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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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浅析我国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浅析我国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摘要]文章以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为视角,对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进行检视,并提出了建立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若干制度设计,包括审查的启动、审查的标准和审查的结果等,以期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司法审查;抽象行政行为;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一、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立法规定与司法审查的冲突自全国人大于2011年启动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后,关于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呼声日益高涨。

通过对现状的考察,我们看到抽象行政行为立法规定与司法审查之间存在的冲突。

(一)立法上的不可诉性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和第十二条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到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院只受理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而明确地排除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立案受理。

(二)司法中的现实审查1.从法律适用上看一是对于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法院原则上必须适用,无权拒绝。

二是对于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参照,法院对其进行参酌和审查后,对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章予以适用,作为进行案件审理的参照,并据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法院有灵活处理的余地,可以不予以适用。

三是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就是说,法院在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同样享有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权,而且拥有比对待规章更大的取舍权力,可以直接决定其适用与否。

可见,法院并不是机械地简单适用抽象行政行为,而是带有一定的区别性和独立性,而这种区别性和独立性恰恰取决于法院不同程度的司法审查。

2.从举证责任上看《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论文

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论文

浅析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摘要】长期以来,由于对抽象行政行为存在不同认识,也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一直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之外,因而也未形成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以及我国行政机关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现状,决定了在我国建立完善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现实必要性,正确构建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明确司法审查的权限和效力,应当作为促进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备的制度方案加以实施,由此谋求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法制监督;行政复议一、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特点第一,没有明示的宪法依据和明确具体的行政法依据。

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赋予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我国行政诉讼法也没有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如何行使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仅仅规定为“参照规章”。

第二,行使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权的主体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具体讲是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行使司法审查权体现了司法对行政的监督,符合“立法、司法、行政互相分工、互相监督、互相配合”的原则,有利于行政机关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间接的、附带的,而不是直接的。

二、完善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现实必要性(1)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已成为当务之急。

由于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普遍对象作出的,适用的效力具有反复性,它产生的影响远远大于具体行政行为,其一旦违法,将会侵犯众多公民的合法权益,给众多公民造成损失。

但法律并未授予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撤销或宣布无效的权力,公民不能够通过诉讼来有效制止违法抽象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

这就很难保证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的合法性,也就更难保证依此类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立法权、行政权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监督存在诸多缺陷。

我国法律赋予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撤销或改变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讨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讨

() 3 准立法性。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性 , 规范性和强制性的
* 收 稿 日期 :0 9 7 0 20 —0 —2
作者简介 : 李园园( 94 , , 1 8 一)女 安徽巢湖人 ,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 研究方向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内蒙古农 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没有理由不受到有效 的保护 。面对 强大和无所不至的行政权力 ,
就是在于通过制度设置从 而保 护人 民的权利 , 自由和幸福不受各 种权力的侵害, 包括不受行政权力的侵 害, 抑制行政权力的无限扩
张。司法审查制度就是现代国家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定某一立
法和行政行为是否违宪违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本文将重点探讨司
法审查制度中法院通过对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以此来制约 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权的问题 。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点
1抽象行政行为概念 . 行政行为是形成于火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学 中的一个概念, 为
我国行政法学界所采用 。18 年颁布实施 的《 99 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 首次以立法的形式采用 了“ 具体行 政行 为” 念。抽象 概 行政行为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 其是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确定
法律特征 , 并须经过起草, 征求 意见 , 审查 , 审议通过 , 签署发布等

这是人类几千年历史已被证明的一条经验 。现代行政与国民生活 的密切关系导致了行政权的不断膨胀, 不管人们是否愿意, 生老病
死总是离不开行政”l有权力就要有制约 。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 。] 1
系列的程序 。
二、 我国建立抽象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
效力 , 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 。其次 , 抽象行政行 为具有后 及力 , 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 而且适用于以后要发生的 同类行为或事件。

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中 . 别 是 法 治 、 主 、 障 公 民权 利 思 想 深 入 人 心 特 民 保
的 今 天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因 缺 乏 有 效 监 督 而 带 来 的 缺 陷 日渐 凸 显 1抽 象 行 政 行 为 违 反 上 位 法 . 坏 法 治 统 一 。 . 破 由 于 受 到 利 益 的驱 动 .一 些 行 政 机 关 从 本 部 门 的 利 益
地 的 乡镇 财 政 所 提 供 担 保 ( 政 所 为 财 政 局 的 派 出 财 机 构 ) 这 2 家 企 业 倒 闭 后 . 政 周 转 金 还 有 7 5 8 7 财 4 .
万 元 未 收 回 长 乐 市 人 民 法 院 于 是 以 玩 忽 g, 罪 判 Y守
由 以 上 及 类 似 案 例 可 以 看 出 .在 我 国制 度 变 迁
【 摘 要 】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的 司 法 审 查 即 是 司 法 机 关 对 行 政 机 关 制 定 行 政 规 范性 文 件 的 行 为 所 进 行 的监 督 。 从
具 体 案 例 入 手 , 绍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司 法 审 查 的 内 涵 , 讨 司 法 审 查 的 必 要 性 及 可 行 性 , 及 如 何 建 立 适 合 我 介 探 以
二 中 . 长 乐 市 人 民 法 院 是 以玩 忽 职 守 罪 判 处 该 市 财
政 局 局 长 王 楷 锋 有 期 徒 刑 5 年 零 6个 月 法 院 认 为 . 担 保 法 规 定 。 家 机 关 不 得 作 为 担 保 人 . 楷 锋 身 为 国 王 财 政 局 局 长 . 当 对 财 政 周 转 金 的 发 放 . 收 等 工 作 应 回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 h i c t n l l g fPo ie o ie s o r a o An u Vo a i a o Co l e o l f c r e c

