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医科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基建(修缮)项目立项管理办法
大学基建(修缮)项立项管理办法X政办〔20XX) XX号第一条为加强基建(修缮)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立项管理工作,确保程序明确、决策科学、投资高效,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依据国家、上海市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使用国拨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各类修缮工程。
第三条“项目”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规划,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基本建设规划。
第四条基建处每年五月份通过校园网在全校范围内收集下一年度“项目”。
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详实填写《基建(修缮)工程专项需求申请表》,签章后报基建处统一分类汇总。
基建处会同财务处和后勤管理处,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要求和学校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初审,初步确定下一年度准备实施的“项目"。
第五条基建处组织专业单位和人员对通过初审的“项目”逐项开展调研,了解功能需求,委托咨询公司编制投资估算,提出立项申请,报校领导研究,经学校批准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第六条“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修缮项目申请政府采购,符合报建要求的修缮项目进行报建。
报建项目按建设工程要求组织招标,达不到报建标准的修缮项目按政府采购要求组织招标。
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由基建处征询地方政府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获取批复意见后,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申请报告》,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立项。
第八条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批准立项后,基建处根据相关规定征询环保、规划、消防、民防、交通、水务、绿化、卫生等主管部门和水、电等市政配套部门意见,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拟建项目在环境、土地利用、技术和条件等方面的可行性,以及实施进度建议、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社会及经济效果评价等方面进行分析,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大学基础设施改造与房屋修缮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大学基础设施改变与房屋修缮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基础设施改变项目的资金管理,根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预算收支科目》、《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修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基础设施改变与房屋修缮工程项目特指:列入预算计划的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修缮项目基础设施修缮项目、用国债支持的基础设施改变项目,已经过申报、评审程序,进入财政部和教育部备选项目库,但当年尚未批复经费的上述两类项目。
不包括学校自行安排的零星小型修缮项目。
第三条房屋修缮及基础设施改变项目严格实行预算管理。
在确定项目目标后,分项目指挥长应组织编制详细的项目支出预算,经总指挥小组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由计财处下达预算批复通知书后,分项目指挥小组按预算实施。
若因不可预见的原因确需调增项目预算的,分项目指挥长须提出书面报告,经总指挥小组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由计财处下达调整预算通知书。
项目完成后须经审计程序,由总监审签字后方能确认总支出,办理最终结算手续。
第四条房屋修缮与基础设施改变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管理权限如下:在预算范围内的支出报销或预付款借款,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由分项目指挥长签批后可直接办理财务手续;金额超出一万元的,还需经财务总监审核签字后方可办理财务手续。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土建和安装工程的工程进度款最多只能付至工程合同总金额的80%。
购置的设备预付款,按分项目指挥小组与供货方签订的合同执行。
设备到货验收后,供货方需出具货款总金额的票据供财务报销结账,计财处按供货合同规定的比例暂扣质保金。
质保期满后,由分项目指挥长或交付使用后负责项目维修服务的部门负责人书面通知计财处,支付质保金。
第五条房屋修缮及基础设施改变项目均按计划所列项目单独核算,由计财处在批复预算时下达项目的财务指标编号。
办理项目所需借款或报销手续时,均需在审批单上填写正确的项目财务指标编号。
大学基建、维修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大学基建、维修工程监督管理办法1. 前言大学基建、维修工程的监督管理是保障校园建设和维护工作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大学基建、维修工程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校园安全,本文档制定了大学基建、维修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2. 监管机构及职责2.1 监管机构大学基建、维修工程的监督管理由以下机构负责:•校园建设管理处•各相关学院或部门2.2 监管职责2.2.1 校园建设管理处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整个校园基建、维修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制定大学基建、维修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流程;•监督各学院或部门执行大学基建、维修工程监督管理的要求;•审核和批准各学院或部门的工程计划和预算;•定期检查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汇总和分析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数据,为决策提供参考。
2.2.2 学院或部门各学院或部门负责本学院或部门内部的基建、维修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制定本学院或部门的基建、维修工程监督管理制度和流程;•组织制定本学院或部门的工程计划和预算,并报校园建设管理处审批;•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并按照要求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报告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寻求解决方案;•负责与工程施工单位的对接和协调工作。
3. 工程项目立项与审批3.1 立项程序大学基建、维修工程的立项程序如下:1.学院或部门根据需要提出建设或维修项目的申请书,并附上项目的必要材料和数据;2.校园建设管理处对申请进行初步评估;3.校园建设管理处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审批意见;4.校园建设管理处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立项,并将决定结果通知申请单位。
3.2 审批程序大学基建、维修工程的审批程序如下:1.学院或部门完成工程项目的设计和预算;2.学院或部门将设计和预算报送校园建设管理处审批;3.校园建设管理处对设计和预算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4.学院或部门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校园建设管理处审批;5.校园建设管理处审核通过后,将工程项目的设计和预算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6.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将工程项目的设计和预算返还校园建设管理处。
大学基建(修缮)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大学基建(修缮)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X政办〔20XX) X号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基建(修缮)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加强风险防控管理,根据国家和XX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建设节约、环保型校园,坚持经济、适用、耐用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造价。
