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人员聘用合同工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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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编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的管理,调动聘用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聘用人员更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根据XX号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院长办公会议决定聘用的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聘用工作管理第三条各科室在充分考虑本科室实际运行的情况下,根据业务发展、工作需要和人员使用状况,提出增员要求,报院办公室(人事科)。

第四条院办公室(人事科)负责招聘的具体工作,根据各科室招聘增员申请情况,报院长,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办理招聘录用手续。

第五条聘用人员基本要求: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年龄30岁以下,身体健康,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聘用必须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择优录用。

聘用人员须提交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医师(护士)资格、身份证、婚育证明、暂住证等相关材料,由办公室(人事科)审核并存档。

第七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

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期满由所在科室考核合格后,聘用人员填写《聘用人员登记表》,报县卫生局批准,转为正式聘用人员,享受相应待遇(见下第三章)。

第三章聘用人员有关待遇第八条试用期内发给聘用人员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满正式聘用后,按确定的岗位发给定职工资。

第九条试用期满按受聘者意愿由医院按国家规定给予办理养老保险。

其养老保险金个人承担部分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为保证聘用人员的业务队伍稳定,医院对聘用人员每满二年给予50元/月的增资。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享受同在编人员相同的晋升和短期培训机会,享受同在编人员的假期,以及享受一定的奖金和福利待遇(包括全勤奖)。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享受同在编人员的政治待遇,党团员需将组织关系转入医院党团组织,非党、团员可申请入团、入党。

第四章聘用人员管理第十三条医院与聘用人员之间以书面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工管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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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XXXX制度外聘人员聘用合同工管理试行办法xx市xx公司外聘人员聘用合同工管理试行办法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使用由抚州市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的聘用合同工。

聘用合同由本公司实行全权办理,其劳动关系在本公司。

第二条聘用合同工必须是身体健康、品学兼优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的路桥专业人员。

第三条聘用合同工不纳入在职职工统计表。

第四条聘用合同工使用的原则一、坚持“编制控制”原则,严格在计划范围内使用。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用”的原则,面向社会招聘。

三、坚持“奖勤罚懒、优胜劣汰、能进能出”原则,进行绩效考核和管理。

第五条公司办公室是劳动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合同工的聘用、配置、培训、薪酬激励及社会保险等工作归院办管理。

第二章合同工的聘用第六条本公司根据单位业务量、工作量进行科学测算,核定缺员数量,并根据岗位说明书的具体要求,拟定招聘条件,报主管领导审核后进行招聘。

由抚州市人才交流中心协助办理。

第七条本公司应聘的人员必须符合本公司聘用条件,并与社会上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第八条受聘的合同工均实行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由本公司签订为期1-5年的劳动合同,同时与其签订上岗协议书。

第三章聘用合同工人员的岗位管理及人员配置第九条聘用合同工岗位共设一类岗、二类岗、三类岗等三种岗位。

岗位管理采取“以岗定薪、易岗易薪”的原则。

第十条招聘的大、中专毕业生企业与其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并实行有别于企业现有员工工资的谈判工资,不纳入在职职工统计表。

第四章聘用合同工人的培训及开发第十一条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聘用合同工的岗前培训。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工依法享有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办公室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临时性培训计划时应将聘用合同工考虑进去,并进行培训学时登记和相关培训效果考核评估。

编外管理办法

编外管理办法

编外管理办法编外管理办法,是指对编外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式。

编外人员是指不属于正式编制的人员,通常包括外聘人员、临时工、合同工等。

编外人员在组织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建立一套科学、严格的管理办法来确保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编外人员的适用范围编外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编外人员。

在本组织中,编外人员是指与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就业协议,但不属于正式编制的人员。

这些人员的工作性质和职责与正式员工相似,但雇佣形式有所不同。

二、编外人员的聘用与解聘1. 聘用程序组织在需要编外人员时,应根据工作的性质和需求,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招聘和甄选。

具体程序包括:发布招聘公告、收集简历、面试、考核等。

招聘程序应公开、公平、透明,确保选出最合适的人员。

2. 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是组织与编外人员之间的法律文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聘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薪资待遇、绩效考核、责任和义务、解除合同的条款等。

双方应在合同签订前明确理解和接受其中的条款。

3. 解聘程序在编外人员工作表现出现问题或者组织不再需要其服务时,可以解聘编外人员。

解聘程序应遵循相关规定,并确保公正、合法。

在解聘前,组织应与编外人员进行沟通,明确不足之处,并给予改进的机会。

三、编外人员的权益保障1. 工作待遇编外人员的工资待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支付,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在考核表现良好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提高薪资水平。

