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合集下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8.15•【字号】粤建质[2014]134号•【施行日期】201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粤建质〔2014〕134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现将《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8月15日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1.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导则。

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管理。

3.制定依据(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二)《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10108);(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四)《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五)《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2011);(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2);(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4.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4.1 施工环境污染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噪音、污水、垃圾等对周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

4.2 施工围挡采用砖砌、工具式钢板等作为围挡墙,主要由墙身、立柱和墙体基础三部分组成,形成连续围挡墙。

4.3 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的冲洗机、水池、高压水枪、排水沟、淤泥沉淀池等设备设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2.20•【字号】粤建质[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建质〔2013〕15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3〕4号,以下简称《工作规程》)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宣传。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本辖区内的施工安全监督站以及有关建设各方认真学习《工作规程》,并在今后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严格事故报告。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规程》的时限和程序要求,一般事故发生后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特别重大、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可能演化成特别重大、重大的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必须将所掌握情况形成事故报告后,以传真方式逐级报送至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三、严肃事故调查。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是法律法规赋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肃履行职责,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在事故的调查和事故调查报告的确定过程中,要对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事故各方责任主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四、依法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安全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对房屋市政工程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事故调查报告等材料,并根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意见以及事故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10•【字号】粤建质〔2020〕103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进一步加强全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指南》),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

要进一步完善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工作绩效纳入诚信以及招投标监管范围,督促各方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特别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

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查处违反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切实提升全省住宅工程品质。

二、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

对未落实防治责任的,应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于责任单位拒不整改的情况,质量监督机构可依据委托权限对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依法提请行政处罚或上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三、各级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完善工作激励和约束机制,制定行业公约,提高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在同等条件下,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和项目,优先评定集体、个人、项目的各类奖项。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7.12•【字号】深建规〔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8年7月12日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人员的实名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包括:(一)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二)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项目工作人员;(三)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项目工作人员;(四)劳务工人。

本办法所称实名制管理,是指利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建设工程项目人员身份信息、居住信息、劳动关系、工资发放、考勤信息、工作经历、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执业证书、安全培训证书等基本信息,建立现场人员的信息档案,对建设工程项目人员进行组织化、信息化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实名制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并提供信息管理系统终端设备技术标准,开放数据接口;负责市管建设工程实名制情况的监督管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4.14•【字号】粤建科[2014]57号•【施行日期】2014.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建科〔2014〕57号)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4年4月8日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4月14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加强和规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信息化项目管理,根据信息化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网络基础设施、业务信息系统、基础信息库、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信息化标准体系和信息化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厅信息化项目)的咨询评估、立项审批、政府采购、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等。

厅直属单位的信息化项目资金全部为自筹资金,且应用范围仅限于单位内部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厅办公室负责厅信息化项目的档案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信息化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五条厅计划财务处负责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牵头统筹筹集厅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二)对厅信息化项目的资金使用、设备和服务采购进行监督管理;(三)负责厅信息化项目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厅科技信息处负责厅信息化项目开发建设的综合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组织制定厅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开发建设计划并协调实施;(三)负责厅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的收集、评估,统筹实施厅信息化项目的立项申报;(四)组织研究制定我省住房城乡信息化建设数据标准;(五)协调和督促厅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深建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5月25日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既有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已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住房建设部门是全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起草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二)统筹和指导全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三)对既有建筑幕墙检测鉴定市场进行监管;(四)统筹开展既有建筑幕墙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区住房建设部门是本辖区内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定期组织开展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二)指导和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和处置工作;(三)查处危害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既有建筑幕墙检测鉴定报告进行备案;(五)开展既有建筑幕墙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六)统筹各街道办事处做好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信息采集、录入、统计、更新等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粤建标〔2021〕19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精神,适应新时期我省建设工程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我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体系,满足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的需要,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现在印发给你们。

本定额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同时停止使用。

本定额既是建设单位确定工期目标和招标工期的依据,也是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调解处理施工工期纠纷的依据,同时也作为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自2022年1月1日起,凡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均应执行本定额;2022年1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建筑安装、市政、城市轨道交通、园林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取,没有约定的不得调整。

