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故意的认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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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论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论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刘 术 永
( 华北水利水 电学院 法学院, 河南 郑州 4 04 ) 50 5
[ 内容 提要] 判 断某一 因素是否 是犯罪故 意的认 识因素 的标准是看 该因素是 否是决定行 为严重社 会危害性 的因素; 犯罪故意 的认识 因素的 内容要 以决定行 为性质 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的因素为核心 内容 , 包括行为 的性质 、 行为对象 、行 为的危害结果 、行为与 结果之 间的因果关系 、犯罪客 体、法 定的特 定时间、地点 、状况和方法 、刑 法分则规 定的特定的 明知 ,而犯罪 主体 和违法性不宜作为犯罪 故意的认识因素 的内容 。 [ 关键词] 犯罪故意 ;认识 因素 :严重社会危害性 [ 中图分类号] D9 4 2 [ 献标 识码 ] A 文 [ 文章编号] 1 0 .4 7 ( 0 )0 .0 30 0 87 2 2 1 1 30 7 .2
我国 《 刑法》第 1 4条第 1 款规定 : 明知 自己的行为会 “ 发 生危 害社会 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 结果发生 ,因 而 构成犯罪 的,是故意犯罪 。 ”从刑法理论来 讲,构成故意 的因素 , 在本质上是指 主体在实施典型行 为时心中的确存在 的真实 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两方 面的 内容 ,一是认识 因素, 是意 志因素。 中认 识因素是指犯罪人对 自己的行为会造 其 成危害社会 的结果的一种认识状态 , 主要涉及行 为人对 自己 行为 中与犯 罪有关情况 的认识 , 且这种认识本 身并 不能使客 观事物发 生变化 ,即认识本身无善恶之分 。但是 ,认识 的有 无决定着意 志的有无 ,进而决定着主观 恶性的有无 ,同时, 认识 的程度 决定着 意志 的程 度 ,进 而决定着 主观 恶性 的程 度。 因此 , 认识 因素在 认定故意犯罪 中起着举足 轻重的作用 。 确定犯 罪故意认识因素 的标准 在犯罪 故意 的认识 因素 的标准确 定上存 在着 几种主要 学理观点 。 是结果说,认为犯罪 故意的认识 因素分为对 结 一 果 事实的认识和对结 果性 质的认识 ; 是客 观要件说 , 为 二 认 犯 罪故 意的认 识因素要 有对作 为某一 种罪 的要件 的结果认 识和对 犯罪构成要件 的其他 客观要件 的认识 : 三是两构成要 件 说,认为 明知 的内容包括行 为人必须对 自己的行为性质、 行 为所指 向 的客 体性质 以及行 为导致 的危害 结果性质 的认 识 ;四是三构成要件说 ,认为犯罪故意 的认 识因素 中最根本 的内容 是对 危害结果 的认识 , 但这并不排斥行 为人 对行为 的 性质 、 犯罪客体和作为选择 要件的犯罪对象等 客观 事实情况 的认识 ;五是综合说 , 为犯罪故意 的认 识因素首先是行为 认 人 明知 自己行为的 内容与危害性质 , 其次是 明知 自己的行为 会发生何种 危害结果 , 再者对某 些故意犯罪故 意还 要求行为 人认识到刑法规 定的特定事实 , 如特定 的时间、 地点、 方法 、 对象等 。可 以看 出,在这 些学理观点 中,将危害社会 的结果 作为认识要素之 一是基本共识 , 但对究竟如何判定犯罪 故意 的认识 因素 的标 准并无一致意见 。 犯罪作 为一 种具有严重社会危 害性 的行为 , 定犯 罪故 判 意的认识 因素 的标准 不应脱离犯罪行 为的这一特 性 , 将犯罪 故意 的认识 因素与其 行为对 社会 的危害性 程度相 结合应 是 确定犯罪故意 的认识 因素的标准 的关键所在 。 因为只有那些 影响行 为达到严 重社会 危害性 程度 的因素才 能成 为犯罪故 意的认识因素的 内容 , 对行为严重社会危 害性 程度 不起作用 或起 较小作用的 因素应排 除在 认识因素之外 。因此 ,将严重 社会危 害性而不 是一般 社会危 害性或其 他 因素 作为犯 罪故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二)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二)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二)五、犯罪主观与事实认识错误(一)犯罪主观1、故意的认识因素:要求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都应该认识到,对具体的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不要求有认识。