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分析

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分析
现 , 利 于 建立 公 开 、 平 、 正 的法 制 环 境 , 碍 民主 化 的进 不 公 公 阻
程 .将 有 损 于 我 国 的法 制 形 象 与 声誉 。并 最 终 影 响 经 济 的快
速 、 定 发 展 。 口 稳
力 机 关 或 上 级行 政 机 关 撤 销 或 改 变 该抽 象 行 政 行 为 .而 个 别 对 象 以 单独 的诉 讼 方 式 是 难 以 从 根 本上 解 决 大 多 数对 象 合法 权 益受 侵犯 的 问题 。② 而 如 今 。 政 法 律 制 度 事 实上 使 抽 象 行 政行 为获 得 了“ 行 司
法 审 查 原 则 、 准 ; 调 司 法 审 查 过 程 中 要 讲 究 证 据 的理 念 , 标 强
同 时 , 应 给对 方 以 反 驳证 据 的 机 会 ; 6 也 ( )所 有 不 透 明 、 公 不
查 。 ” l 条具 体 列 举 和 概 括 了人 民法 院可 以对 具 体 行政 行 在 1 为 是 否 合法 进行 审查 的受 案 范 围 。 1 第 2条第 二 款 又 规 定人 民 法 院 对 于行 政法 规 、 章 或 者行 政 机 关 制 定 、 布 的具 有 普 遍 规 发 约束力的决定、 令无权受理。 命 通 常认 为 《 政 诉 讼 法 》 抽 象 行 政行 为排 除 在 受 案 范 围 行 将 之 外 的 主要 原 因有 : 第 一 、 照 宪 法 和 有关 组 织 法 的 规 定 . 宜 再 授予 人 民法 依 不 院对抽象行政行 为审查 、 确认 并 加 以撤 销 、 变 的 权 力 , 不 改 故 能 受 理 对行 政机 关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提 起 的诉 讼 。 第 二 、 行政 机 关 的抽 象 行 政 行 为是 针 对 较 大 范 围 和 较 广 泛 的对 象实 施 的 , 如果 它符 合 绝 大 多 数 人 的 利益 , 表 明该 抽 则 象 行 政 行 为 是正 确 的 , 别人 的利 益 应 当 服 从 多数 人 的利 益 ; 个

论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

论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

论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以便更正或撤销不合法的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

在行政复议中,除了具体行政行为外,抽象行政行为也是一个重要的对象。

本文将从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特点、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以及改进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等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点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对一般对象作出的具有一般规范效力,而不是直接针对某个特定个体的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一般规范效力: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一定范围内的一般对象,不是仅限于特定个体,其效力具有一般性。

2. 典型性和概括性:抽象行政行为通常是对某一类事项作出规范性的概括性处理,具有典型性。

3. 法律性和规范性:抽象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具有法律性和规范性。

二、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在行政复议中,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申请行政复议: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存在不合法的情况时,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申请,要求对该行为进行复议。

2. 诉讼救济:如果申请行政复议未能满足救济的要求,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和裁决。

3. 建议和意见反馈:抽象行政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社会影响力,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以期对抽象行政行为产生积极的改变和调整。

三、改进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中,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以及满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 加强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在制定抽象行政行为时,应该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完善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应该建立起高效、独立、公正的行政复议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

构建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构建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域 太 深 并 不 堪 重 负 最 后 从 平 衡 论 的 角 度 考 察 , 政 法 既 行
的具有 普 遍性 规范 效 力的 行 为 . 体是 指制 定行 政 法 规 、 具 规章 以及其 他具 有普 遍约 束力 的决 定 、 令 的行 为 。这 一 命 行政 行为 . 具有 对 象非 特定 性 、 力 的未 来性 和规范 的反 效 复适 用性 三个 特征 。正是 由于其 突出特 点 , 以抽 象 行政 所
行 为产 生 的影响 要远 远 大于 具 体行 政行 为 , 旦 其 违 法 , 一
给公 民 、 人 、 法 其他组 织 及社会 的危害性 也更 大 。现行 《 行 政诉 讼法》 定 了人 民法 院 不受 理公 民 、 规 法人 或者 其 他组 织对 行政 法规 、 规章 或者 行 政 机关 制定 、 发布 的 具有 普 遍 约束 力 的决定 、命 令 提起 诉 讼 的案 件人 民法院 在审 理 行
规 范 性 文 件 纳 入 审 企 范 围 较 为 妥 当 二 、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进 行 司 法 审 查 的 内 容 对
笔 者认 为 .对抽 象行 政行 为 进 行司 法 查 的 内容应
限 于 以 下 四 个 方 面 , 宜 扩 大 审 查 内 容 , 防 司 法 权 对 行 小 以