组织应按时支付工资,并提供合理的奖励制度,激励编外人员积极工作。

2. 休假与福利编外人员享有合理的休假制度和福利待遇。

根据工作时间和工作的性质,组织应规定编外人员的休假制度,并尽量满足其休假需求。

此外,编外人员应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或类似的福利待遇,例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

3. 培训与发展组织应向编外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升其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

培训可以包括岗位培训、技能培训、管理培训等。

通过培训和发展,编外人员可以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为组织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学校外聘人员管理办法模版(三篇)

学校外聘人员管理办法模版(三篇)

学校外聘人员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外聘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外聘人员管理制度,确保学校外聘人员的权益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外聘人员指在学校招聘程序下,与学校签订务工合同从事特定工作的非学校编制人员。

第三条学校外聘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各项职责,发挥其工作职能。

第四条学校外聘人员分为全职、兼职和临时工,根据岗位性质可进一步分为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不同类别。

第五条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外聘人员,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发展需求。

第六条学校外聘人员应当按照学校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履行职责,不得私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章外聘人员的招聘和聘用第七条学校外聘人员的招聘和聘用程序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进行,必须经过正式的面试和遴选程序。

第八条学校外聘人员的聘用工作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制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组织面试和评审等。

第九条学校外聘人员应当符合学校所需人员的基本条件和岗位要求,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

第十条学校外聘人员的聘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绩效考核等内容。

第十一条学校外聘人员的聘用期限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

聘用期满后,可以根据工作表现和需求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第三章外聘人员的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外聘人员的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休假、保险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外聘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学校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保障学校的安全和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学校外聘人员有义务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护学校的利益。

第十五条学校外聘人员不得从事与学校工作无关的商业活动,不得利用学校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学校外聘人员不得泄露学校的机密信息,不得损害学校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七条学校外聘人员应当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职业能力,发挥其专长和特长,为学校的发展做出贡献。

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外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分公司有限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编制外的聘用人员(以下简称“外聘人员”)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聘人员包括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劳动关系存续人员、借调人员以及无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不含非全日制临时用工和农民工)。

第三条外聘人员不纳入用人单位编制,其档案和人事关系不在用人单位。

第二章外聘人员的录用第四条用人单位聘用连续使用一年以上的外聘人员时,须事先向分公司人事劳动处提出申请,经分公司人事劳动处批准后方可聘用。

用人单位招聘的外聘人员必须按要求向分公司人事劳动处提交《外聘人员审批表》(见附表一)和《外聘人员登记表》(见附表二)以及毕业证、学位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上岗证等。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聘的外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中专(不含普高和职高)以上学历(用于施工与勘探的外聘人员除外),身体健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无任何经济问题和法律纠纷。

第六条外聘人员属于离退休人员、劳动关系存续人员、借调人员的,自用工之日起签订《聘用协议书》(见附表三);外聘人员属于无劳动合同关系人员的,自用工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书》(见附表四)。

《聘用协议书》和《劳动合同书》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聘用人员的岗位、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工资待遇、劳动纪律和违约处理等事项。

对于技术及管理骨干可以约定三年及以上的聘用期。

《聘用协议书》和《劳动合同书》可由分公司人事劳动处审核后授权用人单位签订或分公司人事劳动处直接签订;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人事劳动处负责分公司机关各部门及须由人事劳动处负责聘用的外聘人员《聘用协议书》或《劳动合同书》的签订;《聘用协议书》和《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外聘人员各持一份,一份留人事劳动处备案。

劳动关系存续人员和借调人员,必须签订《无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保证书》(见附表五)。

第七条外聘人员的毕业证、学位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上岗证等交由分公司人事劳动处统一扫描备案,扫描后原件归还本人。

外聘人员管理制度(二篇)

外聘人员管理制度(二篇)

外聘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聘人员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的正常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聘人员指由公司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提供劳务或服务的人员,合同期限一般为短期或临时性质。

第三条外聘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外聘人员的工作任务和职责由公司和外聘机构明确规定,双方需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条公司应根据外聘人员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工作资源和保障。

第六条外聘人员的工作时间、报酬、福利待遇等事项应与公司内部员工有所区别。

第二章外聘人员的招聘与录用第七条公司依据工作需要向外聘机构提出用工需求,并提供明确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第八条外聘机构按照公司要求筛选人员,并进行面试和考核。

