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基金及基金管理人优惠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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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2024年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2024年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2024年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4.05.09•【字号】厦工信投资函〔2024〕68号•【施行日期】2024.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2024年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各区工(科)信局、火炬管委会,各有关企业:根据《厦门市关于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发展提质增效的若干意见》(厦府办规〔2023〕4号)、《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实施细则》(厦工信投资〔2023〕137号)要求,为推动工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和做好2024年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兑现工作,现将《2024年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予以发布。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各企业按要求申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年5月9日2024年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一、支持方向(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

(二)聚焦我市“4+4+6”现代化产业体系,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机械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领域和我市传统特色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的增资扩产项目。

(三)工业固投补助资金支持工业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生产设施、生产工艺条件、生产环境等进行改造提升,促进企业产品结构升级、主导产品及关键配套件升级、技术装备水平升级。

重点支持企业实施以数字化转型、绿色化升级为重点的大规模设备更新,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二、政策标准(一)支持对象本市工业企业2023年实施的增资扩产(含技术改造)项目,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年度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不含税,下同);2.年度设备投入500万元及以上(不含税,含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案、工业软件、系统建设等技术投入,下同)。

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2015〕2号)分析

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2015〕2号)分析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文件厦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2015〕2号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2015年2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促进我市重点打造的“5+3+10”的产业体系发展,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和厦门市政府关于设立引导基金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市“5+3+10”的现代产业支撑体系,构建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优化提升传统产业、着力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做精做优现代都市农业为战略重点,以龙头大项目、园区载体、创新环境为主要抓手,培育平板显示、计算机与通讯设备、机械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五大先进制造业及旅游会展、航运物流、软件和信息服务、金融、文化创意五大现代服务业等十大千亿产业链。

引导基金将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通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对相关产业进行涵养、培育,并将具备基础优势的产业做大作强,促进优质产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厦门聚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引导基金、引导基金投资的各参股子基金以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厦门市拟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企业。

第四条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行使决策管理职责;理事会下设办公室于市财政局,负责日常事务;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引导基金由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集团”)作为市财政的出资代表,并委托金圆集团下属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创投”)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规范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运作,我们制定了《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2022年3月18日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和职责第三章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第四章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第五章子基金规定第六章直接投资项目规定第七章引导基金的退出第八章引导基金的激励机制第九章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第十章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第十一章引导基金的监督和绩效考核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更高水平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内生增长的未来产业,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定义】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出资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创业,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重点投向厦门科学城内的创新创业项目,促进优质产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产业聚集。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引导基金投资的科技创新创业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以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厦门市技术创新基金办事指南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厦门市技术创新基金办事指南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厦门市技术创新基金办事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厦工信投资〔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厦门市技术创新基金办事指南的通知厦工信投资〔2022〕36号各区工(科)信局、财政局,火炬管委会,各相关工业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厦门市技改服务基金更名为厦门市技术创新基金,对我市工业企业增资扩产、技术改造项目和研发投入提供低成本融资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对象(一)项目固定资产融资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在我市注册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或增资扩产项目。

2. 省市重大重点工业投资项目。

3. 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二)企业研发投入融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重点工业企业。

2. 上年度研发投入200万元及以上工业企业。

3. 注册资本2000万元及以上新注册工业企业。

二、支持方式(一)项目固定资产融资技术创新基金对企业的设备购置、厂房改扩建等固定资产投资提供融资支持。

单个项目放款不超过5亿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融资比例不超过70%,企业可配套申请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流动资金贷款。

(二)企业研发投入融资对企业研发投入提供信用贷款和增信支持。

1. 存量企业,单家企业放款不超过5000万元且不超过上年企业研发费用的50%。

新注册企业,单家企业放款不超过1000万元。

2. 对于企业研发投入融资需要增信支持的,参照并适用同期增信基金收费标准和优惠政策,收取相应增信服务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一)2008年03月07日星期五 23: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金融机构会计【发文字号】厦财资[2016]10号【发布部门】厦门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6.06.20【实施日期】2016.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资〔2016〕10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资产管理效率,特制订《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财政局2016年6月20日附件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建立财政性投融资资金支出全过程监管机制,实现项目管理与资产管理相衔接,提高财政资金、资产使用效益,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资产(以下简称“项目资产”)是指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立项,全部或者部分资金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通过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等)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道路、桥梁、管线、隧道、地块、码头、绿化、下穿通道、护岸、水库工程、轨道交通、海堤开口等公共基础设施、固定资产。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1.22
•【字号】厦府[2013]315号
•【施行日期】2013.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厦府[2013]3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及时修改、废止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1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截止2012年12月31日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继续有效的692件规范性文件(含待修订的107件)、废止和失效的14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85件)
2.待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07件)
3.废止和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47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2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85件)。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09•【字号】厦发改社会[2011]47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发改社会〔2011〕47号)各有关部门: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卫生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投资促进局和厦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六月九日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展我市医疗卫生事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一)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

