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如何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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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是促进农村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现社
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

在思考完善农村法律援助制度时,我们应该从以
下几个方面着手。

要加强农村法律援助机构建设。

当前,农村法律援助机构数量不足、服务能力弱,许
多农村地区甚至没有法律援助机构。

应该加大政府投入,增加援助机构的数量,并且提升
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质量。

还应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法律援助,例如引导律师事务所、
公益组织等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以扩大援助范围和提高服务质量。

要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

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主要以刑事案件为重点,为农
村居民提供的法律援助相对较少。

需要在政策层面加大对农村法律援助的支持力度,将农
村法律援助纳入政府法律援助的考核评价体系,确保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落实和推进。

要加强农村法律援助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当前,农村地区缺乏专业的法律援助人才,这导致法律援助质量和效果不理想。

应该加大对农村法律援助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吸
引更多的有志于法律援助事业的人才到农村地区从事法律援助工作。

要加强对农村法律援
助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要加强宣传和普及工作。

许多农村居民对法律援助的认知和了解程度较低,缺乏法律
意识和维权意识。

应该开展广泛的法律援助宣传和普及工作,在农村地区设立法律援助咨
询点,组织普法宣讲、法律知识讲座等活动,提高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1. 引言1.1 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农村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支持农村居民依法维权的一项重要政策。

它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农村法律援助制度有助于弥补农村地区法律服务的不足,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农村地区资源、信息不对称严重,导致很多农民难以获得法律援助,这就需要法律援助制度的介入。

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律权威。

在农村地区,由于地域辽阔、交通不便、法律意识淡漠等原因,易导致法律执行不到位,违法现象频发。

通过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可以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维护社会的法律尊严。

农村法律援助制度也是国家改善农村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举措。

只有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完善法律服务体系,才能有效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必须得到充分重视和加以完善。

1.2 现有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1. 覆盖范围不广:由于农村地区法律援助资源相对匮乏,导致法律援助服务无法覆盖到每一个需要帮助的农民群众,尤其是在偏远的山区和边远地区。

2. 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一些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素质不高,法律水平有限,导致法律援助质量参差不齐,而且部分地区甚至存在着“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

3. 财政支持不足:农村地区的财政实力有限,导致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财政投入不足,难以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导致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4. 法律援助制度运行机制不完善: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不少问题,比如相关政策法规不够完善、协作机制不够顺畅等,导致服务效率低下,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5. 人员队伍建设不足:农村法律援助机构人员队伍建设相对薄弱,专业能力不够强,缺乏相关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造成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

2. 正文2.1 完善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是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在解决农民法律问题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与城市地区相比,仍存在一定的不平衡和不完善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第一,加大政府投入,提升农村法律援助服务水平。

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很多农民无力支付高昂的法律服务费用,政府应该加大对农村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提供更多的资源用于法律援助服务,提升服务水平,确保广大农民能够享受到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第二,加强农村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提高服务能力。

当前,我国农村地区法律援助机构相对不完善,很多地方缺乏专业的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

政府应该加大对农村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力度,增加专业人员的数量,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

还可以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人员培训机制,加强对农村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和能力提升,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

加强对法律援助对象的宣传和教育。

目前,农村地区很多农民对法律援助的认识度较低,对法律援助制度的运作不够了解。

政府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农村居民的法律援助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让他们知道法律援助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并知道如何通过法律援助来解决自己的法律问题。

第四,创新农村法律援助服务方式。

当前,我国农村地区交通不便、信息不畅,造成农民难以获得及时、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

政府可以通过发展信息技术,推行远程法律援助服务,为农村居民提供线上咨询、在线解答等服务,方便他们获得及时解决问题的帮助。

还可以积极引导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机构进农村,提供免费或低价的法律咨询和服务,方便农民解决法律问题。

第五,建立健全农村法律援助评估和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农民在享受法律援助服务方面的权益保障较弱,很多地方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质量也不尽如人意。

政府应该建立健全农村法律援助评估和监督机制,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对工作不到位的机构进行监督和整改,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论文:如何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之思考_1

论文:如何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之思考_1

论文:如何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之思考论文:怎么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之考虑一、法律援助制度体现平等、公正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

