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低保报审制度
低保户规章制度内容
低保户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党和政府的政策精神,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低收入家庭中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残疾人、特困家庭等,具体条件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低保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第四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低保户的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调整低保标准和对象,确保资金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五条社会各界应当积极支持低保户,促进他们融入社会,改善生活条件,实现自身价值。
第六条本规章所称低保户,是指符合低收入标准并获得低保资助的家庭成员,包括主要依靠社会救助维持基本生活的自然人。
第七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低保户登记系统,及时更新信息,加强对低保户的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低保户有权获得社会救助资金和服务,但应当按规定使用,不得挥霍浪费。
第二章低保条件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成为低保户:(一)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维持基本生活;(二)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特困家庭成员、贫困老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
第十条低保户的认定应当经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确认,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十一条低保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申请,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低保户的认定周期为一年,到期需重新申请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低保户的认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并公示在政府相关部门。
第三章低保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低保户享有以下权利:(一)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救助金和服务;(二)参加相关社会救助项目和活动;(三)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关怀和支持。
第十五条低保户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二)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和其他资料;(三)按规定使用社会救助金,不得挥霍浪费。
第十六条低保户应当依法配合政府的调查核实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社区低保人员管理制度
社区低保人员管理制度社区低保人员管理制度涧河街道六西社区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制度(一)开展城市低保申请对象登记制度,对来访人申请或咨询时间、申请人姓名、家庭情况、答复人姓名、答复内容、答复时间、统一使用街道发放的记录本记录,最后申请或咨询人对答复内容是否满意签署意见,使每一位申请、咨询低保事项的居民得到满意答复。
(二)严格入户调查制度,做到“五清”即:家庭人口清、收入状况清、致贫原因清困难情况清、就业状况清,使低保金核算以事实为依据。
同时为了保证入户调查的质量分清责任的主次,我们坚持“谁入户谁签字、谁调查谁负责”的调查责任制度。
(三)进一步完善低保工作集体评议制度,使低保工作做到民-主审核。
低保工作是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的一项基本措施,它直接关系到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只有公平、公正,才能让党和政府放心,让老百姓满意,这就必须依靠制度,规范操作程序,以事实为出发点,使低保工作公开化、透明化。
(四)坚持城市低保公示制度,使低保工作便于群众监督。
一是公开低保政策。
在社区经常性的开展低保政策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政策。
二是公开申请人或低保享受对象家庭情况,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打造阳光低保,让群众放心。
社区设置长期固定的公示栏,专门公示低保内容,社区谁家吃低保让社区群众心中明白。
三是公示举报电话,群众要反映、要举报,知道通过什么途径,打什么电话。
由于严格坚持公示制度,有效避免了骗保现象。
(五)开展低保工作明白告知制度,维护居民及低保对象知情权。
对符合低保标准或不符合低保标准的申请对象,对已享受低保对象的增减标准及其注销全部使用书面告知的方式,使居民对能否享受与否、享受标准高低心中明明白白,避免居民对能否享受低保糊里糊涂,或享受对象被莫名其妙增、减或注销低保金,引起群众误会。
(六)坚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使低保档案管理规范化。
低保档案是反映城镇居民困难情况的有效载体,享受政府救济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它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了享受低保人员的变动情况,是困难居民依法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重要依据,低保档案整理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低保工作的形象。
街道低保动态管理制度
街道低保动态管理制度
一、街道低保工作人员、社区居民委员会低保专干负责动态管理的具体实施。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动态管理坚持依法、客观、公正、不影响被调查对象正常生活的原则,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生活情况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收入、生活变化情况进行调查,被调查对象应配合工作人员正常的调查核实工作。
三、动态管理实行分类动态跟踪管理法。
对于老弱病残人员,要定期上门调查,每3个月走访调查不少于一次;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下岗、失业、年龄偏大、身体欠佳、重新就业机会较少的人员,要定期上门调查,每2个月调查不少于一次;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比较年轻、有就业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开展经常性跟踪管理,每月走访调查不少于一次。
街道、社区的低保工作人员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工作人员加强合作、互通信息。
四、动态管理的走访调查人员不少于3人,由街道低保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共同组成。
走访调查时,要做好工作记录。
五、对被调查对象的家庭收入及生活情况有变化的,应及时调整保障金额或终止保障,并依据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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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城市管理制度篇
2023年城市管理制度篇书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制度范例为加强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管理,依据我某实际,特作如下规定:1、初审制度:低保对象提出申请,低保评议小组要根据我某制定的《尚志某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及操作方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入户核实,集体评议,提出初审看法,上报乡镇政府。
对不入户核实,不进行集体评议或瞒报的居委会主任予以辞退。
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赐予党内严峻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在全某内通报。