第三条学校按照国家、XX市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程序要求,严格实施项目预算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确保“项目''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和概算实施。
第四条项目实施部门应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工作,与项目使用部门沟通,了解、掌握使用部门的使用需求。
对项目功能进行定位和论证时,应本着资源共享、统筹兼顾、勤俭办学的原则,提高使用效能, 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标准。
第五条项目实施部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确定专业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财务处、审计处负责审核项目投资估算。
经批复的项目申请报告和批准后的投资估算作为项目造价控制的依据。
第六条项目实施部门应依据经批复的立项文件,认真、合理、科学地编制项目设计任务书(设计合同中明确者除外),明确项目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和装修形式等。
第七条项目实施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设计进度,组织召开征求意见会,听取项目使用单位及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经批准的项目投资估算为设计限额。
设计单位负责编制设计概算,项目实施部门和学校财务处、审计处负责审核设计概算。
项目实施部门审核图纸并督促设计单位对图纸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
第九条学校资产管理处为招标采购职能部门,负责严格按照国家、X市和学校关于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确定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十条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暂估单价材料设备、暂估价专业工程和合同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部门办公室作为联系招标采购的职能科室,负责联系资产管理处和招标代理机构以及项目负责人,解决招标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广西医科大学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医科大学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来源:医科大审计2010年12月26日浏览:1448广西医科大学文件桂医大基建〔2010〕1号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内各单位:现将《广西医科大学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医科大学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医科大学二00九年十二月九日主题词:高校基建工程△管理办法通知广西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2010年3月26日印发校对:郭松超录入:曾靖排版:马壮丽(共印35份)附件广西医科大学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1月)为了加强我校基本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更好地完成学校的各项基建任务,根据有关政策和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项目计划1.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资金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拨款或自筹资金,都必须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2.凡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审批下达的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含自筹),不得擅自更改计划项目,基建投资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计划外工程和挪作其他开支。
项目立项3.基建处作为学校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学校的基建管理工作。
4.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程序:使用单位提出需求报告→基建处提出可行性初步意见或方案→国资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提交校办公会审批→财务处提出经费筹措方案、国资处进行校内立项→基建处报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发改委立项或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5.学校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方案及投资方案(概算)必须报校办公会议批准。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建筑物类别,通过法定招投标程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和组织施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严禁委托无证单位和个人勘察、设计和组织施工。
6.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监理,通过法定招投标程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表学校实施工程监理。
项目施工7.学校的建设工程项目,基建处凭当年下达的基建投资计划的批文和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的图纸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
大学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指的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在校内一切竣工交付使用(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限之后)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进行的,以恢复和改善相关设施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的施工作业,以及为改善环境、提高设施使用效率所新增的工程项目。
包括房屋修缮土建工程、水电改造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校园绿化及景点建设工程以及校内原有场地、道路、管道、围墙等室外维修工程。
第三条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由后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后勤办公室”)统一管理,学校各部门的修缮工程项目由后勤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学校所有修缮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的行为,其结果不予认定,财务处不得支付经费,不得办理报销手续。
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修缮工程的立项第五条修缮工程实行计划管理。
后勤办公室按照学校批准的修缮计划安排工程施工。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应于每年的11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本部门管理范围内需要进行修缮的项目向后勤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大学修缮工程项目申请表》。
申请中应写明修缮工程项目的范围、现状及问题、修缮的理由、修缮的具体内容、预计工程费用、项目负责人等。
第七条后勤办公室根据项目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对各部门申请修缮的项目进行论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项目的论证过程并出具监督意见。
