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经济法社会本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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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

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

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许光耀王巍摘要: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准,属于社会法。

首先,可以从西方法律思想的视角认知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其次,可以从法律理性的视角审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特征;再次,可以从毗邻学科的视角探索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内涵。

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根本性质,也是经济法区别于传统的民商法和行政法的根本标志。

经济法只有坚持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才能完成时代赋予它的历史使命。

“本位”是一种工具性的分析方法,或者称之为研究范式。

就其核心内涵而言,无非是指“中心”,当然还包括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等派生性内涵。

人们常说权利本位或义务本位,意即以权利或义务为中心,以权利或义务为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构筑法规范体系。

以主体价值的选择为标准,法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本位-国家本位、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

国家利用法实现其政治统治,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秩序,这种以“国家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国家本位”的;主张个人至上,个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认为法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个体自由的秩序,这种以“个人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个人本位”的;追求社会公共和总体利益的最大化,注重社会整体发展的均衡,保障社会整体效率的提升,这种以“社会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社会本位”的。

社会本位假定人作为社会成员彼此之间是联系(连带)的,因而强调,法应当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点。

经济法是社会化的产物,是适应经济和市场社会化的迫切要求,为解决社会化引起的矛盾和冲突应运而生的。

它是社会价值的体现,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效率、公平、正义,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并超越统治阶级的“国家利益”,而关注真正的社会利益,其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

一、从西方法律思想的视角认知法的社会本位理念175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自然法典》的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中列出了“分配法或经济法”的十二条内容。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指国家为了调控和规范经济活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制定经济法的过程中,社会本位理念是非常重要的,它强调法律规范应当以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和人的全面自由为目的,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其实现。

一、社会本位理念的内涵具体而言,社会本位理念在经济法领域的实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应当促进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和法治环境,鼓励和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励市场活力,推动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经济法要求企业在开展经济活动时遵守法律规范,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员工权益,保护环境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2. 保障公共利益社会本位理念要求经济法应当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加强对市场经济的监管和调控,防范和解决市场失灵和市场竞争不充分等问题,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公平正义。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规范市场经济的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等。

3. 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社会本位理念追求人的全面自由和全面发展,在经济法领域,就要求法律规范应当保障人的经济权利和自由,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的劳动报酬、工作环境和社会保障等。

1. 完善法律体系要推进社会本位理念在经济法领域的实现,就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强化法律制度建设,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形成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法治环境。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提高法律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2. 加强监管和调控3. 强化司法保护4. 提高社会参与要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需要提高社会各界对经济法的参与度,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和建议,集体智慧,形成共识,促进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1、社会本位理念的提出社会本位理念是经济法发展的重要基础。

在过去,经济法对经济活动的约束主要是基于市场中的自由竞争。

然而,这种约束往往会使得经济活动失去社会目标,导致贪婪和独裁。

于是,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开始关注社会效益,在法律领域提出了社会本位理念,即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让市场机制服务于社会利益。

这种理念的提出标志着经济法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

社会本位理念的提出,旨在使经济活动始终服务于社会利益。

社会本位理念的推行,反映出对社会合理秩序的追求和对公共利益的重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使市场经济由“利己”向“利他”转化。

在过去的市场经济中,企业为了保持利润,不顾消费者和社会的利益,采取虚假宣传和违法手段。

而社会本位理念提出后,企业被迫面对社会的监督和制约,从而转移自身利益的重心,使市场经济向着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2)使政府管理市场的方式更加科学,从而建立健全的市场机制。

社会本位理念让政府更加在意市场环境对社会效益的影响,调整和适应市场规律,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政策法规,为市场机制的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3)使经济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社会本位理念使得经济法律制度在制定时更加注重法律效果之外的社会效应,更加注重市场活动的合法合规性和合理性,从而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1、完善经济法律制度首先,为了强化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需要完善经济法律制度。

政府在制定经济法规时应该关注社会效益,通过社会监督和不断检验调整,建立更加适合市场发展的法律制度。

此外,要加强与国内外立法和法律规则的对接,提高立法水平和质量。

2、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其次,为了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需要提高市场监管水平。

