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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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作者:王金香来源:《青年与社会》2019年第15期摘要:经济法的制定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平公正而制定的社会法,其目的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交易公平,市场的宏观效率以及社会的公共福利。

所以这决定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

而在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经济法中,它要求不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作为个人或是社会组织,都需要本着对社会负责的原则进行经济活动。

经济法则作为必要的法律规范对社会的生产力发展以及社会的经济效益提供法律保障;同时协调社会集体利益与社会个人利益,从而达到使社会更好的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本位;社会公共权利关于“社会本位”这一理念,与之相对立的是“个人本位”而在二十世纪以前,不同的国家所采用的经济模式不一所以对于这两种理念的矛盾处理并不明显和及时,尤其是在二十世纪之前,更多国家强调的更多的是“个人本位”。

直到二十世纪以后,世界各地迎来大规模的社会变革,“社会本位”这一概念在法学当中开始频繁出现,这也预示着,在经济法中社会和个人地位逐渐发生变化。

随着现代化的社会不断发展,“社会本位”这一理念进一步成为了经济法中的核心理念。

一方面,“社会本位”的理念对较为传统的私法进行了更符合时代需求的改革,另一方面,这一理念也在法学领域指导着新一轮的改革之路,促使经济法等一系列的社会法的诞生,从而使这一理念不仅仅产生于思想层面同时还转变成了社会行动,转化为上层建筑服务于经济基础。

一、社会本位理念的法律化制度的有效建立是以合理适用的理念作为有力的理论基础的,同样的,制度作为理念价值观直接反应的载体,是理念得以发挥其作用的重要途径;任何理念只有通过制度展现出来,才能成为具体的社会活动,成为改造客观世界的力量。

作为经济法中的社会本位理念,与之前的个人本位观念是一种新鲜的理论基础,并通过不断的法律化以及法律手段实现其价值;在不断的法律实践中,细化社会本位中蕴含的社会规范。

经济法中的社会本位是指社会的公共权利作为经济法的首要保障权利,而社会公共权利又指社会公平和社会保障的权利,以及发展权,健康和生态平衡的环境权。

经济法“社会本位”新论

经济法“社会本位”新论
于 “ 会 本位 ” 社 。从 表 面 上 看 社 会 本 位 貌 似 为 个 体 本 位 和 国 家 本 位 的
加和 . 质则 不然 。 实
因 此 , 展 并 不 能 成 为 与 社 会 利 益 平 起 平 坐 的 经 济 法 的 本 位 , 与 发 它 社 会 利 益 紧 密 联 系 、 息 相 关 . 法 脱 离 出 来 独 立 成 说 . 只 能 说 发 息 无 而
此 , 经 济法 “ 会本 位 ” 重新 思 考 成为 必 然 。 对 社 的

化 是 升 华 。同 时 , 体 利 益 的 最 大 化 是 发 展 的 全 面 要 求 , 遍 化 源 于 个 普

经 济 法 的 社 会 本 位 理 论
发 展 的 协 调 要 求 , 理 , 续 化 也 就 是 可 持 续 要 求 . 就 使 发 展 与 个 同 持 这
会 利 益 是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反 映 整 个 社 会 的 价 值 取 向 的 。从 经 济 法 发 展 些 人 失 去 原 有 的 利 益 , 外 一 些 人 获 得 新 的 利 益 。但 是 , 论 怎 样 分 另 无
生 。 后 , 家 干 预 失 灵 , 度 干 预 时 有 发 生 。 对 政 府 的 失 灵 . 们 最 大 化 和 最 优 化 配 置 为 目 标 . 用 或 市 场 调 节 、 政 府 干 预 的 手 段 尔 国 过 面 人 利 或 为 了 保 障 政 府 干 预 的 高 效 率 对 其 进 行 规 制 。 在 我 国 , 府 干 预 市 场 进 行 分 配 。 但 是 以 往 的 社 会 本 位 的 概 念 并 没 有 提 出 社 会 利 益 实 现 的 政 的 原 因 是 市 场 幼 稚 和 不 完 善 , 济 法 一 方 面 促 进 市 场 自 身 的 完 善 和 具 体 标 准 , 有 界 定 范 围 和 解 释 含 义 , 得 经 济 法 对 社 会 利 益 的 分 经 没 使 发 展 , 方 面 又 在 保 证 国 家 干 预 的 基 础 上 规 范 干 预 行 为 。 现 代 经 济 配 缺 乏 理 论 上 的 依 据 。 现 在 , 展 的 观 点 给 了 我 们 一 个 新 的 方 向 . 一 发 它 法从 纯 粹政府 干 预经 济运 行 的工 具转 变 为保 障政 府有 效 干预 的 手段 . 它 的 宗 旨也 相 应 地 由 克 服 市 场 失 灵 变 为 克 服 市 场 和 政 府 两 个 失 灵 因 此 , 现 代 意 义 的 经 济 法 是 为 了 通 过 对 市 场 的 规 制 和 政 府 行 为 的 规 范 最 全 面 、协 调 和 可 持 续 的 目标 给 了 社 会 利 益 的 实 现 一 个 具 体 的 标 准 , 科 学 发展 观 的 理论 也 使 得 社会 利 益 在理 论 层 面 上有 了一 定 的界 定 。

