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默示许可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默示许可
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知识产权默示许可1. 默示许可简介知识产权默示许可是指当受许可人在未经许可人允许的情况下使用许可人的知识产权时,许可人默示地授予了受许可人使用该知识产权的权利。
默示许可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通过行为暗示出来的。
虽然默示许可不需要双方明确达成协议,但它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知识产权领域,默示许可是常见的方式之一,它为受许可人提供了一种合法的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方式。
2. 默示许可的要素为了认定存在默示许可关系,通常需要满足以下要素:- 许可人的权利:许可人必须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
只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所有人才有权授予默示许可。
- 受许可人的使用行为:受许可人必须以一种方式使用许可人的知识产权,显示出许可人默示地同意或容许其使用。
- 许可人的默示意图:许可人的行为必须明确地表明了对受许可人使用知识产权的默示许可。
3. 默示许可的案例3.1 商标默示许可商标默示许可是一种常见的默示许可形式。
当一个商标所有人放任其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其商标,并未采取任何法律行动阻止该使用时,就可认定存在商标的默示许可。
商标默示许可不需要双方之间有书面或口头的许可协议,而是通过商标所有人的行为默示地同意他人使用商标。
3.2 版权默示许可版权默示许可在版权领域也很常见。
例如,如果某个作者将自己的作品发布在互联网上,并未对其他人使用该作品做出限制或要求,那么其他人在未经作者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该作品时,可以认定存在版权的默示许可。
3.3 专利默示许可专利默示许可是指在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其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而专利权人却未采取行动维护其专利权,默示地同意他人使用。
专利默示许可的案例相对较少,因为专利权人一般会通过专利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专利权益。
4. 默示许可的法律约束力默示许可虽然不需要明确的书面协议,但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知识产权法的规定,默示许可形成默示的授权关系,受许可人可以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如果许可人在受许可人使用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发生异议,许可人要求受许可人停止使用,则受许可人可以据此主张自己拥有合法使用的权利。
专利默示许可概念
专利默示许可概念在专利这个神秘又充满规则的世界里,有一个概念就像隐藏在角落却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小精灵,那就是专利默示许可。
我有个朋友小李,他是个科技迷,整天捣鼓一些新奇的小发明。
有一次,他跟我讲了个事儿。
他在研究一款新型的智能手表功能,发现有个小功能和某家大公司已经申请专利的技术有点相似。
他当时就慌了,担心会被追究侵权责任。
我就跟他讲起了专利默示许可这个事儿。
那专利默示许可到底是什么呢?简单来说,就像是两个人之间有一个没有明说,但大家心里都默认的约定。
在专利领域,就是专利权人和使用者之间,虽然没有白纸黑字地签订许可使用协议,但是根据一些特定的行为或者情况,使用者可以被认为是获得了使用专利的许可。
这就好比你去邻居家借东西,邻居没有明确说借给你,但是他把东西放在门口,而且看到你拿的时候也没反对,这在某种程度上就可以看作是一种默示的许可。
我又给小李举了个例子。
假如有一家公司生产一种特殊的零部件,这种零部件是按照行业标准来生产的。
另一家公司在生产自己的产品时,使用了这种符合行业标准的零部件,而且这个零部件必然涉及到某专利技术。
如果生产零部件的公司没有对使用其零部件的公司提出任何反对意见,也没有任何限制使用的表示,这就可能构成专利默示许可。
这就像是在一个大的游戏规则下,大家默认了某种行为是被允许的。
专利默示许可的存在有它的合理性。
一方面,它有利于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你想啊,如果每一个使用专利技术的小细节都要签订明确的许可协议,那得多麻烦啊!就像盖房子,如果每一块砖的使用都要经过繁琐的手续,那房子什么时候才能盖好呢?很多小公司或者创新者可能就会被这些繁琐的程序吓退,不敢轻易使用一些可能涉及专利的技术,那技术的传播和创新就会受到阻碍。
再从专利权人的角度来看呢。
有时候,专利权人可能并不在意一些小范围或者特定情况下的使用。
比如说,有个发明家发明了一种新型的环保材料,一些小的手工爱好者用这种材料做了些小玩意儿,在自己的小圈子里分享。
我国专利默示许可制度探析--兼论《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85条
我国专利默示许可制度探析--兼论《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85条李文江【摘要】为了促进专利应用,新的专利法修订案中基于标准产生的专利默示许可增加了相关内容。
如何让此规定更科学,既需要结合我国实际分析存在的问题,又需要借鉴国外已有的立法和司法成果,更需要科学地界定专利默示许可的本质和法律属性,并就适用范围、认定标准和许可费用标准提出完善我国专利默示许可制度的立法建议。
%In order to promote patent application, the new amendment of Patent Law increases the relevant content that is based on the patent implied license. In order to make this rule more reasonable, we not only need to combine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China’s situation, learn from foreign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but also need to deifne scientiifcally the nature and legal attributes of the patent implied license.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legislative recommendations of perfecting China’s patent implied license system in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the standard of judgement and license fee.【期刊名称】《知识产权》【年(卷),期】2015(000)012【总页数】5页(P78-82)【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信赖原则;许可费用【作者】李文江【作者单位】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近几年,我国多地司法机关都碰到了专利侵权案件中的默示许可抗辩问题,2007年的广西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的江苏高级人民法院等的判例首开先河。
