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28•【字号】新政办发〔2015〕159号•【施行日期】2015.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意见新政办发〔2015〕15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8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我区区情实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优化激励机制,进一步落实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
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不断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的保障农牧区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主要功能任务(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是指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并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人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1【实施日期】2004.10.1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5号2004年10月11日)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经认真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等4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见附件)以上4件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四件)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6年8月22日政府令第59号)医疗机构配备的药品,必须从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三证齐全的单位购入,供治疗配方使用。
严禁医疗机构从事药品的批发零售业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依法取得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制剂许可证》,配制的制剂仅限于在本单位使用。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业务的,应当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本办法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七条本办法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和广告经营单位刊播未经审查批准的医疗广告,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此外,对条文内容和顺序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2年9月29日政府令第107号)第六条修改为:“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达到水泥生产能力70%以上的要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2•【字号】新政发[2012]87号•【施行日期】201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8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巩固和完善村卫生室的基本功能,更好地为广大农牧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投入力度,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一)完善村卫生室规划设置。
根据自治区卫生厅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暂行)的通知》(新卫农卫发〔2006〕11号)要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室内布局合理,分设诊断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和药房,各室相对独立。
村卫生室由政府或集体举办,属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医疗卫生机构,其资产所有权归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各地要加大对村卫生室建设的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支持并落实配套资金,确保2012年底前每个行政村有1所标准化村卫生室。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执业地点在村卫生室,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服务人口在500人以下的村卫生室配1名乡村医生;服务人口在500-1000人的,配1-2名乡村医生;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配2-3名乡村医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23•【字号】新政办发〔2016〕93号•【施行日期】2016.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9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稳妥有序推进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公平享受医疗保险权益,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以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为目标,严格按照“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要求,统一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体制,实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有机融合,进而取得制度更加完善、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的改革效果,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着眼于推进深化医改和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全局,大力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推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有效衔接,并在医保脱贫方面综合施策,为消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提供重要制度保障,确保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07•【字号】新政办发〔2016〕82号•【施行日期】201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6〕8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保障广大社区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各族群众的健康水平,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坚持社区卫生的公益性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以城市大中型医院为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前哨的三级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和公益性原则。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政府举办为主,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列入目标责任制管理体系,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二)坚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填平补齐的原则。
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区域内养老机构联合建设老年护理院(站)等医养结合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挥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充和协同作用,满足居民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其他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予以补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04•【字号】新政发[2000]90号•【施行日期】2000.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新政发〔2000〕9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促进卫生机构和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1)积极推进区域卫生规划工作。
由自治区计划、卫生、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全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并对全区区域卫生规划工作进行指导;各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
(2)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卫生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政事分开,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在辖区内对卫生资源实施统一规划,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宏观管理,逐步实现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
(3)各级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研究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多种所有制医疗机构共同发展,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卫生资源优化配置的指导,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确定的卫生资源配置规模和布局要求,采取多种有效措施调整和控制卫生资源的存量和增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医疗制度三项改革工作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医疗制度三项改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16•【字号】新政发[2002]26号•【施行日期】200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医疗制度三项改革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2]2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全国“两会”精神,积极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改革措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竞争和医疗技术进步,深入推动药品流通体制改革,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进一步解决好全区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负担重的社会热点问题,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积极推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从源头上解决药品价格虚高问题(一)药品是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特殊商品。
必须依法加强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价格、广告及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严格质量监督,切实保证各族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支持符合医药行业发展规划而进行的新产品、新剂型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与生产,充分发挥现有生产能力的作用,鼓励利用我区优势资源研制开发中药、民族药新产品,严格药品生产企业准入条件,积极推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MP),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不准生产。
药品生产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更新技术,加强管理,按达标要求组织生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31•【字号】新政办发[2009]167号•【施行日期】2009.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6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等六部局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解决影响我区药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全面提升药品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药品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提高药品标准,严格准入条件,强化市场监管,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健全药品安全工作机制,促进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二)总体目标通过两年左右的深入整治,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药品生产经营规范和质量标准,进一步强化药品市场准入管理和安全监管,进一步优化医药产业结构,使药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显著提高,企业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显著增强,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显著好转,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故明显减少,人民群众的药品消费信心明显增强。