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理解

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理解

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理解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理解一、引言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是经济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其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对于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概念解析1. 经济法经济法是指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中各主体行为关系及其制度安排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了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等多个子领域,涉及到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自我调节两个方面。

2. 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指符合整个社会共同利益的事项,包括了公共安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3. 本位原则本位原则是指在特定领域内,以某种特定的价值或标准为出发点进行思考和处理问题。

例如,在金融业中,以风险控制为本位原则。

三、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内涵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是指在制定和执行经济法规时,应当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出发点,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权益。

它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1. 社会利益优先在经济活动中,应该优先考虑社会利益,而不是单纯追求经济效益。

例如,在环境保护方面,企业应该承担起环境责任,而不是只考虑自己的经济利益。

2. 公平竞争在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原则。

政府应该加强市场监管,防止垄断、恶性竞争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3. 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是市场经济中最薄弱的群体之一。

政府应该制定相关法律规定,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

4. 促进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现代社会必须遵循的发展模式。

政府应该推动企业实现绿色生产、节能减排等可持续发展措施。

四、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实践意义1. 维护社会公正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实践,可以有效维护社会公正。

通过加强市场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打击不正当行为等措施,可以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2. 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实践,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

例如,推动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措施,可以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竞争力,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1、社会本位理念的提出社会本位理念是经济法发展的重要基础。

在过去,经济法对经济活动的约束主要是基于市场中的自由竞争。

然而,这种约束往往会使得经济活动失去社会目标,导致贪婪和独裁。

于是,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开始关注社会效益,在法律领域提出了社会本位理念,即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让市场机制服务于社会利益。

这种理念的提出标志着经济法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

社会本位理念的提出,旨在使经济活动始终服务于社会利益。

社会本位理念的推行,反映出对社会合理秩序的追求和对公共利益的重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使市场经济由“利己”向“利他”转化。

在过去的市场经济中,企业为了保持利润,不顾消费者和社会的利益,采取虚假宣传和违法手段。

而社会本位理念提出后,企业被迫面对社会的监督和制约,从而转移自身利益的重心,使市场经济向着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2)使政府管理市场的方式更加科学,从而建立健全的市场机制。

社会本位理念让政府更加在意市场环境对社会效益的影响,调整和适应市场规律,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政策法规,为市场机制的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3)使经济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社会本位理念使得经济法律制度在制定时更加注重法律效果之外的社会效应,更加注重市场活动的合法合规性和合理性,从而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1、完善经济法律制度首先,为了强化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需要完善经济法律制度。

政府在制定经济法规时应该关注社会效益,通过社会监督和不断检验调整,建立更加适合市场发展的法律制度。

此外,要加强与国内外立法和法律规则的对接,提高立法水平和质量。

2、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其次,为了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需要提高市场监管水平。

政府要加强市场监管,从各个方面打击非法行为,紧盯中小企业、新兴企业和市场中的风险点,从根本上消除市场中的不公和不正当交易,建立高效秩序的市场。

3、加强社会教育最后,为了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需要加强社会教育。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一门法律学科,其目的是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法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人民的切身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如何在经济法中贯彻社会本位理念,并在实践中加以实现,是当前亟需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社会本位理念与经济法社会本位理念强调的是以社会福祉为中心,以实现社会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在经济法中贯彻社会本位理念,首先要明确法律的宗旨和价值导向。

经济法的制定应当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人民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

要在法律规范中体现社会本位理念,如在货币金融法中规定货币政策的目标是维护货币的稳定性和推动经济增长,同时要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在市场竞争法中规定市场秩序的形成和维护要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等。

还需要通过司法实践和法律解释等手段来强化社会本位理念在经济法中的地位,确保法律的适用和执行能够真正造福社会、维护社会稳定。

1.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经济活动中,一些市场主体因为地域、行业、资源等各种原因,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资源不平等、机会不公等问题,导致市场竞争失真,社会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社会不公平现象。

经济法应当借助法律手段,来纠正市场中的不公平现象,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如反垄断法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等。

2. 保障社会稳定和安全社会本位理念强调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经济法应当以此为出发点,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在经济活动中,一些市场行为容易导致市场波动,甚至引发社会风险,如金融风险、市场价格波动、社会治安问题等。

经济法应当通过法律手段来预防和控制这些风险。

比如金融监管法规定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食品安全法规范食品生产和销售行为,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等。

3. 保障社会人民的切身利益经济法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人民、造福人民。

经济法社会本位价值的几点思考

经济法社会本位价值的几点思考

2006.11法制与社会经济法社会本位价值的几点思考□陈亮丁圣伟(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摘要法律存在多种价值。