专利默示许可制度研究
专利默示许可制度研究钟萍【摘要】Patent Implied License is one of the forms of the patent license,which in the pa-tent infringement cases has gradually developed into a new defense currently.There are more and more cases in China and also abroad;however,there is no correspond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for this issue.The patent implied license is established on the basisof“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which is applicable to the situations,such as technical standard,accessories mar-ket,and process patent.It is necessary to do enough research on the patent implied license and working on corresponding lawmaking project.%专利默示许可是专利许可形式的一种,目前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已逐渐发展为新的抗辩事由,涉及专利默示许可的案件在国内外不断地增多,但我国对此项制度的相关法律近乎空白,出现了适法上的盲区。
专利默示许可制度建立在禁止反悔原则的基础上,适用于技术标准、零部件销售、方法专利设备等情形。
因此,有必要对专利默示许可问题展开研究,更好地完善立法。
【期刊名称】《哈尔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00)009【总页数】4页(P59-62)【关键词】专利默示许可;禁止反悔原则;适用情形;衡平利益【作者】钟萍【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10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42我国的专利司法审判实践中,现有技术抗辩、权利用尽抗辩、使用许可合同抗辩、先用权抗辩、诉讼时效抗辩是被告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提出的常见抗辩事由。
我国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探析——以《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
担 相应 的法律 责任 ”具体 化 为 “ 视为 其 许可 该标 准 的实 施 者使 用其 专 利技 术 ” , 由此 专 利权 人 不 能 提起 专 利侵 权之 诉 ,也 就 不存 在 “ 禁 令救 济 ”
的请求 权 ,双 方 可请 求 行政 部 门裁 决 。在 各 国没
有 相关 立 法 的环境 下 ,上述 《 送 审稿 》实质 上 是
b a s i s , j u r i d i c a l r e f e r e n c e s a n d r e a l i s t i c c o n d i t i o n s , w h i c h wo u l d b e a f e a s i b l e s o l u t i o n t o t h e n ti a o n a l p a t e n t
ma k e s he t g r a n t o f p t a e t n r i g h t n o l o n g e r a s i mp l e i s s u e o f p i r v t a e i r ht g . C u r r e n t l y t h e C h i n e s e n a t i o n a l s t a n d a r d s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关 键 词 : 标准必要专利 默示许可 国家标准 可行性
Ab s t r a c t : I n t h e p r o g r e s s o f n a t i o n a l p a t e n t s t a n d a r d i z a t i o n , t h e i n t e r v e n t i o n b y a d mi n i s t r a t i v e s u p e r v i s i o n
专利默示许可探析
为, 如 果 他人 可 以 由此 而 正 当推 定 专利 所 有 人 已同意其 使用 专 利 , 进行制造、 使 用 或销 售 , 并 且 他 人据此 而 实施行 为 , 则可 以构成 一种 许可 ,
[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5— 0 4
[ 作者简介 】 林贵苗( 1 9 8 8一) , 女, 福建漳 州人 , 硕士研 究 生 主要 从事市场规制法 物 权 法 研 究 。
( 一) 专利 默示 许 可的概 念 所 谓 专利默 示 许 可 是指 , 在 专利 侵 权 诉 讼 中, 如果 被 控 侵权 人 可 以基 于专 利权 人 的 任何 语言 或任 何行 为正 当地推 定专 利权 人 已经 同意 他实 施其 专利 , 进行 制造 、 使用 、 销售 行 为 , 并 且 据此 实 施 这种 行 为 , 则 认 为该 被 控侵 权 人 获 得
国专 利 默 示许 可 制 度 的 构 建 提 出一 些 建议 。
【 关 键词】 专利 侵 权 抗 辩 ; 默 示许 可 ; 禁止反 言原则 ; 诚 实信 用原 则 [ 中圈分类号】 D 9 2 3 . 4 2 [ 文 献标 识 码 】 A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0 0 4— 5 8 5 6 . 2 0 1 3 . 1 0 . 0 1 0
定 的难 度和 复杂 性 。
作 为起 源 的默示许 可判 例是 美 国 D e F o r e s t
法律 体 系 中 关 于 此 类 问 题 相 关 立 法 空 白。 因 此, 展 开对 专 利默 示许 可 制度 的深 入研 究 , 以期
对 立法 、 司法有 所 建议 。
无 线 电话公 司 诉 合 众 国案 。在 该 案 件 中 , 联 邦 最 高法 院 阐 述 了默 示 许 可 的基 本 原 则 : “ 并 非 必 须 正 式授 予 许 可才 能 达 到许 可 使用 的 目的 ; 专利 所有 人使 用任 何语 言或 由他 人实施 任何 行
专利默示许可的适用研究
专利默示许可的适用研究专利默示许可是指专利权人默许或者承认他人使用专利权的一种方式。
