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规行为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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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速清理整顿违法联营及挂靠行为的通知[1]

关于从速清理整顿违法联营及挂靠行为的通知[1]

关于从速治理整顿违法联营及挂靠行为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为了进一步落实集团公司《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规范集团公司及各单位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集团公司决定进一步加大力度,从速治理整顿违法联营及挂靠行为。

现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成立“北京建工集团治理工程违法联营及挂靠行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集团的治理工作。

组长:张传成成员:集团公司办公室、经营部、纪检监察部、审计部、施工管理部、安全监管部、科技质量部、项管中心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经营部。

二、工作内容1.2015年1月20日前,完成本单位梳理及认定工作,并上报集团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2.2015年2月9日前,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完成整改及治理整顿工作。

3.集团公司将分阶段,对各单位逐一进行工作验收。

各单位总经理、主管经营、生产、安全、技术副总经理均要在报送集团的专项治理报告上签字确认,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责任追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集团公司将责令其停工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其所属二级单位使用集团资质投标资格,并停止办理相关经营投标手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集团公司将追究其所属二级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四、工作要求:1.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切实发挥法人主体作用,按集团要求,立刻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力度,对在施项目,从速治理整顿违法联营及挂靠行为。

对于新承接项目,一律禁止联营挂靠。

2.各单位均要设立由总经理任组长的工程违法联营及挂靠行为治理工作小组,并于1月6日前将领导小组组成情况报至集团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认定标准北京建工集团办公室 2015年1月4日联系人:曹氡;联系电话:6392.8923附件: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联营及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承包商典型违章违规行为表

承包商典型违章违规行为表

施工现场典型违章违规行为
序号 级别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 内容 不具备相应资质承揽工程建设项目 违规对承揽的工程项目进行转包、分包 施工安全教育过程存在弄虚作假、替考、代笔 安排未经甲方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施工 进场施工前未组织安全技术交底或未进行JSA分析 未按要求办理作业票即进行动火、用电、高处、进入受限空间、破土及起重作业 否决 擅自变更动火地点,未规范检测可燃气体浓度并根据结果采取防护措施进行动火作业 高处作业不规范系挂安全带,违反安全管理要求使用移动脚手架等高处作业辅助设备 未规范检测氧气含量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有效的个人安全防护措施即进行受限空间作业 未对工作范围内无关人员进行清场即开始起重作业 未摸清地下电力线路、油气管网等隐蔽工程分布情况即开展破土作业 其他违反国家及中石化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 未落实“一机、一闸、一保护”等安全措施即进行临时用电作业 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 未取得合法手续擅自进场开展施工作业 施工现场未设全过程、全方位视频监控 使用国家、行业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材料及工器具等 严重 使用未经有效检验检测合格、无使用许可证或者安全标识的特种设备等 施工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等个人防护用品即入场进行施工作业 施工人员在禁烟区内吸烟,携带火种进入防爆区域或在防爆区域使用非防爆设备 高处作业使用脚手架或工作平台搭建不符合规范要求,或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甲方施工作业监护人未同时在施工现场进行作业监护 其他易导致人员伤亡的严重违章违规行为 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并向监理备案,未对承担项目施工作业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并制定 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现场未按法规或合同要求配备有资质的承包商安全管理人员 施工机动车辆不安装有效阻火器进入防爆区关箱无保护接地、未直立固定、无遮雨防水等措施 受限空间作业未设置警示标识或受限空间出入口不畅,盲板隔离、强制通风等安全措施未落 实到位 严重级别违章违规外,其他违反动火、用电、高处、进入受限空间、破土、起重作业安全要 求的违规行为 模板工程无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未经审批、无验收手续,支撑系统不符合规范要求,未经批 较大 准进行模板拆除,拆除区域未设置警戒线且无监护人 基础施工无支护方案或方案未经规范审批,积土、料具堆放距槽边距离不足,未按规范设置 安全出口或逃生通道,未按规范放坡或未进行有效支护 无准用证、有效驾驶资质使用、驾驶叉车、翻斗车,存在行车载人或违章行车等违章行为 使用未经验收的起重机械,吊装作业不设置警戒线,不规范捆绑被吊物件,吊车未支撑在坚 实地面及支腿无垫板等 乙炔、氧气等压缩气瓶摆放、搬运等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未建立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文明施工责任人、区域划分、职责划分不明确 其他较严重的违章违规行为 一般 非严重、较大的其他违反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票等规章制度的行为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罚款5万元
1
1
专职安全员
罚款5万-10万元
2
2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罚款10万元
3
3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安全管理
SGB002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拆装方案进行审核的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7]71号)第十五条、十六条
SGB013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且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限期整改
1
1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逾期未改
2
2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安全管理
SGB014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限期整改
4
4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安全管理
SGB021
施工单位破坏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行为类别
不良行为代码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处罚处理依据
企业记分
人员记分
处罚处理
分值
分值
记分对象
企业综合管理
SGA001
未在规定期限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三十五条
罚款1千元
1
1
企业负责人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示例)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示例)