2、公示制度:对初审合格的要在醒目的位置张榜公布5天,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低保评审小组。
对不公示、公示不全或不到位的社区居委会主任要赐予辞退。
3、复审制度:乡镇政府低保评审小组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申请低保对象要入户复查后,由低保评审小组集体评审,符合低保条件的上报民政局审批。
对不按程序复查和评审小组集体评审,或在复查中弄虚作假造成影响的,乡镇主管领导要赐予党内警告处分或降职,街道办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要赐予党内警告处分或撤销职务处分,并在全某内通报。
4、审批制度:民政局对上报申请低保对象进行集体审批,签署审批看法,录入微机,上报哈某民政局备案。
不经过集体审批或审批把关不严,因工作失误造成影响的,民政局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分别赐予党内警告处分或严峻警告处分。
5、二次公示制度:社区居委会对审批合格的低保对象要进行其次次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的发放低保证,领取低保金,有异议的报某民政局调查处理。
对不按程序办事、不进行二次公示或公示不到位的,对社区居委会主任予以辞退。
6、建立三级档案管理制度:社区居委会、乡镇低保评审小组、某民政局都要建立健全低保对象档案,有微机的要录入微机。
不按要求建立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对三级主管领导要分别赐予通报指责。
7、动态管理制度:社区居委会和乡镇低保评审小组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要进行不定期复查,刚好驾驭状况。
对收入发生改变的家庭,按程序刚好为其办理提高、降低、终止低保待遇的变更手续,并张榜公布。
2024年农村低保有关制度(二篇)
2024年农村低保有关制度一、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制度(一)成立村(居)委员会评议小组组成人员:村(居)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二)评议小组职责对农低保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进评议并初步确定其家庭贫困程度类别。
(三)评议小组议事的程序1、由村委会在____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调查核实,并由____名以上调查人填写《____农村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
2、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农低保评议小组会议,将会议记录、签到册、评议记录存档。
3、将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及初步确定的程度类别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____天以上。
4、村(居)委会将其他相关材料一同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审核制度(一)成立乡镇农村低保审核小组组成成员。
乡镇长、分管乡镇长、社会事务办人员、其他部门负责人。
(二)审核小组职责对农村低保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进行审核评议。
(三)评议程序1、乡(镇)政府在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
2、由乡镇长或分管乡镇长主持召开乡镇农低保审核小组会议,对申报的农低保对象的家庭生活和调查情况进行评议记录存档。
3、乡镇政府根据评议情况进行公示____天以上,对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并将拟定对象____报县民政局。
(二)评审委员会职责1、对申报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评审,确定申报对象是否符合条件保障对象家庭贫困程度类别和补助水平档次。
2、对有争议的农低保对象组织人员重新调查研究核实。
3、对评审会议的记录、签到册、评审结果存档。
4、乡镇在村务(政务)公示栏上公示____天以上。
5、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和向上级反映农村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议事日程1、接到村委会上报的材料后,评审委员会在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
2、审核后乡镇人民政府公示____天后,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镇人民政府公章,上报县民政局。
2024年城乡低保提标提补与年度审核工作方案
“2024年城乡低保提标提补与年度审核工作方案”嘿,大家好!今天我要给大家分享的是一份关于“2024年城乡低保提标提补与年度审核”的方案。
这可是我积累了十年经验的心血之作,废话不多说,咱们直接进入主题。
我们得明确一下目标。
这次低保提标提补和年度审核,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那么,具体要怎么做呢?一、工作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
这是最基本的原则,我们要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都能享受到低保政策。
2.精准识别、精准帮扶。
通过对困难家庭的详细调查,确保低保资金用在刀刃上。
3.动态管理、及时调整。
低保政策要紧跟时代发展,对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对象及时进行调整。
二、工作内容1.提标提补这次低保提标提补,主要是对现有的低保标准进行调整。
具体操作如下:(1)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上涨等因素,合理确定新的低保标准。
(2)对现有低保对象进行重新审核,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到提标提补。
(3)加强政策宣传,让更多困难家庭了解低保政策。
2.年度审核年度审核是确保低保政策落实的重要环节。
具体工作如下:(1)对现有低保对象进行年度收入、财产核查,确保其家庭经济状况真实可靠。
(2)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进行清退,确保低保资金精准发放。
(3)对新增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低保范围。
三、工作步骤1.制定方案。
各级政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
2.宣传发动。
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低保政策,提高群众的政策知晓度。
3.调查摸底。
对辖区内的困难家庭进行全面调查,掌握其家庭经济状况。
4.审核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审核,确保低保资金精准发放。
5.动态管理。
对低保对象进行定期核查,及时调整保障范围。
四、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方力量,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落实责任。
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3.加强监督。
对低保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社区低保民主评议制度
社区低保民主评议制度
一、民主评议的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原则。
二、评议小组的人员的组成
成立由社区干部、居民代表、城市低保工作人员、片警、热心社区事业的居民代表等组成的评议小组。
由社区负责组织开展评议工作。
三、评议小组的人数
评议小组一般为7-11人组成,其中社区负责人和低保工作人员3-4名,居民代表等。
四、参加民主评议的居民代表条件
熟悉本社区居民家庭情况、热心公益事业、原则性强、办事公道、愿意为居民服务。
五、评议小组的职责
1、接到辖区内居民申请,社区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对申请户进行入户调查、实地查看、邻里访问。
入户调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在调查表上共同签名以示负责。
2、在入户调查基础上评议小组召开评议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并形成会议记录。
对不符合条件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对符合条件的要进行张榜公布。
3、评议表决结果超过应到人数2/3以上,上报街道办事处。
城市低保动态审核实施方案
城市低保动态审核实施方案城市低保动态审核实施方案1为严格我县城市低保对象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低保工作,坚持低保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即退”,取信于民,取信于社会,根据规定,决定对全县已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重新进行全面的审查核定,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核对象4月在册的城市低保对象要无条件接受动态审核。