在一般情况下,除非专利权人明确表示不允许他人使用专利,否则他人可以凭借专利默示许可的原则合法使用该专利。
专利默示许可的适用研究十分重要,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专利默示许可的适用研究对保护专利权不可或缺。
专利是创新的鼓励制度,旨在保护发明人的权益,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
但是,如果专利权人拥有过大的权利,对他人的使用提出过高的要求,将可能对其他企业和创新产生限制和抑制作用。
因此,专利默示许可原则的适用研究可以限制专利权人的权力,促进专利的合理利用,同时平衡专利权人和他人的权益。
其次,专利默示许可的适用研究对鼓励技术交流合作有重要意义。
在一些领域,特别是技术领域,专利的合理使用和交流对创新和行业发展至关重要。
如果专利权人不默示许可,将可能使其他企业无法获得该专利的使用权,从而降低了技术交流和合作的可能性。
通过适用专利默示许可,可以鼓励专利权人和其他创新企业之间的技术交流和合作,促进技术的共享和创新的发展。
然而,专利默示许可的适用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如何确定专利默示许可的标准和范围是一个较为困难的问题。
专利权人的默示许可意愿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可能存在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其次,对于专利权人而言,专利默示许可也需要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
因此,在制定专利默示许可的具体条款时,需要进行充分的协商和谈判,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平衡。
总之,专利默示许可的适用研究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课题。
通过适当的制度设计和规范,可以实现专利权人和其他创新企业之间的合作和共赢,促进技术交流和创新的发展。
但是,也需要充分考虑到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获得合理的商业利益。
只有在平衡各方权益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促进创新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摘要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是一种商业保护措施,允许授权人对他人不明确授权使用其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法律手段,使其达成授权协议。
本文旨在探讨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历程、法律适用、实践案例及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商业保护、法律适用、实践案例AbstractThe implied licen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a business protection measure that allows licensors to takelegal measures against the unauthorized use of theirintellectual property by others, and to reach a licensing agreement. This article aims to explore the development history, legal application, practical cases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implied licen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put forward suggestions.Key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implied license, business protection, legal application, practical cases一、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概述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是指授权人对他人的默示使用或行为视为已授权使用。
对于这种默示许可,其成立的原则就是基于受许可人合理信赖的基础上。
法律上没有对口头或书面默示许可的定义,但权利人和被许可人之间的默示许可事实是可以推定的。
在大部分情况下,默示许可都是基于法律法规或者实践习惯的推断构成。
我国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实践概况
我国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实践概况知识产权默示许可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人)虽然没有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明确做出许可的意思表示,从而成立的知识产权许可形态。
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逐渐被接受,并开始发挥其功能。
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可以从权利人(许可人)的特定行为进行推断,或者从特定情形下权利人(许可人)的沉默加以推断,在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判定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相对人(被许可人)的合理信赖是知识产权默示许可成立的必备要素;标签:知识产权;默示许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知识产权默示许可这种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侵权抗辩制度,并开始发挥其制度功能。
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都承认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明示或默示形式。
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看,《民法通则》第56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该规定承认了“其他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这其中应当包括默示行为。
关于默示行为的效力,《民法通则》第66 条第 1 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该规定赋予了“沉默”在特定情况下的意思表示效力。
