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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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委任规则及常见病鉴定简介

民航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委任规则及常见病鉴定简介

常见病的鉴定原则及要点(内科)

各级申请人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应当评定为不合格,肺结核 病临床治愈后,肺功能正常,可予以合格 各级申请人患有癫痫或癫痫病史,有病理性晕厥或原因不 明的意识障碍,应评定为不合格 各级申请人患有腔梗,无症状及体征,脑功能正常可合格 各级申请人患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观察3-6个月,近3 月每月肝功正常可予合格;I,II,IIIa和IV级申请人患慢性病 毒性肝炎,应评定为不合格
常见病的鉴定原则及要点(耳鼻喉科)




患有影响履行执照权利的鼻骨骨折、鼻疖、鼻前庭疾病应 评定为不合格。 鼻窦内窥镜手术后,地面观察至少30天,术腔粘膜上皮化 良好,无明显水肿、血痂、异常分泌物者,可以合格。 申请人纯音听阈检查,每耳在500、1000、2000Hz任一 频率上损失超过35dB;在3000Hz频率听力损失超过50dB 时:a)每年进行一次纯音听阈检查。b) 如果背离试验和 实测检查结果均为正常,可评定为合格。 背离试验检查方法:受检者在2米远处背向检查人用双耳 听到检查者发出的通常强度谈话声音。 实测检查:在飞机驾驶舱噪声环境或工作环境背景噪声环 境中(或模拟条件下),每耳能够听清谈话、通话和信标 台信号声;此检查由体检医师或飞行监察员或飞行检查委 任代表实施,并写出检测报告。
CCAR-67FS-R2

有效期
I级体检合格证为12个月,年满60周岁以上为6个月。 其中按CCAR-121部运行的驾驶员,年满40周岁以上者为 6个月,且年满60周岁时有效期终止。 II级体检合格证为36个月,年满40周岁以上者为24个月, 年满50周岁以上者为12个月。 IIIa级体检合格证为24个月,年满40周岁以上者为12个 月 IIIb级体检合格证为24个月 IVa级和IVb级体检合格证为12个月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是保障航空安全的重要环节,是航空业发展的基石。

本文将全面介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的规则,并提供一些建议,以指导各方更好地履行这一职责。

首先,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的目的是确保驾驶员和教员具备必要的技术、知识和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责。

审定规则规定了合格审定的程序和标准,包括资格要求、考试项目以及评定标准等内容。

一、驾驶员资格要求:1. 年龄要求:驾驶员申请合格审定的最低年龄为18岁。

2. 教育要求:驾驶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具备同等学历的专业培训经历。

3. 健康要求: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健康标准,不得有严重的视觉、听觉、心理或身体疾病等影响飞行安全的问题。

二、飞行教员资格要求:1. 飞行经历要求:飞行教员必须至少具备500飞行小时的经验,并至少完成100小时的教学任务。

2. 技术要求:飞行教员必须熟练掌握相关飞行规程和操作技术,并能够有效地传授给学员。

3. 评定要求:飞行教员的授课能力、教学方法和学员评价等方面也会纳入考察范围。

三、考试项目:1. 理论知识考试:包括空中法规、飞行理论、机械知识等科目,以评估驾驶员和教员的知识水平。

2. 飞行技术考试:通过模拟飞行或实际飞行进行考察,评判驾驶员和教员的飞行能力。

四、评定标准:1. 合格审定:符合资格要求且通过考试的驾驶员或教员将被认定为合格,并被授予相应的证明文件。

2. 不合格审定:未能达到合格标准的驾驶员或教员,可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补考或再次申请。

在履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的过程中,各方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并注意以下几点:1. 定期更新规定:在飞行技术和航空法规发生改变时,应及时更新审定规则,以适应新情况和需求。

2. 审定质量管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审定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可靠性。

3. 提升培训质量:加强飞行教员的培训,提升其教学水平和实践经验,为学员提供更好的学习体验。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8月1日发布,2002年10月21日第一次修订,2004年12月16日第二次修订)CCAR-61R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37 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的决定》已经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对2002年10月21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15号令公布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作如下修改:一、第61.7条定义(t)修改为:“(t) 考试员,是指由局方授权实施本规则要求的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的定期检查、熟练检查、实践考试或者理论考试的人员。

