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16357—1996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X射线探伤装置和探伤作业场所及有关人员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500kV以下的工业X射线探伤装置(以下简称X射线装置)的生产和使用。
2 引用标准GB 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3 术语3.1 X射线专用探伤室探伤(以下简称探伤室探伤)在专用探伤室对物体内部缺陷进行X射线透照检查的工作过程。
3.2 X射线现场探伤(以下简称现场探伤)在室外、生产车间或安装现场使用移动式或携带式X射线探伤装置对物体内部缺陷进行X 射线透照检查的工作过程。
3.3 探伤室放置X射线装置和被检物体进行X射线透照检查并具有一定屏蔽射线作用的照射室。
4 X射线探伤装置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4.1 防护技术要求4.1.1 X射线管头4.1.1.1 移动式或固定式的X射线装置管头组装体应能固定在任何需要的位置上加以锁紧。
4.1.1.2 X射线管头应安装有限束装置。
4.1.1.3 X射线管头窗口孔径不得大于额定最大有用线束射出所需尺寸。
4.1.1.4 X射线管头必须具有如下标志:a.制造厂名称或商标;b.型号及顺序编号;c.X射线管的额定管电压、额定管电流;d.焦点的位置;e.出厂日期。
4.1.2 漏射线空气比释动能率X射线装置在额定工作条件下,距X射线管焦点1m处的漏射线空气比释动能率应符合如下要求:4.1.3 控制器4.1.3.1 控制器必须安设X射线管电压的通或断、X射线管电压与管电流和照射时间显示装置。
4.1.3.2 工作在固定的管电压或固定的管电流的X射线装置必须在控制器上安设标明管电压或管电流的数值。
4.1.3.3 控制器必须安设高压接通的外部报警或指示装置。
4.1.4 连接电缆移动式或携带式X射线装置,控制器与X射线管头或高压发生器的连接电缆不得短于20m。
4.1.5 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应注明X射线装置的型号、规格和主要技术指标与防护性能。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作者:佚名医学频道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 338更新时间:2004-4-11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1.引言1.1本标准的宗旨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并提高放射防护措施的效益;在此基础上促进我国放射工作的发展。
1.2从上述宗旨出发,对电离辐射源的使用必须将其产生的照射给予适当限制,从而防止发生对健康有害的非随机效应,并将随机性损害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
1.3本标准适用范围1.3.1使用电离辐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的一切实践活动。
1.3.2对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接受电离辐射照射需加控制的一切实践活动。
1.4在1.3所列范围内进行与防护有关的设计、监督、管理时,必须遵从以下基本原则。
1.4.1实践的正当化:产生电离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要经过论证,或确认该项实践是值得进行的,其所致的电离辐射危害同社会和个人从中获得的利益相比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拟议中的实践不能带来超过代价(包括健康损害代价和防护费用的代价)的净利益,就不应当引进该项实践。
1.4.2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1.4.3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1.5凡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均应设立专职防护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放射防护工作,按有关规定上报防护监测数据或资料,并接受该地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6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加强安全和放射防护知识的教育,并定期进行考核,使他们自觉遵守有关放射防护的各种标准和规定,有效地进行防护并防止事故的发生。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要经过放射防护部门的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才可以从事放射工作。
1.7各省、市、自治区及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标准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2020年版)卫生健康标准
4.3 最优化要求
4.3.1 一般要求
4.3.1.1 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应保障放射治疗防护和安全的最优化。 4.3.1.2 放射治疗照射最优化过程至少应包括:治疗照射处方、操作规程、治疗设备质量控制、照射的质 量保证。
4
GBZ 121—2020
6.1.7 使用移动式电子加速器的手术室应设在医院手术区的一端,并和相关工作用房(如控制室或专用于 加速器调试、维修的储存室)形成一个相对独立区域,移动式电子加速器的控制台应与移动式电子加速器 机房分离,实行隔室操作。
