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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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评选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评选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评选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08•【文号】人社部函[2011]234号•【施行日期】2011.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评选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闻出版(版权)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新闻出版局,中国出版集团公司,新闻出版总署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主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提高舆论引导力和文化软实力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范,进一步激发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创先争优,为建设新闻出版强国而努力奋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出版总署决定,联合表彰一批在全国新闻出版系统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1.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新闻出版总署以及各省、区、市新闻出版(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版权)局机关处以下(含处)内设机构、所属企事业单位和所主管社会团体;地、市、县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各地出版集团、发行集团、出版总社及其所属单位。

2.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范围:上述各单位的干部和职工(含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聘任制职工)。

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奖励办法

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奖励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1月12日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山东省新闻出版奖是山东省新闻出版最高奖,由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主办,省新闻出版局承办。

第二条为了保证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新闻出版奖各系列奖项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四条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政府工作大局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先进文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通过评选精品出版物、优秀新闻出版单位、优秀新闻出版人物,营造有利于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环境,形成我省新闻出版业的精品方阵和人才梯队,促进全省新闻出版事业和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五条山东省新闻出版奖每3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评选奖励名额、标准与范围、条件第六条山东省新闻出版奖奖励名额、标准山东省新闻出版奖下设3个系列奖项:山东新闻出版精品奖、山东新闻出版优秀集体奖和山东新闻出版优秀人物奖。

精品奖每次评出图书奖30个,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奖15个,报纸期刊奖15个,印刷复制奖10个,装帧设计奖10个,每个精品奖金2万元;优秀集体奖每次评出30个,每个集体奖金1万元;优秀人物奖每次评出30个,每人奖金5000元。

第七条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范围(一)出版物: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在山东省登记的新闻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并公开发行的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物、报纸和期刊。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广播电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广播电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广播电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广播电视厅•【公布日期】2018.07.05•【字号】鲁财文资〔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6〕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018年7月5日山东省省级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6〕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资金(以下简称广电服务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构建以地面无线覆盖和应急广播为基础的广播电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免费的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信号和应急广播服务,促进广播电视事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资金。

第三条广电服务资金管理使用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管理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按照部门职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制度,组织预算编制及执行,分配下达资金,配合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参与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制度,负责编制发展规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具体组织预算执行、项目实施及项目竣工验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3.01•【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作风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为适应转变政府职能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改变目前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以下简称全国性评奖)过多过滥的状况,更好地发挥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在引导和推动优秀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全国性评奖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文艺、新闻、出版领域的人物、作品进行的评奖活动。

包括文艺、新闻、出版领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评奖活动,以及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名称的评奖活动。

第二条全国性评奖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做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正确导向,唱响主旋律,把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有机统一起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坚持少而精和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有利于推动文化产品面向市场、面向群众的原则,提高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引导和激励广大文艺、新闻、出版工作者创作生产更多更好的精神文化产品,满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三条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党和国家机关工作部门,以及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可举办全国性评奖活动。

新闻媒体举办全国性评奖活动,须报上述有举办全国性评奖活动资格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中央宣传部审批。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新闻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新闻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新闻奖评选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公布日期】2021.04.01•【文号】记协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关于印发《中国新闻奖评选办法》的通知记协发〔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各专项初评报送单位,有关专业新闻工作者协会、试点报送单位:根据2020年中国新闻奖评选实践,围绕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精神,我会对《中国新闻奖评选办法》作了修订完善。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2021年4月1日中国新闻奖评选办法中国新闻奖是经中央批准常设的全国优秀新闻作品最高奖,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办,每年评选一次。

一、评奖宗旨开展中国新闻奖评选活动,旨在检阅我国新闻工作年度业绩,展示新闻战线“三项学习教育”活动和“走转改”活动成果,发挥优秀新闻作品的示范作用,推动新闻媒体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积极宣传党的主张,深入反映群众呼声,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加快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积极构建全媒体传播体系,努力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凝聚强大舆论力量、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广大新闻工作者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职责使命,践行“四向四做”,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保持人民情怀,记录伟大时代,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国声音,守正创新,做好新时代新闻舆论工作,为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不断作出更大贡献。

二、参评范围1.参评媒体参评范围为经国家正式批准的报社(报业集团)、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新闻单位主办的具有登载新闻业务资质的新闻网站、新媒体中心(传媒中心)等新闻单位。

