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细则
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赁价格确定办法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赁价格确定办法》的通知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赁价格确定办法》已经2009年3月9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九年三月十二日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赁价格确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规律,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提高租赁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保障性住房、国有直管公房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所管房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所管的直管公房、保障性住房、代管房等各类房屋的租赁价格应当依据本办法确定。
第二章执行机构和职责第三条成立以分管局领导为组长的房屋租赁价格确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第四条领导小组应当切实履行好以下职责:(一)指导业务科室人员对房屋市场租赁价格进行摸底调查;(二)确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房屋范围,并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市场租赁价格评估;(三)依据房屋租赁价格定价原则确定各类房屋的执行租赁价格。
第三章定价原则第五条不同类型非住宅应当按照以下不同原则确定其租赁价格:(一)空置的非住宅采取公开竞租的方式确定租赁价格;(二)续租的非住宅采取在底价以上双方协商的方式执行市场租赁价格;(三)对原国有企业长期承租的直管公房非住宅续租租赁价格执行政府市场租赁指导价,如存在转租,对转租的部分执行市场租赁价格。
第六条不同类型住宅应当按照以下不同原则确定其租赁价格:(一)直管公房住宅租赁价格严格按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执行,如存在转租、转借的,执行市场租赁价格;(二)保障性住房租赁价格严格按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三)其他住宅执行市场租赁价格。
第四章租赁价格确定流程第七条空置的非住宅,其租赁价格按以下流程确定:(一)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对市场租赁价格进行摸底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领导小组;(二)根据需要委托从备选库中随机抽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市场租赁价格评估;(三)领导小组在综合评定摸底调查租赁价格和评估租赁价格的基础上确定租赁底价并征得产权人同意;(四)通过传媒或张贴招租通知的方式,发布竞租信息;(五)拟定竞租文件;(六)竞租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竞租文件,并交纳履约保证金;(七)招租人根据竞租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竞租开标,并邀请局法规处、监审处、财务处及房屋产权人单位人员参加竞租开标会,对竞租开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八)采用竞租人投标,价高者中标的方式招租。
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赁价格确定办法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赁价格确定办法》的通知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赁价格确定办法》已经2009年3月9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九年三月十二日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赁价格确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规律,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提高租赁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保障性住房、国有直管公房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所管房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所管的直管公房、保障性住房、代管房等各类房屋的租赁价格应当依据本办法确定。
第二章执行机构和职责第三条成立以分管局领导为组长的房屋租赁价格确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第四条领导小组应当切实履行好以下职责:(一)指导业务科室人员对房屋市场租赁价格进行摸底调查;(二)确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房屋范围,并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市场租赁价格评估;(三)依据房屋租赁价格定价原则确定各类房屋的执行租赁价格。
第三章定价原则第五条不同类型非住宅应当按照以下不同原则确定其租赁价格:(一)空置的非住宅采取公开竞租的方式确定租赁价格;(二)续租的非住宅采取在底价以上双方协商的方式执行市场租赁价格;(三)对原国有企业长期承租的直管公房非住宅续租租赁价格执行政府市场租赁指导价,如存在转租,对转租的部分执行市场租赁价格。
第六条不同类型住宅应当按照以下不同原则确定其租赁价格:(一)直管公房住宅租赁价格严格按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执行,如存在转租、转借的,执行市场租赁价格;(二)保障性住房租赁价格严格按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三)其他住宅执行市场租赁价格。
第四章租赁价格确定流程第七条空置的非住宅,其租赁价格按以下流程确定:(一)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对市场租赁价格进行摸底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领导小组;(二)根据需要委托从备选库中随机抽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市场租赁价格评估;(三)领导小组在综合评定摸底调查租赁价格和评估租赁价格的基础上确定租赁底价并征得产权人同意;(四)通过传媒或张贴招租通知的方式,发布竞租信息;(五)拟定竞租文件;(六)竞租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竞租文件,并交纳履约保证金;(七)招租人根据竞租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竞租开标,并邀请局法规处、监审处、财务处及房屋产权人单位人员参加竞租开标会,对竞租开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八)采用竞租人投标,价高者中标的方式招租。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管理。
主城区外的远郊区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一、申请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
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
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成都市公租房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成房发〔2015〕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以下统称为中心城区)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管理工作。
第三条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的中心城区户籍家庭、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外来务工人员。
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或个人年收入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1.申请人为中心城区户籍家庭的,家庭人口应当2人及以上,主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
2.申请人为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的,应当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若申请人未满35周岁,则需在中心城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具有本市非中心城区户籍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家庭年收入低于4万元(含4万元)的中心城区户籍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成年孤儿,不受此年龄限制)、且个人年收入低于2.5万元(含2.5万元)的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未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不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总价30%(具体参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外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的可申请享受廉租租金标准。
第四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住房(含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
成都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成都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成都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相关政策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参考内容。
