主观的、凭空的猜测,而是建立在对信息充分了解和深入思考的基础上。

在很多情况下,合理怀疑可以帮助我们避免盲目相信和轻信,提高我们对事件和事实的认知水平。

合理怀疑具有以下特点:1. 基于客观事实:合理怀疑是建立在对客观信息和事实的理性分析和判断之上的,其基本依据是对真实性和可信度的审慎评估。

2. 逻辑推理:合理怀疑是通过逻辑推理和分析对事实进行评估的过程,它包括对相关信息进行综合考量和分析,得出符合事实的结论。

3. 不排除真实可能性:合理怀疑并不意味着排除了事件或对象的真实可能性,而是通过怀疑来寻求更多的信息和证据,以更加准确地了解事实的真相。

4. 不带有偏见:合理怀疑是客观的、中立的,不受主观偏见和情绪影响的怀疑,它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准确、更全面的信息。

二、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在实际情况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问题来决定是否排除合理怀疑。

以下是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的研究:1. 信息来源的可信度排除合理怀疑的第一个条件是信息来源的可信度。

我们需要对信息的来源进行仔细的评估和分析,包括信息的权威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只有信息来源具有高度的可信度,我们才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相信该信息是真实可靠的。

2. 信息的独立性和多维度验证对于那些仅仅来自于单一信息源或者没有被多维度验证的信息,我们应该保持一定的怀疑态度。

只有在信息得到了多个独立信息源的验证和证实,我们才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对该信息产生信任。

重新认识“排除合理怀疑” - 中国法学网

重新认识“排除合理怀疑” - 中国法学网

检察日报/2013年/11月/26日/第003版学术重新认识“排除合理怀疑”摒弃“法定证据”后的证据标准都是主观标准排除合理怀疑并不能使证明标准具有可操作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修改后刑诉法第53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三个条件,第三个条件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对其中的“排除合理怀疑”应当如何理解,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需要思考的问题。

解析“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系源于英美法系的刑事证明标准,其中的“合理怀疑”是指一个普通的理性人凭借日常生活经验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明智而审慎地产生的怀疑。

具体而言,这意味着:第一,排除合理怀疑重在排除“合理”的怀疑,强调怀疑的合理性。

第二,排除合理怀疑是要排除有正当理由的怀疑,而非任意妄想的怀疑。

第三,排除合理怀疑要求法官确信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

第四,排除合理怀疑所达到的确信程度,并不要求达到绝对确定的程度,不要求百分之百地确定无疑。

然而,对于“排除合理怀疑”的含义,认识是存在分歧的。

其中,“普通的理性人”、“日常生活经验”、“明智而审慎的怀疑”、“有正当理由的怀疑”等等,究竟意味着什么,难以界定;而如何把握排除合理怀疑所达到的确信程度,则更加困难,因为,用否定的方式是难以准确表达证明标准所要求的明确含义的。

显然,“不要求百分之百地确定无疑”,并未从正面说明人们的确信应该达到的百分比。

由此,我们对“排除合理怀疑”是否是一个具有确定含义的证明标准,是否可以据此解决不同的人面对某个具体案件的证明时主观信念的分歧,有理由予以怀疑。

在我看来,“标准”应是明确而且无疑义的,“标准”设定的价值应在于可据此排除主观信念的分歧,据此,“排除合理怀疑”并不是一种标准,而只是关于刑事证明所要达到的主观信念程度的一种要求。

当然,从广义而论,“标准”的含义可以包括“要求”,只是这种解释与人们在刑事证明领域据此“标准”解决主观信念分歧的需要,并不一致。

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中国意义王戬关键词: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证据规则,无罪推定,证明方法内容提要: 2012年《刑事诉讼法》通过对“确实、充分”加以解释的方式间接地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但二者结合的实践运用除了需要面对传统的适用困惑,随之而来的还有中国式的实践挑战。

法律规范的简单引入和实践中的具体运行并非等量概念,而这种适用中的差异和差异中显现的问题,却容易在同一“标签”的掩盖下为继受者所误读。

就我国现状而言,“排除合理怀疑”与“证据确实、充分”的结合适用还存有配套制度、诉讼规则和体系化建设的诸多缺陷和问题,其中证据规则体系的完善应当成为我国证据制度建设的头等要务。

