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行政区域界线基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10.15•【字号】京民研发〔2021〕165号•【施行日期】2021.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2021年10月15日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第一部分规划背景一、发展基础“十三五”时期,全市民政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标对表总书记“北京民政要在全国干得最好”的殷切嘱托,牢固树立看民政首先从政治上看的理念,不断根植“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深厚情怀,全力兜好首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底线,推进建立党建引领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建立健全公平可及的基本社会服务体系,首都民政事业发展迈上了新台阶。
(一)民政发展的总体设计更加科学。
树立看民政首先从政治上看的理念,持续增强民政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公益性、底线性。
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巩固夯实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三大职责体系。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明确建设“最有温度、最接地气、响应群众诉求最快部门”的目标。
高质量完成社会工委和民政部门合署办公改革,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领导,推动形成民政事业发展“党政合一、双轮驱动”新的体制机制优势。
坚持改革创新,持续推进以社会化、产业化、信息化、体系化为重点的民政“四化改革”,实现了民政轻装上阵,释放了民政发展动能。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全市民政系统迅速行动,全力组织疫情防控,各类民政服务机构有力保障服务对象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市社区工作者日夜奋战在城乡社区抗疫一线,社会力量踊跃捐款捐物,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主动投身疫情防控,有力彰显了民政力量、民政作用。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现将市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并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的牌子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挂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牌子)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监察局(与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挂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保留北京市山区建设办公室名义)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审计局三、市政府直属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挂北京市版权局牌子)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挂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四、部门管理机构北京市物价局(由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北京市粮食局(由北京市商业委员会管理)北京市乡镇企业局(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由北京市司法局管理)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北京市司法局管理)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由北京市卫生局管理)五、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与北京市林业局合署办公)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北京市人民政府二000年一月二十一日——结束——。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社会办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社会办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京建发[2010]739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社会办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京建发〔2010〕739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区县民政局、社会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进一步规范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社会办等部门研究制订了《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京建发[2010]739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保护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协助、指导全体业主正确行使共同管理权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权责一致、依法有序的住宅区业主自我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和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行使共同管理权利、承担共同管理责任。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行使共同管理权、履行职责。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朝阳区部分地区行政区划的批复-京民划函[2008]82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朝阳区部分地区行政区划的批复正文:----------------------------------------------------------------------------------------------------------------------------------------------------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朝阳区部分地区行政区划的批复(京民划函[2008] 82号)朝阳区政府:经2008年2月19日第2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你区关于对部分地区行政区划进行调整的意见。
具体调整方案如下:一、将翠城小区所在的南磨房、王四营、十八里店三个地区办事处所属开发建设区域整体和王四营地区办事处在垡头街道办事处内的飞地划归垡头街道办事处管辖。
调整后的垡头街道办事处四至范围为:东至北京炼焦化学总厂东墙,与豆各庄地区办事处接壤;南至翠城小区规划区南侧和化工路,与十八里店、王四营2个地区办事处接壤;西至厚金路(规划暂定名)和翠城小区规划区西侧,与南磨房、十八里店2个地区办事处接壤;北至金蝉北里、垡头北里和北京燃料总厂、北京炼焦化学总厂北墙,与王四营地区办事处接壤。
调整后的南磨房地区办事处四至范围为:东至厚金路(规划暂定名)、翠城小区规划区西侧和原地区办事处界线,与垡头街道办事处和高碑店、王四营2个地区办事处接壤;南至弘燕路、萧太后河和小武基路,与十八里店地区办事处接壤;西至东四环中路、西大望路和东三环南路,与双井、劲松、潘家园3个街道办事处和十八里店地区办事处接壤;北至通惠河,与建外街道办事处和高碑店地区办事处接壤。
调整后的王四营地区办事处四至范围为:东至通惠灌渠、道口村东侧和黄厂路,与豆各庄地区办事处接壤;南至官庄村和孛罗营村南侧,与垡头街道办事处和十八里店地区办事处接壤;西至观音堂村和官庄村西侧,与南磨房地区办事处接壤;北至广渠路和观音堂村、南花园村北侧,与南磨房和高碑店2个地区办事处接壤。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教财[2006]3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6.11.15【实施日期】2006.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财〔2006〕35号)各区县教委、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中等职业学校:为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的若干意见》(财教[2006]74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京政发[2006]11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助学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教委2006年第16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制度,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的若干意见》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京政发 [2006]11号)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助学金的对象享受助学金的对象包括在公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社会优抚待遇的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因突发事件(如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遇意外使家庭丧失主要经济来源等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3.04.16•【字号】•【施行日期】2003.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二级单位、直属单位:为使我市民政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民政部和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市民政系统信息化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北京市民政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北京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民政系统信息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民政系统信息化项目分为信息化软课题项目和信息化工程项目。
