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重庆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你必须注重的法律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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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需要重点记忆的法律知识

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需要重点记忆的法律知识

/xingce/xingcechangshi/800条重点法律知识记忆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1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起诉。

9、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三)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规定。

10、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2014年国考行测备考策略之法律篇

2014年国考行测备考策略之法律篇

2014年国考行测备考策略之法律篇2014年国考大纲已经公布,作为每年行测的必考内容,国考大纲中关于常识模块的表示为:“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

”而在常识模块中,法律又是历年国考的必考内容,分值较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许多考生在备考法律过程中,感觉需要学习的内容很多,学习的难度很大,抓不住重点,眉毛胡须一把抓,做题的时候模棱两可,给备考造成很大不便。

为了帮助各位考生顺利通过行测考试,华图网校的优秀老师从国考法律备考的重点、方法及技巧等方面提出学习建议,供大家参考。

法律涉及的面很广,涉及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经济法、社会法等诸多法律。

但纵观历年国考行测真题,不难发现,法律部分的考核,百分之九十以上集中在宪法、民法、刑法和行政法部分的内容,其中,宪法和行政法的考察力度尤为明显,因此在备考过程中,各位同学要狠抓宪法、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的内容,特别注重对宪法和行政法的学习。

明白了国考行测中重点所考的四大类型法律之后,各个类型法律的重点也需要把握。

具体说来:宪法部分,国家机构是重中之重,必须理清人大同政府、法院、检察院和军队直接的关系,特别注意我国的权利架构是以人大为核心而产生的,人大选举产生政府、法院、检察院和军队的首要领导成员,这些机构都要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此外,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政治制度有三个: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些容易混淆的制度类型,也是需要把握的重点。

民法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是行测常考的内容,必须牢记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不满十周岁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十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十八周岁的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法拉利轿车,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购买才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法拉利轿车,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购买,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有的合同行为都可以有效。

公务员行测备考法律常识

公务员行测备考法律常识

公务员行测备考法律常识在浩如烟海的行测常识判定“江湖”当中,有三位“剑客”常常出没,分别是时政、法律和马哲。

近些年来确切是行测考试出题人的“宠儿”。

下面作者给大家带来关于公务员行测备考法律常识,期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公务员行测备考法律常识(一)体系我国的法律体系庞杂,其中的部门法较多。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相对而言,会触及到的内容包括法理学、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相干知识。

重点来说,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的内容比较常见。

具体而言,以考试为导向,法理学知识不作为重点部分进行考察,但是一些基本概念各位要知道透彻。

宪法部分触及新法修改以及与时政相干联的知识,比如已经触及到的特赦的决定和宣布以及关于授予国家勋章或者荣誉称号等知识,仍旧需要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学习。

宪法部分的知识的学习侧重于记忆,并结合一些时政内容,提升自己的知识敏锐度。

行政法知识中,常规重点内容依然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从考题来看,行政法的比重仍旧较大,其中需要重点学习的内容是行政处罚相干知识,掌控好知识之间的联系性,宏观要列框架,微观要辨区分。

民法知识的学习依然是法律部分的学习重点,特别是接下来要通过的民法其他分编的内容以及民法典的编辑,都将是考试的重点。

而且民法考核偏向于实务化,像之前触及到的“一房二卖”的考题,侵权责任法的相干知识,都是和实际生活密切相干的民法知识,需要在学习中特别留意。

目前来看,《民法典》的热度很高,是各位考生需要学习的重点。

刑法知识的考核较为常规,学习重点和以往相同,分为总论和分论两大模块。

总论知识的学习重点放在犯法构成部分,分论知识部分学习注意掌控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新法部分,延续每年必考的趋势,关于个税法的学习要更加重视细节,对于新的刑事诉讼法触及的新知识点依然作为学习的重点内容进行掌控。

(二)考核方式法律的出题方式既有记忆性的,比如,宪法的考核就比较侧重于记忆,一两个字的记忆偏差可能就会导致题目的毛病。

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备考指导

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备考指导

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备考指导河南公务员考试群1669092022014年国考公告已出,如何备考行政能力测试中必出题目—法律常识部分,华图老师针对历年的考题作以下分析。

大家都知道,在我们的国家公务员考试中,最主要考察法律部分的有五部法,分别是:法理、宪法、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

首先有必要对法律部分都主要考察了哪些内容进行一个整体上的把握。

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也可以称为“母法”,它主要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也就是民与民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是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也就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通俗的来讲,就是官与民之间的关系。

刑法是主要讲述关于犯罪与刑罚的问题。

反应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严重的对立,具体的就表现为公检法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法理是可是说是一门法学入门学科,它主要讲述的都是一些关于法的基本理论。

