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原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原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的一部规则。
中文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发文字号建房[2009]274号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性质政府文件目录1. 1 颁布机构2. 2 总则3. 3 相关会议1.? 业主大会2.? 业主委员会3. 4 指导监督1. 5 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颁布机构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模版
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主自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是小区内业主的自愿组织,负责协调解决小区内部业主间的事务,并与物业公司等管理单位进行沟通协调,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民主、协商一致。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业主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理事,由业主大会选出。
主席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代理主席职责;常务理事是主席及副主席之外的常务委员,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分别负责小区安全、文化娱乐、环境卫生、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专门委员会的成员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三章业主会议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会议,由主席或者副主席召集,并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全体业主。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由主席或者副主席召集,并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全体业主。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议题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和常务理事;2.审议并决定小区的管理事务;3.审议并决定小区公共设施的使用与维护方案;4.审议并决定小区的收费标准;5.研究并解决小区业主提出的问题;6.审议并决定小区的大事项等。
第九条业主大会决议必须经过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的合法权益,协助物业公司等管理单位维护小区的安全秩序、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使用等事项。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小区的财务收支情况,确保财务管理的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业主有权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并有权参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设立专门的财务委员会,负责对小区的财务运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章制度模版
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章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区内业主的自我管理,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环境和和谐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小区内所有的住宅业主和非住宅业主。
第三条小区内的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自愿组成的,代表业主之间的权益,负责管理小区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出发点,旨在维护小区的整体利益。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民主、公开、公正、便民、高效。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两年,可以连选连任,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职位,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制度,规范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职和工作。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主席应当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负总责,副主席应当协助主席工作。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秘书长应当负责会议召开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记录。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任期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必须由小区内的业主自愿报名,经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的程序和方法,由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每届的成员人数为奇数,不得少于五人。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有权制定小区内的管理规章制度,并按照规章制度开展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有权调解小区内的纠纷,处理业主之间的矛盾。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小区内的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倡导节约能源、环保意识,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并代表业主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单位进行沟通与协商。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成立相关工作小组,分工明确,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1 业主大会的作用和意义
业主大会是指业主依法按照规定召开,行使业主集体意志,监督
和决定物业管理的民主机构。
业主大会在物业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
作用,是业主实现其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主渠道之一。
在业主
大会中,业主可以通过表决、提议等形式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2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利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其职责是协助业主会议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整理业主投诉、建议解决方案、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开
展工作、实施业委会决策、推动物业服务工作等。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
主大会下设的工作机构,拥有相应的决策和执行权。
3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该遵守的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该遵守的指导规则有:
1. 依法合规:在召开业主大会或进行业主委员会工作时,必须遵
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规定。
2. 公开透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策程序、决策结果应该
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群众的监督。
同时,相关会议记录和决议应该保
存记录,便于查阅。
3. 合作协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该与物业管理企业积极合作,互相支持,互相协调,提升物业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4. 维护共同利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该站在维护广大业主共同利益的立场上,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积极推进物业管理改革和创新,切实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在实际工作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需要加强沟通,了解广大业主的真实诉求,针对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协商,推动解决,发挥民主参与、监督、制约作用,营造和谐有序的小区环境。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1. 引言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指导规则。
本指导规则适用于各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旨在明确各方职责和权益,提高决策效率,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2. 业主大会的召开2.1 召开时间和通知要求业主大会应至少提前14天通知业主,并在社区公示栏、社区网站等公共媒介上公布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
同时,应充分考虑业主的时间安排,避免在非工作日或重要节假日召开。
2.2 参会资格业主大会仅限业主本人或其合法代表参加。
业主应携带有效的业主身份证明文件、房屋产权证明或相关依法授权文件方可进入会场并行使表决权。
2.3 会议议程业主大会议程应事先确定,并在会议开始前向与会业主发放。
议程应包括会议主题、提案内容、决策事项等,确保会议讨论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3.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选举3.1 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业主自愿参加,负责代表和协调业主的权益。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履行与社区管理相关的任务。
3.2 选举程序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上选举产生,选举程序应具备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选举过程中应确保业主的知情权和表决权。
