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99.06.16•【文号】工银发[1999]79号•【施行日期】1999.06.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办法》的通知(1999年6月16日工银发[1999]79号)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为规范固定资产贷款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项目信贷部反映。
附: 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固定资产贷款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商业银行法》、《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系指中国工商银行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应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按照申请与受理,评估、审查与审批,发放与收回的程序,自主选项、独立评审、自担风险,实现信贷资产的良性循环,保证贷款的质量与效益。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四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借款人),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在工商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须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申请外汇固定资产贷款,须持有进口证明或登记文件。
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工商银行贷款投向。
3.项目具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4.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须持有批准文件。
中国工商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1991年10月8日发布)为了加强科技开发贷款管理,使科技信贷更好地为发展经济和科学技术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技开发贷款是银行用于支持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制开发以及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化过程中的推广应用的贷款。
第二条科技开发贷款的内容包括技术开发贷款、火炬计划贷款、电子计算机技术开发贷款、星火计划贷款、科研贷款、军转民技术开发贷款和科技成果推广贷款等。
第三条科技开发贷款在坚持信贷基本原则前提下,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贷款投向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的要求,坚持科研开发与生产紧密结合。
二、在选项上必须坚持技术上的先进性、可行性、适用性和新颖性。
三、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保证贷款的流动、安全与效益。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使用范围第四条科技开发贷款的对象是国营和集体工业生产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物资供销企业、商业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研单位、科研生产联合体、大专院校所属经济实体。
第五条科技开发贷款的条件:一、借款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备生产、经营和开发能力,并在工商银行开立帐户。
二、科技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在技术上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开发的产品要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科技成果要成熟,要有样品样机;具备承担贷款项目的经济能力、抗风险能力和还贷能力。
四、借款单位必须筹足项目总投资20%以上(含20%)的自有资金并专户存储。
立项并签订借款合同后,先用自有资金,后用贷款。
中国工商银行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doc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国工商银行文号:工银发[1997]88号发布日期:1997-7-3执行日期:1997-10-1生效日期:1900-1-1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担保方式的选择第三章贷款担保的审查第四章贷款担保合同的订立第五章贷款担保的监管第六章担保债权的实现第七章贷款担保管理制度第八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为做好贷款担保工作,保障我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根据《商业银行法》和《》等有关,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担保法》已明确的内容,本办法一般没有列入,而是侧重于对贷款担保操作、管理的基本步骤提出要求。
因此,各行在具体操作上必须严格遵照《担保法》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执行。
二、本办法与《贷款通则》和《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配套实施。
实行贷款担保管理制度,在风险管理的原则、贷款风险权数和对贷款风险防范的基本要求等方面都应与上述办法一致。
三、要注意处理好本办法与和担保合同的关系。
各行在使用总行印发的借款及担保合同文本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本办法的规定增设有关条款,但不得改变本办法的基本要求。
对贷款担保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法律和规章制度上既无规定又未禁止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四、各行要注意了解、掌握《担保法》和本办法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调查研究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总行反映。
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资产风险,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担保,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办理贷款担保应当严格遵循《担保法》的原则、方法和有关规定,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科技贷款实施方案
科技贷款实施方案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创新,科技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常常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
而科技贷款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对于推动科技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科技贷款的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科技贷款的实施需要建立科学的评估标准。
科技企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