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示例)说明:1.该目录编制主体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该目录公示主体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本市各级市场监管系统。

3.属于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将处罚裁量基准档统一确定为“A档”:(1)对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反垄断、强制性产品认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安全质量问题,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2)因商业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特殊时期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侵犯消费者隐私、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扰乱市场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

4.“裁量基准编码”、“违法行为名称”、“法律依据”、“违法情节”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应内容填写。

5.“违法行为分类”和“处罚公示期限”对照附件2“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违法行为分类”对应关系表填写。

6.符合《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在市场主体申请缩短公示期后,对照附件2“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违法行为分类”对应关系表,确定“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的期限。

处罚公示期为3个月和36个月的,不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限。

附件2“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违法行为分类”对应关系表注:1.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不同违法行为分类时,应先行按照违法行为本身的危害性,对现行处罚裁量基准“裁量档”进行核对,属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经济或者社会秩序,存在严重失信问题的违法行为(见附件1说明中“3”),应统一确定为处罚裁量“A档”。

2.处罚裁量基准中,有多个处罚“裁量阶”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情形的,均应按照上表中“情节严重”建立与“违法行为分类”之间的对应关系并据此确定处罚公示期限。

企业常见五类220项违法违规行为清单

企业常见五类220项违法违规行为清单
91
未按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国有产权转让价款。
92
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量化给个人。
93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与拟受让方串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94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拟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协议签订。
95
违规将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
96
20
企业以物易物、以物抵债,未确认收入。
21
企业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基建项目的自用商品,未确认收入。
22
无偿赠送的企业产品,未确认收入。
23
将企业产品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未确认收入。
24
单位信用卡账户资金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或将销货收入及现金存入。
25
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26
72
取得资产未按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造成资产损失。
73
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
74
将财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75
对外投资或担保数额超过规定的限额。
76
违规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77
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对外投资、赊账经营、物资采购及固定资产修建。
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66
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违规拆借资金。
67
上市公司违规通过金融机构向关联企业发放委托贷款。
68
违规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69
应当进行产权界定而未进行,隐瞒不报或串通作弊,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损。
70
未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规章制度。
71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调整条目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调整条目

法实施条 标办法》 互串通投
例》四十 第七十四 标或者与
条;

《中华人
招标人串 通投标
民共和国
的,投标
招标投标
人以向招 C166460
法实施条
标人或者 0T
例》四十
评标委员
一条;
会成员行
《中华人
贿的手段
民共和国
谋取中标
招标投标
的,中标
法实施条
无效,处
例》第六
中标项目
十七条;
金额千分
《工程建
之五以上
设项目施
C166460 0A030
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调整条目
违法情形
裁量基准
企业记分 对象
记分对象 修改为
人员记分 对象
未按照安
全施工的
要求配备 责令限期
齐全有效 改正,处
的保险、 合同价款
限位等安 1-2倍以下
全设施和 的罚款
装置,涉
及未按1项照的安
全施工的
要求配备 责令限期
齐全有效 的保险、 限位等安
5万元以
行处罚
上10万元
以下的罚
款;造成 C161130
损失的, 0A030
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
法第十八
31
对提供大
型施工机
械的单位
安全管理
C161880 0
未按照规 定进行检 查和维护
保养的行
为进行处

《北京市 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 管理办法 》第十八 条第二款
《北京市 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 管理办法 》第三十 五条
千分之十
工招标投
以下的罚
标办法》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罚款10万元以上
3
3
企业负责人
安全管理
SGB039
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范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限期整改
1
1
专职安全员
罚款1000元
1
1
专职安全员
罚款1000-3万元
2
2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罚款3万元
3
3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罚款10万元
1
1
项目负责人
罚款10万-50万元
2
2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罚款50万元
3
3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安全管理
SGB017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罚款10万元
1
1
企业负责人
罚款10万-50万元
限期整改
1
1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逾期未改
2
2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安全管理
SGB015
建筑施工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且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警告
1
1
企业负责人
安全管理
SGB016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限期整改
1
1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安全管理
SGB042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调整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调整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C16327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警告,并处以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业企业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
1
0
33
安全管理
C1632800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调整条目
序号
行为
类别
职权
编号
职权名称
认定依据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基准
编号
违法情形
裁量基准
企业记分对象
记分对象修改为
人员记分对象
人员记
分分值
分值修改为
法规依据
条文内容
23
安全管理
C1610300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C1618800B020
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期限大于2个月的