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认真做好首届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认真做好首届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认真做好首届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新闻【发布部门】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发布日期】2010.10.19【实施日期】2010.10.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认真做好首届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活动的通知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济南铁路局、胜利石油管理局新闻出版办公室,大众报业集团,山东出版集团,有关新闻出版单位:山东省新闻出版奖是山东省新闻出版最高奖,由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主办,省新闻出版局承办,每3年评选一次。

《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并印发。

按照《办法》规定,经主办单位研究决定,今年组织开展首届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表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项设置和名额(一)奖项设置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设3个评奖系列。

1.山东新闻出版精品奖:包括图书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奖,报纸期刊奖,印刷复制奖,装帧设计奖等奖项。

2.山东新闻出版优秀集体奖:包括优秀图书出版社、优秀音像电子出版社、优秀报社、优秀期刊社、优秀互联网出版网站、优秀报刊记者站、优秀印刷企业、优秀复制(光盘生产)企业、优秀出版物发行企业、优秀版权贸易单位等奖项。

3.山东新闻出版优秀人物奖:包括优秀图书出版社社长(总编)、优秀报社社长(总编)、优秀期刊社社长(总编)、优秀音像电子出版社社长(总编)、优秀互联网出版网站站长(经理、总裁),优秀印刷企业厂长(经理)、优秀复制(光盘生产)企业厂长(经理)、优秀出版物发行营销企业经理,优秀图书编辑、优秀报纸编辑记者、优秀期刊编辑记者、优秀音像出版编辑、优秀电子出版编辑、优秀互联网出版编辑、优秀印刷、复制企业员工、优秀出版物发行营销员等奖项。

(二)表彰名额山东新闻出版精品奖表彰名额为80个,其中,图书奖30个,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奖15个,报纸期刊奖15个,印刷复制奖10个,装帧设计奖10个;山东新闻出版优秀集体奖表彰名额为30个;山东新闻出版优秀人物奖表彰名额为30名。

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表彰工作

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表彰工作

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表彰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
李群省委常委、宣传部长
黄胜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
姜铁军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司安民省政府副秘书长
宿华省新闻出版局局长
杨喜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庞敦之省财政厅副厅长
成员:
王世农省委宣传部副巡视员
刘廷銮省新闻出版局巡视员
郭爱玲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正厅级)
杨学锋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潘紫阳省新闻出版局纪检组长
杨树国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洪焕金省新闻出版局副巡视员
杨晓洲省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处处长
王平省公务员局考核奖惩处处长
钟泽圣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处长
王向东省新闻出版局办公室主任
陈钟省新闻出版局图书管理处处长
孔德志省新闻出版局报刊管理处处长
庄宇达省新闻出版局音像管理处处长
李成军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发行管理处处长于晓林省新闻出版局版权管理处处长
徐国强省新闻出版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中国出版政府奖评奖章程》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中国出版政府奖评奖章程》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中国出版政府奖评奖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日期】2021.02.01•【文号】国新出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中国出版政府奖评奖章程》的通知国新出发〔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出版政府奖评奖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2021年2月1日中国出版政府奖评奖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出版政府奖是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出版工作的意见》和中央有关精神,根据《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主办的全国性奖项。

第二条为保证中国出版政府奖评奖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中国出版政府奖的各类子项奖。

第四条设立中国出版政府奖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通过奖励、表彰优秀出版物和在出版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优秀人物,推动出版工作更好地承担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推动多出精品、多出人才,推动出版业高质量发展,助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

第五条评奖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努力提高科学性、权威性,严格程序、严格标准、严格纪律,做到优中选优、宁缺毋滥。

第六条中国出版政府奖评选范围包括:(一)由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并公开发行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由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出版物印刷、复制单位生产的印刷品和复制品;(二)由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和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出版物印刷、复制单位,发行单位及在出版行业从事版权、教育、科研等方面工作的单位;(三)在上述单位从事编辑、印刷、发行、版权、教育、科研等方面工作,取得优异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关于开展第34届中国新闻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关于开展第34届中国新闻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关于开展第34届中国新闻奖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公布日期】2024.03.27•【文号】记协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关于开展第34届中国新闻奖评选工作的通知记协发〔20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各专项初评报送单位,有关专业新闻工作者协会、教研机构报送单位:现将《中国新闻奖评选办法》《第34届中国新闻奖参评作品报送通知》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做好评选工作。