般认 为 .抽 象 行政行 为是指 行政 机关 制定 和 发布
法规 制 定程 序暂行 条 例》 定 的 , 有 严格 的制 定 和备 案 制 具 审查 程 序 , 对而言 具有 较 高 的立 法 技术 和 水 平 , 栩 并且 不 受 部 门利益 和 地方 利益 的影 响 . 出现 违 法 的可 能性 不大 。 其 次 , 我 同 口前的 审判 体制 而 言 。 果将 全 部行 政行 为 就 如 均 纳入 司法审 查范 匍 .势 必会 导 致法 院介入 行 政 管理领

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治理的兴起 、 经济全球化和 W' I ' O等国际组织的推动、 以及欧盟对软法的积极实践和大力推行 , 软法在环保 、 信息技
术、 劳工 和 消费 者保 护 等领 域 大 规模 涌 现 。目前 , 国外 的软 法研 究 已经 相 当普 遍 地 展开 ; 在 中 国 。 而 相关 的研究 明显
滞后。
宪 法 ; 国法 院无宪 法解 释权 , 法依据 宪法 对其 进行合 宪 性判 断 , 我 无 因此 , 对这 部分行 政法 规应 排 除司 法审 查 , 由全 而 国人 大常 委会进 行合 宪性 审查 。另一 方 面 , 院不仅 对单个 规章 的合 法性有 权进 行 司法 审查 , 两个 相互 抵触 的规 章 法 对 的合法 性 也有权 予 以司法 审查 。
我国行政诉讼法在关于抽象行为的司法审查的规定上 ,存在的首要缺陷是 ,不允许原告和第三人在起诉过程中
和诉 讼 过程 中 , 就作 出被 诉具 体行 为依据 的抽 象行 为 , 向审 理案 件 的法院提 出审 查请 求 。虽然 ,资讯
优势 互补 之关 系。
中国社 会现实 中存 在 着大量 的 软法规 范 , 并在 调 整社会 关 系方 面扮演 着重要 角 色 。 . 1 规范人 们行 为 。 软法 能够 作 用于 行 为人 的思想和 态度 , 从而 认 同并 自觉遵守 软法 。 . 约 国家立 法和 执法 的成本 。 2节 软法规则 的形 成 和实施 很大 程 度上 调动 社会 自身 , 因而既 达到 规制 社会 的 目的 , 又避 免 了资 源的 过度 消耗 。 . 成 社会 行为 者 的主体精 神 。 3形 软法 的 形成 和实 施 , 赖于社 会行 动者 的积 极参 与和 行动 , 有 助于 中 国社会 主体精 神 的形成 。 . 一国 法规 范体 系更具 弹 有 这 4使 性 、开放性 和 回应性 。软 法规 范可 以根据 变动 的社 会生 活需 要而 不断 适时 作 出调 整 , 而使 一 国的规 范体 系避免 僵 从 化 。基 于软法 的客 观存 在及其 在 现实 中的重要作 用 , 公法 研 究者必 须更 新法 律观念 , 思 和修 正对 “ ” 反 法 狭隘 定义 ; 拓

比较法视野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探析

比较法视野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探析

比较法视野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探析抽象行政行为事实上是作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学理概念出现的,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立法性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具体而言,是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性行为及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或者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违法情形、违法责任进行确认和矫正的国家监督活动。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作为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是指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对行政立法性行为及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监督的活动。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作为司法监督行政的重要内容,集中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抽象行政行为是作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的一种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法学者法学研究的划分方式。

在英美法系,一般不注重对行政行为的研究,行政法学通常认为行政行为是公共行政研究的范畴,行政法只关注法律对行政权力的控制。

但是这并不代表英美法系国家不存在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恰恰相反,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由来已久。

英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主要由普通法院负责实施,主要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和判例法的内容与精神。

法官在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首先需确认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机关的固有权力,如果是固有权力,那么法院需要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与已有的法律文件和判例法是否存有冲突,抽象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符合自然公正的法治原则和越权无效的原则。

其次,对于经过议会的授权而具有制定抽象行政行为权力的,应当同时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与授权法案的内容与精神及其法治原则相一致,如果行政机关违反授权法案制定抽象的法规和法令,法院有权裁决抽象行政行为违法而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的普通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只有合法性审查权,而对于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审查权属于上议院的枢密院。

美国虽说与英国隶属同一法系,但两国的法律制度仍旧存在差异,与英国法院有限的司法审查权相比,美国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更为全面,即美国法院既要对行政机关制定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还要审查其合宪性。

