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龙坎商标侵权案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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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例分析》PPT课件-文档资料-PPT精品文档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PPT课件-文档资料-PPT精品文档
做成50多万笔生意才有金冠,一年利润可超千万。 仓库比一个足球场还大。 22辆大卡车才拉走一半。
3、刑事责任
• (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 •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 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25万以上)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刑事责任 (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 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 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 处三年以下有期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或者是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
认定条件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 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 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三万元以上的; •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 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 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 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 •
杰克琼斯侵权案
擅自注册杰克琼斯官方网站,销售“JACK&JONES”及 “杰克琼斯”商标的服装,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 将经营者崔女士和杜先生诉至法院。
• 绫致时装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权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 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 损失的法律责任。4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 最后,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销售侵权服装,关闭侵权网站;停止使用 jackjonescn域名,转由原告注册并使用该域名;在相关媒体刊登声 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诉讼支出共计190余万元。
情节特别严重

商标侵权案件解析知识讲解

商标侵权案件解析知识讲解

好资料学习-----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户所在的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就想把搜集到的资料和自己的思路编辑出来,跟大家一起探讨。

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户所在的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一、法律依据进行了解释,”“提供便利条件《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新《条例》第七十五条对新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即“”。

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六)经营场所、印制、隐匿、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新《条例》第七十五条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二、类似案例:、商场承担责任:1路易威登诉北京朝阳门购物商场商标侵权民事纠纷判决书路易威登诉北京朝阳门购物商场商标侵权民事纠纷判决书《场其与出售涉案侵权商品的商户均签订了”的开办者,MEN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朝外购物中心相应场地出租给商户并收取”MEN购物中心地租赁合同》。

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被告系将“朝外被告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对该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商品的因此,租金、进行经营管理。

种类、质量等进行监督,特别是应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

中国商标法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亦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运输、邮寄、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开业半年前已购物中心”的行为。

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朝外MEN故被告应明确明令禁止在北京市区域内的服装、小商品市场销售带有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MEN朝外知晓其开办、经营管理的市场不得销售带有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

原告两次在“地下一层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的事实说明,被告没有尽到其应负的经营管理责任及监”购物中心原但在此以后,督责任,主观上存有过错。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1993年以来
1、张三以每套0.80元到0.90元的价格,卖给玉林市陆某等4人假冒“凤 凰”自行车商标标识9500套;
2、以每套1元的价格卖给玉林市李四等2人假冒“凤凰”自行车商标标 识4000套。 以上共销售假冒商标标识13,500套,销售款12,050元,从中获利4900 元。
• 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张三销售擅自制造的他人注 册商标标识,违反了《商标法》第38条第(3)项规定,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第(1)、(2)项 及第2款的规定,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 1.造成损害后果或即将发生损害后果,即侵权行 为给商标权人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 可表现为产品销量下降,利益的减少或者商标信 誉降低等。
2.行为违法性,即行为人未经许可,也没有其 他法律依据而客观上行使商标权人依法所享有的 权利。
3.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即损害 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
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
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
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
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市值百万的淘宝金冠店被查封上的;
•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 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 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 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 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品牌侵权案例

品牌侵权案例

品牌侵权案例品牌侵权是指在商业活动中,某个品牌的商标、标识、名称等被他人擅自使用,从而损害了品牌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知识产权,还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和欺骗。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品牌侵权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问题。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一家知名饮料品牌的侵权事件。

该品牌在市场上拥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但近期却发现一家小型饮料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该品牌极为相似的商标和标识。

这种行为不仅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还可能损害到原品牌的形象和利益。

原品牌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小型饮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一家服装品牌的侵权事件。

该品牌在市场上拥有独特的设计风格和知名度,但近期却发现一些小作坊在其产品上冒用了该品牌的商标和设计元素。

这些仿冒品不仅质量低劣,还严重损害了原品牌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原品牌公司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权诉讼正在进行中。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一家电子产品品牌的侵权事件。

该品牌在市场上拥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口碑,但近期却发现一些山寨产品在外观设计和包装上模仿了该品牌的风格,甚至冒用了其商标和标识。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品牌的利益,还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质量和安全隐患。

原品牌公司积极采取措施,通过法律途径打击侵权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些案例充分说明了品牌侵权对于品牌所有者和消费者都会造成严重的损失和影响。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品牌所有者需要及时采取行动,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同时,消费者也需要提高警惕,避免购买侵权产品,以免受到损失。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打击品牌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综上所述,品牌侵权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来加以解决。