6.2 空间、通风要求
6.2.1 放射治疗机房应有足够的有效使用空间,以确保放射治疗设备的临床应用需要。 6.2.2 放射治疗机房应设置强制排风系统,进风口应设在放射治疗机房上部,排风口应设在治疗机房下部, 进风口与排风口位置应对角设置,以确保室内空气充分交换;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 4 次/h。
1
GBZ 121—2020 配置在手术室内,专门用于对手术中的患者施以低能 X 射线放射治疗的设备。 3.5 放射源后装近距离治疗 radiation source afterloading brachytherapy 用遥控或手动的传动方式将一个或多个密封放射源从贮源器传送到预先定好位置的施源器来进行腔内 照射的治疗方法。 3.6 居留因子 occupancy factor T 在辐射源出束时间内,在区域内最大受照射人员驻留的平均时间占出束时间的份额。 3.7 使用因子 use factor U 辐射源入射到某一屏蔽墙的时间占辐射源总照射时间的份额。 3.8 工作负荷 workload W 用以表示使用辐射源的工作量,用年(周)工作负荷表示。 3.9 天空反射 skyshine 某些辐射屏蔽设施在设计时顶层无屏蔽或屏蔽薄弱,此种情况下,辐射源射向天空的射线,因受大气 的反散射作用而造成辐射源屏蔽墙周围地面附近辐射场增强的现象。 3.10 侧散射 side-scattered radiation 来自辐射源室顶部薄弱屏蔽层的侧向散射光子并投射到邻近高层建筑物的光子辐射。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是指在放射性物质使用、储存、处理或输运过程中维护操作人员和公众安全的基本要求。
以下是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的要点:
1. 辐射剂量限制:限制操作人员及公众每年接收的有效剂量以控制辐射危害。
2. 个人辐射剂量监测:操作人员及公众个体剂量被监测以识别存在的辐射风险。
3. 辐射源和放射性物质分类:分类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以确定其采取的辐射保护措施。
4. 辐射防护设施: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储存、处理或输运过程中,需要实施辐射防护设施措施以限制人员暴露。
5. 辐射工作安全措施:对操作人员实施辐射工作安全措施,包括防护装备的使用、操作规程和操作程序。
6. 应急放射卫生防护:制定应急计划,包括事故的预警、应急处置和疏散。
7. 辐射监测和记录:监测辐射源和放射性物质的辐射水平,并记录监测结果,以便将来进行广泛的评估和分析。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是保障人员和公众安全的重要措施,应全面实施。
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第一节:引言本标准旨在保护人体免受建筑材料放射性物质的危害,并规定了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要求和指导原则。
建筑材料放射性物质的防护对于保障公众健康至关重要。
第二节:定义2.1 建筑材料放射性物质:指在建筑材料中可能存在的放射性元素及其衰变产物。
2.2 有效剂量:指人体接受外部照射或摄入放射性物质后所吸收的等效剂量。
2.3 公众接触:指普通人群在建筑环境中接触建筑材料及其放射性物质的过程。
第三节: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要求3.1 建筑材料放射性物质的选择:应优先选择放射性物质含量较低的建筑材料,并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3.2 辐射源的控制:建筑材料使用前应对其辐射源进行检测和测量,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安全标准。
3.3 接触控制:建筑材料放射性物质接触公众时应尽量减少其接触时间和频率,避免潜在的危害。
第四节:建筑材料放射卫生评估4.1 评估方法:建筑材料放射卫生评估应采用专业检测机构进行,确保精确、准确。
4.2 评估指标:评估应参考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建筑材料的放射性物质浓度、辐射水平和有效剂量进行评估。
4.3 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应及时准确地为公众提供,以便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五节:建筑材料放射卫生监测5.1 监测方法:建筑材料放射卫生监测应采用国家认可的监测方法和仪器设备,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5.2 监测频率:建筑材料放射卫生监测应定期进行,并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5.3 监测报告:监测结果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保存监测记录和报告。
第六节: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措施6.1 排放控制:建筑材料放射性物质的排放应遵循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6.2 通风系统:建筑材料所在建筑应配备有效的通风系统,确保室内空气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6.3 防护措施:建筑材料放射性物质接触公众时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如使用屏蔽材料、防护设施等。
第七节:监督和管理7.1 监督机构: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应由专业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落实。