论司法审查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论司法审查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论司法审查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摘要】对于行政行为的监督一直以来都被作为民主国家的重要课题研究,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也在不断的完善和探索着对于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其中,以司法审查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为重要研究方向。

【关键词】司法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监督一、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现状的分析(一)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现状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有权力机关审查、行政机关内部审查、司法审查三种。

而其中权力机关审查监督操作性差,行政机关内部审查局限性大,司法审查则是束手无策。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规章”。

对此规定,法学界普遍认为是授权人民法院对规章进行问接的司法审查。

问题是该项规定没有明确授权人民法院可直接宣告某项规章的违法性并宣告撤销或判决变更,所以人民法院对行政规章审查的意义仅在于,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可规避适用它认为与上一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规章,而当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判断成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判断的前提时,司法机关变得束手无策,不能审查行政,行政专制则难以避免。

(二)法院审查监督的弊端法院不能全面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存在诸多的弊端:一是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二是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不利于人民法院充分行使司法监督权。

二、司法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行性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当初没有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有其客观原因和理论原因。

当时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处于起步阶段,还很不成熟,因此对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做了限制。

并且当时的理论界对于是否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还存在着争议。

随着法治的发展,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理论界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也有了比较一致的认识。

因此,司法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具备了可行性。

(一)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有其独特的优势首先,担任审查的是一批高度职业化、与争讼双方没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专家,他们熟悉法律。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思考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思考

2006.12论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思考□秦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0)摘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行政法治极为重要,而其中一个关键是实现司法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之中,对于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有积极意义。

本文试从我国现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体制基础上分析,并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些许构想。

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行政法治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208-02随着国民经济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全面发展,抽象行政行为在政府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其合法性的有效监督也是行政法治必须解决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它是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也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可以更大范围的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基于以行为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对行政行为进行分类所形成的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一个基本概念。

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主体实施的,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①在法国行政法学上它被称为规则行为,在我国行政法学上也有“行政规范创制行为”一说。

②其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其中制定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上至国务院,下至乡政府,地方各级行政机关都有权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实施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性,依据性,普遍约束性和反复适用性等特征。

依据我国行政法第二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第二款有明确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

略论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主体与方式

略论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主体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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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略瀚抽象行政行焉司法謇 查的主艟舆方式
民法院的管辖槿可以作以下匾分:第一 ,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有 : 抽象行政管理性法规舆法律相互衙突 的; 行政法规之间相互衡突的 ; 行政法规位陪以下的抽象行政管理性法规舆之相互衙突的 ;团耢院各部委颁 布的行政规章之阿卡 衙突的; H 网耢院各部委颁布的行政规章位陪以下的抽象行政管理性法规舆之相互街突 的。第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有 : 省级人民政府 , 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经网耢院批辈 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以及全固人大常委含授檀的缝涪特匾人民政府, 包括上述人民政府的各部 所骚布的
人民政府 , 以及全团人大常委台授榷的缀湾特匾人民政府 , 包括上述人民政府的各部f所骚布的抽象行政管 ¨ 1 理性规章 、决定和命令的一密管瞎榷 由骚布主髓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 ) 4 封囤耪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
及其各部委霹布的行政规章和其他各棰决定的 一 謇管辖则 由最高人民法院堆行。由于中国的行政法规箍眉级
规 害查榷; 2 除躲 、 () 市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 、 绑 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的一窨管辖榷
蹄由孩鼗布主髓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外, 非政府公共组触的 自 治章程和规糸的一窨管辖槎也埽由各组徽 勺
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3 省级人民政府, () 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缀圆磅院批章的较大市的
行政规章及其他规箍性文件之圈相互衡突的;省级人民政府 , 省微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缝圆秸院批
革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以及全团人大常委岔授榷的短漓特雁人民政府 , 包括上述人民政府的各部 所赣布 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箍性文件以下的抽象行政管理性法规舆之相互衙突的。 第三, 如果I绒人民法院和高级 1 ] 人民法院受理了不属于其管辖的 匕 述衙突案件 ,则虑 鞭请有管辖槎的上级人民法院客查 。 二、丽于謇查 方式 捕象行政行属司法寄查的方式 ,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的程序封抽象行政行属连行 害查的方法和形式 ,主 要属于程序制度的箍畴 。 于中圆封抽象行政行禺的害查方式 ,笔者 扇可以仿效法国和德 圆,采用亟活 多檬的窑查方式。 一 , 一 则 缘于中嘲司法害查的理念舆法 、 德存在较大的相似之虚。法 、 德是行政法院髓制, 腋榷主蓑色彩较扇深厚 ,法院较焉主劲和稽概。中国人 民法院素柬具有暇榧主羲的傅统 ,舆法 、 德俘 在相 常程度的一致性 ,因而 ,采用帔焉盥活多檬的客在方式迎合了人民法院需要 二则 ,采用 多檀窖查方式可 以形成封抽象行政管珊 『法规 多眉次 、 生 多途径 、 且及睛有效的害查监督 。例如 , 有些禁 止性规定 并不需要 行政楼阴的具髓行政行焉便可以直接封行政相封人的榷益造成侵害。颖然 , 封于此颧规定 ,采用事前直接 窑查方式或事前咨拘的窨查方式均较事後附带富查方式及睛且有效。再如 , 不馑限于 公民 、法人直接提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