只有通过严格执法和加强监管,才能有效地打击侵权行为,维护知识产权和市场秩序。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能够引起更多人的重视,共同为打击品牌侵权行为贡献力量。

餐饮企业商标侵权典型案例分析

餐饮企业商标侵权典型案例分析

餐饮企业商标侵权典型案例分析,餐饮行业的商标之争屡见不鲜,之所以出现所谓的仿冒和山寨,的确有一些经营者暗存走捷径的心理,打商标、品牌的擦边球,借别人的名气赚自己的钱。

对于如何合法维权,如何保持自身品牌优势,如何保护加盟商和消费者的利益,还是要餐饮经营者将眼光放长远,在构思品牌时就开始着手注册商标,前期不能计较太多,要用投资的眼光看待商标的注册,才能更好地保护品牌价值的增值。

众所周知,“小龙坎”作为火锅品牌被广为人知的原因,是其位于下东大街36号郁金香广场2楼的“小龙坎老火锅(春熙店)”带来的排队盛况。

但同时,在成都乃至全国各地,也出现了不计其数的带有前缀或者后缀的小龙坎火锅品牌。

记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有“成都小龙坎”字样的企业信息有58条。

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商标申请查询服务中,2014年到2018年期间,在餐饮服务第43类亦有100多个关于“小龙坎”的商标申请。

面对这种市场乱象,尽管其母公司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仁众”)发出了官方声明:“在大成都范围内仅12家门店”,然而在大众点评网上搜索“小龙坎”,在成都还是有至少上百个结果。

今年1月4日,成都小龙坎餐饮管理公司(“小龙坎老火锅”品牌)在官方微博上宣布,已成功获得“小龍坎”商标。

紧接着大众点评网就下架了大多数带有“小龙坎”字样的相关品牌和门店,多个第三方平台也已根据相关法律陆续下线全国未授权小龙坎店。

仁众公关负责人何小姐表示,“小龙坎在完成商标注册前,企业基本难以进行商标维权。

由于没有注册商标,有‘小龙坎’字样的火锅店在全国各地出现后,公司也很难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其中一些打着我们旗号的火锅店还出现过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却来投诉我们公司。

商标注册成功,意味着维权有了法律依据,也能给企业发展带来底气。

”这场关于小龙坎商标注册的风波,不仅在火锅业界引起巨大的连锁反应,同时也成了餐饮企业商标法的典型案例。

“小龙坎”成功注册商标,小龙坎的火锅店该遭殃了?

“小龙坎”成功注册商标,小龙坎的火锅店该遭殃了?

“小龙坎”成功注册商标,小龙坎的火锅店该遭殃了?重庆作为“中国火锅之都”,因其麻辣鲜香的独特魅力,火遍大江南北,成为重庆一张流动的名片。

近日,成都餐饮界一条爆炸性消息在圈内悄然传开,“小龙坎”商标已被成功注册,这家成都网红火锅借力重庆地名成功注册“小龙坎”商标,这本来应该是件喜事,但因为小龙坎是重庆的一个地名,很多当地人的火锅店都以此命名,一旦被注册成了商标,这些当地的火锅店瞬间都成了“山寨货”,面临着“不变脸”,就要被“下架”的危险。

为了保护这块金字招牌,重庆火锅协会从2005年开始,便着手申报重庆火锅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

不过,12年过去了,重庆火锅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一次次被驳回。

按照《商标法》规定,县级或以上地名,都不能注册商标。

重庆火锅的原料分散在全国,不是重庆特产的商品,因此,不符合申报地理标志的要求;而要申请集体商标,县级及以上区域,近年来几乎没有成功案例。

同时火锅也是一个行业通用名词,也不能注册。

因此,重庆火锅要注册集体商标、地理标志,很难。

但是成都申请“小龙坎”商标并不违规,因为小龙坎属于小地名。

申请地理商标的商品,必须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它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

而重庆火锅的很多原料并不源自这里,它的主要特征也并不由该地区的自然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所以很难申请。

在这个领域,贵州茅台是个例外,因为贵州茅台实际上是以茅台镇为原产地,这里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才能酿造出茅台独特的风味,而且还能找到具体的厂,注册时间是上个世纪80年代,但重庆火锅范围太广,要注册,的确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如果您的企业有任何关于商标方面的问题,请交给上市的互联网法律电商服务品牌——易法通处理。