比如法的概念、特征、渊源等,还有各类法的位阶的问题。

对于这几部重要的比较大的法律门类而言,基本是我们国考中常涉及的内容,大家必须高度重视。

2009年法理、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是主要考察内容,2010年行政法、食品安全法、刑法、民法是重点考察内容,2011年主要考察宪法,2012年考察民法、刑法的内容,2013年考察行政法,法制史、民法的内容。

从题目的设置上看,难易适中,在平时的复习中大家主要掌握宪法中的选举制度、村委会和居委会的性质、国家机构及其职责等,行政法主要掌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务员的处分、法律法规的制定等,民法掌握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相邻权和地役权、抵押、承诺及其撤销等,刑法掌握犯罪和刑罚、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区别、单位犯罪、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以及刑法修正案八的主要内容。

所以大家在复习中要有侧重点,可以说,没有认真的准备,没有刻苦的努力,没有针对性的练习,要想取得理想的成绩是不大可能的,尤其是法律部分,属于专业型的内容,并且它所涉及的知识面非常的广泛,需要考生平时不断的积累和练习。

公务员考试中的法律法规知识点整理

公务员考试中的法律法规知识点整理
的市场环境。
经济法在公务员考 试中的重要性:涉 及国家经济政策的 制定和执行,是公 务员必须掌握的基
本法律知识。
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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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和反不正 当竞争法律制度的 实际应用:对于维 护市场经济秩序、 保护消费者权益具
有重要意义。
添加标题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工作时间、 工资待遇等。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添加 标题
行政处罚的定义和种类
添加 标题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程序
添加 标题
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和种类
添加 标题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机关和程序
PART FIVE
刑法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添加 标题
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刑罚的适用必须具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
添加 标题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常见犯罪行为及其处罚
盗窃罪:指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秘密 窃取数额较大的公 私财物或者多次秘 密窃取公私财物的
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使 用欺骗方法,骗取 数额较大的公私财
物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是指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的行为。
贪污罪:是指国家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 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的行为。
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对待当事人,做到程序正当、合理行使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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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精选3篇)

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精选3篇)

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精选3篇)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精选篇11、侵害现实存在。

意思是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是主观想象而实际却不存在的。

比如说,夜晚,一对夫妻走在路上,突然,妻子的钱包被从后面突袭的两名劫匪抢劫,丈夫立马和两名劫匪展开搏斗,此时一位走过的便衣警察见状,立马跑过去朝争斗的丈夫打过去,试图制服。

丈夫以为便衣警察是劫匪同伙,而将警察打伤。

此时,可以说,丈夫误以为警察是不法侵害者而对警察实施防卫,而客观上,警察并不是不法侵害者,那么,丈夫打警察的行为就不够成正当防卫。

2、侵害正在进行。

意思是要求面临的是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不能是侵害还没发生,也不能是侵害已经结束。

比如说,夜晚,我走过一个胡同,定眼一看,竟然有一个男子刚刚结束对一个女子的强奸,义愤填膺之下,我将男子打伤了。

此时侵害已经结束,打伤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伤害行为了。

3、具有防卫意识。

意思是防卫人需要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且是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而不能是不法侵害。

典型的如相互斗殴行为。

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4、针对侵害人实施。

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

比如,甲追杀乙,并带着他的儿子前来,乙心想我打不过你我还打不过你的儿子么,结果把甲的儿子打成重伤,这就是犯罪行为。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就是超过了适当的限度。

比如说,一对夫妻吵架,男的伸手打了妻子一巴掌。

我一个箭步冲上去,将那个丈夫打倒在地,由于女权主义思想的影响,越想越气,用力过猛,给打死了。

此时,我的行为就属于防卫过当,是过时致人死亡罪之类的犯罪行为了。

但是,若面临的不法侵害是一些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防卫人就具有了无限防卫权。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014公务员法律复习资料

2014公务员法律复习资料

宪法 (1)行政法 (10)民法 (19)刑法法律常识之宪法宪法概述一、宪法历史1、四部宪法、四次修改1954、1975、1978、19822、特点:内容、效力、制定修改程序二、宪法实质:权力制衡权力机关(人大)对行政机关(国务院)一、性质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立法机关。

2.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设机关、是国家立法机关。

与全国人大之间是隶属关系。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国务院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会议制度: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例题】下列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说法正确的是:A.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都有权实施行政处罚B.行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此,行政机关承担全部举证责任C.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D.国务院的法定会议形式为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办公会议C二、职权(一)立法权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2.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法律3.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例题】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法律解释权属于()。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D.国务院B(二)监督权1.全国人大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质询和询问;言论、表决免责权;刑事豁免权。

注意:乡级代表无刑事豁免权2.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注意:副总理、国务委员无权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与法院不同)(三)重大事项决定权1.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2014重庆事业单位备考:法律常识之刑法七.

2014重庆事业单位备考:法律常识之刑法七.