x线检查辐射防护标准
x线检查辐射防护标准随着医学影像技术的不断发展,X线检查已成为临床诊断和治疗的重要手段。
然而,X线具有一定的辐射性,过量接触辐射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
为了确保X线检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辐射防护标准。
本文将对这些标准进行简要介绍,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遵循辐射防护原则。
一、X线检查辐射防护基本原则1.实践的正当性:X线检查应限于明确诊断和治疗目的,尽量避免非必要的检查。
2.辐射剂量限值:遵循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推荐的辐射剂量限值,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辐射剂量在可接受范围内。
3.最小化辐射剂量:采用最优化的检查技术,尽量降低辐射剂量。
4.辐射防护三原则:时间、距离、屏蔽。
通过合理安排检查时间、增加距离、合理使用屏蔽设施,降低辐射剂量。
二、X线检查辐射防护标准1.我国《放射性防护条例》:明确规定了放射性工作场所、放射性医疗设备、放射性废物管理等辐射防护要求。
2.我国《放射性防护规范》:对医疗机构的辐射防护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指导性意见。
3.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指南:提供了全球范围内辐射防护实践的参考依据。
4. 世界卫生组织(WHO)建议:针对不同年龄段和疾病,给出了相应的辐射剂量参考值。
三、X线检查辐射防护措施1.选用低辐射设备:采用数字化X线摄影(DR)、计算机断层扫描(CT)等低辐射设备,降低患者和医务人员的辐射剂量。
2.优化检查技术:根据患者病情,选用合适的检查部位、角度和曝光条件,减少无效辐射。
3.个人防护:医务人员在X线检查过程中,佩戴防护用品,如防护服、眼镜、手套等。
4.辐射监测:定期对X线检查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辐射监测,确保辐射水平在安全范围内。
5.辐射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辐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X线检查的规范化管理。
总之,遵循X线检查辐射防护标准,是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健康安全的重要措施。
各级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应高度重视辐射防护工作,切实履行职责,为患者提供安全、高效的X线检查服务。
射线防护的原则、标准和措施
射线防护的原则、标准和措施一、射线防护的基本原则防护的目的在于防止有害的非随机效应,并把随机效应的发生几率限制在一个可接受的水平上,为达到这个目的,国际上和我国“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即国家标准)都采用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放射实践的正当化,放射性对健康有妨碍,为什么还要用放射性仪表呢?关键的原因是采用它可以带来巨大的效益,只有某一项放射实践带来年利益比付出的各种代价(对人群和环境的危害等)大得多时,才认为这项放射实践是正当的。
(二)放射防护的最优化,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照射,要花费一定的代价,采取防护措施,照射水平越低,花费就越大,因此要把放射实践带来的利益及花费的代价和达到的剂量水平综合起来考虑。
求得一个最优方案,也即利益最大。
花费的代价最小,又能把剂量降到合理低的水平,并不是剂量水平越低越好。
如果盲目地降低剂量,将得不偿失。
(三)个人剂量当量限值在实施正当化、最优化两项原则时,要同时保证个人所受的剂量不超过规定的限值。
二、剂量当量限制对剂量当量限值,我国“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做了如下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为了防止有害的非随机效应,任一器官或组织所受的年剂量当量不得超过下限值:眼晶体150毫希(15雷姆)其他单个器官和组织500毫希(50雷姆)为了奶制随机效应,放射工作人员受到全身均匀照射时的年剂量当量不超过50毫希(5雷姆)。
当受到不均匀照射时,有效剂量当量应满足下列不等式:ΣT W T H T<50毫希(5雷姆)式中:H T—─组织或器官T的年剂量当量,毫希(雷姆);TW T—─组织或器官T的危险度权重因子(见表3-2);ΣW T H T—─称有效剂量当量,用HE表示,毫希(雷姆)表3-2各种组织和器官的放射效应的危险度和权重因子对公众中的个人,年剂量当量限值为:全身5毫希(0.5雷姆)任何单个组织和器官50毫希(5雷姆)长期持续受到照射时,公众中个人一生中每年的全身剂量当量限值应不高于1毫希(0.1雷姆)以上的限值都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及医疗照射.根据年剂量当量限值,再根据一年中接触放射性的时间,就可求出任意时间里的剂量当量限值。
GB 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规定
GB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相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原标准GB/T 16144-1995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起草时主要依据GB4792-19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该标准中的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限值为50mSv。