二、整治任务(一)落实药品安全责任。
加强组织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强化药品安全的长效制度。
(二)强化全过程监管。
全面提高药品标准,严格药品审评审批和再评价,严格新开办企业验收标准,严格实施研制、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上市药品质量安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强民族医药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强民族医药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2.26•【字号】新政办[1997]24号•【施行日期】1997.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强民族医药工作意见的通知(1997年2月26日新政办〔1997〕2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强民族医药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关于加强民族医药工作的意见自1985年全区第一次民族医药工作会议以来,我区民族医药事业有了迅速发展,但由于起步晚、底子薄等原因,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为了进一步促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更好地满足各族人民群众对民族医药的需求,现就加强民族医药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创民族医药工作的新局面民族医药是我国传统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几千年来为各族人民的健康和繁衍昌盛作出了重要贡献。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中西医并重是党的卫生工作基本方针之一,振兴和发展民族医药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的需要。
新疆民族医药事业具有多种民族医药共同发展的特殊性,尤其是维吾尔医药历史悠久,已经形成了独立的学科体系,是目前我国主要民族医药之一,也是我区医疗卫生事业的优势。
发展新疆民族医药,不仅是为了繁荣医学,有利于满足各族人民的医疗保健需求,而且对于弘扬民族文化,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经济发展都有积极意义。
由于历史等原因,我区民族医药在机构建设、设备装备、队伍素质、服务能力以及自我发展方面,与中医和西医相比都有较大差距,各种民族医药的学术发展进程还处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从总体上看,民族医药工作还比较薄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31•【字号】新政发〔2015〕86号•【施行日期】2015.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关于全面深化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5〕8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提高各族群众健康水平,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紧紧围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群众动手、社会参与、依法治理、科学指导,以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为重点,以卫生创建活动为载体,以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为基础,以促进各族群众身心健康为根本,全面深化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不断优化城乡人居环境,加快建设美丽健康新疆。
二、工作目标以卫生创建活动为载体,深入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影响健康的主要环境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治理;以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为抓手,大力开展“健康中国行”、“全民健康促进行动”、“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等活动,各族群众文明卫生素质显著提升;以农村改水改厕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农牧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卫生面貌实现较大改善;以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疾病防控能力建设为基础,重点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和精神疾病等公共卫生问题防控干预取得明显成效,城乡居民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力争在“十三五”期间,我区国家卫生城市比例达到40%,国家卫生县城比例达到30%;自治区卫生城市比例达到85%以上,自治区卫生县城比例达到60%以上,创建一批自治区级卫生村,继续开展卫生红旗单位创建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民族医药工作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民族医药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10•【字号】新政发[2002]36号•【施行日期】200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民族医药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2]3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在党的民族政策和卫生工作方针指引下,在各级党政的关心和重视下,在全区中医民族医药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我区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形成了医疗、医药、教育、科研基本配套和中医药、维吾尔医药、蒙医药、哈萨克医药共同发展的格局。
但是由于我区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还不够完善,医疗设备缺乏,内涵建设比较薄弱,医药资源的开发利用相对滞后,继承工作力度不够,学术和技术创新进展不大。
从总体上看,我区中医民族医药的优势尚未充分发挥,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市场竞争能力比较脆弱。
为充分挖掘潜力,更好发挥中医民族医药的优势和特色,满足各族人民对中医民族医药的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中医民族医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西医并重”方针中医和各种民族医药都是我国传统医药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维吾尔医药则是我国主要的传统民族医药之一。
长期以来,中医民族医药在防病治病和保护人民健康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解放以后,党和政府对继承和发展传统医药一贯予以高度重视,将发展传统医药的任务载入了宪法,并提出了“中西医并重”的方针。
坚持不懈地做好中医民族医药工作,大力发展中医民族医药事业,是历史赋予我们的责任,不仅有利于建设有中国特色、新疆特点的卫生事业,而且对于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增进民族团结,促进边疆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增强我国对新疆周边国家的影响,都具有重要意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12•【字号】新政办发[2002]118号•【施行日期】2002.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11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八月十二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资源的宏观管理,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自治区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居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并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为自治区至2005年末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是指导各地、州、市区域卫生规划的主要依据,也是对各地卫生事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检查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地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队(对外开放部分)、企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所拥有的卫生资源的配置。
第四条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卫生资源配置本着中西医并重、相互补充的原则,纳入区域卫生资源配置中。
第五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卫生资源配置,根据本《标准》并结合兵团实际执行。
第六条各区域配置与调整卫生资源应当遵循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
第二章卫生机构的设置第七条卫生机构应按照其服务范围、服务区域的人口密度、人群健康服务需求等因素,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趋势进行设置,做到布局合理、功能互补、能级清晰、方便群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11•【字号】新政办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1〕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精神,全面提升医保治理能力,深度净化制度运行环境,严守基金安全红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构建全领域、全流程的基金安全防控机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促进我区医疗保障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完善法治、依法监管,保证基金监管合法合规、公平公正。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开创基金监管工作新格局。
坚持改革创新、协同高效,不断提升基金监管能力与绩效。
坚持惩戒失信、激励诚信,引导监管对象增强自律意识,营造基金监管良好氛围。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成医保基金监管责任体系、制度体系、执法体系和保障体系,形成以法治为保障,信用管理为基础,多形式检查、大数据监管为依托,党委领导、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个人守信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格局,实现医保基金监管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智能化、常态化,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0•【字号】新政办发[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4〕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做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2014年,继续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深化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改革,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二、完善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一)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
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坚持以自治区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落实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制度,严格执行《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基本药物采购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
进一步完善“双信封”评价办法。
在经济技术标评审中,对药品质量、生产企业的服务和信誉等进行全面审查,将企业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在商务标评审中,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的药品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
(二)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和资金支付。