社会资本可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重点支持社会资本举办二级以上、床位在200床以上的专科医院等高端医疗服务机构。

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经评估论证符合高端医疗服务项目准入条件的可不受区域卫生规划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限制)。

市及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并重点支持其布局在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

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市及各区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范围负责对申请举办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凡符合举办条件的,应予以批准并及时发放相应许可。

《厦门自贸区基金小镇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

《厦门自贸区基金小镇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自贸区基金小镇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厦湖府规〔2020〕3号)有关单位:为推动厦门自贸片区与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联动发展,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聚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湖里区人民政府拟联合打造厦门自贸区基金小镇,特制定《厦门自贸区基金小镇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并经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和湖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2020年5月20日厦门自贸区基金小镇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第一章总则为推动厦门自贸片区与两岸区域性金融中心联动发展,促进国内外股权投资类企业聚集,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特打造厦门自贸区基金小镇。

在《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2019〕279号)基础上,结合自贸区和湖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厦门自贸区基金小镇”(以下统称“基金小镇”)是指在湖里辖区内经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湖里区政府三方认定的,由专业机构运营的股权投资类企业集聚区。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合伙企业)、注册并纳税同时归属自贸委和湖里区、由自贸委与湖里区联合引进的新注册或市域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类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类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设立的直投类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企业、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

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私募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私募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私募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私募基金,作为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不仅受到市场环境和投资策略的影响,税收政策也是一个关键因素。

了解私募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基金管理者和投资者来说都至关重要。

接下来,我们就详细探讨一下私募基金所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我们来谈谈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在特定情况下,私募基金投资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可能会享受增值税的优惠。

比如,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旨在鼓励私募基金参与国家和地方的债券投资,为国家和地方的融资提供支持。

对于所得税,也有一些值得关注的优惠政策。

如果私募基金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持股期限达到一定年限,那么按照相关规定,其投资额的 70%可以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这一政策有利于引导私募基金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促进科技创新。

另外,在一些地区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可能享受到区域性的税收优惠。

例如,某些特定的经济开发区、自贸区等,为了吸引私募基金入驻,会出台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措施,包括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等。

还有,对于创业投资基金,国家也给予了一定的税收支持。

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其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24 个月)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在税收征管方面,私募基金也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比如,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纳税义务人,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同时,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和时间也会对税收产生影响,合理安排收益分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优化税收负担。

此外,对于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也有一些潜在的优惠政策。

比如,在一些地区,对于高层次金融人才可能会给予个人所得税的奖励或补贴。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设立产业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设立与本市拟重点扶持的产业相关的产业子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子基金”),根据《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甄选具有产业优势及产业基金管理经验的国内外优秀的产业基金管理团队,合作设立产业子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按照《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批准出资设立产业子基金。

第二章产业子基金及管理团队第四条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在厦门市注册,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在2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4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五条引导基金对产业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产业子基金总额的30%,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产业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条产业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

在产业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产业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第七条产业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市范围内的企业,原则上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对该产业子基金出资额的2倍。

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1、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注册地为我市的企业;2、产业子基金投资且从外地招商落地于我市的企业;3、产业子基金投资的注册地为外地的企业,如其对我市有实际投资行为并在我市注册经营实体的,可将该基金对该外地企业的投资金额乘以基金在该外地企业的持股比例再乘以该外地企业在我市所投资项目所占股比,计算所得的金额纳入该基金对我市企业的投资金额。

第八条产业子基金的管理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二)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社会资金的募集,并有意愿及能力履行资金募集的兜底义务;(三)具备较强的专业产业领域的招商能力,即将政府拟扶持和鼓励的产业企业项目招商引入我市落地的能力;(四)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五)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在拟投资的产业领域内,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六)应参股产业子基金或认缴产业子基金份额,且实缴出资额不得低于产业子基金总额的1%。

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相关优惠政策2016

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相关优惠政策2016

厦门市集美区有关基金设立与投资的政策简要一、股权投资类企业配套扶持政策1.对新注册在我区且税收归属我区的股权投资机构(含注册于我区在自贸区的虚拟地址),按照其实际租用的办公场地,给予三年100%的房租补贴;根据其实际管理的资金规模给予开办奖励和投资奖励。

