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final
1、阳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阳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 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其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九、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阳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阳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其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九、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交通工具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条款目录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4 保险费的交纳7 释义1.1 合同构成 4.1 保险费的交纳7.1 汽车1.2 合同生效7.2 意外伤害7.3 毒品7.4 精神疾患7.5 承运人7.6 酒后驾驶7.7 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5 合同解除7.8 无有效行驶证2.1 保险金额 5.1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7.9 非处方药2.2 保险期间及风险7.10 净保险费2.3 保险责任 7.11未满期净保险费2.4 责任免除7.12 猝死3保险金的申请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3.1 受益人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保险金给付比例表3.2 保险事故通知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附表二:Ⅲ度烧烫伤与给付比3.3 保险金申请 6.3 合同内容变更例表3.4 保险金给付 6.4 联系方式变更3.5 被保险人失踪处理 6.5 争议处理3.6 诉讼时效阳光人寿交通工具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交通工具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凭证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凭证上。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本公司根据本合同所承保的每一类风险都分别设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凭证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2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凭证上载明,最长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时止。
阳光财险团体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0 版)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在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 险人在此期间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城乡医疗救助等非商业 性质保险,下同)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必需的医疗费用 (以下简称“医疗费用”),保险人按如下规则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须到医院进行合理且必需的治疗,若至本保险合同终止日治疗仍未 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最长延续至本保险合同终止日起第 30 日且该 次保险事故累计治疗天数不超过 180 日。
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 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总额达到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十三、被保险人一般身体检查、疗养、静养或心理治疗等非治疗性行为;
十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整容、心理咨询及康复治疗、健康体检;
十五、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食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高原反应、猝死、椎 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医疗事 故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 责任,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 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 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已 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 员 75%或人数低于 5 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责任免除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称“《标准》”)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根据《标准》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标准》中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主险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而导致的伤害;(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拳击、柔道、贻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厌食症、失眠症等发作而导致的伤害;(八)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症(包括人工受孕、试管婴儿等)、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妊娠、分娩、流产、节育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九)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十)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食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整容手术、高原反应、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十一)被保险人碎死(包括不明原因的死亡);(十二)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感染的除外);(十三)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十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五)恐怖袭击。
人寿团体意外险赔偿标准
人寿团体意外险赔偿标准
团体意外险赔偿标准
一、身故赔偿
1、全残或丧失生命:赔付现金赔偿金额不超过投保金额。
2、残疾:如果投保人遭受骨折、损伤、影响出血神经及肢体活动及永久疾病、烧伤等,最高赔偿不超过投保金额的50%或2000元,视投保金额赔偿金额为准。
3、医疗补偿:在合同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如果需要接受住院治疗,可以根据医院出具的发票,给予诊疗费用、住院费用及药品费用补偿,上述费用最高不超过投保金额的50%,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二、住院津贴
1、住院津贴:意外发生后,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投保人,每日可享受住院津贴,最高30元/日,连续住院每月最多获得津贴45天。
2、残疾保险金:在投保人的死亡或永久性身体残疾的情况下,产生的残疾程度损失,可以获得投保金额的50%的残疾保险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特殊情况
1、躯体伤残:凡在事故发生后,出现“五官”受损伤情况,可以得到投保金额的50%的特殊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2、财产损失:如果投保人的家庭财产、旅行物品或者工作工具受损,
可以得到投保金额的50%进行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其他
1、吊唁安慰金:在全残和不幸死亡的共同被保险人死亡时,他/她的家庭成员,可以获得500元的吊唁安慰金。
2、伤假:在投保人接受治疗后,根据医院出具的伤假证明,可以对其发放伤假补贴,最多赔偿投保金额的10%,最高5000元。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为团体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
