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保障性住房建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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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八条细则

成都国八条细则

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实施意见》明确了2011年以及“十二.五”期间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提出了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扩大保障范围、加强监管确保住房保障公平公正等一系列举措。
(一)按需建设,确保保障性住房供应
近年来,成都市逐步健全完善梯度化、多形式、全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并确立了廉租住房保障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按需建设、应保尽保”的总体目标。为准确摸清保障对象底数和住房保障实际需求状况,成都市建立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名制档案,并对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各市、县(区)以及街道(乡镇)、社区各级工作人员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行逐户上门的动态跟踪服务工作,准确掌握待保对象变化情况,了解待保对象意愿及保障方式、保障住房户型、区域等实际需求情况。根据需求情况,保障资源配置效率。
“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改造棚户区住房将达到2000万平方米,是“十一五”期间保障性住房建设量的5.6倍。
(二)提高住房保障标准,扩大住房保障范围
成都市综合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居民收入水平提升以及物价上涨等因素,建立保障对象准入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上调住房保障补贴标准和保障对象准入标准,进一步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实施意见》明确2011年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年收入准入线标准由2.2万元提高到2.8万元,调整后的廉租住房年收入准入线标准已占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6%左右,在全国同等城市中处于较高水平。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年收入准入线标准由4万元提高到5万元,将更多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家庭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既是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城乡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长远安排。按照《实施意见》规定,成都市将继续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力度,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覆盖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不仅包括成都市城乡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具有本市户籍的新就业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还将缴纳一定期限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务工人员以及在工业集中发展区就业的企业员工纳入保障范围。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一、概述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门为保障城市住房安全使用和居民生命财产安全而设立的基金,主要用于城市住宅及其共有部分、公共建筑、文物古迹等重点维修工程和突发性重大维修工程的资金来源。

本文旨在规范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资金的合理利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申请资格申请资格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资格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或个人;2.具有房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有义务承担该房产的维修责任;3.在申请资金前4个月内完成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

(二)申报资料1.《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3.物业维修基金缴纳证明;4.维修项目相关材料。

三、申报程序(一)申请流程1.提交申请资料;2.资格审查;3.现场踏勘;4.小组评审;5.审批;6.签订维修合同;7.施工;8.后续跟进。

(二)申报时间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为申报时间。

如遇突发性建筑物安全问题,经相关部门审核和评估认定可随时申报。

四、资金管理(一)资金来源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途径:1.完成4个月物业维修基金缴纳后,每月第二个月自动划拨;2.通过政府拨款和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

(二)资金使用资金使用应符合以下原则:1.基于实际需求,科学规划,适度节约;2.根据维修工程复杂程度、建筑物功能和等级,以及市场行情等因素制定合理维修预算;3.维修资金不得用于装修、改变建筑结构等非维修工程;4.维修项目应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和施工质量标准。

(三)项目结算项目结束后,需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后进行结算。

未达到验收要求的,必须重新整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才能进行结算。

五、责任追究如有违反本细则的管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应进行追究。

六、附则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如有调整,以成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成都市经济适用房管理细则

成都市经济适用房管理细则

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0〕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配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组织建设实行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本市中心城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自有产权房屋情况的审核、二次公示及资格确认等工作;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租住公房情况的审核、动态管理及日常监督等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审核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我市中心城区内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一)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二)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必须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三)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且无其他用途房屋。

凡户籍属于我市农村,现在中心城区务工,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包括“新居工程”的安置房)及其他用途房屋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在征地拆迁或旧城改造中选择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总额不超过35万元且他处无房屋的低收入被拆迁家庭,符合以上(一)、(二)、(三)款条件,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

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

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0〕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配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组织建设实行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本市中心城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自有产权房屋情况的审核、二次公示及资格确认等工作;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租住公房情况的审核、动态管理及日常监督等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审核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我市中心城区内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一)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二)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必须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三)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且无其他用途房屋。

凡户籍属于我市农村,现在中心城区务工,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包括“新居工程”的安置房)及其他用途房屋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在征地拆迁或旧城改造中选择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总额不超过35万元且他处无房屋的低收入被拆迁家庭,符合以上(一)、(二)、(三)款条件,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

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

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成都市中心城区的经济适用住房资源,提高住房分配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保障广大市民的住房需求,成都市政府制定了《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

本细则从住房分配、住房价格、住房维护等多个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使经济适用住房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市民。