2.鼓励各类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我区创新创业企业。

每投资一家,按投资额一次性给予股权投资机构5%的奖励,单笔投资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对获得各类股权投资机构资金投入的项目,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可配套投入,同股同权,股权最高占比10%。

对股权投资机构给予风险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该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于我区众创空间、创新创业项目实际损失额的20%,单项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每家机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引导其投资的移动互联网、手游、电子商务、智能硬件、物联网、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入驻我区,按照企业在我区投资额的5%对投资机构给予奖励。

3.在厦门市促进股权类投资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的指引和统筹下,集美区近期将配套出台《厦门市集美区促进股权类投资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二、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天使子基金&产业子基金)1.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额的30%,具体条件如下:(1)天使子基金需满足的条件:天使子基金及天使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在集美区注册,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氏币,且全部出资在2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40%,并且须以货币形式出资。

(2)产业子基金需满足的条件: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在集美区注册,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或契约制。

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氏币,且全部出资在3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产业子基金可根据前期运营情况申请加轮募集。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编制市级2022年部门预算和2022-2024年支出规划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编制市级2022年部门预算和2022-2024年支出规划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编制市级2022年部门预算和2022-2024年支出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7.26•【字号】厦财预〔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编制市级2022年部门预算和2022-2024年支出规划的通知厦财预〔2021〕27号市直各单位:为做好2022年政府预算编制和2022-2024年财政规划工作,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的意见》(厦府〔2020〕18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2022年财政预算和2022-2024年财政规划的通知》(厦府办〔2021〕52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范围及职责(一)编制范围各预算单位均应编制本单位2022年部门预算及2022-2024年支出规划,除另有规定,各一级预算单位的2022年部门预算及编制说明将按要求提交市人代会。

其中:市财政局会同市资源规划局、市土地发展中心等有关部门编制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市人社局会同市税务局、市医保局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

(二)职责分工各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和三年支出规划的编制和执行,并对预算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以及执行结果负责。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各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和三年支出规划,牵头编制政府保障事项清单,经单位党组(党委)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市财政局报送部门预算及其编制说明、政府保障事项清单。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各一级预算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和三年支出规划、政府保障事项清单。

二、2022年部门预算编制程序与内容各预算单位要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的意见》要求,采用零基预算方法,编制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其他收支的2022年预算,并编制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2022-2024年支出规划,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有关工作。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24年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相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24年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相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24年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4.05.21•【字号】•【施行日期】202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24年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相关事项的通知各有关企业:根据《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厦科规〔2023〕1号)、《厦门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管理办法》(厦科规〔202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兑现2024年企业研发费用补助(以下简称“研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条件和标准(一)补助条件1.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规上工业、规上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以市统计局名单为准)。

2.开展的自主研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要求,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即2024年5月31日前)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3.所属2022、2023年度均有自主研发费用,其中2023年度自主研发费用高于200万元且较2022年实现增长。

(二)补助及奖励标准1.补助:企业年度自主研发费用高于200万元且较上年实现增长的,年度自主研发费用每满200万元给予10万元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厦门市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企业最高补助1000万元)。

对年度自主研发费用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其可获得的研发费用补助额,再增加5%给予补助。

2.奖励:企业年度自主研发费用高于500万元且自主研发费用增长率超过20%的,给予奖励30万元;增长率超过40%的,给予奖励50万元。

二、补助流程及时间安排(一)初步筛选名单2024年6-7月,市科技局向市税务局获取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信息,按照研补具体条件筛选符合补助条件的初步企业名单。

(二)企业填报信息2024年10月,市科技局发布研补填报通知及初步名单,列入初步名单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相关具体信息,逾期视为放弃当年研补,不增补填报。

关于基金税收政策的研究

关于基金税收政策的研究

关于基金税收政策的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基金税收政策是金融领域中的重要政策之一,对于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基金税收政策逐渐成为学术界和政策制定者关注的焦点。

当前对于基金税收政策的研究仍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对于其影响因素和优化策略的深入探讨不够充分,国际比较方面的研究也相对较少。

有必要对基金税收政策进行深入研究,以便更好地指导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监管工作。

通过对基金税收政策的概述和影响因素的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其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探讨其优化策略和国际比较,有助于从全球视野来审视我国的税收政策,并对未来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参考。

本研究旨在全面探讨基金税收政策的相关问题,为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和政策制定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1.2 研究意义基金税收政策的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

税收政策是影响基金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通过对基金税收政策的研究和探讨,可以帮助政府及相关机构更好地制定和调整政策,推动基金市场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2. 提高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基金税收政策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率,研究基金税收政策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进行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提高投资收益水平。