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

它是指国家为了保证法律给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在现实日子中切实得以实现,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赋予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15世纪的英国,目前已被在世界上140个国家所同意,并作为一项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载入了《世界人权公约》,法律援助制度差不多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的飞快进展和法律建设的日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亦更加完备和健全。

其内容从刑事诉讼扩大到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其对象从为穷人服务到为中产阶级服务;其形式从法庭代理扩大到预防性服务,法律援助已涵盖国家法制运行的各个环节的别同层面,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对本国公民必须承担的一项国家责任。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

1994年,1995年11月9日,我国首家政府投资设立的特意办理法律援助业务的律师服务机构——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

1996年7月,司法部成立了国家法律援助中心,并且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也获准成立。

1996年后陆续颁布的新《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继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基本原则和框架作出了明文规定。

司法部于1997年5月颁布了《对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最高法院、司法部1997年5月下发了《对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1999年4月下发了《对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7月,最高法院下发了《对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

7月,国务院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此外北京、武汉、广州等地点也出台了各自的法律援助试行方法。

至上半年,全国已建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5000多个。

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追求,或者说,其体现平等、公正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其理论依照有如下几点:第一,出于人道主义和慈悲的理由,需为社会中的弱者和穷人提供法律服务。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旨在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进行思考。

首先,法律援助制度应该更加注重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

在我国,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其他社会问题的存在,一些群体的法律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比如,农民工、贫困大学生、残疾人等,在面临法律问题时往往处于劣势地位,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和能力,容易被剥夺相关权益。

因此,法律援助制度应着力解决这些群体的具体问题,提供专门的法律服务和援助。

例如,可以设置特殊的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专业的法律人员,针对性地解决这些群体的法律问题,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合理维护。

其次,法律援助制度应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能。

在一些地方,由于相关法律援助机构人员不足、专业素质不高等原因,导致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无法满足需要。

因此,需要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的培训和支持力度,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同时,也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引进外国专业人员或组织开展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更全面、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此外,法律援助制度还应重视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协同配合。

法律援助制度和诉讼制度、公证制度、刑事辩护制度等都是法治国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这些制度之间应该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比如,在刑事辩护中,对于无力支付辩护费用的犯罪嫌疑人,应该积极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同时,法律援助制度也需要与社会救助体系相衔接,通过相关机构的配合,进一步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法律援助制度还应加强社会宣传和宣讲工作,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在我国,部分人群对法律援助的了解不够,对其服务范围和适用条件存在一定的误解。

因此,可以通过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活动、组织法律援助讲座等形式,向公众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引导他们正确地理解和使用法律援助。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

它旨在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和服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就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和其中的关键问题展开探讨。

一、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1. 提升公平正义水平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有助于提升公平正义水平,保障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中,很多弱势群体由于信息不对称、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以正当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

通过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可以为这些群体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使其在司法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真正实现公平正义。

2.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在社会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和纠纷,如果没有有效的法律援助制度,这些冲突很容易演变成社会矛盾甚至引发群体事件。

通过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可以及时解决矛盾纠纷,减少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稳定。

3. 推动法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有助于推进法治建设。

法治的核心在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共秩序,而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可以使更多的公民享有法治权益,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和法治意识。

通过积极推进法治建设,可以有效地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关键问题1. 资金保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必须解决资金保障的问题。

目前,法律援助制度的运行受到资金来源的限制,导致无法提供足够的法律援助服务。

因此,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过程中,应该注重加大政府对法律援助的财政支持,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捐助,确保资金的持续供应。

2. 人才培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需要解决人才培养的问题。

在目前的情况下,专业的法律援助人才相对匮乏,导致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人才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并采取措施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法律援助工作。

3. 信息共享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需要解决信息共享的问题。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法律援助制度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法治进程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并对其未来的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法律援助制度的存在和健全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无论是罪犯还是普通公民,每个人都有享受法律援助的权利。

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得那些无力支付高额律师费用的人也能够享受到法律服务的保障,从而实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与问题然而,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制度不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虽然已经建立,但仍然存在一些缺陷。

例如,法律援助受理机构不统一,申请流程繁琐,执行力度不够等。

2.资源不足:法律援助需要一定的人力和财力支持,但目前我国法律援助资源仍然有限,无法满足广大群众的需求。

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法律援助资源更为匮乏。

3.公众意识不够:目前大多数人对法律援助制度的了解较少,对于自己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并不清楚,也不愿意主动申请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完善:1.加大政府投入:政府应该加大对法律援助制度的投入,通过增加法律援助经费和提供专业人员的支持,来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和覆盖面。