鼓励报送参与中宣部上年度组织开展的“新时代新征程新伟业”“高质量发展调研行”“新春走基层”等重大主题宣传活动中涌现的优秀作品。

为增强国际传播效能,我会将开展国际传播专项初评,通知另行发布。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2024年3月27日中国新闻奖评选办法中国新闻奖是中央批准常设的全国优秀新闻作品最高奖,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办,每年评选1次。

一、评奖宗旨中国新闻奖评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发挥优秀新闻作品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新闻战线开展增强“四力”教育实践工作,努力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引导新闻战线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握“国之大者”,做好新时代新闻舆论工作,多出精品、多出人才,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贡献。

二、参评范围国家批准、具有新闻采编业务资质的新闻单位,在上年度原创并刊播的新闻作品均可参评。

具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报刊在上年度刊发的新闻业务研究文章可参评。

参评作品的作者应为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业务人员,包括与新闻单位具有相对稳定的聘用或合作关系的新闻采编工作人员。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山东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山东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山东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5•【字号】鲁政办发〔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山东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1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山东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5日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山东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挂山东省版权局牌子,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组织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公共服务,大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

2.加强著作权保护管理和国际应对,加大反侵权盗版工作力度。

3.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负责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制定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扶助欠发达地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建设和发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6.10.23•【文号】•【施行日期】1996.10.23•【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工作的通知(1996年10月23日)近几年来,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以下简称全国性评奖)发展很快,目前各类常设的全国性评奖就有300多项。

总的看,评奖活动对繁荣文艺、新闻、出版事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奖项过多、重复设置以及评奖不规范、不公正、质量不高、乱收费等问题。

为加强管理,进一步做好全国性评奖工作,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国性评奖要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

要努力提高评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发挥正确导向和示范作用,有利于多出精品、多出人才,繁荣宣传文化事业。

二、在全国范围内对文艺、新闻、出版领域的人物、作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行业、跨系统评奖,或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名称的评选活动,为全国性评奖,其奖项管理由中央宣传部负责。

举办全国性评奖须报中央宣传部审批立项。

未经批准立项不得举办,宣传媒体不予报道。

三、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可主办全国性评奖。

其他部门和单位认为确有必要举办的,须按评奖内容与可主办全国性评奖的有关部门或单位联合申报、举办,特殊情况个案处理。

各行业系统内人物、作品的评奖,由该行业系统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四、可主办全国性评奖的部门和单位,要本着必要、精简的精神,对现有的全国性评奖项目进行清理,于今年11月底前将需要继续举办的常设全国性评奖项目向中央宣传部进行申报。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2•【字号】鲁办发[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07]7号)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实施<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3月2日山东省实施《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文化是国家和民族的灵魂,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

坚持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社会建设全面协调发展,大力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谐文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和重要任务,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文化工作,文化建设呈现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

理论和思想道德建设扎实推进,舆论引导正确有力,精神文明建设成果丰硕,文学艺术创作不断繁荣,公共文化服务日趋完善,文化产业发展步伐加快,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

“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我省站在新起点、实现新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文化发展的重要阶段。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和《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制订本意见。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2•【字号】鲁办发[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鲁办发[2007]8号)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4月2日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繁荣发展人文社会科学的部署,推动我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进一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激励和调动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进行学术研究、加强理论普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科学领域出精品、出力作、出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奖项、数量(一)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为省政府颁发的全省社会科学研究最高成果奖,每年评选一次。

奖项种类包括科研成果、决策咨询成果和社科普及成果;奖励等次分为重大成果奖和一、二、三等奖。

重大成果奖应为研究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并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成果,每年不超过2项(在成果水平达不到标准的情况下可空缺)。

一、二、三等奖每年258项。

其中,一等奖20项,二等奖90项,三等奖148项。

各类成果总奖项每年不超过260项。

(二)山东省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和山东省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每年各评选不超过5名。

二、评选对象与范围(一)凡山东省内个人和集体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包括学术专著、课题项目、学术理论文章、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文稿、科普读物、志书、教科书、工具书、学术译著、古籍整理和注释等,均可申报参加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8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8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8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精神,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大力吸引各类投资进入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激发投资活力,保持投资稳定增长,着力增加产品和服务供给,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放宽行业准入1.凡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社会投资领域,都要向社会力量全面开放,明确各领域扩大社会投资的工作目标和评估办法,鼓励新增服务和产品由社会力量提供。

(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指引实施细则,推进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分别牵头会同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2.全面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

对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社会资本举办的医药机构,按程序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