一、住房分配1.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1)成都市户籍;2.住房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2)家庭成员关系证明;(3)收入证明和纳税证明;(4)其他相关材料。

3.住房申请人应通过在线申请系统进行申请,申请后需进行资格审核和公示。

二、住房价格1.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市场平均房价的90%执行,具体价格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

2.住房购买者需提前缴纳一定的购房定金,并按规定的方式进行还款。

3.购房者需签订购房合同,并按时缴纳住房款项。

三、住房维护1.住房维护包括住房的修缮、装修、保养、保险等各方面的管理和服务。

2.住房维护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具体费用标准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确定。

3.住房维护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住房的安全和环境的卫生。

四、住房使用权转让1.住房购买者在购房后一年内不得转让住房的使用权,过期后需按相关规定申请转让。

2.住房的使用权转让需经过住房管理机构的审核和批准,并按规定缴纳一定的手续费。

3.住房使用权转让后需及时进行过户手续,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给住房管理机构备案。

五、住房分配监督1.市政府将建立住房分配监督机制,对住房分配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市政府将定期公布住房分配的信息,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3.市政府将对违反住房分配规定和管理细则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通过制定《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成都市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价格、维护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这不仅能够更好地管理和利用住房资源,提高住房分配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也能够更好地保障广大市民的住房需求,使经济适用住房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市民。

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同名2364)

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同名2364)

成都市中心城区(chéngqū)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zǒngzé)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jiāqiáng)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0〕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锦江、青羊(qīnɡ yánɡ)、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配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zhèngfǔ)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组织建设实行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本市中心城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自有产权房屋情况的审核、二次公示及资格确认等工作;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租住公房情况的审核、动态管理及日常监督等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审核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我市中心城区内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一)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二)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必须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三)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且无其他用途房屋。

凡户籍属于我市农村,现在中心城区务工,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包括“新居工程”的安置房)及其他用途房屋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

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

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配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组织建设实行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平方米左右。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本市中心城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自有产权房屋情况的审核、二次公示及资格确认等工作;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租住公房情况的审核、动态管理及日常监督等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审核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我市中心城区内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一)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二)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必须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三)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下(含平方米)且无其他用途房屋。

凡户籍属于我市农村,现在中心城区务工,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包括“新居工程”的安置房)及其他用途房屋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在征地拆迁或旧城改造中选择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总额不超过万元且他处无房屋的低收入被拆迁家庭,符合以上(一)、(二)、(三)款条件,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

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

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面临着大量人口流动和快速的城市化发展。

在城市化过程中,住房问题是人们最关心的基本民生问题之一。

为了解决住房问题,成都市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性住房政策,其中包括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

本文旨在对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市民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二、背景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给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旨在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并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提高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效益,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益。

三、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要坚持公平原则,不得歧视任何租赁方或购房方的身份、性别、种族、宗教等因素。

2. 便利原则: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要便利租赁方或购房方的生活,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学校、医院、交通等。

3. 公开透明原则: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的运营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1. 住房分配: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应当依照相关政策规定和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公平、公正、合理地进行。

2. 租赁管理:保障性住房的租赁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保障租赁方的利益。

3. 购房管理:保障性住房的购房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购房方按照规定的购房程序购买住房,并履行相关义务。

4. 物业服务管理: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管理应当确保提供必要的物业服务,如保洁、维修等,同时合理收取管理费用。

5. 违约与处罚:对于未履行租赁或购房合同义务的行为,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并依法对违约方进行处罚。

五、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的监督机制为了确保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的有效运行,成都市设立了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

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物业的管理情况,接受租赁方和购房方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我局制定了《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2012年11月12日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

第四条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管中心)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由区房管部门具体负责。

其他区(市)县的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由所在地房管部门具体负责。

市公管中心或各区(市)县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以下统称委托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将管辖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入住登记、使用巡查、日常维修等具体工作委托给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章入住管理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保障性住房入住登记的具体工作。

住房保障对象应当在通知时限内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证明,其中承租人提交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购房人提交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二)缴纳租金或房款的票据;(三)承租人或购房人身份证;(四)承租人或购房人有共同申请人的,提交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薄。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3)4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建行规(2023)1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都市市本级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细则。

各区(市)县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实施。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市住建局对全市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负责市本级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对工程总承包建设单位执行投资决策相关程序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财政资金拨付。