2.建立统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统一的法律援助受理机构,简化申请流程,提高受援人的申请成功率。

3.推进法律援助法律宣传:加强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制度的认识和了解,使大家都知晓自己享有的权益。

四、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前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援助制度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探索法律援助制度的未来发展:1.推进法律援助机构专业化建设:通过引入更多的专业人才和提供更好的培训机会,提高法律援助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

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措施

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措施

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措施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法律援助制度越来越得到重视和推广。

然而,由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探讨六种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措施。

一、拓宽法律援助途径当前,法律援助的途径比较单一,主要是通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中心进行,而政府和社会力量参与度不高。

因此,需要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的途径,鼓励政府和社会力量参与到法律援助中来,例如,可设置社区法律咨询站、街道法律援助站等。

二、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当前,不少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相关政策和法规知之甚少,这些知识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的法律维权意识。

因此,必须加强法律援助相关政策和法规的普及,提高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和信任度。

三、加强法律援助职业化建设当前,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大多为兼职志愿者,服务水平和质量参差不齐。

因此,需要加强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职业化建设,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建立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队伍,确保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四、加大法律援助资金投入力度当前,法律援助往往在资金方面所受到的制约较大,很难满足广大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群的需求。

因此,需要加大法律援助资金的投入力度,促进法律援助服务的规模和质量的提高。

五、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当前,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合作协调不够,法律援助工作基础设施建设亟待完善,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机制,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序开展。

六、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当前,信息化对于法律援助工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因此,需要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提高法律援助服务的效率和便捷性,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总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是当前社会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

通过拓宽法律援助途径、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加强法律援助职业化建设、加大法律援助资金投入力度、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和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等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使我国法律援助工作更加完善、专业化和普惠化。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农村法律援助制度是指为农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仲裁等法律服务的体系和机制。

在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已经走过了十几年的历程,但制度存在诸多不足,需要更进一步的完善。

一、优化机构设置,完善服务范围。

当前,农村法律援助机构多为县级或以下的机构。

这些机构办公条件较差,服务范围较窄,面对很多农民的诉求,很难满足其需求。

因此,应当建立更多的法律援助机构,尤其是在乡镇级别设置法律援助服务站,以确保管辖范围全面、服务更加精准。

二、拓宽服务渠道,加强宣传工作。

目前,大多数农村地区还没有科学、全面的宣传机制和方式。

要通过多种渠道,如网络、广播、电视、宣传栏等,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律援助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增强农民自觉维权的自信心和力度。

三、加强援助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助力实力。

法律援助机构应本着为农民服务的宗旨,积极引进优秀律师并加强培训,提高律师助力实力。

同时,建立健全律师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提高援助律师的积极性和服务质量。

四、创新法律援助服务模式,增强实效性。

针对农村法律援助难度较大、案件复杂度高的特点,应探索更加有效的服务模式,如法律咨询热线、现场咨询、移动法律维权车等,以更好地满足农民的需求。

五、加强监督机制建设,推动制度有序运行。

要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队伍的监督,定期开展评估、考核工作,倒逼机构和律师队伍提高服务水平。

同时,建立投诉反馈机制,为农民提供监督渠道。

总之,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不能仅仅是政策文件和制度安排,并不能为农民提供实际帮助。

要进一步优化机构设置、拓宽服务渠道、加强援助律师队伍建设、创新服务模式、加强监督机制建设等方面入手,不断完善服务体系,以更好地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务。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几点思考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援助制度不断面临各种新的挑战和需求。

在此,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进行思考。

其次,我们应该加强法律援助服务的覆盖面和质量。

法律援助的范围应该更广泛,不仅仅限于无力支付律师费的人群。

对于那些在法律知识方面不足、面临无法解决法律问题的人群,也应该给予适当的法律援助。

为了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应该加强法律援助律师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其次,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援助质量的可控性和可预测性。

最后,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数据库,收集整理各类案例和法律资料,为律师提供更好的参考和支持,提高援助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三,我们应该加强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和推广。