选举结果应当公布,并将选举记录留存备查。
3.3 任期与连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任期一般为2年,连续两届任期后需重新进行选举。
连任次数不设限制,但应充分考虑业主对委员会成员的评价和反馈。
4.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权益4.1 代表和协调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参与社区管理,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委员会应积极倾听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业主的利益和诉求。
4.2 决策实施业主委员会应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并积极推动相关事项的实施。
委员会成员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作记录和汇报。
4.3 财务管理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社区的收入和支出,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和公开透明。
委员会应按照相关财务程序进行报账、审核和监督,定期向业主大会汇报财务情况。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章程是指规定业主委员会组织形式、职责权限、选举程序、会议制度等方面的文本,旨在明确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机制,保障业主权益,促进小区和谐发展。
以下是一份标准格式的业主委员会章程,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业主自治,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小区内的所有业主,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业主。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自愿组成的,以代表业主利益、协调业主关系、推动小区事务发展为宗旨的组织。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公共利益至上。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共同组成,每个业主均有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权利。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设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设办事处,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和执行。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包括但不限于:1. 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保障业主合法权益;2. 监督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质量,提出改进建议;3. 协调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和矛盾;4. 代表业主与政府、社区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5. 组织开展业主参与的各类活动,促进邻里和谐。
第四章选举程序第九条业主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第十条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选举产生新一届主席团。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选举程序包括:1. 业主委员会提前通知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议程;2. 业主大会由主席团主持,选举产生新一届主席团;3.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结果以简单多数原则确定。
第五章会议制度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议题包括但不限于:1. 审议和决定小区内的重大事项;2. 讨论和解决业主提出的问题和建议;3. 评估和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4. 审核和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和预算。
南宁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110223
关于印发《南宁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南房[2011]101号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相思湖新区建设房产局,经开区建设发展局,市各业主委员会,驻市物业服务企业,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我局根据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的规定,对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南宁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南宁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南宁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城区人民政府、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宁市相思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召开的程序及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该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人口与计生部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原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的一部规则。
中文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发文字号建房[2009]274号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性质政府文件目录1. 1 颁布机构2. 2 总则3. 3 相关会议1. ▪业主大会2. ▪业主委员会3. 4 指导监督1. 5 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颁布机构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最新
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最新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都是⼩区业主成⽴的⼀种组织,⽬的就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区业主的权益,可以表达⼩区业主的诉求等等。
这类型的组织是需要合法的开设、成⽴、表现的,必须要按照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最新进⾏。
下⾯店铺⼩编为你详细介绍。
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最新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条本省⾏政区域内业主⼤会、业主委员会的成⽴、选举和活动,适⽤本规则。
第三条业主⼤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履⾏相应的义务。
业主⼤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
同⼀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成⽴⼀个业主⼤会。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会的执⾏机构,由业主⼤会选举产⽣,履⾏业主⼤会赋予的职责,执⾏业主⼤会决定的事项,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的指导,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
第五条业主⼤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会议事规则的约定⾏使共同管理权。
业主⼤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关的活动。
业主⼤会、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合法权益或者业主共同利益的⾏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会的成⽴和业主委员会的⼯作,督促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作。
第七条业主⼤会、业主委员会的成⽴、选举和活动的法律服务⼯作和物业管理纠纷⼈民调解⼯作出现争议时应当接受司法⾏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全文.doc
2019年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全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相关会议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指导意见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指导意见各县(市)、区房管局(处):为完善我市业主委员会制度建设,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二、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以房产证或签订的购房合同为准)。
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受托人必须代委托人表达真实意思,有书面意见的,应代为转交。
三、业主委员会产生的程序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由筹备委员会组织实施。
(一)成立筹备委员会。
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委托居委会审查推荐,提出筹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
(二)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管理规约》等。
(三)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组织业主推荐业主代表(大型物业管理区域适用)。
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房管部门、公安派出所。
(四)确认业主投票权及投票权数计算方法。
(五)组织业主推举、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兼顾区域内物业类型(包括分期建设须增补)的比例及代表性。
(六)会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天。
召开业主大会前应公示本条(二)、(三)、(四)、(五)项内容。
