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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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体系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体系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体系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体系是用来评估和监测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发展状况和成效的重要工具。

该指标体系的建立旨在提高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性和统一性,推动各地区在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方面进行有效的改革和创新。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生态环境质量指标:包括大气质量、水质量和土壤质量等方面的指标,用于评估示范区生态环境的状况和改善程度。

2.生物多样性指标:考察示范区内各类生物的数量、种类和分布等情况,评估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和物种保护工作的成效。

3.资源利用效率指标:评估示范区内资源的消耗情况和利用效率,包括能源、水资源和土地利用等方面的指标。

4.环境治理效果指标:考察示范区环境污染治理和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的情况,评估环境治理政策和措施的实施效果。

5.生态经济发展指标:评估示范区的经济增长水平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包括GDP增长率、绿色产业占比和环境税收等方面的指标。

6.人民生活质量指标:考察示范区内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包括居民收入、就业率、医疗保障和教育资源等方面的指标。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该体系可以提供科学的评估和监测方法,为示范区的发展提供指导和参考。

其次,通过创新的评估方法和指标体系,可以帮助各地区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进行经验交流和共同发展。

最后,该体系可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推进,推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目前,我国已经在一些地区建立了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并开始试行指标体系的评估和监测工作。

随着经验的积累和研究的深入,该指标体系将不断完善和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综上所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体系是评估和监测示范区发展状况和成效的重要工具,它的建立和运用对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不断完善和发展该指标体系,我们可以更好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局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
序 号 二 级 指 标 单 位 赋 分
级 指 标

人均国 内生产总值 经 济发 达地区 经 济欠发 达地区
年人均财政收入 经济发达 地区 经 济欠发 达地区
元, 人

2 经 济 发
元, 人


农 民人均纯收入 经济发达 地区 经济欠发 达地区


4 国家有关 环境保护法律 、 法规 、 度及地方颁 布的各项环保 规定 、 制 制 5 发现有 一条执行不 力 。扣 1 , 分 扣 度得到有效 的贯彻执行 。 完为止。 污染 防治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 生态保护与建设卓有 成效 ( ) 2 。三年 三个条件 5 内无重 大环境 污染 和生态破坏事件 () 2 按每个条 件后 面的数 值 外来物种对 生态环境 未造成 5 赋分 明显影 响( ) 1 达到满分 , 否则 0 。 分
元/ 人



城镇居 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经济发达地区 经济欠发 达地区 单位 G P能耗 D
元, 人


吨标煤 / 万元 m 万元 Y %

2 2 2

6 单位 G P水耗 D 7 主要农产 品中有机及绿色产品 的比重 ( 产值 ) 森林覆盖率
五、 考核 程序
差距 , 判断创建工作 的进步幅度。按创建工
作进步幅度评定先进 。 ( 基础分和创建分打分方法如下 : 四) 1生态县 。 、 基本条件共赋 2 分 , 8 按表 1 的方法赋分 。3 项指标按表 2 6 共赋 7 分 , 2
参 加考核 的县 、 , 市 首先 进行 自评 , 并 向省 级环保局提交 自评报告 。 省级环保局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试行)一、生态文明试点示范县(含县级市、区)建设指标(一)基本条件1.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党委、政府领导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生态文明建设规划,通过人大审议并颁布实施 4 年以上;国家和上级政府颁布的有关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实施系列区域性行业生态文明管理制度和全社会共同遵循的生态文明行为规范,生态文明良好社会氛围基本形成。

2.达到国家生态县建设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

所辖乡镇(涉农街道)全部获得国家级美丽乡镇命名。

辖区内国家级工业园区建成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50%以上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建成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县级市建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总量控制考核指标达到国家和地方总量控制要求。

矿产、森林、草原等主要自然资源保护、水土保持、荒漠化防治、安全监管等达到相应考核要求。

严守耕地红线、水资源红线、生态红线。

4.环境质量(水、大气、噪声、土壤、海域)达到功能区标准并持续改善。

当地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和环境信访得到有效解决,近三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有效落实。

区域环境应急关键能力显著增强,辖区中具有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达到相关规定要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实现无害化处理。