首先,根据政策规定,成都市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是根据户籍家庭人口和可支配收入来确定的。
一般情况下,户籍家庭人口越多、可支配收入越低的家庭,所获得的廉租住房面积越大。
其次,成都市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普通住房,一种是特殊住房。
普通住房适用于普通住房保障对象,特殊住房则适用于残疾人、特困人员、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
普通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根据户籍家庭人口分为以下几个档次:- 一人家庭:根据可支配收入的情况,面积标准一般在20-30平方米之间。
- 二人家庭:根据可支配收入的情况,面积标准一般在40-50平方米之间。
- 三人家庭:根据可支配收入的情况,面积标准一般在50-60平方米之间。
- 四人及以上家庭:根据可支配收入的情况,面积标准一般在60-70平方米之间。
特殊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则根据残疾程度、优抚对象等特殊情况进行划分:- 残疾人:根据不同残疾程度,面积标准一般在50-70平方米之间。
- 特困人员:根据特困程度,面积标准一般在40-60平方米之间。
- 优抚对象:根据优抚对象的具体情况,面积标准一般在40-60平方米之间。
此外,对于低收入家庭,还有一种租金补贴政策。
当低收入家庭租住的市场租赁住房面积不足廉租住房标准时,成都市将提供租金补贴。
根据租赁住房面积和廉租住房标准的差额,确定相应的租金补贴金额。
综上所述,成都市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是根据户籍家庭人口和可支配收入来确定的。
普通住房和特殊住房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划定面积标准,而低收入家庭还可以享受租金补贴政策。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满足低收入家庭和特殊群体的基本居住需求,提高城市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公平与稳定发展。
成都市公租房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 3〕178号)和《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成房发〔2015〕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以下统称为中心城区)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管理工作。
第三条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的中心城区户籍家庭、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外来务工人员。
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或个人年收入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1.申请人为中心城区户籍家庭的,家庭人口应当2人及以上,主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
2.申请人为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的,应当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若申请人未满35周岁,则需在中心城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
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具有本市非中心城区户籍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家庭年收入低于4万元(含4万元)的中心城区户籍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成年孤儿,不受此年龄限制)、且个人年收入低于2.5万元(含2.5万元)的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未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不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总价30%(具体参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外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的可申请享受廉租租金标准.第四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住房(含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
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
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0〕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配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组织建设实行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本市中心城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自有产权房屋情况的审核、二次公示及资格确认等工作;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租住公房情况的审核、动态管理及日常监督等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审核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我市中心城区内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一)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二)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必须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三)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且无其他用途房屋。
凡户籍属于我市农村,现在中心城区务工,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包括“新居工程”的安置房)及其他用途房屋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在征地拆迁或旧城改造中选择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总额不超过35万元且他处无房屋的低收入被拆迁家庭,符合以上(一)、(二)、(三)款条件,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合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合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2.06•【字号】成房发[2012]135号•【施行日期】2013.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合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房发〔2012〕135号)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区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合租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2年10月29日经第1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2012年12月6日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合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加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提高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效率,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范围内用工单位组织员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申请集体合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员工,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二)个人年收入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定标准内;(三)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产权住房和未承租公房。
第四条集体合租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用工单位作为承租人组织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本单位员工集体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用工单位为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员工为居住人,居住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管中心)是集体合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监管部门,负责集体合租公共住房的租赁管理、使用管理以及退出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承租人须按时全额缴纳租金、物业服务费用至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协助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管部门履行对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监管职责。
2020年最新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仅供参考!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和廉租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管理原则)政府各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监督检查和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非法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条(管理权限)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备案。