不确定性,因此在进行贷款评估时,需要充分考虑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市场前景、管理团队等因素,建立科学的评估标准,以确保贷款资金能够用于具有潜力和前景的科技项目。
其次,科技贷款的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
科技项目的投资风险较大,因此在实施科技贷款时,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包括严格的贷款审查程序、科技项目的风险评估、科技企业的监管和跟踪等措施,以最大程度地降低贷款风险,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利用。
另外,科技贷款的实施需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
政
府可以通过出台相关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投放,提高对科技企业的信贷额度,降低科技贷款的利率,并为科技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以促进科技企业的发展。
最后,科技贷款的实施需要加强对科技企业的培训和指导。
科技企业在申请贷
款时,常常面临着信息不对称、贷款流程繁琐等问题,因此需要加强对科技企业的培训和指导,提高科技企业的贷款申请能力和贷款使用效率,确保贷款资金能够真正用于科技项目的研发和创新。
综上所述,科技贷款的实施方案需要建立科学的评估标准、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强对科技企业的培训和指导等措施,以推动科技企业的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实现科技与金融的良性互动,为科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中国工商银行技改部关于加强一般技术改造贷款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技改部关于加强一般技术改造贷款管理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95.07.31•【文号】工银技[1995]44号•【施行日期】1995.07.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工商银行技改部关于加强一般技术改造贷款管理的暂行规定(1995年7月31日工银技〔1995〕44号)中国工商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技改处;计划单列市分行技改处;济南、抗州市行技改处:随着我行向国有商业银行的逐步转轨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不断改革,一般技术改造贷款在整个固定资产贷款中所占比重逐年增加。
为了更好地体现此项贷款在项目选择、管理等方面的特点,用足、用活此项贷款,依据《商业银行法》、《中国工商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定本规定。
一、般技术改造贷款是我行固定资产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地方性、区域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资金需要;在遵循固定资产贷款“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的基础上,要充分体现出灵活性的特点。
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产业、产品政策的前提下,更应注重商业银行的运作特点,把贷款重点用于“三高一短”(高利润、高附加值、高创汇、短线产品)和“短、平、快”项目上。
二、各分行要在上年末编制并上报下一年一般技术改造贷款需求计划,总行技改信贷部根据人民银行确定给我行的一般技术改造贷款规模以及各行上报的需求计划,在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各分行资金承受能力和其一般技术改造贷款存量的质量及管理水平的基础上,对一般技术改造贷款指标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三、临时急需一般技术改造贷款指标的分行,须向总行技改部以行文形式提出申请,总行视情况予以考虑。
四、总行技改部对一般技术改造贷款指标单独下达、单独考核。
下达各行的贷款指标,必须用于技术改造贷款项目,不得用于完成收贷或收息计划等。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项目贷款期限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项目贷款期限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2001.03.19•【文号】工银发[2001]77号•【施行日期】2001.03.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项目贷款期限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2001年3月19日工银发[2001]77号)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期限管理,规范期限调整行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总行制定了《项目贷款期限调整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要严格控制项目贷款期限调整范围,认真执行审批权限和程序,杜绝利用期限调整人为掩盖不良贷款的行为。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工商银行项目贷款期限调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贷款(含外汇贷款)期限管理,合理确定并调整项目贷款期限,根据《贷款通则》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项目贷款期限调整(以下简称期限调整)是指借贷双方经协商同意,以展期等方式,对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进行修订的行为。
第三条期限调整应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合规、规范管理、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期限调整的条件和范围第四条期限调整的基本条件是:借款人不属于我行确定的退出或清户对象;生产经营正常,近年来的经营收入、净现金流量或者盈利水平(销售利润率或总资产利润率)没有下降;还贷意愿好,积极配合我行收贷收息,无逃废债务或恶意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期限调整后能够正常还贷;贷款项目工艺技术在国内平均水平以上,产品在还贷期内有市场。
第五条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贷款可以进行期限调整:(一)原定贷款期限不符合评审测算结论或不符合企业、项目生产经营周期的;应借款人要求,为降低利率档次而导致期限过短的;还贷安排过于集中导致借款人还贷困难的;(二)由于自然条件变化、国家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造成贷款项目建设期拖长、投资增加,不能如期产生经济效益,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贷暂时有困难的;(三)已落实用项目效益或借款人综合效益之外的其他资金来源还贷,但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即期到位的。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积极开发科技信贷的联合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积极开发科技信贷的联合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积极开展科技信贷的联合通知(一九八五年十月七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支持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现对科技贷款问题联合通知如下:1.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在其核定的信贷计划总量范围内,调剂一部分贷款,积极支持科技事业的发展。