考试员必须是局方的监察员、或者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CCAR-183FS)委任的驾驶考试员或者经局方批准的检查人员。

”二、第61.9条执照、合格证、等级和许可的要求(h)修改为:“(h) 对特定运行的年龄限制(1) 参与CCAR-121运行的驾驶员必须遵守CCAR-121对驾驶员年龄的限制。

(2) 年满60周岁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运行的航空器上担任驾驶员前应当得到运行所在国的允许。

”三、第61.13条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d) 修改为:“(d) 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地面教员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1) 地面教员执照种类:(i) 基础;(ii) 高级;(iii) 仪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7号——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7号——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7号——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8.3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7号《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已于2018年8月27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8月31日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规范航空安全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上航空安全员的资格审查及其执照的申请、颁发、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工作,包括资格审查、执照颁发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使用的部分术语定义如下:(一)航空安全员,是指为了保证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安全,在民用航空器上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持有本规则规定的有效执照的人员。

(二)教员,是指对本规则要求的训练实施教学的人员。

(三)考官,是指对本规则要求的训练实施考试考核的人员。

第五条航空安全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

未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有效执照的人员,不得担任航空安全员。

第六条航空安全员在履行岗位职责时应当随身携带有效执照及按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相关规定颁发的有效的体检合格证。

第二章执照的管理第七条申请航空安全员执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二)身体健康;(三)男性身高1.70—1.85米,女性身高1.60—1.75米;(四)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五)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六)自愿从事航空安全员工作;(七)完成相应的训练并通过考试考核;(八)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航空安全员执照管理制度

航空安全员执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航空安全员队伍建设,规范航空安全员执照管理,提高航空安全水平,保障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根据《民用航空法》、《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以及《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制定本制度。

二、执照发放与管理1. 航空安全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由民航局授权的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颁发和管理。

2. 航空安全员申请执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18周岁;(3)身体健康,符合民航局规定的体检标准;(4)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5)经过民航局认可的航空安全员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3. 航空安全员执照分为以下类别:(1)初级执照:适用于从事航空安全员工作的初级人员;(2)中级执照:适用于从事航空安全员工作且具备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3)高级执照:适用于具有丰富工作经验、专业技能和领导能力的人员。

4. 航空安全员执照有效期为5年。

执照到期前3个月,持证人应当向原颁发机关申请换发。

5. 航空安全员在持有执照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执照:(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健康状况不符合民航局规定的体检标准;(3)因违法违纪被民航局吊销执照;(4)其他应当注销执照的情形。

三、培训与考核1. 航空安全员培训应当由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内容应当包括航空安全知识、应急处理能力、法律法规等。

2. 航空安全员培训分为以下阶段:(1)基础知识培训;(2)专业技能培训;(3)实际操作培训。

3. 航空安全员培训结束后,应当参加民航局组织的考核。

考核合格者,由培训机构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四、监督与检查1. 民航局及其派出机构对航空安全员执照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执照发放、培训和考核等环节的规范性。

2. 航空公司应当对航空安全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8.01•【文号】•【施行日期】199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02修订)(发布日期:2002年10月21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日)废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8月1日民航总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的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局方)颁发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飞行学员、飞行教员合格证与等级的要求,所必需的条件,以及与此相应的权利和限制。

第三条〔机构与职责〕民航总局飞行标准部门是民航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审定工作机构,负责全局驾驶员、飞行教员的审定和执照、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部门是本地区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审定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驾驶员、飞行教员审定和执照、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必需的执照、合格证、等级和授权〕(一)驾驶员执照1.担任中国登记的航空器的机长或机组其他职务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有效驾驶员执照。

当航空器在境外运行时,外籍驾驶员可以使用航空器运行所在国颁发的有效驾驶员执照,但必须持有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认可证书。

2.担任在中国境内运行在外国登记的航空器的机长或机组其他职务的驾驶员,也必须持有局方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有效驾驶员执照或认可证书。

(二)体格检查合格证担任航空器的机长或机组其他职务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体格检查合格证或体检合格认可证书。