本定额的印发、勘误、解释、补充、修改、应用软件管理等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29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建字[2006]20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日期】2006.12.05【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深圳市建设局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失效依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废止《关于发布<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销售目录和实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的通告》等2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深建字〔2006〕208号)《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01号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一、行政许可内容属市建设局项目管理权限、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下,但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和《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的申请、变更登记、核验和重新申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申请人根据工程的管理权限,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办理施工许可证: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6.14
•【字号】粤建规范〔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6.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佛山、清远市水利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宣传,督促相关建设单位认真抓好落实,有关工作情况请于12月31日前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14日
(联系人:林龙宾,联系电话:************,邮箱:*************.cn)。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9.19•【字号】粤建质函[2010]485号•【施行日期】2010.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485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工程质量样板引路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做法,鉴于当前建筑施工一线作业人员多来自农村富余劳动力,文化程度和职业技能不高的现状,全面推行工程质量样板引路这一做法,使之成为施工质量管理的一项措施,有利于加强对工程施工重要工序、关键环节的质量控制,消除工程质量通病,提高工程质量的整体水平。

为此,我厅制订了《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馈。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O年九月十九日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试行)一、实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的目的当前,建筑施工一线作业人员操作不规范,技能水平不高,采取口头、文字等方式进行技术交底和岗前培训往往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同时,也由于多数施工现场未按一定程序和要求制作用于指导施工的实物质量样板,使得技术交底、岗前培训、质量检查、质量验收等方面都缺乏统一直观的判定尺度。

为解决这一问题,将逐步在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推行工程质量样板引路的做法,使之成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一项工作制度,即根据工程实际和样板引路工作方案制作实物质量样板,配上反映相应工序等方面的现场照片、文字说明,使技术交底和岗前培训内容比较直观、清晰,易于了解掌握,同时也提供了直观的质量检查和质量验收的判定尺度,从而有利于消除工程质量通病,有效地促进工程施工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质[2012]75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质[2012]75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质〔2012〕75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有效预防建筑工地消防火灾发生,给党的十八大成功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党的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消安〔2012〕2号),现将制定的《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附: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了为党的十八大成功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有效预防建筑工地消防火灾发生,根据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党的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消安〔2012〕2号),制定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近期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的系列工作要求,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依法监管为手段,全面排查和消除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建筑工地消防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党的十八大期间全省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状况稳定。

二、专项整治范围和内容(一)专项整治范围:全省所有在建房屋市政项目,重点是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县(含县级市)区镇一级工程、工业园区(开发区)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修缮翻新及进入装饰装修阶段的工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9.17•【字号】粤建法[2012]112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法〔2012〕112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市政园林局、水务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规范工期确定行为,保障合理施工工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9月17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保障合理施工工期,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工期管理工作。

第四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要求的施工工期,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还应载明施工标准工期。

施工标准工期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计算确定。

因工程特殊无法计算施工标准工期的,可参考已完类似工程的实际施工工期,无类似工程参考的应根据工程规模、结构、施工难易程度等合理确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2.10•【字号】粤建房〔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政法委、文明办、发展改革局(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各银保监分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制定配套政策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对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和社会稳定,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广东具有重要意义,是推动物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美好居住生活需要为根本出发点,坚持和加强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部署落实国家十部委明确的各项工作要求,加快研究制定出台有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强化组织领导,部门密切合作各地要将住宅物业管理工作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属地镇街具体负责、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住房城乡建设、政法、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或单位应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通知要求和职责分工,通过成立工作专班等方式,协同做好本辖区住宅物业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牵头工作,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落实行业管理责任。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粤建规范[2018]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8.02.22【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1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行为,维护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厅制订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2月22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行为,维护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有效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用工实名管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建筑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即实名管理对象,是指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

建筑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和永久性标牌制度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和永久性标牌制度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和永久性标牌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5.02.16•【字号】•【施行日期】2015.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和永久性标牌制度的通知各区住建局(建设局),各新区城建局,前海管理局规划建设处,市质安一站、质安二站,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粤建质〔2014〕218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质〔2014〕2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新开工以及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五方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下文简称“承诺书”)。