第九条面试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岗位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测试以及个人的工作经验和综合素质考察。

第十条面试通过后,公司与外聘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工作期限、薪酬待遇、工作地点和工作安排等。

第十一条外聘人员须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等材料,并与公司签订保密合同。

第十二条外聘人员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准确了解工作规定和互动要求。

第三章外聘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第十三条公司应为外聘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包括岗位技能、操作流程、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四条外聘人员在工作期间遇到问题和困难,可向工作人员或直接联系外聘机构进行反映和咨询。

第十五条公司对外聘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或随机的评估和考核,评估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聘人员不断完善管理和培训,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外聘人员的福利和权益第十七条外聘人员享有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具体待遇由公司与外聘机构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外聘人员参与公司的内部活动和培训,享受与正式员工相应的权益。

第十九条外聘人员享有与公司内部员工相同的工作环境和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外聘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的伤病事故,公司将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和合法赔偿。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落实用人单
位的管理责任,规范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在用人单位非编制内预算
范围内聘用的人员,包括专家、顾问、外聘教师等。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工作任务,确
定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计划和职位设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明确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职责
和要求,按照程序招聘合适的人员,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合同期满后可以续聘或解雇。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编外聘用人员购买相关的人
身意外险和工作责任险,保障其权益。

第七条编外聘用人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和工作要求,服从领导安排,恪尽职守。

第八条编外聘用人员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和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他人。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
制度,明确管理程序和责任分工。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编
外聘用人员的职位设置和人员结构,确保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的绩
效考核制度,激励人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须经用人单位领导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就是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各用人单位严格执行,确保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单位的发展。

对外聘人员管理制度

对外聘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聘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外聘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合同的长期劳务人员、临时性劳务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实习人员等。

第三条外聘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外聘人员的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确保合法合规。

2. 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原则:外聘人员主要用于弥补单位内部人力资源不足,发挥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作用。

3.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外聘人员的招聘、选拔、使用和考核应公开、公平、公正。

4. 责任明确原则:外聘人员的管理责任明确,各单位应承担相应管理职责。

第二章外聘人员聘用第四条外聘人员的聘用程序:1. 用人部门提出外聘人员需求,包括岗位、人数、工作内容、期限、待遇等。

2. 人事部门对用人部门提出的用人需求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相关规定。

3. 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外聘人员供应商。

4. 人事部门与外聘人员供应商签订外聘人员派遣协议或劳务合同。

第五条外聘人员的选拔:1. 外聘人员供应商应按照协议或合同约定,对拟派遣的外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面试、考核等。

2. 人事部门对外聘人员供应商提供的拟派遣人员名单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岗位要求。

第三章外聘人员管理第六条外聘人员的日常管理:1. 用人部门负责外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包括考勤、工作纪律、工作质量等。

2. 人事部门负责外聘人员的档案管理、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

第七条外聘人员的考核:1. 用人部门对外聘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

2. 人事部门负责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为外聘人员的续签、解聘提供依据。

第四章外聘人员待遇第八条外聘人员的待遇:1. 外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议或合同约定执行。

2. 外聘人员享有与单位内部员工同等的工作环境、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条件。

机关单位外聘人员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外聘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单位外聘人员的管理,规范用人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单位聘请的劳务派遣人员、临时性劳务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实习人员等外聘人员。

第三条外聘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操作、注重实效。

第二章外聘人员类型及聘用条件第四条外聘人员类型:1. 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与本机关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遣至本机关单位工作。

2. 临时性劳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聘请的人员。

3. 退休返聘人员:退休后返聘至本机关单位工作的人员。

4. 实习人员:经批准在本机关单位实习的人员。

第五条外聘人员聘用条件:1.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 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4. 具备与工作相关的资格证书或学历。

第三章外聘人员聘用程序第六条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外聘人员需求,报请单位领导审批。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外聘人员进行招聘、选拔、录用等工作。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与外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外聘人员的入职培训、考核、晋升等工作。

第四章外聘人员管理第十条外聘人员应遵守本机关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外聘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二条外聘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本机关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外聘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五章外聘人员待遇第十四条外聘人员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外聘人员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外聘人员因工作原因受伤、患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本机关单位对外聘人员的管理将更加规范、有序,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

企业单位外聘人员管理制度

企业单位外聘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单位外聘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单位正式聘用及临时聘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外聘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外聘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外聘人员招聘第四条外聘人员招聘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规定,结合企业实际需求,制定招聘计划。

