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市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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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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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主管部门(火炬开发区、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债券发行行为,促进市属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市国资委制定了《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行为,促进企业依法科学决策,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行债券的行为。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券、公司债券、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票据以及一次申请10亿元额度以上的短期融资券。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券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有关债券发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

企业发行债券或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应当符合市国资委有关担保管理和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企业发行债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二)所募集资金投向应当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主要用于发展企业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三)进行充分论证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工委、纪工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府办[2005]264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10.21【实施日期】2005.10.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工委、纪工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05〕26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工委、纪工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工委、纪工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县(区)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闽委办﹝2004﹞81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05﹞21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是厦门市人民政府特设机构,为副厅级。

厦门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决定,成立中共厦门市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委员会(简称市委国资监管工委),作为中共厦门市委的派出机构,同时成立中共厦门市纪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委员会(简称市纪委国资监管工委)。

一、职责调整市国资委将划入以下职能:(一)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负责和参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的职能;(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国投公司有关拟定市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经营者年薪收入,监督检查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职能;(三)市财政局承担的对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的统计职能;(四)本应划入的监管国有资产预算管理职能,目前仍由市财政局负责,待条件成熟后再按国家有关规定划转;(五)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资产监管;(六)市经济发展局、市交通委、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贸易发展局和市农业局等部门有关国有企业改革和党建工作的职责;(七)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的调整,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市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的职能相应调整。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所出资企业物资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所出资企业物资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所出资企业物资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10•【字号】厦国资企[2008]170号•【施行日期】2008.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所出资企业物资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厦国资企〔2008〕170号)各所出资企业:为了规范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物资采购行为,促使企业加强物资采购管理,降低生产成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的规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五个方面制度建设的通知》(厦府办〔2008〕100号)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物资采购管理的重要意义实行物资招标采购是推行厂务公开,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

推行物资采购的公开招标,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为企业提供了平等交易的平台,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真正落实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各企业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着力于建立一套“公开、透明、择优”的物资采购管理运行机制,确保物资采购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物资采购方式(一)企业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零部件、外协件、设备等物资的采购,应当尽可能实行公开招标。

实行公开招标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可自行组织招标,也可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招标。

(二)经企业物资采购招标领导机构讨论通过后,下列情况可实行邀请招标:1. 拟采购物资的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属抢险救灾物资,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3. 法律法规规定适宜招标而不宜公开招标的。

创新采购与招标采购支持首台(套)政策融合

创新采购与招标采购支持首台(套)政策融合

202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要加大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创新产品迭代应用。

这让“沉寂”已久的创新采购再次映入人们眼帘。

为了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支持市场进行技术创新,2022年,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种新的采购方式——创新采购,即采购人对重大研发项目可以采用创新采购。

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当明确拟采购创新产品的主要功能或者绩效目标、最高研发和创新产品购买成本以及最低质量标准,通过合理的风险分担和收益激励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创新活动。

创新采购中,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笔者通过比较分析发现,创新采购与正在实施的,同样是支持创新技术的首台(套)推广应用政策既有共性又有差异性。

政府采购领域有必要将创新采购与目前的首台(套)政策相融合,便于新采购方式与现有政策平滑连接,使市场主体易于接受,发挥创新采购后发优势,形成支持创新技术的政策合力。

创新采购与招标采购支持首台(套)政策的区别与联系根据《政府采购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可知,创新采购方式的适用场景是采购人较为深度参与供应商对某类创新产品的研发过程,即采购人“邀请供应商研发、生产创新产品并共担风险的采购方式”。

而首台(套)推广应用政策则是针对国家或地方认定的首台(套)产品。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解释,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以下简称首台(套)〕,是指国内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产品,包括前三台(套)或批(次)、版(次)的整机装备及核心部件、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

从定义看,首台(套)产品具有一定程度的创新属性。

目前,政府对首台(套)产品的政策支持,有财政资金补助、保险补偿等。

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支持,也是政府众多支持手段中的一种。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市直管国有企业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市直管国有企业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厦国资统[2010]301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8.20
【实施日期】2010.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
厦国资统[2010]301号
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
近日,厦门市财政局印发了《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厦财预[2010]38号),要求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
算试行办法》(厦府[2010]273号)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为落实厦府[2010]273号文件要求,做好2011年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企业根据企业财务预算,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和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状况,如实测算和编制国有资本收入预算,编报《2011年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附件1)及其编制说明。