各行今后发放中短期贷款应尽量和技术开发项目密切结合,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2.科技贷款对象,除企业外,有偿还能力的科研单位和科研、生产联合体也可以贷款.为了搞好科技信贷工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与科技管理部门应密切合作,科技管理部门要向银行积极慎重地推荐科技项目,并负责对申请贷款的科技项目组织技术经济论证,银行负责贷款的审查工作。
3.科技贷款利息,凡用于固定资产的,按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收。
用于流动资金的,按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
地方、部门要求减息的,可由地方、部门贴息。
4.为了有计划、有指导地发放科技贷款,国务院一些部门推荐了一部分经济效益较高和实现把握较大的科技项目,供各行参考。
如认为可行,应优先给予贷款支持。
5.有些银行前一段时间已发放了一些科技贷款,并取得了较好效果,希望认真总结一下经验,并积极组织推广.请将总结的经验抄报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各专业银行总行。
请各专业银行接此通知后,转发所属各行遵照执行。
——结束——。
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90.04.21•【文号】[90]国科发财字289号•【施行日期】1990.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宣布失效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4月21日[90]国科发财字289号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国工商银行联合发布)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技和金融体制改革的精神,为促进科技长入经济,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经济建设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的轨道上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国家信贷计划中增设了科技开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科目。
国家科委和中国工商银行决定,进一步加强科技和金融的结合,大力协同作好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等有关条法和规定,现就国家科委各类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的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贷款项目具备的条件:(一)项目应是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的项目,即从实验室样机(样品、样件)到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生产阶段的项目。
(二)项目要有较大的科技意义,所采用的技术先进适用;没有新的技术含量的单纯扩大生产规模、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项目不得使用科技开发贷款。
(三)项目要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包括项目完后推广于生产中的经济效益)。
第二条项目承担单位为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科研生产联合体和承担科技开发的全民和集体企业。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帐目和报表。
(二)具有完成科技开发项目的能力(包括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等)。
(三)实施项目的相关条件(包括原材料、燃料、动力、主要设备及运输、三废治理等)能得到解决。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工银发[1997]88号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7月3日工银发[1997]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为做好贷款担保工作,保障我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担保法》已明确的内容,本办法一般没有列入,而是侧重于对贷款担保操作、管理的基本步骤提出要求。
因此,各行在具体操作上必须严格遵照《担保法》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执行。
二、本办法与《贷款通则》和《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配套实施。
实行贷款担保管理制度,在风险管理的原则、贷款风险权数和对贷款风险防范的基本要求等方面都应与上述办法一致。
三、要注意处理好本办法与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关系。
各行在使用总行印发的借款及担保合同文本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本办法的规定增设有关条款,但不得改变本办法的基本要求。
对贷款担保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法律和规章制度上既无规定又未禁止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四、各行要注意了解、掌握《担保法》和本办法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调查研究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资产风险,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担保,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中国工商银行技术改造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技术改造贷款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84.09.14•【文号】•【施行日期】1984.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工商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办法》(发布日期:1990年8月2日实施日期:1990年8月2日)废止中国工商银行技术改造贷款暂行办法(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四日)为了办好技术改造贷款,提高贷款效益,根据国务院(1984)74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工商银行办理技术改造贷款的目的是为了支持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加快我国“四化”建设。
第二条技术改造贷款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畴。
是与基本建设贷款性质不同、用途有别的资金。
贷款的管理要在国家的政策、计划指导下,在综合平衡的前提下,适当放活,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第三条各级工商银行发放技术改造贷款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较少的投资和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大的经济效果。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四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工业、交通、商业、粮食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与之有关联的少量土建工程,以及科研、文教、旅游、卫生等企事业单位添置或改造必要的设施,资金不足的都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