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该司法解释对默示意思表示的规定则更为具体。
具体到知识产权法的各个领域,默示许可均有应用,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在我国的实践,是提炼知识产权默示许可规则、发挥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利益平衡功能的重要资源。
一、我国专利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实践概况《专利法》第11 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约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我国专利平行进口制度之选择默示许可
目前,我国法律对专利平行进口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平行进口行 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 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也对平行进口问题进行了间接规范。
(二)我国专利平行进口制度存 在的问题分析
2、默示许可制度的优势
首先,默示许可制度可以避免对市场自由竞争的过度限制。如果允许专利平行 进口,会促进商品的流通和市场的竞争。而默示许可制度可以避免专利权人滥 用其权利,防止市场垄断。
其次,默示许可制度还可以促进技术创新。如果允许专利平行进口,将鼓励进 口商引进并销售国外先进的专利产品,从而推动国内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1、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法律对专利平行进口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也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这导致在实践中对平行进口 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2、认定标准不统一。在实践中,对平行进口行为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存在不 同的理解和解释。这容易导致同类案件处理结果不同,甚至出现误判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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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规制平行进口行为,既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国际贸易的 发展,已成为各国立法和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专利平行进口制度的法理依 据和现实需要
(一)法理依据
平行进口制度源于“权利穷竭”原则,该原则主要包括专利权穷竭和商标权穷 竭两种类型。专利权穷竭是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产品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后, 该产品上的专利权即告穷竭,他人得自由处置该产品。根据此原则,专利权人 对其售出的专利产品不再享有任何权利,除非该产品依售出地法律取得合法授 权。
商标权穷竭是指商标权人以一定地域内的商品或服务上附着其注册商标的方式 进行销售后,该商标专用权在一定地域内的权利即告穷竭。商标权穷竭原则的 适用范围较窄,仅适用于在一定地域内的商标使用行为。
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在此背景下,默示许可制度成为了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
本文将围绕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完善这一制度提供有益的建议。
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涉及的关键词包括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背景、理论探讨、现实意义和建议。
具体来说,本文将着重分析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基本原则、优缺点以及在现实中的应用和挑战。
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源于美国联邦法院在1908年的一项判决。
该判决认定,如果专利权人在产品上标注了专利标识,而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时未明确表示反对,则视为默示许可。
此后,这一制度逐渐发展并被广泛应用于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中。
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专利权人或著作权人通过在作品或产品上标注知识产权信息,向潜在的侵权者发出默示许可,从而使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合法使用该知识产权。
该制度具有以下优点: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知识传播和创新以及适应互联网时代的特性。
然而,默示许可制度也存在一定的缺点,如可能造成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潜在的法律风险以及可能影响知识产权的价值。
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对于企业、个人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企业而言,这一制度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知识传播速度和创新效率。
对于个人而言,默示许可制度可以保护其合法权益,避免因未经授权使用知识产权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对于社会而言,默示许可制度有助于促进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和价值。
然而,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随着技术的迅速发展,侵权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和难以察觉。
这使得默示许可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难度。