按照现有IAEA国际标准,该年剂量限值已变更为20mSv,国内也拟作相应变化。
但由于国内对此尚未作出正式变更,且本标准附录A表A.1所列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ALI)的数据量太大,一时无法作相应变化,故在使用时应予以注意。
今后使用时,应根据年剂量限值的变化,可按相应比例增减。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常青、沈智渊。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Annual limits on intakes for radioactive aerosol with different particle sizeGBZ/T 154-200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的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限值(ALI)。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工作人员所在空间可能存在放射性气溶胶的工作场所,作为评价空气放射性气溶胶污染程度和估计人员内照射吸入危害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气溶胶aeroso1分散在气体中的固体粒子或液滴所构成的悬浮体系。
3.2 粒度particle size气溶胶粒子的大小,又称粒径。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放射卫生防护是指在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周围采取一系列措施,以减少人体受到放射性辐射的危害。
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标准是保护人体免受放射性辐射的危害,保障公共健康和环境安全。
本文将从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措施和放射卫生防护的管理与监测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包括限制接触、减少暴露、防止污染和保护环境。
限制接触是指尽量减少人员与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的直接接触,通过合理的工作安排和个人防护装备来降低辐射暴露。
减少暴露是指通过合理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环境设计,减少人员受到的辐射剂量,包括优化设备设计、加强辐射防护设施等。
防止污染是指在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的使用、储存和处理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辐射物质对环境和人体造成污染。
保护环境是指在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的使用过程中,保护周围环境免受辐射污染。
其次,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措施包括辐射剂量监测、个人防护、环境监测和事故应急预案。
辐射剂量监测是指对工作场所和人员进行辐射剂量监测,及时发现和控制辐射暴露。
个人防护是指在接触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时,采取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包括穿戴防护服、佩戴防护眼镜等。
环境监测是指对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周围环境进行辐射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中的辐射污染。
事故应急预案是指制定和实施放射卫生防护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等。
最后,放射卫生防护的管理与监测包括制定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开展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等。
制定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是指建立健全的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放射卫生防护工作的有序进行。
定期进行辐射环境监测是指对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周围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中的辐射污染。
开展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是指对从业人员进行放射卫生防护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辐射防护意识和技能。
放射卫生防护的三项基本原则_概述及解释说明
放射卫生防护的三项基本原则概述及解释说明1. 引言1.1 概述放射卫生防护是指在遭受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辐射威胁时,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人类健康的行为与方法。
随着核能的广泛运用以及医疗、工业等领域的发展,放射性物质和辐射对人体健康的威胁日益增加,因此放射卫生防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放射卫生防护的三项基本原则,并对每一原则进行解释说明。