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市民政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及二级单位。
第四条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我市民政系统信息化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北京市民政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计算机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局信息中心)负责承办各项日常事务。
第二章立项、预算及资金管理第五条凡申报信息化项目单位,应填“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软课题项目申报书”(附件一)或“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工程项目申报书”(附件二),“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预算申报书”(附件三)一式三份报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北京市民政局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局计财处),以上材料均应在项目计划实施的上年度7月1日前上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4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4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2.04.07•【字号】京发改〔2022〕481号•【施行日期】2022.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4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按国家相关部门要求,本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已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效落实支出责任。
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安排经费,区级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各区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经费,相关收支缺口除部分资本性支出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手段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
市级与区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区共担,具体支出责任随分领域市级、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情况予以相应调整。
各区财政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资金的及时下达和拨付,推动建立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
二、着力强化能力保障。
各区要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强化供给能力建设,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09.23•【文号】国办发[2005]47号•【施行日期】2005.09.2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民政部、科技部、国家民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测绘局《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民政部、科学技术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行政区域界线是国家依法实施分级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1995-2002年,国务院组织勘定了省、县两级陆地行政区域界线,基本上解决了引发大量争议并长期困扰各地的行政区域界线不清问题。
2002年7月,国务院公布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我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进入依法治界轨道。
但是,目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对界线管理工作不够重视,界线管理的分工协调机制不健全;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纠纷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还比较严重,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解决上述问题,保障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界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全面贯彻实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切实加强界线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界线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维护界线附近地区稳定,促进界线附近地区经济社会顺利发展。
为此,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认真开展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消除界线纠纷隐患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28•【字号】京政办发[2000]60号•【施行日期】200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6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北京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民政局(简称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是负责本市有关社会行政事务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
1.原由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职能。
2.原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担的联系街道办事处的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取消核准社区服务设施证书、征地超转人员参加商业保险、乡镇自管征地超转人员资格的职能。
2.取消对生产、经营丧葬用品和建立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备案。
3.将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民政事业单位管理、社会福利募捐等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4.将审批福利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交由企业承担。
(三)下放的职能。
将核准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职能,下放给区、县政府。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起草有关民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本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外地社会团体在京办事机构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同胞及在京外国人组建的社会团体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指导区、县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查处本市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民社发〔2016〕62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民社发〔2016〕62号各区民政局,各社会组织:现将《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民政局2016年1月27日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自律诚信建设,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号),结合我市社会组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是指本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和获取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有关评价社会组织活动情况的各项信息,以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机构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等评估评价信息。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记录、发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做好与相关信用信息平台的衔接。