提交证据材料
当事人提出审查请求时,应当提 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作出抽 象行政行为的主体、时间、地点 、内容等。
审查处理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审查请求后 ,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 受理的决定。
审查标准的确定
合法性标准
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超越法 定职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
本案再次展示了司法 审查制度对于抽象行 政行为的监督和纠正 作用,强调了依法行 政的必要性。
案例三:某市环保局行政处罚案
01
案件概述
某市环保局因一家企业未按照规 定进行环保审批,对其进行了行 政处罚。该企业认为环保局的处 罚不符合法律规定,提起了行政 诉讼。
03
02
法院判决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环保局的行政处 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建立公开透明的审查程序
制定详细的审查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确 保审查过程公开透明。
制定科学的审查标准
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科学、具体的审查标准,包括合 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
加强司法监督与指导
强化司法审查的监督
通过法律监督机制,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 查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审查结果的合法性和 公正性。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
2023-11-05
目录
•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概述 •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程序与标准 •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中的法律问题 •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改进与完善 • 案例分析
01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 度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制定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的制度。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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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 象行政 行为 司法 审查 的概述
行 政行 为有 多种 分类 方法 ,如果 足 以行 政行 为 的对 象是 否特 定 为标 准 ,则可 以把行 政行 为分 抽象 行政 行 为和具 体行 政 行为 ,[] 1它 们是 一对 相对 的概念 。具 体行 政行 为是 法 律 的规范 用语 ,但 是抽 象 行政 行为 不是法 律规 范 上的 用语 ,而 是行 政法 学界 的理 论用 语 ,是 学理 概念 。通 说认 为 ,抽象 行政 行为 是指 行政 主体 根据 法定 权 限和 法定 程序 针对 不特定 的对象 制定 和发 布 的具有 普遍 约束 力 的行 为规 范 的行为 ,其 范 围包 括 行政 机关 制定 的法 规 、规章 和其 他具 有普 遍 约束 力 的行 为规范 的行 为 ,上至 国务 院 ,下 至 乡政 府 的各 级行 政机 关都 有权 依据 宪法 和法 律实 施抽 象行 政行 为 。[] 2虽然 抽象 行政 行 为 在诸 多方 面不 同于具 体 行政 行为 ,但 在实 践 中 ,要准确 的区分 两者 还 是常会 遇 到困难 的 ,冈此 造成 了这 一 现象 的 出现 即以抽 象行 政行 为形式行 具体 行政 行 为之事 ,从 而侵 害 行政 相对 人 的合法 权益 。一 般 来 讲,抽象 行政 行 为与具 体行 政行 为 相 比所 具 有的 特点 如下 :一 是 抽象 行政 行为 对象 的普遍 性 。二 是效 力 的普遍 性 。. 是效力 的 持 _ = - 续性 。四是准立 法性 。五是 形式 的多样 性 。 ( )抽 象行政 行 为 司法审查 的含 义 二 司法审 查起 源于 英 、美 ,是现 代 民主法 治 国家普 遍设 立 的一 项 法律制 度 。在我 国 司法审 查制 度 的建立 是 以 《 政诉 讼 法 》的 台 行 为标志 的 ,从那 时开 始 ,学者们 开 始注 意这 个名 词 。有 学者认 为 , 司法 审查是 指 司法机 关运 用 司法 审判权 对政 府行 为的合 法性 进行 审 查 的 一 项 法 律 制 度 。 也 有 学 者 认 为 ,司 法 审 查 是 指 法 院 应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申请 ,审 查 行 政机 构 行 为 的 合法 性 ,并 作 也 相应 裁 判 的 活 动 。『1 4 因此 ,有学 者给抽 象 行政 行为 的 司法 审查作 _这 样 的界定 : r 抽象行 政行 为 的 司法 审查 是指 行使 司法 权 的 司法机关 对 行政 立法 性 行为 及其行 政规 范性 文件 是否 合法 进行 审杏 监督 的活动 ,它 即是 抽 象行 政行 为的合 法性 审查 的重要 内容 ,也 是 司法权 对行 政权 进行 监 督制约 的高级 形式 ,还是公 民权 利救 济 的权 威机 制 。[】 5 二 、 我 国 现 行 的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司 法 审 查 的 现 状 ( )思 想 上 不 重 视 、 认 识 上 不 科 学 一 是 长 期 以 来 ,我 国 认 为 司 法 审 查 制 度 是 西 方 国 家 政 治 统 治 和 国 家制 度 的 重 要组 成 部 分 ,是 资 产 阶 级 政治 斗争 和 政 治统 治 的T 具 ,它们 的 司法 审查制 度不 符合 我 国的 国情 。二 是我 国 已建立 一套 符合 我 国特色 的行 政监督 制 度 ,因而 认为 我 国没有 必要 再 去借 鉴西 方 的司法 审查 制度 。 三是没 有认 识 到我 国的行 政诉 讼制 度 实 际上是 我 国的 司法审 查 制度 ,对抽 象行 政行 为 的司 法审 查也 是我 国 的司法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比较初探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比较初探