(三)飞行教员合格证除了在轻于空气的航空器上进行飞行教学外,其他担任飞行教学任务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局方颁发的飞行教员合格证并在该合格证上附有合适的等级,才能取得下列教学资格:1.提供任何使受训者为获单飞、转场单飞或颁发驾驶员执照、飞行教员合格证或等级的资格所必需的飞行教学;2.签署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证明已提供过的任何飞行教学;3.签署飞行学员合格证或飞行经历记录本,授予其单飞权利。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范本(2篇)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范本(2篇)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范本一、引言航空安全是航空事业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保障航空安全的人员素质和能力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确保合格的航空安全员能够胜任工作,制定了本规则。

二、航空安全员资格审定要求1.基本要求航空安全员应该具备以下基本要求:(1)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2)具备良好的身体健康状况,无影响执勤能力的疾病或残疾;(3)具备高中以上学历;(4)取得相应的安全员职业培训证书。

2.专业知识要求航空安全员应具备以下专业知识要求:(1)了解民航业的组织和管理结构;(2)熟悉国内外民用航空法规,掌握适用范围、执行依据和具体操作;(3)熟悉民航安全管理制度,掌握飞行安全、地面服务安全、客舱安全等各个方面的管理要点;(4)具备较强的问题识别和解决能力,能够快速准确地判断和应对各种突发事件;(5)了解民航发展动态和技术发展趋势,掌握相关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三、航空安全员资格审定程序1.资格审查航空安全员资格审定程序的第一步是进行资格审查。

申请人应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书、安全员职业培训证书等。

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包括核实个人信息、学历背景和培训证书的真实性。

2.面试评估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将接受面试评估。

面试评估的目的是考察申请人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包括对民航安全管理制度的理解和适应能力、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面试评估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评委团进行,评委团根据面试结果进行评分,并结合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估。

3.能力测试通过面试评估的申请人将进行能力测试。

能力测试的目的是验证申请人的实际操作能力和技术水平,包括模拟飞行操作、使用安全设备和工具等。

能力测试由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监考人员负责,监考人员将根据测试结果进行评估和打分。

4.申请审核通过能力测试的申请人将经过申请审核。

申请审核的目的是对申请人的各项申请材料进行再次核实和评估,包括个人信息、学历背景和培训证书的真实性。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是指航空公司或航空当局对个人进行审定,确认其具备成为航空安全员的能力和资质的标准和要求。

这些规则通常由航空当局根据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相关标准和指南制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略有差异。

以下是通常的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的一些要点:
1. 培训要求:航空安全员需要完成相关的培训课程,包括航空法规、紧急情况应对、火灾安全、救生设备使用等内容。

培训内容通常由航空当局或官方认可的培训机构提供。

2. 考核要求:航空安全员需要通过相关的考试和实践评估,证明自己掌握了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考核内容包括理论测试、实际演练和模拟紧急情况处理等。

3. 健康要求:航空安全员需要符合一定的身体健康要求,以确保他们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有效地行动和执行任务。

4. 审定周期:航空安全员的审定通常有一定的有效期,例如每年或每两年重新审定一次。

在有效期内,航空安全员需要参加定期的更新培训和考核。

5. 持证要求:合格的航空安全员会获得相应的证书或执照,以证明他们具备作为航空安全员工作的资格和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要求可以咨询当地的航空当局或相关机构。

同时,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也可能因航空公司的要求而
有所不同,因此在特定航空公司工作时,需要遵守该航空公司的规定。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是指航空公司或相关机构对航空安全员进行资格审定的标准和要求。

下面是一般的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1. 教育背景要求:申请人至少具备高中或同等学历。

2. 航空安全知识:申请人需要掌握一定的航空安全知识,包括飞行原理、航空法规、飞机结构、紧急情况处理等。

3. 培训要求:申请人需要参加一定的航空安全培训,并通过培训考核。

培训内容通常包括航空安全管理系统、人为因素管理、飞行安全管理、紧急情况处理等。

4. 考核要求:申请人需要参加航空安全员的资格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技能考核。

理论考试通常是以选择题或问答题形式进行,考核内容包括相关法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

实际技能考核通常是模拟飞行经历或紧急情况处理演练等。

5. 年度审定:航空安全员的合格资格通常需要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年度审定。

年度审定一般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技能考核,以保证航空安全员的持续合格。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航空公司的要求等而有所不同。

上述规则仅作为参考,具体的审定规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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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84号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84号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84号)《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已经2007 年3月13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 月1 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七年四月一日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民用航空安全,规范民用航空安全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营的航空器上航空安全员的资格审查及其执照的颁发、管理与监督。