负责加强指导政府投资项目落实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市审计局按照其职责权限,依法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各环节履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加大对投资政策落实、重大决策、投资绩效、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力度,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市国资委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和考核,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市公资交易中心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进场交易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现场服务和管理工作,加强对交易平台主体登记信息的查验和交易数据信息的统计报送工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五城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与服务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五城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与服务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五城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与服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15•【字号】成办函〔2016〕106号•【施行日期】2016.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五城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与服务的意见成办函〔2016〕10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小区交付使用后管理与服务,大力推进管理专业化、居民自治化、服务人性化和监管智能化机制,把保障性住房小区建设成为功能完备、管理民主、服务完善、和谐幸福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实现安居乐业与社会和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属地化管理(一)建立房屋使用管理属地化机制。

市房管局负责五城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房源筹建、配租配售、使用监管、租金管理、维修养护、监督考评等工作;五城区政府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小区安全巡查和监管、违规查处、物业服务监督、居民自治指导、信访投诉处理等工作。

(二)加强居住属地管理。

1.按照居住属地管理原则,五城区政府是本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小区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责任主体,将保障性住房小区居民纳入属地网格化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

2.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对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小区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提供劳动就业、公共卫生、义务教育等公共服务,开展人民调解与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与禁毒禁赌、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管理、消防和安全生产管理、流动人口管理、社区管理等工作。

3.五城区财政应负责安排落实保障性住房小区社会管理与服务所需资金,对保障性住房所在街道办事处给予相应工作经费保障。

二、加强专业化管理(一)物业服务专业化。

五城区政府应将本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小区纳入日常巡查范围,强化物业服务的监督指导,加大行政、信用监管力度,依法依规处理发现的物业问题;街道办事处应参与对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的监督指导。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多渠道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需建设、应保尽保的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重点解决我市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单身无房职工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根据保障对象基本住房需求确定建设规模,确保应保尽保。

? (二)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

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在政府投资筹集房源的同时,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积极性,鼓励其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

? (三)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和住房租赁市场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

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应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区域分散布局、点位适度集中的方式,集中建设的项目应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内安排。

? (四)坚持统一管理、分区实施的原则。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政策制定、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实施工作。

监察、发改、公安、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国土、建设、规划、税务、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 二、保障对象和保障方式?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单身无房职工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成都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成都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成都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是什么?1、家庭⼈⼝两⼈以上(含两⼈,其中主申请⼈具有五城区(含⾼新区)正式城镇户⼝,⽆⾃有住房或现有⼈均住房建筑⾯积低于22平⽅⽶的家庭。

2、具有五城区(含⾼新区)正式城镇户⼝,年满25周岁,⽆⾃有住房的单⾝居民。

⼀、成都保障性住房分类限价商品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条件1、限价商品房家庭年收⼊10万元以下(单⾝居民年收⼊在5万元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可申购⼀套限价商品住房:(1)家庭⼈⼝两⼈以上(含两⼈),其中主申请⼈具有五城区(含⾼新区)正式城镇户⼝,⽆⾃有住房或现有⼈均住房建筑⾯积低于22平⽅⽶的家庭。

(2)具有五城区(含⾼新区)正式城镇户⼝,年满25周岁,⽆⾃有住房的单⾝居民。

(3)具有成都市户籍,家庭⼈⼝两⼈以上(含两⼈),其中主申请⼈在五城区(含⾼新区)务⼯,⽆⾃有住房或现有⼈均住房建筑⾯积低于22平⽅⽶的家庭。

(4)具有成都市户籍,在五城区(含⾼新区)务⼯,年满25周岁,⽆⾃有住房的单⾝居民。

(5)⾮成都市户籍,夫妇双⽅或离异(丧偶)带有⼦⼥的家庭,其中主申请⼈在五城区(含⾼新区)务⼯,且连续在五城区(含⾼新区)缴纳三年以上城镇职⼯,⽆⾃有住房的外来从业⼈员。

(6)在国有⼟地房屋征收或旧城改造中选择货币安置,其货币安置总额不超过50万元且⽆他处住房的低收⼊被动迁家庭,且符合(⼀)、(三)条件之⼀的,可以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2、廉租住房申请廉租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活保障家庭或家庭年收⼊在3.4万元以下的家庭;(2)申请家庭成员两⼈以上(含两⼈),主申请⼈必须具有本市五城区(含⾼新区)正式城镇户⼝;(3)⼈均住房建筑⾯积在16平⽅⽶以下。

拥有本市五城区(含⾼新区)正式城镇户⼝,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活保障单⾝居民或年满35周岁,且年收⼊低于2万元的单⾝居民,住房建筑⾯积低于16平⽅⽶,可以申领租赁补贴。