在跨国知识产权纠纷中,各国法律对于默示许可制度的认定可能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权利人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对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进行了全面的研究。
虽然这一制度在促进知识传播和创新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但也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和利益失衡等缺点。
专利默示许可规则浅析
立有关标准中专利信息的公开披露及使用制度的实 际情况,专利权人参与 了标准 的制定或者经其同意, 将专利纳人国家、 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 , 视为 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实施标准的同时实施该专利,他人的有关实施 行为不 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耀 此, 从专利权人参 与
标准制 定或 同意专利进人 标准的行为本 身即可推断 出专利 默示许可的存
成侵犯专利权 问题的函》 第一 次明文确认 了专利默示许可 的存在及其合法
性。
在涉及专利默示许可规则的案件 中,较为典型的包括 : “ 子牙河建筑公 司与张晶延等侵犯发明专利纠纷案” 、 “ 天工药业与 琶江药 业侵犯发 明专利 权 纠纷案 ’ ’ 和“ 江苏优凝公司诉江苏河海科技公司等侵 犯专利权纠纷案 ” 。 专 利 默 示 许 可 行 为 的 性 质— — 作 为 的 默 示
起专利侵权案件,即涉及 实施 国家药品标准中的专利是否构成专利默示 许 可的问题; Ⅲ 2 0 0 9 年江苏省高级人 民法院终审判决 的一起专利 侵权案件 , 则涉及实施科技推广项 目中的专利是否构成专利默示许可 的问题 。 事实
一
上, 在我 国专利侵权诉讼的司法 实践 中适用“ 默示许 可” 的案例并不罕见 。t 3 ] 2 0 0 8 年7 月8 日, 《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朝阳兴诺 公司按照建设部颁发 的行业标 准< 复合载 体夯扩桩设计规程> 设计 、 施工而实施标准 中专利 的行 为是否构
可” 的 适用 提 供 了一 定 空 间 。
( 二) 基于技术推广而产生的专利默示许可 如果专利权人将其专利纳人国家推广使用的技术项 目,是否 与将 自己 的专利纳入技术标准一样 , 内在地蕴含 了开放专利许可 的意愿? 在江苏优凝 公司诉江苏河海 公司、 江苏神禹公司、 扬州勘测设计公 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中, 一审和二审法 院对此均给予了肯定 的回答。 ( 三) 基于产品销售而产生的专利 默示许可 因为专利权人 ( 包括其被许可人, 下同) 的产 品销售而 发生专利默示许 可 的情形相对 比较普遍 , 其通常包括以下三种典型情形。 1 . 专利权人销售 的零部件专用于制造其专利产品的情形 。 2 . 专利权人销售 的产 品专用于实施其专利方法的情 形。 3 , 专利权人 出售的未完成产品须利用其专利方法完成 的情 形。在1 9 4 2 年Un i t e d s t a t e s v . Un iv i s L e n s C o . 案 中, 美 国联邦最 高法院指出 , 专利权人的 专利覆盖 了镜头毛片 ( 只能用于制造眼镜镜片) , ( 假定在本案 中) 也覆盖了 将镜头毛片加工成眼镜镜片的打磨和抛光方法, 那么, 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 人对镜头毛片的销售本身,则既包含 了受专利保护 的镜头毛片所有权的完 全转移, 也授予了完成受专利方法保护的最终阶段 ( 打磨和抛光) 的许 可。 ( 四) 基于产品修理而产生的专利默示许可 关于专利权 人对购买者的特定零部件更换行为,在没有明示 许可的情 况下, 也必须考虑是否包含了默示许可 。 因此 , 在通常情况下 , 专利产品的合 法购买者有可能被视为获得了修理其所购买的专利产品的默示许可 。 不过 , 当修理行为被扩大成为重造 或者再制造一个新的专利产品时,其行为不能 被视为是一种默示许可。 ( 五) 基于先前使用而产 生的专利默示许可 如果专利权人先前存在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 ,比如指导或推荐他人实 施其专利, 那 么 他 人 就有 可 能主 张 获 得 了专 利 默 示 许 可 。 ( 六) 基于 原 有 协 议 而产 生 的 专 利 默 示许 可 如 果 从 与专 利 权 人 签 订 的原 有 协 议 中 ,可 以合 理 地 解 释 或 推 断 出 专利 权人许 可 自己使用其专利的含义, 那么专利默示许可就有适用的余地。 在美 国, 通常认为被许可人获得制造专利产 品的权利, 并不意味着 必须由被 许可 人 自己来进行制造行 为, 其也可以委托 、 指使其他人 为其制造专利产 品 因 此, 即使许 可合 同中没有关于“ 指使制造权” ( h a v e — ma d e r i g h t ) 的明示约定, 被许可人也可 以基于默示 的推定获得指使制造权,除非合同中有相 反的规
我国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探析以《专利法修订草案》为视角
四、结论与建议
1、结论
在我国建立和完善专利默示许可制度具有积极意义和必要性。尽管《专利法》 修订草案第85条为该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存在不足之处。因此,该对第 85条进行改进和完善,以推动默示许可制度的健康发展。
2、建议
首先,应该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明确规定默示许可的具体适用条件、 程序和救济方式等。其次,应该加强监管力度,确保权利人不会故意不提出异 议或提起诉讼以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此外,应该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 众对专利默示许可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建立专利默示许可制度的必 要性
尽管存在争议,但建立专利默示许可制度仍有其必要性。首先,它可以解决专 利许可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如权利人无法到被许可人或无法确定被许可人的使 用行为是否合法等问题。其次,它可以提高专利许可的效率,减少纠纷和诉讼。 最后,它可以促进技术的传播和推广,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4、建立标准化信息共享平台。
参考内容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标准必要专利(SEP)在企业和国家的创新 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此背景下,如何合理地处理标准必要专利 的许可问题,平衡专利权人和实施者之间的利益,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 议题。在我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默示许可制度,本 次演示将对此进行深入探析。