山东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山东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山东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规定正文:---------------------------------------------------------------------------------------------------------------------------------------------------- 山东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规定(1992年9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繁荣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文化娱乐经营包括:(一)营业性文艺演出活动;(二)电影发行和放映;(三)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四)业余艺术培训;(五)营业性综合性游乐场、游艺厅和台球、电子游戏机;(六)营业性时装和健美表演;(七)书画和文化艺术品的展销;(八)其他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管理按照《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维护文化娱乐市场秩序,指导和管理文化娱乐市场的稽查工作;(三)对经营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四)对违反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五)办理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方面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省、市地属单位开办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分别由省、市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也可由省、市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授权下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六条各级公安、工商、物价、税务、卫生等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下列分工,协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工作:(一)公安部门依法对文化娱乐市场实施治安管理;(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文化娱乐经营者的资格、范围、方式进行核准登记,依法对经营活动监督检查;(三)物价部门依法对文化娱乐经营价格和收费进行核定及监督检查;(四)税务部门依法对文化娱乐经营进行税款征收及监督检查;(五)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进行审核及监督检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21•【字号】鲁政办发〔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4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1日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做好高层次创新型中青年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山东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共山东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发〔2016〕22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山东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项荣誉。

选拔工作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开展。

选拔对象是长期在我省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各学科、领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各行业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

下列人员不列入选拔范围:(一)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二)事业单位中兼职聘用(任)在四级及以上管理岗位的;(三)省委管理领导班子的省属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省委管理正职的国有企业正职,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四)入选其他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工程后,没有取得新的重大贡献的;(五)已当选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六)其他不适宜列入选拔范围的。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鲁广电发〔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鲁广电发〔2023〕13号各市文化和旅游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现将《山东省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6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章技术员评价条件第四章助理工程师评价条件第五章工程师评价条件第六章高级工程师评价条件第七章正高级工程师评价条件第八章破格申报条件第九章附则山东省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评价广播电视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广播电视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广播电视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部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广播电视工程技术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广播电视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

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员级)、助理工程师(助理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和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第四条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广播电视工程技术领域的专利成果、项目(课题)成果、分析报告、技术报告、标准规范、论文著作等均可作为代表作。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评选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31•【文号】新出人[2010]39号•【施行日期】2010.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评选活动的通知(新出人〔2010〕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署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新闻出版业大发展大繁荣,推动我国向新闻出版强国迈进,根据《中国出版政府奖评奖章程》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开展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评选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项设置和名额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设出版物奖和先进出版单位奖、优秀出版人物奖,奖励数额共计240个。

奖项名称和数额如下:(一)出版物奖120个其中:图书奖60个,期刊奖20个,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奖20个,印刷复制奖10个,装帧设计奖10个。

(二)先进出版单位奖50个。

(三)优秀出版人物奖70个(含优秀编辑25个)。

(四)根据出版物各奖项奖励数额,另评选出本奖项奖励数额2倍的提名产品,设中国出版政府奖出版物提名奖。

二、参加评选范围(一)出版物1. 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并公开发行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

2. 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出版物印刷和光盘复制企业生产的印刷复制品。

(二)先进出版单位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企业,印刷复制企业,版权机构(以上简称“出版单位”下同)。

(三)优秀出版人物1. 在出版单位从事编辑、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并取得突出业绩的人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4年10月16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2014年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中有关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废止《山东省城市雕塑管理试行办法》等8件省政府规章。

二、修改《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2.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附件1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一、《山东省城市雕塑管理试行办法》(鲁政发〔1985〕41号)二、《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鲁政发〔1988〕184号)三、《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办法》(鲁政发〔1989〕10号)四、《山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1989〕鲁渔管字第5号)五、《山东省引黄济青工程管理试行办法》(鲁政发〔1989〕138号)六、《山东省饲料工业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号)七、《山东省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制度的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59号)八、《山东省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管理办法》(鲁政发〔1994〕141号)附件2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一、《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号)删去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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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鲁政办发〔2010〕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一月十二日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奖励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山东省新闻出版奖是山东省新闻出版最高奖,由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主办,省新闻出版局承办。

第二条 为了保证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新闻出版奖各系列奖项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四条 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政府工作大局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先进文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通过评选精品出版物、优秀新闻出版单位、优秀新闻出版人物,营造有利于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环境,形成我省新闻出版业的精品方阵和人才梯队,促进全省新闻出版事业和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五条 山东省新闻出版奖每3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奖励名额、标准与范围、条件第六条 山东省新闻出版奖奖励名额、标准山东省新闻出版奖下设3个系列奖项:山东新闻出版精品奖、山东新闻出版优秀集体奖和山东新闻出版优秀人物奖。