案的 内容 和精 神是 否相 一致 。 审查 的标准 或核 心是 越
司 法 审 查 的 标 准 主 要 有 6个 : 1 是 否 违 法 ;2 () ()
条款 。 英 国法 院对 抽象行 政行 为 的审查 . 要是 审查 是 主 否符合 成文 法 和判 例法 的内容 和精神 。 于经 议会 授 对
权 而 制 定 的 法 规 、 令 , 同 时 审 查 其 内 容 与 授 权 法 法 则
重 庆科技 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1年第2期 00 3
Ju a o hnq g U i rt o Si c n eho g (oi i csE fn N .32 1 or l fC ogi n e i f c nead Tcnl ySc lS e e  ̄ o ) n n v sy e o ac n i o2 0 0
分 别是 英 国 、 国 和法 国 、 国 . 者 将 简单 分 析这 4 美 德 笔
更 广 泛 的 “ 法 意 图 ” 唯 一 的界 限 就 是 不 能 否 定 议 会 立 ,
法, 只能通 过解 释议会 法 去控制 行政权 。英 国普 通法 院对 行政管 理法 规 的审查 是事后 的附带性 审查 , 其显 著特 点 是在 一 套稳 定 的 普通 法 院之 外 辅 以灵 活 多样
作 者 简 介 : 小俊 ( 9 6 , , 苏金 坛 人 , 士 , 戴 1 7 一) 男 江 硕 南京 森 林 警察 学 院 ( 苏南 京 2 0 4 ) 师 , 究方 向 为 宪法 与行 政 法 。 江 10 6 讲 研 收 稿 日期 : 0 0 9 9 2 1 -0 -1
国 外 没 有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的 概 念 , 是 我 国 行 政 法 这
法 进 行 广 泛 的解 释 , 至 可 以挖 掘 出 比立 法 原 则 更 深 甚

比较分析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比较分析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审查 是 指 美 国联 邦 法 院 和 州 法 院 因行 政 行 为 而 致 使 其 权 利 受 到 不 法侵 害 的 人 , 或受 到 有 关 行 政 行 为不 利 影 响 或 损 害 人 的请 求 , 查 审
法 只 关 注 法 律 对 行 政 权 力 的 控 制 。但 这 并 不 能 说 明在 外 国并 不 存 在 类 似 我 国 的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和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 反 任 何 国家 和 地 相 区 , 行 政机 关 实施 行 政 管 理 , 必 须 作 出 一 定 的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和 其 都 颁 布 一 定 的 法 令 、 章 , 就 为 我 们 的 研 究 特 别 对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司 规 这 法 审 查 的 研 究 提 供 了一 定 的 基 础 和 可 借 鉴 性 。
条 款 , 体 包 括 最 后 决 定 条 款 、 高 证 明条 款 或 部 长 认 为满 意 条 款 具 最 等等 。英 国 法 院 对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的审 查 主 要 是 审 查 是 否 符 合 成 文
法 和判 例 法 的 内 容 和 精 神 , 审查 的标 准 或 核 心 是 越 权 原 则 。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司 法 审 查 的 含 义
司法 审 查 是 现代 民主 法 治 国家 普 遍 设立 的一 项 重 要 法 律 制 度 ,
它起 源于 英 、 。 由于 各 国 的 宪 政 体 制 、 史 文 化 及 法律 传 统 的不 美 历
同 , 国对 司 法 审查 的概 念 的理 解 不 尽 相 同 。美 国行 政 法 上 的 司法 各
围很 广 泛 , 司 法 审 查 的 范 围 而 言 , 国 主 要 采 用 排 除性 规 定 , 就 英 第 类 是 可 以拒 绝 的 司法 审查 的情 况 。该 情 况 是 由 法 院 自由 裁 量 权 来 决 定 , 体 包 括 当 事 人 的 申请 有 不 合 理 的 迟 延 , 事人 本 身 有 过 具 当