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六个部分:引言、放射卫生防护的三项基本原则、原则一的解释说明、原则二的解释说明、原则三的解释说明以及结论。
首先将阐述引言部分,接下来会依次介绍每个部分所包含内容,并最终得出结论。
1.3 目的本文旨在提供关于放射卫生防护基本原则的概述和详细解释。
通过了解这些基本原则及其重要性,读者将能够更好地了解如何有效应对可能存在的辐射威胁,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健康。
以上是"1. 引言"部分的内容,旨在概述本文主题,介绍文章结构以及阐明文章目的。
2. 放射卫生防护的三项基本原则放射卫生防护是为了保护人体免受辐射伤害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原则。
以下是放射卫生防护的三项基本原则:2.1 原则一:时间限制时间限制是指在接触辐射源时要尽可能减少接触时间。
这是因为辐射剂量与暴露时间成正比,也就是说,暴露时间越长,吸收到的辐射剂量就越大。
要最大程度地遵循这一原则,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尽量缩短在放射性区域停留的时间。
- 在进行辐射工作时,控制好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 对于需要频繁进入放射性区域的人员,建议进行合理轮换以减少暴露时间。
2.2 原则二:距离保护距离保护意味着与辐射源之间保持足够的距离。
这是因为辐射强度随距离的增加而递减。
要有效地遵守这一原则,可以考虑以下措施:- 在进行辐射工作时,尽量保持与辐射源的距离。
- 增加屏障和防护设备的使用,以减少辐射传播。
2.3 原则三:盾牌防护盾牌防护意味着使用合适的防护物品和设备来屏蔽辐射。
这是因为人体可以通过物质来减少吸收到的辐射剂量。
GBZ医院放射防护基本要求
GBZ医院放射防护基本要求GBZ医院放射防护基本要求是指在医院内进行放射治疗、放射诊断以及放射介入等放射性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的一系列放射防护措施和要求。
这些要求旨在保护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免受放射性辐射的危害,确保放射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1.医院应当配备有专业的放射防护团队,包括有放射防护资格和培训的医师、技师和护士等人员。
这些人员应当熟悉放射防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并严格执行放射防护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
2.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放射防护管理体系,明确放射防护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医院领导应当高度重视放射防护工作,确保放射防护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3.医院必须依法取得放射工作许可证,建立并落实辐射工作和放射源管理制度。
医院定期对放射源和辐射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放射安全要求。
4.医院应当配备有完善的放射防护设施和装备,包括防护屏、防护墙、护目镜、防护服等。
放射工作人员在进行放射操作时必须穿戴适当的防护服装,避免直接接触放射源和辐射区域。
5.医院应当制定和执行放射防护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放射防护培训和考核。
培训内容包括放射辐射的危害、防护措施、应急处置等内容,确保医务人员具备应对放射风险和应急情况的能力。
6.医院必须定期对放射工作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辐射剂量和辐射水平在安全范围内。
对放射活动中可能出现的辐射污染、事故和紧急情况,医院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确保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7.医院应当建立放射事故报告和记录制度,对放射事故和异常情况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
医院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第三方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综上所述,GBZ医院放射防护基本要求是一套系统完整的放射防护管理措施和要求,是医院进行放射活动的必要保障和要求。
医院应当严格按照这些要求执行放射防护工作,确保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同时,医院应当不断完善和提高放射防护管理水平,促进放射工作的持续改进和发展。
育龄妇女和孕妇的X线检查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1 / 4育龄妇女和孕妇的X线检查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有关育龄妇女和孕妇X线检查的防护原则和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育龄妇女和孕妇实施X线检查的一切实践活动。
2引用标准GB 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 8279医用诊断X线卫生防护标准3术语育龄妇女:指生理上处于具有生育能力年龄阶段的妇女,其年龄范围规定为15~49岁。
4总则4.1保障育龄妇女、孕妇及其后代的健康和安全,必须使受检者的照射剂量降低到合理的最低水平,避免不必要的照射。
4.2限制对育龄妇女进行X线普查,如X线透环、乳腺X线摄影等,降低集体受照剂量。