新建化工企业全部进入化工园区。

生态灾害得到有效防范,无重大森林、草原、基本农田、湿地、水资源、矿产资源、海岸线等人为破坏事件发生,无跨界重大污染和危险废物向其他地区非法转移、倾倒事件。

生态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或持续好转。

5.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定生态红线并严格遵守。

严格执行规划(战略)环评制度。

区域空间开发和产业布局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产业结构及技术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武汉市蔡甸区洪北农业示范区创建国家级生态乡镇的达标评判

武汉市蔡甸区洪北农业示范区创建国家级生态乡镇的达标评判

条件得天独厚 。现 已全面形成 “ 田成方 ,树成行 ,渠 相
连 ,路 相 通 ,排 得 出 ,灌 得 进 ,桥 涵 闸相 配 套 ” 的 田 园 新 格 局 。1 9 9 5年 洪 北 先 后 被 定 为 “ 国 家 级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项 目区 ” 、 “ 湖北 省农 业 高科 技示 范 区 ” 、 “ 武 汉 市 1 1 1 0工 程 ” 农 业 农 村 现 代 化 示 范 区 。
在 我 国进 入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的 新 阶 段 ,党 的 十 八
大报 告指 出,建设生态文 明 ,是关 系人 民福祉 、关 乎 民
族 未 来 的 长 远 大 计 。必 须 树 立 尊 重 自然 、顺 应 自然 、保 护 自然 的 生 态 文 明 理 念 ,把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放 在 突 出 地
环 境 与可 持 续 发展
2 0 1 4年 第 2期
EN VI RONMENT AND S US T AI NA BL E DE VEL OP MEN T No . 2

2 0 1 4
武 汉 市 蔡 甸 区洪 北 农 业 示 范 区创 建 国家 级 生 态 乡镇 的达 标 评 判
为进 一 步 落实 党 的 十 八 大 会 议 和 湖 北 省 委 、省 政 府
关于建设 生态 文明指示 精神 ,发挥蔡甸 区生态 环境 的比 较优势 ,促进蔡甸 区经济 一环境 一社会复合生 态系统全
面 、协 调 、可 持 续 发展 ,蔡 甸 区 区 委 、 区政 府 提 出 了创 建 国家 级 生 态 区 的奋 斗 目标 。2 0 1 2年 1 2月 《 武汉市蔡 甸 区生 态 建 设 规划 》 通 过了湖北 省环保 厅组织 的专家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创建规划编制指南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创建规划编制指南

附件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创建规划编制指南二〇一五年六月为指导和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创建规划编制工作,制定《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创建规划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实施方案编制可参照本《指南》。

一、规划编制总体要求(一)总体要求规划编制应以《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镇指标(试行)》(环发〔2014〕12号,以下简称《指标》)为导向,优化乡镇空间布局、发展特色生态产业、保护乡村生态环境、统筹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生态文化制度,推进乡镇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实现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生活富裕、乡风文明。

(二)基本原则——明确定位,做好衔接。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是国家级生态乡镇的升级版,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细胞工程。

规划指标要与《指标》衔接。

——简便易行,注重实效。

简化规划编制程序,注重规划的可操作性和可达性。

——统筹协调,突出重点。

规划编制要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到乡镇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以创建目标为导向,明确规划重点任务。

——因地制宜,体现特色。

依据各地的自然、社会、经济、资源等条件,尊重农村乡土文化,尽可能保留乡村的自然风貌。

二、规划编制工作程序(一)确定任务乡镇人民政府可委托相关单位,或组织自身技术力量开展规划编制工作,明确具体编制要求。

(二)调研与资料收集规划编制单位应收集编制规划所必需的生态环境、经济、社会背景或现状资料,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乡镇建设总体规划,以及环保、农业、林业、水利、国土等行业发展规划。

(三)规划编制按照规划编制提纲(附后)所列内容编制规划。

(四)规划审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或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审查。

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规划报批稿。

(五)规划报批和实施规划报批稿报乡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报规划审查单位备案。

三、规划内容与要求(一)总则说明规划的任务由来、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时限等。

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试行方案

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试行方案

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试行方案第一条为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推进生态市建设,全面加强环境综合整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恢复、农村区域环境污染综合防治等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生态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700万元,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和鼓励先进、强化示范”的原则,根据轻重缓急,每年安排一次。