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办法实施细则》(新卫医采发〔2011〕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9•【字号】新政发[2013]64号•【施行日期】201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13〕6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医民族医药是中华民族医药的瑰宝,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与人类健康做出了重要贡献。
我区地处祖国西北边陲,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区。
长期以来,我区中医药、维吾尔医药、哈萨克医药和蒙医药等多种传统医药学并存,互为补充、协调发展,共同担负着维护我区各族群众健康的任务,对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中医民族医药工作,中医民族医药事业有了新突破,取得显著成绩。
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区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尚面临诸多问题和产业发展的瓶颈,难以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支持和促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跨越式发展的意见》(国中医药办发〔2012〕41号)的精神,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将进一步促进我区中医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
一、发展中医民族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遵循中医民族医药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民族医药特色优势,推动中医民族医药继承与创新,提升中医民族医药服务能力,为维护和增进全民健康服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23•【字号】新政办发〔2017〕66号•【施行日期】2017.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政府采购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6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和国务院医改办《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等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自治区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一个办法、上下联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分类采购、分步实施,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
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强化市场服务功能,加强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建设,完善价格信息和购销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积极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推动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落实“两票制”,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一)采购方。
全区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参加全区统一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
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04]143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4.09.20【实施日期】2004.09.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4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医药(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储备管理,确保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药品、医疗器械的及时有效供应,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颁布的《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国经贸医药〔1999〕544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药储备管理是指在自治区行政辖区内,为确保在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及时有效地供应药品和医疗器械,自治区通过划拨财政专项资金建立的医药储备管理制度。
第三条自治区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用的原则。
承担医药储备的企业应当保证储备计划中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医药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和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
第五条自治区成立由有关厅局组成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自治区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区的医药储备工作,主要职责是:1.负责对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动用自治区医药储备申请的审批;2.负责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动用中央医药储备的申请;3.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调整自治区医药储备的有关政策;4.组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自治区医药储备工作的执行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村卫生室定向培养中等医学学历人才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09]129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9.08.06【实施日期】2009.08.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村卫生室定向培养中等医学学历人才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2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村卫生室定向培养中等医学学历人才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六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村卫生室定向培养中等医学学历人才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西部地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7〕9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意见》(中办发〔2007〕24号)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推进农牧区卫生人才队伍的建设步伐,利用自治区中等医学教育资源,举办面向我区农牧区村卫生室的专门性中等医学学历教育,改善乡村医生知识结构,提升其学历层次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为我区农牧区培养一批中等医学专门人才,重点补充村卫生室,巩固和发展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网底,为实现我区农村卫生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培养目标2009年至2014年,在5年内,面向我区农牧区组织定向招生,利用我区中等医学教育资源,分年度举办面向村卫生室的专门性医学学历教育,向村卫生室补充和培养5000名具有中等医学学历,并具备相应专业技能的实用型医学人才,加强和提升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发展中医民族医药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发展中医民族医药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7.06
•【字号】新政办发[2012]117号
•【施行日期】2012.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发展中医民族医药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2〕11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因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自治区发展中医民族医药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铁力瓦尔迪·阿不都热西提(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李春阳(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买买提·牙森(自治区卫生厅厅长)
成员:杜鲁坤·托乎提(自治区发改委党组书记)
郑军(自治区财政厅总会计师)
哈布都拉·黑沙比亚(自治区民委副主任)
周超(自治区经信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刘长江(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李建声(自治区人民政府督学)
胡克林(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
帕尔哈提·克力木(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局长)
莫合买提·乌斯曼(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仍设在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帕尔哈提·克力木同志兼任。
调整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不变。
2012年7月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1•【字号】新政办发[2008]199号•【施行日期】2008.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9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根据《关于组建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及其他机构调整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15号)精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为自治区卫生厅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副厅级,参照公务员管理,根据授权主管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工作。
一、职能调整将原自治区卫生厅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处职能整体划入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中医民族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二)拟定自治区中医民族医医疗、保健、预防、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拟定有关促进自治区中医药民族医药产业化发展的相关政策。
(四)负责自治区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和执业注册等工作(五)承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机关设3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和政务公开、来信来访及提案办理、信息统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有关人事管理工作;拟定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发展规划。
(二)医政处拟订自治区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的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和药事等有关工作;负责权限内自治区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中医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考试,负责资格认定和执业注册等工作;参与中医民族医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组织实施自治区有关农村、社区中医民族医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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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15]41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29
【实施日期】2015.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
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5〕4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
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黄卫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副组长:田文自治区副主席
成员:闫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