论证通过后,后勤办公室按照轻重缓急、学校总体规划的需要、经费状况等提出下一年度的初步修缮计划,编制工程预算,报分管修缮工作的校领导审查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项目,须由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监督意见,并依照项目原审批程序进行变更。
纪检监察部门与后勤办公室如有不同意见,应提请分管修缮工作的校领导和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协商,或呈报学校主要领导或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广西医科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医科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来源:医科大审计2010年12月26日浏览:1030广西医科大学文件桂医大国资〔2010〕4号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内各单位:现将《广西医科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医科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医科大学二0一0年一月五日主题词:招标工作工程采购管理办法通知广西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2010年1月13日印发校对:杨莉录入:黄超排版:马壮丽(共印35份)附件广西医科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校基建、修缮工程采购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工程投资,提高基建和修缮资金的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如下:(一)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项目紧密相关的工程设计、勘察、监理等;(二)道路、景点、绿化、污水处理、土地整理和土石方;(三)水电和网络布线等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第三条学校基建、修缮工程的采购工作由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四条重大工程项目由校分管领导、国资处、基建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建设的有关事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定项目设计及施工方案。
(二)审定项目在建设当中需更改的设计或施工方案。
(三)向学校领导汇报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
第二章采购原则第一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采购原则上要求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或采购,原则采用合理低价法(或合理最低投标价法)。
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守信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报价合理等因素确定施工单位。
学校基建维修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建维修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安全,提高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类基建维修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装饰等工程。
第三条学校基建维修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规范管理,确保质量;2. 安全施工,保障人员安全;3. 节约资金,提高效益;4. 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学校基建维修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立项:1. 需求提出: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基建维修项目申请;2. 项目论证:学校基建领导小组对项目进行论证,包括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效益等;3. 编制预算:根据项目论证结果,编制项目预算;4. 报批:将项目预算及论证报告报校长办公室会议研究,经批准后立项。
第三章招投标第五条学校基建维修项目招投标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等;2. 投标报名: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报名参加投标;3. 开标评标: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4. 签订合同:中标单位与学校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章施工管理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施工:1.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2. 确保施工质量,做到安全文明施工;3. 按时完成施工任务,确保工程进度;4. 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章质量管理第七条学校成立基建维修项目质量监督小组,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质量管理:1. 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质量标准;2. 加强原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等质量管理;3. 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检验、试验工作;4. 对不合格的工程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第六章工程验收第九条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验收:1. 自检:施工单位自检,确保工程符合质量要求;2. 初步验收:学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3. 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4. 验收合格后,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管理,加强对基建工作的有效监督,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基建工程项目,是指由学校单独出资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出资,在学校现有校园内或学校通过其他方式获得使用权的其他土地上进行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设工程项目。
在学校拥有的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的以恢复和改善相关设施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的施工作业,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基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由基建处严格按照本办法统管理、组织实施。
但是基建处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组织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该项目的评审、打分、投票和活动。
基建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报名参加该工作人员所负责项目的竞、投标。
基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形成完整的记录,由经手和批准的相关人员签字后,基建处留存备查。
没有记录、记录不完整或者记录未经相关经手和批准人员签字的,由对该事项有批准权的负责人承担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的行为,应当责令补正或对其结果不予认定,财务处不予支付经费;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当根据经教育部备案的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学校的基本建设资金状况,在XX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校园控制规划范围内进行。
学校的校园控制规划由基建处根据和XX市的相关规定, 结合学校的中长远发展规划提出初步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报XX市规划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建议由基建处提出,经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项目论证第六条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建议经学校批准后,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经费预算)。