航空安全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的申请和权利行使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负责航空安全员资格审查及其执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的规定,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执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使用的部分术语定义如下:(一)航空安全员,是指在民用航空器中执行空中安全保卫任务的空勤人员;(二)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是对执照申请人和持有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应有的水平,胜任航空安全员工作;(三)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四)教员,是指民航总局授权的具有航空安全员教员资格的人员。

教员按照民航总局授权执行理论或基本体、技能教学;(五)考官,是指根据民航总局授权实施本规则要求的执照理论考试或者基本体、技能考试的人员。

2023年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2023年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2023年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随着航空业的不断发展以及全球航班量的增加,航空安全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

航空安全员是航空公司内部的关键角色,他们负责确保乘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

为了保证航空安全员的素质和能力,在2023年,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进行了一系列的更新和修改。

一、审定准则的修改2023年的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对于审定准则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知识和技能要求:审定准则将进一步明确航空安全员的知识和技能要求,包括对航空法规、航空安全管理体系、突发事件处理、乘客服务等方面的了解和掌握。

航空安全员需要具备较强的判断力和应变能力,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做出正确的决策。

2.培训要求:审定准则将进一步规定航空安全员的培训要求。

航空安全员需要进行定期的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实操演练。

培训内容需要与实际工作密切相关,培训课程需要根据航空公司的需求和特点进行定制。

3.考核方式:审定准则将优化考核方式,更加注重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

除了书面考试外,航空安全员还需要进行实操考核,例如应急演练和模拟客户服务等。

通过实际操作的考核,可以更好地评估航空安全员的真实水平。

二、培训与考试2023年的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将增加培训与考试的内容和部分。

1.培训内容:根据航空公司的特点和需求,培训内容将更加贴近实际工作。

培训课程将包括航空法规、飞行安全、紧急情况处理、乘客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培训形式将采用多种方式,包括线上培训、实地培训、模拟演练等。

2.考试方式:除了书面考试外,2023年的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还将增加实操考核的要求。

实操考核将由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估,航空安全员需要进行紧急情况的处理和乘客服务等方面的模拟演练。

三、审定周期和更新要求2023年的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对审定周期和更新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

1.审定周期:航空安全员的审定周期将根据航空公司的要求进行具体规定。

一般情况下,审定周期为2年,每2年需要进行一次审定。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是指航空安全管理机构对航空安全员进行评估和认证的一套规则和标准。

以下是常见的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1.资质要求:航空安全员应具备相关的航空安全培训证书或资格,如航空安全管理体系培训证书、航空安全管理体系内审员证书等。

2.培训要求:航空安全员应接受必要的航空安全培训,包括航空安全政策与目标、航空安全规章制度、航空安全工作程序、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3.经验要求:航空安全员应具备一定的航空安全工作经验,例如在航空公司或航空安全领域从事一定时间的工作。

4.知识和能力要求:航空安全员应具备相关的知识和能力,如飞机安全操作规程、飞行前准备、飞行期间的风险管控、飞行后的事故调查与分析等。

5.考核评估:航空安全员需要参加定期的考核和评估,包括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评估、应急演练等,以验证其对航空安全工作的掌握程度和应对能力。

6.证书颁发:根据评估结果,航空安全管理机构会颁发相应的航空安全员合格证书,证明其具备从事相关工作的资格。

7.持续监督:航空安全员持有证书后,应定期接受航空安全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工作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航空安全员的合格审定规则可能因地区、机构、职责等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规定应按照相应的法规和标准执行。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航空安全员是航空公司的重要职位之一,他们负责确保航班安全,并负责应对紧急情况。

为了保证航空安全员胜任自己的职责,需要对其进行合格审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的规则,内容将包括审定目的、审定标准、审定程序等,以下是详细的规则介绍。

一、审定目的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的目的是评估其是否具备适当的技术和知识,以履行其职责,并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地应对各种紧急情况,保障乘客和机组成员的安全。

二、审定标准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的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技术能力:航空安全员应具备必要的航空知识和技能,包括飞机系统和设备的操作和使用、紧急情况处理的程序以及救援技术等。

2. 适应能力:航空安全员应具备良好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快速做出反应,采取适当的行动。

3. 团队合作能力:航空安全员应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其他机组成员密切配合,有效地应对紧急情况。