第四条生态专项资金的奖励范围1、生态镇村建设:包括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省级生态乡镇建设、________ (省、市、区、县)级生态乡镇(街道)建设,各级生态村建设等;2、重要生态功能区域保护与建设:包括市级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湿地保护区建设等;3、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乡镇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集镇污水湿地生态化处理设施建设、生活污水输向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收集系统建设等;4、绿色”单位创建:包括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医院、绿色”饭店和省级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创建等;5、工业企业的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等;6、国家级有机食品基地建设;7、生态环境管理系统建设;&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重点项目。

第五条生态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申请生态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项目投资主体,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2、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生态市建设规划;3、申报项目必须为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实施的项目;4、项目已落实建设资金;5、申请单位在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和财经违法违纪行为;6、项目已建成并通过验收。

建设周期超过一年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必须超过60%。

第六条生态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1、符合生态专项资金奖励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由投资者提出申请2、申请生态专项资金,须同时报送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批文、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计划)、项目经费预(决)算、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经济和社会生态效益(绩效)分析、项目已建成或通过验收的批文等有关文件、资料。

生态县建设指标详解

生态县建设指标详解

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解读农业及综合类十项指标•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2、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3、农用化肥施用强度•4、农药施用强度•5、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比例•6、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森林覆盖率•8、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1、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粪便与产生总量的比例。

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分级标准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规定。

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用作肥料、培养料、生产回收能源(包括沼气)等。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相关规定。

•2、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农业部门。

•3、指标要求:≥95%。

指标证明•应说明乡镇(街道)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数量和年粪便总量,列出每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年粪便总量,以及分别用作肥料、培养料、制造沼气等粪便数量,及其综合利用率(列表),最终算出乡镇(街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综合利用的农作物秸秆数量占农作物秸秆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秸秆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粉碎还田、过腹还田、用作燃料、秸秆气化、建材加工、食用菌生产、编织等。

乡镇辖区全部范围划定为秸秆禁烧区,并无农作物和秸秆焚烧现象。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农业部门。

•指标要求:≥95%。

指标证明•应说明乡镇(街道)辖区内年农作物秸秆种类和总量,列出各村年农作物秸秆总量、以及用作燃料、粉碎还田、过腹还田、食用菌生产、编织等秸秆数量,及其综合利用率(列表),最终算出乡镇(街道)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试行)解读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试行)解读

国家⽣态⽂明建设⽰范县、市指标(试⾏)解读强化顶层设计体现提档升级考虑区域差异——《国家⽣态⽂明建设⽰范县、市指标(试⾏)》解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态⽂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指导和推动各地以市、县为重点全⾯推进⽣态⽂明建设,2016年1⽉28⽇,环境保护部正式印发《国家⽣态⽂明建设⽰范县、市指标(试⾏)》(以下简称《指标》),打造区域⽣态⽂明建设“升级版”。

《指标》从⽣态空间、⽣态经济、⽣态环境、⽣态⽣活、⽣态制度、⽣态⽂化六个⽅⾯,分别设置38项(⽰范县)和35项(⽰范市)建设指标,是衡量⼀个地区是否达到国家⽣态⽂明建设⽰范县、市标准的依据。

《指标》体现了中央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新要求,尤其是⼗⼋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开放、共享的五⼤理念。

《指标》编制过程中,坚持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可达性和前瞻性原则,以国家⽣态县、市建设指标为基础,充分考虑了发展阶段和地区差异。

《指标》以促进形成绿⾊发展⽅式和绿⾊⽣活⽅式、改善⽣态环境质量为导向,内容侧重于优化国⼟空间开发格局、全⾯促进资源节约、加⼤⾃然⽣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度、加强⽣态⽂明制度建设等重点任务。

《指标》体现了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可达性和前瞻性⾃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全国⽣态环境保护纲要》提出⽣态省建设以来,环境保护部⼤⼒推动,各地积极响应,⽣态⽰范建设已经成为各地改善区域⽣态环境质量、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载体。

2007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态县、⽣态市、⽣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各地按照指标要求,积极开展创建,⽬前全国已有福建、浙江、等16个省(区、市)正在开展⽣态省建设,超过1000多个市、县、区⼤⼒开展⽣态市县建设。

114个地区取得⽣态市县的阶段性成果、获得命名,涌现了⼀批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先进典型。