第五条招聘信息应通过企业官方渠道发布,确保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简历筛选、面试、体检、录用等环节。

第七条面试过程中,应注重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专业技能和岗位匹配度。

第八条体检标准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要求,确保外聘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三章外聘人员录用第九条凡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者,经录用后,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合同应明确外聘人员的岗位、职责、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事项。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外聘人员应参加企业单位组织的入职培训,熟悉企业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四章外聘人员管理第十二条外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外聘人员应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企业应定期对外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团队协作等方面。

第十五条外聘人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企业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外聘人员待遇第十六条外聘人员的待遇应参照企业同类岗位员工的薪酬标准,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外聘人员的工资待遇、加班费、奖金等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企业应关心外聘人员的生活,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

第六章外聘人员离职第十九条外聘人员因故离职,应提前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条外聘人员离职后,企业应妥善处理其相关事宜,确保离职人员权益。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工管理试行办法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工管理试行办法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工管理试行办法本合同目录一览1.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的签订1.1 聘用合同的签订条件1.2 聘用合同的签订流程1.3 聘用合同的签订期限2. 外聘人员的职责和权利2.1 外聘人员的职责2.2 外聘人员的权利2.3 外聘人员的福利保障3. 外聘人员的管理和考核3.1 外聘人员的管理方式3.2 外聘人员的考核机制3.3 外聘人员的培训与发展4. 外聘人员的劳动报酬4.1 外聘人员的工资待遇4.2 外聘人员的奖金制度4.3 外聘人员的工资支付方式5. 外聘人员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5.1 外聘人员的劳动时间5.2 外聘人员的休息休假规定5.3 外聘人员的加班工资6. 外聘人员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6.1 外聘人员的劳动保护措施6.2 外聘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6.3 外聘人员的工伤保险7. 外聘人员的合同解除和终止7.1 外聘人员的合同解除条件7.2 外聘人员的合同终止条件7.3 外聘人员合同解除和终止的补偿8. 外聘人员的保密义务和知识产权保护 8.1 外聘人员的保密义务8.2 外聘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9. 外聘人员违反合同的责任和纠纷处理 9.1 外聘人员违反合同的责任9.2 外聘人员纠纷的处理方式10.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的管理和监督10.1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的管理机构10.2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的监督方式11.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1.1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的变更条件11.2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的解除程序12.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12.1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的终止条件12.2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的解除方式13.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的违约责任13.1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的违约行为13.2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14.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的争议解决14.1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14.2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的仲裁和诉讼程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的签订1.1 聘用合同的签订条件1.1.1 外聘人员需具备的资格条件1.1.2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的签订流程 1.1.3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的签订期限 1.2 聘用合同的签订流程1.2.1 提交应聘材料1.2.2 面试和考核1.2.3 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聘用合同 1.3 聘用合同的签订期限1.3.1 短期聘用合同的期限1.3.2 中期聘用合同的期限1.3.3 长期聘用合同的期限2. 外聘人员的职责和权利2.1 外聘人员的职责2.1.1 外聘人员的工作职责范围2.1.2 外聘人员的保密义务2.1.3 外聘人员的工作成果交付2.2 外聘人员的权利2.2.1 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2.2.2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 2.2.3 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2.3 外聘人员的福利保障2.3.1 节假日慰问金和礼品2.3.2 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2.3.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3. 外聘人员的管理和考核3.1 外聘人员的管理方式3.1.1 明确外聘人员的工作任务和目标 3.1.2 建立外聘人员的工作档案3.1.3 定期进行工作性能评估3.2 外聘人员的考核机制3.2.1 设定外聘人员的考核指标3.2.2 定期进行绩效考核3.2.3 考核结果的反馈和改进3.3 外聘人员的培训与发展3.3.1 提供外聘人员培训的机会3.3.2 鼓励外聘人员参加专业技能培训3.3.3 支持外聘人员的职业发展规划4. 外聘人员的劳动报酬4.1 外聘人员的工资待遇4.1.1 确定外聘人员的工资标准4.1.2 工资的支付方式和时间4.1.3 工资的调整和晋升机制4.2 外聘人员的奖金制度4.2.1 设定奖金的发放条件和标准 4.2.2 奖金的计算和支付方式4.2.3 奖金的评定和公布4.3 外聘人员的工资支付方式4.3.1 银行转账支付4.3.2 现金支付4.3.3 工资支付的税务处理5. 外聘人员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5.1 外聘人员的劳动时间5.1.1 标准工作时间和加班规定 5.1.2 灵活工作安排和远程工作 5.1.3 劳动时间的调整和通知5.2 外聘人员的休息休假规定5.2.1 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安排 5.2.2 年假和事假的申请和批准 5.2.3 带薪病假和探亲假的安排 5.3 外聘人员的加班工资5.3.1 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5.3.2 加班工资的支付时间5.3.3 加班工资的税务处理6. 外聘人员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6.1 外聘人员的劳动保护措施6.1.1 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工作环境6.1.2 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6.1.3 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和使用6.2 外聘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6.2.1 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6.2.2 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6.2.3 职业健康问题的处理和补偿6.3 外聘人员的工伤保险6.3.1 办理工伤保险手续6.3.2 工伤保险的待遇和赔付6.3.3 工伤保险的争议处理8. 外聘人员违反合同的责任和纠纷处理8.1 外聘人员违反合同的责任8.1.1 外聘人员违反合同的行为认定8.1.2 外聘人员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8.1.3 外聘人员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8.2 外聘人员纠纷的处理方式8.2.1 双方协商解决8.2.2 请求第三方调解8.2.3 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9.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的管理和监督9.1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的管理机构9.1.1 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9.1.2 管理机构的决策程序9.1.3 管理机构的监督方式9.2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的监督方式9.2.1 内部监督方式9.2.2 外部监督方式9.2.3 监督结果的反馈和改进10.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0.1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的变更条件10.1.1 变更合同的条件和程序10.1.2 变更合同的双方协商一致原则 10.1.3 变更合同的书面协议10.2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的解除程序10.2.1 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10.2.2 解除合同的双方协商一致原则10.2.3 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11.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11.1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的终止条件11.1.1 合同到期终止11.1.2 双方协商一致终止11.1.3 法律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11.2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的解除方式11.2.1 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方式11.2.2 双方解除合同的方式11.2.3 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12.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的违约责任12.1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的违约行为12.1.1 外聘人员的违约行为认定12.1.2 外聘人员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12.1.3 外聘人员的违约赔偿责任12.2 外聘人员纠纷的处理方式12.2.1 双方协商解决12.2.2 请求第三方调解12.2.3 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13.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的争议解决13.1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13.1.1 选择仲裁解决争议13.1.2 选择诉讼解决争议13.1.3 争议解决的书面协议13.2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的仲裁和诉讼程序 13.2.1 仲裁程序的启动和进行13.2.2 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进行13.2.3 仲裁和诉讼结果的执行和落实14.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的履行和监督14.1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的履行14.1.1 合同履行的义务和责任14.1.2 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检查14.1.3 合同履行的调整和变更14.2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的监督14.2.1 合同履行的内部监督14.2.2 合同履行的外部监督14.2.3 监督结果的反馈和改进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1. 附件一:《外聘人员聘用合同》详细要求和说明:本附件为外聘人员与公司签订的正式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职责、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违约责任等内容。