申请低保的困难居民按属地管理的要求到实际居住地社区登记备案,在该社区动态审核结束后按照规定程序接受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分类施保,动态管理。
二、审核时间步骤动态审核采取分乡镇、社区依次审核,县、乡镇和社区三级集中会审的方式进行,审核时间从5月1日-12月底。
灵城镇和经济开发区各社区、其他乡镇要在30天内完成辖区内动态审核工作。
成立组织,明确责任。
县低保领导小组负责动态审核总体调度、协调工作。
灵城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因低保对象量大工作任务重,要成立低保动态审核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民政助理员、纪检工作人员等为组员;成立三级集中调查评议小组,由乡镇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县局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低保中心工作人员、民政助理员、各社区2名工作人员为组员。
其他各乡镇要成立低保动态审核调查评议小组,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民政助理员、纪检工作人员为组员。
各乡镇要将成立组织以文件形式要报县民政局备案。
社区要成立相应组织,并报乡镇备案。
各组组长要明确组员分工,夯实责任,协调解决问题,组成人员要按照各自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注重宣传、强化培训。
县民政局要在5月10日前将这次工作要求及时传达到乡镇和社区居委会,进行业务培训,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并组织学习和。
同时由乡镇、社区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开展低保咨询业务等方式将动态审核工作的意义和要求传达到全县低保家庭和困难群众。
先行细致摸底,确保审核时效。
各乡镇要采取多种方式对辖区内低保对象的家庭实际情况进行细致摸底,以提高审核时效,保证序时进度,整体推进。
2024年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方案
2024年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效分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经区政府同意,我区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全面下放到镇(街道)。
为确保审批权限下放工作顺利开展,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探索解决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覆盖面低、对象不够精准、审核审批周期长等问题,切实提高救助对象的准确度和审批时效,维护社会救助的公正性,实现行政权力规范高效运行,权责相对统一,使得审批手续简化,工作效率提高,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好更便捷更优质的服务,让城乡低保制度公平惠及困难群众,增强群众对城乡低保工作的满意度。
二、申请审批程序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下放后,各镇(街道)应当即时受理低保申请并按程序进行审批。
低保的申请审批程序步骤为:群众申请->镇(街道)受理家庭情况调查信息核对镇(街道)审核镇(街道)审批-,公开公示资金发放。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批程序参照城乡低保执行。
(一)群众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共同生活的家庭为单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作为户的基本单元;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无论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单独立户,均可不列入低保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也可一起申请)。
支出型贫困家庭中产生刚性支出的困难群众本人和重残(含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人员可单独提出申请。
城乡低保申请应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材料和致贫困难相关材料。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
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必须如实申明。
(二)镇(街道)受理申请人书面提出城乡低保申请,同时按规定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镇(街道)必须受理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受理后须让申请人填写《申请审批表》。
乡镇2024年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制度
乡镇2024年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制度为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提高农村低保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1. 公平公正。
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低保政策得到正确实施。
2. 动态管理。
对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变化及时调整低保对象。
3. 分类施保。
根据低保对象家庭实际情况,实施分类施保,确保低保资金合理使用。
4. 公开透明。
低保申请、审批、发放等环节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工作内容1. 申请受理。
农村居民申请低保,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调查核实。
村(居)委会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确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
3. 民主评议。
村(居)委会应当组织村民代表对申请低保的家庭进行民主评议,确定低保对象。
4. 公示。
低保对象确定后,应当在村(居)委会公示栏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 审批。
公示无异议的低保对象,由村(居)委会报镇民政部门审批。
镇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6. 发放。
低保金应当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低保对象账户,确保资金安全。
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确保低保政策得到正确实施。
8. 动态调整。
根据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变化,及时调整低保对象,确保低保政策得到有效实施。
三、工作程序1. 申请受理。
农村居民向村(居)委会提交低保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2. 调查核实。
村(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3. 民主评议。
村(居)委会组织村民代表对申请低保的家庭进行民主评议。
4. 公示。
公示确定的低保对象,接受社会监督。
5. 审批。
公示无异议的低保对象,报镇民政部门审批。
6. 发放。
低保金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低保对象账户。
济状况进行核查。
8. 动态调整。
根据核查结果,及时调整低保对象。
2019中级社会工作师法规与政策考点3.6《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中级社会工作师法规与政策——3.6《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1]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第七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八条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1]第三章申请及受理第九条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3.06•【字号】黔民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已经2024年2月29日省民政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2021年10月印发的《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同时废止。