随着⽣态⽂明建设⽇益深⼊和各地⼯作的深⼊开展,原有指标体系与⽬前⼯作现状已不太适应,不能完全有效指导各地⼯作深⼊开展,迫切需要按照中央关于⽣态⽂明建设的最新要求进⾏提档升级。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5.23•【文号】环发[2003]91号•【施行日期】2003.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2日)废止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的通知(环发〔2003〕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进一步深化生态示范区建设,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任务和奋斗目标的实现,我局组织制订了《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是生态示范区建设的继续和发展,是生态示范区建设的最终目标。

已批准的试点地区,要按照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管理的要求,继续开展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已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及社会、经济、生态环境条件较好的地区,可对照指标体系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开展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创建工作。

二、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的创建,坚持国家指导、地方自愿的原则。

拟开展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的地区,应成立由当地政府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生态县(市、省)建设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三、开展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的地区,应对照指标体系的要求,组织编制生态县(市、省)建设规划,通过有关专家论证后,由当地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审议通过、颁布、实施,并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的论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组织;生态省建设规划的论证,由国家环保总局和省人民政府共同组织。

四、经过一段时期的建设,达到指标体系要求的地区,可申请考核验收。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44号――关于国家级生态乡镇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44号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44号――关于国家级生态乡镇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44号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44号――关于国家级生态乡镇的公告
正文:
----------------------------------------------------------------------------------------------------------------------------------------------------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4年第44号)
关于国家级生态乡镇的公告
根据各有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申报审核意见,经我部复核,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等829个乡镇达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之“国家级生态乡镇”考核指标要求,现决定授予国家级生态乡镇称号。

希望获得称号的乡镇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努力建设生态文明,为建设美丽乡村作出新的贡献。

特此公告。

附件:2012-2013年国家级生态乡镇名单
环境保护部
2014年6月13日
——结束——。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镇指标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镇指标
4.生活富裕。农民人均纯收入逐年增加。喝干净水、走平坦路, 用水、用电、用气、通信等生活服务设施齐全,住宅美观舒适、节 能环保。基本社会公共服务全覆盖。
5.乡风文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理念深入人心。邻里和睦, 勤俭节约,反对迷信,社会治安良好,无重大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 件。历史文化名镇(村)、古街区、古建筑、古树名木得到有效保护。 乡镇政务公开、管理民主。
类别
序号
指标
7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 质达标率
8 生活污水处理率
9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生态良好
林草覆盖率
山区 10 丘陵区
平原区
11 河塘沟渠整治率 12 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生活富裕 村风文明
13 农民人均纯收入
14
使用清洁能源的农户比 例
15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16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的农户比例
—6—
(二)建设指标
表 2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建设指标表
类别
序号
指标
1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食 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2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3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
生产发展
4 农药施用强度
5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6 农膜回收率
7
畜禽养殖场(小区)粪便综 合利用率
8
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 业通过审核比例
9 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10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 标率
11 生活污水处理率
12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单位
%
折纯, 千克/公顷 折纯, 千克/公顷
% %
%
%
%
%
% %
指标值 ≥60 ≥0.6 <220 <2.5 ≥98 ≥90 100 100 100 100 ≥80 ≥95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试行)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试行)
26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生 (八) 27 公众绿色出行率

生活方式 生
节能、节水器具普及率
绿色化

28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29 政府绿色采购比例
30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
31
生 (九)
考核的比例
态 制度与 制 保障机制 32 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完善
33 固定源排污许可证覆盖率
改善

严重污染天数
不降低且达到
- 考核要求
%
≥85
约束性指标
-
基本消除
— 15 —
领域 任 务 序号
指标名称
(四) 环境质量
改善
地表水环境质量
质量改善目标
水质达到或优于 III 类比例
12
山区
丘陵区
平原区
劣 V 类水体
土壤环境质量 13
质量改善目标
14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15 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
指标值 100 ≥80 100 ≥80 ≥80 ≥80
指标属性 约束性指标 约束性指标 参考性指标 参考性指标 参考性指标 参考性指标
三、指标解释 (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指标 1.生态保护红线 指标解释: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 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 态保护红线区域,对于维护生态安全格局、保障生态系统功能、支 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指标是对生态保护红线划 定和落实情况的综合评定。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生态保护红 线,落实管控要求,明确政策措施;红线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 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2.耕地红线 指标解释:本指标是对国家耕地保护制度执行情况的综合评定。 耕地红线遵守情况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 年)》 — 20 —