目前,很多人对法律援助制度的了解程度较低,往往不知道自己有权利享受法律援助服务。

因此,政府和相关机构应该加大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和推广力度,向公众普及法律援助的程序和条件,让更多人了解和享受到法律援助的权益。

同时,可以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如电视、广播、报纸等对法律援助的案例进行宣传,让公众了解到法律援助的实际作用和效果,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的社会支持度。

最后,我们应该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和评估。

法律援助机构在提供援助服务的同时,也应该面临监督和评估。

政府应该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提供的服务质量和效果。

同时,可以通过建立举报制度,让受援人和其他社会公众可以进行监督和投诉,及时纠正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总之,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对于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加大对法律援助资金的保障,加强法律援助服务的覆盖面和质量,加强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和推广,以及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和评估。

只有通过这些努力,才能够建立起一个更加完善和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法律援助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意义与作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法律援助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关系密切,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法律保障制度,通过为社会贫弱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可以有效的解决利益纷争,促进社会安定有序,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使全体公民各得其所、和谐相处,对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法律援助是法制健全、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至今,世界上共有一百多个国家以宪法或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

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公民权利,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民主法治水平的体现。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走向健全、人权受到特别保护的重要里程碑,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与国际法律体系接轨的标志。

《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规定:全国文明城市必须“建立有政府财政保障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已成为我国文明城市的必备条件和标志。

(二)法律援助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一个国家法律体系是否公平,国际上通行的标准是看有没有完善的律师制度;而一个社会是否公平的标准是看有没有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旨在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保护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而不致成为空中楼阁,保证让每一位社会成员不因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的差别而平等地享受到法律的终极关怀,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援助有助于实现所有公民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

(三)法律援助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核心在和谐,本质在和谐。

当前,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各种社会矛盾也逐渐暴露,拖欠民工工资产生的暴力事件、自杀事件,征用农民土地与城市拆迁问题产生的群众上访并与政府发生冲突的事件近年来诸见报端,影响到社会和谐与稳定。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近年来,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得到了积极发展,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但与城市地区相比,农村地区在法律援助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以满足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我们应该进一步提高农村法律援助的覆盖面。

当前,农村地区法律援助机构的数量仍然不够,部分农村地区的群众难以获得法律援助。

应该加大对农村法律援助机构的支持和投入,增加援助机构的数量和规模,使其能够覆盖更广泛的农村地区。

还应推动法律援助机构与其他农村社会组织的合作,通过合作共享资源,提高法律援助的效益。

我们应该加强对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

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应该加强对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专业素养和援助技能。

应该加强队伍建设,引进更多的优秀人才,提高援助机构的整体能力。

我们应该建立健全农村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机制。

农村地区的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很多群众无力承担法律援助费用。

应该建立农村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援助机构能够正常运行。

可以通过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方式,为农村法律援助提供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我们应该加强对农村法律援助事项的宣传和培训。

许多农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认识和了解还不够,因此在面临法律问题时往往难以主动寻求援助。

应该加强对农村群众的法律援助宣传,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通过援助解决问题的意识。

还应该开展针对农村群众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增强他们的法律自信心。

我们还应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只有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才能真正保障农村群众的合法权益。

应该建立健全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对援助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难题。

还应该加强对农村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他们履行职责、依法办事。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制度也得到了一定的改善和发展。

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为了更好地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以下是一些思考。

要提高农村地区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和服务质量。

目前,由于一些原因,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资源相对不足,导致很多农民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援助。

政府应当增加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经费投入,提高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和人员配备,为农民提供更加全面和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要建立健全农村地区法律援助的监督机制。

当前,农村地区法律援助的管理和监督不够完善,容易导致一些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不规范、不负责任。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加强对农村地区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和考核,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惩处。

应当建立农民的监督反馈机制,允许他们对法律援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农民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要加强农村地区法律援助与其他社会资源的融合。

当前,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与其他社会资源的协同作用不够,导致法律援助的效果不明显,无法满足农民的多样化需求。

应当鼓励农村地区法律援助与农村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法律服务机构等进行合作,共同发挥各自的优势,为农民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援助服务。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持续投入。

除了提高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和服务质量外,还应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建立监督机制,强化与其他社会资源的融合。

通过这些努力,将能够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之理性思考

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之理性思考

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之理性思考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援助制度在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但在实际应用中,法律援助存在着许多难题,如:诉讼门槛高、缺乏专业人才、援助标准不明确等。