政府要加强市场监管,从各个方面打击非法行为,紧盯中小企业、新兴企业和市场中的风险点,从根本上消除市场中的不公和不正当交易,建立高效秩序的市场。

3、加强社会教育最后,为了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需要加强社会教育。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一门法律学科,其目的是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法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人民的切身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如何在经济法中贯彻社会本位理念,并在实践中加以实现,是当前亟需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社会本位理念与经济法社会本位理念强调的是以社会福祉为中心,以实现社会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在经济法中贯彻社会本位理念,首先要明确法律的宗旨和价值导向。

经济法的制定应当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人民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

要在法律规范中体现社会本位理念,如在货币金融法中规定货币政策的目标是维护货币的稳定性和推动经济增长,同时要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在市场竞争法中规定市场秩序的形成和维护要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等。

还需要通过司法实践和法律解释等手段来强化社会本位理念在经济法中的地位,确保法律的适用和执行能够真正造福社会、维护社会稳定。

1.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经济活动中,一些市场主体因为地域、行业、资源等各种原因,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资源不平等、机会不公等问题,导致市场竞争失真,社会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社会不公平现象。

经济法应当借助法律手段,来纠正市场中的不公平现象,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如反垄断法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等。

2. 保障社会稳定和安全社会本位理念强调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经济法应当以此为出发点,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在经济活动中,一些市场行为容易导致市场波动,甚至引发社会风险,如金融风险、市场价格波动、社会治安问题等。

经济法应当通过法律手段来预防和控制这些风险。

比如金融监管法规定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食品安全法规范食品生产和销售行为,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等。

3. 保障社会人民的切身利益经济法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人民、造福人民。

经济法和社会法中的“社会本位”辨析

经济法和社会法中的“社会本位”辨析

2 利 益 的内容不 同 。经济法 是对 自由的经济活 动产生 的不 . 公 平现象 进行 纠偏 , 法律 的纠 偏是有 限度 的 , 但 不能影 响市场 的
社会本 位在 法学领 域 的兴起 与西 方社会 法学 派 的创立是 分 正 常运行 。同时 , 经济 法应 当本着 经济 效益原 则, 一方 面维护社 不 开的 。 社会 法学 派的价值 观基 本上 是 ‘ “ 社会 本位论 ’ 社会 本 会 公平 , 。 另一 方面 要促 进经 济的发 展 。所 以, 济法 的社会利益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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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经济 法和社会 法是 两个存 在争议 的 法律 部 门, 而这 两个部 门间也 存在 竞合 的地 方 , 其二 者 ‘ 会 本位” 对 牡 的探讨就
经 济法 社会法 社 会本位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9 1-4 - l 10 .5 22 0 )1 6O 3
是 一例。 同的法律 部 门是 否适用 同样 的法律 本位 , 法与社 会法哪 个才是真 正的 ‘ 会 本位”这 些将是 本文探 讨 的内容。 不 经济 社 ,
视, 对法 的 目的和 作用有 了新 的认识 。 三、 结语
在我 国法学 界, 慧星认 为 :为 使社会 共 同生活之 增进 , 梁 “ 即
庞德 认为 , 十世 纪的法 应该 是 “ 二 社会 的法” 可 见 自社会法 ,
强使 人负担特 定之 义务 , 限制或剥 夺其 某种权 利 。 是之 为社会 本 学 派创立 以来 法律 理念 正发 生着 重大 的变 革 。当法的社 会化 已 位之法 制 。董保 华认为 社会本 位包 括 以下 几点 内涵 : 1增进人 经成 为一种 趋势或 者 一种潮 流 , 私法 出现相互 渗透 的时候 , ” “、 公 社 类社会共 同福祉 , 维护 社会安 全; 、 进社会 的均衡发展 ; 、 强 会本位 也被 其他部 门法 所采 用 。 慧星就 认为 , 2促 3增 梁 民法应 是以权利 人类 社会 的合 作协调能 力 。笔者 认为认 为 , 的社会本位 是对个 本位为主 , ” 法 社会 本位 为辅 。此 时, 经济 法和 社会法 的社会本位 就

经济法社会本位价值的几点思考

经济法社会本位价值的几点思考

2006.11法制与社会经济法社会本位价值的几点思考□陈亮丁圣伟(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摘要法律存在多种价值。

这些价值与法律的本位观存在密切的联系。

法的价值是有序的。

众多的价值存在层次的差别,而在某一部门法中处于高层次的价值所反映的正是该部门法的本位观。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这种本位观也是价值层次的具体体现。