二、请各企业根据市委市政府下达的任务计划、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年度生产经营和投资计划等,编报《2011年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申报表》(附件2)及其编制说明。

三。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0.28•【字号】厦国资法[2009]34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国资法〔2009〕341号)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市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促进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促进国有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参照《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是指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市属企业及其所出资的各级全资或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一)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涉案金额占市属企业净资产10%(含10%)以上的;(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四)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企业重大权益或者本地区内及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06•【字号】厦国资产[2007]546号•【施行日期】200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国资产〔2007〕546号)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各受委托主管部门及其管理的国有企业、其他市属国有企业:现将《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十二月六日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和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区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按产权关系经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国资委办理核准或备案。

第六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为1年。

第七条市国资委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或经市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八条市国资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26•【字号】厦国资组[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国资组[2008]34号)各有关企业:现将《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作用,促进市属国有企业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结合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市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监事。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职工董事;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比例和人数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负责。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直接向市国资委和上级工会反映情况。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担任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公司在职职工。

(二)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群众基础,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道正派,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意愿。

(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工作秘密。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若干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若干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9•【字号】厦国资统[2008]258号•【施行日期】2008.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若干意见(厦国资统〔2008〕258号)各市属国有企业:为指导和规范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正确处理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和《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意义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既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又有利于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增强薪酬的长期激励作用,提高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是一项关系到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

各企业要充分认识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规范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年金基金的管理运行。

二、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则(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统筹考虑企业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与即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凝聚力,完善激励机制。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覆盖企业试用期满的在岗职工;又要与职工个人的贡献挂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厦门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厦门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厦门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7.03•【字号】厦国资统[2007]317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厦门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国资统﹝2007﹞317号)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为健全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25号)、《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6]69号)、《2007年厦门市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意见》(厦反腐办[2007]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重要意义。

规范职务消费是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也是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作风建设,深化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举措。

各国有企业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大局着眼,充分认识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积极做好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工作。

各国有企业负责人要以身作则,不断提高规范职务消费管理的主动性,加大对职务消费的规范管理力度,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把规范职务消费作为廉洁从业工作的重点,认真研究和解决。

二、规范职务消费的原则。

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应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坚持以下原则:激励与约束相一致;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依法合规、从严从俭;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25•【字号】厦国资产[2009]287号•【施行日期】2009.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厦国资产〔2009〕287号)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为了规范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本意见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企业将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备等),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但专业租赁公司的租赁经营以及企业住宅用房分配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情形除外。

二、资产出租是充分发挥资产效用,提高企业资产经营效益的有效途径之一,加强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有利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范道德风险。

各企业要充分认识规范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重要意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资产出租行为,确保企业资产出租效益最大化。

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厦门市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自觉接受监督,防止腐败。

四、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具体部门负责资产出租管理工作,规范资产出租行为。

五、企业资产出租应采取公开竞价招租的方式进行,鼓励通过合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招租;单个招租底价每年在3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出租项目应在合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招租。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表彰2015年市属国有企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表彰2015年市属国有企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表彰2015年市属国有企业重点项目百日竞赛活动优胜项目、先进个人的决

【法规类别】竞赛制度
【发文字号】厦国资企[2016]69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2.22
【实施日期】2016.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表彰2015年市属
国有企业重点项目百日竞赛活动优胜项目、先进个人的决定
厦国资企[2016]69号
各相关市属国有企业:
根据《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重点项目开展“七比四创”百日竞赛活动的实施方案》(厦国资企[2015]348号)的文件精神,各市属国有企业积极组织参加,经过近百日的不
懈努力,诸多重点项目取得突破,百日竞赛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经我委研究决定,对竞赛活动中18个优胜项目、24个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名单详见附件),建议由相关企业对表现突出的项目及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希望受表彰的项目及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
在工作中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各市属国企和参建人员要以受表彰的项目和个人为榜样,紧紧围绕“美丽厦门·共同缔造”理念,继续为我市重点项目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一:2015年市属国企重点项目“百日竞赛”活动优胜项目名单
附件二:2015年市属国企重点项目“百日竞赛”活动先进个人名单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2月22日
附件一:
2015年市属国企重点项目“百日竞赛”活动优胜项目名单。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厦国资综[2016]368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9.13
【实施日期】2016.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厦国资综〔2016〕368号)
各市属国有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2016年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6〕36号)要求,结合审批审核事项改革工作,我委对截止于2015年12月31日由我委制定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现将我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予以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36件(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继续有效并适时进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6件(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件(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予以失效的规范性文件4件(具体目录详见附件4)。