(完整word版)京建法〔2015〕3号-附件-附件

(完整word版)京建法〔2015〕3号-附件-附件

京建法〔2015〕3号附件
关于调整有关企业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的通知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时间:2015年11月18日发布时间:2015年11
月18日浏览次数:3590
京建发〔2015〕368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015年分别印发了规范性文件《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建法〔2015〕3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5〕13号),对参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记分处理。

为强化文件的贯彻落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现决定将《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和《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进行调整,新增部分违法违规行为记分项目,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 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 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
C166620 0T
C166620 0B010
C166620 0B020
C160240 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 纠正,没有造成危害 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C160240 0A010
存在违法行为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0
0
1
1
7
安全 管理
C160 2400
对施工单位未在 施工现场危险部 位设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的行 为进行处罚
《建筑业企业 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 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 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3640 0T
C163640 0C010
C163640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 纠正,没有造成危害 后果 逾期不办理,违法情 节较轻的
行为 类别
职权 编号
职权名称
认定依据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法规依据
条文内容
基准 编号
违法情形
裁量基准
企业记 企业记 人员记 分对象 分分值 分对象
C160220 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0
对施工单位未按
C160220 0T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行政处理部分)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行政处理部分)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4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4
5
安全管理
GQJZ102014
施工单位破坏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三条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4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员
4
6
安全管理
GQJZ102018
2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2
11
安全管理
GQJZ102025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1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1
逾期未改,责令停业整顿等
施工企业
2
项目负责人
责令整改
施工企业
0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1
10
安全管理
GQJZ102023
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0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1
逾期未改,责令停业整顿等
施工企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0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1

(项目拆分)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项目拆分)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人员管理 GQJZ209001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 期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项
处罚处理依据
企业记分 处罚处理 罚款5万元 罚款5万-10万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罚款10万元 罚款5万元 罚款5万-10万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10万元 罚款5万元 罚款5万-10万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罚款10万元 罚款5万元 罚款5万-10万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四)项 罚款10万元
安全管理
GQJZ102023
安全管理
GQJZ102024
安全管理
GQJZ102025
安全管理
GQJZ102028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说 第二十七条 明 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 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 第二十八条 全施工措施

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试行)

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试行)

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试行)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 21 —
— 22 —
— 23 —
— 24 —
— 25 —
— 26 —
— 27 —
— 28 —
— 29 —
— 30 —
— 31 —
— 32 —
— 33 —
最长期限),否则不予处理。

2.申请途径:通过邮寄或在我委接待大厅当面提交相关材料。

3.应提交的材料:缩短公示期的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明)、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材料、今后不再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书面承诺(对于前述材料,被处罚主体为法人单位的需加盖法人单位公章,被处罚主体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签字)。

4.办理期限和结果:我委在收到相关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缩短公示期的决定,符合缩短公示期条件的,直接将相关处罚信息从我委门户网站撤销公示,不符合缩短公示期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具体事实理由。

5.后续行为要求:在申请缩短公示期并作出今后不再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承诺后,因同类违法行为再次被处罚的,不再享有缩短公示期的权限。

— 34 —。

北京市建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北京市建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北京市建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北京市建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是北京市领导为了规范建筑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而制定的一项措施。

该标准的出台,旨在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监管,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本文将对该标准进行分析,探讨其背景、内容以及对建筑企业发展的影响。

在过去的几年里,北京市建筑市场出现了一些不良现象。

一些不法企业以低价中标、偷工减料等手段获取利益,不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声誉。

面对这些问题,北京市领导决定出台《北京市建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以加强监管力度,并通过记分制度来约束和惩处不良行为。

《北京市建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一系列被认定为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细则;二是制定了相应的记分办法和扣分细则;三是规定了记分达到一定标准后将会受到的处罚措施。

这一标准的出台,为建筑企业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行为规范,也为领导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监管工具。

该标准明确了一系列被认定为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细则。

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拖欠工程款项、使用假冒伪劣材料、违法分包、超范围施工等。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也严重威胁到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标准,每个被认定为违法违规行为将会被记分,并根据记分办法和扣分细则进行相应扣分。

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会有不同程度的扣分,累计达到一定记分后将会受到相应处罚措施。

这些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参与招投标、暂停资质等级评审、吊销资质证书等。

通过这样一套完整的扣分制度和处罚措施,可以有效地约束建筑企业的行为,促使其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