要想更好地实现法律援助制度的目标,我们需要进行理性思考和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扩大法律援助覆盖范围,缩小城乡差距根据近年国家统计数据显示,法律援助服务几乎全部集中在大城市,广大农村居民几乎无法享受到法律援助服务。

这种“城乡差距”已经成为本轮法律援助制度中的重要问题。

为此,我们需要采取措施,打破城乡的界限,实现法律援助资源的合理分配。

例如,可以通过建设更多的法律援助机构和服务站点,提高法律援助的可及性和可见性,立足解决具体的困难和问题,从而实现法律制度的全覆盖。

案例一:上海市完善法律援助组织机构,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服务。

上海市通过设立法律援助中心,建立社会服务机构联络站,不断提升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吸引了大量农村客户到中心咨询。

同时,通过发挥律师、公证、仲裁等多元化的法律服务资源,进一步推动了法律援助服务的深度和广度。

二、加强法律援助人员培训和职业操守监管法律援助人员的素质和素养是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

因此,对于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和职业操守必须高度关注。

首先,我们需要建立全国性的法律援助人员培训机制,帮助他们提高实用的业务技能和工作效率。

其次,对于法律援助人员的职业操守监管,也是十分必要的。

从行业标准的制定到社会监督的加强,都需要扎实、细致地进行实施,推进有效的法律援助工作。

案例二:湖南省在法律援助服务中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强法律援助服务队伍建设。

该省通过开展专业培训、参与环保和人民调解等社会服务活动,全面提高法律援助服务队伍的素质和操守。

在加强法律援助服务能力的同时,也积极鼓励民间团体和律师用实际行动支持法律援助工作。

三、完善法律援助财源保障机制,保障法律援助经费目前,许多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还面临经费亏空的难题,这给自身的职业业务、经营模式以及人员协调等方面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严重影响了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民生产、生活、法律意识等方面面临的问题也日益增多。

针对这些问题,农民需要法律援助的帮助解决。

因此,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势在必行。

一、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健全县、乡、村等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构建起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形成对农民法律援助的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服务。

在村级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上,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与村委会融合、与法律服务所共建等方式,提高村级法律援助机构的覆盖面、服务质量和能力。

同时,应重点培养一批熟悉当地法律情况、擅长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

二、完善法律援助资金保障机制针对我国农村地区贫困的现状,需要建立专门的法律援助资金保障机制,切实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

应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的财力、物力和人力的投入,明确责任,加快资金拨付和监督。

同时,可以探索与社会力量合作,引入社会捐赠、爱心帮扶等方式,以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切实保障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开展。

三、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和培训法律援助宣传和培训对提高农村居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至关重要。

应该建立健全宣传和培训机制,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宣传活动,如为农村居民提供法律知识咨询、开展法律知识普及等。

此外,可以定期举办法律援助工作技能培训班,提高农民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法律水平和专业能力,让他们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四、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政府应当加快农村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完善法律援助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数据库,提高这个行业信息的公开、透明程度。

同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网上咨询、线上服务,并积极探索大数据等技术的应用,将法律援助工作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为农民提供便利的服务。

总之,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各级政府和法律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协作,不断推进制度的完善,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摘要】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包括宣传普及不足、机构设置不完善、资金支持不足、案件登记评估机制不健全,以及农民群众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较低。

为完善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应加强宣传普及、优化机构设置与人员培训、完善资金支持体系、建立健全案件登记评估机制,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重视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加强政府支持与社会力量参与,共同推动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现状、问题、宣传、普及、机构设置、人员培训、资金支持、案件登记、评估机制、法律意识、维权意识、重要性、政府支持、社会力量。

1. 引言1.1 概述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目前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制约了法律援助的有效实施。

首先是法律援助资源不足,农村地区相对城市地区资源匮乏,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配置不足;其次是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参差不齐,一些农村地区存在着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不及时、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相对较低,导致他们在面临法律问题时缺乏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建设,使之更加健全完善,为农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法律援助服务。

1.2 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法律援助资源不足,导致农村地区法律援助服务不到位。

由于农村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相对匮乏,很多农民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及时得到帮助。

其次是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有些地区法律援助人员素质不高,服务水平不够,无法满足农民群众的需求。