3. 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基金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基金税收政策可以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4. 推动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基金税收政策研究是税收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不断深化研究,可以为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借鉴和参考。

1.3 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目的在于分析基金税收政策在资本市场中的作用和影响,探讨如何优化基金税收政策以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具体来说,我们将通过研究基金税收政策的概述、影响因素分析、优化策略探讨、国际比较以及实施效果评估等方面,深入探讨基金税收政策在资本市场中的作用机制和效果,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产业基金管理人奖励政策

产业基金管理人奖励政策

产业基金管理人奖励政策为了激励产业基金管理人提升投资效益、服务产业发展,以下是一份针对产业基金管理人的奖励政策。

本政策主要包含以下八个方面:一、业绩奖励根据产业基金管理人的投资业绩,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可以根据基金的规模、投资回报率、项目成功率等指标进行设定。

通过业绩奖励,激励管理人提高投资效益,为产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基金管理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降低企业所得税率、投资收益免税等。

通过税收优惠,降低管理人的运营成本,提高其盈利能力。

三、专项资金支持设立专项资金,对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产业基金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专项资金可用于支持基金的设立、投资及退出等环节,帮助管理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回报。

四、政府采购政府在采购服务或产品时,优先选择由产业基金支持的企业。

通过政府采购,为优质企业提供市场机会,同时为产业基金管理人带来稳定的投资回报。

五、行业协会支持鼓励行业协会与产业基金管理人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产业发展。

行业协会可以提供行业信息、资源对接、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支持,帮助管理人更好地把握市场机会。

六、人才培训为产业基金管理人提供专业培训和人才引进支持。

培训内容包括投资策略、风险控制、项目管理等方面,帮助管理人提升专业能力。

同时,协助引进优秀人才,增强管理团队的实力。

七、融资支持协助产业基金管理人解决融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与金融机构合作、提供担保等措施。

通过融资支持,帮助管理人扩大基金规模,提高投资能力。

八、品牌宣传利用政府资源,为优秀的产业基金管理人进行品牌宣传和推广。

通过举办论坛、研讨会等活动,提高管理人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同时,支持管理人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其国际竞争力。

基金管理费税收法规

基金管理费税收法规

基金管理费税收法规摘要:一、基金管理费税收法规概述二、基金管理费的税收政策1.管理费收入的税收规定2.管理费支出的税收政策三、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及实务操作1.税收优惠政策概述2.税收优惠实务操作案例四、基金管理费税收筹划策略1.税收筹划原则2.税收筹划方法及策略五、我国基金管理费税收法规的未来发展趋势正文:一、基金管理费税收法规概述基金管理费税收法规是指针对我国基金行业中基金管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所涉及的税收政策、法规和实务操作。

基金管理费是基金公司为基金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规,基金管理费的税收问题涉及管理费收入的纳税主体、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方面。

二、基金管理费的税收政策1.管理费收入的税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等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基金管理费收入,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基金管理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基金管理费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2.管理费支出的税收政策基金管理公司在支付管理费支出时,如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成本、费用支出,可以按照税收政策进行税前扣除。

具体包括:员工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费用、办公费用、差旅费用等。

三、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及实务操作1.税收优惠政策概述我国政府为支持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如增值税免税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政策等。

同时,针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

2.税收优惠实务操作案例以增值税免税政策为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取得的基金管理费收入,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在实务操作中,基金管理公司需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增值税免税申报和备案。

四、基金管理费税收筹划策略1.税收筹划原则税收筹划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遵循税收法规和国家政策。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设立产业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设立与本市拟重点扶持的产业相关的产业子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子基金"),根据《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甄选具有产业优势及产业基金管理经验的国内外优秀的产业基金管理团队,合作设立产业子基金.第三条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按照《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批准出资设立产业子基金。

第二章产业子基金及管理团队第四条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在厦门市注册,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在2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4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五条引导基金对产业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产业子基金总额的30%,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产业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条产业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

在产业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产业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第七条产业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市范围内的企业,原则上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对该产业子基金出资额的2倍.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1、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注册地为我市的企业;2、产业子基金投资且从外地招商落地于我市的企业;3、产业子基金投资的注册地为外地的企业,如其对我市有实际投资行为并在我市注册经营实体的,可将该基金对该外地企业的投资金额乘以基金在该外地企业的持股比例再乘以该外地企业在我市所投资项目所占股比,计算所得的金额纳入该基金对我市企业的投资金额。

