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工程评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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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加,人类对海洋资源的持续利用需求日益增强,海洋工程的发展也跟上了这一发展趋势。

然而,海洋工程的发展也会造成严重的环境影响。

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利用谨慎发展的重要方法和标准,必须得到加强。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下简称“本导则”)旨在总结目前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方法,提供给建设者和规划者一个全面且科学的认识,以保护海洋资源,同时发展海洋经济。

本导则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原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是指根据海洋工程项目所带来的可能影响,对其可能给海洋环境带来的潜在危害程度进行科学评估和分析,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防护和管理措施,保护海洋环境免受不良影响。

2、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要求:(1)建立海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综合流程;(2)采用定量分析的方法,对海洋环境中的物质,能量,生物等进行计算,得出项目影响的定量评价;(3)建立海洋环境受影响的主要因子的数量模型,从模型结果中推断出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4)采用定量分析方法,结合实地检测结果,对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进行价值评估。

3、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风险管理策略:环境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预防为主”,具体采取的措施包括:(1)在海洋项目建设初期,就应建立环境风险管理系统,以减少海洋项目所产生的环境风险;(2)在建设过程中,实施和维护海洋工程与环境的协调耦合关系;(3)在建设结束后,应进行审计检查,以确保所作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得到正确执行。

以上是《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主要内容,它反映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标准,也是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保障。

为了确保本导则在实践中的正确贯彻,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落实技术指导,确保海洋工程的建设安全、顺利,同时保护海洋环境。

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

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

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近年来,随着全球海洋工程的快速发展,对于其对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受到关注。

海洋工程的建设涉及到海洋生态环境、海洋生物多样性、海洋水声环境等多个方面,在建设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非常必要的。

一、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是在进行特定的开发项目前,对该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价的过程。

评价的过程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选定、环境基础资料收集、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环境管理措施的制定等。

二、海洋工程的影响1. 海洋生态环境海洋工程的建设和运行对于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是难以避免的。

特别是,一些海洋工程项目还可能会对海洋生态系统的构成和功能产生较大的影响,如海底捞取矿产和石油开采等。

2. 海洋生物多样性海洋生物多样性是海洋生态系统的核心。

许多海洋工程项目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海洋生物多样性,包括生物的栖息地、食物链、迁徙路线等。

3. 海洋水声环境海洋水声环境对于海洋生物的生存和繁殖至关重要。

但是,一些海洋工程项目可能会产生较大的水声污染,干扰海洋生物的正常生活。

三、1. 环境基础资料收集进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先进行环境基础资料收集。

这包括海洋生态环境、海洋物理环境、气候环境、海洋地质和地形地貌等多个方面。

2. 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基于环境基础资料的收集和分析,对海洋工程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价。

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措施。

3. 环境管理措施的制定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制定合理的环境管理措施,以减少或防止海洋工程对环境的影响。

这包括选择适当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方式、实施环境监测和污染防治等方面。

四、总结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是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的需要。

只有在进行全面环境影响评价和制定合理的环境管理措施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海洋工程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 T19485-2004)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 T19485-2004)

8.6 环境影响评价 ......................................................................28
9 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28
4.8 环境影响综合评价 ..................................................................12
4.9 污染与非污染环境防治措施和建议 ....................................................13
4 总则.................................................................................6
4.1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 .......................................................6
9.7 环境影响评价 ......................................................................31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格式与内容 ......................32
7.2 环境现状调查 ......................................................................23
7.3 环境现状评价 ......................................................................24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6.25•【字号】冀环规范〔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的通知冀环规范〔2019〕1号唐山市、秦皇岛市、沧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局,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第三、五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厅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我厅制订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6月25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行为,推进批准决策的公正、透明、科学、高效,保护管理相对人、公民、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批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第四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单位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环评文件报批。

第五条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受理环评文件后,遵循公开公正、限时办结原则,依法作出准予、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

海洋工程的环评解读

海洋工程的环评解读
我国经过“七五”“八五”“九五”科技攻关,在天 然沸石法海水和卤水直接提取钾盐 、制盐卤水提取系 列镁肥、高效低毒农药二溴磷研制、含溴精细化工产 品及无机功能材料硼 酸镁晶须研制等技术已取得突破 性进展。