经济法以效率、秩序、公平与正义等为主要价值,这些价值统一于社会本位价值之中。

关键词法的价值个体本位社会本位价值层次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24-02一、法的价值的概念与价值本位(一)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法学家长期关注的命题。

对于法的价值,我们认为,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对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①基于这样的定义,可见法与人是互动的,而哪一种部门法的产生,也是一种发展与选择的结果。

正是因为人对于法的指向性的选择,法的价值就有许多内容。

通常认为,法的价值有秩序、效率、公平、正义和自由等等。

对于如此众多的价值,它们的存在不是杂乱无章的。

在主体主观指向与满足程度不同的情况下,法的价值是有序的,进一步说是,有层次感的。

层次不同,各个具体价值的重要性也是不同的。

主体基于某种考虑,将一种价值放在较高层次之上,那么,该种价值相对于较低层次的价值而言,就显得更为重要一些,高层次的价值与低层次的价值相比,也更为人们所关注。

(二)价值本位观。

明白层次的不同,是解决价值冲突的方法之一,当层次不同的价值发生矛盾的时候,主体往往会选择放弃低层次的价值而追求高层次的价值。

这种选择,就是价值本位的外在表现。

在价值金字塔顶端的价值所反映的,就是这个时代的本位观,或者,某一部门法的价值体系的顶端所反映的,就是该部门法的本位观。

但是,法的层次级别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随着历史时期的变迁和时代重点的变化,具体价值的层次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原先处于较低层次的价值则可能上升到较高的层次,反之亦然。

小议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小议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小议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经济安全、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这个法律体系中,社会本位是一个重要的理念。

在本文中,我将对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进行探讨,以期达到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的目的。

首先,什么是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在经济学中,社会本位是指所有公民的利益和福利应该是最优先的考虑因素。

具体到经济法领域,即法律制定和执行应该以保障公民经济权益为出发点。

这种理念的实现,既要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自由性,也要积极地维护消费者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为什么要实行经济法的社会本位?首先,以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不仅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提升,还可以保障企业的长期发展和市场的稳定性。

其次,从公民角度考虑,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能够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防止市场动荡或者产品降低质量给大众带来的损失,保证社会安全和稳定。

那么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如何贯彻实施呢?首先,认真执行各种经济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惩罚。

其次,在立法过程中,要同时考虑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双重因素,确保立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可实施性。

此外,在执行过程中,要强化社会监管,支持和鼓励公民和社会参与到经济法的执行中来,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利。

最后,多措并举加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要通过增加宣传、提高司法效率、加强执法规范化、完善市场监管制度等措施,不断推动经济法在社会中受到更好的实施和认可。

总之,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既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又是保障公民和社会的基本权益的重要手段。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要求政府、企业和公民一起努力,共同促进市场稳定,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推动经济发展,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经济法社会本位

经济法社会本位

经济法社会本位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调节社会经济关系,保障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即以社会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灵魂。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体现在其立法宗旨上。

经济法的立法宗旨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

它强调的是社会整体利益,而非个别利益或个体利益。

这一宗旨的实现,需要经济法对各类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调节,从而确保社会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和稳定。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还体现在其调整对象上。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经济活动,包括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

经济法通过对这些环节的调节和控制,实现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再次,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还体现在其法律实施上。

经济法的法律实施,需要依靠政府、市场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完成。

其中,政府的作用在于制定和执行经济法规,市场的作用在于依据市场规律进行资源配置,社会的作用在于监督政府和市场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只有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面形成合力,才能实现经济法的有效实施。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还体现在其价值取向上。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公平、效率和秩序。

其中,公平是核心价值,效率是重要目标,秩序是基本要求。

经济法通过实现公平、效率和秩序的价值取向,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其基本原则和灵魂。

它体现在经济法的立法宗旨、调整对象、法律实施和价值取向等多个方面。

只有坚持社会本位,才能更好地发挥经济法在调节社会经济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保障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持续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之法在国家治理和企业运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的重要性及其作为社会本位之法的必要性。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关系和维护整体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的出现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西方国家开始面临一系列经济危机和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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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经济法社会本位(一)
【内容提要】经济法法本位的主流观点是社会本位,但这种观点却缺乏严谨的论证。

