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
附: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第一条为合理审核确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监审时审核确定定价成本的一般技术规范。
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审核确定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
与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第四条审核确定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政府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将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核算为定价成本。
经营者成本是指根据经营者财务会计报告确认的成本、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核算得到的某种商品或服务实际生产经营成本。
经营者成本不得直接作为定价成本。
第五条在同一市场区域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生产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应当在监审核定每一个经营者(经营者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进行监审)成本的基础上,汇总计算所有被监审经营者的平均成本,再根据相关规定对平均成本进行审核后确定定价成本。
在同一市场区域内只有一个经营者的,应当在调查、核实该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调整并核定该种商品或服务的定价成本。
第六条 职工人数按下列方法核定:职工人数定员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规定的定员标准确定;职工人数定员标准没有具体规定但存在行业公认的定员标准范围的,应按照定员标准范围和实际生产(供给)能力据实核定。
国家发改委发布新版《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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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布新版《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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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47期
本报讯(记者唐碧)11月7日,国家发改委修订发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与2006年发布的旧办法相比,新《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成本监审是政府制定或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二是明确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三是严格定价成本审核;四是完善成本监审工作程序,促进成本监审规范化。
此外,新《办法》还新增了借助第三方力量、推进成本信息公开、建立成本监审档案管理制度、实行经营者失信惩戒等加强成本监审管理机制建设的内容。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京发改规[2016]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1.15
【实施日期】2016.02.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发改规[2016]2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燕山发展改革委、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
为促进经营者诚信自律经营,提高价格主管部门执法公信力和透明度,扩大社会监督,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规定>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5〕586号)、《北京市政府信
息公开规定》,特制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价格主管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办法(试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月15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行政处罚决。
北京市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_细则_
北京市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营者的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价格成本的活动。
下文是北京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北京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二条本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政府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是指本市辖区内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分别负责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也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
第七条成本监审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各级成本监审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成本监审工作,必须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颁发的成本监审资格证书。
成本调查机构可邀请相关技术、经济、财会等方面专业人员和机构参与相关成本监审具体事务。
成本调查机构对参与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的个人和机构应认真选择,并履行相应的聘请或委托手续。
第八条实施成本监审应建立工作会商制度。
在制定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确定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标准、核定定价成本时,可以邀请财政、税务、审计以及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工作。
第九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分级实施。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定价目录确定和调整,并对社会公布。
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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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予 印发,
请 遵 照 执 行 。
本 通 年 知 自 2 0 1 8
4月
1 日 起施行 ,
北 京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 关 于 印 发 〈 北 京 市 定 价 目 录 〉 的 通 知 》 ( 京 发 改 规 〔 2 0 1 5 〕 1
废 止 号 ) 同 时
。
北京 市 发展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 北 京 市定价 目 录》 的 通 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21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42号令),合理审核确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我们制定了《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附: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第一条为合理审核确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监审时审核确定定价成本的一般技术规范。
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审核确定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
与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2.11.18•【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第46号令)、《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第45号令)有关规定,为完善本市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2022年11月18日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镇供水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加强供水成本监管,规范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和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及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北京市定价目录》的价格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和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市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成本监审和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发改[2006]38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3.27
【实施日期】2006.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
法的通知
(京发改〔2006〕380号)
为了进一步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增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透明度,加大公众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发改投资[2005]204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增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透明度,加大公众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发改投资[2005]204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155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意见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15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建立健全垄断行业科学定价方式,合理降低垄断行业价格,推进垄断行业降本增效,促进垄断行业可持续发展、消费者合理负担,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垄断行业是由一个或少数经营主体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业,主要指因存在资源稀缺性、规模经济效益而由一个或少数企业经营的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主要包括输配电、天然气管道运输、铁路运输等基础性行业以及居民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