“排除合理怀疑”的远期前景是在诉讼和证据规则的完善基础上充分吸纳其理论内涵。

当下我们能够着力解决和亟须面对的,是其作为一种证明方法所应当做出的适应与改变。

目次一、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中的“排除合理怀疑”二、何为“怀疑”及如何“合理”的传统思路解构三、“排除合理怀疑”与“无罪推定”结合的现实意义四、“排除合理怀疑”的远期前景和作为一种证明方法的跟进与突破五、结语“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法系刑事证明标准的经典表述,对于我国的案件适用则是一个重要的实践命题。

从立法规定看,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通过对“确实、充分”加以解释间接地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使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具有了主客观相结合的特征,这对一线办案人员在实践中适用这一标准会产生相当程度的影响和冲击。

由此,对“排除合理怀疑”的中国式适用及其面临的结构性障碍进行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中的“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源自英美法系。

本世纪初,随着自由心证的内涵及隐喻被重新认知,对其体系下的重要组成部分——证明标准,形成了一轮学术热潮,关于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与大陆法系的“内心确信”的研究更加深入,形成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三者并存的局面。

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中的“道德确定性”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

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中的“道德确定性”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

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中的“道德确定性”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一、“道德确定性”的本原内涵可以看出,在刑事审判中使用的“道德确定性”这一概念,是依照17世纪的认识论中所定立的概念来使用的,最初并不是法律上的一个特殊概念。

从在美国最早被当作模范的1850年Websters案件判决中法官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说明和加利福尼亚州刑法第1096条中我们可以看到“道德确定性”的本原内涵。

Websters案件判决中法官是这样说明:“合理的适当的进行评价这就足够了,情况证据有必要从道德确定性的程度上排除所有的其他的假说。

如果是谋杀事件,必须排除是不是自杀或是他杀这样的假说。

这个事情必须排除合理的怀疑来加以证明。

那么,什么是合理的怀疑呢?虽然这个词语是经常使用并且很容易理解的,但却是很难定义的。

这个并不单单是可能的怀疑。

其原因在于,关于人类的事件和基于道德证明的事件全部都是夹杂着某种可能的怀疑和虚构的怀疑的。

它指的是这样的事件的性质:在全面的比较和考虑了全部的证据之后,在陪审员的头脑中会出现这么一个状态:无法在道德确定性的程度上感到告发是真实的。

立证责任在公诉方。

从证据中独立出来的,法律所容许的推定全部都是对被冤枉的人有利的。

因此,任何人在其被证明有罪之前都被推定为是无罪的。

根据这样的立证还存在着合理的怀疑的情况下,被告人有通过无罪这一形式来获得这个利益的权利。

这是因为在被告发的事实中,证明它就是真相的可能性还不充分,即使它是从概率理论衍生出来的强有力的东西也是如此。

但是,证据的概念就是事实或真相必须证明到可能的确定性和道德的确定性。

也就是说,让基于诚实和理性行动的人的悟性得到理解,让指示、理性和判断得到满足的确定性。

我们必须把这个理解成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

其原因在于,大部分根据道德自然考虑制定的法律有上述要求,如果要求绝对的确定性,就必须完全排除情况证据。

”在加利福尼亚州,至今还是沿袭着这个说明。

加利福尼亚州刑法第1096条作出了如下的规定:“被刑事公诉的被告人在被证明有罪之前都是推定为无罪,在关于被告是否有罪这一问题上还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断定被告人无罪。

浅析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与适用

浅析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与适用

浅析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与适用钟琦鸣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陕西西安,710068摘要:《刑事诉讼法》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需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即据以定罪的事实都有证据印证,并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

犯罪事实是否清楚,必须依赖于“证据确实充分”。

所谓“证据确实”是指证据要真实可靠,如实地反映案件的事实真相,这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所谓“证据充分”是指对证据在量上的要求,就具体案件而言,是指必须足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并得出排他的唯一的结论。

关键词:刑事诉讼,合理怀疑,理解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该证明标准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指“办案人员在每一证据均查证属实的基础上,经过对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法律知识和逻辑经验进行推理、判断,对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排除合理性的程度。

”这一条件是法定条件当中含义深刻、难以理解、不好把握的一项标准。

因为它不仅有客观问题,还有主观认识问题;不仅有实践经验问题,还有理性归纳、逻辑判断问题;不仅有认识论的问题,还有价值论方面的问题,更有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道德、理念和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因此,所谓“排除合理怀疑”,仍然很难找到具体的标准,它绝非一个数量标准,不是1加1等于2的问题,要通过准确理解对其在刑事审判中正确适用。

一、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证据确实、充分”的客观化要求是案件事实为“真”的必要非充分条件,不是裁判者判断终结后形成的信念状态,也不涉及裁判者裁判有罪和无罪的行为动机。