严格控制对孕妇进行腹部X线检查,以减少胚胎、胎儿的受照危害。
4.3对临床医师、放射科工作人员和计划生育透环员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使其充分认识贯彻本标准的必要性。
本标准的贯彻执行由各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负责监督。
5临床医师及有关人员应遵守的原则2 / 45.1临床医师对就诊的育龄妇女、孕妇必须优先考虑选用非X线的检查方法,根据临床指征确实认为X线检查是合适的检查方法时方可申请X线检查,并应尽量采用X线摄影代替X线透视检查。
5.2对有生育计划的育龄妇女进行腹部或骨盆部位的X线检查时,应首先问明是否已经怀孕,了解月经情况,严格使检查限制在月经来潮后的十天内进行,对月经过期的妇女,除有证据表明没有怀孕的以外,均应当作孕妇看待。
5.3妇女妊娠早期,特别是在妊娠8~15周时,非急需不得实施腹部尤其是骨盆部位的X线检查,原则上不对孕妇进行X线骨盆测量检查,如确实需要也应限制在妊娠末三个月内进行,并在医嘱单上记录申请此项检查的特殊理由,经有资格的放射科专家认同后方可实施。
5.4孕妇分娩前,不应进行常规的胸部X线检查。
5.5避免对育龄妇女、孕妇的重复X线检查。
6放射科工作人员(医师和技师)应遵守的原则6.1放射科工作人员接到育龄妇女、孕妇的X线检查申请单时,首先要进行审查,对末次月经、妊娠情况填写不清的应询问清楚并根据患者病情主动与临床医师磋商决定是否进行下腹部X线检查。
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措施
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措施放射医学的发展使的放射诊断与治疗领域出现出现了许多新技术、新方法,但是事物具有两面性,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一方面使得诊断与治疗更加高效,但是另一方面却也会导致医务人员、检查者、公众的照射剂量上升。
例如放射介入治疗一方面能够使患者的生命线延长,改善患者的生活质量,另一方面也会造成患者皮肤受到损伤。
因此为了避免医务人员、检查者、公众受到不必要的照射,在放射诊断与治疗中要做好相关防护措施,保证人员的安全。
一、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1)时间:对于将要或是正处于辐射环境的人员来讲,需要将受照时间或是摄入时间减至最短。
(2)距离:距离越远,受照者受到的辐射越低,因此,尽量远离放射源,使放射源与受照者之间的距离达到最大。
(3)分散:将放射性材料稀释或是分散,使其达到最高稀释值,使材料的放射浓度减至最小。
(4)减源:“源”是指辐射源或是放射性材料,减源,即是减少使用或生产的放射性材料的数量,减少机器生产的辐射量。
(5)源屏障:停止或减缓辐射的流动、弥散,使之不逸出屏障。
(6)个人屏障:通过个人屏障将人员与辐射源或的放射性材料隔开,使之不进入屏障。
(7)减轻效应:使照射者受到的损伤减小或限制损伤,使照射在时间内和人员间最优分布,使病灶被最大程度清除,治疗效果达到最优。
(8)最优技术:根据患者情况,选择最优技术,使危险达到最小值,利益达到最大值,在放射时选择生产剂量最低的电离辐射技术,或者将现有技术改进使其生产的剂量较小。
(9)限制受到其它因子的作用:部分因子可以与辐射产生协同作用,因此,在放射时注意不要再与其他危险因子产生复合。
(10)促排(仅适用于体内源或表面污染):将放射性物质从体内或体表清除,使身体吸收的放射性物质的量减到最小。
二、放射卫生防护的措施(一)基本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建设,促进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健全放射安全制度,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三者之间需要形成行之有效的制度,卫生监督机构的发力,医疗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医务人员的岗前培训、准入、考核等都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的制度,加强安全责任教育,培养医务人员形成良好的安全责任意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1. 辐射工作者和公众的剂量限值:确定不同类别的辐射工作者(如职业辐射工作者和辐射药物使用者)和公众的剂量限制,以确保
其受到的辐射剂量不会超过安全水平。
2. 辐射控制措施:建立辐射保护管理措施和设施,如适当的防
护屏障、辐射监测系统、辐射源管理等,以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免受
辐射污染。
3. 辐射源的安全管理:建立标准化的辐射源管理规程,包括辐
射源的选择、标记、存储、运输和处理,以确保辐射源不会对人员和
环境造成危害。
4. 个人防护措施: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和培训,如辐射防
护服、辐射护目镜等,以避免工作人员因接触辐射源而受到辐射伤害。
5. 辐射安全培训和教育:对辐射工作者和公众进行定期的辐射
安全培训和教育,以提高其对辐射危害和防护的认识和能力。
6.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针对辐射事故的应急预案,包括应
急处置程序、人员培训和装备准备等,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对人员
和环境的影响。
7. 辐射环境监测:建立辐射环境监测系统,对环境中的辐射水
平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确保环境辐射水平在安全范围内。
8. 辐射安全审核和评估:定期进行辐射安全审核和评估,检查
辐射安全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识别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放射防护基本标准简介-