国企外聘人员管理制度

国企外聘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外聘人员的管理,规范外聘人员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外聘的各类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派遣人员、合同制员工、临时工、退休返聘人员、实习人员等。

第三条外聘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平公正;(二)规范用人,提高效率;(三)以人为本,注重激励;(四)控制总量,优化结构。

第二章聘用与解聘第四条外聘人员聘用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岗位需求和工作性质,采取招聘、派遣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外聘人员聘用程序:(一)用人部门提出用人需求,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二)人力资源部门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招聘;(三)根据面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四)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外聘人员解聘程序:(一)用人部门提出解聘申请,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二)人力资源部门通知外聘人员;(三)外聘人员按合同约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外聘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接受企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八条外聘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二)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四)维护企业声誉,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九条外聘人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绩的原则,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

第十条外聘人员考核内容包括:(一)工作态度;(二)工作能力;(三)工作成果;(四)遵守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对表现优秀的外聘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表现较差的外聘人员,给予批评、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我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学校外聘人员管理办法范文

学校外聘人员管理办法范文

学校外聘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外聘人员的聘用、管理和服务,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外聘人员,是指校外来校工作并与本校签订劳动合同并获得合法工作证的人员。

第三条外聘人员包括教师、辅导员、实验技术员、图书馆员等。

第四条学校外聘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学校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与自己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工作职责,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利益。

第五条学校在聘用外聘人员时,应进行合法、公正、公开、竞争的招聘活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福利。

第二章聘用与解聘第六条学校外聘人员的聘用,应经过学校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学校外聘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工作经验等条件,并通过学校组织的面试或考核。