基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基建处提供学校相应的基础材料。
大学基建、修缮管理和监察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基建、修缮管理和监察工作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制度以及安全、环保、健康、经济的要求。
2、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
3、保证工期的合理安排和进度的合理控制。
4、合理管理资金,做好项目预算、招投标等管理。
5、尊重人才,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作用。
二、基础设施建设
1、大学基地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划,按照开发区规划要求制定。
2、在项目规划、编制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应注重环保、健康、美观等因素,以
提高校园环境质量和舒适度。
3、基础设施建设应涉及各个专业领域,包括园林、照明、供水、供电、通讯、
安保等。
4、加强基础设施维护,定期维修、更新校园设施设备,确保校园环境安全、舒适、美观。
三、修缮管理
1、对于已建成的大学项目或设施,应及时制定维护管理方案,按照规定的标准
进行维护,确保设施稳定、安全、有效。
2、对于出现安全隐患、影响大学建设的需要立即采取相应的维修、更换等措施。
3、加强对大型设备的故障维护、日常保养以及备件更换等工作,避免设备损坏
影响正常使用。
四、监察工作
1、成立大学基建、修缮管理和监察工作小组,由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任组长,确
定专人专职负责基建、修缮管理和监察工作。
2、建立完善的监察体系,对项目融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进行监察。
3、对于出现的违规行为或管理不合格的情况,要制定对应的处罚措施,确保监察体系的有效性。
以上是大学基建、修缮管理和监察工作实施细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监察工作,对于提高大学环境质量、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和作用。
广西医科大学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管理办法(试行)分析
广西医科大学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管理办法(试行)分析第一篇:广西医科大学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管理办法(试行)分析广西医科大学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管理办法(试行)来源:医科大审计2011年3月21日浏览:2666广西医科大学文件桂医大基建〔2010〕2号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内各单位:现将《广西医科大学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西医科大学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管理办法(试行)2.房屋建筑工程保修协议广西医科大学二0一0年五月四日主题词:高校基建工程管理办法通知广西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2010年5月6日印发校对:郭松超录入:曾靖排版:马壮丽(共印35 份)附件1广西医科大学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保修工作,完善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监督机制,确保基建工程项目验收质量、交付时限,根据国家及建设部、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南宁市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基建处代表学校协调、组织、参与的对单项工程或全部工程竣工的验收;所称移交是指已经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由基建处向使用部门移交,并按《广西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理》办理相关资产入库手续;所称保修是指基建处监督、协调基建工程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责任的工作。
第四条基建处在组织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工作中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完整档案,接受监督。
第二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第五条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合同内全部工程内容,且施工资料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报基建处审批同意。
第六条由基建处协调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初验,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大型修缮与维修工程立项及管理规定
大型基建、房屋修缮与设备维修工程管理规定为了规范我校基建、房屋修缮与设备维修工程的管理工作,保证工程项目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加强对学校大额支出的监督,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大型基建、房屋修缮与设备维修工程包括:基建、房屋建筑物修缮工程预算总额在20万元以上,教学、办公、后勤设备维修预算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
二、工程的立项每年在编报财政预算之前,由总务科、设备科及其他相关科室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结合学校发展规划,以书面形式向主管校领导提交计划列入下一年度预算的大型基建、房屋修缮与设备维修项目,并说明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工程概算。
主管校领导同意后,交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是否立项,根据《北京市中医学校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的要求必须履行必要程序的,还应履行相关程序.最终决定立项的,纳入学校下一年度预算。
三、工程的准备工作与评审工程在学校初步立项后,应指定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组织进行撰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准备施工图纸、编制工程预算、设计施工方案等项目相关工作,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校领导审批后,由计财科按上级有关预算管理程序逐级向主管部门上报。
凡列入市财政评审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市财政评审中心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的评审材料,报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四、工程的实施(一)工程项目在年度预算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方可安排实施.学校自筹经费的工程项目由学校领导班子会研究决定后实施,具体实施由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科室负责。
(二)有关招标事项按《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三)工程实施前必须签订经济合同.合同中应对工程项目的具体内容、工期、质量、工程款的结算办法、质保金、违约金等进行明确的约定。
质保金不应低于工程总价款的5%.(四)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有较大的变动,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请示,重大的变动应提交校领导班子会研究决定。
所有变动无论大小,均应有洽商记录,并经校方、施工方、监理签字认可。
学院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学院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与管理,提高投资资金效益,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和《XX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各种资金来源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包括建筑、装饰、安装、维修、园林、信息网络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