【例:强奸罪(奸淫幼女)要求认识到是幼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认识到是犯罪所得。

】2、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分:追求结果发生是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是间接故意;若明知结果必然发生,是直接故意。

3、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区分(1)主观上:在对待结果发生的态度上,直接故意投了赞成票,过于自信的过失投了反对票,间接故意投了弃权票。

(2)客观上:间接故意是行为人采取的犯罪行为很可能导致结果发生,且一般不采取避免措施;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只有很小的概率会导致结果的发生,且一般会采取避免措施。

4、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过失违反了社会规则,意外事件一般遵守了社会规则。

(二)事实认识错误1、故意犯罪中才有事实认识错误问题,纯过失犯罪中没有。

【例:猎人甲以为草丛里是兔子,便开枪,实际上打中人致其死亡,这就是一个纯过失犯罪,没有事实认识错误的问题。

】2、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1)区分技巧:预想的犯罪对象是否出现,出现了为打击错误,未出现为对象错误;错误的时间是一开始还是中途(隔离犯),一开始就错为对象错误,中途错为打击错误。

(2)处理:在对象错误中,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结论一致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在打击错误中,具体符合说一成立故意犯罪未遂和过失犯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法定符合说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注意】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指的是实行行为的错误,不包含预备行为。

【例:打电话诈骗,拨错了号码(预备行为),不是打击错误。

】3、事前故意:实际结果比想像中发生的晚。

行为人以为自己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另一个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危害结果由第二个行为导致。

4、结果的提前实现:关键看是否着手,若已着手,则构成故意犯罪既遂,若没着手,则构成故意犯罪预备和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违法性阻却事由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违法性阻却事由

本节考点与命题模式分析: 1.故意、过失本⾝的判定。

“关于故意(罪过),下列说法正确(错误)的是”是常见的考法,其选项主要涉及故意的认识内容,例如对⾏为、对象、⾝份、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认识问题,有的选项也会考核在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形中故意是否成⽴问题。

过失犯罪的情形会涉及怎么理解“应当预见的内容”。

2.故意、过失和意外事件的区分问题。

这⼀内容基本上每年必考。

命题⽅式有两种:⼀是直接根据题⼲所给的案例判断⾏为⼈的主观⼼理状态,⼆是根据案情判断⾏为⼈构成何种具体犯罪,其中罪名⼜直接牵涉故意、过失的区分。

3.事实认识错误。

这⼀内容每年必考,⽽且每年分值不少,基本保持5-7分之间。

具体命题模式表现为:⼀是在事实认识错误情形中罪名的判断;⼆是判断案件包含何种事实认识错误;三是判断按照不同学说得出相应的不同结论,例如在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按照具体符合说或者法定符合说处理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事前故意的四种学说等。

本节考点理论性很强,分值⽐重⼤,需要考⽣理解主客观相统⼀原则的含义,做题时务必谨慎! 概述⼀:主观责任与个⼈责任 根据主客观相统⼀的原则,⾏为⼈要承担刑事责任,不仅要求其客观上实施了侵犯法益的⾏为,⽽且⾏为⼈在主观上对于客观的违法⾏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理联系。

这就是主观责任的⽴场。

主观责任不同于主观归罪。

主观归罪是指⾏为⼈客观上并⽆法益侵犯的⾏为,仅仅因为主观上存在犯意就认定其⾏为成⽴犯罪。

现代刑法理念坚决摒弃主观归罪。

主观责任不同于结果责任。

结果责任是指⾏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理联系,但由于实施了客观违法的⾏为,并因此被认定为犯罪的情形。