一部分,记录了保险公司和投保团体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以下是可能包含在团体人身
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中的一些重要信息:
1. 投保团体信息:包括团体名称、团体组织形式、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2. 保险公司信息:包括保险公司名称、承保单位、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3. 保险单生效日期:标志保险合同生效的日期。
4. 投保人信息:如果保险合同是由投保人代表团体投保的,则需要包含投保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5. 被保险人信息:包括被保险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涵盖团
体成员的范围。
6. 保险责任:明确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情况下给予的保险保障范围。
7. 保险限额:指明了每位被保险人的最高保险赔付金额。
8. 保险费:指明了保险费支付方式和金额。
9. 免责条款:列明了一些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情况,这些情况在出险时不会得到保
险公司的赔偿。
10. 理赔条款:明确了出险时被保险人应该采取的措施和提交的文件材料,以及理赔的流程规定。
这些是一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中可能包含的信息,确切的内容可能会因保险公司和投保团体的需要而有所不同。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单,并向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咨询有关保险条款的具体细则。
中国人寿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中国人寿保险的一种产品,主要为被保险团体提供意外伤害保障。
以下是其主要特点和条款:
1. 保险对象: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主要面向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合法组织的成员。
2.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烧伤,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保险期限等因素进行评估。
4. 保险费:保险费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因素进行评估。
5.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一般为一年,可续保。
6. 免责条款: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如被保险人因故意行为、疾病、战争等导致的意外伤害。
7. 退保和减保: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可以申请退保或减保,但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8. 保险理赔: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材料后进行调查和理赔。
总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旨在为被保险团体提供意外伤害保障,确保在发生不幸情况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阳光意健险组合产品保险条款
阳光意健险组合产品保险条款
阳光意健险组合产品是一种综合保险产品,旨在为投保人提供对各种意外事故、疾病及意外医疗费用的保障。
以下是阳光意健险组合产品的一般保险条款:
1.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于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住院津贴、身故或伤残给付一定金额的责任承担。
2. 投保范围:适用于中国大陆地区合法居民,年龄一般在18
岁至65岁之间。
3. 缴费方式:根据投保人的选择,可以一次性缴清保费,也可以选择按年、按半年、按季度或按月缴纳保费。
4. 保险期限:一般保险期限为1年,到期后可以选择续保。
5. 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保险公司的规定,可以选择不同的保险金额,以满足不同的保险需求。
6. 免赔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需要承担一定的免赔额,保险公司将在免赔额之上进行赔付。
7. 保险金给付方式: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发生的保险事故给付保险金,可以选择一次性给付或分期给付。
8. 其他约定:保险条款还可能包含其他约定,如保险责任的免除、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
以上是阳光意健险组合产品一般的保险条款,具体的条款内容可能会因保险公司和产品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购买保险前,投保人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保险金的给付条件。
阳光人寿节假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3 2.3.1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 及伤残给 付条款
在 2.2 内约定的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 合同保险单所载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意外伤残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 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或“Ⅲ 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 附表二)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 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 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项目的,本公 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按较严 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
5 合同解除
8 释义
5.1 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及 风险
6 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错误处理 7.2 合同内容变更 7.3 联系方式变更 7.4 争议处理
8.1 法定节日 8.2 调休日 8.3 意外伤害 8.4 毒品 8.5 酒后驾驶 8.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7 无有效行驶证 8.8 机动车 8.9 精神疾患 8.10 医疗事故 8.11 非处方药 8.12 潜水 8.13 攀岩 8.14 探险 8.15 武术比赛 8.16 特技表演 8.17 净保险费 8.18 未满期净保险费 8.19 周岁 8.20 猝死
团体意外险赔付标准
团体意外险赔付标准团体意外险是一种保险产品,为团体成员在工作和生活中发生意外事故提供赔付保障。
团体意外险的赔付标准通常由保险公司制定,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赔付标准:1. 意外伤害赔付:团体意外险主要提供的是对团体成员意外伤害的赔付。
一般而言,意外伤害赔付是基于伤害程度而定的。
伤势较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对受伤人员进行一次性的赔偿。
而对于较严重的伤势,保险公司通常会提供一定的医疗费用赔付,并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提供一定的伤残赔偿金。
2. 意外身故赔付:团体意外险还通常提供对团体成员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的赔付。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会给予受益人一定的身故赔偿金。
此赔偿金通常是合同规定的保额。
根据不同的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可能还会提供其他形式的赔付,例如丧葬费用赔付等。
3. 意外伤残赔付:对于因意外事故导致永久伤残的团体成员,保险公司通常会提供一定的伤残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的标准通常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而定,例如一级伤残、二级伤残等。
伤残等级越高,赔偿金越高。
4. 医疗费用赔付:对于因意外事故导致受伤的团体成员,保险公司通常会提供一定的医疗费用赔付。
这包括接受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等。
具体的赔付标准和范围通常由保险合同规定。
除了以上常见的赔付标准之外,团体意外险还可能提供其他的特殊赔付项目,例如救护车费用赔付、误工补偿等。
具体的赔付标准和范围可能因保险产品的不同而有所出入。
需要注意的是,团体意外险的赔付标准通常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各个保险公司会根据自身的规定进行赔付。