对“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持否定态度的人认为,其为裁判者主观擅断和恣意妄断打开了方便之门。

事实上,无论我们在刑事证明标准的客观化要求上如何努力,都逃不开裁判者在认定案件事实终结后形成的对案件事实真伪判断的主观信念问题。

所谓“证据确实充分”,也是裁判者确信证据命题是真实的和证据的量充分的。

不存在与信念无任何关系的真理与真实,离开信念的确定去寻求超越的真理,是完全不可能的。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引入有助于回归刑事证明标准的本质。

中国语境下“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

中国语境下“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
’ 一
合理 怀 疑 必 须是 有 理 由的 怀疑 。按 照这 种 界 定 ,合 理 怀 疑必 须 建立 在 一 定 的理 由之 上 ,必 须 有合 理 的根 据 ,那 些 没 有 根据 的 任意 猜 测 、怀 疑 或 推 测等 是 不 能 算 合理 怀 疑 的。第 三 ,排 除合 理 怀 疑 是 对被 告 人 有 罪 的一 种 坚 定 相信 。按 照这 一 观 点 ,排 除 合理 怀 疑 是事 实 审 判 者在 对 所 有证 据 进 行 仔 细 审查 后 得 出 的认 识 ,而非 处 于 激 情 或 冲动 所 致 ;这 一 确 信必 须 能 够 经 受 自己 良 心 的检 验 以及 被 告 方 和社 会 公 众 的 审查 ,能够 经 受 住 时 间 的考 验 。第 四 ,排 除合 理 怀 疑 是一 种 道 德 上 的确 定 性 。 道德 上 的确 定 性 是相 对于 绝 对确 定而 言 的 。美 国历 史上 曾有 要 求刑 事 诉 讼 必 须 达 到绝 对 确 定 的 程度 ,将 排 除 合 理 怀疑 界 定 为 道 德 上 的确 定 性 ,就 是 为 了 降低 控 方 的证 明标 准 ,寻求 证 据 的确 定 性 ,而 无 须 排 除任 何 怀 疑 。第 五 ,排 除 合 理 怀疑 是 建 立 在 社会 共 同意
值 和 实践 意义 。 关键 词 :证 明标 准 ;刑事证 明标 准 ;排 除合理 怀疑
2 0 1 3年 1 月 1日,经 过 修 订后 的新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 诉讼 法 》正 式 开始 实 施 。该 法 规 定 ,证 据确 实 、充分 ,应 当符 合以下条件 : ( 一)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 据证 明; ( 二 )据 以定 案 的证 据 均经 法 定 程序 查 证 属 实 ; ( 三 )综 合全 案 证 据 , 对所 认 定 事 实 已排 除合 理 怀 疑 。” 法律 条 文 从三 个 方 面 对 我 国 证 明标 准 做 出 了解 释 ,首 次 把 “ 排 除合 理 怀 疑 ” 的表 述 引入 到 我 国的刑 事证 明标 准 当中 , 引起 了理 论界 和实 务界 的广 泛讨 论 。 在 目前 中 国刑 事 诉 讼 法 的语 境 中 ,对 “ 排 除 合理 怀 疑 ” 的 涵义 把握 不 准 确 ,导 致适 用 具 有 偏差 ,所 以进 一 步 明确 具 体 含 义 , 具 有极 为重 要 的理论 价值 和实 践意义 。 “ 排 除合 理 怀 疑 ” 的概 念 “ 排 除 合 理怀 疑 ” 这 个概 念 比较 复杂 而 且 微 妙 。 《 布莱 克 法 律 词 典 》这 样 给 “ 合 理 怀 疑 ”下 定 义 : “ 全 面 的证 实 ,完 全 的确 信 或 者一 种 道 德上 的确 定 性 ;这 一词 汇 与 清楚 、准 确 、无 可 置 疑这 些 词 相 当 。