精品奖每次评出图书奖30个,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奖15个,报纸期刊奖15个,印刷复制奖10个,装帧设计奖40 2010年第4期10个,每个精品奖金2万元;优秀集体奖每次评出30个,每个集体奖金1万元;优秀人物奖每次评出30个,每人奖金5000元。

第七条 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范围(一)出版物: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在山东省登记的新闻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并公开发行的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物、报纸和期刊。

(二)新闻出版单位: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及网络出版单位,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印刷企业、复制企业、发行企业、版权机构等。

(三)人物:在新闻出版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并取得突出业绩的人员;在新闻出版科研、版权、教育单位从事科研、著作权保护、人才培养等方面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八条 新闻出版精品奖参评条件(一)参评出版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弘扬主旋律,体现多样化,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益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有益于中华文化的发展和传承,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参评的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必须出版半年以上,报纸、期刊必须创办3年以上,出版质量合格。

3.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内容。

(二)参评出版物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政治思想性强,全面准确地宣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2.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社会效益显著,经济效益优良。

3.深受人民群众欢迎,内容积极向上。

4.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文化、艺术和学术价值。

5.印刷复制工艺先进,质量优异,代表我国印刷复制技术先进水平。

第九条 优秀集体奖参评条件(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新闻出版导向,模范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坚持依法经营,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在全省同行业中管理科学、技术先进、业绩突出。

(三)领导班子团结,富有创新精神,积极推进改革,重视队伍建设,人员整体素质好。

(四)出版物的专业化水平高,特色鲜明,在国内外出版界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3年内无违反新闻出版法律法规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 优秀人物奖参评条件(一)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新闻出版导向。

(二)自觉执行有关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模范遵守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坚持原则,诚信服务。

(三)爱岗敬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锐意改革创新,在本职岗位上成绩突出。

(四)具有较高的业务素养、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深的专业造诣,在推进新闻出版改革、加强业务建设、促进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提高管理效率等工作中有重大贡献。

(五)在现岗位工作3年以上,5年内没有违反新闻出版法律法规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评选机构第十一条 成立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审委员会,由相关行政管理人员、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省新闻出版局推荐,商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意,每届任期3年。

第四章 评选程序第十二条 山东省新闻出版奖推荐评选工作采取基层推荐、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方法进行。

评选推荐工作分别由各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济南铁路局和胜利石油管理局新闻出版办公室、大众报业集团、山东出版集团和省直各新闻出版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按照主办单位商定的推荐名额和办法,统一推荐报送。

第十三条 申报山东省新闻出版奖,须报送推荐意见,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

推荐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并按规定的时间统一报送省新闻出版局。

第十四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下转第28页)412010年第4期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当提出审计组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的意见,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定后,形成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当对审计事项、审计结果作出评价,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并反馈给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于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的下列情形,应当提出纠正或者处理意见,提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作出审计决定:(一)偷税的;(二)隐瞒、截留收入和利润,乱挤、乱摊成本费用的;(三)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四)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者私设会计账簿的及公款私存私放的;(五)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六)虚报产量、产值和原材料消耗的;(七)浪费国家资金或者造成国家资金流失的;(八)违反发票和现金管理规定的;(九)内部控制和管理存在严重薄弱环节的;(十)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单位在考核经济目标、兑现奖惩、任免所属单位和内设机构负责人时,应当将有关审计结论作为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报告可以作为审计机关、有关部门或者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相关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对其进行指导的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国家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及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拒绝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二)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三)玩忽职守给国家或者被审计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单位负责人员指使、授意内部审计人员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由审计机关会同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发现内部审计的不合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主管部门发现单位负责人员或者被审计单位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管理权限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1991年3月15日发布的《山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主题词:财政 审计 规定(上接第41页)的项目,应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推荐;单个项目不得由几个部门同时重复推荐;能形成相互间紧密联系有机整体的同类项目可以合并推荐。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分别制定各奖项评选实施细则,并按照实施细则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按得票多少,评定获奖名单。

第十六条 经评审委员会投票产生的评奖结果,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公示结束后,根据公示结果,由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公布获奖名单,并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申报国家有关新闻出版奖项,原则上从获山东省新闻出版奖的新闻出版精品、优秀集体和优秀人物中择优推荐。

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及奖励经费由省财政专项核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文化 新闻 出版 通知28 201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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