我们自有法务团队,专业高效的分工合作,为您商标的问题提供事先防控,事后跟踪的法律服务,解除您企业经营的后顾之忧。

如何防止商标被“蹭用”?注册防御商标就是一种很好的方式_专注鱼网

如何防止商标被“蹭用”?注册防御商标就是一种很好的方式_专注鱼网

如何防止商标被“蹭用”?注册防御商标就是一种很好的方式餐饮品牌“小龙坎”火锅几经周折最终获得商标的专用权,数百家高仿店被下架。

然而,近日“小龙坎”火锅又起风波,远看像“小龙坎”近看叫“小龙坝”,律师称涉嫌商标侵权。

想创立一个品牌,大部分人都清楚第一件事—注册商标,但这样就万无一失了吗?商标的保护才刚刚开始而已!就像小龙坎一样,虽然千辛万苦的取得了商标权,但也难逃商标被侵权的命运,或许又将走上商标维权的漫漫长路。

名气大了,有人想“搭个便车”的案例数不胜数。

想要做好品牌,就要有效的预防这种情况的发生。

注册防御商标就是一种很好的方式,为自己的商标构建坚固的“防火墙”。

什么叫防御商标?所谓防御商标是指,企业将已经注册的商标覆盖更多的商品或服务,或者将自己商标的图案、文字形似音似商标作为联合商标注册。

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的区别防御商标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

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对此种商标尚无明确规定按照国际惯例,此种商标一般难以注册;但一经注册,则不因其闲置不用而被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撤销。

如红蜻蜓将其商标从鞋类扩展到其他领域。

以免被败坏名头。

联合商标联合商标一般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若干近似商标。

这些商标中首先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为主商标,其余的则为联合商标。

这种相互近似商标注册后,不一定都使用,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他人仿冒或注册,从而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商标。

联合商标以其中的一个商标为主,称为主商标,亦称之为正商标。

因联合商标作用和功能的特殊性,其中的某个商标闲置不用,不致被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撤销。

由于联合商标相互近似的整体作用,因此,联合商标不得跨类分割使用或转让。

如“大白兔”同时注册了“小白兔”、“大花兔”、“大灰兔”、“白兔”。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及解决方案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及解决方案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及解决方案一、案例一:商标侵权。

1. 案例详情。

有个小公司叫“酷爽”饮料公司,他们生产了一款名为“酷爽”的饮料,从包装到商标标识都和知名大品牌“冰爽”特别相似。

“冰爽”饮料那可是家喻户晓,瓶子的形状、商标的字体颜色,“酷爽”都有抄袭的嫌疑。

结果呢,“冰爽”公司发现后就不乐意了,这可是严重影响他们的市场份额和品牌形象啊。

2. 解决方案。

“冰爽”公司收集了证据。

他们派人去各个超市、小卖部买了“酷爽”饮料,还把货架上的摆放情况拍照留存,这些都是侵权的证据。

然后呢,“冰爽”公司没有直接和“酷爽”公司大打出手,而是先给“酷爽”公司发了一封律师函。

律师函里明确指出他们的侵权行为,要求“酷爽”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并且赔偿损失。

如果“酷爽”公司收到律师函后还不改正,“冰爽”公司就可以向法院起诉。

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冰爽”公司凭借之前收集的证据,很有可能胜诉。

法院可能会判决“酷爽”公司赔偿“冰爽”公司的经济损失,这个损失包括“冰爽”公司因为“酷爽”侵权产品而减少的销售额、为调查侵权行为花费的费用等等。

而且法院还会要求“酷爽”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销毁所有侵权的包装和产品标识。

二、案例二:著作权侵权。

1. 案例详情。

有个小网红叫小美,她特别喜欢拍搞笑短视频。

有一天,她发现自己拍的一个超级搞笑的短视频被另外一个网红大强原封不动地搬到了自己的账号上,还说是自己创作的。

小美那个气啊,这可是她辛辛苦苦想创意、拍摄、剪辑出来的作品。

2. 解决方案。

小美首先要做的就是证明这个作品是自己的。

好在现在网络平台都有记录,她可以拿出自己的创作过程记录,比如拍摄的素材、剪辑的时间线等。

然后呢,小美向大强所在的短视频平台投诉。

平台收到投诉后,会对大强的视频进行审核。

如果确认是侵权,平台会要求大强删除视频,并且可能会对大强进行处罚,比如限制他的账号流量或者降低他的账号信用等级。

如果小美觉得这样还不解气,她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大强。

一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引发的思考

一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引发的思考

一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引发的思考近期,XX局查办了一起销售侵犯“小郎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案件,该案案情较为复杂,案件中对于“善意销售者”的界定直接决定着是否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对执法办案人员法律素养要求较高,对办理同类案件有一定启发意义。