3、经济适⽤房成都市五城区(含⾼新区)内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住房:(1)家庭年收⼊5万元以内;(2)家庭⼈⼝两⼈以上(含两⼈),主申请⼈必须具有本市五城区(含⾼新区)正式城镇户⼝;(3)家庭⼈均住房建筑⾯积在16平⽅⽶(含16平⽅⽶)以下(包括已购政策性住房)且⽆其他⽤途房屋。

成都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成都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成都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及流程一、申请条件1.适用对象(1)本市户籍居民①个人或家庭在成都市居住②持有有效身份证明(2)外市人员①在成都工作或学习②持有有效的工作证或学生证2.收入条件(1)个人收入①年收入不超过当地平均水平②提供收入证明文件(2)家庭收入①家庭总收入不超过规定标准②提供家庭收入证明3.住房条件(1)无自有住房①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②提供无房证明(2)租住条件①当前租住住房情况②提供租赁合同二、申请材料1.身份证明(1)个人身份证①身份证复印件②户口本复印件(2)工作或学习证明①工作单位证明②学校证明2.收入证明(1)工资单①最近三个月工资单②社保缴纳记录(2)其他收入①资产证明②其他收入来源材料3.住房证明(1)租赁合同①有效租赁合同复印件②房东身份证复印件(2)无房证明①相关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三、申请流程1.提交申请(1)在线申请①登录成都市住房保障管理平台②填写申请表(2)现场申请①前往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②提交申请材料2.材料审核(1)初审①资料完整性检查②符合条件初步判断(2)复审①深入审核申请人资格②核实收入和住房情况3.结果通知(1)申请结果①通过审核通知②不通过通知及原因说明(2)领取通知①发送短信或邮件通知②申请人可在线查询状态四、签署协议1.签署租赁协议(1)确认房源①选择合适的保障性住房②实地查看房屋情况(2)签署协议①双方签署租赁合同②了解租赁条款与责任2.缴纳租金(1)租金支付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②领取支付凭证(2)押金缴纳①缴纳押金②了解押金退还政策五、申诉与咨询1.申诉流程(1)申诉条件①不满意审核结果②租赁问题投诉(2)提交申诉材料①填写申诉表②附上相关证明材料2.咨询渠道(1)客服热线①查询政策与流程②咨询申请进度(2)在线咨询①访问官方网站②使用在线客服系统。

成都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成都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成都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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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6•【字号】成府发[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成府发[2006]5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06年6月1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为切实解决成都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维护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公共住房制度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公共住房制度是政府在住房领域履行社会公共职能,解决城市中等偏低及以下收入家庭居住问题的相关法规、政策及措施的总和。

(一)指导思想:通过政府援助和市场供给相结合的住房资源配置机制建立公共住房体系,满足中等偏低及以下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现目标:建立健全公共住房制度的运行与支持体系。

通过援助低收入与最低收入家庭从市场租赁住房,中等偏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中等偏低及以下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三)基本原则:坚持货币补贴、实物配给相结合和分层次的援助方式;坚持政府适度援助和援助范围、方式、标准的动态调整;坚持援助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

二、公共住房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一)适用范围: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

(二)适用对象:1.家庭年收入在中等偏低收入线以下;2.原有住房(取得自有产权住房或按照房改政策租金标准租赁的公房)人均面积不超过规定的面积控制标准;3.具有本市五城区正式户口,并取得本市户籍三年以上。

成都市保障性住房建筑实施细则

成都市保障性住房建筑实施细则

成都市保障性住房建筑实施细则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篇一:成都市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成都市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目录第一章总论............................................................... (1)第二章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 (5)第三章项目区域现状和规划............................................................... . (11)第四章需求分析与政策保障............................................................... . (15)第五章项目地址与建设条件............................................................... . (27)第六章建设内容及规模............................................................... (30)第七章建设方案............................................................... (32)第八章节能节水............................................................... (55)第九章工程进度及建设管理............................................................... . (58)第十章建设项目招投标............................................................... (63)第十一章环境影响及评价............................................................... .. (66)第十二章建设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 (72)第十三章财务分析............................................................... .. (74)第十四章社会效益综合评价............................................................... . (79)第十五章风险分析与对策研究............................................................... (80)第十六章结论............................................................... (82)附件............................................................... ..................................................................... (83)附表............................................................... ..................................................................... (83)附图............................................................... ..................................................................... (83)第一章总论一、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成都市XX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二)项目性质:新建(三)建设地点:本项目位于成都市XX区XX桥村梁丰1、6组。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市级机关住房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成房委办[2009]48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成房委办〔2009〕48号)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为深入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共住房制度的通知》(成府发〔2007〕86号)精神,进一步拓展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扩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受益面,现就五城区(含高新区)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多种形式拓展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一)增租住房发补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有房家庭,其家庭成员在市场另租赁住房并实际居住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可按照相应的上限租赁补贴标准发放差额租金补贴,差额租金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家庭增租住房所承担的租金。