(七)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八)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出主任、副主任。
(九)公示业主大会决定的内容和业主委员会组成及委员分工、公示期不少于七天。
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时,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管部门、社区居委会应派代表参加,到现场对会议及选举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2021
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2021一、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概述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是物业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两个环节。
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的,其作用是审议和决定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业主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而业委会则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监督和协调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同时也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二、2021年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的重点内容2021年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对于业主大会的召开和参会人员、业委会的选举和任职条件、议事规程以及监督与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操作流程,确保其充分发挥作用。
三、如何充分发挥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作用为了充分发挥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作用,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提升业主参与度: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运作离不开业主的积极参与。
通过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业主对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认识和了解,从而提高参会率和参与度。
2.加强业主与物业公司的沟通与合作: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应定期与物业管理公司召开沟通会议,共同探讨物业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推动解决方案的实施。
3.建立健全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制度建设:完善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选举、换届、考核等制度,确保其运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四、业主大会和业委会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尽管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在物业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但目前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如业主参与度低、业委会成员素质参差不齐、执行力不足等。
这些问题亟待解决,以推动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更好地发挥作用。
五、2021年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的实施意义2021年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的实施对于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权益以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运作,有助于提高业主的满意度,营造一个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
同时,也有利于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总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在物业管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2021
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2021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定义与作用
2.2021 年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的主要内容
3.规则的实施及对业主和业委会的影响
正文
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是物业管理中的两个重要组织,对于维护业主权益和保障物业正常运行起着关键作用。
在我国,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负责决定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而业委会则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维护业主权益的机构。
2021 年,针对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运作,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指
导规则。
这些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规则明确了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组成和选举程序,确保了组织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规定业主大会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参加,而业委会则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其成员应当具有一定比例的业主代表。
其次,规则明确了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职权和责任。
业主大会负责决定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如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管理规约等。
而业委会则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维护业主权益,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
再次,规则对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运行机制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会议制度、表决制度等,保证了组织的正常运行。
最后,规则明确了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规则,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些新规则的实施,对于业主和业委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对于业主来说,规则的实施保障了业主的权益,提供了更多的参与物业管理的机会,使得业主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物业服务的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管理标准
物业服务的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管理标准物业服务是指由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共同管理的一种管理方式。
在物业服务规范中,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扮演着核心角色,他们的规范管理对物业服务的质量、效率和公正性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建立起一套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管理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一、定义与职责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自行选举产生的管理组织,负责监督物业服务公司的行为,维护小区的共同利益。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审核和监督物业服务公司的管理计划和报告。
2. 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并采取适当行动。
3. 确保物业管理费用的合理使用。
4. 处理物业纠纷和投诉,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选举程序和任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通过透明、公正的选举程序选出,并且应具备以下条件:1. 业主身份的合法证明。
2. 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应设置在2年左右,以保证职责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任期结束前,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重新竞选来延长任期。
三、业主大会的召开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以就重大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透明地向业主汇报工作情况。
业主大会的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1. 提前公布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
2. 确保业主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 充分听取和记录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四、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物业服务需要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确保小区设施的良好维护和服务的提供。
收取和使用管理费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收费标准应合理公正,确保费用的透明性。
2. 委员会应定期对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和解释。