农村地区法律援助信息传达不畅,很多农民对法律援助的了解程度有限,也无法有效利用法律援助资源解决实际问题。

农村地区法律援助保障体系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导致部分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着冗余和浪费。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也渐受重视。

然而,现实中
我们仍面临着很多困难和挑战,如法律援助覆盖不全、机构不健全、专业能力不足等。

要想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需要由多方面入手。

首先,应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
的覆盖范围,将其从目前的刑事、民事等案件向行政和非诉讼领域拓展,包括土地、劳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方面。

其次,应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全国和地方需要
更多设立法律援助机构,以提高农村法律援助服务的有效性。

同时,应引入更多专业化的
法律援助人员,保证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

此外,农村法律援助的资金投
入也要得到保障,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证法律援助系统的财务运转。

对于解决农村法律援助制度问题,还需要加强法律援助普法宣传,以提高农民的法律
意识和维权意识。

在全社会,应当进一步加强自愿法律服务的机构建设,从社会层面支持
和促进农村法律援助的发展和普及。

此外,还需要广泛吸纳志愿者参与到农村法律援助工
作中,也可以通过为志愿者提供相关培训来提高他们的能力。

在实现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中,个人、社会组织和政府三者的合作是不可或缺的。

政府应加强对农村法律援助的政策制定和资源配置,社会组织应加强对农村法律援助的宣
传和支持,个人也应积极地参与到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中,为弱势群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
益。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居民的法律问题日益增多,对于他们来说,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寻求法律援助的需求愈发迫切。

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是解决农村居民法律问题的重要保障,下面我就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进行探讨。

应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队伍建设。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机构在城市相对更为完善,但在农村地区的设置较少且覆盖面不足。

应加大政府投入,逐步在农村地区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服务站,以便居民更方便地获得法律援助。

还应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培训和专业素养提升,提高其法律服务水平,确保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

应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

农村居民普遍经济状况相对较低,律师费用对他们来说可能是一个负担。

应加大政府对农村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确保其可持续发展。

还可以通过建立与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的合作机制,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农村居民法律援助的经济负担,提高法律援助的实施效果。

应加强法律知识普及和培训工作。

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相对较弱,面临法律问题时常常不知如何行动。

应通过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撰写农村法律知识手册等形式,向农村居民普及基本的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水平。

还应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法律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应加强农村法律援助与农村社会治理的紧密结合。

在农村地区,往往存在一些法律问题与农村社会治理问题紧密相关,需进行协调处理。

应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与农村社会治理机制的衔接,使法律援助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为农村社会治理提供法律支持。

应积极推动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工作。

目前,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基础相对薄弱,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加强对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工作,明确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具体的实施办法,为农村居民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援助保障。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需要加强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法律知识普及和培训工作、加强农村法律援助与农村社会治理的紧密结合,以及积极推动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工作。

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实施和对策

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实施和对策

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实施和对策2023年,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过去几年的发展中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随着全社会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法律援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我们的法律援助事业必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本文将重点探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实施和对策。

一、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针对法律援助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应该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包括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优化法律援助服务、提高法律援助专业能力等方面。

首先,我们应当改进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管理,增加业务员的赛事素质,增强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同时,应该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督导和管理,保证他们的业务健康运转。

其次,我们应该加强法律援助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发挥专业人才的专业能力。

我们应该在各类专业学科领域中,开展法律援助师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技能能力,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二、落实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保障和落实,是有效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前提。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法律援助的重要性,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

政府应该加强对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确保法律援助经费的稳定和充足。

同时,各级政府应该落实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公开制度,确保公共财务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以增强人民的信任。

三、推广法律援助的宣传和教育传统观念中,法律援助一般被认为是为穷人服务。

但是,法律援助对社会的正义和公平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说,法律援助对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都具有深刻的影响。

因此,我们应该广泛宣传和普及法律援助意识,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宣传和教育,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四、加强塑造法律社会信仰在社会法治建设中,我们需要加强法律社会信仰的塑造,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公民法律教育普及和推广,切实提高法律素质。

同时,政府和法律机构应该加大宣传和推广力度,加强对法律社会信仰的引导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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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如何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之思考一、法律援助制度体现平等、公正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