第五条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引进、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提高产品质量,发展优质名牌产品;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开展综合利用以及增产市场急需的短线产品。
第六条贷款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济效益显著,能按期还清贷款。
(二)产品质量合格,适销对路,有发展前途。
(三)原材料、燃料、动力及交通运输条件有保证。
(四)工艺成熟、技术过关。
(五)材料、设备、设计、施工力量及环保措施落实。
对搞“长线”产品、“无米之炊”和技术落后、能耗高的项目,不予贷款。
第三章贷款的种类第七条技术改造贷款有以下几种:(一)国营企业一般技术改造贷款。
军工技术转民用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89]国科发成字301号
军工技术转民用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军工技术转民用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1989年6月7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89]国科发成字3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军工技术转民用(以下简称“军转民”)的开发、转让和推广应用,促进军工技术成果商品化,搞活军工企事业单位,加强对“军转民”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军转民”科技开发贷款是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和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工商银行拨出的专项贷款,由国家科委负责贷款的管理,并会同国家计委、国防科工委、中国工商银行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和跟踪实施工作。
第三条各有关军工部门、军兵种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军工管理机构(科工办或相应机构),对“军转民”工作应有统筹安排。
对开发项目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认真选题、审核、立项,合理安排投资比例,优化使用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军工部门、部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军民企事业单位之间实行横向联合的经济实体和军工技术转让的受让单位,且具备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一定技术、自有资金和经营能力,并在工商银行开立帐户等条件的法人,均可申请“军转民”科技开发贷款。
第五条贷款使用范围:(一)军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向民用转移过程中的研究、试制及推广应用;(二)军工科技成果转移过程中的中间试验和小型工业试验;(三)军工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或新配套;(四)其它军民合作开发和出口创汇项目等。
“军转民”科技开发贷款不能用于单纯的扩大再生产、技术改造、土建和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也不能用作流动资金;对基础性研究、中外合资企业的技术开发项目不予投放。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评估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94.05.11•【文号】工银发[1994]73号•【施行日期】1994.05.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评估办法》的通知(1994年5月11日工银发〔1994〕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为适应国家财税制度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变化情况,加强项目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总行对现行贷款项目评估办法进行了修改,制定了新的《中国工商银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86)工银技字第3号及(89)工银技字第29号文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地方,请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中国工商银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管理,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评估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项目评估是银行在贷款决策之前,对贷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定量、定性的分析工作。
它是银行贷款决策的主要依据,也是防范贷款风险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贷款项目评估的依据1.项目建议书及政府有权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文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企业借款申请及现有的生产经营财务资料及数据。
3.国家的金融法规,《中国工商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办法》。
4.国家和总行有关的评估参数和规定。
5.中央和地方政府关于城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卫生、运输、消防、劳动保护等有关法规和规定。
6.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关的财政和税收政策。
第二章项目评估的程序和要求第四条贷款项目评估的程序1.组建评估小组,制订评估工作计划。
2.收集整理资料。
3.对资料进行分析,审查,预测与评价。
4.编写评估报告。
5.上报审批。
第五条贷款项目评估的组织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由总行组织或委托评估;限额以下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组织或授权下级行评估。
中国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87]工银发字第258号
中国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9月24日〔87〕工银发字第2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管理,保证贷款安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集体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及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向工商银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和其他贷款。
个体工商业户向工商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时,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抵押贷款是借款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愿以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的一种贷款担保形式。
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银行有权处理其抵押物作为补偿。