现代刑法理念坚决摒弃结果责任。

现代刑法坚持个⼈责任,即只有对客观违法的⾏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理联系的⼈,才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他⽆关的⼈不能承担责任,即现代刑法坚决摒弃团体责任。

注意:犯罪过失中存在监督过失的情形,这不同于团体责任。

参见监督过失知识点。

法学论文-论犯罪的故意【范本模板】

法学论文-论犯罪的故意【范本模板】

论犯罪的故意犯罪的故意是犯罪主观要件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反映了行为人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程度,是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和应对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它在整个社会主义刑法理论体系研究中占据中心地位,是正确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基础,对正确定罪量刑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因此,如何正确认定犯罪的故意成为刑法理论界日益关注的问题。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一)犯罪故意的概念犯罪的故意是犯罪主观要件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它与犯罪过失相比更能体现行为人反社会的主观恶性.恩格斯说:“使人们行动起来的一切,都必须要经过他们的头脑,”这就是说,人们无论进行任何活动,都要经过他们的头脑思考,罪也不例外.任何一种犯罪,都是经过了犯罪分子的头脑,才去实行的.什么是犯罪的故意? 在刑法理论的研究上曾产生过多种学说,主要有认识说、希望说、容认说.认识说认为故意乃是行为人对构成犯罪的客观事实有认识.希望说强调成立犯罪故意,行为人必须对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的态度[1]。

容认说认为,在行为人认识并容认(或放纵)自己的行为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认定是故意。

现在理论上一般都采取希望说或容认说.我国在参考了各国关于犯罪故意立法的经验之后,刑法第14条第1款“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而我这里要阐述的是促成犯罪的故意,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故意的构成因素犯罪故意包括两个因素:第一种是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或预见行为的危害结果;第二种是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积极追求)或放任(不主动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者对犯罪故意的构成具有各自不同的重要作用,它们的有机统一才是犯罪故意.首先,任何犯罪的故意都必须同时存在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其次,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意志因素则是认识因素基础上的发展,是犯罪故意中[1]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年第3版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它对于把犯罪故意客观化即把犯罪思想变为犯罪行为,具有主导作用。

最新7.主观(责任)构成要件

最新7.主观(责任)构成要件
原因自由行为
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 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部分丧失责任能力 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符合客观构 成要件的违法行为。
责任能力的程度
因精神病而使责任能力减弱(可从、 减轻处罚)
因生理缺陷而使责任能力减弱:聋哑、 盲人(可从、减、免处罚)
责任能力与法定年龄
<14岁:完全无责任 14-16:对重罪有责 >16岁:完全负责任 14-18: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主观(责任)构成要件
第一节 主观构成要件与有责性
第一款 主观构成要件概述 第二款 有责性概述 第三款 主观构成要件与有责性的关系
故意种类概述
确定的故意、不确定的故意(未必的、 概括的、择一的)
预谋故意、突发故意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源自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直接故意
认识因素:明知 “会” 意志因素:希望
判断标准
行为人标准说较为可取
结束语
谢谢大家聆听!!!
29
过失的种类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失犯的认定(略,不要求掌握)
信赖原则、危险分配法理
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
预见可能性判断:主观说为主,客观说为辅 预见内容:构成要件结果
没有预见 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与意外事件的区别(P240)
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 轻信能够避免(须反映“不希望”之意
志) 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与间接故意的区别(P241) 与不可抗力的区别(P242)
第四款 目的与动机
主观超过要素概述 目的 动机
图示: 动机——行为——目的——结果
第三节 有责性阻却事由
第一款 有责性阻却事由 第二款 责任能力 第三款 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第四款 期待可能性

论故意的认识因素

论故意的认识因素
{ I } I 占 毒 ▲ 金
◆法 学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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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3 ・1 1 ( 中)
论 故意 的认识因素
邹利伟
摘 要 按 照 我 国《 刑法 》 第十 四条对 故意犯 罪的规 定 , 刑 法上 的故意是指 明知 自己的行 为会 发生 危 害社会 的结 果 , 并 希望 或 者放任 这种 结果发 生 的心理状 态 。刑事理论 的 一般 观 点也认 为 , 故 意 包括 两项 内容 , 包括认 识 因素与意 志 因素, 认识 因 素是指 明知 自己的行 为会 发 生危害社 会的 结果 ,意志 因素 是指行 为人 对 于 自己的行 为发 生的危 害结果持 希望或 放任 的 态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4