列入继续有效并需适时进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将尽快修改完善,并按程序公布施行。

列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列入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特此通知。

附件:1.《2016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拟保留)》;
2.《2016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拟修改)》;
3.《2016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拟废止)》;
4.《2016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拟失效)》。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9月13日
附件1:
2016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拟保留)。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国资统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国资统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国资统[2》第一篇: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国资统[2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国资统〔xx〕26号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市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及时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减少因财务风险造成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财务风险,是指在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中,因各种不确定性影响,在一定时期内企业财务状况偏离正常范围及造成财务损失的可能性。

主要包括筹资风险、投资风险、运营风险和分配风险等方面。

筹资风险是指企业在发行股票、债券、借款等筹资活动中,受宏观政策等外部环境变化或筹资结构、币种、期限等因素影响,给企业财务状况带来的不确定性。

投资风险是指投资失误或达不到预期收益,造成企业损失或现金流量不足引发的风险。

运营风险是指企业生产经营受各种不确定因素影响,财务收益低,造成的现金流量不足及引发损失的可能性。

分配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制定分配政策不当等原因而给企业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是指市国资委对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以及企业内部财务风险的防范、控制与化解等管理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厦门市剥离国有企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厦门市剥离国有企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厦门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厦国资企[2017]125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5.11
【实施日期】2016.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厦门市剥离国有企业办
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小组的通知
厦国资企[2017]1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6〕4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妥善解决国企改革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市政府指示,参照省国资委成立福建省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小组的作法,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牵头,成立厦门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小组。

现将专项小组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一、厦门市剥离国有企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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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建设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
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发文字号】厦国资产[2015]236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7.28
【实施日期】2015.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建设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国资产[2015]236号)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加快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充分发挥市属国有企业先锋引领作用,现将《关于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建设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7月28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参与
建设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的若干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建设,鼓励市属国有企业紧紧围绕国家战略,充分利用自贸区制度创新、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建设自贸区,同时抢抓自贸区发展机遇,深化企业改革,现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和自贸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所有市属国有企业。

市国资委负责牵头推动和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建设自贸区的工作。

第二章加快产业发展
第三条要大力发展保税进出口融资租赁业务,以船舶、高端医疗设备、大型基础设施设备为主要标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要积极开展对台离岸租赁业务,发展融资租赁、保理等混业经营非银行金融业务。

第四条有条件有能力的市属国有企业要加快建设冷链物流中心,探索冷链物流市场合作模式,建立冷链物流行业标准体系,打造全程冷链物流管理体系和区域性进口冷冻食品物流配送中心。

第五条要努力打造立足两岸、链动全球的跨境电商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开展跨境直购进口、保税直销等业务,建设跨境电商保税进口仓储中心。

第六条要积极建设大宗商品交易中心。

相关市属国有企业要加快推进已成立的厦门石油交易中心、中经商品交易中心的建设;积极设立石材、化工、大宗农产品等大宗商品交易中心。

第七条相关市属国有企业要加快东渡国际邮轮母港的建设,引进国际邮轮公司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常态化运营驻港邮轮,发展境外邮轮租赁、邮轮金融、临港邮轮旅游商业集聚区、国际邮轮旅客集散中心等业务。

依托高崎国际机场和规划建设中的翔安国际机场,积极发展航空总部、公务机服务、航空金融、航空要素交易和航空信息服务等业务。

第八条要落实海运快件、航运物流项目。

积极发展海上快件业务,要通过高速客滚船和陆海联运,建立小型货物快捷通道。

加快发展生产物流,推进工业企业物流服务外包,发展以电子商务为依托、与海西先进制造业发展相配套的供应链物流服务。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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