第八条学校外聘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学校外聘人员聘用期满后,可以续聘或解聘。

续聘时,应经过学校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解聘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操作。

第十条学校外聘人员因违反聘用合同约定、严重失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等情况,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合同应经过学校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

第三章工作考核与绩效评定第十一条学校外聘人员应按照学校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工作考核。

第十二条工作考核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方法、工作效果和工作业绩等方面。

第十三条学校外聘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聘用绩效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学校外聘人员聘用期满后,可以根据绩效评定结果决定是否续聘。

第四章权益保障与管理第十五条学校外聘人员享有与正式教职工相同的基本权益,如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教育培训、工作环境等。

第十六条学校外聘人员应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和领导。

第十七条学校外聘人员在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或求助,学校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和解决。

外聘工管理办法

外聘工管理办法

外聘工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实验室的人事管理制度,保护实验室及外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流动的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聘人员,指实验室从正式职工范围以外聘用、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城乡各类人员。

外聘人员岗位设置应限制在实验室后勤服务,实验室科研与教学原则上不设置外聘人员岗位。

符合设置外聘人员岗位的部门,所需人员应优先从实验室正式职工中聘用,在正式职工中无合适人选的情况下可聘用非正式职工。

外聘人员招聘要遵循平等、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信息、招聘结果要公布。

要按照先实验室待聘职工,后实验室职工待业配偶、子女及校外社会人员的顺序择优聘用;每次聘用期限每年不得超过1年。

招聘小组人员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实验室聘用非正式职工,不管经费开支渠道如何,只要聘期一个月以上都要报人事处审批,人事处备案。

审批程序为:实验室申请,审核,人事处批准。

外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身体健康,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能力,年龄不小于20周岁,无涉嫌政治、经济、刑事及其他问题。

外聘人员工资每月不应低于贵州省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学校负担工资的,由人事处确定标准,计财处划拨到实验室,实验室代发。

由实验室自筹经费负担工资的,由实验室确定标准并报人事处审核后发放。

外聘人员工资要按月发放。

外聘人员医疗、养老、失业、生育、工伤社会保险均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其各类保险费用均按经费开支渠道由学校或实验室承担,人事处代扣并建立个人帐户。

实验室按国家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条件,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由实验室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外聘人员因岗位需要可接受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可参加实验室组织的各类政治思想学习、业务学习及其他文体活动。

外聘人员在实验室服务期间,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学习深造者,学成归来签约一定年限的,学习费用与差旅费按正式员工报销标准报销一定比例。

2020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2020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控制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规和机关事业单位机构与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工单位)聘用在临时性、季节性、辅助性等岗位工作,不占用行政、事业编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聘用的人员。

第三条编外人员的招聘采用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的形式进行,由用工单位委托按程序确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负责招聘,编外聘用人员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

第二章聘用范围及分类第四条编外用工岗位按照具体承担的工作职责分为以下四类(一)专业技术类岗位指聘用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工作人员。

主要有教师、医疗卫生人员、食品检测员、财务人员、普查员、审计员、群文辅导、文化专干、档案信息化数字化管理员、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员等;(二)辅助执法类岗位指聘用于辅助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

主要有辅警、城管协管员、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工作者、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路政员、食品安全协管员等;(三)文职管理类岗位指聘用于文职和事务性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

主要有办公室工作人员、窗口人员、扶贫专干、禁毒专干、退役军人事务专干、运营管理人员等;(四)后勤管理类岗位指聘用于后勤勤杂岗位的工作人员。

主要有库管员、宿舍管理员、门卫、保洁员、驾驶员、炊事员、护林员、绿化工、锅炉工、维修工、垃圾清运工等。

第五条编外用工原则上限于临时性、季节性、辅助性等工作岗位。

(一)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不得申请编外用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编外用工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已经达到编制数,完成临时性或阶段性任务,内部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2.因事业发展,用工单位现有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暂时有困难的;3.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用工的。

事业单位外聘人员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外聘人员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外聘人员管理制度一、引言事业单位外聘人员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外聘人员的招聘、录用、工资、权益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以保障外聘人员的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而制定的。

本制度的目的是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确保外聘人员可以在良好的工作环境中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和才干,同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招聘和录用1. 招聘范围事业单位外聘人员的招聘范围包括专业技术支持人员、临时工、合同工等。