(三)缺乏有效的执行监督机制。《专利法修订草案》虽然规定了标准必要专 利默示许可制度的具体内容,但是缺乏有效的执行监督机制。例如,《专利法 修订草案》没有明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如果相关机构不履行其职责或违反相关规定, 如何进行监督和纠正?这些问题都需要有效的执行监督机制来解决。
三、完善我国标准必要专利默示 许可制度的建议
我国专利默示许可制度构建
Abstract:There is imperious demand for the patent implied license system tO the j udicial practice in our country.However,
the existing system cannot solve all the problem s faced in the practice.Therefore,it is imperative for our country to estab—
释 。但 是 长期 以 来 ,我 国 专 利 立 法 和 司 法 界 一 直 致 力 于专 利 权 的 确 认 与 保 护 等 ,对 专 利 相 对 人 合 理 抗 辩 的 制 度 性 规 定 明 显 不 足 ,给 专 利 审 判 带 来 了 极 大 困 扰 J。 尤 其 是 随 着 实 践 案 件 的增 多 ,案 件 类 型 多 种 多 样 ,我 国 《专 利 法 》仅 规 定 了 专 利 权 穷 竭 原 则 ,适 用 于 专 利 产 品 或 者依 照 专 利 方 法 直 接 获 得 产 品 销 售 的案 件 ,而 对 于 涉 及 专 利 产 品零 部件 销 售 、技 术 标 准 或 者 技 术 推 广 、其 它 合 同关 系 等 纠 纷 并 不 适 用 。相 比之 下 ,专 利 默 示 许 可 原 则 适 用 范 围更 广 ,适 合 上 述 类 型 的 纠 纷 处 理 ,但 关 于 是 否 以及 如何 适 用 专 利 默 示 许 可 原 则 则 缺 少 明 确 的 法 律 依 据 。
lish the patent implied license system. As far as the specific legislation。the basic provisions in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专利默示许可的适用研究
专利默示许可的适用研究专利默示许可(Patent Holdout)是指一些技术标准必需专利拥有者在标准制定后,拒绝以合理、公平和非歧视(FRAND)条件授权其专利使用给标准实施者,并利用其在标准实施前积极与标准制定者进行技术贡献的地位,以巨额许可费或其他不公平的条件来要求许可。
这种情况使得标准实施者面临高昂的许可成本,增加了市场准入障碍,阻碍了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创新发展。
首先,存在专利霸权思维。
一些专利所有者倚仗其特定技术垄断地位,以获取高额专利许可费或其他利益。
他们认为自己对技术拥有绝对的权利,不愿与其他实施者分享技术成果。
其次,存在标准相关专利的使用价值不容易界定的问题。
标准所涉及的技术往往非常复杂和综合,一个标准往往囊括了多个专利技术。
由于标准相关专利的使用价值难以准确估计,导致专利所有者与实施者难以就合理的专利许可费达成共识。
再次,标准制定者对于专利许可条件的约束力相对较弱。
在技术标准制定的过程中,标准制定者会邀请专家、企业等各个利益相关方积极参与,以确保标准的可行性和公平性。
然而,标准制定者对于专利的保护和许可方面的约束力相对较弱,导致一些专利所有者在标准实施后才揭示其相关专利,并限制对专利的许可。
专利默示许可现象给市场发展和技术创新带来了不利影响。
首先,它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和风险。
标准实施者在付出大量投入后,希望能够以公平合理的条件使用标准相关专利。
然而,专利默示许可的出现使得他们面临高额的许可费用,增加了其进入市场的门槛。
其次,专利默示许可阻碍了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创新发展。
高昂的许可费用可能使得企业在技术标准的实施中退缩或放缓步伐,限制了技术的推广和使用。
同时,专利默示许可现象也会阻碍技术创新的发展,降低产业竞争力。
一些科技企业可能由于担心专利许可费用过高而减少技术的研发投入,最终限制了技术创新的能力和水平。
为了解决专利默示许可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需要进一步加强标准制定者对于专利许可条件的监管。
专利权默示许可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专利权默示许可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专利权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将自己拥有的专利权利授权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在某些情况下,通过许可可以实现更有效的专利运用和技术转移,从而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
但是,许可的方式、范围、及其规定等问题都是需要考虑的。
其中,专利权默示许可问题一直是困扰业界和学界的重要问题。
随着技术发展和法律变化,此类问题也不断发生变化。
因此,本文选择专利权默示许可问题为研究对象,对相关规定及其问题进行探究,有利于深入理解和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二、研究目的和内容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全面分析专利权默示许可的概念、法律规定及其实践应用,深入探讨该问题所带来的影响和应对措施,以期为实践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建议。
内容包括:1. 专利权默示许可的概念及其分类;2. 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与评价;3. 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影响;4. 应对措施和建议。
三、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对比分析法等方法进行研究。
具体步骤包括:1. 收集相关文献和实践案例,对其进行分析和整理;2. 对比不同国家/地区和不同时间段的相关规定,分析其差异和演变;3. 根据文献和案例分析,系统总结专利权默示许可问题的主要内容和趋势;4. 提出针对性建议和措施。
四、研究意义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1. 深入探讨专利权默示许可这一重要问题,有利于更好地理解相关规定和实践应用;2. 分析该问题所带来的影响和应对措施,对于加强专利保护、促进技术转移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3. 通过对比分析不同国家/地区的规定和实践,有助于发掘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优化我国专利制度建设和实践应用。
专利默示许可的适用研究的开题报告