GB18871-2019 第1章 至 第5章概述
(四)对实践的主要要求 辐射的防护要求:实践的正当性、剂量限制和潜
在照射危险限制、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
营运管理要求:培植安全文化素养 技术要求:实物保护、纵深防御、工程实践 安全的确认:安全评价、监测与验证、记录
GB18871-2019 第1章 至 第5章概述
(五)对干预的主要要求 干预:任何旨在减小或避免不属于受控实践的或因
事故而失控的源所致的照射或照射可能性的行动。
基本原则:正当化、最优化原则、并区别对待
GB18871-2019 第1章 至 第5章概述
(五)对干预的主要要求
管理要求:
许可证持有者:应制定应急计划或程序
区分场内应急Βιβλιοθήκη (许可证持有者)表1 不同历史时期的ICRP基本建议
出版物序号及发表年份
主要概念
职业照射主要的年个人剂量限值
1号(1959)
最大容许剂量
6号(1964),9号(1966)
26号(1977)
剂量限值体系 (防护三原则)
性腺、红骨髓,全身均匀照射 5rem
有效剂量当量50mSv
60号(1991)
辐射防护体系 (防护三原则)
射; – 审管部门规定的需要遵循基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
其它天然辐射照射。
通常情况下的天然辐射照射可视为一种持续照 射,应遵循基本标准有关干预的要求
GB18871-2019基本标准 的主要特点
(七)突出强调医疗照射的防护
– 首次建立了放射诊断和核医学诊断的医疗照 射指导水平;
– 接受131I治疗的患者,仅当体内放射性活度 降至400MBq以下方可出院
– 从我国实际出发,对IBSS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取舍 增删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颁布单位】卫生部【颁布日期】841224【实施日期】841224【文号】1.引言1.1本标准的宗旨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并提高放射防护措施的效益;在此基础上促进我国放射工作的发展。
1.2从上述宗旨出发,对电离辐射源的使用必须将其产生的照射给予适当限制,从而防止发生对健康有害的非随机效应,并将随机性损害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
1.3本标准适用范围1.3.1使用电离辐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的一切实践活动。
1.3.2对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接受电离辐射照射需加控制的一切实践活动。
1.4在1.3所列范围内进行与防护有关的设计、监督、管理时,必须遵从以下基本原则。
1.4.1实践的正当化:产生电离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要经过论证,或确认该项实践是值得进行的,其所致的电离辐射危害同社会和个人从中获得的利益相比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拟议中的实践不能带来超过代价(包括健康损害代价和防护费用的代价)的净利益,就不应当引进该项实践。
1.4.2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1.4.3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1.5凡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均应设立专职防护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放射防护工作,按有关规定上报防护监测数据或资料,并接受该地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6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加强安全和放射防护知识的教育,并定期进行考核,使他们自觉遵守有关放射防护的各种标准和规定,有效地进行防护并防止事故的发生。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要经过放射防护部门的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才可以从事放射工作。
1.7各省、市、自治区及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标准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2.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2.1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当量是指一年工作期间所受外照射的剂量当量与这一年内摄入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剂量当量二者的总和,但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4.放射肿瘤学放射防护标准
●《医用 X 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 131-2002)
●《医用 γ 射线远距治疗设备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 16351-1996)
●《 γ 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GBZ/T 152-2002)
●《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GBZ 126-2002)
●《后装 γ 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