本文从分析“本位”和“社会”的概念出发,对“社会本位”加以剖析,以论证经济法的法本位并非社会本位,并提出一种新的观点——“发展本位”。

【摘要题】理论探讨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本位/发展本位
在当前经济法学界,经济法法本位的主流观点是社会本位,其所谓社会本位主要是指经济法应当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己任。

(注:社会本位论者除使用“社会利益”一词外,还经常使用“社会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益”、“公共利益”等词,其含义相同,本文统一使用“社会利益”。

)但社会本位论者对此观点却缺乏严谨的论证,甚至许多人就先验地认为本当如此。

笔者在此对社会本位及当前流行的各种观点提出质疑,并提出“发展本位”的新观点。

一、对“本位”及“社会”的理解
如果我们要证明经济法是社会本位,那么首先就应该弄清这里的“本位”以及社会本位中的“社会”是指什么,这是论证该命题的前提和基础。

也是本文对社会本位质疑的逻辑起点。

“本位”一词在汉语中有5个含义:(1)原来的官位;(2)原来的座位;(3)本人的府第;(4)主体,中心;(5)货币制度的基础或货币价值的计算标准。

如果将“本位”放在本文的语境中加以讨论即指“法本位”。

这是我国学者在20世纪初提出的一个原创命题,(注:对此论证详见童之伟《20世纪上半叶法本位研究之得失》,载《法商研究》2000,(6)。

)但对法本位的概念却没有深入研究和取得一致意见。

在上个世纪30年代有代表性的定义是“当研究权利义务之先,对法律立脚点之重心观念,不可不特别论及,即所谓法律之本位是也”。

1]当代有学者定义为:“法律本位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必须首先确立法律的基本目的,基本任务或基本功能,它反映了法律的基本概念和价值取向。

”2]另有学者认为“所谓法律本位问题,其实是指法律的直接根据,即立法理由:法律根据何种理由而立,或者说由何种观念派生?”3]从上述定义中我们可以抽象出法本位的两个特征:一是立法标准,它是法律制定的直接标准;二是价值导向,它在法价值观体系中带有本质的、根本性的规定。

这也契合了“本位”一词第④、⑤项的含义即“中心”和“标准”。

那么“社会”怎样理解?社会的概念极其复杂,也许“我们只有走到路的尽头时,才能真正知道什么是社会,也就是说,这也许是我们永远也无法真正地知道的东西”。

4]自孔德开创社会学以来对社会的认识一直就有两大传统:唯实论和唯名论。

实证社会学派的孔德、斯宾塞、马克思、涂尔干等认为社会是一个抽象于具体个人而存在的客观实体,它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

人之于社会,正如细胞之于人,社会一经产生就成为与个人不同的更高的独立层次。

而人文主义社会学派的腾尼斯、韦伯则认为社会只是一种假象,它不过是由于具体的人的相互联系而组成,不能“只见社会不见人”,因此更应该注重个人的研究。

而当今对社会的认识正趋于上述两种传统的融合,哈贝马斯、吉登斯、布迪厄、福柯已提出反对主客二原论思维方式。

我国社会学创始人费孝通在总结他的学术研究时就指出社会的确是一个实体,但个人是这个实体活的载体,是可以发生主观作用的实体,社会和个人是相互配合的永远不能分离的实体。

5]笔者认为这是对社会准确、客观的解释。

二、对经济法本位建立于社会本位的检讨
何为社会本位?经济法学者通常是将社会利益界定为社会本位。

依据法社会学家庞德的理论,“法律的功能在于调节、调和与调解各种错杂和冲突的利益”。

6]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7](P82)“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

8](P70)“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

8](P378)其“‘本位思想’通常是由法律所体现的利益所决定的。

”,6](P9)因此以利益为法本位是有其合理性的。

如果依据本文对法本位的分析,那么社会本位实质就是以社会利益为经济法立法标准,
以社会利益为经济法根本价值导向。

但事实上无论其作为立法标准还是价值导向都是行不通的。

(一)社会利益不能作为经济法的立法标准
首先社会利益无法找到合适的利益承载主体决定其无法作为一种立法标准。

当人们“一谈到利益,总是意味着那是隶属于一定主体的利益”。

9]而社会作为一个主体,正如本文所分析的那样,它虽与具体的人密不可分,但绝不是简单的个人的总和,它是一个极为抽象的实体。

这样的实体是无法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所以大多数社会本位论者对社会的解释就含糊其词,甚至避而不谈,并且他们不自觉地将国家等同于社会。