XX局通过对有关法条深入研究并结合案件实际谈几点思考。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2021年5月,XX局对XX区某酒水经营部(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70件“小郎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权产品。

同年5月,XX局收到九龙坡局的案件移送函,其辖区内一商贸公司销售的327件侵权产品的供应商为该酒水经营部。

进一步调查了解到同年4月该酒水经营部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向上级供应商自然人陈某购买的“小郎酒”涉嫌假冒,并提供了259件假冒“小郎酒”作为证据。

该酒水经营部无法提供所购假冒“小郎酒”供货方陈某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供货票据,也未查验陈某的证照和“小郎酒”的资质,也无法提供在其经营部购买2200件“小郎酒”购货者的证照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

后查明,陈某为自然人,长期在四川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最终,XX局认定该酒水经营部销售的侵权产品违法经营额为194592元,作出了没收全部侵权产品,处罚款人民币58377.60元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焦点本案焦点在于当事人是否属于“善意销售者”,是否应该作出行政处罚。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被行政机关调查前,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主动召回部分假冒假冒侵权产品,并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侵权产品的提供者也到案作出了陈述,应属于法律上“善意销售者”,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产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侵权案件分析

商标侵权案件分析

商标侵权案件分析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具有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商标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侵犯他人商标权是一种常见的侵权行为,侵权方往往会因为追求经济利益而采取各种手段,给商标权利人带来损失。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商标侵权案例,探讨商标侵权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案例一:A公司诉B公司商标侵权案A公司是一家知名饮料生产商,拥有“果乐”商标。

B公司是一家新兴饮料企业,推出了一款名为“果乐乐”的饮料,并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A公司商标相似的字体和图案。

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将B公司告上法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商标权人对他人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可能引起公众混淆的,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使用与A公司商标相似的标识,容易引起公众对两者产品来源的混淆,因此构成商标侵权。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商标的相似性程度,包括字形、发音、含义等方面的相似性;二是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即两者是否属于同一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三是公众的混淆程度,即使用者的行为是否会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

案例二:C公司诉D公司商标侵权案C公司是一家知名服装品牌,拥有“优雅时尚”商标。

D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服装企业,推出了一款名为“时尚优雅”的服装系列,并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C公司商标相似的标识。

C公司认为D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提起了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商标权人对他人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可能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混淆的,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D公司使用了与C公司商标相似的标识,有可能导致公众对两者商品来源的混淆,因此构成商标侵权。

除了商标侵权的判断,法院还需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商标的注册情况,即C公司商标是否已经注册并获得保护;二是商标的知名度,即C公司商标在相关行业是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三是商品的相似性,即两者是否属于同一或相似的商品类别。

商标侵权判定案例

商标侵权判定案例

商标侵权判定案例一、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涉及被告方使用原告方商标的行为。

本文将对该案件的事实经过、争议焦点以及最终的法院裁决进行论述。

二、案件事实经过原告方为某知名企业,拥有"XX"商标,并在相关领域广泛使用该商标。

被告方为一家刚刚成立的公司,在某市场推出了与原告方商标高度相似的"XY"商标,并将该商标用于其产品上。

原告方认为,被告方的商标使用行为构成对其商标权的侵权。

原告方认为其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积累了相当一段时间,被告方的商标使用行为不仅可能产生消费者混淆,还可能对原告方的商誉造成严重损害。

三、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商标相似性:原告方认为被告方的商标与其商标高度相似,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

被告方则辩称两者商标在整体构造、字母选择上存在差异,并不存在实质性相似性。

2. 相对市场地位:原告方认为其商标在相关领域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而被告方则声称其商标上市时间短暂,对市场影响较小。