4. 沟通能力:航空安全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清楚地传达指示和信息,确保其他人员明确任务和行动。

三、审定程序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学习培训:航空安全员在进行合格审定之前,需要完成一定的培训课程,包括航空知识、操作技能和紧急情况处理等方面的培训。

2. 考试评估:在完成培训后,航空安全员需要参加一次考试评估。

考试内容包括理论知识测试和实际操作测试,以评估其技能水平和知识掌握程度。

3. 实践经验:除了考试评估,航空安全员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

他们需要在实际的航班工作中积累经验,熟悉操作流程和紧急情况处理程序。

4. 审定评估:在完成培训和考试之后,航空安全员需要接受一次审定评估。

审定评估由具有资格的审定人员进行,评估内容包括技术能力、适应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和沟通能力等方面。

5. 持续培训:航空安全员在通过审定之后,需要接受持续的培训,以不断更新和提升自己的技能水平和知识。

这些培训可以是定期的课程培训,也可以是参与模拟演习和紧急情况实战训练等。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72号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72号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正文:----------------------------------------------------------------------------------------------------------------------------------------------------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1997年12月31日民航总局令第7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加强航空安全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航空安全员是指在民用航空器中执行空中安全保卫任务的空勤人员。

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工作。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航空安全员实行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公安局对民航系统航空安全员业务实施领导。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对本辖区航空安全员业务实施指导。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保卫部门负责本企业航空安全员队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航总局公安局可以根据情况聘任航空安全员为航空安全技术监察代表,对航空安全员的训练和值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航空安全员的任务是维护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内的秩序,防范和制止劫机、炸机和其他对民用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缺和财产的安全。

第七条航空安全员职责是:(一)在旅客登机前和离机后对客舱进行检查,防止无关人员、不明物品留在客舱内;(二)制止与执行航班任务无关的人员进入驾驶舱;(三)在飞行中,对受到威胁的航空器进行搜查,妥善处置发现的爆炸物、燃烧物和其他可疑物品;(四)处置劫机、炸机及其他非法干扰事件;(五)制止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行为;(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被押解人犯、被遣返人员在飞行中的监管工作;(七)协助警卫部门做好警卫对象和重要旅客乘坐民航班机、专机的安全保卫工作;(八)执行上级交给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一、前言航空安全员是指在航空运输领域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在保障航空运输安全方面,航空安全员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航空安全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符合相关标准,需要制定相应的审定规则。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从事航空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民用航空、军用航空等各种类型的航空领域。

三、审定标准1. 航空安全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和职业操守。

2. 航空安全员应具备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3. 航空安全员应熟悉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能够正确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4. 航空安全员应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5. 航空安全员应具备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审定程序1. 提交申请:申请人须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2. 审核资格: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包括但不限于学历、工作经验、职业资格等方面。

3. 考试评估:通过审核的申请人需参加考试评估,考试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

4. 专家评审:考试合格的申请人需接受专家评审,由专家组成小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

5. 颁发证书:通过专家评审的申请人将获得相应的航空安全员证书。

五、证书有效期航空安全员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到期后需重新进行审定。

六、证书管理1. 航空安全员须妥善保管自己的证书,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更新。

2. 航空安全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按照职责履行工作,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操守。

3.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航空安全员,相关部门将依据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其相应的航空安全员证书。

七、总结本规则是对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方面的一些基本要求和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只有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的航空安全员才能够保障航空运输的安全,为广大乘客提供更加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体验。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 certification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 certification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 certification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 Certification飞行训练中心是飞行员获得执照的重要场所之一,其合格审定规则对于保证航空安全至关重要。

以下是有关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的规则及其必要性。

规则介绍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是指航空管理机构对民用航空飞行训练机构进行检查并认可其为合格机构的过程。

此过程是确保机构能够符合特定安全标准,为飞行员提供有效的训练,以确保他们能够安全地执行各种飞行任务。

飞行训练中心必须通过国家或地区的航空管理机构进行合格审定。

在审定期间,机构需要证明其确实满足学员培训、教学方法、教员素质、设备质量和维护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合格审定规则的必要性必要性一:保障学员的安全飞行是一项高风险的活动,尤其是在民航领域中。