"十五"期间正在开展海水直接提取钾盐产业化技 术、气 态膜法海水卤水提取溴素及有关深加工技术的研究与开 发。 利用海水淡化、海水冷却排放的浓缩海水,开展 海水化学资源综合利用,形成海水淡化 、海水冷却和 海水化学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链,是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和 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 体现。 海水资源开发利用,是 实现沿海地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发展方向
海水综合利用工程

海水脱硫工程seawater desulfurization engineering
利用天然海水脱除烟气中二氧化硫的海水利用的新建、扩建、 改建工程。

大生活用海水工程domestic seawater engineering
将海水作为生活杂用水的海水直接利用的新建、扩建、改建 工程。

海水直接利用,是直接替代淡水、解决沿海地区淡水 资源紧缺的重要措施 海水直接利用技术,是以海水直 接代替淡水作为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等相关技术的总 称。 包括海水冷却、海水脱硫、海水回注采油、海水冲厕 和海水冲灰、洗涤、消防、制冰、印 染等。 海水直流 冷却技术已有近百年的发展历史,有关防腐和防海洋 生物附着技术已基本成熟 。目前我国海水冷却水用量 每年不超过141亿立方米,而日本每年约为3000亿立方 米,美国 每年约为1000亿立方米,差距很大。
海洋工程/海水综合利用工程 环境影响评价
简介:海水综合利用工程

海水综合利用工程seawater multi—purpose utilization engineering: 将海水水体作为 资源以各种方式进行有效利用的新建、扩建、 改建工程。

海洋工程施工条例

海洋工程施工条例

海洋工程施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洋工程施工活动,保障海洋工程质量,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工程施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海洋工程施工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确保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海洋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许可第五条从事海洋工程施工活动,应当依法申请施工许可。

未经许可,不得进行海洋工程施工。

第六条申请海洋工程施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二)有符合规定的施工船舶和设备;(三)有符合规定的施工人员和安全防护措施;(四)有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海洋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八条海洋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管理制度,保证施工活动的顺利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海洋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海洋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合理调度施工船舶和设备,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一条海洋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二条海洋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安全防护,防止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泄露。

第四章施工监督第十三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洋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海洋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接受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接受询问和调查。

第十五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海洋工程施工活动监测系统,对施工活动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分 析 ; --一 终 极影响原则,只考虑那些与人类经济活动或生态环境直接相关的终极影响后果 ; — 一 次性价原则,只考虑依经济寿命年限进行折现分析,使分析具有可比性。
GB /T 1 94 85 - 20 04
9.5.2 经济损益分析方法 可 采 用 恢复和防护费用法、影子工程法、市场价值法、机会成本法、调查评价法等方法进行经济损益
海 洋 生 态环境影响预测可采用类比分析、生态机理分析、景观生态学等方法进行预测分析和定性描 述,或辅之以数学模式进行预测分析。 9.5 经济损益分析
生 态 环 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是建设项 日经济损益分析的一部分。 9.5.1 分析原则
生 态 环 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原则包括: — 突 出重点、兼顾一般,应对主要影响因子进行分析 ,对相关密切的一般影响因子适当进行综合
分 析 建 设项 目施工阶段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包括施工活动使海洋生境变化的定量程度 ,以 及由于此种变化导致生态因子的变化而使 自然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受到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
分 析 建 设项 目生产运行阶段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包括生产运行改变了的生态环境 区域空间格 局和水体利用的影响状况 ,以及由此而影响的海洋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范围和程度。
对 区 域 生态环境影响的预测内容应包括 :建设项 目所产生的各种干扰 ,对评价区域 内的生态环境是 否带来某些新的变化,是否使某些生态问题严重化,是否使生态环境发生时间与空间的变更,是否使某 些原来存在的生态问题向有利的方向发展等。
3级 评 价 项 目要对关键评价因子(如珍稀濒危物种、海洋经济生物等)进行预测 ;2级评价项 目要对 所有重要评价因子进行单项预测 ;1级评价项 目除了进行单项预测外 ,还要对 区域性全方位的影响进行 预测;有放射性核素评价要求的项 目除了进行 1级评价项 目的预测外,还应进行海洋生态遗传变异趋势 的预测 。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2014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2014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2014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是指对海洋工程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所遵循的技术指导原则和方法。