3. 商标使用意图:原告方指控被告方恶意使用与其商标相似的商标,以获取不当利益。

被告方则否认存在恶意行为,并声称其商标仅仅是一种巧合。

四、法院裁决经审理,法院进行了充分的听证和证据审查,并就争议焦点逐点进行了分析和判断。

最终,法院做出了如下裁决:1. 商标相似性认定:法院认为被告方的商标与原告方商标在构造、字母选择上存在相似之处,并有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方商标构成对原告方商标的侵权行为。

2. 市场地位比较:法院认可原告方在相关领域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而被告方商标的上市时间尚短,对市场影响较小。

这进一步加强了原告方侵权主张的合理性。

3. 恶意使用认定:法院在考虑了被告方商标的构造、推广方式以及市场竞争环境等因素后,认定被告方商标的使用有可能存在某种恶意目的,以获取不当利益。

基于以上判断,法院判决被告方应立即停止使用"XY"商标,并赔偿原告方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

商标侵权案件的典型案例范本

商标侵权案件的典型案例范本

商标侵权案件的典型案例范本
商标侵权案件的典型案例范本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原告:某知名品牌公司,持有该品牌的商标注册权。

被告:某网店经营者,未经授权销售标有原告商标的商品。

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商标权,因为被告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的标志,导致消费者误认被告销售的商品为原告的产品。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

被告则辩称,其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的标志与原告注册商标并不相似,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

此外,被告还表示,其销售的商品是从合法的渠道进货的,所以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的标志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

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商品是合法的,因此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损失,并公开道歉。

以上是一个商标侵权案件的典型案例范本,具体案件可能因涉及的商标、侵权行为、法律依据等方面有所不同而有所差异。

商标侵权典型案例

商标侵权典型案例

商标侵权典型案例商标侵权是指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损害他人商标权益的行为。

商标侵权是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企业的正常经营。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A公司生产的“可口可乐”汽水在市场上销售火爆,但不久后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名为“可口可悦”的汽水,包装和口味与“可口可乐”几乎一模一样。

A公司认为这是对其商标权的侵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对于消费者来说,“可口可悦”与“可口可乐”在外观和名称上极易混淆,构成了对A公司商标权的侵犯,最终判决“可口可悦”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并赔偿A公司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B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速效灵”的清洁剂,并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

然而,不久后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名为“速效灭”的清洁剂,包装和广告语都与“速效灵”极为相似。

B公司认为这是对其商标权的侵犯,遂起诉“速效灭”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定,对于消费者来说,“速效灭”与“速效灵”在外观和广告语上极易混淆,构成了对B公司商标权的侵犯,最终判决“速效灭”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并赔偿B公司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C公司生产的“优乐美”牛奶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不久后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名为“优乐美乐”的牛奶,包装和口号与“优乐美”几乎一模一样。

C公司认为这是对其商标权的侵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对于消费者来说,“优乐美乐”与“优乐美”在外观和口号上极易混淆,构成了对C公司商标权的侵犯,最终判决“优乐美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并赔偿C公司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商标侵权是一种严重损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对于侵权行为,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了受害方一定的保护和救济措施。

对于企业来说,要保护好自己的商标权益,加强对市场的监控,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PPT课件-PPT课件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PPT课件-PPT课件
• 2、行政责任 • 主要是: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 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 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3、刑事责任
• (1)假冒注册商标罪 •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 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 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 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 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 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 1993年以来,张三先后多次从浙江省金乡镇贩运伪造的注册商标标 识到广西玉林市销售。 • 1、购进假冒“凤凰”自行车商标标识16900套,每套0.56元; • 2、购进假冒“茶花山”矿泉水商标标识130000枚,每枚0.012元; • 3、购进假冒“海天”牌生抽王酱油商标标识3600套,每套0.05元。 • 4、此外,还购进了一批其他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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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商品
• 是指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 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着特定联系的商品。 • 如在化妆品等商品上,花露水、指甲油和 化妆剂等商品即属于类似商品。
类似服务
• 是指在服务的目的、 方式、对象等方面相 关,或者存在着特定 联系的服务。 • 如酒吧、茶馆和餐馆 等属于类似服务。
3、刑事责任 (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 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商标权侵权案例

商标权侵权案例

商标权侵权案例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具有独特性和辨识度。

因此,商标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实际案例来分析商标权侵权的情况,以及相关的解决办法。

案例一,某知名品牌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其商标极为相似的产品,而且该产品还在竞争对手的宣传中使用了类似的商标标识。