第四条办理抵押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银行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原则,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第二章抵押贷款的申请和审查第五条抵押贷款由借款方提出申请,并向银行提供以下需要审查的资料:(一)借款方的有关法人资格证明;(二)抵押物清单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所有权证明;(三)银行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抵押物的资料。
第六条下列财产可作为抵押贷款的抵押物:(一)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二)有价证券;(三)能够封存的流动资产;(四)其他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第七条下列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一)归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二)集体福利设施;(三)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四)不能强制执行或处理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商业银行科技企业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资金融通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不断发展的商业银行领域中,科技企业贷款风险管理成为了银行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如何规范科技企业贷款风险管理,对商业银行来说是一项必须重视的任务。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商业银行科技企业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进行探讨。
一、了解科技企业的特点1. 科技企业的行业特点科技企业通常在创新、研发和技术应用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但也面临着市场变化快、技术更新换代迅速等特点。
2. 科技企业的经营特点科技企业通常具有较高的盈利能力,但也具有较大的经营不确定性和风险。
二、科技企业贷款风险管理的重要性1. 科技企业贷款风险的特点科技企业贷款风险通常表现为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等多方面的综合风险。
2. 科技企业贷款风险管理的重要性科技企业贷款风险直接关系到银行的资金安全和业务持续发展,因此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科技企业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建立1. 制定科技企业贷款政策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科技企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贷款政策,明确科技企业贷款的对象、范围、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的规定。
2. 设立专门的科技企业贷款风险管理机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专门的科技企业贷款风险管理机构,负责科技企业贷款的风险管理工作,建立科技企业贷款的风险管理团队。
3. 加强科技企业贷款的尽职调查商业银行在向科技企业发放贷款前,应当对科技企业的项目、技术、市场、管理团队等方面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借款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4. 推行科技企业贷款的分类管理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科技企业的风险特点,建立科技企业贷款的分类管理制度,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科技企业采取不同的风险管理措施。
5. 加强科技企业贷款的监管和检查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科技企业贷款的监管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贷款风险隐患,保障科技企业贷款的安全和稳健。
四、科技企业贷款风险管理的创新1. 科技手段在风险管理中的应用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引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科技企业贷款的风险进行及时、全面的识别和评估。
科技贷款实施细则
科技贷款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科技贷款是指针对科技创新项目提供的贷款服务,旨在支持科技创新和推动科技产业的发展。
为了规范科技贷款的实施,制定科技贷款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科技贷款实施细则的五个部分。
一、贷款申请条件:1.1 项目的科技含量高:申请科技贷款的项目应具备较高的科技含量,包括技术先进性、创新性和独特性。
1.2 项目的市场前景好:申请科技贷款的项目应有较好的市场前景,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并具备较高的商业化潜力。
1.3 项目的团队实力强:申请科技贷款的项目应有强大的团队实力,包括技术研发能力、市场运作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
二、贷款申请流程:2.1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项目介绍、商业计划书、财务报表等,并按照要求提交给相关部门。
2.2 评估审核: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审核,包括对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商业可行性和财务可行性进行评估。
2.3 签订合同:经评估审核通过后,申请人与贷款机构将签订科技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三、贷款额度和利率:3.1 贷款额度:科技贷款的额度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和贷款机构的资金实力而定,一般情况下,贷款额度较高。
3.2 利率:科技贷款的利率相对较低,以鼓励科技创新和促进科技产业的发展,具体利率根据贷款机构的政策而定。
3.3 还款方式:科技贷款的还款方式一般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每期偿还相等的本金和利息。
四、贷款使用和监督:4.1 贷款使用:科技贷款的资金应专门用于项目的研发、生产和推广等科技创新活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4.2 贷款监督:贷款机构将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的进展情况。
4.3 贷款追偿:如果贷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贷款机构将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保护贷款机构的合法权益。
五、贷款支持政策:5.1 利息补贴:为了减轻科技创新项目的负担,一些地方政府会对科技贷款的利息进行一定的补贴。
5.2 担保支持:对于部分技术风险较高的项目,贷款机构可以提供担保支持,降低项目的融资成本。
工商银行科创白申请条件
工商银行科创白申请条件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工商银行科创白是专门针对科技创新企业提供的一种贷款产品。
它旨在支持科技领域的企业发展,帮助它们实现创新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