这些价值与法律的本位观存在密切的联系。

法的价值是有序的。

众多的价值存在层次的差别,而在某一部门法中处于高层次的价值所反映的正是该部门法的本位观。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这种本位观也是价值层次的具体体现。

经济法以效率、秩序、公平与正义等为主要价值,这些价值统一于社会本位价值之中。

关键词法的价值个体本位社会本位价值层次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24-02一、法的价值的概念与价值本位(一)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法学家长期关注的命题。

对于法的价值,我们认为,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对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①基于这样的定义,可见法与人是互动的,而哪一种部门法的产生,也是一种发展与选择的结果。

正是因为人对于法的指向性的选择,法的价值就有许多内容。

通常认为,法的价值有秩序、效率、公平、正义和自由等等。

对于如此众多的价值,它们的存在不是杂乱无章的。

在主体主观指向与满足程度不同的情况下,法的价值是有序的,进一步说是,有层次感的。

层次不同,各个具体价值的重要性也是不同的。

主体基于某种考虑,将一种价值放在较高层次之上,那么,该种价值相对于较低层次的价值而言,就显得更为重要一些,高层次的价值与低层次的价值相比,也更为人们所关注。

(二)价值本位观。

明白层次的不同,是解决价值冲突的方法之一,当层次不同的价值发生矛盾的时候,主体往往会选择放弃低层次的价值而追求高层次的价值。

这种选择,就是价值本位的外在表现。

在价值金字塔顶端的价值所反映的,就是这个时代的本位观,或者,某一部门法的价值体系的顶端所反映的,就是该部门法的本位观。

但是,法的层次级别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随着历史时期的变迁和时代重点的变化,具体价值的层次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原先处于较低层次的价值则可能上升到较高的层次,反之亦然。

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摘要:经济法以实质正义、公平正义、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统一为其价值追求,是有一定合理性的。

经济法的效益价值取向应是社会整体效益价值取向;公平是以社会本位为基础,实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统一,是可持续发展的公平价值取向。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效率,公正,可持续发展The Fundamental Value Of Economic LawAbstract:Economic Law in real justice,fairness and justice,economic freedom and the pursuit of economic order and unity of its value,there is a certain rationality.Values the benefits of economic law should benefit the whole community values;fair is a social standard,based on fairness and substantive fairness of from the unity of the fair value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rientation.Keywords:economic law value,efficiency,justice,sustainable development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主要集中在公平、民主、效率和自由等方面。

在法的诸多价值目标中,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应当是效率和公平。

其中,经济法的效益价值取向应当是社会整体效益价值取向;公平是以社会本位为基础,是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统一,是可持续发展的公平价值取向。

作者认为,经济法应当以效益和公平作为其基本价值取向。

作者介绍了关于经济法基本价值的诸学说。

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社会公平、经济民主说”,我国现代化的经济法价值主要应当是关注社会公平和经济民主两个价值。

经济法社会本位

经济法社会本位

经济法社会本位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调节社会经济关系,保障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即以社会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灵魂。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体现在其立法宗旨上。

经济法的立法宗旨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

它强调的是社会整体利益,而非个别利益或个体利益。

这一宗旨的实现,需要经济法对各类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调节,从而确保社会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和稳定。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还体现在其调整对象上。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经济活动,包括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

经济法通过对这些环节的调节和控制,实现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再次,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还体现在其法律实施上。

经济法的法律实施,需要依靠政府、市场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完成。

其中,政府的作用在于制定和执行经济法规,市场的作用在于依据市场规律进行资源配置,社会的作用在于监督政府和市场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只有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面形成合力,才能实现经济法的有效实施。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还体现在其价值取向上。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公平、效率和秩序。

其中,公平是核心价值,效率是重要目标,秩序是基本要求。

经济法通过实现公平、效率和秩序的价值取向,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其基本原则和灵魂。

它体现在经济法的立法宗旨、调整对象、法律实施和价值取向等多个方面。

只有坚持社会本位,才能更好地发挥经济法在调节社会经济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保障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持续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之法在国家治理和企业运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的重要性及其作为社会本位之法的必要性。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关系和维护整体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的出现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西方国家开始面临一系列经济危机和社会问题。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体系,是国家调整经济关系、保护经济秩序的主要手段之一。

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社会本位理念是指经济法应当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共同利益为宗旨,强调法律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和对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本文将从社会本位理念的内涵、实现路径和关键要素等方面入手,探讨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一、社会本位理念的内涵社会本位理念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侧重调整社会关系,二是注重促进社会效益。

第一,侧重调整社会关系。

经济活动是人们在社会条件下进行的活动,其中包括各种社会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以调整和规范这些社会关系为核心任务,通过设立各种法律制度和规则,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和市场的健康发展等,以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第二,注重促进社会效益。

经济法的目标不仅仅是保障市场秩序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要追求社会整体利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利益与社会效益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矛盾,但经济法可以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市场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也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二、实现路径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需要探索多种途径和手段,包括法律制度的构建、法治精神的培育、社会责任的强化等多个方面。