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赁以及住宅房屋的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登记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同名2364)
成都市中心城区(chéngqū)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zǒngzé)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jiāqiáng)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0〕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锦江、青羊(qīnɡ yánɡ)、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配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zhèngfǔ)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组织建设实行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本市中心城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自有产权房屋情况的审核、二次公示及资格确认等工作;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租住公房情况的审核、动态管理及日常监督等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审核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我市中心城区内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一)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二)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必须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三)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且无其他用途房屋。
凡户籍属于我市农村,现在中心城区务工,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包括“新居工程”的安置房)及其他用途房屋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函〔2018〕1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函〔2018〕1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保障力度,提高租赁补贴标准,将稳定就业居住的新市民逐步纳入保障范围,切实支持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居住困难,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保障范围(一)申请条件1.成都市户籍居民申请租赁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家庭(个人)收入财产在规定标准以内;(2)主申请人具有成都市户籍;(3)家庭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内,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4)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房居住并办理租赁备案。
单身居民申请的,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申请人年满35周岁;(2)申请人为已成年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3)申请人为符合相关规定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且已成年;(4)申请人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现已成年;(5)申请人在成都市稳定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交住房公积金。
2.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个人年收入在规定标准以内;(2)在成都市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年及以上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并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且处于在缴存状态;(3)本人及配偶在成都市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4)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房居住并办理租赁备案;(5)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
成都市房产租赁管理办法
成都市房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成都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租赁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租赁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房地产租赁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租赁管理第四条租赁合同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身份证号码;- 租赁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 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 房屋维修责任;-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条件;- 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租赁登记租赁双方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六条租金管理租金水平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但政府可以适时发布租金指导价,对租金水平进行引导。
第七条租赁房屋使用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和设施,不得损害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章租赁市场监管第八条管理部门成都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监督检查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租赁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条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房地产租赁市场信用体系,对租赁双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公开评价结果,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法行为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行政责任房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租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成都市房产管理部门所有。
2024成都公租房有什么申请条件
2024成都公租房有什么申请条件公租房申请流程是什么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市里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2、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业院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3、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
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市里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申请公租房有什么好处1、规划合理。
公租房小区主要布局在主城区一、二环线之间新规划的21个聚居区中,有相对成熟的产业支撑。
交通方便。
每个公租房小区均处在轨道交通的站点附近,公交路线充足并适当设置公交转运站场,保证小区居民方便出行。
2、配套完善。
超市、农贸市场等生活服务设施配套,设有社区医院、幼儿园、小学、文化、体育、社区管理、警务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活动场地,水、电、气、电视、网络、通讯配套齐备。
3、环境宜居。
由一级物业企业提供一级标准的服务。
通过比选确定有实力、高水平的设计单位,精心设计公租房楼宇立面、小区景观和活动场所,有门禁系统、周界防范报警系统等八大智能化系统,成为标准化的现代居住小区。
小区容积率控制在3.5-4.0之间,绿化率35%左右,与周围普通商品房楼盘大体相当。
4、户型合理。
户型在30-80平方米,60平方米以下的占总量的85%以上,分为单间配套、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和三室一厅,厨房、厕所等功能齐全,能满足不同类型人群和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成都市公租房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 3〕178号)和《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成房发〔2015〕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以下统称为中心城区)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管理工作。