经过调查,该产品并非该公司生产,而是由一家竞争对手生产并销售。

该公司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二,一家小型企业在市场推广过程中,发现有一家大型企业开始使用与其商标高度相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给企业形象和销售带来了负面影响。

该企业通过律师函和协商的方式,最终与对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对方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以上案例展现了商标权侵权的一些常见情况,那么在面对商标侵权时,企业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首先,企业应该加强对商标的保护意识,及时注册商标并保护好商标权益,以免遭受侵权。

其次,一旦发现有侵权行为,企业应该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可以通过起诉、律师函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可以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来达成和解协议,减少诉讼带来的成本和时间损失。

总的来说,商标权侵权案件屡见不鲜,企业应该高度重视商标权的保护,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维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应该加强市场监测和预防,避免自己的商标权受到侵害。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能够引起更多企业对商标权保护的重视,有效降低商标侵权案件的发生率,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商标侵权小故事

商标侵权小故事

商标侵权小故事
曾经有一家小型家具公司名为“琳琅家具”,他们致力于设计和制造高品质的家
具产品。

他们的商标是一个精致的云朵图案,代表着他们产品的舒适和优雅。

然而,就在他们取得一些商业成功之后,他们发现一家新的家具公司使用了与
他们商标非常相似的商标,“灵云家具”。

虽然商标上的图案和字体有细微的差异,但整体风格与“琳琅家具”商标非常相似。

琳琅家具的团队意识到这很可能是商标侵权行为,他们非常重视自己的品牌,
不希望别人误认他们的产品。

于是,琳琅家具的创始人决定采取法律行动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他们聘请
了一位知名的商标律师,准备在法庭上维护自己的权益。

经过一段时间的法律斗争,法庭最终判定“灵云家具”侵犯了琳琅家具的商标权。

灵云家具被要求立即停止使用相似商标,并支付赔偿给琳琅家具。

这个小故事告诉我们商标的重要性和保护商标权益的必要性。

商标是一个企业
形象和品牌价值的象征,任何侵犯商标的行为都会损害企业的声誉和利益。

对于企业来说,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发现有其他公司使用
与自己商标相似或相同的商标,企业应该及时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寻求合法补偿。

在一个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保护商标权益不仅有助于保护企业的利益,还
可以确保消费者能够正确识别和选择他们喜爱的品牌。

因此,构建和维护一个独特的商标标识对于企业的长期成功至关重要。

关于商标侵权的案例

关于商标侵权的案例

关于商标侵权的案例商标侵权案例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商标侵权案例频频出现,给企业以及消费者的权益带来了巨大损失。

本文将介绍一个关于商标侵权的真实案例,并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以提醒公众加强对商标保护的认识。

案例背景某国内知名连锁餐饮企业“美食源”在市场上声誉良好,旗下的一款特色食品“独家小汉堡”广受欢迎。

然而,最近该企业发现市面上竟然有一家名为“源美食”的小店,它的餐饮风格和“独家小汉堡”非常相似,甚至连店面装修和菜品宣传都几乎一模一样。

商标侵权行为通过调查和比对,美食源企业快速发现了这是一起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美食源企业与“独家小汉堡”的商标已经注册并正式申请,在市场上享有独家使用权。

而“源美食”店铺的商标名称以及宣传图片、菜单等侵犯了美食源企业的商标权益。

法律程序美食源企业在发现商标侵权行为后,立即向相关部门提出了法律诉讼,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指控。

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决结果表明“源美食”店铺的商标侵权成立,并要求其停止使用涉案商标并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案件启示此案例从侧面反映出商标侵权的严重性以及对企业的影响。

从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1. 注册商标: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及时注册商标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合法注册并获得商标所有权,才能够享受到相关权益,并在发生侵权时拥有权威的法律支持。

2. 监测市场:企业应该时刻盯紧市场,及时发现和处理商标侵权行为。

通过积极的市场信息监测,企业可以更早地发现并采取措施来应对侵权行为,以最小化损失。

3. 法律保护:一旦发现商标侵权行为,请立即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维护。

4. 修复公信力:一旦商标侵权案件获胜,企业需要积极采取措施修复公信力。

通过加强品牌宣传、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售后服务等,使消费者重新获得对企业的信任。

结论商标侵权案例给企业和消费者都带来了不可忽视的风险和损失。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保护商标权益至关重要。