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

它是指国家为了保证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切实得以实现,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15世纪的英国,目前已被在世界上140个国家所接受,并作为一项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载入了《世界人权公约》,法律援助制度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法律建设的日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亦更加完备和健全。

其内容从刑事诉讼扩大到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其对象从为穷人服务到为中产阶级服务;其形式从法庭代理扩大到预防性服务,法律援助已涵盖国家法制运行的各个环节的不同层面,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对本国公民必须承担的一项国家责任。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

1994年,1995年11月9日,我国首家政府投资设立的专门办理法律援助业务的律师服务机构——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

1996年7月,司法部成立了国家法律援助中心,同时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也获准成立。

1996年后陆续颁布的新《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继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基本原则和框架作出了明文规定。

司法部于1997年5月颁布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最高法院、司法部1997年5月下发了《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1999年4月下发了《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7月,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

7月,国务院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此外北京、武汉、广州等地方也出台了各自的法律援助试行办法。

至上半年,全国已建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5000多个。

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追求,或者说,其体现平等、公正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其理论根据有如下几点:第一,出于人道主义和慈善的理由,需为社会中的弱者和穷人提供法律服务。

历史地看,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也是各种社会集团权力斗争和利益平衡的产物。

现代法律以权利为本位,更是集中体现了保护弱者以对抗力集团,保护公民社会利益而限制政治公权的价值取向。

第二,提供这种服务,是为保证司法机器的恰当运行、实现司法公正所必不可少。

在法治国家,公民权利的实现和保护皆有赖于司法途径(即司法救济),则司法公正是至为重要的。

司法公正的内涵是以正当程序达成实质正义,正当程序包括了两个基本点:任何公民都有依其需要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和诉讼中当事人地位的实质平等。

法律援助制度正可成为支撑正当程序的基石,诉讼费用的援助消除了阻滞贫困公民向法院起诉的障碍,律师援助创造出当事人地位实质平等的结果。

第三,法治国家里,公民的平等权首要的和集中的表现为法律面前的平等,即平等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权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当今世界各国宪法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虽然法律援助待遇在分配上不可能做到绝对地平均,但各社会成员在享受这种待遇的机会和权利上呈现着显着的机会均等和利益均享,如任何一位社会成员,当其无力支付聘请律师费用而又需要律师帮助时,都可以均等地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和权利,而这种将相对稀缺的律师服务资源从高收入阶层转到贫困者身上的过程,也就是公平分配社会权利资源而实现“福利国家”和“生活质量提高”的过程。

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只是刚刚起步,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法律援助主体力量不足,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据统计,我国城市贫困人口有万,农村贫困人口有6500万,共8000万。

如果按贫困人口中1‰的人需要法律援助计算,则每年有8.5万件法律援助案件。

又据共青团中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0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3亿多,按万分之三需要法律援助计算,每年有3万多件。

另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调查结果,我国残疾人6000万,按1‰计算,每年需要法律援助18万件。

另外据《1999年中国统计年鉴》的统计,到1998年底我国约有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9240万,按1‰计法律帮助,有9.2万多件案件需要办理。

上述几项相加,每年大约有38.7万件法律援助案件等待办理。

以上计算方法有交叉,但仍属极为保守的数字。

因为以上的计算比例可能大大低于世界的比例,绝大多数的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律师提供帮助,按每位律师每年无偿办理1件-2件案件计,现有10万多名律师只能办理10万-21万件案件。

可见,法律援助的现实是供给远远无法满足需求。

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的通知》的规定,提供法律援助的主体主要是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

目前我国提供法律援助的几种组织形式包括政府性质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内设的法律援助中心和民间法律援助机构。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律师无疑是提供法律援助的主要力量。

但是,律师在提供法律援助中存在以下问题:专职的法律援助律师少;普通律师缺乏提供法律援助的积极性;法律援助案件的服务质量总体上低于有偿服务的质量。

由于律师力量不足,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法律援助工作跟不上,受援率较低,只有65%。

总之,供需之间的矛盾是当前法律援助实施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

2、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随意扩大和缩小司法救助范围的倾向。

因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够具体明确,加之在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司法理念不一,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良倾向:一是滥用司法救助,对一些不够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适用司法救助,诉讼费实行减、缓、免的比例过高。

二是限制司法救助,一些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本应当得到但没有得到司法救助,造成制度的虚置。