第一,构建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

法律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秩序的重要手段,只有制定健全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才能有效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

在此基础上,还要不断完善和发展法律制度,使之能够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二,培育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经济法实现社会本位理念的重要支撑。

在经济活动中,法治精神要求各方当事人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经营,遵守合同,维护市场秩序。

政府部门也应加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论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

论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

论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摘要:本文从四个方面来论述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分别是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部门法;对经济法的价值进行阐述来反映经济法的社会法的本位原则;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那么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就很重要;最后从确定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现实意义的角度来阐述.关键字:经济法、社会本位、公共利益所谓社会本位,就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导的本位思想,而经济法的本质就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整体经济生活的介入,以消除自由放任和极端个人权利本位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

因此,"经济法具有社会本位性,即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

"①一、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一个部门法从19 世纪后半叶起,在经济及其法律调整的实践中, 出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间的隔阂渐次消弭,公法和私法互相渗透融合之趋势。

由此出现了所谓"私法公法化"(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和" 公法私法化" (如金融及中央银行法、计划及产业政策法、国有企业法等) 现象。

法学界的反应则是许多学者认为出现了公私法形态混合, 既不属公法也不是私法的第三法域-社会法。

②经济法正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趋势下形成的,是能充分满足社会化需求的法,在"私法-社会法-公法"的法律三元结构中是属于社会法范畴的。

经济法主体既不是纯粹的私人,也不是纯粹的行政机构,而是既要克服由于存在信息不充足、自然垄断、垄断、外部效应等"市场失灵"现象,又要防止政治国家一味介入市民社会导致的"寻租"等"政府失灵"现象的社会团体。

在团体社会中,各社团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对经济从宏观把握,防止两极分化,对国家既不俯首称臣也不骄横跋扈,而是起到一种监督提醒的作用。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1)〔摘要〕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其价值取向体现在,经济法追求的一般价值取向———实质正义和社会公正。

经济法直接将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和遵循的原则,这是经济法价值取向的独到之处,以人性的全面实现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价值目标。

经济法的三大原则,简明地表达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取向;基本原则经济法是国家调整社会经济生活、协调国民经济总体良性运行的基本法,其重要使命是在社会化大生产运行的过程中,克服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不足,协调各种经济比例关系,使社会经济实现快速、稳定、高效、持续的发展,保证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

经济法要完成这一使命,必须找准自身的定位和价值取向,以此为起点提炼出能够体现经济法价值的基本原则,从而为经济法体系的构筑奠定基础。

一、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经济法的价值,指的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最终所追求的目标。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哲学的高度对经济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作了概括,决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无疑是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最本质、最深层的东西。

构成经济法的各部门法律规范都从整体上体现着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围绕这一中心,它们从经济生活的不同部门、不同方面作出法律规定和阐述,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经济法体系。

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的要求。

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标,并同时体现出经济法所有的特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其价值取向应为协调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经济法追求的一般价值取向———实质正义和社会公正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经济法也不例外。

实质正义是经济法正义观的独特展现。

行政法注重“程序正义”,强调的是程序公平促进实体公平。

民商法关心的是“形式主义”,它以个人主义为中心,假设人格平等,只强调机会均等,而无法解决事实上的个体差别、收入差距、贫富分化,并导致机会不均等的一系列问题。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如何理解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如何理解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的理解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就是经济法的使命,就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由国家在遵循社会经济规律、市场运行机制的基础上,进行调节、控制与指导,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正常运行,协调发展。

在现代生产条件下,形成了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市场主体独有之间的矛盾,为调与个体或私人之间的利害冲突,经济法应运而生。

经济法就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就是社会本位的法律,不同于一般法律的以个人权力为本位,注重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通过经济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保障经济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维护竞争秩序,协调社会再分配,将经济个体行为纳入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框架中评价,促进经济正义、自由、效益与安全。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产生于经济法自身与生俱来的社会性,这决定了它必须“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第一保护目标的经济法利益保护结构可以适应首先保护公共利益,或适应通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现从总体上保护公民、法人利益的需要。

该各利益保护结构反映了社会整体调节机制的要求,也就是这种机制作用的目标。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一种社会关系,需要由国家加以规制或调控的一定的经济关系。

有市场经济秩序关系,如企业关系、消费关系等;还有宏观经济利益关系,如区域经济关系、经济结构与生产力布局关系等。

这些社会关系就是客观存在的,它们由道德、社会风俗、习惯、商业惯例、合同等等来约束调整,但这些社会关系变得尖锐后,矛盾冲突加剧,衍生成为重大社会问题,属性发生了质变,需要国家的调节,成为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就如自由竞争的无限度发展产生了垄断,垄断反过来又抑制了竞争,这种恶性循环最终导致了社会危机。