国家级生态县和省级生态县指标比较

国家级生态县和省级生态县指标比较
环境监察、监测、宣教、信息、应急等环保能力建设基本达到标准化建设水平
不达标
二、建设指标
二、建设指标
1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6000元/人
达标
8673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6000元/人
达标
2
单位GDP能耗≤0.9吨标煤/万元
达标
0.59
单位GDP能耗≤0.9吨标煤/万元
达标
3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20 m3/万元
(市监测站提供)
达到功能区标准,且省控以上断面过境河流水质不降低
9
噪声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
达标
噪声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
达标
10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化学需氧量(COD)<3.5千克/万元(GDP)
不达标
7.66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化学需氧量(COD)<3.5千克/万元(GDP)
不达标
二氧化硫(SO2)<4.5千克/万元(GDP)
75%
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95%
不达标
国家级、省级生态县指标及现状
国家级生态县指标
完成情况
2011年数据
省级生态县指标
完成情况
一、基本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制定了《生态县规划》,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
达标
97年通过
制定了《生态县规划》,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
达标
2
有独立的环保机构
达标
有独立的环保机构
达标
3
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
不达标
达标
18%
森林覆盖率平原地区≥18%
达标
6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平原地区≥15%
达标

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

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

附件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一、基本条件1.机制健全。

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2.基础扎实。

达到本省(区、市)生态乡镇(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指标一年以上,且8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地)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

编制或修订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两年以上。

3.政策落实。

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

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

草原地区无超载过牧现象。

4.环境整洁。

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

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5.公众满意。

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5%。

二、建设指标注:标“*”指标仅考核乡镇、农场,标“**”指标仅考核涉农街道。

三、指标说明(一)基本条件1.机制健全。

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指标解释:要求乡镇政府成立生态乡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下设建设工作办公室,建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方案,措施得力,定期检查落实;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得到落实;乡镇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研究环保工作不少于两次。

要求乡镇配备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等。

考核要求:查看近1年内当地党委、政府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印发的有关文件和污染源档案等资料。

国家级生态乡镇

国家级生态乡镇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已命名“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更名为“国家级生态乡镇”的公示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发〔2010〕75号)文件要求,我厅组织对已被命名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16个乡镇更名为“国家级生态乡镇”的复核工作。

16个乡镇机制体制健全,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落实;创建基础扎实,乡镇环境状况较创建初期得到明显改善,环境基础设施运行良好;宣传教育到位,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基本得到有效解决,基本达到了国家级生态乡镇的基本条件及各项建设指标要求。

现将云南省已命名“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更名为“国家级生态乡镇”名单在七彩云南保护行动网站()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网站()上进行公示。

国家级生态乡镇示范建设是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实现环境保护优化农村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

在各地积极开展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的基础上,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州(市)环保局初审推荐,截止2010年8月10日,全省共有31个乡镇申报国家级生态乡镇,6个村申报国家级生态村。

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发[2010]75号)的要求,省环保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对材料合格的乡镇、村进行了实地考核。

经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昆明市盘龙区滇源镇等13个乡镇、玉溪市通海县大树村等2个村基本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国家级生态村申报条件和申报要求,拟推荐上报环保部复核。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并监督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现将拟报环境保护部复核的国家级生态乡镇、生态村名单在七彩云南保护行动网站()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网站()上进行公示。

附件云南省已命名“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更名为“国家级生态乡镇”名单(共计16个)昆明市石林县鹿阜镇昆明市石林县西街口镇昆明市石林县板桥镇昆明市安宁市温泉镇昆明市石林县石林镇昆明市石林县长湖镇大理州大理市大理镇大理州鹤庆县云鹤镇大理州宾川县拉乌乡楚雄州楚雄市鹿城镇曲靖市麒麟区珠街乡曲靖市富源县古敢乡保山市腾冲县和顺镇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罕镇玉溪市新平县桂山镇丽江市古城区大研街道办事处(原为丽江地区丽江县大研镇)第五批云南省生态乡镇名单(共计34个)大理州:洱源县邓川镇洱源县牛街乡洱源县西山乡洱源县乔后镇洱源县炼铁乡保山市:昌宁县湾甸乡隆阳区蒲缥镇隆阳区潞江镇隆阳区水寨乡龙陵县龙江乡德宏州:盈江县那邦镇潞西市遮放镇瑞丽市勐卯镇普洱市:思茅区思茅镇楚雄州:姚安县前场镇文山州:丘北县曰者镇红河州:蒙自县文澜镇弥勒县虹溪镇弥勒县竹园镇昭通市:水富县太平乡盐津县牛寨乡彝良县小草坝乡绥江县板栗乡昭阳区乐居乡玉溪市:易门县小街乡峨山县甸中镇峨山县大龙潭乡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宋乡勐海县勐往乡勐海县勐海镇勐海县西定乡景洪市景讷乡勐腊县象明乡勐腊县瑶区乡。