第三条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的中心城区户籍家庭、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外来务工人员。
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或个人年收入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1.申请人为中心城区户籍家庭的,家庭人口应当2人及以上,主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
2.申请人为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的,应当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若申请人未满35周岁,则需在中心城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具有本市非中心城区户籍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家庭年收入低于4万元(含4万元)的中心城区户籍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成年孤儿,不受此年龄限制)、且个人年收入低于2.5万元(含2.5万元)的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未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不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总价30%(具体参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外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的可申请享受廉租租金标准。
第四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住房(含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
成都房产租赁管理条例
成都房产租赁管理条例我要与大伙儿共享的是:成都房产租赁管理条例,主要内容以下,仅作参考!成都房产租赁管理条例成都房产租赁管理条例第一条(目地根据)为提升房产租赁管理方法,标准租用市场监管,确保租用被告方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融合成都具体,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应用领域)当地行政区内的房产租赁以及管理方法,可用本方法。
国有制直管公房的租用、员工与本企业的住房租用和廉租住宅的租用,不适合本方法。
第三条(专业术语含意)房产租赁,就是指出租方将其房子出租给承租方应用,由承租方向出租方付款房租的个人行为。
房子出租人将房子承揽给别人运营,或是以协作、合作经营的为名,不参于运营、不参加盈利分派的,视作房产租赁。
第四条(管理方法标准)政府部门各单位应依规提升对房产租赁的监管定期检查融洽、相互配合,创建信息内容沟通交流规章制度,完成管理方法共享资源。
第五条(管理方法岗位职责)市房地产管理单位负责人当地房产租赁管理方面。
市房地产管理单位隶属的市房地产运营管理办实际承担全省房产租赁管理方法的业务流程具体指导、监管和查验工作中。
公安部门承担租用房子的突发事件应对、消防管理及房子承租方的户籍管理工作中。
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单位承担依法查处运用租用房子开展非法经营等违反规定运营个人行为,依法查处不法房产中介公司服务项目组织。
税收行政管理学单位承担租用房子的税款征缴管理方法。
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政策行政管理学单位承担承租方和定居工作人员的计划生育政策管理方法。
整体规划行政管理学单位和城管执法行政部门执法部门按照分别岗位职责承担违法建筑的依法查处。
第六条(管理员权限)滨江、青羊、金牛座、武候、成华区(含高新园区,下列通称五市区)范畴内,市属之上(含市属)企业的普通住宅房产租赁,由市房地产管理单位授权委托市房地产运营管理办承担租用备案办理备案。
区属下列(含区属)企业和本人的普通住宅房产租赁及其住房房子的租用,由市房地产管理单位授权委托房子所在城市的区房地产管理单位承担备案办理备案。
成都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
成都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一、建筑面积标准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15〕47号),成都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的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建筑面积16平方米。
这一标准旨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并根据成都市的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进行调整。
二、家庭成员结构家庭成员结构也是确定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的重要因素。
根据成都市的规定,家庭成员结构不同,所享有的住房补贴金额和住房面积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例如,单人户和两人户的补贴标准会低于三人户和四人户。
三、住房补贴制度住房补贴制度是成都廉租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住房补贴制度,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按月发放住房补贴,以减轻其住房负担。
住房补贴金额的计算方式会考虑家庭成员结构和收入水平等因素。
四、保障对象收入水平收入水平是确定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的关键因素之一。
根据成都市的规定,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不得高于当年公布的成都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不同收入水平的家庭享有的住房补贴金额和住房面积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五、市场租金水平市场租金水平是制定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的重要参考因素。
通过了解市场租金水平,政府可以更好地制定符合实际需求的廉租住房面积标准,并确保其可持续性。
六、土地供应情况土地供应情况也会影响廉租住房面积标准。
如果土地供应充足,政府可以扩大建设规模,提高住房供应量;反之,则会限制建设规模,导致供应不足。
因此,土地供应情况也是制定廉租住房面积标准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七、建设标准及居住环境建设标准和居住环境也会影响廉租住房面积标准。
政府需要确保所建住房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同时也要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安全性。
在制定廉租住房面积标准时,政府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确保所提供的住房符合实际需求。
八、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也是制定廉租住房面积标准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随着成都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住房的需求也会发生变化。
成都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成都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公租房是指由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兴建,专门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赁住房。
在成都,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和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申请条件
1.家庭收入低于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即月收入不超过3000元。
2.家庭成员在成都市范围内无房产。
3.家庭成员在成都市范围内无住房租赁记录。
4.家庭成员在成都市范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
5.家庭成员在成都市范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6.家庭成员在成都市范围内无其他公租房或廉租房的使用权。
二、申请流程
1.网上申请
申请人需要在成都市公租房管理中心网站上进行注册,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网上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至5月和
9月至11月。
2.资格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成都市公租房管理中心会对其进行资格审核。
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将进入公租房摇号环节。
3.公租房摇号
公租房摇号是指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入住顺序。
摇号结果将在成都市公租房管理中心网站上公布。
4.签订合同
摇号成功的申请人需要前往成都市公租房管理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相应的租金和押金。
5.入住公租房
签订合同后,申请人即可入住公租房。
在入住期间,需要按时缴纳租金,并遵守公租房管理规定。
成都市公租房申请条件和流程相对简单,但由于申请人众多,摇号成功率较低。
因此,申请人需要提前了解相关政策和流程,并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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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是近年来兴起的保障性住房类型,在大力提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切实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的进程中,长期的可持续性资金来源是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得以顺利进行的保障。
关于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有什么新规定?下文是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细则全文,欢迎阅读!