因为就人们所理解的社会的外延“大多指在一个国家范围内的人们活动关系和形式的总和,一旦小于或超出这个范围,人们往往会加上前缀定语,如‘氏族社会’、‘人类社会’、‘国际社会’等等。

”10]可见社会本位论者视野中的未加界定的社会就是指国家。

提倡社会本位岂不变成了国家本位?而社会本位论者自身也认为:“国家至上,国家中心,国家意志决定一切,国家统筹一切的国家本位观念阻碍了法律的进化。

”11]当然,有的社会本位论者也注意到这个问题,因此他们提出了种种所谓社会利益的代表,例如社会团体。

(注:郑少华在《经济法中的社会——从社会视角展开》一文中就持此观点,载《法学》2000年,(2)。

)但“在严格意义上,社会团体代表的只是一种团体利益,团体利益具有相当的狭隘性,它不能与社会利益划上等号”。

12]并且社团的局部利益本身也可能相互排斥,甚至完全对立的。

另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将政府视为社会利益总代表。

(注:邱本在《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基础建构与原理阐释》中多处指出政府是社会总代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另参见王源扩《重构学科基础——评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载《经济法学评论》第2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这种观点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政府是公认的国家的代表,那么政府所代表的社会利益与其代表的国家利益不易界分,在这里社会本位又变成国家本位;第二,依据公共选择理论,政府行为目标并非与社会利益之间必然一致。

故依托具体的某一类组织或社团来代表社会利益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国家机关、企业个人、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均可能代表社会利益。

所以,社会作为一个实体的高度抽象性以及其代表的复杂性、多元性决定了经济法无法寻求到社会利益的合适承载主体,也当然不能将社会利益作为立法标准。

其次,社会利益具有不确定性也决定其不能作为一种立法标准。

庞德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

13]但“这一区分具有很大模糊性,因为各种利益是可以相互沟通和转化的,同一主张可以以不同的名义提出,每一种主张不一定只属于一个范畴。

”12](P122)并且庞德将社会利益进一步划分为一般安全中利益,一般道德方面的社会利益,一般进步的利益以及个人生活中的社会利益。

(注:我国有学者认为庞德的所谓社会利益具有极大的虚伪性,它所维护的不过是垄断资产阶级的利益而已,根本不是什么全民利益,参见吕世伦《法理的积淀与变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P522。

)13](P399)那么经济法维护的所谓社会利益具体体现在哪里?有学者就对此提出疑问:“公共利益可分为由公共道德维护和体现的与公法维护和体现的(即国家权力维护和体现的)两个部分构成的整体共三个分析单元。

……社会本位所强调的公共利益是哪部分利益?(注:此处的“公共利益”即社会利益,而庞德所谓的“公共利益”按通说是与社会利益相并列的“国家利益”。

另外,如果依据此学者的观点,社会利益成为经济法法本位的前提是经济法的性质是公法。

但学界对此却存有较大争议,法国的乌安、R.萨维、我国的杨紫煊教授认为是公法;日本的金泽良雄、比利时的R.昂立翁认为是公私交错的混合法域,日本的丹宗昭信和荷兰法学家认为是社会法,等等。

)14]社会本位论者没有回答,我们也不得而知,可见其对社会利益的认识也仅仅是一种没有明确质的规定性的感觉而已,这种模糊的认识源于社会利益自身的不确定性。

本身没有统一标准的社会利益自然也不能作为立法标准。

(二)社会利益不能作为经济法的价值导向
如果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其价值导向是社会利益优于其他主体的利益,社会本位论者就明确提出了社会利益至上或优先的原则,(注:见王肃元、周林彬、许志勇《经济法概念新探——一种经济分析思路》,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4);姚明《经济法的几个原则探讨》,载《当代法学》1991年,(3)。

)即高于个体利益与国家利益。

因此有必要厘清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来说明其不能作为价值导向。

(注:社会本位论所指的社会利益优先原则还优于其它类型利益,如群体利益。

但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是经济法学界对利益主体划分的常用方式,例如认为民法是维护个人利益的个人本位,经济法是维护社会利益的社会本位,行政法是维护国家利益的国家本位。

因此下文的论述就围绕这三类利益主体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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