2024年3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三章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第四章审核确认第五章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四条持有我省户籍或在我省居住1年以上且持有我省居住证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2024年居民低保资格审查方案
2024年居民低保资格审查方案低保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为了确保低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发放的公正性,必须对低保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本方案旨在明确居民低保资格审查的各项要求和流程,以确保审查工作的规范、有效和公正。
一、审查对象与条件低保资格审查的对象为申请低保救助的居民。
申请低保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规定的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无法通过其他途径保障基本生活。
同时,申请人还需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和家庭情况,如家庭成员结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
二、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低保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家庭成员户口簿;家庭收入证明,包括工资收入、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等;家庭财产证明,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残疾证明、疾病证明等。
申请人应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有虚假,将取消其低保资格。
三、审查流程与步骤低保资格审查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社区(村)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乡镇(街道)对初步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家庭走访,了解其家庭实际情况;县(区)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确定是否符合低保资格;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发放低保救助金。
四、审查标准与依据低保资格审查标准主要依据当地规定的低保标准和相关政策文件。
审查时应考虑申请人的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家庭成员结构等因素,确保救助对象符合低保救助条件。
同时,还应关注申请人的实际生活困难和需求,确保救助金发放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五、监督与申诉机制低保资格审查工作应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审查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申诉:向社区(村)提出申诉,由社区(村)进行初步核实;对社区(村)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诉;对乡镇(街道)处理结果仍不满意的,可向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诉;县(区)民政部门应对申诉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2022低保审核三篇
2022低保审核三篇2022低保审核一一、总体要求以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精神为指导,按照寿政办发〔2022〕7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全市农村低保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明确和强化我街道的农村低保审核主体责任,贯彻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握标准,通过全面核查,力求符合条件的一户不漏,不符合条件的全部退出保障范围,以切实规范我街道农村低保工作,更好地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
二、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从6月8日至7月29日,利用52天时间,全面完成农村低保核查工作。
共分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一)第一步(6月8日至6月30日):各村(社区)自查阶段。
1、6月8日至12日,街道成立领导小组、宣传发动、调配人员并成立核查小组、组织培训等。
由各工作片牵头包村干部负责组成若干调查组,每组不少于2人。
2、6月13日至6月30日,各村(社区)完成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材料上报。
按以下步骤组织实施:(1)各村(居)对低保对象家庭逐一入户调查,切实查清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生活状况,填写《市农村低保入户调查登记表》,并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对象分别签字确认。
(2)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5日内,各村对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由包村干部、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村(居)委会陈述低保家庭基本情况,介绍低保对象入户调查情况;参会人员对被调查对象家庭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及是否享受低保进行评议并填票。
包村干部根据现场评议情况,作出结论,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民主评议要有详细的评议记录并存档备查。
对争议较大的低保对象,必须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进行核实。
3、7月1日至9日,整理上报材料。
低保核查工作责任制度范本
低保核查工作责任制度范本一、总则为确保城乡低保政策的正确实施,提高低保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责任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城乡低保核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二、组织架构1. 成立低保核查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民政、财政、审计、扶贫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低保核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2. 设立低保核查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低保核查的日常工作和具体实施。
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3. 各村(社区)设立低保核查工作小组,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组长,村(社区)委会成员、会计、村民代表等为成员,负责本村(社区)低保核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责任分工1. 低保核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低保核查工作的总体方案和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和监督低保核查工作的开展。
2. 低保核查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低保核查的具体方案和操作流程,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协调各部门共同推进低保核查工作。
3. 低保核查工作小组负责本村(社区)低保核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对、民主评议等环节。
4. 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对象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及时更新低保数据库,确保低保信息的准确性。
