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任意解除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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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上)法制博览法制园地合同法中的任意解除权问题研究
周璇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长春130500
摘要:合同法能有效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的经济效益提升,在合同法中关于任意解除权的相关问题及其应用,并没有对具体的应用进行深入的解释,在具体的实践中存在较多的问题,影响到其应用效果。

合同法中的任意解除权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尤其是任意解除权的应用方法以及具体的法律解释方面的问题。

本文具体阐述了合同法中的任意解除权的相关问题,希望本文的研究对相关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合同法;任意解除权;限制;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7-0190-02
作者简介:周璇(1989-),女,汉族,吉林长春人,吉林财经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尽管任意解除权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内容,但是和传统解除权相比,还有一些不同之处,我国的合同法中对此并没有一个明确的逻辑划分,在实际应用上也存一些问题。

随着外部环境的改变,任意解除权的范围也发生了明显的改变,呈现出了全新的特征,为了进一步让任意解除权相关问题更好的落实,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整,以便于更好的进行应用。

一、我国合同法中的任意解除权概述
(一)任意解除权的概念
任意解除权属于法律解除权的一种,具有一般法律解除权的特点,属于法律解除权的重要内容,合同签订的任意一方都可以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

不过从任意解除权的产生角度进行分析,任意解除权和传统的法律解除权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别。

传统的法律解除权规定合同圈定的任意一方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在合同无法落实的大前提之下,申请解决合同,让当事人能从合同中解脱出来,重新找寻合作伙伴,促进经济发展。

任意解除权则和一般的法律解除权不同,可以在任何情况下解除合同。

(二)任意解除权的基本特点
任意解除权的特点较多,不过其中最为基础的特点就是其适用范围有一定的限制,仅仅能在一些特殊类别中可以应用。

从国际范围来看,任意解除权可以在委托合同、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合同及旅游合同中加以应用,但是我国只能在委托合同和承揽合同中应用任意解除权。

二、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中存在的应用问题
目前,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在具体应用的过程中,整体情况较为良好,但是在一些具体的案例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任意界定、后续赔偿以及存疑接触几个方面。

合同法的任意解除权在应用的过程中,合同约定的法律效应较低,被解除一方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证,影响到了合同法的公平性,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社会影响。

根据任意解除权的相关规定,解除合同的一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还是存在一定的解释范围,因此,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涉及到合同解除之后的赔偿问题,由于解除一方的意愿,在实际发展中,由于赔偿问题而造成的二次诉讼情况也较为常见。

除了一些无意义的解除合同之外,还有一些存疑解除的情况,这些情况在被解除方和解除方之间存在着一些误解或者是经济纠纷,影响到了后续合同的解除。

三、合同法中的任意解除权的实行条件
(一)限制合同任意解除权范围
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在应用的过程中,由于任意应用情况的出现,被解除方会有一定的经济损失或者是其他方面的损失,因此很难确保解除过程中的公平合理。

为了改善这一问题,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首先需要限制合同任意解除的应用范围,避免有些商家利用这一漏洞进行违规操作。

(二)任意解除权的使用时间
任意解除权使用时间一般应该根据合同的不同类别进行划分,仓储合同不少于5天,而租赁合同和一般的合同不同,承租人还能在短时间内找到下一个合适的居住场所,同时也涉及到一些居住权等其他法律问题。

因此,承租人需要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后续工作的处理。

尽管任意解除权的使用事件已经得到了明确的规定,但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

(三)任意解除权使用主体
任意解除权在使用过程中,根据主体的不同原因会产生相应的变化,本身合同的签订就是在双方互相信任的基础上,因此合同双方都需要具备任意解除权。

但是如果只是单方信任,那么就应该单方拥有任意解除权,同时对于一些弱势群体以及需求方也应该具有任意解除权。

(四)任意解除权的应用作用
合同都是具有任意解除权的,能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尽快的从合同中脱离出来,不会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也能进一步稳定市场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五)落实合同解除后赔偿机制
合同一旦签订完成之后,合同双方都要受到法律的相关因素,因此对于双方来说都有一定的威慑作用。