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分别做好本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取得须通过合法途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记录须完整、准确、真实、及时,并遵循客观、公正、审慎原则;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使用遵循依法查询、部门共享原则;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原则;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相衔接,在查询、使用等方面实现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依法应当予以保护。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区县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区县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07.12•【字号】京民划发[2011]267号•【施行日期】2011.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区县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民划发〔2011〕267号2011年7月12日)各区县政府: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战略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区县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扎实推进我市平安边界建设,促进首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区县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区县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按照市政府专题会议要求,根据《北京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妥善解决因跨行政区域界线生产建设带来的各种矛盾隐患,认真做好边界地区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首都和谐稳定大局,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项目确需跨界进行建设的,应当严格审批,加强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应将界线变化的最新情况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相关部门要依法严格审查审批跨界建设项目,认真核查行政区域界线走向,必要时请民政部门配合完成。
相关区县政府应对跨界生产建设项目的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等项工作做出相应分工安排,并签署管理协议书。
土地使用权人应分别向宗地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要与相关区县民政部门共同研究做好界线标志物的安排处理。
二、跨界建设项目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由相关区县政府协商,明确职责分工并签订管理协议书。
对于已经存在的跨界建设项目,相关区县政府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签订跨界建设项目管理协议书,明确管理分工。
协议书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跨界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跨界建设项目名称、总占地面积、毗邻区县分别占用土地面积的数量和比例、涉及居民户数和人数、目前的行政管理主体等,如跨界建设项目为企业单位,还应说明企业的注册地、税收征管方、企业规模等情况);二是公共管理和服务的分工;三是有关问题的说明。
《北京市行政区划图志》的编制特点
《北京市行政区划图志》的编制特点侯海鸥;王庆社【摘要】《北京市行政区划图志》是一本中型行政区划专题地图集,主要反映了1949年~2006年间北京市、区县、街乡镇三级行政区划的调整变更等内容,它真实地记载了新中国成立后北京的行政区划沿革历史,创造了一种新型的志书种类,在全国尚属首次。
本文结合编制实践,从图志资料使用、选题、表示内容和方法等方面较系统地阐述编制特点。
%The Beijing Administrative Division Atlas is a medium-sized atlas of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It is a reflection of the adjustments and changes of the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of cities,countries as well as townships in Beijing during the period from 1949 to 2006.As a true record of the evolutionary history of Beijing's administrative division,it represents a new type of atlas which has become the first of its kind in the country.This paper is to make a systematic exposition of the compilation features of this atlas from the aspects of atlas use,topic selection,its contents and methods based on the author's working practice.【期刊名称】《城市勘测》【年(卷),期】2011(000)006【总页数】3页(P106-108)【关键词】行政区划;图志;编制特点【作者】侯海鸥;王庆社【作者单位】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北京100038;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北京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P285.24一个地区的行政区划发展演变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息息相关[1]。
《北京市行政区划图志》的设计与编制
《北京市行政区划图志》的设计与编制姜坤丽【摘要】行政区划沿革地图既能表示制图区域的空间地理信息,又能反映历史时空的对比信息,使人们获得比文字描述更为具体和直观的行政区划沿革地图信息.本文介绍<北京市行政区划图志>的结构设计、编图资料的使用,详细阐述地图内容表示、地图编制原则和方法.【期刊名称】《北京测绘》【年(卷),期】2011(000)004【总页数】3页(P72-74)【关键词】行政区划;地图设计;地图编制【作者】姜坤丽【作者单位】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P283行政区划沿革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形成、发展及治理的历史。
北京具有悠久的历史,历代都颇为重视行政区划的设置。
北京市自建国以来行政区划几经变更,从最初的20个区707平方公里,到目前的18区县16800平方公里,变动极为频繁。
北京地区早在西周时期分封诸侯,形成了有效的地方行政制度,也是最早形成的行政区划的雏形。
秦王朝的建立,彻底废除分封制度,实行郡县制。
自秦至民国,北京地区行政区划每多变迁,所辖区域亦屡有消长。
北京出现区的划分,始于清光绪末年,1928年建北平特别市后,市域界线正式划定。
1948年底至1952年间,市域范围稍有扩大,所辖行政区的变化也最频繁最复杂。
1956年至1958年间,北京市域迅速扩展,形成今日市境。
其后行政区划又多次调整,最后成为今天16区2县的建制。
《北京市行政区划图志》是一部中型的专题历史地图集,它使用形象、直观的地图语言,以北京市民政局提供的历次行政区划变动档案为基本资料,以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绘制的各时期行政区划地图和地形图为基础地理底图,结合文字、图表等形式,全面系统地反映北京市1949年以来各时期的行政区划变化等内容,使人们获得了比文字描述更为具体和直观的行政区划沿革地图信息。
1.1 设计思想及原则地图集的编制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技术设计要贯彻统一协调的整体观念和设计思想,保证各图幅反映的现象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依存规律得到正确的反映,设计图幅编排的先后次序,各类地图的比重,各图间的相互协调配合,图幅的配置和图例的一致规格。
划地而治 以法治界——访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孟钧
划地而治以法治界——访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孟钧
本刊编辑部
【期刊名称】《北京规划建设》
【年(卷),期】2005()3
【摘要】行政区域界线是确定各级政府行政管辖范围的根本依据,是各级政府及部门有效开展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和保持界线沿线地区社会稳定的重要前提.为加强北京市行政区域界线法制化管理,2004年12月30日,北京市市长王岐山签署市政府第153号令,颁布了<北京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本刊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孟钧.