想要申请工商银行科创白贷款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申请条件非常严格。
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工商银行科创白的申请条件。
工商银行科创白的申请条件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方面:1. 企业性质:申请企业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科技型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2. 企业创新能力: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科技创新能力,需要有自主研发能力和核心技术,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3. 企业市场前景:申请企业的项目必须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明确的市场定位和发展规划,能够在未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4. 企业信用状况:申请企业的信用状况必须良好,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有健康的资产负债表和财务状况,有良好的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
5. 风险控制能力:申请企业必须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能力,能够有效应对各种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确保贷款安全。
6. 其他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工商银行还可能有其他特定的要求和限制条件,申请企业需要根据银行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1. 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拥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和授权文件,在贷款申请过程中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贷款用途:工商银行科创白贷款必须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项目,包括项目研发、生产制造、市场推广等方面,不得用于其他非生产经营性支出。
3. 贷款额度:根据申请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贷款用途,工商银行会为每个项目确定相应的贷款额度,申请企业需要按照贷款用途合理安排资金运用。
4. 还款方式:工商银行科创白贷款通常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申请企业在贷款期限内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确保贷款安全。
想要申请工商银行科创白贷款,申请企业需要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条件和要求,同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科技贷款实施细则
科技贷款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科技创新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之一,而科技贷款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为科技创新提供了资金支持。
为了更好地规范科技贷款的实施,制定本细则,以确保科技贷款的有效使用和管理。
二、适合范围本细则适合于所有机构和个人向金融机构申请科技贷款的情况。
三、科技贷款申请条件1. 申请人必须是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科技企业或者科技项目。
2. 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
3. 申请人必须提供详细的科技创新计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科技贷款审批流程1. 申请人向金融机构递交科技贷款申请。
2. 金融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包括对申请人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进行评估。
3. 符合条件的申请将进入科技贷款审批流程。
4. 金融机构将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人的科技创新计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5. 评估结果将提交给金融机构的科技贷款审批委员会。
6. 科技贷款审批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和相关政策要求,决定是否批准科技贷款申请。
7. 批准的科技贷款将签订贷款合同并进行放款。
五、科技贷款管理要求1. 金融机构应建立科技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资金的用途和管理责任。
2. 申请人必须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并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供相关的使用证明和报告。
3. 金融机构有权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申请人必须予以配合。
4. 申请人应按时还款,并确保还款金额和利息的准确计算和支付。
5.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贷款风险。
六、科技贷款利率和期限1. 科技贷款的利率应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但不得高于法定利率上限。
2. 科技贷款的期限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普通不超过5年。
七、科技贷款的监督和评估1. 金融机构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科技贷款的使用情况和还款情况。
2. 相关部门将对科技贷款的使用情况和还款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对不规范使用和还款的情况进行处理。
八、科技贷款的奖惩措施1. 对于按时还款、规范使用贷款的申请人,金融机构可以赋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
科技贷款实施细则
科技贷款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科技创新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驱动力。
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和支持科技企业的发展,我国设立了科技贷款政策。
科技贷款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科技企业提供的专项贷款,用于支持科技研发、技术改造、创新创业等相关活动。
为了规范科技贷款的实施,制定本细则。
二、科技贷款申请条件1. 申请企业必须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合法注册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申请企业必须具备科技研发、技术改造、创新创业等相关活动的实施能力。
3. 申请企业必须具备稳定的经营状况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4. 申请企业所从事的科技领域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发展方向。
三、科技贷款申请材料1. 申请表: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贷款用途、贷款金额等内容。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 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