学员和训练课程会面临各种风险,如果不能提供高质量的训练,飞行员可能无法正确处理重要问题,并在飞行中遭受危险。

飞行训练中心应确保学员接受充分、系统的培训,同时贯彻应对风险的最佳实践,以保护学员的安全。

必要性二:提高飞行训练质量飞行训练中心的合格审定意味着机构已经通过了航空管理机构的严格审核,机构的训练质量、师资力量、设备质量等各方面均已得到肯定。

合格审定通过是飞行训练中心在国际航空市场竞争中展示自身卓越水平的重要证明。

通过此过程来提高飞行训练质量将有助于改善航空业的整体质量和安全水平,提升各地民航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必要性三:符合国际标准飞行训练中心的合格审定是符合国际标准的必要条件之一。

许多国际标准机构如欧洲联盟航空安全局、美国联邦航空局等都会要求审定并批准外国培训机构的合格性。

因此,持有审定证书的飞行训练中心将更容易获得国际信任和认可,从而促进更多航空交流和整合。

结论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是确保民航行业安全和发展的重要手段。

只有切实贯彻满足学员要求,引入先进的训练技术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充分发挥教员的专业优势,让学员在安全高效的环境下接受科学系统的飞行训练,才能为飞行员的成长和航空行业的繁荣奠定坚实的基础。

航空安全员考核标准

航空安全员考核标准

航空安全员考核标准航空安全员是保障航空安全的重要角色,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确保飞行过程中的安全。

航空安全员的考核标准是非常严格的,下面将详细介绍航空安全员考核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航空安全员需要通过专业的培训,掌握相关的航空安全知识和技能。

这包括对飞行器的认识、紧急情况处理、危险品识别和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在考核过程中,航空安全员需要展示对这些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能力。

其次,航空安全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在飞行过程中,航空安全员需要与机组成员、地面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以及在紧急情况下与他人协作完成任务。

因此,考核中也会对航空安全员的沟通和协作能力进行评估。

另外,航空安全员还需要具备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在飞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紧急情况,如发动机故障、气压下降等,航空安全员需要能够迅速做出正确的判断,并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乘客和机组成员的安全。

因此,考核中也会对航空安全员的紧急情况处理能力进行评估。

此外,航空安全员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

在飞行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压力和挑战,航空安全员需要能够保持冷静、应对自如,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因此,考核中也会对航空安全员的心理素质进行评估。

最后,航空安全员还需要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

在紧急情况下,可能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体力活动,因此身体素质对于航空安全员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

考核中也会对航空安全员的身体素质进行评估。

总之,航空安全员考核标准涵盖了专业知识、沟通能力、紧急情况处理能力、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等多个方面。

只有通过严格的考核,确保航空安全员具备全面的能力,才能够保障飞行过程中的安全。

航空安全员的角色至关重要,他们的能力和素质直接关系到乘客和机组成员的生命安全,因此航空安全员考核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非常重要。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规范航空安全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上航空安全员的资格审查及其执照的申请、颁发、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工作,包括资格审查、执照颁发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使用的部分术语定义如下:(一)航空安全员,是指为了保证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安全,在民用航空器上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持有本规则规定的有效执照的人员。

(二)教员,是指对本规则要求的训练实施教学的人员。

(三)考官,是指对本规则要求的训练实施考试考核的人员。

第五条航空安全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

未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有效执照的人员,不得担任航空安全员。

第六条航空安全员在履行岗位职责时应当随身携带有效执照及按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相关规定颁发的有效的体检合格证。

第二章执照的管理第七条申请航空安全员执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二)身体健康;(三)男性身高1.70—1.85米,女性身高1.60—1.75米;(四)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五)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六)自愿从事航空安全员工作;(七)完成相应的训练并通过考试考核;(八)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八条申请航空安全员执照,应当向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复印件;(二)毕业证书复印件;(三)符合要求的体检合格证复印件;(四)航空安全员初任训练合格证明;(五)客舱应急训练合格证明;(六)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按照民航背景调查规定出具的申请人背景调查证明;(七)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R1)测试题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R1)测试题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R1)测试题1、《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R1)已于2018年8月3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7号公布,自()起施行。