(二)换租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有房家庭,可将现居住的小面积自有产权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换租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提供的面积较大的住房,原有自有产权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交由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统筹管理,原权属关系或公房承租关系不变。

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换租租房对象在规定的面积标准内只交纳差额面积应缴纳的租金,租金标准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二、扩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受益面(一)在征地拆迁中选择货币安置且他处无住房的家庭,可以购买政府组织建设的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

(二)在旧城改造中选择货币安置、其货币安置总额不超过35万元且他处无住房的低收入被拆迁家庭,可以购买政府组织建设的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

三、对应保对象实行按区、分街道的区域管理各区房产管理部门,要根据统一安排部署,将本辖区范围内应保对象逐户落实到各街道办事处,建立应保对象基础管理数据库,及时了解应保对象的住房、收入变化情况和需求意愿,实现动态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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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保障性住房建筑实施细则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市人居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批准单位: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实施日期:2015年月日2015·成都前言本细则总结近年来我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使用和维护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由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编制而成。

本细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规划布局及配建设施;3.建筑;4. 结构;5. 电气;6.暖通;7.给排水;8. 景观;9.建筑内装;10.标识标牌设计。

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征集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论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并经审查定稿。

本细则由成都市住保中心负责管理,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累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866号;邮政编码61004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市人居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目录1总则 (9)2规划布局及配建设施 (11)2.01一般规定 (11)2.02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12)2.03道路 (13)2.04停车位 (14)2.05公共服务设施 (15)3建筑 (17)3.01一般规定 (17)3.02套内设计 (17)3.03公共部分 (23)3.04配套设施 (23)3.05无障碍要求 (24)3.06地下室 (25)4结构 (27)4.01一般规定 (27)4.02材料 (27)4.03结构方案 (28)4.04计算分析 (29)4.05上部结构设计 (30)4.06地下室结构设计 (33)4.07结构的预留与预埋 (35)4.08结构设计文件的完整性、统一性 (36)5电气 (38)5.01一般规定 (38)5.02强电设计 (38)5.03通信、电视系统 (43)5.04安全防范系统 (45)5.05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47)5.06电梯五方对讲系统 (47)6暖通 (48)6.01空调 (48)6.02通风 (49)6.03燃气 (50)7给排水 (51)7.01一般规定: (51)7.02室外工程 (51)7.03室内给水系统 (52)7.04室内排水系统 (55)7.05室内消防系统 (57)7.06雨水利用 (58)8景观 (59)8.01一般规定 (59)8.02土建设计 (60)8.03给排水设计 (61)8.04景观照明及动力 (62)8.05园林植物 (62)9建筑内装 (65)9.01一般规定 (65)9.02廉租房、公租房套内装修配置及选用材料标准 (65)9.03保障房公共空间室内装修选用材料标准 (66)9.04各功能空间装修设计细则 (68)9.05室内环境质量控制 (74)9.06装修施工图设计图纸深度要求 (75)10标示标牌设计 (77)10.01一般规定 (77)10.02分类清单 (77)1总则(1)为规范成都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内容、规模和建设标准,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功能质量和改善居民的居住生活环境,使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项目计划、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使用和维护。

施工、竣工验收应按现行规范执行。

(3)本规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成套保障性住房。

(4)保障性住房可以集中建设,也可以在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中配套建设。

(5)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保障性住房套型比例的确定,应与居民的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及条件相结合。

(6)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适用性、环境性、经济性、安全性、耐久性的住宅性能标准要求,并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与区域周边环境相协调;2)应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与当地生活习俗相协调,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3)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防雷和抗风雪等防灾安全措施;4)应按照建设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5)应积极推行住宅设计的标准化、多样化,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提高工程质量,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保障性住房宜推行全装修建设方式,其中公租房和廉租房应遵循建筑、装修一体化的原则。