重庆商标案例

重庆商标案例

重庆商标案例重庆,作为中国西部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商标保护工作一直备受重视。

在商标案例中,重庆也有着不少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本文将就重庆商标案例进行介绍和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重庆商标案例,重庆市某家餐饮企业因商标侵权问题与竞争对手发生纠纷。

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现竞争对手的商标与自己的商标极为相似,且在同一类别的商品上使用。

经过调查和取证,该企业向重庆市知识产权局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该企业成功证明了竞争对手的商标构成侵权行为,最终获得了胜诉。

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重庆市对商标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为其他企业在遇到商标侵权问题时提供了借鉴。

其次,还有一起关于重庆特色产品商标保护的案例。

重庆某家食品企业生产的特色火锅底料因其独特的风味和口感而备受消费者喜爱,但在市场上也频繁遭遇假冒产品的侵害。

该企业积极申请了自己产品的商标,并在生产包装上进行了明显标识。

同时,该企业还通过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有效打击了假冒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这一案例展示了企业自我保护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商标保护模式,为重庆特色产品的商标保护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经验。

另外,还有一起关于跨境电商平台上商标侵权的案例。

重庆一家家居用品企业在开拓国际市场时,发现其在跨境电商平台上的商标遭到了侵权。

该企业及时向平台投诉,并依法申请了知识产权保护。

在平台的支持下,该企业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商标权益,同时也为其他重庆企业在跨境电商平台上保护商标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综上所述,重庆商标案例涵盖了商标侵权纠纷、特色产品商标保护以及跨境电商平台商标保护等多个方面,展示了重庆在商标保护工作上的积极探索和有效实践。

在未来,重庆将继续加大对商标保护工作的力度,为企业提供更加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同时,也呼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加强对商标保护工作的重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商标侵权案例

商标侵权案例

商标侵权案例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在同一类商品上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容易造成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损害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个真实的商标侵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商标侵权的具体情况。

某日用品公司A注册了“SUNNY”商标,用于其生产的沐浴露产品。

该商标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受到了消费者的欢迎。

然而,不久后,公司A 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名为“SUNNY BATH”的沐浴露产品,其包装和广告语与公司A的产品极为相似,甚至在产品上标注了“SUNNY”的字样。

公司A立即对该公司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

在法庭上,公司A提出了大量的证据,证明了其“SUNNY”商标在相关领域的知名度,以及被告公司的产品与其产品存在明显的相似之处。

而被告公司却辩称他们的产品并非抄袭,而是独立开发的,因此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法庭最终裁定了被告公司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判决其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并赔偿公司A 一定的经济损失。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商标侵权案件的一般流程。

首先是商标所有人发现侵权行为并提起诉讼,然后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商标在相关领域的知名度,以及侵权方的行为对自己的商标造成了损害。

最后,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裁决,并对侵权方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赔偿。

在实际生活中,商标侵权案件屡见不鲜。

一些企业为了获取不义利益,故意抄袭他人商标,给市场秩序带来了一定的混乱。

因此,加强商标保护意识,提高自身商标的知名度,及时发现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是每个企业都需要重视的问题。

总之,商标侵权案例的发生对于商标所有人和整个市场秩序都是一种伤害。

只有加强对商标保护的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才能构建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希望这个案例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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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龍坎商标侵权案
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2日,经营范围包括服务业,自2014年开业并营业至今的“小龙坎”火锅直营门店数量有12家。

这期间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用于经营、宣传、推广“小龙坎”火锅品牌,并形成具有巨大市场影响力的火锅品牌。

于2015年10月19日提出“小龍坎”文字商标注册申请,初审公告日2017年03月20日、注册公告日2017年12月21日,注册号为第18096479号,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包括自助餐厅、餐厅、餐馆、饭店等。

成都小龙坎餐饮管理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22日,仁众管理公司授权其以普通许可的方式使用商标,截止2018年4月的统计数据涉及签约的技术加盟合同数量超过600个,分别涵盖省内、省外等全国多个城市。

合同约定公司将自己享有的产品及专有技术、经营模式、设计装修风格等授权许可加盟者在一定范围内有偿使用。

成都小龙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31日,主要从事“小龙坎”火锅品牌连锁经营管理,并获得“小龙坎老火”“巴蜀小龙坎”商标权利人授权使用上述商标。