《北京市建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的出台对建筑企业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该标准的出台将促使建筑企业加强自律,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企业将更加注重合法合规经营,提高工程质量和服务水平。

北京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调整

北京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调整
未按照规定进

负责
未按照规
设工程施工
工程施
定进行检查和维护保

安全
C1618
C1618800
行检查和维护
处3000元以上5
人、
31
管理
800
定进行检
现场管理办
工现场
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B020ຫໍສະໝຸດ 保养的期限大000元以下罚款

专职
1
0
查和维护
法》第十八条
管理办
部门责令改正,处100
于2个月的

安全
保养的行
任。
设施和装置,涉
和装置的
及2项的
行为进行
未按照安全施
处罚
工的要求配备
责令限期改正,
C1610300齐全有效的保
处合同价款3倍
3 0
B030险、限位等安全
的罚款
设施和装置,涉
及3项的
24
安全
C1611
对出租单 位出租未 经安全性 能检测或 者经检测 不合格的
《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第十
《建设
工程安
C1632700
违法情节严重
人、
32
管理
700
单位未按
(二)项、第
理规定》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B030

00兀以上1万兀

专职
1
0
照规定办
(三)项;
第二十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
以下罚款

安全
理注销手
《建筑起重
八条第
0兀以上1万兀以下罚


续的行为

北京市住建委公布处罚混凝土质量差企业

北京市住建委公布处罚混凝土质量差企业

北京市住建委公布处罚混凝土质量差企业中国质量新闻网2011-05-11 17:06:57北京市住建委近日通报今年一季度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执法检查结果,对6家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立案处罚企业2家。

通报原文:关于二O一一年一季度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报京建发〔2011〕191 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促进预拌混凝土企业加强混凝土生产质量控制,提高混凝土产品质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开展了二O一一年一季度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执法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组织形式和内容本次专项执法检查由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组织2个检查组,对朝阳、海淀、大兴、丰台、房山、昌平、顺义和通州8个区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监督执法抽查,重点对取得向轨道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资格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了检查。

本次检查主要依据《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11/385-2006)、《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2006)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预拌混凝土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配备情况;预拌混凝土使用的原材料进场检验情况;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取样检测情况;设备计量检定情况;执行技术标准情况;预拌混凝土企业检验制度的建立情况;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人员、设备、工作场所、技术管理情况。

二、检查总体情况本次抽查预拌混凝土企业43家,其中取得向轨道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资格的企业41家,约占被抽查企业总数的95%,检查时正在承担向轨道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业务的企业为21家,约占被检查企业总数49% 。

从本次检查情况看,多数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总体质量管理情况良好;技术负责人配备情况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基本齐全,贮存标识基本明确,并基本能够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进场原材料进行复试;大部分企业的搅拌设备计算机控制系统能实现每盘动静态计量偏差显示和记录生产混凝土时的配料计量情况,生产数据可实时储存、导出、查询;本次检查共抽检水泥47组,试验结果合格47组,合格率为100%;砂42组,试验结果合格38组,合格率约为90%;石,43组,试验结果合格43组,合格率为100%;粉煤灰43组,试验结果合格42组,合格率约为98%;矿粉37组试验结果合格37组,合格率为100%;本次抽检已成型混凝土抗压强度试件64组,28天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结果均大于设计强度等级100%,其中28天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结果介于设计强度等级100%和115%之间的为3组,约占抽检总数的5%,28天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结果大于设计强度等级115%的为61组,约占抽检总数的95%;随机抽检现场混凝土拌合物并制作混凝土试件23组,28天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结果均大于设计强度等级115%。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6版)的通知(2016修订)
【法规类别】违章建筑
【发文字号】京建发[2016]20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5.31
【实施日期】2016.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宝提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6版)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2016版)的通知
(京建发〔2016〕201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
根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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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3
60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3
61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说明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1
62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情节显著轻微的
1
一般违法行为
3
情节严重的
10
5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情节显著轻微的
1
一般违法行为
3
逾期不改正的
5
情节严重的
10
6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8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情节显著轻微的
1
一般违法行为
3
逾期不改正的
5
情节重的
10
9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情节显著轻微的
1
一般违法行为
3
经整改未达标的
5
序号
违规行为描述
依据
违规情节
记分分值
1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外窗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新增记分标准