6)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

(7)保障性住房有条件的小区应达到《四川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一星级标准。

(8)保障性住房建设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规划布局及配建设施2.01一般规定2.01.1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遵循节约用地、方便生活的原则,并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要求。

2.01.2保障性住房应优先选择公共交通便利、生活环境宜居、且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

新建区域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应与保障性住房同期投入使用。

2.01.3保障性住房建筑应建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建低层住宅。

2.01.4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根据规划条件和任务要求,按照建筑与环境关系的原则,对建筑布局、道路、竖向、绿化及工程管线等进行综合性规划设计。

2.01.5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使保障性住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01.6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其规划设计必须遵循保护规划的指导;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

2.01.7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充分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等不利因素的影响。

2.01.8保障性住房应满足相应规范规定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2.01.9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户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

建筑布局应结合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整体。

2.02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2.02.1保障性住房应合理组织动静态交通流线,满足通达性好,人流、车流互不干扰的原则,对居住环境不造成干扰。

并有利于消防、停车和人员集散。

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2.02.2保障性住房项目容积率不大于 5.0,当 4.5<容积率≤5.0时,建筑密度≤25%;当容积率≤4.5时,建筑密度≤30%。

项目中可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20%。

2.02.3保障性住房项目绿地率应满足新建项目≥30%,改建项目≥25%的要求。

绿化景观应做到集中与分散结合,立体与平面结合,观赏与功能结合,不应设置泳池和水景等后期维护费用较高的景观设施。

2.02.4保障性住房的绿地面积应满足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不少于1平方米/人的要求。

2.02.5保障性住房底层可不设置架空层。

2.02.6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室外活动场地,以及居民健身、休闲和儿童游戏等设施。

2.02.7保障性住房的地面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2%。

在山区和丘陵地区还必须考虑泄洪排涝要求。

地面排水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以下的规定:(1)居住区内应采用暗散水及暗沟(管)排除地面水。

(2)在埋设地下暗沟(管)不经济的陡坎、岩石地段,或在山坡冲刷严重,管沟易堵塞的地段,可采用明沟排水。

2.03道路2.03.1保障性住房项目在地块范围内选择合适的位置设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小区道路应环通,每个居住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到达机动车。

2.03.2竖向设计应能充分保障住宅小区内雨水排出的顺畅,小区道路与城市道路交接处应设置高度不小于0.2米的反坡,防止雨水倒灌(遇有山地及其它特殊地块时,应依现场情况调整)。

2.03.3小区车行道宜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双车道不小于7米,单车道不小于4米。

宅前路宽度不应小于2.5m,弯道应适当加宽。

2.03.4利用道路边设停车位时,不应影响道路有效通行宽度;地面机动车位与底层住宅的距离宜大于6M。

2.03.5道路纵坡≥8%时,应增加减速带设计,并应在道路一侧设步行梯道,每段梯步不少于3级,梯道每升高1.2~1.5m宜设置休息平台,宽度不小于1.5m。

2.03.6机动车道上的排水沟或雨水蓖子盖板宜选用高强复合材料,不宜选用水泥盖板。

2.03.7住宅出入口与车行道的距离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并应作无障碍设计,同时应明确各栋建筑物出入口踏步、坡道的具体作法。

2.03.8住宅单元的门厅层标高建议高于室外景观地坪不少于300mm。

入口处的高差小于300mm时,宜采用缓坡方式,不得采用单步踏步。

2.03.9场地坡度大于1:3时,如景观无特殊要求,须采用挡墙分台处理。

高度大于2m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住宅外墙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住宅外墙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2.03.10小区周边的临街商铺,地面高差应结合道路竖向变化确定,应尽量减少与道路的高差。

各建筑之间或建筑内不同部分的标高应结合城市道路标高确定。

2.04停车位2.04.1保障性住房停车位配置除考虑机动车位和非机动车位外,还应考虑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助力车停车位,具体配置应符合表2.4.1的规定:停车位配置表2.04.1注:①机动车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宜利用地下空间集中设置停车库。

②当非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车库设置到地下室时,应优先考虑设置夹层。

③机动车库按照35㎡-40㎡/辆面积控制(含通道面积),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库面积宜按2㎡/辆面积控制(含通道面积)。

④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的停放区域应设置高度为1.2m方钢围栏,方便居民使用和管理。

⑤自行车与电动自行车应在地下车库内分类、分区放置,电动自行车区域应设置充电插座位置并独立计量。

充电插座与电动车停车数量比例约为30%。

⑥残疾人助力车在地面设置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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