这些关系涉及或影响国民经济整体的宏观或中观,涉及或影响不同的社会阶层、利益集团整体利益的经济关系;需要由国家规制、调控的多方利益冲突、妥协与合作的复杂经济关系。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文 章 编号 :17 — 1 5 (09 2 — 0 0 0 64 14 2 0 ) 1 0 6— 2
是真正意义上 的经 济法。 因为在 奴隶 社会 ,生产力水平较低 , 社会关系相对 简单 ,与 自然经济条件相适应 ,法律 的作用主要 是定分止争 ,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 ,保护其财产权 ,而 且不 同种类 的法律规范往往被规定在一部综 合法典 中,没有部
济法产生 的条件。 经济法产生 的社会 基础 在 自由竞争 的资本 主义时期 ,占据统治地位 、成 为国家制 经济法是一个新兴 的法律部 门或者说是一门新兴 的法律学 斯 科 。经济法的问世 ,虽然是2 世纪 的事 ,但 “ O 经济法 ”一词却 定经济政策的经济理论是亚当・ 密的古典经济学理论 。由于亚 当・ 斯密认为 自由市场与 自由竞争机制这只 “ 无形之手 ”可以使 可追溯到 1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出版 的 《 75 自然法典》
经济法是国家组织协调经济 的职能被强化 、代表 国家的政 门划分 ,实行诸法合一体制。尽管国家也在一定程度对经济实 府直接参与和强力 干预经济生活 的产 物 ,也是法律 观念 变革 的 行管理和干预 ,但这时的国家职能尚不完备 ,因此还谈不 上作 产物。法律作为上层建筑 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产生 、发展 、变 为 独立 力 量 存 在 的经 济 法 。 迁都应以社会经济基础为依托 。 目前 ,我 国正进入整体推进社 在 资本 主义原始积 累时期 ,各资本主义国家为巩 固其 阶级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和全 面建设小康社会 的关键时期 ,党和政府 统治。动用国家权力 对社 会经济生 活进行了长时期的、全 面的 管理 国家和社会事务正逐步迈 向依法治 国和以德治 国的法制化 干 预 甚 至是 全 面 的统 治 。 如英 国在 10 .16 年 问 ,先 后 颁 布 7 1. 7 0 轨道 。法制建设 ,特别是经济法制建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 了2 0 0 多个圈地法令 ,对圈地行为进行鼓励和保护 ,将农业耕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指国家调控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在具体实践中,经济法应当遵循社会本位理念,即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终极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提高民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首先,经济法应当强化民生保障。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人权保障是最为核心的问题之一。

因此,制定经济法的首要责任就是保护人民的利益和福祉。

在实现社会本位理念的过程中,合理设置财产保护、债权与债务的认定和保障以及消费者保护等政策,旨在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经济法还应该涵盖购房、劳动合同等方面的规范,保障民众的正当权益。

例如,种种契约以及小额诉讼法的制定都是中国经济法常见的民生保障手段。

其次,经济法应当注重生态保护。

随着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生态保护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的大热门话题。

在经济发展中,经济法应当追求生态经济,尊重地球环境。

在实践中,制定环境税法等环境类法律,规范企业的生产排放,确保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成为了帮助经济发展保护环境的重要法律工具。

最后,经济法应当加强反腐倡廉。

腐败和行政权力走私是制约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因此,反腐倡廉既是经济法的重要任务,又是社会本位理念实现的关键环节。

在中国经济法中,反腐法已经成为了常见的法律规范,旨在防范政府机关的腐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在实践中,加强对经济犯罪和违法行为的打击,填补法律制度上的漏洞,更好地打造一个廉洁、诚实和公正的事件。

总之,经济法作为法律制度体系每日越来越完善,它的实现深度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实践中,应当注重维护民生、保护环境和加强反腐倡廉。

把人民放在经济法的具体实践中,使经济法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与人民的福祉紧密相连并互敬为珍,体现公平、公正、安全和法制的意义,是一个新时代的任务。

经济法社会本位,经济效益,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社会本位,经济效益,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作业——结合具体案例分析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总论中重要的一部分,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法规之中,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以及经济法的立法精神,具有明确的准则性或者导向性,理解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遵守经济法律法规以及研究经济部门法的立法目的以及法的运行方式都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的经济法律法规以及经济法应有的价值取向,学理上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归纳为适度干预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公平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经济效益原则与可持续发展原则。

下文仅就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效益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结合案例,浅析其相关理论以及探析三者之间的关系。

一、浅析相关基本理论(一)社会本位原则社会本位原则,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即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经济法的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或者基本任务,经济法要将解决社会公共利益中的矛盾作为基本立场。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

社会本位还可以理解为社会公共利益至上,社会公共利益则体现为有利于每个社会个体维护和实现其合理权益的良好的社会秩序,以及对国家、地方、集体和个体等各种主体的权利和物质利益、近期利益与远期利益、当代人的利益和未来人利益的协调与一体保护。

1[1]而这其中的公共利益具有极大地广泛性,是指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在时间与空间范围上都包括,不仅仅是全国,又包括区域,不仅是当代人,也包括未来人的利益。