浅议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

浅议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

益 , 发 文件 , 法 规 定 审批 、 证 、 款 、 费 , 坏 了我 国法 乱 违 发 罚 收 破
制 、 令的统一 , 政 干扰 了执法 , 也严 重影响 了政 府在人 民群众 中 的威信 , 重损 害了公 民的权利 , 严 群众反映强烈 。
( ) 护 相 对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需要 。 非 所 有 影 响公 民权 益 的 3保 并
人大和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宪法 、 组织法 的规定 , 行使对抽象 行政
行 为 的 监督 审查 ,如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有 权 撤 销 国务 院 制 定 的 同
宪法 、 法律相抵触 的行 政法规 、 决定 和命 令等 ; 二是 备案审查 和
法规清理监督 。如 国务 院各部 委和地 方各级人 民政府制 定的规
抽象行政行 为是指针对 非特定人 、 具有 普遍约束力 、 能够反 复适用的行政行为。我国现阶段对抽象具体行政 行为监督审查 的具体情况如下 :
() 1 非诉 讼 方 式 监 督 审 查 。 主 要 表 现 为两 种 方式 , 是 各 级 一
生 的影 响要远远 大于针对 个别人的具体行政行 为。如果把抽象 行政行 为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 ,就可能 出现行政机关 借此 规避
上述我国现阶段对抽象行政行为 的审查监 督制度 ,从理论 角度分析相当规范 ,但在实践操作上 由于宪法的原 则性规定 缺
政 相对人 不服 具体 行政行 为起 诉后 ,法 院只能 撤销 具体 行政 行为, 对抽 象行政 行 为无权 处理 , 这就意 味着 该抽象 行政行 为
还将 继续存 在并 有效 , 政 机关还 可据 此做 出错误 的处理 , 行 从
督, 已成 为 我 国现 阶 段需 要 迫 切 解 决 的 一 个 重 要课 题 。而将 抽象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指对行政机关所执行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过程。

在法治社会中,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以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因此,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是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公正和透明的重要手段之一。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1. 是否具备法定权限和程序:行政机关在执行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而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且必须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如果行政机关超越了其合法权限或者违反了规定的程序,其行政行为则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或违法。

2.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行为的内容、目的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上的规定,不能违背法律上的禁止性规定,也不能违反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

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关键是看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 是否充分保护公民权益:作为行政行为的执行者,行政机关应当充分保护和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行为如果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那么其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严格限制行使权力的滥用,确保公民的权益得到真正的保障。

4. 是否符合正当理由和合理程序: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有充分的正当理由,并且必须经过合理的程序来决定和执行。

正当理由是指行政机关采取行政行为的合理依据和理由,而合理程序则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遵循的程序要求。

行政机关如果缺乏正当理由或采取了不合理的程序,其行政行为就会被视为非法或违法。

5. 是否经过适当的程序和程序的公正性: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必须经过适当的程序。

程序包括通知、听证、询问、申辩等环节,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合理的程序和听证原则,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还应当保持公正和公平,避免滥用职权或不当地歧视某一方。

进一步完善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

进一步完善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

进一步完善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
关梅;于江波
【期刊名称】《政法论丛》
【年(卷),期】2004(000)006
【摘要】长期以来,由于对抽象行政行为存在不同认识,也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一直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之外,因而也未形成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一般来说,通过司法审查制度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在当代各国是最为常见和有效的,同时加强对这一类行政行为的依法监督也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步骤.本文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现状,通过一定的理论分析,力求在制度方面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设想.
【总页数】4页(P21-24)
【作者】关梅;于江波
【作者单位】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天桥分局,济南,250031;济南市园林管理局,济南,2500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3
【相关文献】
1.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现状与司法审查制度构建 [J], 李飞;陈晨
2.构建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J], 易斌
3.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及其完善 [J], 王峰
4.完善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思考 [J], 邓云园;
5.完善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思考 [J], 邓云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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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性与可附带司法审查性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性与可附带司法审查性

On the Non- litigious Nature and Incidental Judicial Review of an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Act 作者: 上官丕亮[1]
作者机构: [1]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出版物刊名: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页码: 106-109页
主题词: 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性;可附带司法审查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国
摘要: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不完全是一回事.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包括专门审查和附带审查两种方式,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于前者,然而,在我国现行法院体制下,抽象行政行为不宜具有可诉性,不宜将其纳
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规章及其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在实践中事实上具有可附带司法审查性,我们可以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完善现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司法审查制度,这是一种更为
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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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作者:宋大伟周悦然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4期摘要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普通对象做出的,具有层次多、范围广、反复性等特征,影响远远大于具体行政行为。

本文在分析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之上,以问题解决为导向,探讨了构建和完善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理论依据作者简介:宋大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在读研究生;周悦然,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136-02抽象行政行为的形式表现为——包括行政立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学理上分为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

我国行政立法的事前监督主要是通过行政立法的原则和程序实现的。

而事后监督则主要由裁决、改变或者撤销、备案、司法审查四方面构成。

笔者在这里只讨论司法审查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机制。

一、相关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核心——人民主权原则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据此,我国从宪法层面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

其中人民主权的实现并不能紧紧依靠宪法,还需要通过各种具体的制度设计来保障。

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将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诉诸法庭的主体资格,并同时确立了行政机关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活动的原则,从而基于这两方面的设计来保障公民的监督权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因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民起诉的内容,在管辖范围内,依据宪法和法律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这应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合理外延。

(二)法治的基本原则——权力制约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也就是说要强调权力制约机制。

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和政治原因并没有建立三权分立的国家制度,但是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依然存在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

我国宪法规定了各个国家机关的权限范围和遵守宪法法律的义务。

国家机关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任何行为都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范围。

因此,建立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机制,即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是我国权力制约的题中之义。