根据工作需要,事业单位会通过外部渠道发布招聘信息,并按照招聘条件和程序进行筛选和面试。

2. 招聘程序- 发布招聘信息:事业单位应在合适的渠道发布招聘信息,包括岗位职责、薪资待遇、工作时间等。

- 筛选简历:事业单位应按照事先确定的岗位要求和条件对收到的简历进行筛选。

- 面试:事业单位应对符合条件的候选人进行面试,面试内容包括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人际交往能力等。

- 录用:事业单位应根据招聘条件和面试综合评定结果,确定候选人的录用。

3. 合同签订外聘人员录用后,应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包括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合同期限等。

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中的条款,并在合同期限内履行各自责任。

三、工资和福利待遇1. 工资标准外聘人员的工资标准根据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岗位等级和绩效考核等因素确定。

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支付工资,保证工资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外聘人员应按时领取工资,并享受法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2. 绩效考核事业单位应对外聘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和能力水平。

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调整工资和晋升的依据,以激励外聘人员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3. 福利待遇事业单位应为外聘人员提供合理的福利待遇,包括带薪年假、带薪病假、工伤保险、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补贴等。

事业单位应根据不同的岗位和工作性质确定福利待遇标准,并及时提供相应的福利。

四、权益保障1. 职称评定事业单位应对外聘人员进行职称评定,评估其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

外聘人员管理制度细则全文

外聘人员管理制度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对外聘人员管理,规范外聘人员的行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外聘的各类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合同的长期劳务人员、临时性劳务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实习人员等。

第三条外聘人员的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2. 公平公正原则:对外聘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公平公正,不得歧视;3. 优化配置原则:合理配置外聘人员,提高工作效率;4. 人本关怀原则:关心外聘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聘用程序及条件第四条外聘人员的聘用应遵循以下程序:1.用人部门提出用人需求,经部门负责人审批;2.人力资源部对外聘人员进行初步筛选;3.用人部门与外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4.人力资源部对外聘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第五条外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和劳动能力;3. 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技能和素质;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5. 服从单位工作安排。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考核第六条外聘人员应按照劳动合同或协议约定,履行下列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2. 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3. 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4. 保守单位商业秘密。

第七条外聘人员的工作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1. 工作态度:包括工作积极性、责任心、团队协作精神等;2. 工作能力:包括专业技能、业务水平等;3. 工作成果: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数量等;4. 工作纪律:包括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保密制度等。

第四章工资福利与待遇第八条外聘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劳动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第九条外聘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假、产假、婚假等福利待遇。

第五章离职与解聘第十条外聘人员因故需离职,应提前30天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职。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工管理办法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工管理办法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工管理办法一、概述为了规范外聘人员的管理,并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与外聘人员签订合同工聘用协议的管理工作。

三、聘用流程1. 需求评估公司的各部门根据业务需求,确定外聘人员招聘的需要数量和专业领域,并将需求提交给人力资源部门。

2. 招聘计划编制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各部门的需求评估,制定招聘计划,并将计划上报公司领导审批。

3. 发布招聘信息公司在内部员工招聘平台及外部招聘网站发布招聘信息,并对符合条件的应聘者进行筛选。

4. 面试选拔公司根据应聘者的岗位要求和个人素质,组织面试和笔试等环节,从中挑选合适的人员进行录用。

5. 合同签订公司与录用人员签订《合同工聘用协议》,约定相关的薪酬、福利、保险、劳动合同期限等事项,并通过公章加盖之后生效。

四、聘用期限1. 试用期外聘人员的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

试用期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 固定期限合同外聘人员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在合同到期前,公司可与员工协商续签合同。

五、劳动保障1. 工资福利公司按照过程化管理模式,为员工提供稳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保障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 社会保险公司在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3. 加班工资公司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按照加班时段和工资标准的不同,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六、管理要求1. 工作责任外聘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各项任务。

2. 工作纪律外聘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正常秩序。

3. 安全生产外聘人员应保证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防止意外伤害和事故发生。

4. 劳动纠纷外聘人员与公司之间发生劳动纠纷时,应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协商解决或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调解机构解决。

七、解除劳动合同1. 合同到期在合同到期前,员工与公司可以协商续签或解除合同。

学校外聘人员管理办法范本(2篇)

学校外聘人员管理办法范本(2篇)

学校外聘人员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学校外聘人员的管理,保障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依法聘用的外聘人员,包括教职工、项目研究人员、临时工和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的外聘人员,是指学校通过聘用协议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为学校提供教学和科研服务的人员。