在 刑 事诉 讼 中 ,被 告人 的罪 行 必须 被 证 明 到排 除合 理 怀疑 的程度 方 能成立 。”《 美 国加利 弗尼 亚州刑 法典 》 则 认 为 这个 怀 疑 只是 一 个 可 能 而 已 ,并 不 是 必然 的案 件 结局 。 根 据这些 引 用经 典表述 , 所 谓合 理怀疑 是指 一个 普通 的理 性人 , 在 “ 内心 确 信 ”后 ,对案 件 的 真实 性 作 出了判 断 ,对犯 罪 事 实 审慎 地产 生 的怀 疑。 即内心 已经 对该 事实没 有 “ 合 理怀 疑” 。 排 除合理 } 不 疑 是个 “ 舶来 品” ,要 了解 它 的含 义 ,需 要 回到 其 “ 原产地 ”。在英美 法系 国家 中,被称 为 “ 排 除所 有 合理怀 疑” 或者 是 “ 超 出合 理怀 疑 的证 明” ,是 在刑事 诉讼 中认 定被 告人 有 罪时 适用 的法定 证 明标准 。按照 这一标 准 ,公诉 方必须 在 法庭上 运用证据 “ 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指控的罪行。 只要 公诉方 的证 明没 有达 到 “ 排 除合 理怀 疑” 的程度 ,或 者说裁 判者 对被 告人有 罪 的证 明还存在 合理 的怀 疑 ,就 应该 在认 定案件 事实 时作 出有利 于被 告 的推定或 解 释 ,就应 该判 被告人 无 罪。这 也是现 代刑事 司法活 动 中无罪 推定原 则的具体 体现 。 二、对 “ 排 除 合理 怀 疑 ” 的理 解 对 于何 为 “ 排 除合 理 怀 疑 ” ,却 有 着 不 同 的理 解 。美 国联 邦最 高 法 院对 此 没 有 下个 比较 准确 的定 义 ,也 没有 合 理 怀疑 一 词 有 过于精 确 的描述 。英美 国家虽 然普 遍采 用 “ 排 除合 理怀 疑 ” 这 一 证 明标 准 来 确定 被 告 人 有罪 ,但 在 其 涵 义 中也 存 在 比较 多 的争 议 。 “ 各理 论 研 究者 和司 法 实践 者 从 不 同 的角 度提 出 了不 同的 界定 , 试 图平 息这 种 内涵 的论 争并 解决 现实 所面 临 的困扰 。 ” 英 美 法 系 国家 通 过 实体 法 和专 门证 据法 的规定 对 证 明的标 准 也 进 行 了规定 。 日 本 学者 认为 合理 的怀 疑在 纯理论 上是 行不 通 的 , 应 该 根据 具 体 的 案件 情 况 和事 实 证 据进 行 加 以判 断 。这 种 观 点 有 司法 判例 作为 支撑 。 从 英 美 法 系 国家 的 理论 和 司 法 实践 来 看 ,被 认 为正 确 地 界 定了 “ 排 除合 理怀 疑”这一 证 明标 准的 主要有 以下 几种 :第一 , 将 排 除合 理 怀 疑 与人 们在 日常 生 活 中作 出 重要 决 定 时 的心 理状 态进 行 类 比。美 国许 多学 者 、法 院 和 法官 都 采 用这 种 方 式来 界 定排 除合 理 怀 疑 。按 照这 种 界 定 ,作 为合 理怀 疑 ,是 指 在 日常 生活 中作 出重 大决 定时 , 可 能导 致人们 踌躇 和 犹豫不 决 的怀疑 ; 所谓 排 除 合 理怀 疑 ,是 指 人们 在 日常 生 活 中作 出重 大 决 定 时相 信 条 件 已经 成熟 并 进 而据 此 采 取行 动 的 心 理状 态 。第 二 ,要 求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研究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研究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研究引言在法律实践中,排除合理怀疑是一种重要的法律理论和原则。