这些行业主要提供基础性、公益性产品和服务,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具有重要作用。
由于具有资本投入量大、市场支配地位明显、关乎民生、难以形成有效竞争等特点,为保障公共利益,根据国际惯例,需要政府对这些行业的价格进行有效监管。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快推进垄断行业定价制度建设,先后出台了输配电、天然气管道运输、铁路客运等重点行业定价办法或成本监审办法,初步建立起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的垄断行业定价制度框架,严格成本监审,强化价格监管,有效约束了垄断行业成本,惠及实体经济和广大人民群众。
目前,已全面完成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核减成本比例达14.5%;已基本完成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一些城市也开展了供水定价成本监审,为进一步深化价格监管积累了宝贵经验。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殡葬服务收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民社管发〔2018〕327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殡葬服务收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殡葬服务收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民社管发〔2018〕327号各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为加强殡葬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殡葬收费行为,保障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8〕2号,以下简称2号定价文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及定价部门北京市殡葬服务分为殡葬基本服务和延伸性服务。
殡葬服务价格实行全市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并根据服务项目的重要程度和竞争条件,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殡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未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殡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纳入北京市定价目录的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根据2号定价文件,此次纳入定价目录范围以内的殡葬服务收费包含九类,其中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有四类,殡葬其他服务收费有五类。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四类,即遗体接运费、存放冷藏费、火化费、骨灰存放费,由市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殡葬其他服务收费五类,即有偿服务公墓墓穴租赁费、管理费,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费,由市民政主管部门制定。
执行标准见附件1。
(二)未纳入北京市定价目录的殡葬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北京市定价目录以外的殡葬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殡葬服务单位自主定价。
据此,北京市民政局下发的《关于对殡葬礼仪乐队收费标准的批复》(京民计〔1998〕318号)、《关于同意殡葬管理处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京民计发〔1999〕47号)、《关于同意八宝山殡仪馆海狮殡仪车收费标准的批复》(京民殡发〔2000〕5号)、《关于同意北京市殡葬管理处核定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京民计函〔2003〕102号)、《关于同意北京市殡葬管理处核定“接灵纳骨”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京民计函〔2003〕332号)、《关于同意北京市殡葬管理处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京民计函〔2004〕296号)六个殡葬服务收费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2),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1.10•【分类】问答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答记者问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修订印发《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水价办法》)和《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成本监审办法》),就此,记者专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
问:请介绍一下修订印发两个办法的背景。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水利工程设施供应的原水价格。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深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的作用,善用价格杠杆调节供求,促进节约用水,同时吸引更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
现行《水价办法》2003年印发,《成本监审办法》2006年印发,两个办法的实施对保障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对照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提出的新要求,现行两个办法在定价方法、监管模式、重要参数设置等方面已不符合形势发展变化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为加快建立健全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提升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水利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对原有办法进行了修订,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并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修改完善后于近日印发。
问:《水价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此次修订,主要是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模式,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并重、与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相适应的价格监管机制,着力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
《水价办法》主要明确了定价原则、定价方法、准许收入的确定、定调价程序等。
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激励约束并重、用户公平负担、发挥市场作用”定价原则,充分考虑了水利工程供水的行业特性,在强化成本约束的同时予以合理回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3.18
•【字号】京发改[2011]328号
•【施行日期】2011.03.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京发改[2011]32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20号)要求,我们对我委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0年12月31日)》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0年12月31日)》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附件1: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截至2010年12月31日)
附件2: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0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阶局:为规范价格成本监审工作,保证成本监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特制定了《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进行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中央管理的成本监审目录及相关商品和服务的成本核算方法,对中央管理的成本监审目录所列商品和服务、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组织实施成本监审,制定全国成本监审工作制度、监审格式文本及监审专用章样式,组织全国成本监审业务培训、考核及考试,监督指导地方成本监审工作,协调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成本监审目录所列商品和服务的成本核算办法。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方成本监审目录,对目录所列商品和服务、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组织实施成本监审,也可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承担成本监审工作;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定价目录规定权限范围内所列商品及服务的成本监审,并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成本调查处(队)负责成本监审工作的具体事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16]1329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6.15【实施日期】2016.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成本监审是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紧紧围绕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积极推进成本监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与新形势下政府价格管理转变职能、放管结合、提升监管水平的要求还有差距,成本监审制度有待完善,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的认识还有待提高。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适应新要求,现就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是价格工作定位转型的重要方向,对提升政府价格监管水平、推进政府定价公开透明、促进经营者加强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要坚持成本监审原则,依成本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制定或调整价格原则上都要进行成本监审。
要围绕价格机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坚持依法监审、客观公正和公开透明原则,进一步开拓思路、创新方式、加强力量、提升质量,充分发挥服务监管职能,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价格机制改革提供有力支撑。
到2017年,成本监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重点行业成本监审办法体系基本形成,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成本监审深入开展。