有效剂量(E)= TWT ·HT
有效剂量(当量):
为人体各组织或器官的当量剂量乘以相应的组织 权重因数的和。
E = TWT ·HT
组织或器官
性腺 (红)骨髓
结肠 肺 胃
膀胱 乳腺
组织权重因数 WT
0.20 0.12 0.12 0.12 0.12 0.05 0.05
组织或器官 组织权重因数 WT
•0
六、现行的放射防护基本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18871—2002)
2003-04-01实施
放射防护次级专项标准
放射防护次级专项标准
1 标准体系与标准的分类 2 医用辐射防护标准 3 核设施与辐照装置防护相关标准 4 非医用职业照射防护相关标准 5 辐射源安全与潜在照射防护相关标准 6 公众照射防护相关标准 7 辐射监测方法及监测仪表相关标准
在医疗照射中,其正当性意味着一次 比较准确的诊断,或者从治疗中使患者获 得了健康。
从医学角度判断,接受这种照射比辐 射可能诱发的随机性效应或确定性效应的 危险更为重要。反之,不做这种照射对患 者带来的危险大于预期的辐射危险。因此, 这种实践的理由是正当的。
医疗照射实践的正当性直接关系到公 众所受照射剂量和人群的生物效应发生率。
(WS/T 189-1999) ●《医用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三. 并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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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标准号:GB4792-1984 UDC 614.898.5
替代标准号:$False$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中心工业卫生实验所、北京放射医学所
发布日期:
更新日期:2008年02月06日
1 引言
1.1 本标准的宗旨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公众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并提高放射防护措施的效益;在此基础上促进我国放射工作的发展。
1.2 从上述宗旨出发,必须对电离辐射源的使用给予必要的控制,从而防止发生对健康有害的非随机效应(接受放射治疗的患者除外),并将随机性损害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被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
1.3 本标准适用范围
1.3.1 使用电离辐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的一切实践活动。
1.3.2 对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接受电离辐射照射需加控制的一切实践活动。
1.4 在1.3条所列范围内进行与防护有关的设计、监督、管理时,必须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4.1 实践的正当化:产生电离辐射的任何实践要经过论证,或确认该项实践是值得进行的,其所致的电离辐射危害同社会和个人从中获得的利益相比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拟议中的实践不能带来超过代价(包括健康损害代价和防护费用的代价)的净利益,就不应当采用该项实践。
1.4.2 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为原则,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1.4.3 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1.5 凡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均应设立专职防护机构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放射防护工作,按有关规定上报防护监测数据或资料,并接受该地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6 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加强安全和放射防护知识的教育,并定期进行考核,使他们自觉遵守有关放射防护的各种标准和规定,有效地进行防护并防止事故的发生。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要经过放射防护部门的考核,合格后,才可以从事放射工作。
1.7 各省、市、自治区及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标准的原则和要求,综合各地区各部门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2 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2.1 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是指一年工作期间所受外照射的剂量当量与这一年内摄入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剂量当量二者的总和,但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2.2 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剂量限制要考虑随机性效应和非随机性效应。
同时满足以下两种限值:
2.2.1 为了防止有害的非随机性效应,任一器官或组织所受的年剂量当量不得超过下列限值。
眼晶体150mSv(15rem)
其他单个器官或组织500mSv(50r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