文 献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l - 0 2 4 - 0 2


故意 是对于客观 不法构成 要件 的认知—— 故意认识 因素 是 否应 当认定某 甲主 上不存 在驾 驶机动 车 的故意昵 ? 这实 际上牵涉 到的是刑法 上的故意 认识 因素 的第二层 问题 ,
危害 结果相联系 的其他 构成要件 事实 的认识 , 理论 上存在 不同观 成 要件情节 的意义 , 才存在 决意的 问题 , 如果是 纯粹 的无 知, 其根 点。 虽有 论者认 为故 意的认 知范 围应 当包 括其 他构成 要件事 实 , 本 不知道行 为的社会 意义与后 果 , 自然 也谈不上 希望或放 任的 问
但只要 认识 到其贩卖 的是 黄品 、 毛片 即可 。 了了 , 不仅仅 包括 刑法规 定 的行为 、 结 果及行 为与 结果之 间的 因 物 品, 果关 系 , 还应 当包括属 于行 为构成 要件 的一切特 征 与情状 。

高铭暄《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犯罪主观方面【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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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一、概念题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武大2006年研)答: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观认识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就是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犯罪故意中的两项有机联系的因素,在认定构成犯罪的故意中缺一不可。

其中,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存在前提,也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意志因素则是在认识因素基础上的发展,是犯罪故意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它对于把犯罪故意客观化即把犯罪思想变为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主导作用。

2.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西南政法2012年研;武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1)犯罪的间接故意(中山大学2014年研)(2)间接故意犯罪(东北财经大学2014年研)(3)间接故意(人大2012年研;华侨大学2011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武大2007年研)答: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两者区别包括:①认识因素上,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

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②意志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则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③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3.犯罪过失(东财2010年研;人大2003年研)答: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有哪些

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有哪些

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有哪些共同犯罪的概念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共同犯罪的成⽴,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的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

具体来讲,包括以下⼏点: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

这是主体要件中的量的规定性因素。

⼀个⼈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如果⾏为⼈教唆他⼈犯罪,⽽被教唆⼈未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单独构成所教唆的罪,尽管存在教唆⾏为,也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2.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

这是主体要件中质的规定性因素。

如果虽然符合量的规定性因素,即有两个以上的⼈,但是其中⼀⼈不具有刑事责任能⼒的,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包括两种情况:⼀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般起点是年满16周岁,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见,在我国刑法中,只有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罪8种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年满14周岁,其他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律为年满16周岁。

就上述8类犯罪⽽⾔,已满14周岁的⼈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对于其他犯罪⽽⾔,已满16周岁的⼈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与已满16周岁的⼈⼀起实施上述8类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情形,对于这种案件,由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就所实施的犯罪来说属于⽆刑事责任能⼒⼈,因⽽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

⼆是其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的⼈。

在我国除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外,还可能因为有精神障碍⽽不具有刑事责任能⼒。

犯罪“故意”的学理分析——从一则盗窃案例小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犯罪“故意”的学理分析——从一则盗窃案例小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V 1 8, o 1 o. N .
Fe 2 o6 b. o
犯 罪 “ 意 ” 学理 分 析 故 的
从 一 则 盗 窃案 例 小议 主客 观 相 统 一原 则
周1
摘要: 明确 以数额较 小财 物为 目标 实施盗窃 而误盗数 额较 大财物 , 实际违背行为人意 志的, 但 属于对象错误 而
“ eieae e s o eci al frte u i fc g i o n i . On teo e h n “ eie ae es o D l rtn s ” ft r b h mec s o h nt o o nt n a d w l l y i 1 n a d. d l rtn s ” f h b t eci n se pe s n i oh to g ta d a t n o ed e ;o h te a d, h cin o ed e h r mef d x rsi n b t h u h n ci ft o r n teoh rh n t ea t ft o ri i o o h o h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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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t a t T e t ett a i d a r p  ̄ f malv l e b te d t h c u st n o rp r f i a ・ sr c : h h f h t sa me t o e y o l a u u n swi t e a q i i f o e t o g v i p s h io p y b l