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促进住房保障工作有序推进,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武候、锦江、金牛、青羊、成华及成都高新区范围内由成都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保障对象,是指已取得《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或《成都市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以下简称《资格认定通知单》)的住房保障申请人。
第四条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决策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事宜。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政策。
受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委托的配租机构具体实施登记、摇号、选房等工作。
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负责签约、入住及后期管理等工作。
成都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登记、选房、摇号系统软件制作及其他信息技术支持。
第五条配租工作按照分批登记、统一摇号、动态配租的程序组织实施,配租机构在登记、摇号、选房前均应制定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报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工作联席会议审议。
分批登记是指,在批量公共租赁住房推出时,保障对象在规定时间段内通过指定方式进行承租意向登记。
不在规定时间段内按指定方式登记的保障对象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该批次公共租赁住房。
统一摇号是指,配租机构对已进行承租意向登记的保障对象采取摇号的方
式确定选房顺序。
摇号时,按照取得《资格认定通知单》的时间,上年度保障对象优先于下一年度保障对象摇号,同年度保障对象按照优先家庭、普通家庭(普通单位)、优先个人、普通个人的摇号顺序组织摇号。
动态配租是指,批量房源选房完毕后,因无匹配房源或房源不足无房可选的保障对象进入配租轮候,遇有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配租机构按顺序号依次通知轮候对象选房。
下批次批量公共租赁住房推出时,上批次轮候对象需重新参与登记摇号。
第二章登记
第六条批量公共租赁住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项目单位、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应及时将房源详细信息、租金标准、物业费标准等相关资料交付配租机构,配租机构应根据房源情况及时安排进行承租意向登记。
第七条正式受理承租意向登记前,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在媒体发布登记公告,配租机构在住房保障信息网和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住房保障服务大厅同步公示公告内容,同时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将登记要求通知保障对象。
公告内容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登记时限、地点、方式,供应对象范围,物业费标准及咨询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配租机构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网网上登记和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住房保障服务大厅现场登记两种方式受理承租意向登记。
符合《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xx〕227号)文件规定优先摇号的保障对象,须携相应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烈属证明,劳模证,老年证,身份证,残疾人证,独生子女证,死亡证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住房保障服务大厅进行登记,由住房保障机构对其是否符合优先摇号条件予以确认。
第三章摇号
第九条摇号于登记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开展。
第十条摇号前,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在媒体发布摇号公告,配租机构在住房保障信息网和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住房保障服务大厅同步公示公告内容。
第十一条成都房地产信息中心制作摇号系统并导入已登记的保障对象名单,配租机构在摇号系统中录入经确认的优先摇号对象名单,选择具备审查资质的软件测评机构对摇号系统进行测评。
摇号软件经软件测评机构测评合格并监章,公证机构同时监章后封存备用。
第十二条正式摇号前,配租机构在同一批次的保障对象中电脑随机确定20名代表现场监督摇号。
第十三条配租机构在保障对象代表、公证机构以及新闻媒体现场监督下,摇号确定保障对象选房顺序。
第十四条摇出的选房顺序结果经保障对象代表、公证机构确认后,配租机构在摇号当天将摇号结果在住房保障信息网公示,并及时在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住房保障服务大厅进行公告,同时向成都房产热线通报。
第十五条住房保障信息网、成都房产热线......提供摇号结果查询。
第四章选房、签约
第十六条摇号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配租机构组织选房。
保障对象具体选房时间、地点、所需资料由配租机构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网发布公告、短信或电话等方式通知。
第十七条配租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保障对象按电脑摇出的顺序号依次选房。
保障对象为个人的,只能选择套一以下户型,且面积超过4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收取租金。
第十八条配租机构在保障对象选房后出具《配租通知单》,载明保障对象选择的房源信息,签约时间、地点和所需资料。
第十九条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应按《配租通知单》明确的时间、地点组织保障对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第五章配租管理
第二十条保障对象应主动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网、各级住房保障机构了解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进度,及时参与登记、选房、签约等配租程序。
第二十一条登记摇号后,保障对象超过公示的选房时间5个工作日仍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