2014年发布的这一导则旨在为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评价提供指导,以确保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得到合理评估和控制。

海洋工程项目包括海上风电、海底管线铺设、海底油气开发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对海洋生态系统、海洋生物资源和海洋环境产生影响。

因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必要的,它可以评估项目对生态环境的潜在影响,提出环境保护建议和控制措施,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可持续发展。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2014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评价范围和内容:明确评价的范围和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对海洋生态环境产生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如水质、水动力、底质改变等。

2. 评价指标和方法:确定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对于不同类型的海洋工程项目可能采用不同的评价指标和方法,如生物多样性指标、底质监测、水质模拟等。

3. 环境监测与评估:建立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监测和评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境影响,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

4. 风险评估与应对措施:对于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如建立保护区、限制施工时段等。

5. 参与与沟通:鼓励公众和利益相关方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通过沟通和交流解决可能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发布和实施,为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和指导,有助于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

同时,导则的不断更新和完善也将随着海洋工程技术的发展和环境保护需求的变化而进行,以更好地适应新的挑战和需求。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367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加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已于今年6月17日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七月一日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洋工程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第四条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准部门)核准。

第五条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海洋工程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以分为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海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两种形式。

第六条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一)需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或审批的海洋工程;(二)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三)海洋矿产、油气、海砂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四)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五)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风力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六)其他需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4.11.17•【文号】国海环字[2004]503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内容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核准程序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05年9月29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废止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503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各分局:为加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明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和核准程序,规范海洋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我局制定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准部门)核准。

第四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核准下列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一)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海洋工程;(二)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海洋工程;(三)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海洋固体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工程;(四)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五)海洋能源开发利用的海洋工程;(六)因需要经批准调整海洋功能区划的海洋工程;(七)其他需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

江苏省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江苏省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江苏省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管辖海域内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等确定。

第四条各级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海洋工程所在地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上级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依法对海洋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国务院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二)由省人民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且按照规定应当编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三)跨设区市管辖海域的项目;(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省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第六条设区市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由省人民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且按照规定应当编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二)由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

第七条下级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违法违规审批部门承担。

第八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认真落实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监管责任。

海洋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评价与治理

海洋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评价与治理

海洋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评价与治理海洋工程建设是为了满足人们对深海资源开发利用的需求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这些工程的建设对海洋生态环境可能带来一定的影响。

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与治理。

环境影响评价是对海洋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导致的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科学预测和评价的过程。

在进行影响评价时,需要对拟建工程项目的规模、施工工艺、用地等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其是否对海洋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首先,环境影响评价需要对海洋生态环境进行全面调查与评估。

该评估包括水文地形特征、海洋生物多样性、水质状况等方面的调查,以了解当前环境状况和敏感性区域的分布。

通过对生态系统的评估,可以确定工程建设对海洋环境的潜在影响。

其次,环境影响评价需要进行准确的环境影响评估。

在这一步骤中,需要利用专业的评估模型和技术手段,对工程建设可能引起的海洋生态环境的变化进行模拟和预测。

同时,还需通过长期跟踪调查与监测,进行实地采样和数据分析,以验证评估模型的准确性。

这样可以提供科学依据,确定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及其严重程度。

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依据下,应采取相应的环境治理措施。

环境治理是对环境问题的综合解决和修复过程。

在海洋工程建设过程中,以下几个环境治理措施对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尤为重要。

首先,合理设计工程建设方案。

在工程建设规划与设计过程中,应考虑周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对生态系统的破坏。

比如,在港口建设过程中,可以考虑建立生态滩涂,以提供栖息地和保护渔业资源。

其次,采取适当的施工技术和工艺。

合理选择施工技术和工艺是减少工程对环境的破坏的重要手段。

例如,可以采用环保型的施工设备,减少噪音和废气排放,同时控制施工期限,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干扰。

此外,环境监测与管理也是环境治理的重要环节。

通过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系统,及时记录和收集工程建设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数据,及时调整和采取补救措施。

同时,还需要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计划,加强环境管理与监督,确保工程建设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

海洋工程规范

海洋工程规范

海洋工程规范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资源的日益稀缺,海洋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热点领域。

海洋工程规范的建立和遵守,对于保护海洋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海底资源开发、海洋环境保护和工程设施建设三个方面,探讨海洋工程规范的要求和实施。