2014重庆事业单位备考:法律常识之刑法七重庆事业单位考试交流群:3737169402014重庆(北碚区事业单位笔试辅导课程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也是常考考点,但是大多数考生对刑法可谓望而却步。

中公网校团队针对刑法的知识点,总结归纳出易考考点,并对刑法中的几个重点问题进行分析。

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2.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我国刑法中,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过当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与客观后果,援引相应的《刑法》分则条文定罪。

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这一规定,称之为特殊防卫。

特殊防卫的防卫性质和防卫条件与前述的防卫理论是一致的,其特殊之处有两点:一是针对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作的特殊规定;二是针对这种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所采取的特殊防卫措施。

所以,它又是对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一个补充,以便更加有力地制止严重的暴力犯罪。

(二紧急避险1.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2、紧急避险的条件(1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

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对此,应按照处理假想防卫的原则予以处理。

(2危险正在发生。

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行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合法权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

(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备考:最起码应记住的法律常识

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备考:最起码应记住的法律常识

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备考:最起码应记住的法律常识
法律:
1.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

2.中级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3.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4.刑事诉讼中,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5.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6.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公务员考试行测辅导:法律常识

公务员考试行测辅导:法律常识

法律常识是常识判断中的重点题型,一般以单选形式出现。

根据历年法律常识的出题类型来看,公务员考试所涉及的法律常识按照基本的法律专业分类,主要集中在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五大部门法中,对于法理学、法律思想史、法制史等过于冷僻的法律专业学科一般不会涉及,而这五大部门法中,宪法、行政法是出题的重点,民商法、刑法次之,经济法一般很少。

第一节宪法理论要点一、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公民的基本权利1.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或者基本人权,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2.内容:(1)平等权。

(2)政治权利与自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监督权;取得国家赔偿权。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5)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财产权;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的保障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的权利;文化权利和自由。

(6)特定人的权利:保障妇女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的权利;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和合法权益;保障军烈属、残废军人的权利;照顾残疾公民。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1.公民的基本义务是社会和国家对公民最重要的、最基本的要求。

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

2.内容:(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义务: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和子女的抚养与赡养义务。

第一节宪法的基本理论名师讲堂一、宪法概述(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及一系列基本制度,集中全面地反映了一国在特定历史时期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2014年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法律常识刑法部分

2014年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法律常识刑法部分

2014年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法律常识刑法部分法律常识作为常识判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的必考项目,由于近几年我国立法工作不断推进,为使现行法律与社会生活实践相适应,保证有法可依,某些法律经过较大调整,并推出了若干法律修正案以及新法,这些新颁布法律以及各种法律修正案以及司法解释等不仅与时政关系密切,中公教育专家认为,这更是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的重要关注点。

《刑法修正案八》是2011年正式实施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必将成为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中法律部分的热点内容。

在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部分之中,法律部分向来是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掌握《刑法修正案八》的主要内容,对提高国家公务员考试成绩是很有必要的。

真题解读【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社区矫正不适用于犯罪分子B.给予外国政府官员财物可能构成犯罪C.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应当减免处罚D.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应判处死刑【答案】B。

中公解析: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第2款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因此A项说法错误。

根据第29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错误。

根据第3条的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因此D项说法错误。

本题选B。

《刑法修正案八》主要内容《刑法修正案八》是历次刑法修正案中改动幅度最大的一次,总则分则都做了较大的修改,中.公教育专家将其进行分类总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一、加入了照顾75岁以上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条款,体现人道主义(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14国考行测常识判断:法律常识要点记忆

2014国考行测常识判断:法律常识要点记忆

法律常识要点◆ 宪法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在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 宪法的特征宪法最主要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三个:第一,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运作的原则等;第二,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u 最近的宪法修改点睛2004年修宪是对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共14条:主要修改内容点睛:1、对宪法第十条第三款的修改: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2、对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修改: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3、对宪法第十三条修改: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4、14条增加一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修宪体现出的宪法的立法趋势:以人为本◆ 特别行政区与一般行政区的异同特别行政区与一般行政区相比,既有共性,又有个性。

其共性表现在:(1)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我国地方制度的组成部分。

(2)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一级地方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其个性表现在: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 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从事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或愿望的可能性。

公考法律知识点

公考法律知识点

公考法律知识点公务员考试是很多人梦寐以求的职业选择之一。

为了在公考中取得好成绩,了解和掌握一些法律知识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介绍一些公考中常见的法律知识点,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拥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力分配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务员考试中,常常会考察宪法中关于国家机构、公民权利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二、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

公务员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熟悉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定。

行政法的知识点包括行政行为制度、行政许可、行政契约、行政争议解决等内容。

三、刑法刑法是调整刑事责任的法律体系。

公务员要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

在公考中,刑法是一个常见的考查点,例如盗窃、贪污等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情节等。