外窗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新增记分标准

附件3外窗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新增记分标准序号行为类别不良行为代码违法违规行为描述认定依据处罚处理依据企业记分人员记分处罚处理分值分值记分对象1质量管理GQJZ204046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外窗安装时,每个项目管理部未按要求配备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员。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22〕11号)第三条第(二)项《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22〕11号)第三条第(二)项责令改正11项目负责人2质量管理GQJZ204047《外窗工程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核;或《外窗工程施工方案》内容不符合《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要求。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22〕11号)第三条第(三)项《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22〕11号)第三条第(三)项责令改正11项目负责人3质量管理GQJZ204048未经复试进行外窗安装。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22〕11号)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22〕11号)第四条第(一)项责令改正11项目负责人1序号行为类别不良行为代码违法违规行为描述认定依据处罚处理依据企业记分人员记分处罚处理分值分值记分对象4质量管理GQJZ204049由外窗生产企业送检外窗及委托复试。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22〕11号)第四条第(二)项《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22〕11号)第四条第(二)项责令改正11项目负责人5质量管理GQJZ204050未制作不同部位施工工艺实物样板;或施工工艺实物样板未经验收进行大面积外窗施工;或未留存施工工艺实物样板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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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3分 5分 10分 2分 5分 10分 10分 5分 10分 10分 10分 10分 10分 3分 5分 10分 5分 10分 5分 10分 2分 5分 10分 2分 5分 10分
17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18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11
施工单位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12
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13
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第 1 页
序号
违规行为描述
依据
违规情节
情节显著轻微的 一般违法行为 经整改未达标的 情节严重的 情节轻微的 一般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 情节轻微的 一般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 情节轻微的 一般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 情节显著轻微的 一般违法行为 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 准的 情节严重的 情节显著轻微的 一般违法行为 情节较严重的 情节严重的 情节轻微的 一般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 情节轻微的 具备开工条件但手续 不齐全的 不具备开工条件 情节严重的
违规情节
一般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
计分 分值
5分 10分 1分 10分 3分 10分 10分
暂扣 吊销
10人以下 (含10人) 11至30人的 31人以上的
1分 1分 3分 5分 1分 1分 1分 1分 1分 1分 3分 1分 3分 10分 3分 10分 10分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29
第 3 页
序号
30 31 32 33 34 35 36
违规行为描述
以伪造、涂改、租用有关图章、证照等非法手段承包、 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提供劳务的; 未按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 设计进行施工的; 被暂扣或吊销《施工安全许可证》的;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未在规定期限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使用外地零散民工的;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发生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 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涂改、伪造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建筑业企业资质 证书》的;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未设置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制度板的; 施工现场未设有居民来访接待场所的; 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未进行硬化处理的; 施工料具、水泥等不按规定码放的; 施工现场搅拌机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 施工单位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地下管线、输电线路等地 下工程损坏的; 工程竣工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违反规定使用粘土实心砖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 筑施工活动的;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 活动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 筑施工活动的;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生产许可证的;
第 4 页
序号
50 51 52 53 54
违规行为描述
依据
违规情节
计分 分值
2分 2分 3分 3分 3分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时附加条件或者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 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不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北京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砂石材料采购使 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开采砂石的; 用管理,严厉打击建设领域采购使用非法开采砂石行为 的通知》第四条 使用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的; 《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监督的;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 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设备、材料的;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措施所需费用的;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说明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 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 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定》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因垫资施工,不按照合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 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导致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定》第二十七条
计分 分值
1分 3分 5分 10分 2分 5分 10分 2分 5分 10分 2分 5分 10分 1分 3分 4分 10分 1分 3分 5分 10分 2分 4分 10分 2分 4分 5分 10分
9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10
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
3
4
5
6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7
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 、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架设设施的;
8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计分 分值
1分 3分 10分 1分 3分 10分 1分 3分 10分 1分 3分 10分 1分 3分 5分 10分 1分 3分 5分 10分 1分 3分 5分 10分 1分 3分 5分 10分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明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 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的;
《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 2 页
序号
违规行为描述
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违规情节
情节显著轻微的 一般违法行为 质量不符合标准 情节严重的 3人以下 (含3人) 3人至8人的 (含8人) 8人以上的
计分 分值
附件一: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规行为及处罚措施汇总表 序号
1
违规行为描述
依据
违规情节
情节显著轻微的 一般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 情节显著轻微的 一般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 情节显著轻微的 一般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 情节显著轻微的 一般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 情节显著轻微的 一般违法行为 逾期不改正的 情节严重的 情节显著轻微的 一般违法行为 逾期不改正的 情节严重的 情节显著轻微的 一般违法行为 逾期不改正的 情节严重的 情节显著轻微的 一般违法行为 逾期不改正的 情节严重的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 《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 《招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 别装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 《招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招投标法》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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