通过公民对违宪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能够保障这一机制有效运转。

(三)法治的目的——实现正义行政行为在被有权机关宣布无效之前应当推定有效。

当公民对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产生质疑、公民的直接利益被剥夺或者权利被限制时,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相应的处理,对违宪违法的行政行为相关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撤销。

现实中,通过行政复议可以解决具体行政行为的问题,但是抽象行政行为则无法解决,因此赋予公民将抽象行政行为提起司法审查的权利,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有利于公民切身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保持中立性的前提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能够做到客观、公正。

因此,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是符合正义要求的。

(四)完善司法审查制度的助力——公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建立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公民不断提高的法律意识。

通过正确运用司法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实现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基础性保障。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形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诉讼的过程中附带提起对相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二是由利益关系人——直接的相关人员和潜在的相关人员——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诉讼。

然而,无论是哪种方式,都对公民的法律观念意识有着较高的要求。

截止目前,在全国范围内,以郝劲松为代表的公益诉讼人的出现,充分表明了公民提起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诉讼的主体条件的不断成熟。

二、相关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理论和实践中,暴露出一些不足:(一)“默许”?——宪法规定不明确《宪法》第5条规定①: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都应依法予以追究。

这一方面表明了我国宪法对违背宪法和法律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态度。

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宪法并没有明确的提出如何处理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抽象行政行为,建立健全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机制变没有明确的宪法依据,对待违反法律和宪法的抽象行政行为空有宪法的抽象允诺而无实际的方法措施。

(二)“禁止”?——行政诉讼法明确不受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3条②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对针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直接将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内,更不用谈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对象、范围、标准、方式、程序和效力等其他的相关制度。

但是,根据《宪法》第5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这样规定的合宪性值得商榷。

(三)“制约”?——法院独立地位难确立我国地方政权机构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一府两院”,三个部门各司其职。

目前,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动社会主义法制改革的背景下,司法改革正如火如荼的进行中。

其中,省级以下人民法院由省高院统管的法院独立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伴随着试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改革遇到瓶颈。

地方法院对待脱离地方而独立的态度比较暧昧。

在原有的地方干预司法的情形下,法院对地方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尚且不具备实质条件。

现今,在司法改革法院独立之后,部分法院却不愿意脱离地方,这就更不可能推进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了。

前者的原因还可以概括为地方干预,后者则是法院的自愿选择了。

制约?还是自愿?法院独立地位的确立并非易事。

(四)“人才”?——法官高素质要求国内学者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构想是同级法院审查同级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

但是,这面临着一个问题即同级法院到底有没有足够的能力去审查同级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

这种能力,体现在法院内法官的政治、法律、行政管理以及司法工作的素质、经验和能力上。

不得不说,我国现在的法官队伍整体上还达不到对应的要求。

三、健全和完善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对策(一)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明确化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明确化就要求:第一,在宪法层面,确立我国司法审查的宪法依据;第二,在其他法律诸如行政诉讼法中,详细规定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的具体制度,明确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具体范围,使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有法可依;第三,现阶段,司法对所有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时机尚不成熟,行政法规暂不宜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因此除行政法规外所有抽象行政行为都应接受司法监督。

(二)运用综合手段保障司法独立保障司法独立一直是一项艰难而长远的工作。

现阶段,我国司法改革试图将原有的法院、政府、检察院平行被领导于地方的块状结构改为省级以下垂直领导的条状结构。

然而,在现阶段,通过司法改革的试点反应的情况来看,垂直领导存在一定问题,部分地方法院不愿意脱离地方而独立。

原因一般是,地方党委、政府与地方司法机关的良性互动,给地方司法机关带来的便宜——既包括执行、判决等业务方面的支持,也包括子女升学、个人养老、工资待遇等福利方面的支持,而省级统管之后这些支持便宜将不复存在,导致部分法院抵触改革,难以真正实现独立。

这就要求,保障司法独立不能简单的凭借一纸决定,而应充分运用综合手段,保障司法人员的福利,解决后顾之忧才是长远之计。

(三)落实法官员额制,提升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目前,司法改革中的法官遴选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法官遴选制,简而言之,就是选拔高素质、高水平的人员进入法官队伍,这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在源头处保障法官队伍的高素质,有利于选拔同时具有高水平的政治素养和专业素养的人才从事审判共组破。

同时,加强人民法院和法学专家、政治学专家、行政学专家以及其他方面的专家的联系,发挥他们在司法审查方面的理论、专业和技术优势与作用,也具有重要意义。

(四)明确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对象范围由于目前,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是地方法院省级以下统管。

所以,我们认为,可以将省级政府和较大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及其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作为人民法院违法审查的对象。

那么,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就包括省政府规章、较大市政府规章、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应的行政解释和法律冲突等。

注释: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考文献:[1]杨晓峰.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2]胡锦光.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演进与问题.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5).[3]刘俊祥.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现代法学.1996(6).[4]罗豪才.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5]应松年.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6]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7]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8][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2009.[9][美]斯蒂芬·布雷耶著.何帆译.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法律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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