海底资源开发:海洋作为地球上最为广阔的领域之一,蕴藏着丰富的能源资源、矿产资源和生物资源。

然而,海洋资源的开发必须在一定的规范下进行,以免给海洋环境带来不可逆转的破坏。

因此,海底资源开发需要遵守以下规范:1. 环境影响评估:在进行海底资源开发前,必须进行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估,并提出阻止、减轻或补偿的措施,以降低对海洋生态系统的负面影响。

2. 节能减排:海洋工程设施的运行应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和大气污染排放,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实施节能减排措施。

3. 航道安全:海底资源开发涉及到航道安全问题,应制定相关规定并配备必要的导航设施,以保证船只的安全通行。

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生态系统是维持自然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海洋环境是人类的共同责任。

为此,海洋工程规范需要明确以下保护要求:1. 水质保护:海洋工程设施的排放物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水质标准,不得对海洋水质造成污染。

2. 捕捞管理:海洋工程活动应遵守相关的捕捞管理规定,包括限制捕捞量、禁止捕捞保护物种等。

3. 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工程项目在环评过程中需要重视对于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合理规划和设计,减少对栖息地的破坏。

工程设施建设:海洋工程设施的建设是为了支持海洋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因此,其建设需要遵守以下规范:1. 工程设计:海洋工程设施的设计应满足工程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的要求,确保其能够在恶劣环境下安全运行。

2. 施工管理:海洋工程施工需要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和标准进行,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3. 检测监测:海洋工程设施建成后,应建立相应的检测监测体系,对其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导则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导则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在这个快速发展的时代,海洋工程可谓是风头正劲。

咱们的海洋,既是资源的宝库,又是生态的家园,然而,海洋工程在兴起的同时,带来的环境影响却也是不容小觑的。

你想啊,咱们如果不管不顾,真就有可能让美丽的海洋变成一个“垃圾场”,那可是得不偿失啊!于是,这就需要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导则来给我们把把关了。

你看,海洋工程的种类多得让人眼花缭乱,从海上风电到海洋石油开采,简直就像一个琳琅满目的商场,各种各样应有尽有。

每个工程项目背后,少不了要考虑对环境的影响。

就拿海上风电来说吧,虽然它是环保的代表,发电的时候不会冒烟,但在建造过程中,动土、搅水,难免会影响到海洋生物的栖息环境。

连小小的螃蟹都可能因为施工的噪音和搅动而“跑得无影无踪”,可见海洋的脆弱,真得让人心疼。

再说说海洋石油开采,哎,这可是个老大难问题。

石油这玩意儿,是咱们现代生活不可或缺的“燃料”,但开采过程中,难免会有泄漏的风险。

一旦发生,那可不是小打小闹,而是可能造成整个海域的生态崩溃。

想象一下,海面上漂浮着油污,鱼儿们在水里自由自在地游,突然就变成了“油腻腻的小家伙”,那可就惨了!所以,这些环境影响评价,真的是为了海洋生物们的美好未来着想。

我们来聊聊评价的过程,这可是个讲究技术活儿的事儿。

专家们得深入现场,跟海洋打交道,观察那些小鱼儿、大海龟和美丽的珊瑚礁。

他们就像是海洋的侦探,认真调查每一个细节,确保工程不会对环境造成太大的冲击。

看他们在海滩上忙得不可开交,真是为海洋出了一份力。

海洋可不是一个人可以说了算的,大家都得参与进来,齐心协力,才能保护好这个大家庭。

不过,光靠专家们可不够,咱们每一个人都得提高环保意识。

你想啊,如果人人都只顾自己的利益,最后受伤的还是我们的海洋。

所以,大家在生活中也得多注意点,海洋不是“随便”的地方,咱们随便丢个垃圾,它可就跟着受罪,鱼儿们可不想和你共享那份“美餐”。

咱们的海洋需要每个人的爱护,像呵护自己的家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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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为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洋工程的选址(选线)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及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第四条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依据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在开工建设前,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承担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五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政审批改革政策确定的管理权限,审批相应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推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线预受理和预审查,逐步实现网上受理和办理过程全公开。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上发布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服务指南。

服务指南应列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办理流程、审批时限等内容。

第七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制定出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管理文件和技术规范。