公共利益具有复杂性,常常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或是国家利益想混淆,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是基本一致的,但是如果仅仅考虑国家利益,有的时候会妨碍社会公共利益,有的国家对于经济颁布的政策,例如增加货币发行,暂时会对国家有利,但从长远来说对于社会公共利益是有所损害的,因此,我国对于国家的宏观调控、经济的个体行为以及市场的运行和社会分配行为以社会为本位。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如何理解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如何理解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的理解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是经济法的使命,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由国家在遵循社会经济规律、市场运行机制的基础上,进行调节、控制和指导,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正常运行,协调发展。

在现代生产条件下,形成了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市场主体独有之间的矛盾,为调和个体或私人之间的利害冲突,经济法应运而生。

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律,不同于一般法律的以个人权力为本位,注重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通过经济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保障经济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维护竞争秩序,协调社会再分配,将经济个体行为纳入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框架中评价,促进经济正义、自由、效益和安全。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产生于经济法自身与生俱来的社会性,这决定了它必须“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第一保护目标的经济法利益保护结构可以适应首先保护公共利益,或适应通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现从总体上保护公民、法人利益的需要。

该各利益保护结构反映了社会整体调节机制的要求,也是这种机制作用的目标。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需要由国家加以规制或调控的一定的经济关系。

有市场经济秩序关系,如企业关系、消费关系等;还有宏观经济利益关系,如区域经济关系、经济结构和生产力布局关系等。

这些社会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它们由道德、社会风俗、习惯、商业惯例、合同等等来约束调整,但这些社会关系变得尖锐后,矛盾冲突加剧,衍生成为重大社会问题,属性发生了质变,需要国家的调节,成为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就如自由竞争的无限度发展产生了垄断,垄断反过来又抑制了竞争,这种恶性循环最终导致了社会危机。

这些关系涉及或影响国民经济整体的宏观或中观,涉及或影响不同的社会阶层、利益集团整体利益的经济关系;需要由国家规制、调控的多方利益冲突、妥协与合作的复杂经济关系。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如何理解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如何理解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如何理解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将社会责任作为行为准则和目标导向,以满足社会需求、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发展为宗旨,以法律作为约束和规范的依据,实施经济活动,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经济法要求经济主体在追求经济利益和经济增长的同时,注重社会责任,积极履行经济法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竞争,推动可持续发展。

在这种理解下,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经济法要求经济主体依法纳税。

纳税是每个企业和个人的法定义务,也是经济主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

通过纳税,经济主体为社会提供了必要的公共财政支出,如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为实现社会公平与发展贡献力量。

其次,经济法要求经济主体遵守市场规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公平竞争和自由选择,而经济法要求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充分竞争的原则,不得有垄断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

再次,经济法要求经济主体履行劳动法律义务。

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经济主体应确保劳动者享有相应的劳动权益,如合理的工资待遇、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安全保护等。

经济主体要兑现劳动法所规定的义务,推动社会公正和劳动关系的稳定。

此外,经济法还要求经济主体履行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越来越突出,经济主体应当承担起环境保护的责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减少污染排放、资源有效利用,推动绿色发展和可持续经济发展,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协调。

最后,经济法要求经济主体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经济主体依法承担社会责任,可以通过捐款捐物、扶贫济困、参与公益活动等多种方式回报社会,推动社会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将社会责任放在首位,以法律为基础,注重社会责任的履行,积极维护社会公平、推动社会发展、保障社会稳定。

浅谈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

浅谈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

浅谈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一、经济法相关经济法是社会性与经济性的有机统一,是致力于协调经济运行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作为社会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

当自由放任的个人主义极度张扬招致市民社会潜在:公共性"受到威胁时,国家作为社会公益推进者会综合运用各自法律手段对私法自治领域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干预,最终促成公共与私法交融渗透。

因而,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法构成了该新兴社会法域的典范。

二、法律社会本位相关法律本位乃指法的基本观念,或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指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性质。

经济法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的,其经济基础、思想理论基础、法律基础都产生了社会化倾向,经济法的产生正是满足了社会化的需求,使其自出生起就带有社会法的气息。

经济法属于社会法中的一员,与民法、行政法区别开来,各尽其责,更加证明其社会本位性。

经济法所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从其内涵、核心以及目的也表现了经济法这一与生俱来的性质。

三、具体表现具体来说,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社会本位要求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亦即都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调整原则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产品质量控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要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

1、平衡协调原则所谓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浅谈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

浅谈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

浅谈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所谓法律本位乃指法的基本观念,或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

经济法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的,其经济基础、思想理论基础、法律基础都产生了社会化倾向,经济法的产生正是满足了社会化的需求,使其自出生起就带有社会法的气息。

经济法属于社会法中的一员,与民法、行政法区别开来,各尽其责,更加证明其社会本位性。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指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性质。

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是经济法的使命,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由国家在遵循社会经济规律、市场运行机制的基础上,进行调节、控制和指导,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正常运行,协调发展。

下面从经济法产生的背景、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来分析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

在现代生产条件下,形成了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市场主体独有之间的矛盾,为调和个体或私人之间的利害冲突,经济法应运而生。