[单选题] *A.2018年9月1日B.2018年10月1日C.2019年1月1日(正确答案)D.2019年10月1日2、()负责全国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单选题] *A.民航局(正确答案)B.地区管理局C.航空公司D.保卫部3、()负责本地区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工作,包括资格审查、执照颁发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单选题] *A.民航局B.地区管理局(正确答案)C.航空公司D.保卫部4、以下哪一项不是申请航空安全员执照应当具备条件:() [单选题] *A.自愿从事航空安全员工作B.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C.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D.具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正确答案)5、航空安全员的实习飞行不得少于()小时。

[单选题] *A.100B.50C.60(正确答案)D.1206、航空安全员实习飞行应当自获得执照之日起()日内完成。

[单选题] *A.180(正确答案)B.150C.60D.1207、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执照持有人申请补发或者换发的,应当向颁发执照的()提交书面申请。

[单选题] *A.民航局B.地区管理局(正确答案)C.航空公司保卫部D.空警总队8、下列哪种情况,不用办理执照的注销或者收回手续。

() [单选题] *A.执照持有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B.连续15个月以上未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C.重获资格训练未通过考试考核D.定期训练未通过考试考核(正确答案)9、下列哪种情形,执照持有人所在单位可安排其继续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

() [单选题] *A.执照持有人正在接受刑事调查B.连续6个月未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的(正确答案)C.连续13个月未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的D.执照持有人因未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严重后果10、航空安全员的初任训练不得少于()个训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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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07年4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84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民用航空安全,规范民用航空安全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营的航空器上航空安全员的资格审查及其执照的颁发、管理与监督。

航空安全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的申请和权利行使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负责航空安全员资格审查及其执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的规定,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执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使用的部分术语定义如下:(一)航空安全员,是指在民用航空器中执行空中安全保卫任务的空勤人员;(二)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是对执照申请人和持有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应有的水平,胜任航空安全员工作;(三)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四)教员,是指民航总局授权的具有航空安全员教员资格的人员。

教员按照民航总局授权执行理论或基本体、技能教学;(五)考官,是指根据民航总局授权实施本规则要求的执照理论考试或者基本体、技能考试的人员。

考官由局方的监察员、或者民航总局委任的航空保安考官担任;(六)理论考试,是指航空保安专业理论方面的考试,该考试可以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七)基本体、技能考试,是指在地面上或飞行模拟舱中进行的非理论方面的考试;(八)实习飞行,是指在具有教员资格的航空安全员监督指导下实施的实际飞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航空安全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

未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有效执照的人员,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营的航空器上担任航空安全员。

航空安全员在行使相应权利时必须随身携带执照。

第六条除执照持有人未满足本规则和有关中国民用航空运行规章的相应训练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外,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长期有效。

第七条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在航空器上担任航空安全员的人员,必须持有按《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卍67FS颁发的有效的W b级体检合格证,并且在行使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时随身携带该合格证。

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按照《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执行。

第八条执照持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在航空器上履行航空安全员职责:(一)在饮用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药物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二)不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规定的现行体检标准时;(三)被暂停行使执照权利期间。

第九条本规则规定的考试应当由民航总局指定人员主持,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基本体、技能考试。

考试科目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划分。

考试的合格分数线由民航总局确定。

考试合格者由考官出具考试合格证明。

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补考一次。

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2个日历月。

考生应遵守考试纪律,严禁作弊等违纪行为。

第十条执照申请人或持有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按本规则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二)伪造或篡改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

第三章执照的管理第十一条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男性身高1.70-1.85米,女性身高1.65-1.75米;(四)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五)未受刑事处罚,通过局方规定的背景调查;持有现行有效的W b级体检合格证;(七)在申请执照前6个日历月内必须完成由教员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实施的初任训练,并通过相应的理论考试和基本体、技能考试;(八)符合法律、法规及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执照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本规则规定的执照。

第十二条在申请执照时,申请人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有效的体检合格证明;(四)初任训练理论考试合格证明;(五)初任训练基本体、技能考试合格证明;(六)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背景调查证明。

第十三条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民航总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按照民航总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总局应当受理申请。

如民航总局不予受理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民航总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审查。

民航总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时,申请人应当及时主动配合。

由于申请人原因所延误的时间不记入前述20个工作日的期限。

第十五条民航总局认为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为其颁发有效期不超过120天的航空安全员临时执照。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不予批准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申请人在获得临时执照后方可进行实习飞行。