论持有型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及认定

论持有型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及认定

持有物 为枪支 、假 币、毒 品等刑 法禁止 持有 的物 品?对枪 支 、假 币、毒 品的数量 及特 征等 因素是否 需 要认识 ?等等 ,这些 问题 直接影 响着持 有型犯 罪 的成立与 否 ,而这 些 问题在 司法 实践 中认定 起来非 常
困难 。因此 ,无 论在理 论上 ,还是 在司法 实践 中 ,都 有必 要尽快 予 以明确这 些 问题 。
第 2 卷 第 4期 5 21 年 7 00 月
江 苏 警 官 学 院 学 报
J OURN AL OF JANGS P I U OL CE OF I R I F CE COL GE LE
V 1 2 o 4 o . 5N .
J l. 0 0 u y 2 1

刑事法研 究 ・
论 持 有型 犯 罪故 意 的认 识 因素及 认定
魏 在 军

要 :持 有 型犯 罪故意 的认 识 因素 , 包括对持 有行 为及 其违 法性有 所认 识 ;对持 有 物及其数 量
有 所认 识;对 物 品的性 能 、纯度 等特征 不需要 认识 ;对持 有行 为 的认识 为确定 性认识 ;对持有 物 的性 质 及其数 量 的认 识 为可 能性 认识 。在 司法 实践 中, 当收 集不到 充分 的证 据证 明行 为人故 意 的认 识 内容 时 ,可采取 推定 的方 式予 以认 定 ,并允许行 为人 提 出反 证 ,予 以推 翻 。
关键 词 :持有 型犯 罪 中图 分类号 :D 2 - 9 43 犯 罪故 意 刑 法 文 章编号 : 1 7 ~ 0 0 2 1 ) 4 0 1— 5 6 2 1 2 (0 0 0 — 0 6 0 文献标 志码 :B
持有 型犯 罪是指 我 国刑法规 定 的、 以行为 人持有 刑法禁 止 持有 的物 品为 客观 行为特 征 的一类犯 罪 持有假 币罪 、非法持 有枪 支弹药 罪 、非 法持 有毒 品罪等 ,都属 于我 国刑法 中典 型的持 有型犯 罪 。主 客 观 相一致 原则要 求 ,成 立犯 罪时 ,行为人 不仅客 观上 实施 了危害 社会 的行为 ,主观 上具 有犯罪 的故 意

犯罪故意的内容包括什么?

犯罪故意的内容包括什么?

犯罪故意的内容包括什么?犯罪故意包括了认识因素和意识因素,如果在进行犯罪时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一定危害同时也是希望危害发生的主观意识则属于犯罪故意的范畴,那么当犯罪嫌疑人故意做出了犯罪行为并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情节来进行定罪量刑。

一、犯罪故意的内容包括什么?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二是意志因素,现分述如下:1、认识因素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由此可见,认识因素是事实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的统一。

2、意志因素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由此可见,意志因素是心理性意志与违法性意志的统一。

二、类型根据中国刑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故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直接故意中,存在认识程度上的差别,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与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但这种认识程度上的差异并不影响直接故意的成立。

只要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明知的,无论是明知其必然发生还是明知其可能发生,并对这种危害结果持希望其发生的心理态度,即可构成直接故意。

在中国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概念中,虽然规定犯罪故意是对于危害社会结果的一种主观的心理态度,但危害社会结果并非是所有犯罪的构成要素。

因此,犯罪故意同样也是对于危害行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在这个意义上,直接故意具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对危害结果的直接故意,即结果故意。

在结果犯的情况下,一定的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要素,行为人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的前提下,希望其发生,就是这种结果故意的心理内容。