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

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

— 3 —附件: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 行)一、基本条件1、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规划科学,布局合理、村容整洁,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2、村民能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3、经济发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4、有村规民约和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

二、考核指标 指 标 名 称东部 中部 西部 经济水平1、村民人均年纯收入(元/人/年) ≥8000≥6000 ≥40002、饮用水卫生合格率(%)≥95 ≥95 ≥95 环境卫生 3、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100 ≥90 ≥80 4、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 100 100 无害化处理率(%)100 ≥90 ≥80 5、生活污水处理率(%)≥90 ≥80 ≥70 污染控制 6、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100 100 100 7、清洁能源普及率(%)≥90 ≥80 ≥70 8、农膜回收率(%) ≥90 ≥85 ≥80 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90 ≥80 ≥70 资源保护与利用 10、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100 ≥90 ≥80 11、绿化覆盖率(%)高于全县平均水平 12、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比例(%)≥50 ≥50 ≥50 13、农药化肥平均施用量低于全县平均水平 可持续发展 14、农田土壤有机质含量逐年上升 公众参与15、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95 ≥95 ≥95附:指 标 解 释本创建标准中所指“村”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行政村。

一、基本条件1、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规划科学,布局合理、村容整洁,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 1)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保护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环保部门备案;2)村域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生产区(包括工业和畜禽养殖区)与生活区分离;3)村庄建设与当地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协调,有古树、古迹的村庄,无破坏林地、古树名木、自然景观和古迹的事件;4)村容整洁,村域范围无乱搭乱建及随地乱扔垃圾现象,管理有序;5)村域内地表水体满足环境功能要求,无异味、臭味(包括排灌沟、渠,河、湖、水塘等。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规划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规划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规划编制指南(讨论稿)二〇一五年元月目录一、规划编制总体要求1(一)总体思路1(二)需要把握的几个原则1(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二、规划编制工作程序2(一)确定任务2(三)规划大纲2(四)规划编制2(五)规划审查2(六)规划报批和实施3三、规划内容与要求3(一)总则3(二)创建现状与问题5(三)规划目标与指标5(四)重点任务6(五)重点项目10(六)效益分析10(七)保障措施11(八)规划附图12附录:13编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规划,是统筹推进乡镇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的一项基本条件。

为指导和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规划编制工作,制定了《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规划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实施方案可参照本《指南》。

一、规划编制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以构建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生产生活方式为导向,以强化国土空间管控、发展特色优势生态产业、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乡村文化制度体系为抓手,大力推进乡镇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实现乡镇“生产发展美、生态环境美、生活富裕美、乡风人文美”。

(二)需要把握的几个原则——简便易行,注重实效。

简化规划编制程序,注重规划的可操作性和可达性。

——统筹协调,突出重点。

规划编制要与其他规划相衔接,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中。

以问题、目标为导向,明确规划重点任务。

——因地制宜,体现特色。

规划编制依据各地的自然、社会、经济、资源等条件,尊重农村乡土文化和自然风貌,尽可能保留乡村原有的文化传承、自然风貌。

(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关于规划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的问题。

坚持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

既要立足当前实际,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又要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使规划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2.关于规划定位的问题。

生态文明乡村建设考核指标及填报说明

生态文明乡村建设考核指标及填报说明

生态文明乡村建设考核指标及填报说明填报单位:
考核项目内容单位总数新增数
环比增减(%)
村庄内部道路硬化
率村庄总数个达到硬化标准的村庄个硬化道路里程公里
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覆盖
率规划社区数量
总数个
农村新型社区个
中心村社区个
基层村社区个
社区综合
服务中心
建设
农村新型社区
已建个
在建个
中心村社区
已建个
在建个
基层村社区
已建个
在建个覆盖率%
说明:
1、村庄是指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行政村。