二、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相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时签署授权书、承诺书。

授权书、承诺书签署后由建设单位统一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也可以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现场监督检查时统一提交。

三、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变更的,应当再次签署授权书、承诺书,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与原授权书、承诺书一并存档。

四、自2015年3月1日起,五方主体必须签署授权书、承诺书后,方可组织工程分部、分项验收以及竣工验收工作。

五、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督查五方主体授权书、承诺书的签署和提交工作,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上对承诺书、授权书提交情况予以说明,将其纳入日常监管。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日志(范本)》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日志(范本)》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日志(范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6.13•【字号】粤建质〔2023〕94号•【施行日期】2023.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日志(范本)》的通知粤建质〔2023〕94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佛山、清远市水利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为进一步压实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切实提升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编写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日志(范本)》(以下简称《安全日志》),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以下要求,抓好推广施行。

一、高度重视,全面推广。

规范填写《安全日志》是我省深入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重要途径,是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强化主体责任落实、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的重要举措。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培训推广,确保每一在建工地都能规范填写《安全日志》,进而将责任触角延伸到一线末梢。

二、强化督促,严肃执法。

各级住建有关主管部门要和建设单位督促施工企业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履职,规范填写《安全日志》,做到查有所记、实查实记、严查实改。

建设单位每季度将施工企业填写《安全日志》的检查情况上报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要将《安全日志》是否规范填写作为重要内容,重点检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到岗履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7.05•【字号】粤建规范〔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建规范〔2023〕1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7月5日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我省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广东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和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自建房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涉及现场检测工作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对应检测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能力,或委托具备对应检测能力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

第五条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法定委托管理使用者,以及当房屋权属不清或房屋所有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管理人)下落不明时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深建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5月25日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规范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市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结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相关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排查是指,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对工程资料、场地、地基基础、上部结构的损伤和变形进行检查、检测,对房屋的使用安全做出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以下简称排查工作)应遵循属地管理、行业指导、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原则,从事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的机构(以下简称排查机构)依法独立开展排查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的相关政策制度;(二)统筹、指导各区主管部门开展排查工作;(三)建立和维护全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将排查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区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定期组织开展排查工作;(二)对本辖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信息的录入与更新进行监督管理;(三)法律、法规、规章及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开展本辖区的排查工作;(二)督促、指导排查机构将房屋排查信息录入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并进行核查;(三)法律、法规、规章及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粤建市[2010]2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0.05.07【实施日期】2010.05.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粤建市[2010]26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精神及第二十八条“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和小型工程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现结合实际就加强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的监管1、小型工程项目的规模划分及分类,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的规模划分及分类标准执行。

2、我省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负责人,由建筑施工企业聘请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或符合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

对分类专业工程的小型项目施工负责人,分类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在获得建筑施工企业聘任后,应当参加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只能应聘担任一个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不得同时受聘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2
全省近三年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名单年份地区企业名称
2015 广州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广东省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砼科混凝土钻切加固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
深圳市同大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
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佳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韶关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惠州惠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东莞东莞市裕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湛江廉江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茂名
广东诺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茂名市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广州
广东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广州市超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深圳
中建钢构有限公司
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安企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欣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建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年顺建筑有限公司
汕头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
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
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佛山市聚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黄岐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鹏迅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梅州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梅州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惠州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江门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湛江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茂名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电白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群英劳务有限公司
肇庆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揭阳普宁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2017 广州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广东潮通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广州市盾建地下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深圳
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深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恩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晟辉机械有限公司
深圳市明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安劳务有限公司
珠海广东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汕头
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
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诚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区南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韶关韶关市安昌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梅州广东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新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梅州常安机械有限公司
东莞东莞市建安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力创钢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天恒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裕欣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长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中山广东宏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湛江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广基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茂名广东电白二建集团公司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永达建筑有限公司
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茂名市信宜建筑工程公司
清远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8 广州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中南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
深圳泛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捷机械有限公司
深圳市明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永恒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新启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珠海珠海兆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汕头
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广华建设有限公司
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
佛山
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新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韶关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惠州
惠东县东桥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
东莞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湛江
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茂名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