另一方面,对于受援助者的条件都有十分严格的限制,实际上就大大限制了受援者的范围,使相当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真正的保障。

3、法律援助的经费短缺,人民法院负担过重。

关于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各国无一例外地都由政府拨款支持这一事业。

由于我国的法律援助主要是政府行为,原则上应由各级政府纳入年度财政开支预算,每年拨出专项援助经费,以体现国家对受援者承担的责任。

法律援助又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可以考虑设立一项专门用于法律援助的基金,接受社会上热心此项事业的公民和单位的自愿捐助,包括国内外的捐助。

此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从律师协会的会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法律援助基金,以体现律师协会对社会承担应尽的责任。

但是,由于中国还处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够发达,国家财政压力很大,所以不可能为法律援助机构支出大量费用。

另外,国内还没有能够发展出一套完善的社会捐助机制,社会捐款助的途径还不通畅,尽管一些援助机构能够从国外基金会获得一定的资助,但是国外资金的不稳定和不充足性,使得靠国外的资金来源只能是权宜之计。

因此,各法律援助机构,尤其是民间法律援助机构,大多都面临着经费严重不足的局面。

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是国家财政行为,诉讼费用的收取可以弥补国家财政为办理案件而支出的相关费用。

目前,法院的各项审判设施都逐渐进入更新换代期,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难免导致法院办公经费与司法救助之间产生互为消涨的关系而影响了司法救助制度应有作用的发挥。

4、立法滞后,现有制度操作性不强。

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主要规定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最高法院、司法部的几个通知等,表现为形式分散,不甚集中,较为凌乱,操作性不强,而没有制定统一的《法律援助法》。

如《法律援助条例》的受援对象是公民,而最高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的受援对象是当事人,受援对象是否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明确。

再如,最高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第2条要求当事人“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从实际情况来看,当事人既然向法院起诉,当然认为自己的案件符合有关条件,然而是否如此最终需要立案法官进行判断。

可是一般而言,案件事实情况,只有经过开庭审理法官全面掌握了案件证据情况之后才能确定,要求法官在案件受理环节就作出当事人是否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判断,过于苛刻,缺乏合理依据。

第4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

”在审判实践中,因为对救助范围的11种情况,什么样的情况,应提交什么样的证据材料,应由哪一级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是民政部门出具,还是所在地的办事处、乡镇出具,或是单位出具?没有详细的规定,所以不好把握。

除以上几点之外,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面临着许多外部问题,尤其是政府部门对法律援助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普通老百姓对于法律援助服务的具体内容也并不真正了解,甚至社会舆论对于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仍有偏见。

三、完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理性思考。

1999年通过的中国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通过的中国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援助制度要体现平等、公正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确保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在实现法治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全国人大应当制定法律援助法,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以期对制定法律援助法有所裨益。

1、法人和其他组织、外国人应列入法律援助的对象,拓宽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

法律援助的对象,作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和实际享受援助受援主体,在整个法律援助活动中居于十分重要的位置。

对于援助对象包括哪些人的问题,西方社会不论采用哪一种法律援助制度模式的国家,几乎都将援助对象限制在公民或自然人的范围内,法人和社会组织一般不能成为法律援助的对象。

对于法人能否成为受援对象的问题,立法不是十分明确,而我国理论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有人主张援助对象只限制在自然人的范围;有人主张援助对象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其理由是第一、从完善诉讼民主机制,确保司法公正,以及化解利益纠纷和社会矛盾角度看,有关问题所涉及对象主要还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二、现实社会中,既存在严重经济困难,又急需法律援助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并不鲜见,其数量和困难程度也不低于自然人。

第三、从审判工作实践来看,法人作为司法救助的对象,有先例可循。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一定阶段针对特殊的案件,做出过司法救助的规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3月17日法函()20号《关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减收积压房地产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的请示〉的函》,同意到12月31日止,对海南的积压房地产案件按50%减收案件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

这类案件的司法救助对象大都为各商业银行等法人。

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能否成为法律援助对象的问题,学者也有不少争论。

有的学者认为,只要是自然人,不论其是何国度的,只要在居住国遇到法律问题需要帮助,并符合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都应当成为被援助的对象;然而有的学者认为,就共同的法律援助制度来说,只有某一国家自己的法律,才能承担对本国公民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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