购买团体意外险前,建议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和保险公司的赔付规定,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获得合理的赔付。
在申请赔付时,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申请文件,例如医疗证明、事故责任证明等。
团体意外险的赔付标准主要包括意外伤害赔付、意外身故赔付、意外伤残赔付和医疗费用赔付等。
购买团体意外险前,需要了解具体的赔付标准和范围,并在需要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获取合理的赔付。
1、阳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阳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其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九、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阳光保险意外险伤残赔付标准
阳光保险意外险伤残赔付标准
阳光保险意外险的伤残赔付标准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来确定。
具体赔付标准可能因保险条款和计划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般的赔付标准:
1. 全残或完全失能: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付金额可能达到保额的100%。
2. 部分残疾:根据伤残程度,赔付金额可能按照保险合同中确定的比例进行赔付,通常在20%至80%之间。
3. 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如果被保险人由于事故导致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赔付。
需要注意的是,赔付标准可能会根据保险产品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赔付标准应以保险合同为准。
在购买保险前,建议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并与保险公司进行咨询以了解具体的保险赔付标准。
阳光保险意外险伤残赔付标准
阳光保险意外险伤残赔付标准阳光保险意外险伤残赔付标准,针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疾病或伤残的情况,提供相对应的赔偿。
以下是一些关于阳光保险意外险伤残赔付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1. 伤残等级划分:阳光保险意外险通常将伤残等级划分为一至十级,不同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赔付比例。
一级伤残指丧失人体部位或机能,赔付比例最高,十级伤残指轻微损伤或丧失人体部位的某一功能,赔付比例较低。
2. 伤残赔付比例:不同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赔付比例,一般来说,阳光保险意外险伤残赔付比例在30%至100%之间。
具体的赔付比例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3. 医疗费用赔付:阳光保险意外险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一般来说,医疗费用的赔付额度是有限制的,超过一定金额的费用可能不予赔付。
4. 伤残赔付流程: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体疾病或伤残时,可以向阳光保险提出赔付申请。
通常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住院发票等。
阳光保险会根据伤残等级和赔付比例来计算赔偿金额,并在审核通过后进行赔付。
5. 赔付限制:阳光保险意外险通常会对赔付金额设置一定的限制,例如在保险合同中规定赔偿最高金额、赔付时间限制等。
被保险人需要了解保险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和细则,遵守赔付限制的规定。
6. 报案及时性要求: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后,需要及时向阳光保险报案。
一般来说,保险合同会规定报案的时限,在规定的时限内报案才能享受赔付。
被保险人应该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报案,否则可能面临赔付申请被拒绝的风险。
7. 伤残赔付的用途:阳光保险意外险的伤残赔付可以用于被保险人的身体康复、医疗费用、代偿家庭收入损失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
总之,阳光保险意外险的伤残赔付标准是根据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的。
以此为依据,阳光保险可以提供相应的赔偿来帮助被保险人应对意外事故后可能面临的经济困难。
不同保险公司的具体赔付标准可能有所不同,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和细则,了解保险产品的具体赔付方式和限制,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及时获得合理的赔偿。
阳光保险公司赔付条款
阳光保险公司赔付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1. 本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的丧失或损害,符合本条款约定的情形,阳光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条款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保险条款中所称的“意外事故”指发生在保险期间的、直接且外来的、突发的、非被保险人本身故意造成的不可预见的事件。
3. 保险条款中所指的“疾病”系指在本保险期间内突发、非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由于内外原因引起、医学上可以诊断并确认的疾患。
第二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限额1. 本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限额如下:(1)意外事故保险金的赔偿限额为保险金额的 X%。
(2)疾病保险金的赔偿限额为保险金额的 X%。
2. 意外事故保险金和疾病保险金的赔偿金额不会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丧失或损害金额。
第三条:赔偿条件1.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或疾病后,请在事故发生或确诊后的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阳光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
2. 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就医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医院出具的完整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票据等有关证明文件。
3. 如被保险人确诊患有疾病,应提供医生出具的完整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票据等有关证明文件。
第四条:保险金给付时间和方式1. 符合赔偿条件的保险金将在收到所需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后的 X 个工作日内,以电汇或其他约定的方式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合法受益人。
2. 对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保险金的,阳光保险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适当赔偿。
第五条:免赔额和免赔期1. 保险条款中所谓的免赔额是指当意外事故或疾病丧失或损害的金额低于设定的免赔额时,阳光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免赔期指保险期间开始后,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阳光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付责任。
第六条:投保告知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其与保险事项相关的重要事实,对于被保险人故意不如实告知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阳光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
阳光保险意外险伤残赔付标准
阳光保险意外险伤残赔付标准摘要:I.引言- 介绍阳光保险意外险- 简述伤残赔付标准的重要性II.阳光保险意外险简介- 保险类型及保障范围- 保险费及保险金额III.伤残赔付标准- 伤残等级及对应的赔付比例- 伤残认定标准及申请流程IV.实际案例解析- 案例一:交通事故伤残赔付- 案例二:意外伤害伤残赔付V.结论- 总结阳光保险意外险伤残赔付标准- 提醒消费者注意事项正文:阳光保险意外险是一款针对意外伤害风险的保险产品,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包括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等多个方面。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类型和保险金额,以便在意外发生时获得相应的赔付。