专利默示许可的适用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专利默示许可是指专利权人通过行为默示或书面形式表示同意他人在专利保护范围内从事一定行为,而不必事先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此种许可因其特殊的许可方式,使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必在具体的行为范围上进行协商,从而省去了一定的交涉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国内外在专利默示许可的相关法律、政策和理论等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探讨和成果。
尤其是2013年《专利法》发布实施以来,对专利默示许可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进一步推动了专利默示许可的应用和理论研究。
二、研究目的本课题旨在通过对国内外专利默示许可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理论等研究,对专利默示许可的适用范围、法律效力、操作过程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优化专利制度、推动技术创新提供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
三、研究内容1. 专利默示许可的定义和法律基础;2. 专利默示许可的种类和适用范围;3. 专利默示许可的法律效力和操作流程;4. 专利默示许可的优缺点及其在技术创新中的应用;5. 专利默示许可在国内外的案例分析与比较研究。
四、研究方法1. 文献研究法:通过对文献资料的检索、收集、整理和分析,掌握专利默示许可的基本概念、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适用条件、操作流程等相关信息,为后续研究提供理论支持。
2. 案例研究法:通过国内外已发生的专利默示许可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与比较研究,从中总结出专利默示许可在实际中的优缺点、操作方式、文书准备等相关细节,为实践应用提供指导。
3. 实证研究法:通过对专利默示许可在技术创新中的应用进行实证研究,分析其实际效果和推动意义。
五、研究意义本研究将为优化我国专利制度、推动技术创新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同时也为我国相关立法机构、专利代理人和企业等提供相关参考依据,促进我国专利制度和技术创新的发展。
专利默示许可研究
专利默示许可研究专利默示许可不仅是一种独立的授权许可形式,也是侵犯专利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
作为事实基础上带有价值倾向选择的判断结果,专利默示许可在专利制度未来走向中将扮演何种角色,对具体问题的解决将发挥何种作用,这些理论和实践问题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充分的认识。
因此,本选题以专利默示许可为研究对象,侧重对其在民法中的制度基础、在判例中的历史演进、正当性、制度定位、类型划分以及认定与内容等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立法建议。
除引言外,本文共七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专利默示许可在民法中的制度基础。
从民法和合同法的视角看,专利默示许可是默示合同,是授权许可的默示意思表示,这是其最本质的法律属性,也是其规则建构与适用的基本前提。
英美法上的合同默示条款起源于对绝对合同自由进行限制的社会背景之下,发挥着弥补合同漏洞、矫正因绝对合同自由导致的当事人利益失衡的功能,经历了事实上的默示条款、习惯上的默示条款到法律上的默示条款的演进过程。
衡平法上的禁反言原则要求作出允诺之人恪守诺言、诚信不欺地履行义务,禁止其出尔反尔给善意信赖之人造成损害。
大陆法上的默示意思表示制度要求在解释默示意思表示时,不仅要尽力探求当事人的内心真意,也要参酌合同订立、履行的客观环境,公允、诚信地加以解释。
在处理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时,遵循从单纯的意思主义或表示主义到兼采二者的折中主义。
外观主义原则则不问造成外观的具体原因,只要存在足以使善意相对人产生信赖的外观事实,则赋予此种事实应有的法律效力。
传统民法中的理念和制度为专利默示许可提供了诸多启示。
合同默示条款的分类方法和成文化、默示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禁反言和外观主义原则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和具体构成要素都可以为专利默示许可提供借鉴。
第二章:专利默示许可在判例中的历史演进。
专利默示许可在各国成文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其适用规则的产生、发展均通过判例完成。
美国是专利默示许可判例的集大成者。
早期的Adams v.Burke案,法官就该案适用默示许可抑或是权利穷竭提出了不同意见,理论界也将其视为权利穷竭型默示许可的起源案例。
标准涉及的专利默示许可问题研究
标准涉及的专利默示许可问题研究
袁真富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年(卷),期】2016(000)009
【摘要】通过回顾国内外标准化组织的专利信息披露政策,并结合我国专利默示许可的司法实践和专利立法,分析了成立专利默示许可的制度逻辑.只有在标准化组织有专利信息披露的要求,而标准参与者未在合理期间内披露其拥有的专利或专利申请信息,才应当适用默示许可.不过,专利默示许可适用的标准类型不应局限于国家标准,也不应局限于强制性标准.标准涉及的专利默示许可原则上应当允许专利权人收取低于正常情形的许可使用费,如果双方当事人就许可使用费协商不成时,应当直接交由法院而不是行政机关裁决.
【总页数】7页(P81-87)
【作者】袁真富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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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评价(上)标准专利处置实务系列3
2.中国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评价(下)标准专利处置实务系列4
3.我国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探析r——以《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为视角
4.默示许可抑或法定许可——论《专利法》修订草案有关标准必要专利披露制度的完善
5.ICT领域涉及标准的专利许可谈判中标准必要专利认定的困境及其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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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标准必要专利的默示许可制度研究
药品标准必要专利的默示许可制度研究
李涛
【期刊名称】《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年(卷),期】2022()8