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律,不同于一般法律的以个人权力为本位,注重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通过经济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保障经济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维护竞争秩序,协调社会再分配,将经济个体行为纳入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框架中评价,促进经济正义、自由、效益和安全。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产生于经济法自身与生俱来的社会性,这决定了它必须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第一保护目标的经济法利益保护结构可以适应首先保护公共利益,或适应通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现从总体上保护公民、法人利益的需要。

该各利益保护结构反映了社会整体调节机制的要求,也是这种机制作用的目标。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需要由国家加以规制或调控的一定的经济关系。

有市场经济秩序关系,如企业关系、消费关系等;还有宏观经济利益关系,如区域经济关系、经济结构和生产力布局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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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摘要:社会本位是以社会整体为中心和起点,要求在个人与社会之间重新分配权利的一种法律思想。

它将社会视为目的而非手段,坚持权利本位,但主要关注社会公共权利而非个人权利。

私法因其奉行个人本位理念而难以容纳这一权利。

社会公共权利的栖息地主要是经济法和其他社会立法。

在社会本位实现过程中,国家的作用至为关键,除立法机关应以社会整体为中心配置权利和义务外,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成为实现社会本位的重要力量。

“经济法具有社会本位性,即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

”一、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一个部门法从19 世纪后半叶起,在经济及其法律调整的实践中, 出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间的隔阂渐次消弭,公法和私法互相渗透融合之趋势。

由此出现了所谓“私法公法化”(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和“公法私法化”(如金融及中央银行法、计划及产业政策法、国有企业法等) 现象。

法学界的反应则是许多学者认为出现了公私法形态混合, 既不属公法也不是私法的第三法域—社会法。

经济法正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趋势下形成的,是能充分满足社会化需求的法,在“私法-社会法-公法”的法律三元结构中是属于社会法范畴的。

经济法主体既不是纯粹的私人,也不是纯粹的行政机构,而是既要克服由于存在信息不充足、自然垄断、垄断、外部效应等“市场失灵”现象,又要防止政治国家一味介入市民社会导致的“寻租”等“政府失灵”现象的社会团体。

在团体社会中,各社团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对经济从宏观把握,防止两极分化,对国家既不俯首称臣也不骄横跋扈,而是起到一种监督提醒的作用。

经济法将“民商法”下的“市民”还原为“消费者”、“中小投资者”;将抽象的“商人”还原为“中小企业”、“大企业”,按它们不同的社会角色,设置不同的权利与义务。

经济法体现的不是单纯的私人意志,也不是单纯的国家意志,而是社会公共意志。

经济法弘扬实质正义与公平,是团体社会中每个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具体来说,经济法通过设置对中小企业、消费者等经济社会的弱势群体的最基本保障,限制了大企业、厂商等经济社会强势团体的不当行为,以保证社会利益的公平分配。

公法一般是由命令、服从等强制性规范构成,私法则是崇尚自由平等的任意性规范构成。

综上不难看出,经济法在许多方面与公法和私法大相径庭,而与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具有更大相似性,应当属于社会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一个法部门。

二、经济法价值与社会本位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具有其自身的价值,主要包括经济秩序、社会公平、效率等。

之所以认为经济法的价值有这些内容,是从经济法的外在价值来看的。

“经济法的外在价值,即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或所期望的经济法具有或者应当具有的价值,它是主体对经济法本身应有功用或实际功用的一种评价和判断。

”这些价值正反映了社会本位的实质,经济法的价值以及社会本位都是统一的。

经济法秩序价值核心体现在最终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稳定状态。

经济法调整下的经济秩序就是在现代社会,人类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经济活动过程中体现出来的不同经济主体间的一种平衡和谐有序的经济关系。

这种平衡和谐的经济关系,一方面为社会整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证,另一方面又表现为尽可能地实现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最大化。

平衡和谐的经济秩序反映了经济法治条件下不同经济主体经济利益的一种相互“妥协”,为了满足每种经济主体长远的经济发展目标,而在整体上达成一致,即可以放弃现有的经济利益而换取未来更多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的舍弃与获得,上升到整个社会,就是社会整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这种经济秩序具体表现为一个良好的、安全的市场环境,在这个有着国家适度干预协调的市场机制下,可以有效地防止垄断行为、倾销行为和其他不正当经济行为。

按照可持续发展理论,经济法的调控、规制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在总体上对国民经济运行协调和控制,以及在具体方面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限制和引导的统一过程。

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其法益目标,经济法所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是以社会公平为核心的, 具体为经济领域内的社会公平。

社会公平既追求形式公平,即同等条件下同等对待;又追求实质公平,即不同等条件下不同等对待,二者是统一的。

经济法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相统一于社会本位的基石之上,如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垄断企业的经济力量非常强大,所以,反垄断法是这些国家经济法的核心。

三、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调整原则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产品质量控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