它在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被告人权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和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和实践的角度探讨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并提出一些相关观点和建议。

一、排除合理怀疑的概念及其重要性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在对被告人的指控或证据进行审查时,法院应当排除那些合理怀疑的证据或指控。

这个概念的核心是在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益的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客观性。

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则不仅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也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它体现了法治社会对于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或指控必须是合理怀疑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或指控必须对被告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法院在审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或指控时,必须采取客观公正的态度,并考虑到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和案件的具体情况。

二、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的现状和问题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方面,一些案件中对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的理解存在歧义和不确定性。

有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对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或指控进行主观判断,导致对被告人的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一些律师在辩护时未能有效地使用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无法有效地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导致案件的审理结果不公正。

一些案件中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并未得到有效地运用,导致了对被告人权益的侵犯。

有些证据在实际中并非具有充分的证明力,但由于法官对证据的理解存在偏差或者在律师未能有效地辩护的情况下,这些不充分的证据依然被用于对被告人进行指控,从而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为了保障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的有效运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和完善。

加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他们对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的理解和运用。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研究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研究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研究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在生活中面临各种各样的决策。

在做决策时,人们常常会产生一些合理怀疑,即对一些方案或者观点持有一定的疑虑。

在实际决策中,我们需要排除这些合理怀疑,以便采取正确的行动。

研究如何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

一、明确合理怀疑的概念合理怀疑是指在决策过程中对某些方案或观点持有一定的疑虑,并凭借理性思考和分析来进行评估的行为。

与非理性的怀疑不同,合理怀疑是建立在逻辑分析和事实依据之上的。

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一些合理怀疑,这对于决策者来说是一种提醒和警示,需要通过一定的措施来解决。

二、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对于合理怀疑的排除,并非所有情况下都是适用的。

下面将介绍一些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

1. 证据确凿排除合理怀疑的首要条件是要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所要采取的行动或者方案。

只有当证据确凿、可信时,人们才能够更有效地排除合理怀疑。

在医疗决策中,如果某种治疗方法已经经过多次实验验证并得到了较好的效果,那么就可以排除患者对这种治疗方法的合理怀疑。

2. 专业知识和经验在某些情况下,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是需要拥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

对于一些复杂问题,决策者需要依赖专业人士提供的知识和经验,这样才能够更准确地评估和排除合理怀疑。

在投资决策中,如果决策者是金融专业背景并且有丰富的投资经验,那么他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排除对某种投资方案的合理怀疑。

3. 数据分析和模型建立排除合理怀疑还需要进行数据分析和模型建立,以便得出较为准确的结论。

通过数据分析和模型建立,可以帮助决策者更好地理解问题的本质,并提供一定的科学依据。

在市场研究中,通过收集和分析市场数据,可以帮助决策者更好地理解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从而更好地排除对某种市场策略的合理怀疑。

总结: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研究对于有效决策至关重要。

在研究中,我们需要明确合理怀疑的概念,并基于一定的适用条件对其进行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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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简单思考
老师在讲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提起了与大陆法系相对的英美法系的相关评判标准:排除合理怀疑和优势证据。

对此,我产生了想继续探究下去的欲望。

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法系国家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罪是裁定者作出的观点反映,但他们并非亲眼目睹了这一切,因此如何确定裁定标准便成为一个问题。

试想,如果要判定一个人有罪而必须要求原告方将当时犯罪情景原封不动地展示出来,然后让陪审团、法官作出裁决,那么可以说,世上几乎没有一件刑事案件能够得到有罪的判决,因为不管原告方如何还原当时情景,都不能达到完整的呈现状态,而只能尽最大可能地展现出来。

因此,“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在现实中产生了。

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法系国家确定是否有罪的核心标准,具体是指:如果对于被告人是否成立所指控的罪有“合理怀疑”的话,就应裁定无罪。

那么什么是“合理怀疑”呢,这确实比较难以理解,而在美国这也是争论不断的话题。

为了确立一个相对能够很好理解的含义,美国使用了同义词替换,而替换“合理怀疑”的便是“道德确信”,具体阐述为如果陪审团对被告人有罪形成了道德确信就达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否则就没有达到该标准,即不能被裁定为有罪。

这样,对于什么是“道德确信”,又有了疑问。

道德确信是一种程度,在面对案件时必须是具有这样的确信,即一个理性的人基于确信在处理他自己最重要的事务时不会犹豫不决。

相对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所采取的是“优势证据”,即只要认定实施的可能性大于没有实施的可能性,便可确认民事侵权。

这表明处理案件时如果还不能完全排除存在相反的可能性,也应当允许法官根据优势证据认定这一事实。

由此可看,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确实比优势证据的标准严格得多。

而这,是由于刑事处罚是所有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因此要对其进行严格限制。

而从美国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判定标准,也可以看出其立法思想:无罪推定原则至上。

就像辛普森案件,他最后还是被无罪释放,但因此就否认人们认为他有罪的倾向?恐怕不是这样子吧,美国人心中对于这案件也早就心知肚明,他在民事诉讼中被处以赔偿也是一证明。

判决结果只能说明不能认定他有罪,并不意味着他无罪。

这个案件就可完全说明美国刑事诉讼的判定标准和无罪推定基本原则。

William Black-stone曾说过:与其让一个无罪的人受到惩罚,不如让十个有罪的人逃避
惩罚。

这是怎样的理念和思想啊!而反观中国,要实现真正的民主所要付出的努力确实还有太多太多。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美国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具有极高的地位,他们以这一标准为荣。

曾有美国学者就其原因这样说到:它是盎格鲁-撤克逊司法制度的基石,是自由社会最值得骄傲的方面之一,它保护了我们整个社会最重要的利益——生命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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