3. 确保管理费用的使用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纠纷解决机制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纠纷和争议。
为了保护业主的权益,建立起适当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必要的。
纠纷解决机制应包括以下方面:1. 建立业主投诉受理渠道,确保每一个业主的投诉都能得到及时的回应。
2. 设立调解机构,通过调解和协商解决一些简单的纠纷。
3. 对于复杂的纠纷,应引入第三方中立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
业委会的会准则
业委会的会准则业委会是指由业主自愿组织成立的、代表小区或楼栋业主利益的组织形式。
它是小区或楼栋管理的基础,对于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权益保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业委会的正常运行和良好发展,需要制定一系列的会准则来规范会议的流程和成员的行为。
以下是业委会的会准则,以保证其有效运作。
一、会议制度1. 定期召开会议:业委会应根据需要制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表,并按时召开会议,确保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2. 会议议程:每次会议应有明确的议程,并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以保证会议的高效性和议程的合理性。
3. 出席和签到:会议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并进行签到,确保人员的到场率和决议的合法性。
二、会议程序1. 主持会议:业委会主席或副主席应主持会议,对会议的议程进行管理和引导,保证会议的秩序性和有效性。
2. 发言与讨论:每个与会人员可以根据议程项自由发言和提出意见,但需要确保言辞文明、理性,并坚持与会议议题相关。
3. 记录与归档:会议过程中要做好会议纪要的记录和归档工作,将会议讨论和决议结果清晰地记录下来,以备后续查阅和执行。
三、议题决策1. 充分沟通:在会议中的议题讨论前,应事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信息共享,确保与会人员对议题有较全面的了解和准备。
2. 多数决定:在较为重要的议题决策中,应采取多数决定的原则,即按照与会人员多数的意见进行决策,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搁置或延期:对于一些争议较大或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议题,可以搁置或延期,以争取更多的意见和更全面的讨论,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四、重要决策1. 尊重民主原则:对于小区或楼栋的重大决策,应坚持基层民主原则,广泛征求业主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民主投票或代表选举的形式来进行决策。
2. 公示和告知:将重大决策结果和后续工作公示和告知业主,确保业主有权知情,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解释决策背后的原因和影响。
3. 监督和反馈:业委会应建立权益监督机制,对于重大决策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进行监督,接受业主的反馈和建议,并及时作出调整和改进,以保证业主利益的最大化和权益的保护。
业主和业委会议事规则
业主和业委会议事规则
好嘞,以下是为您生成的业主和业委会议事规则:
嘿,亲爱的业主和业委会的朋友们!今天咱们来好好聊聊咱们小区
的业主和业委会议事规则。
先来说说业主大会这回事儿哈。
业主大会那可是咱小区业主们一起
商量大事的重要场合。
开业主大会的时候,每个人都得守规矩。
比如说,不许大声喧哗,不许随便打断别人发言,这是基本的尊重嘛。
而
且呢,咱得准时参加,要是有事来不了,提前找人帮忙转达意见也行。
业委会呢,是为咱们业主服务的。
业委会的成员可不能有私心,得
公正公平,一心为大家办事。
不能偷偷偏袒谁,也不能收别人的好处。
再讲讲投票这事儿。
投票得认真,不能瞎投,得根据自己的真实想
法来。
也不许帮别人代投,除非有合法的委托手续。
还有啊,讨论问题的时候,大家要文明,不能吵架,更不能动手。
有不同意见很正常,好好说,总能找到解决办法的。
比如说,上次小区要不要装新的健身器材,大家意见不太一样。
这
时候就靠咱们按照规则来,心平气和地讨论,最后综合考虑大多数人
的需求和小区的实际情况,做出了合适的决定。
总之呢,咱们业主和业委会一起办事,就是要守规矩,讲文明,为了小区越来越好。
大家都遵守这些规则,咱们小区就能更和谐、更美好啦!
所以啊,亲爱的业主和业委会的伙伴们,让咱们一起努力,按照规则来,把咱们的小区打造得更加温馨舒适!。
整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_附件1
附件1南山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运作指导规则(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为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指导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管理,结合南山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规则。
第一章会议规程第一条业主大会除履行相关规定职责外,应当决定下列事项:(一)业主委员会任期的延长,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委员津贴及执行秘书薪酬的标准;(三)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确定其他公摊费用的收取标准;(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管理方式、收费标准和收益的分配及使用;第二条应当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事项,不得通过授权等其他方式由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主体行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业主大会相关决议涉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待审批后方可实行。
第四条书面投票形式包括电子信息投票和纸质投票。
业主大会表决可依法采用电子信息投票和纸质投票,两种投票方式具有同等效力,可独立使用,也可合并使用,但决定不采用电子投票的,应经业主大会依法决议。
单独采用或同时采用纸质投票的,统计结果后会议召集人应当保存纸质票以备查验,保存期限不少于三个月。
保存期限内,业主可以书面形式向会议召集人提出查验本人投票情况的申请,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公告前将会议材料向街道办事处报备。
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的议题违反相关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其整改。
第六条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及明确的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议题,并同时抄送街道办事处。
业主委员会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春和仁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委会规章制度,规范 春和仁居业委会自治组织,保障委员的民主权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春和仁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最根本的小区制度,是业委会成员的总规 矩。业委会的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规章制度”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把守纪律放在首位,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委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业委会内不允许有任何 不受纪律约束的委员;
(三)对委员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认定违规性质,区 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实施纪律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 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六)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利用职务之便选定施工队伍,损害全小区业主利益的; (七)带头收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并对委员进行腐蚀拉拢,腐蚀成功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业委会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章 纪律处分程序
第八条 社区党委、居民委员会、全体业委会委员、顾问、小区全体业主、物业 服务人员、施工单位等,均可对业委会成员进行监督,如发现上述违规行为,可 随时向业委会纪检组和社区党委进行举报,一经发现,将立即启动调查程序;举 报要有证据,如有诬告行为,对委员本人及业委会声誉造成影响,被举报委员和 业委会保留通过合法途径维权的权利。
第九条 业委会纪检组调查属实后,由纪律委员召集临时业委会会议,经集体决 策后,对相关违规委员进行处分。
第十条 业委会委员如遇相关单位馈赠等财物无法返还,要及时向业委会纪律委 员说明情况并对物品进行登记,可免于处分;业委会纪律委员要及时向社区党委 汇报,馈赠物品上交社区党委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举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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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第十一条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房屋产权所有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
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第十五条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十六条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三)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六)业主应尽的义务;(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是否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第二十八条业主可以书面委托的形式,约定由其推选的业主代表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具体委托内容、期限、权限和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二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三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二)管理规约;(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物业服务合同;(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