5. 企业近三年纳税记录。
6.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 相关技术资料和专利证书等。
四、科技贷款审批流程1. 申请:科技企业向金融机构递交科技贷款申请材料。
2. 审核:金融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企业资质、财务状况、项目可行性等方面。
3. 评估:金融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风险评估,评估企业还款能力和项目的市场前景。
4. 决策:金融机构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贷款,并确定贷款金额和利率等相关事项。
5. 签约:金融机构与申请企业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6. 发放:金融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划入申请企业指定的账户。
五、科技贷款还款方式1. 等额本息还款:按照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总额,平均分摊到每期还款中。
2. 等额本金还款:按照贷款本金相同的金额,加上每期剩余贷款本金的利息进行还款。
3. 按季付息,到期还本:每季度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
4. 其他还款方式:根据申请企业的实际情况,金融机构可灵活调整还款方式。
六、科技贷款利率科技贷款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和申请企业的信用等级确定,一般为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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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工银发[1997]95号1997年7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力删科技开发贷款管理,提高贷款质量,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服务,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开发贷款是银行用于支持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制、开发,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化或应用于生产领域的贷款。
第三条科技开发贷款在坚持〈〈贷款通则〉〉规定的信贷基本原则前提下,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科技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要求,坚持科研开发与生产紧密结合。
二、科技开发项目必须坚持技术上的先进性、可行性、适用性和新颖性,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
三、贷款必须符合风险管理要孔保证贷款的效益他安全性、流动性。
第二章贷款类别第四条科技开发贷款包括:(一)技术开发贷款,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国家基础工业、支柱产业和重点行业中急需的重大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主导产品及成套设备的技术创新项目;(二)火炬计划贷款,用于支持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大中型骨干企业,国家重点科研单位或科研先导型企业集团发挥现有科技优势,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三)电子计算机技术开发贷氦用于支持国家确定的计算机应用系统和重点改造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开发电子计算机应用软件和计算机系统软件以及硬件的购置;(四)星火计划贷款,用于支持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开发新产品的“短、平、快”项目;(五)科研开发贷款,用于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经济实体以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制开发为主,带动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项目;(六)军转民技术开发贷款,用于支持军工企业利用其先进技术和装备力量开发民用新产品的项目;(七)科技成果推广贷款,用于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及国家骨干企业创办的科技开发中心等开发、推广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鉴定或者已经获得国家专利科技成果的项目。
第三章贷款条件及使用范围第五条科技开发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科研单位、科研生产联合体、大专院校所属的经济实体等企事业法人。
第六条申请科技开发贷款除应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科技开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在技术上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开发的产品有广阔的市场前景,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借款人效益负债率不得高于75%;(三)借款人必须筹足项目总投资30%以上的自有资金并在工商银行专户存储;(四)惜款人必须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提供贷款担保;(五)惜款人要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良好的信誉,并按要求向银行报送财务报表;(六)惜款人的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国有大中型企业为BBB级(含)以上。
第七条科技开发贷款的使用范围:(一)新产品研制;(二)新技术开发;(三)科技成果的转化;(四)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五)购买软件技术、样品样机、检测手段和必要的仪器设备、材料以及支付实验、工装实验费等。
第八条科技开发贷款必需专款专用。
不得用于基建、基础研究;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炒买炒卖有价证券、期货或房地产;不得用于相互借贷谋取非法收入。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科技贷款:(一)国家明文禁止投资的项比(二)投资项目未列入国家(或省、市)计划;(三)投资项目违反环境保护规定;(四)借款人有违法经营活动。
第四章贷款期限和利率第十条贷款期限:科技开发贷款期限一至三年。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研制、开发、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银行的资金供给能力来确定,并在《中长期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贷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必须提前向银行申请贷款展期。
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必须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
科技开发贷款是否展期由银行决定。
经审批同意可展期一次。
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和利息管理贷款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确定每笔科技开发贷款利率,并在《中长期借款合同》中载明。
借款人必须按期交利息。