不过,由于任意解除权的拥有会导致其他方受到合同解除带来的损失,在这里情况下很难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因此在任意解除权实际应用过程中需要落实后续的赔偿机制。

四、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的应用细化
(一)任意解除权之特约
对于任意解除权是否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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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园地法制博览2019年03月(上)
合同中放弃任意解除权和约定设立任意解除权两个方面。

合同规定了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在时间过程中,有些当事人为了让合同关系具有可预期性,在合同约定放弃任意解除权,后来又以法律规定来行使这一权利,从而产生纠纷。

针对这一问题,承认放弃任意解除权约定的效率并不代表合同不能解除或者是必须履行,而是需要针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强迫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

当事人如果约定设立了任意解除权,在合同可能继续履行的前提下,按照合同有效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赔偿损失来解除合同,免于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保护其自由。

(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限制
任意解除权的存在一般都是从经济利益上进行考虑,不需要对于后续的物质和地位进行服务,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需要双方信任关系破裂,并且保障人身自由。

尽管不能坚持合同的相关规定,损害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经济利益,当事人可以具有任意解除权,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不同的合同规定中,任意解除权的限制并不相同,以常见的委托型合同任意解除权限制为例。

我国对于委托的规定,较于宽泛并没有区分有偿委托和无偿委托,只是规定了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

在现在的生意交易过程中,委托一般都是有偿合同,因此在确定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限制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研究。

无偿委托合同中,经常受托人会承担义务,但是委托人却并没有给予相应的定价,但是这一合同仍然具有一定的约束。

这一约束力的来源主要是双方的相互信任,因此其利益应该受到保护,如果受托人只是出于道义来帮助委托人处理事务,那么可以拥有任意解除权,不能够强迫受托人继续处理后续的事物,如果受托人故意在委托人不方便时解除委托,那么需要承担由此带来的后续损失,这个规定能够保证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不正当行使任意解除权情况。

对于有偿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来说,需要进行一定的限制。

受托人明显违反诚信原则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五、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合同法中的任意解除权应用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人们关注的重点,明确任意解除权的相关应用要求和相关解释,能够促进合同法的全面发展。

目前在任意解除权的实际应用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存在一些违规操作的行为,针对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任意解除权的应用细节,确定赔偿机制,才能确保合同签署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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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192页)
(二)澄清基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法》第94条尽管为合同合法化提供了条件,但仍有改进的余地,但首先是要说清楚解除合同情况。

尽管《合同法》中没有使用“实质性违反(funda-mental breach,substantial breach)”这种说法,但是有“不能达到合同目的”这种词语。

这实际上是一种条件。

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25条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3.1条来看,违反基本合同的形成将导致实际损害非违约方,必须遵守可预测性规则。

使用“无法达到合同的效果”这样说法是不行的。

诚然,产生违约,与其责任心是没有关系的。

与此同时,在民法典中指明一些基本违约的迹象,以便法官裁判做出更好的判断。

(三)明确合同解除的违约规则
在解除合同的规则中,除了这些情况:区分差异在解除权约定和解除协议间、对于行驶期限在解除权、解除权的不正确责任、异议期限对于行驶解除权、在除斥期间的解除权等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关于合同的解除权的主体。

在中国式的违约方式中,《合同法》里面把实际的损害赔偿,都交给非违约的那一方来抉择。

通常情况下,合同终止的权利归履行方,并且另一方不能解除合同。

然而,在中国历年司法实践里面已经出现了一些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的例子。

2.如果有异议对于取消权,这种情况是不能接触合同,而应该通过诉讼来解决。

对于解除合同当事人应该非常谨慎,因为这意味着解除了合同上的权利与责任,尽可能保持合同的有效性,即对当事人的利益有保障,又能把矛盾最小化。

3.当想解除约定的一方告知另一方解约,另一方在异议期里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法院是不是可以不用审查合同是否有效,不管当事人还有没有解除权,是否一概判为解除合同,或者是法院在有效期内对合同进行有效性审查,这样在法律规定条件不能用的时候,即便当事人在异议期内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能判定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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