在阳光保险意外险中,伤残赔付标准是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该标准将伤残等级分为十级,分别对应不同程度的伤残,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伤残等级获得相应的赔付。
以交通事故为例,如果消费者购买了阳光保险的意外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根据警方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以及伤残鉴定书等材料,向阳光保险公司申请伤残赔付。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赔付条件后,会在十日内向消费者支付赔款。
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在购买阳光保险意外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等相关内容,确保在发生意外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付。
此外,消费者在申请伤残赔付时,应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及时、准确地进行审核和赔付。
总之,阳光保险意外险为消费者提供了全面的保障,但在购买和使用过程中,消费者需要充分了解保险条款和赔付标准,确保在意外发生时能够得到应有的赔付。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人寿保险团体意外险赔付标准
人寿保险团体意外险赔付标准
人寿保险团体意外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提供对团体成员在意外事故中发生伤残、伤亡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赔偿的保障。
为了规范相关业务的运作,保险公司会制定相应的赔付标准,以便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下面将制作一份关于人寿保险团体意外险赔付标准的文档,以便参考和使用。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概述
1. 背景和目的
2. 适用范围
3. 定义和术语解释
第二部分:赔付条件
1. 投保人资格要求
2. 意外事故的定义和范围
3. 受益人和受益支付方式
4. 赔付额度和等级表
第三部分:赔付申请和处理
1. 赔付申请的提交和处理流程
2. 必备材料和证明文件
3. 赔付申请的审查和核实
4. 赔付决定和通知
第四部分:赔付案例及特殊情况处理
1. 典型案例分析
2. 特殊情况处理方法
第五部分:终止和修改
1. 终止条件和程序
2. 修改和补充说明
第六部分:其他事项
1. 投诉和争议解决
2. 法律法规适用
3. 免责声明
以上所列为赔付标准的主要内容,对于具体的赔付标准还需参考各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在编制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赔付标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还需要与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充分的讨论和研究,以确保赔付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制定赔付标准后,还需要进行宣传和培训,以便保险公司员工和客户可以正确理解和应用赔付标准。
只有如此,才能为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和保护客户的权益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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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年9 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条款目录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5 合同解除8 释义1.1 合同构成 5.1 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8.1 周岁1.2 合同生效及风险8.2 团体1.3 投保范围8.3 意外伤害8.4 毒品8.5 酒后驾驶8.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6 如实告知8.7 无有效行驶证2.1 保险金额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8 机动车2.2 保险期间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9 医疗事故2.3 保险责任8.10 非处方药2.4 责任免除8.11 潜水8.12 攀岩8.13 探险3 保险金的申请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4 武术比赛3.1 受益人7.1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8.15 特技表演3.2 保险事故通知7.2 年龄错误处理8.16 净保险费3.3 保险金申请7.3 被保险人变动8.17 未满期净保险费3.4 保险金给付7.4 合同内容变更8.18 未满期保险费3.5 诉讼时效 7.5 联系方式变更7.6 争议处理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4 保险费的交纳保险金给付比例表4.1 保险费的交纳附表二:Ⅲ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阳光人寿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或批注单上。
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投保范围1、凡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团体在职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本单位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
2、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凡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者,经本公司同意,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统一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或批注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最长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时止。
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2.3.1 意外身故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3.2 意外伤残给付特别条款本意外伤残给付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意外身故给付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或“Ⅲ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二)所列伤残项目之一,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如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伤残保险金,但以前的伤残,视同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残并身故,则本公司不予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仅按2.3.1意外身故给付。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对同一被保险人累积给付的意外伤残给付金额最高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
在意外身故给付保险责任终止的同时,本特别条款的保险责任也即终止。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3.3.1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3.2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3)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书;(4)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3.3补充通知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5 诉讼时效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本公司有权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续保时将根据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5 合同解除5.1 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及风险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投保人的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如实告知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