海洋工程环评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参加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培训,及时了解掌握最新管理政策和技术规范,并通过培训考核。

第二章办理程序第八条建设单位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批准申请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书面申请文件;(二)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三)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证明;(四)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以及用于公示的不包含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五)由具备向社会公开出具海洋调查、监测数据资质的单位提供的环境现状调查及监测数据资料(报告)汇编;(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概况、工程分析;(二)工程所在海域环境现状和相邻海域开发利用情况;(三)与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等相关规划和要求的符合性分析;(四)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五)工程对相邻海域功能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的分析及预测;(六)工程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和环境风险分析;(七)工程生态用海方案(包括岸线利用、用海布局、生态修复与补偿、跟踪监测及监测能力建设等方案)的环境可行性分析;(八)工程拟采取的包括清洁生产、污染物总量控制及生态保护措施在内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九)工程选址的环境可行性;(十)环境影响评价综合结论。

海洋工程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影响或损害的,其报告书中应当增加工程对海岸自然生态影响的分析和评价。

第十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办理受理程序,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其受理时间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于5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一)建设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不符合要求的;(三)提供海洋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监测资料的单位不具备向社会公开出具海洋调查、监测数据资质的;(四)其他依法依规应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当征求同级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在地方管辖海域内的项目应同时征求下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征求意见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对于逾期不回复意见的,按无意见处理。

第十二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应当组织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可委托专门的评估机构组织,也可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

其中,国家海洋局审批的海洋工程由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负责审查。

技术审查可以采取审查会、函审或其他形式,必要时应组织现场踏勘。

采取审查会形式进行审查的,应当成立由包括海洋化学、物理海洋、海洋生物生态、海洋工程和海洋环境保护等专业的不少于5人的单数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组,由专家评审组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对评审结论负责。

由评估机构组织审查的,评估机构应根据专家组评审结论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对海洋工程是否具有环境可行性给出明确结论,并对技术审查意见负责。

第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一)不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及国家产业政策的;(二)在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区域,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优质景观岸线,重要经济生物的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重要鸟类栖息地,特殊保护海岛,海洋观测站点环境保护范围等区域实施围填海的;(三)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项目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性质、程度和范围不能做出科学判断的;(四)项目实施可能造成区域水交换能力减弱、环境质量等级降低、生物多样性水平下降、重要生态系统面积减少、生态环境超载等问题之一,且无法提出有效减轻对策措施的;(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不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基础资料和数据失实,分析、评价和预测内容存在重大疏漏和缺陷的,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六)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海(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海(排放)不符合核定排放指标的;拟采取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或补偿对策措施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破坏的;拟采取的风险防控和应急对策不满足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的;(七)未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公众参与,或者公众参与调查对象不具备全面性、真实性,或者未对公众参与的不同意见进行反馈处理的。

(八)其他不符合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情形。

第十四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受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三章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第十五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在报送审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充分征求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建设单位应当充分研究和吸纳公众意见,编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并附建设单位对公众参与说明客观性、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公众参与的相关原始材料应由建设单位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六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在本部门网站公开不包含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会,其中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应当按照《海洋听证办法》的相关规定召开,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八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决定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开批准情况。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发生以下改变,且可能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变更内容实施前,重新编制、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工程的选址(选线)、性质、规模、布局发生改变的;(二)工程的生产工艺、建设方案发生改变的;(三)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改变的。

海洋工程发生上述改变后,对环境的影响明显小于改变前或不发生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提交专题评估报告,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可不重新编制报告书(表)。

第二十条海洋工程自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60个工作日前将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原批准部门重新批准。

原批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一条海洋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在规模、工艺、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影响等方面产生不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部门备案;原批准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报告书(表)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及监测计划。

海洋工程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建设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通过自建生态环境监测站等方式对海洋工程实际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监测和验证评估,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督评估相关建设单位监测数据,并可根据工程运行情况适时组织跟踪监测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三条建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评估制度,对评价文件格式的规范性、内容的完整性、分析评价的准确性等内容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能力评估及资质核查的重要依据,并视情况在部门网站、报纸等媒体上进行通报。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客观记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过程中环评机构及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屡次出现违规行为的环评机构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编制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予以重点审查。

第二十四条国家和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建立评审专家考核机制,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实行备案制度。

各市、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于每月10日前将本部门上一月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准文件报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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