第八条产业子基金的管理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二)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社会资金的募集,并有意愿及能力履行资金募集的兜底义务;(三)具备较强的专业产业领域的招商能力,即将政府拟扶持和鼓励的产业企业项目招商引入我市落地的能力;(四)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五)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在拟投资的产业领域内,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六)应参股产业子基金或认缴产业子基金份额,且实缴出资额不得低于产业子基金总额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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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基金及基金管理人优惠政策汇编
一、相关政策
1.《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
【2012】495号)(2012年12月18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2.《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
【2013】355号)(2013年12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厦府【2015】
27号)(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股权投资类企业
发展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5】114号)(2015年6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5.《关于印发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15】182
号)(2015年9月22日起实施)
6.《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扶持
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厦金融办【2016】20号)(2016年4月24日实施)
二、适用对象-股权投资类企业
1.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
(1)股权投资企业(基金):依法设立并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基金管理人):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2.该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厦门市办理商事登记并实行统一结算、在厦独立缴纳所得税;

3.该股权投资类企业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三、奖励或补助类型
(一)开办奖励
1.奖励的条件:
(1)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内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含注册在区内、实际经营在区外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2)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累计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
(3)其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累计投资规模的统计口径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厦门市及其他地区开展的股权投资业务资金规模之和;
2、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50万人民币。

(二)投资奖励
1.奖励的条件
(1)股权投资企业应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内,其委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注册在本市,投资规模统计口径为股权投资企业对本市企业开展的股权投资业务资金规模之和(包括对同一企业的多轮投资,或投资于外地企业,但外地企业被投资后迁至本市)。

(2)股权投资企业对厦门市企业股权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

(3)股权投资类企业再次申请投资奖励的,对同一企业的投资额已享受投资奖励的部分,不再奖励。

2、奖励标准:
(1)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2)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

(3)上述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股权投资收益所得税、个税奖励
1、奖励条件:
(1)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亿元且首期出资额应不少于20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且首期出资额应不少于300万元。

(2)在厦门市办理商事登记并实行统一结算、在厦独立缴纳所得税的股权投资类企业;
2、奖励标准:
自股权投资收益(含股权转让收益和管理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分成)在厦门缴纳首笔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起五年内,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

(四)高级人员个税奖励
1、奖励条件:
(1)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亿元且首期出资额应不少于20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且首期出资额应不少于300万元。

(2)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在股权投资类企业担任董事长(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执行董事)、副董事长、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同等职务人员(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股东或出资合伙人除外)。

(3) 该高级管理人员须已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上备案,且按其工资、薪金所得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8万元。

(4) 领取高级管理人员奖励时,该高级管理人员须仍为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在职人员。

2、奖励标准:
(1) 任职满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非股东或合伙人),从第二年起,按其工资、
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2) 在“两岸金融中心(含‘海西股权投资中心’)”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中
任职满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非股东或合伙人),从第二年起,按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五)办公用房补贴
1、奖励条件:
(1)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亿元且首期出资额应不少于20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且首期出资额应不少于300万元;且
(2)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在10亿元以上。

2、奖励标准:
(1)购地自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60%以上,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办公用房建设费用补贴;
(2)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房价的10%(每平米最高不超过1000元)给予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五年平均支付;
(3)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连续三年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30%给予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风险补助
1、补助条件:
(1)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厦门市初创期的中小微创新型企业。

2、补助标准:
(1) 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项目投资损失的,按其实际投资损
失金额20%给予风险补助。

(2) 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额为200万元。

(3) 同一股权投资企业申请风险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七)总部奖励
1、奖励条件:
(1)总部企业
1)2012年1月1日及以后年度在厦门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简称“新引进总部企业”),应符合如下条件:
a.在厦门市工商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厦门市汇总缴纳企
业所得税;
b.经营主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政策(不包含房地产业);
c.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
d.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净资产不
低于1亿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实际
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但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财政或经济增长有较大带动作用的,经市政府特别批准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e.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
业等企业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f.上年度缴纳三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不包括企业在本市开发房地
产的税收,由本公司和其母公司在厦投资新设立的绝对控股公司所缴纳的三税地方留成可一并计入,下同)地方留成不低于1000万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企业上年度缴纳三税地方留成不低于500万元;
g.承诺在厦经营期限不少于十年,并且十年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2)2012年1月1日以前已在厦门市登记注册的企业(简称“现有总部企业”,下同),应符合如下条件:
a.符合上述第1)条款中的其他要求。

b.在2012年及以后年度注册资本金的累计增加额达到5000万元;中介服
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金的累计增加额不低于2000万元;
(2)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亿元且首期出资额应不少于20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且首期出资额应不少于300万元。

2、补助标准:
奖励标准: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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