到2020年,成本监审工作更加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成本监审职能定位清晰准确,制度规则健全完善,方式方法科学合理,重点领域全面覆盖,成本公开规范有序,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健全成本监审制度(一)明确成本监审项目。
成本监审项目实行清单管理,通过发布目录明确成本监审项目内容和具体形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10•【文号】发改价格[2007]2285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科学性,合理核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二○○七年九月十日附件: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
第三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成本监审。
第五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相关性原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求对《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求对《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发改办价格[2006]24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42号令)的规定,我们起草了《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11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报送我委(价格司),同时将意见的电子文档发送至我委价格司电子邮箱(gjjw0069@或chengbenchu@)。
本通知附件电子文档请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全国成本调查网()下载。
联系人:万劲松附件: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时,对提供相关物业服务的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是指物业服务经营者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所服务小区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下列主要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
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
计入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的费用,需为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
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制定价格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管,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本监审是指定价机关通过审核经营者成本,核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以下简称定价成本)的行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定价机关核定的经营者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各级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第五条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成本监审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自然垄断环节以及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成本监审目录应当根据政府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价格监管需要适时调整。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第六条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
第七条成本监审包括制定价格前监审和定期监审两种形式。
成本监审目录中应当明确不同商品和服务的监审形式以及定期监审的间隔周期,定期监审的间隔周期不得少于1年。
第八条定价机关原则上应当对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所有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
经营者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
第九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不同商品和服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应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二)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三)其它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项目.第四条凡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独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
节能专篇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三)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四)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五)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编制节能专篇的费用可参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及标准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五条凡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之前申请节能审查,并按项目审批权限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节能专篇。
发展改革部门自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如需要专家进一步论证的项目,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内。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项目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项目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等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修订印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修订印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06•【分类】问答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修订印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答记者问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修订印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
就社会各方面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1. 问:请介绍一下两个《办法》修订出台背景。
答:2020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现行《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1998年印发,2004年进行了个别条款的修订;《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2011年印发实施。
两个办法的实施对指导地方规范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近年来随着城镇供水价格改革的深化,原有水价构成、分类、定调价程序等内容已不符合形势发展变化需要,特别是在供水垄断环节价格监管方面,需要提出更为明晰的定价方法。
为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核心的定价机制,提升城镇供水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原有办法进行了修订,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修改完善后于近日印发了两个《办法》。
2. 问:两个《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明确了城镇供水价格的定价原则、定价方法、定调价程序,以及水价分类、计价方式、规范供水企业服务收费行为等。
主要内容:一是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城镇供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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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
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京发改[2006]189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9.30
【实施日期】200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发改〔2006〕1893号)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精神,为提高本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结合我市成本监审工作实际,特制定《北京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经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
2006年9月30日
附件:
北京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44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政府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是指本市辖区内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
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分别负责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也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
第七条成本监审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各级成本监审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成本监审工作,必须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颁发的成本监审资格证书。
成本调查机构可邀请相关技术、经济、财会等方面专业人员和机构参与相关成本监审具体事务。
成本调查机构对参与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的个人和机构应认真选择,并履行相应的聘请或委托手续。
第八条实施成本监审应建立工作会商制度。
在制定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确定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标准、核定定价成本时,可以邀请财政、税务、审计以及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工作。
第九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分级实施。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