2、达到硬化标准的村庄,是指村庄主次道路街巷均以不同形式硬化、按要求建设排水沟渠并畅通、完全符合考核标准的村庄。

3、规划社区总数为农村新型社区、中心村社区、基层村社区之和。

4、农村新型社区,是指在规划引导下农村居民点集中建设,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产业支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完善、管理民主科学的农村新型聚落形态。

包括小城镇聚合型社区和村庄聚集型社区。

5、中心村社区,是指由若干行政村组成的,具有一定人口规模和较为齐全公共设施的农村社区。

6、基层村社区,是指规划保留的、按“一村一社区”管理的行政村。

7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覆盖率,是指已建农村新型社区、中心村社区、基层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之和除以规划社区总数。

8、环比增减,是指本季度比上季度增减百分比。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创建规划编制指南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创建规划编制指南

附件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创建规划编制指南二〇一五年六月为指导和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创建规划编制工作,制定《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创建规划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实施方案编制可参照本《指南》。

一、规划编制总体要求(一)总体要求规划编制应以《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镇指标(试行)》(环发〔2014〕12号,以下简称《指标》)为导向,优化乡镇空间布局、发展特色生态产业、保护乡村生态环境、统筹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生态文化制度,推进乡镇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实现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生活富裕、乡风文明。

(二)基本原则——明确定位,做好衔接。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是国家级生态乡镇的升级版,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细胞工程。

规划指标要与《指标》衔接。

——简便易行,注重实效。

简化规划编制程序,注重规划的可操作性和可达性。

——统筹协调,突出重点。

规划编制要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到乡镇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以创建目标为导向,明确规划重点任务。

——因地制宜,体现特色。

依据各地的自然、社会、经济、资源等条件,尊重农村乡土文化,尽可能保留乡村的自然风貌。

二、规划编制工作程序(一)确定任务乡镇人民政府可委托相关单位,或组织自身技术力量开展规划编制工作,明确具体编制要求。

(二)调研与资料收集规划编制单位应收集编制规划所必需的生态环境、经济、社会背景或现状资料,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乡镇建设总体规划,以及环保、农业、林业、水利、国土等行业发展规划。

(三)规划编制按照规划编制提纲(附后)所列内容编制规划。

(四)规划审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或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审查。

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规划报批稿。

(五)规划报批和实施规划报批稿报乡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报规划审查单位备案。

三、规划内容与要求(一)总则说明规划的任务由来、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时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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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一、基本条件1.机制健全。

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2.基础扎实。

达到本省(区、市)生态乡镇(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指标一年以上,且8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地)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

编制或修订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两年以上。

3.政策落实。

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

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

草原地区无超载过牧现象。

4.环境整洁。

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

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5.公众满意。

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5%。

二、城北乡创建国家级生态乡任务指标分解表注:标“*”指标仅考核乡镇、农场,标“**”指标仅考核涉农街道。

三、指标说明(一)基本条件1.机制健全。

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指标解释:要求乡镇政府成立生态乡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下设建设工作办公室,建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方案,措施得力,定期检查落实;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得到落实;乡镇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研究环保工作不少于两次。

要求乡镇配备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等。

考核要求:查看近1年内当地党委、政府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印发的有关文件和污染源档案等资料。

查看乡镇环境保护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记录。

查看各级环保项目下达、建设、验收和管理文件。

查看设立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环境保护人员的有关文件、档案。

现场检查。

2.基础扎实。

达到本省(区、市)生态乡镇(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指标一年以上,且8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地)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

编制或修订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两年以上。

指标解释:达到本省(区、市)生态乡镇(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指标一年以上,并获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命名或公告;8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生态村指标,并获上命名或公告。

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2〕82号),编制或修订完成乡镇环境规划,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两年以上。

考核要求:查看省(区、市)、市(地)环境保护厅(局)的命名文件或公告文件;所辖行政村数量的证明文件;乡镇环境规划的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

3.政策落实。

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

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

草原地区无超载过牧现象。

指标解释:有节能减排任务的乡镇,要按有关要求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指标任务。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得到适当处置并无危险废物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镇域内无“十五小”、“新六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企业;无大于25度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破坏草原、开山采矿及乱挖中草药资源等现象;无随意捕杀、销售、食用国家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判断标准参照2006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环境污染事件的分级规定。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数量和等级不变或有所提高。