5. 财政部门负责低保资金的保障和监管,确保低保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6. 审计部门负责对低保核查工作进行审计监督,防止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7. 扶贫部门负责对低保边缘家庭进行扶贫政策衔接,确保低保家庭得到综合帮扶。
四、工作流程1. 宣传发动:通过多种形式宣传低保核查政策,提高群众对低保政策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2. 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家庭向所在村(社区)申报低保待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入户调查:低保核查工作小组对申报家庭进行入户调查,了解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现状。
4. 邻里访问:低保核查工作小组对申报家庭的邻里进行访问,了解家庭在社会关系、道德品行等方面的表现。
5. 信息核对:低保核查工作小组对申报家庭的个人信息、财产状况等进行核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0.06.25•【字号】吉民发[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民发〔2010〕46号)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严格申请审批程序,提升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严格申请审批程序,提升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保障低保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吉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城乡困难家庭。
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要按户予以保障,不得按人保障。
各地在认定低保对象时,要按照户籍条件、家庭财产条件、家庭收入条件,认真操作,严格把关。
第三条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必须是持有非农业户口、且在城镇行政区域居住超过一定期限、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城市居民。
对于户口不在一起的困难家庭,应首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然后再申请低保。
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应由户主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收入证明。
原则上,户籍不在本地的家庭成员应申请享受其户籍所在地的低保待遇;特殊情况也可随户主一起申请享受居住地的低保待遇。
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努力构建对象精准、分类施保、动态管理、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按程序委托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和审核确认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完善相应的审核确认流程和监管程序,加强监督指导。
因特殊原因不具备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条件的地区或者下放后履职不到位的乡镇(街道),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
第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申请、入户调查、动态管理、公示等相关工作。
村级至少设立1名社会救助协理员。
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可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协助开展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对象条件第五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指经审核确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最低限定标准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限定标准基础上,根据全市实际,科学研究制定全市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汉中市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制度(试行)
汉中市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制度(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汉中市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制度(试行)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管理工作,完善低保监管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人情保、关系保,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42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备案对象我市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民政部门、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在本辖区范围内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
二、近亲属范围是指与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民政部门、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三、备案程序(一)对符合备案对象范围有近亲属在工作辖区内享受低保的成员,镇(街办)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向本人所在镇(街办)民政办申报备案,填写《汉中市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并由镇(街办)民政办审核后报所在县区民政局备案管理。
民政部门低保经办人员直接向县区民政局备案。
(二)对低保申请人与所在辖区内低保经办人员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申请人应主动向受理申请的镇(街办)民政办如实申明,填写《汉中市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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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低保报审制度
一、凡持有辖区内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即法律范围内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应以户口属地为原则,除长民办XXX号第十五条规定外,人户分离的须人户一地后方可申报。
一家多户口的向家庭经常居住地申报;不同保障标准区、县之间,在户口所在地申报。
三、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必须于每月1日前由户主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反映家庭困难和实际收入情况,按长民XXX号第八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证件。
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证明的不予受理。
四、城市低保申报审批实行“随时申报、按月审批、半年核查、年未重新申报”制,按“书面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社区初审并张第一榜公示无异议——街道审核并张第二榜公示无
异议——区民政局审批并张第三榜公示无异议”的公开办事程序,由社区、街道、区民政局三级把关,社区每月、街道每半年对低保对象进行核查一次,领取保障金满一年需继续救济的,应重新申报。
五、社区自接到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应进行受理审批登记,建立受理审批登记台帐,于30日内办好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由社区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出具书面通知,做好政策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