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贷款贴息应当坚持“谁确定谁贴息”的原则。
除国务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豁免贷款,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免息。
第五章贷款计划管理与立项第十三条计划编制总行按照国家信贷计划和国家科技发展规划,根据各一级分行及准一级分行科技开发贷款年度需求计划和上年计划落实情况及贷款资产质量,参考科技主管部门的意见,编制年度的科技开发贷款计划。
科技开发贷款计划包括新增贷款计划和收回再贷计划,每年初由总行下达一级分行及准一级分行。
科技开发贷款计划实行专项管理,当年有效,不跨年使用。
第十四条计划管理(一)中央专项计划:贷款计划和项目计划每年由总行下达一级分行及准一级分行;贷款计划属于指令性计划,必须完成;项目计划属于建议性计划,各级银行要认真审查和评估,按贷款条件掌握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由一级分行及准一级分行决定更换,并在年底前上报总行备案;(二)地方切块计划;贷款计划由总行每年下达一级分行及准一级分行;贷款计划属指令性计划,必须完成;项目计划由一级分行及准一级分行与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组织实施;(三)收回再贷计划:收回计划属于考核计划,未完成收回计划的,相应减少再贷计划;再贷计划不受各科技开发贷款类别的限制,一级分行及准一级分行可根据具体情况调剂使用;项目计划由一级分行及准一级分行与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项目立项与申报程序中央专项立项由申报单位逐级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归日管理部门提出项目(并附有关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年度、上月份财务报表等有关材料),经二级分行信贷部门初审,并对同意立项的签署意见后,由项目申报单位逐级上报省、市科技主管部门;在省、市科技主管部门上报国家中央专项计划前一个月报到一级分行及准一级分行信贷部门复审,并对同意立项的签署意见后,上报国家有关科技主管部门和总行。
中央专项的立项由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和总行共同审定。
申报中央专项的贷款起点为500万元(电子计算机技术开发贷款起点为200万元)。
各行用地方切块和收回再贷指标安排的单个项目贷款额度超过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报总行审批。
第六章贷款程序第十六条贷款申请借款人凭已获批准的立项计划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同时提出下列资料:(一)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二)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表;(四)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贷款评估银行受理借款申请后,由二级分行组织项目评估,贷款额度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一级分行及准一级分行组织评估;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中总行组织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投资环境、技术与市场及相关条件、财务及经济效益、项目抗风险能力等。
具体要求按总行有关固走效益贷款评估办法执行。
贷款调查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和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提出贷款意见后,送交贷款审查部门。
第十八条贷款审查审查部门要对项目程序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讨浸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包括:(一)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二)是否列入国家(或省、市)项目计划;(三)惜款人的信用等级和资产负债率;(四)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六)其他有关的文件。
需提交审贷委员会(小组)的贷款,要按照贷款管理权限提交审贷委员会(小组)第十九条贷款审批:科技开发贷款要按总行有关中长期贷款审批权限的规定审批。
第二十条签订合同:经审批同意的贷款,由贷款行与借款人签订《中长期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加盖法人公章。
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
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银行签定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必须依法办理登记。
贷款行要对保证、抵(质)押贷款核保核押。
第二十一条贷款发放贷款行要按《中长期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发放贷款。
第七章贷款管理第二十二条贷后管理(一)贷款发放后,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贷后管理,防范贷款风险;(二)惜款人要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项目进度和生产经营等活动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三)项目完工后,银行应同有关部门一起进行项目验收和决策审查工作,并将验收结论存入项目档案;(四)开户银行要按照完整、保密、适用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项目档案包括项目审批书、项目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估报告、〈〈中长期惜款合同〉〉、还款情况和项目有关的技术经济合同、法律登记等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贷款本息归还借款人必须按照〈〈中长期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科技开发贷款还款资金来源包括:(一)项目投产后的经济效益;(二)技术成果转让的收益;(三)企业综合折旧;(四)企业综合经济效益;(五)其他资金。
借款人不按《中长期借款合同》规定及时归还贷款本息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加付利息。
贷款发生逾期,银行必须按规走向借款人(及保证人)发送逾期借款催收通知书,以确保银行债权的诉讼时效。
第二十四条贷款的质量监管制度(一)各行要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统一的贷款管理台帐的要求,相应建立科技开发贷款的管理台帐,健全贷款监测和管理制度;(二)对逾期、呆滞、呆帐贷款,要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进行分类、登记、考核;(三)各行要根据三项贷款压缩比例,层层分解落实,加强转化和催收,减少贷款风险;(四)各行要按照(中国工商银行贷款呆帐核销工作程序》,做好呆帐贷款核销。
第二十五条贷款管理责任制各行要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贷款管理制度。
根据行长负责制、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要求,落实贷款管理责任制。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中国工商银行办理的科技开发贷款必须遵循本办法的原则和规范。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各分行结合具体情况可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总行1991年下发的《中国工商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工银发(1991)3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