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大众的利益,“人类的生存是个人生存的基础和前提,个人的生存利益只有通过全人类的生存利益的实现才能实现.”那社会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社会公共利益难以界定一方面是由于公共利益的受益对象即享有公共利益者的范围难以确定。

有学者曾经提出一定地域内的大多数人的利益足以形成公共利益,但这实际上是把公共利益局限于一定的范围内。

另一方面还因为公共利益具有流动性,不同时代,公共利益的内容必然存在很大的区别。

但认定公共利益的有一些基本要求:首先,合理性原则。

由于一种公共利益的实现经常是以其他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减损作为代价的,因此立法机关在界定公共利益时就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

对不同的权益类型权衡,从而最大限度的避免因小失大。

其次,公共受益性原则。

公共利益是某个特定范围内绝大多数成员所享有的利益,不是单个人,小团体或狭隘的集体所独自享有的。

例如在为公共利益征收公民,法人的财产或劳务时,必须考虑到征收的目的性,即为绝大多数成员的利益服务的,而不是为了搞政绩,提高形象而作出的决策。

再者,公平补偿性原则。

运用公共权力追求公共利益必然会有代价,这就造成公民权利的普遍损害或个别损害。

有损害必有救济,这样才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观,这是现代法治的一个要义。

这种救济主要表现为法定条件下的公平补偿和事先补偿,它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实体公正。

因此,如果在公共利益的实现中要以正义为取向,要保障法治社会珍视的基本法律价值,遵守正当程序就是必然的选择。

四、确立经济法社会本位的现实意义经济法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而产生的,同时,在解决政府失灵的过程中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

因此,我们可以说经济法存在的独特价值在于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国家制定经济法最直接的目的在于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解决两个失灵是经济法的宗旨所在,也是社会本位原则的宗旨所在。

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法律。

市场主体是自利型的,它不会主动追求公共利益;市场本身又只追求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市场在运行过程中还会迷失方向;而国家则是各市场主体利益的代表,它以追求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为己任,可以克服市场本身所带有的缺陷。

国家的这种特性是其他任何主体都不可能有的。

市场失灵内在于市场机制,与市场机制共存亡。

所以,要让市场机制本身来对市场失灵加以克服是不现实的,因此国家运用公权力以经济法的形式对市场失灵进行干预,针对不同缺陷采取相应具体制度加以矫正,以使市场获得最理想的资源配置效率,最终确保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基本依据,但是,政府干预也非万能,同样存在着“政府失灵”的可能性。

政府失灵一方面表现为政府的无效干预,即政府宏观调控的范围和力度不足或方式选择失当,不能够弥补“市场失灵”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

比如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力,缺乏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和措施,对基础设施、公共产品投资不足,政策工具选择上失当,不能正确运用行政指令性手段等,结果也就不能弥补和纠正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政府的过度干预,即政府干预的范围和力度,超过了弥补“市场失灵”和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或干预的方向不对路,形式选择失当,比如不合理的限制性规章制度过多过细,公共产品生产的比重过大,公共设施超前过度;对各种政策工具选择及搭配不适当,过多地运用行政指令性手段干预市场内部运行秩序,结果非但不能纠正市场失灵,反而抑制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

由于政府干预的公正性并非必然、政府某些干预行为的效率较低、政府干预易引发政府规模的膨胀、政府干预为寻租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政府失灵还常源于政府决策的失误等等,所以让政府干预成为替代市场的主导力量,其结果只能导致“政府失灵”,用“失灵的政府”去干预“失灵的市场”必然是败上加败,使失灵的市场进一步失灵。

但客观存在的市场失灵又需要政府的积极干预,“守夜人”似的“消极”政府同样无补于市场失灵,同样会造成政府失灵。

因此,政府不干预或干预乏力与政府干预过度均在摒弃之列。

现实而合理的政府与市场间的关系应是在保证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以政府的干预之长弥补市场调节之短,同时又以市场调节之长来克服政府干预之短,从而实现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二无机制最优组合,即经济学家所推崇的“凸性组合”。

为此,就需要政府从最大限度地消除导致政府失灵的根源入手,针对政府失灵的两个方面,采取切实措施(如确定有中国特色的政府经济职能双向重塑的总体思路;从理顺政府利益关系入手保证政府干预的公正、超脱;规范政府于预职能及行为:加强对政府调控行为的监督;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程度;把竞争机制引入政府调控的某些领域等),在克服和矫正市场失灵的同时,更要防止和补救政府失灵,明确国家宏观调控的内容,加强宏观调控的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经济法的制度体系。

综上所述, 经济法以社会本位为价值取向, 属于社会法, 是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制定的, 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正义、交易公平、宏观效率和公共福利。

”经济法正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 通过对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个体利益的协调, 来达到发展社会的目的.”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为原则,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和社会的关系, 注重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在效率问题上同时注意个体、团体、社会乃至全人类的效率和利益, 眼前、长远乃至子孙后代的效率和利益; 在秩序问题上同时兼顾个体自由、权利与他人的自由、权利, 以及与社会的正常运行发展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具有社会本位性,即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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