【摘要】药品标准必要专利是医药创新发展与提升药品质量标准需求的必然产物。
我国明确规定了药品标准制定参与者的专利信息披露义务,并指出未按要求披露将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却未具体明晰违反该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为了兼顾药
品专利权保护和标准实施,更好地平衡私权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应对未按要求披露专利信息,拟待其专利与标准实现融合后谋取非法利益的专利权人适用默示许可制度。
剥夺其拒绝许可的权利,允许标准实施者继续使用所涉专利,但仍然保留专利权人向标准实施者收取使用费的权利。
【总页数】6页(P52-57)
【作者】李涛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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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默示许可原则对标准必要专利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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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85条4.默示许可抑或法定许可——论《专利法》修订草案有关标准必要专利披露制度的完善5.专利默示许可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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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非 明示许 可 的 以默示行 为 为表 现形式 的一 种
许可 , 区别 于 用 书 面合 同等方 式 确 定 的 明示 许
可。
在 国外 , 专 利默 示许 可 与明示 许可 一样 , 都 是作为专利使 用许 可合 同 的形式 , 早在 1 9 2 7
专 利 默 示 许 可 制 度 研 究
钟 萍
( 福 州大 学 法学 院 , 福建 福 州 3 5 0 1 0 8)
[ 摘 要] 专 利 默 示许 可是 专 利许 可 形 式 的 一 种 , i l前 在 专 利 侵 权 案 件 中 已逐 渐 发 展 为新 的 抗 辩 事 f
由, 涉及 专 利 默 示 许 可 的案 件 在 国 内外 不 断 地 增 多 , 但 我 国对 此 项 制 度 的 相 关 法律 近 乎 空 白 , 出现 了适 法上 的 盲 区 。 专利 默 示许 可 制 度 建 立 在 禁 止 反 悔 原 则 的 基 础 上 , 适 用于技术 标准 、 零部件销 售 、 方 法专
第3 6卷
第 9期
哈 尔 滨 学 院 学报
J OURNAL OF HARB I N UNI V ERS I T Y
V0 1 . 36 No. 9 S e p.201 5
2 0 1 5年 9月
[ 文章 编 号 】 1 0 0 4 -5 8 5 6 I 2 0 1 5 ) 0 9 一O 0 5 9 —0 4
哈 尔滨 学 院 学 报
2 0 1 5焦
这 里 的默 示 并 非不 作 为 默示 , 而必 须 是 一种 作
专利 默示 许可 在专 利侵 权诉 讼 中是作 为使
用许 可 的一 种 而进 行 的 侵权 抗 辩 , 本 质 上 它是 许 可 合 同 的一种 类 型 , 因而 在 法律 性 质 上 它首 先应 当是 一 种合 同关 系 , 正 如 美 国联 邦 最 高法 院在 D e F o r e s t 案 中对 专 利 默 示 许 可 的 定 性 : “ 此后 就 当事人 之 间 的关 系 以及 就 由此 而 产生
利 设 备 等情 形 。 因 此 , 有 必 要 对 专利 默 示许 可 问题 展 开 研 究 , 更好 地 完 善 立 法 。
[ 关键 词 ] 专 利 默 示许 可 ; 禁止反悔原则 ; 适用情形 ; 衡 平利 益 [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2 3 . 4 2 [ 文献标识码 ] A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0 0 4— 5 8 5 6 . 2 0 1 5 . 0 9 . 0 1 3
( 二) 专 利 默 示 许 可 的 法 律 性 质
人 以其非 明确 许 可 的任 何 语 言 或行 为 , 让 被 控 侵 权 人基 于此 默 示产 生 合 理 信赖 , 从 而 正 当地 推 定 专 利权 人 已经 同意 他 实 施 专 利 并 进 行 制 造、 使用 、 销 售行 为 的一 种 专 利 许 可 形 态 。 ¨ 从 其 含 义 可知 , 专利 默 示 许 可是 专 利 实 施许 可 形
我 国 的专 利 司法 审 判 实践 中 , 现有 技 术 抗 辩、 权利 用尽 抗 辩 、 使 用 许 可 合 同 抗辩 、 先 用 权 抗辩 、 诉讼 时效 抗 辩是 被告 在 专 利 侵权 案 件 中 提 出 的常见 抗 辩 事 由。其 中 , 使 用 许 可 合 同抗 辩 中的合 同可 以采取 书 面 形 式或 其 他 形 式 , 依 据《 合 同法》 的规 定其 他 形 式 包括 了默 示 形式 。 然而, 在 专利 许可 制度 上 , 作 为 以默 示形 式存 在 的专利 默示许 可 能否 作为 专利 侵权 的抗 辩理 由 呢?我 国 的《 专利法》 及 其 司 法 解 释 未 对 此 进 行 明确 规 定 。本 文 从 专 利 默 示 许 可 的理 论 出
许 可制度 应 当在 立法 中得 以 明确 。
一
、
专 利 默 示 许 可 概 述
( 一) 专 利 默 示 许 可 的 含 义 专 利 默示许 可 , 是指 在某 些情 形下 , 专利 权
年, 美 国联 邦最 高 法 院就在 D e F o r e s t 一 案 的判 决 中 阐述 了认 同默 示许 可制 度 的基本 出发 点 : “ 并非 在任 何情 况 下 都必 须 正 式 授权 许 可 才 可 以适 用专 利 。对 于 专利 权 人 采 取 的任何 言 行 , 如果 他人 可 以正 当推定 专利权 人 已经 同意 他实 施专利 , 则 构成 一种 默认 许可 , 可 以在专 利侵 权 诉 讼 中 以此 进 行 抗 辩 。 ” E 2 ] 判 决 中 的这 一 阐述 对该制度 的法律 实践 产 生 了巨大 影 响, 依 据 “ 遵循 先例 ” 原则 , 这一 判 决对 法 院之 后处 理 的 专 利 默示 许可 案件 均具 有约 束力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态 的一 种 。专利 实施 许 可从 内容 上可 分为 独 占 实 施许 可 、 排他实施许 可、 普 通 实 施 许 可 等 形 式, 从 其 许 可 的方 式 上 可 分 为专 利 明 示许 可 和 专 利默 示许 可 。专 利默示 许 可正 是专 利实施 许
[ 收 稿 日期 】 2 0 1 4—1 0— 2 2
的任 何诉 讼而 言 , 都必 须认 定为 合 同关 系 , 而非 侵权 关 系 。 ” 其次 , 专 利 默示 许 可 以默示 为其 表现 形 式 , 它 必 然 是 合 同形 式 中 的 默示 合 同 。
[ 作者简介 】 钟 萍 ( 1 9 9 0 . ) , 女, 福建武平人 , 硕士研究 生, 主要 从 事 民商 法 、 知识产权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