小龙坎品牌公司在其网站、微博上使用突出的“小龙坎”的文字进行宣传推广,长期对外以“小龙坎”品牌授权加盟、连锁管理与运营为宣传口号在全国开展加盟业务,小龙坎品牌公司直营店及其加盟店在经营过程中突出使用带有“小龙坎”字样的标识并且将“小龙坎”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突出使用“小龙坎”。

留一桌小龙坎火锅店系个体工商户,登记成立于2017年5月9日,主要经营火锅餐饮服务。

四川仁众投资管理公司金牛区留一桌小龙坎火锅店
1、立即停止对仁众管理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拆除含有“小龙坎”字样的店招和装潢,停止在店招、店铺装潢、菜单、餐具等经营标识中使用含有“小龙坎”字样的标识;
2、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小龙坎”字样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并变更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之后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与“小龙坎”相同或相似的文字;1、其系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被告有权使用登记字号,被告个体工商户登记成立时间先于仁众管理公司取得涉案注册商标的时间,并没有侵权的故意,在登记注册时并不知晓涉案商标的权利情况,不应被认定侵权;
2、被告仅为个体工商户,并未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任何损害,不应承担登报澄清影响的民事责任;
3、在《华西都市报》、《成都商报》上进行登报澄清,消除影响;
4、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承担原告维权开支包括律师费2万元、公证费1000元。

3、即使被告使用“小龙坎”字样构成侵权,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仁众管理公司也只能就涉案商标授权公告后进行侵权追溯,因此其损失额有限,且本案中仁众管理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损失金额,则其诉讼主张损失赔偿不应得到支持。

本案的争议点:留一桌小龙坎火锅店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民事责任的承担。

一、关于商标侵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二)、(七)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留一桌小龙坎火锅店主要经营火锅餐饮服务,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餐厅、餐馆属于相同服务类别,留一桌小龙坎火锅店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小龙坎”字样,虽然上述标识与仁众管理公司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字形不一致,但两者读音、字数、含义均一致,排列使用方式并无实质性差异,故两者构成近似,在考虑涉案注册商标商誉及在火锅餐饮领域的品牌美誉度情况下,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分,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应当认定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而仁众管理公司主张被告将“小龙坎”作为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加以登记并突出使用于火锅店的经营行为中,亦构成商标侵权,对此本院认为,一般来说,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区别不同经营主体的主要标志,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包括字号的行为,本身不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本案中留一桌小龙坎火锅店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注册时间先于仁众管理公司取得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也没有证据表明被告登记注册字号时具有恶意,因此作为在先经营者,其登记注册字号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商标使用行为进而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但正如前文所述,在仁众管理公司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且经其持续使用、推广
宣传,该商标于本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美誉度的情况下,留一桌小龙坎火锅店未举证证明其在先使用“小龙坎”字样于经营场所或正当使用的事实,故留一桌小龙坎火锅店有关商标使用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二、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关于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因留一桌小龙坎火锅店侵犯了仁众管理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就其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小龙坎”标识,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而仁众管理公司主张停止侵权应包括在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停止使用“小龙坎”字号并变更个体工商户名称,鉴于本案中对于在先登记注册字号的行为,并未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故仁众管理公司的该项诉请则缺乏法律依据。

至于仁众管理公司还主张留一桌小龙坎火锅店应承担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因本案涉及财产性权利受到侵害,并且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小龙坎”标识,已足以起到制止侵权行为、维护权利人商誉、消除不良影响的目的。

三、就赔偿数额而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因仁众管理公司既未证明其损失大小,也未证明留一桌小龙坎火锅店侵权所得利润,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以及留一桌小龙坎火锅店经营地点、经营规模、其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状态,同时考虑仁众管理公司进行证据保全、聘请律师参与诉讼的情况,并参考仁众管理公司提供的加盟合同中约定的
加盟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7万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金牛区留一桌小龙坎火锅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侵犯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180964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
二、被告金牛区留一桌小龙坎火锅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万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结论:
商标和企业字号均有区分不同市场主体的作用。

但是商标及企业字号均有各自的权利边界与范围,同时各个市场主体在使用相应的商标和企业字号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突出使用已获授权的商标的部分要素,或者突出使用企业字号的方式,攀附他人的商誉。

即使是企业字号注册在先,在他人商标申请注册在先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使用企业字号和企业名称均应当主动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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