第二章外聘人员聘用第四条聘用程序学校应根据实际需求,经过审核和批准程序,确定外聘人员聘用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聘或委托人力资源部门推荐。

第五条聘用合同学校与外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期限、待遇、考核和终止条件等事项。

合同签署后,应及时归档备案,以备日后参考。

第三章外聘人员管理第六条工作指导学校应向外聘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指导和培训,确保其了解岗位要求和工作流程。

定期组织交流、座谈和培训,提高外聘人员的工作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工作评估学校应定期对外聘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反馈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工作安排和管理措施,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奖惩管理学校应按照规定,对外聘人员进行奖惩管理。

对工作出色、成果突出的外聘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违反纪律的外聘人员,给予警告、罚款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九条维权保障学校要加强与外聘人员的沟通和联系,倾听其需求和意见,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对外聘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不能以任何方式歧视或侵犯其权益。

第四章外聘人员离职第十条离职手续外聘人员在工作期满或聘用关系终止时,应按照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学校应及时结算工资、福利待遇和解绑劳动关系,确认各项事宜。

第十一条信息保密外聘人员在离职前,应签署保密协议,承诺对学校的机密信息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离职后,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机密信息。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其他规定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并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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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人员聘用合同工管理试行办法
xx市xx公司外聘人员聘用合同工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使用由抚州市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的聘用合同工。

聘用合同由本公司实行全权办理,其劳动关系在本公司。

第二条聘用合同工必须是身体健康、品学兼优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的路桥专业人员。

第三
条聘用合同工不纳入在职职工统计表。

第四条聘用合同工使用的原则一、坚持“编制控制”原则,严格在计划范围内使用。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用”的原则,面向社会招聘。

三、坚持“奖勤罚懒、优胜劣汰、能进能出”原则,进行绩效考核和管理。

第五条公司办公室是劳动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合同工的聘用、配置、培训、薪酬激励及社会保险等工作归院办管理。

第二
章合同工的聘用第六条本公司根据单位业务量、工作量进行科学测算,核定缺员数量,并根据岗位说明书的具体要求,拟定招聘条件,报主管领导审核后进行招聘。

由抚州市人才交流中心协助办理。

第七条本公司应聘的人员必须符合本公司聘用条件,并与社会上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第八条受聘的合同工均实行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由本公司签订为期1-5年的劳动合同,同时与其签订上岗协议书。

第三章聘用合同工人员的岗位管理及人员配置第九条聘用合同工岗位共设一类岗、二类岗、三类岗等三种岗位。

岗位管理采取“以岗定薪、易岗易薪”的原则。

第十
条招聘的大、中专毕业生企业与其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并实行有别于企业现有员工工资的谈判工资,不纳入在职职工统计表。

第四
章聘用合同工人的培训及开发第十一条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聘用合同工的岗前培训。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工依法享有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办公室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临时性培训计划时应将聘用合同工考虑进去,并进行培训学时登记和相关培训效果考核评估。

第十三条聘用合
同工的职称评定本院协助办理。

第五章聘用合同工的薪酬、福利管理第十四条聘用合同工的劳动薪酬由岗位工资和工地补贴组成,岗位工资根据其所在岗位的技术含量、劳动强度、责任大小、本人工作业绩和当地社会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见附表);工地补贴按其完成的工作量由项目经理部核定发放。

试用期发放试用工资。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工的劳动薪酬,实行按月考核,按月发放。

第十六条聘用合同工享受用工单位同等岗位人员岗位津贴、劳保用品和防暑降温费、烤火取暖费等。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工可设立服务年限奖,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以20为基数,每服务一年加发10元。

第十八条本公司按有关规定为合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聘用合同工人个缴纳的部分,由本公司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应缴纳的部分,由财务科按月核定,并统一办理落实。

第十九条聘用合同工不享受单位福利分房待遇。

第六章合同工的管理第二十条公司各部门负责对聘用合同工人员的日常管理,布置、安排其应完成的各项生产(工作),并按公司(部门)的考核办法对合同工进行动态考核。

聘用合同工必须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对聘用合同工应加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对其各方面表现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聘用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与合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以将该合同工退回,但不给予经济补偿。

(1)在试岗期被证明不符合上岗条件的;(2)严重违反乙方劳动纪委或规章制度的;(3)上岗过程中失职、营私舞弊、泄露有关商业秘密、结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4)因卖淫、嫖娼、盗窃、赌博、打架斗殴等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5)被劳动教养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8)甲乙双方认可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二条聘用合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聘用,并按国家劳动政策给予经济补偿的: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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