“草原地区无超载过牧现象”,是指乡镇辖区内牲畜养殖不得超过国家草原载畜量标准。

考核要求:查看上级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相关文件或任务书;查看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查看所有工业企业名单及工业企业达标验收有关材料;现场抽查企事业单位烟尘治理设施安装及运行情况;抽查企业污染物排放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现场查看是否存在滥垦、滥伐、滥采、滥挖、滥牧的现象。

4.环境整洁。

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

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指标解释:“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是指严格按规划要求,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有良好的居住小区和基本完善的工业小区。

“公共设施完善”是指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排水管网、道路、卫生厕所、通讯设施、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医疗机构、医疗机构、适龄儿童入学、防洪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环境状况良好”,是指街道路面平整,排水通畅,无污水溢流、无暴露垃圾,无冒黑烟、水体黑臭现象;街道卫生状况良好,主要街道有卫生设施,垃圾箱(果壳箱)箱体整洁,周围无暴露垃圾、无蝇蛆;有专门保洁队伍,镇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日清日运,无垃圾乱堆乱倒现象,无直接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的现象;城镇建成区内应禁止散养家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得到安全处置。

“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是指城镇所辖村庄主要道路平整,两侧无暴露垃圾,无乱搭乱建,无露天粪坑,无污水横流现象,基本做到垃圾定点堆放;绿化、美化好;有良好的感官和视觉效果。

“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主要是指无秸秆焚烧和一次性餐盒、塑料包装袋、废弃农膜随意丢弃现象。

考核要求:现场检查、考核。

5.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5%。

指标解释:要求乡镇及其所辖街道和各村有环保宣传的标语或橱窗,主要街道每公里不少于一个。

12369环境投诉处理满意率要求达到95%以上。

“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指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状况的满意程度。

考核要求:现场检查是否有环保宣传标语或橱窗。

查看环境投诉记录及处理情况。

采取对乡镇辖区各职业人群进行抽样问卷调查的方式获取数据,随机抽样人数不低于乡镇总人口的0.5%。

问卷在“满意”、“不满意”二者之间进行选择。

各职业人群应包括以下四类,即机关(党委、人大、政府或政协)工作人员、企业(工业、商业)职工、事业(医院、学校等)单位工作人员、城镇居民、村民。

(二)考核指标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指标解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是指,在乡镇辖区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地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监测认证点位(指经乡镇所在县级以上环保局认证的监测点,下同)的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相应标准的取水量占总取水量的百分比。

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指,在乡镇辖区内,以自来水厂或手压井形式取得饮用水的村镇人口占总人口的百分率;雨水收集系统和其他饮水形式的合格与否需经检测确定,其饮用水水质需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数据来源:环保、卫生、建设等部门。

2.地表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指标解释: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辖区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的认证点位监测结果,在已经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在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以及所在流域和区域环境规划对相关水体水质的要求。

空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建成区内大气的认证点位监测结果,在已经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在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以及流域和区域环境规划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

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建成区内声环境的认证点位监测结果,在已经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在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对声环境质量的要求。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3.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开展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比例指标解释: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指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污水量占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污水处理厂包括一级、二级集中污水处理厂,其他处理设施包括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以及湿地处理工程等。

离城市较近乡镇生活污水要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其他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和分布情况等,因地制宜选择建设集中或分散污水处理设施;位于水源源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地区或处于水体富营养化严重的平原河网地区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必须采取有效的脱氮除磷工艺,满足水环境功能区要求。

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是指通过采取符合当地实际的处理方式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且受益农户达80%以上的行政村。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建设部门、环保部门。

4.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指标解释: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乡镇建成区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填埋、焚烧和资源化利用(如制造沼气和堆肥)。

卫生填埋场应有防渗设施,或达到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包括地点及其他要求)。

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l8485-2001)等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标准。

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是指乡镇非建成区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占非建成区行政村总数的比例。

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在开展垃圾“户分类”的基础上,对不能利用的垃圾定期清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其他垃圾通过制造沼气、堆肥或资源回收等方式,按照“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

其中,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利用的行政村其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60%。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环卫)部门、统计部门。

5.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数量占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总数的比例。

重点工业污染源包括废水排放和废气排放两类污染源。

“重点工业污染源”是指乡镇辖区内分别按废水、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污量从高到低,累计排放量占乡镇排污总量85%的工业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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