学校工程项目无论大小均须实行审计。
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和付款。
第三条学校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审计处开展工程项目审计,应安排工程经济等专业的专职审计人员,也可特聘校内外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时,审计处应进行初审,对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对不合理的地方进行更正。
第四条审计处在工程项目审计业务委托合同中应明确送审项目的送审总金额和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
委托社会审计发生的费用按规定由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从工程项目费中支付,列入项目成本。
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经审核后,核减金额超过送审金额的8%以外的审计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条为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有效的审计监督,对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有:(一)工程项目立项、论证情况,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合法、完备。
(二)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纳入年度工程项目计划,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三)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及上级批准的计划相符。
(四)项目工程设计、勘察、监理、施工、代理招标单位等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承包,其程序是否符合法规、学校规定,其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完整,收费是否合理。
(五)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六)工程预算是否规范、合理、真实、准确、完整。
广西医科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医科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医科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来源:医科大审计 2021年12月26日浏览:897广西医科大学文件桂医大〔2021〕64号★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校内各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基建、修缮工程的管理,经研究,制定了《广西医科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医科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医科大学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主题词:基建修缮工程管理通知广西医科大学办公室 2021年12月7日印发校对:叶德明录入:马壮丽排版:马壮丽(共印35份)附件广西医科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基建、修缮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我校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国有资产投资、学校自筹资金投资、教职工集资或以其他方式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项目。
第二章工程立项第三条所有工程项目均实行立项审批制度。
第四条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零星修缮工程项目,由后勤处率基建科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五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须经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需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立项的,按程序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第六条校内所有基建工程项目,不管属于何种资金来源,均需通过后勤处向学校或政府主管部门申报立项;未经批准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自行动工修建。
第七条属于救灾、抢险、应急等特事特办的工程项目,报学校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采取特殊措施组织施工。
同时,后勤处组织基建科及时办理立项手续。
第八条按规定需要委托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组织专家评审的,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后勤处组织基建科负责办理。
第三章勘察、设计和审核第九条委托基建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合法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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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医科大审计2010年12月26日浏览:897
广西医科大学文件
桂医大〔200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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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基建、修缮工程的管理,经研究,制定了《广西医科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医科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医科大学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基建修缮工程管理通知
广西医科大学办公室2005年12月7日印发
校对:叶德明录入:马壮丽排版:马壮丽(共印35份)
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基建、修缮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我校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国有资产投资、学校自筹资金投资、教职工集资或以其他方式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项目。
第二章工程立项
第三条所有工程项目均实行立项审批制度。
第四条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零星修缮工程项目,由后勤处率基建科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五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须经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需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立项的,按程序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第六条校内所有基建工程项目,不管属于何种资金来源,均需通过后勤处向学校或政府主管部门申报立项;未经批准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自行动工修建。
第七条属于救灾、抢险、应急等特事特办的工程项目,报学校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采取特殊措施组织施工。
同时,后勤处组织基建科及时办理立项手续。
第八条按规定需要委托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组织专家评审的,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后勤处组织基建科负责办理。
第三章勘察、设计和审核
第九条委托基建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合法资质。
第十条工程设计方案必须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并报学校分管领导审定;重要工程设计方案报学校领导集体审定。
第十一条设计图纸由后勤处组织基建科召集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会审;教职工集资兴建的住宅工程,要有集资户代表参加图纸会审。