【总页数】3页(P81-83)
【关键词】副局长;市民;行政区域界线;2004年12月;法治;法制化管理;2005年;北京市;管辖范围;政府行政;社会稳定;沿线地区;管理工作;管理办法;市政府;部门;签署;市长
【作者】本刊编辑部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0;D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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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朝阳区来广营和崔各庄地区行政区划的批复-京民划函〔2014〕49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朝阳区来广营和崔各庄地区行政区划的批复正文:----------------------------------------------------------------------------------------------------------------------------------------------------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朝阳区来广营和崔各庄地区行政区划的批复京民划函〔2014〕49号朝阳区政府:你区《关于调整来广营崔各庄地区辖区范围设立东湖街道办事处的请示》(朝政文〔2013〕39号)收悉。
经2014年1月3日市政府会议研究,同意你区关于调整来广营和崔各庄地区行政区划的意见。
一、设立东湖街道办事处以来广营地区办事处(乡)南部区域东湖地区及崔各庄地区办事处(乡)西南部区域大望京商务区为辖区范围。
辖区四至:东至机场高速中心线,与崔各庄乡接壤;西至地铁十三号线西侧,与来广营乡接壤;南至北小河北侧沿望京西路中心线至湖光北路、宏泰西街中心线及原崔各庄乡与望京街道界线至机场高速,与望京街道办事处接壤;北至五环路中心线,与来广营乡、崔各庄乡接壤。
东湖街道办事处驻地:朝阳区宏昌路6号。
二、调整来广营地区办事处(乡)辖区范围保留来广营地区办事处(乡)行政建制,设立东湖街道办事处后,来广营地区办事处(乡)其余区域为调整后的来广营地区办事处(乡)辖区范围。
来广营地区办事处(乡)驻地不变。
三、调整崔各庄地区办事处(乡)辖区范围保留崔各庄地区办事处(乡)行政建制,设立东湖街道办事处后,崔各庄地区办事处(乡)其余区域为调整后的崔各庄地区办事处(乡)辖区范围。
崔各庄地区办事处(乡)驻地不变。
按照市政府会议要求,你区要扎实稳妥做好行政区划调整的落实工作,确保调整地区平稳过渡,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并严格遵守“约法三章”有关规定。
此复。
附件:朝阳区来广营和崔各庄地区行政区划调整示意图北京市民政局2014年1月27日——结束——。
北京市地名委、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民政局等关于全面整顿、设置地名标志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地名委、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民政局等关于全面整顿、设置地名标志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1993.11.03•【字号】•【施行日期】1993.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北京市地名委、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民政局等关于全面整顿、设置地名标志工作意见的通知(1993年11月3日)市政府同意市地名委员会、市建委、民政局、公安局、规划局、财政局、交通局、文物局《关于全面整顿、设置地名标志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紧落实。
整顿、设置地名标志,是城市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由地名管理部门牵头,民政、公安、城建、市政、房产、交通、邮电等部门要通力协作,积极配合,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北京是历史文化名城,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声誉。
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市容市貌变化较大,但各种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更新却未能及时跟上,一些新建、改建的道路和居民区未设置地名标志,许多路、街、巷原有的标志也不标准、规范;有的门牌年久褪色、毁坏,不少单位无门牌号码;名胜古迹、旅游景点、河流、桥梁、纪念地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也未建立适合其特点的地名标志。
在全市开展地名标志的整顿、设置工作,已非常迫切。
根据国家地名委员会对地名实施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我市全面整顿和设置地名标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范围和重点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地名管理规定》的要求,标志整顿工作的范围:(一)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居委会)。
(二)居民地名称:路、街、巷、里、居民区(幢),自然村(镇)、区片、村片等。
(三)桥梁、闸坝、高层建筑等人工建筑物名称。
山、河、湖等各类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独立存在的重要专项名称:包括各行政单位、区(县)属以上的厂矿企业、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医院、卫生院等;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等;外地驻本地区的单位;纪念地、古遗址、游览地、公园景点等名称。
北京市家庭关联性鹦鹉热疫情的调查处理
北京市家庭关联性鹦鹉热疫情的调查处理
陈春枝;史凤琳;蔡伟;韦懿芸
【期刊名称】《基层医学论坛》
【年(卷),期】2022(26)29
【摘要】目的探讨家庭关联性鹦鹉热感染来源与传播途径,为制定科学、有效的防制措施提供经验。
方法收集患者资料,包括流行病学、临床表现、实验室和病原学检查结果等。
采用病原体基因测序和间接免疫荧光法等检测法核实疫情。
结果该起事件为由家养鸟类引起的经接触感染的家庭关联性鹦鹉热疫情,共涉及病例3例。
结论多部门联防联控是社区鹦鹉热疫情处理的重要手段,减少与鸟类和禽类接触、交易市场的动物检疫和环境治理是预防和控制感染的重要措施。
【总页数】3页(P88-90)
【作者】陈春枝;史凤琳;蔡伟;韦懿芸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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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行政区域
界线基础地理底图的通告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市规发[2006]49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6.04.24
【实施日期】2006.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行政区域界线基础地理底图的通告
(市规发〔2006〕498号)
为规范我市各类地图中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保证市场上地图标绘的我市各级行政区域界线走向、政区名称及办公驻地位置的准确性,满足地图编制单位和社会公众的需求,依据《北京市测绘条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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