实习飞行按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的要求进行,实习飞行不少于100小时;实习飞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实习飞行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民航总局在收到实习飞行考核结果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准予许可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颁发执照;不予许可的,应以不予批准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执照由民航总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颁发。

第十九条申请变更执照姓名或者工作单位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申请应当附有执照持有人有效执照、有效体检合格证和变更内容的证明文件。

申请变更姓名的,还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的变更申请符合条件的,民航总局参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执照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执照遗失后,执照持有人应当立即向民航总局报告,并由民航总局通报民航有关单位。

执照损坏的,应当立即向民航总局申请换发。

执照持有人申请补发或换发执照的,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应当写明现行执照的所有信息,并附有效体检合格证明以及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训练、理论考试合格证明和基本体、技能考试合格证明。

换发执照的,还应交回原执照。

申请人补发或换发执照的申请符合条件的,民航总局参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执照补发手续。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总局应当办理执照注销手续:(一)执照被依法撤销的;(二)执照持有人,男性年龄超过55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0周岁的;(三)执照持有人放弃执照所有权利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临时执照仅用于执行实习飞行任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执照失效:(一)临时执照上签注的日期期满;(二)临时执照持有人收到所申请的执照;(三)临时执照持有人收到被拒发执照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局方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持有本规则所要求的执照、临时执照和体检合格证的人员进行检查,持有人应当接受局方的检查并出示相关证件。

第四章执照持有人的训练要求第二十四条执照持有人的定期训练要求如下:(一)执照持有人自取得执照之日起每36个日历月内必须完成由教员实施的定期训练,并通过定期训练考试,由考官在其执照培训记录栏中进行签注;(二)定期训练按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的要求进行,包括理论知识学习和基本体、技能训练。

定期训练不少于200小时;(三)未按本条(一)、(二)的规定进行定期训练或者定期训练考试不合格的航空安全员,不得继续行使其所持执照上载明的权利;(四)持有执照的航空安全员在按本条(一)规定的到期日所在日历月之前或者之后一个日历月内完成定期训练,视为在到期的当月完成。

第二十五条执照持有人的日常训练要求如下:(一)执照持有人自取得执照之日起每12个日历月内必须完成由教员组织实施的日常训练,并通过日常训练考试,由考官在其执照培训记录栏中进行签注;(二)日常训练按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的要求进行,包括理论知识学习和基本体、技能训练。

日常训练每年度不少于140小时,每季度不少于35小时;(三)未按本条(一)、(二)的规定进行日常训练或者日常训练考试不合格的航空安全员,不得继续行使其所持执照上载明的权利;(四)持有执照的航空安全员在按本条(一)规定的到期日所在日历月之前或者之后一个日历月内完成日常训练,视为在到期的当月完成。

第二十六条执照持有人的客舱应急训练要求如下:(一)执照持有人自取得执照之日起每24个日历月内必须完成由教员实施的客舱应急训练,并通过考试,由考官在其执照培训记录栏中进行签注;(二)客舱应急训练按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的要求进行;(三)未按本条(一)、(二)的规定进行客舱应急训练或者客舱应急训练考试不合格的航空安全员,不得继续行使其所持执照上载明的权利;(四)持有执照的航空安全员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到期日所在日历月之前或者之后一个日历月内完成客舱应急训练,视为在到期的当月完成。

第二十七条执照持有人连续12个日历月以上未行使执照权利的,必须完成由教员实施的重新获得资格训练并通过考试,由考官在其执照培训记录栏中进行签注,否则不得行使执照所载明的权利。

重新获得资格训练至少480小时,包括理论知识教学和基本体、技能训练。

重新获得资格训练按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八条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训练的执照持有人可以进行补正,但必须自规定时间到期之日起3个日历月内完成补正,在上述时间内未予补正的执照失效,民航总局有权撤销。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未持有效执照行使航空安全员权利的人员,局方对当事人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当事人单位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携带执照行使相应权利的执照持有人,局方对当事人可处以警告。

第三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执照持有人,局方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在考试中作弊的执照申请人,自作弊行为发生之日起,民航总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执照申请;当事人已取得执照的,由民航总局撤销其执照。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或者伪造、篡改执照的,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民航总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执照申请;申请人已取得执照的,民航总局有权撤销。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训练且未予补正而继续行使航空安全员权利的执照持有人,局方可以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暂停执照持有人行使执照权利3至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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