按规定需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审核的,按规定办理。
第四章工程招标
第十二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下列工程项目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按法定程序和办法公开招标,即: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其他土木建筑工程项目,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工程,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和土石方工程。
学校要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招标合同。
第十三条第十二条规定以外、五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学校后勤处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造价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后勤处提出议标办法或建议,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后勤处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拟订的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由后勤处负责初审,报学校分管领导审定;重大工程项目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报学校领导集体审定。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拟订的正式招标文件,由后勤处、财务处、审计处审核把关,并报学校分管领导审定;重大工程项目正式招标文件报学校领导集体审定。
第十七条委托编制工程标底的代理机构必须具有合法资质。
同一项工程不能委托同一家代理机构编制标底和组织招标。
第十八条委托代理机构招标的工程,正式招标时,必须有四名以上学校后勤处、纪检、监察及审计人员到现场监标。
招标结果在学校领导办公会议通报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在校内公示。
第五章工程合同
第十九条学校必须与承包企业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受学校法人委托,校内所有基建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签订由后勤处负责。
各单位不准自行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与承包企业签订工程合同之前,由后勤处、财务处、审计处共同审核把关,防止出现漏洞。
审核人要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名。
第二十一条学校与承包企业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廉洁协议》,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承包企业必须与学校签订《计划生育责任状》、《环境卫生责任状》和《治安管理责任状》,遵守我校计划生育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和治安管理规定。
第六章工程报建
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经招标确定中标人后,基建科要主动、及时办理报建手续,争取尽快开工建设。
第七章施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实行三级管理。
学校分管领导负责对工程施工进行检查、监督,并研究处理施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后勤处全面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的监督、协调工作。
工地代表是工程项目施工的直接管理者和责任人,负责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现场全程管理;同时负责协调、监督监理公司的工作。
工地代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建设进度,切实维护学校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因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不可抗拒的原因或学校的原因延长工期或造成误工的,由工地代表负责签证。
第二十六条因施工图纸局部变更、增加建设项目、提高标准等涉及到增加经费的工程变更,增加金额一千元以下的,由工地代表签证;一千至五千元的,请示后勤处领导同意后,由工地代表签证;五千至二万元的,请示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工地代表签证;二万至五万元的,请示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工地代表签证;五万元以上的,书面报学校领导集体讨论
同意后,由工地代表签证。
聘请工程监理公司进行监理的工程,监理工程师参加签证。
工地代表的签证要加盖基建科的公章。
第二十七条隐蔽工程或不可再复查的工程量变更,由工地代表、审计处人员、监理工程师现场勘察审验后共同签证。
签证金额超过一万元的,按程序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工程项目所有变更签证,工地代表必须到现场审核确认;施工单位提交的签证单,要认真检查核实。
工程签证必须做到项目内容具体,工程量准确,并办理文字记录。
第八章工程监理
第二十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工程项目,按规定聘请具有相当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监理。
学校要与监理公司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第三十条监理公司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并按监理合同约定向业主书面报告工程建设进度、质量等监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基建科要经常对监理公司的监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如监理工程师不负责任、工作不到位,或出现问题不及时提出监理建议和整改意见的,要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中止聘请合同。
第九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二条所有工程必须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重大工程项目施工完毕,由后勤处组织使用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人员共同进行预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四条预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要求或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达到要求后,由学校分管领导按规定组织正式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报告。
第十章工程审计
第三十五条造价二千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均须进行结算审计。
如须送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工程项目,也应先送审计处审核后,由审计处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审计办法按《广西医科大学基建、修缮(装饰)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桂医大〔2005〕52号)和广西财政厅桂财建〔2000〕4号文执行。
第十一章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
第三十六条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及《广西医科大学基建、修缮(装饰)工程项目审计暂行方法》(桂医大〔2005〕52号)和双方签订的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章基建档案
第三十七条所有基建工程项目形成的书面材料都必须及时整理归档,除按规定须送交南宁市建筑档案馆存档的档案外,由学校保留的档案必须按规定时限移交综合档案室统一存档管理。
第十三章基建工作纪律
第三十八条基建工程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依法管理,廉洁自律。
凡有索贿受贿行为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基建工作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失职、失误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后勤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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