四、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体系。

公务员要了解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在公考中,常常会考察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劳动争议处理、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劳动法的知识点。

五、民事法民事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体系。

公务员要了解民事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权益的保护。

在公考中,民事法的考察点包括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等方面的内容。

六、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体系。

对于从事行政工作的公务员来说,了解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是非常重要的。

行政诉讼法的考察点包括行政诉讼的类型、起诉条件和程序等内容。

七、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

公务员需要掌握经济法的基本规定和经济组织的运行机制。

在公考中,经济法常常与国有企业法律责任、竞争法等相关主题结合起来进行考察。

八、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调整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的法律体系。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公务员在办公过程中会涉及到知识产权的相关事务,因此掌握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和保护方式是必要的。

以上只是公考中常见的一些法律知识点,当然还有很多其他方面的法律内容。

行测考试的法律常识高频考点

行测考试的法律常识高频考点

1、法的概念与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与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与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2、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1)法与经济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法与政治、政策法受政治制约表达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与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3、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与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与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与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公务员行测考试法律入门常识

公务员行测考试法律入门常识

公务员行测考试法律入门常识法律内容的众多让许多考生在复习时感到头疼,特别是非法律专业的考试,其实法律不像科技、人文等知识那样琐碎和无边无涯,它是多而稳定,有一定之规的。

下面作者给大家带来关于公务员行测考试法律入门常识,期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公务员行测考试法律入门常识(一)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遭到缺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得利益;他方遭到缺失;获得利益和受缺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二)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缺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动。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

(三)要约和许诺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许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许诺的法律效率在于一经许诺并投递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

(四)善意获得善意获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益,受让人仍获得其所有权。

善意获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善意获得中的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罚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获得。

善意获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保护交易安全。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撤消许可证、暂扣或者撤消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六)行政复议机关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动不服的,由申请人挑选,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动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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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重庆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你必须注重的法律知识点
一、考察范围相对明确,以传统法为主
法学本身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科,广博而专业,因此,省考作为一种公开选拔公务人员的考试形式,所面临的考生是千千万万的,各个考生所学专业也是不尽相同的。

因此,在考察广度上,基本以传统的法学为主,包括民法部门法、宪法部门法、刑法部门法、行政法部门法以及相关的诉讼法学等,偶尔也会涉及相关新法的考察,所以方向还是比较好把握的。

另外,在考察深度上,基本属于作为一名合格公民或是公务员应知应会的法律常识内容,所以,大家在心理上要明确,法律知识点不难!
我们以历年出现频率最多的民法为例。

1.某小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被物业公司划出停车位对外出租,其收益应该归( )所有。

A.房地产开发商
B.物业公司
C.小区业主共有
D.小区所在地居委会
【中公解答】C。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故本题答案选C。

【考点分析】这道题主要考察是《物权法》当中小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有些考生或许并不懂甚至根本不知道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即便如此,也不妨碍做题。

你只需知道小区内的绿地、道路、公共设施等都属于小区所有业主共同共有,而这都属于日常生活常识,便可快速的选出正确答案。

小区内道路归业主共有,那么,共有道理所产生的收益也必然归小区业主共有,故本题选C。

生活随处皆学问,生活处处皆法律。

只需考生平日多注意些日常生活,多留心周围的事物,考试时便可大大的提高大家法律常识的得分。

二、学科交叉考察,既包括部门法内部交叉也包括部门法和部门法之间的交叉
1.下列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的是( )
A.按父母遗嘱某女继承全部家产,其兄要求平分家产
B.某女起诉请求离婚,要求分割其丈夫的工伤补助金
C.某男擅自按市价出售双方共有住房,其妻要求追回
D.某夫妻已育有一个健康男孩,现申请收养一名孤儿
【中公答案】D。

解析:当继承开始时,有遗嘱先按遗嘱继承;如无遗嘱,再按法定继承。

因此,遗嘱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A项错误。

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工伤补助金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应归伤残者本人所有。

B项错误。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项错误。

根据《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D项正确。

【考点分析】这道题属于民法部门法的考察。

但选项内容涉及继承法、婚姻法、收养法,相对较泛,如若不能明确这几部法律各自的重要考点,基本很难快速选出答案。

但是,如果考生了解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了解哪些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哪些财产归个人所有,以及收养孤儿、残疾儿童乃至弃婴或是儿童不受相关条件的限制,那么这道题也没有什么难度,虽然内容相对分散在各部门法中,但是重点还是较为突出的,基本都属于每部法的核心内容,仍然属于应知应会的范畴。

中公网校专家认为对于此类考法需谨记:重者恒重,每部法当中属于常识范畴的内容并不多,只要多花功夫,多方总结,多了解各部法的突出知识点,省考的法律题也并不难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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