二是对危害行为的直接故意,即行为故意。

在行为犯的情况下,刑法规定不以一定的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要素。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要明知危害社会的行为而有意实施就构成直接故意。

高铭暄《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八章~第十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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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一、概念题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武大2006年研)答: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观认识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就是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犯罪故意中的两项有机联系的因素,在认定构成犯罪的故意中缺一不可。

其中,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存在前提,也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意志因素则是在认识因素基础上的发展,是犯罪故意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它对于把犯罪故意客观化即把犯罪思想变为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主导作用。

2.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西南政法2012年研;武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1)犯罪的间接故意(中山大学2014年研)(2)间接故意犯罪(东北财经大学2014年研)(3)间接故意(人大2012年研;华侨大学2011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武大2007年研)答: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两者区别包括:①认识因素上,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

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②意志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则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③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3.犯罪过失(东财2010年研;人大2003年研)答: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是什么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是什么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是什么在刑事案件中,故意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对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是⼗分重要的。

那么,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有哪些呢?下⾯店铺编辑先简要介绍⼀下有关的知识,在⽂中有具体的介绍,供您参考,希望能给对此有问题有疑问的朋友带来帮助。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是什么⼆者的区别在于:⼀者在认识因素⽅⾯:对⾏为导致危害结果发⽣虽然都有认识,但认识的程度不同:直接故意⼀般是⾏为⼈明知⾃⼰的⾏为必然发⽣危害结果,但也可以是明知其⾏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间接故意只能是⾏为⼈明知⾃⼰的⾏为可能发⽣危害结果。

⼆者在意志因素⽅⾯:即⼆者对危害结果发⽣的⼼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间接故意则对危害结果的发⽣持放任即⽆所谓、听之任之的⼼理态度。

特定结果的发⽣与否,对这两种故意⽀配下的危害⾏为定罪是不同的:对于直接故意⽽⾔,法定的特定结果发⽣与否是其既遂的标志,⽽对间接故意⽽⾔,则是成⽴何种罪⾏或构成犯罪与否的标志。

如同样是开枪射击他⼈的⾏为:如果是出于直接故意,则不论是否导致他⼈死亡或受伤,都构成故意杀⼈罪(只不过在未死亡的情形下属于故意杀⼈未遂⽽已);如果是出于放任的间接故意,则定性问题应具体分析:若击中他⼈并导致死亡的,成⽴故意杀⼈罪;若击中但未导致死亡⽽仅是受伤的,则可能成⽴故意伤害罪,若未击中则不构成犯罪。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故意犯罪】明知⾃⼰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因⽽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以上是店铺编辑为您介绍的关于“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的相关内容,在⽂中都有具体的阐述,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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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的认识与意志因素是什么意思

犯罪故意的认识与意志因素是什么意思

犯罪故意的认识与意志因素是什么意思犯罪故意的认识与意志因素的意思一、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要求行为人认识所有的客观构成要件事实,所以任何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都是特定的。

这也是犯罪故意与作为一般心理活动的故意的根本区别。

1、犯罪故意的一般认识内容(1)对行为性质的认识: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作用及其危害性质。

个别犯罪还要求认识行为发生的特定时间、地点、方法。

注意:对行为性质的认识不包括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

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由于不知法而不能认识行为的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时,则不成立故意。

这主要有两类情况:第一,因为不知道法律的存在而不能认识行为的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

第二,由于误解法律而不能认识行为的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

此外还要注意两种情形:一是如果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未被刑法禁止。

这种情形叫做幻觉犯,不构成犯罪。

二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

这种情形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也不影响量刑。

如果行为人不可能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时,或者说不可避免地产生违法性的错误时,行为人没有责任,不成立犯罪。

(2)对行为对象的认识。

有的犯罪对行为对象有特殊要求,成立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该特定对象。

例如,窝藏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所窝藏的是或者可能是犯罪的人,拐骗儿童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拐骗的是或者可能是儿童,贩卖毒品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贩卖的是或者可能是毒品,盗窃枪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盗窃的是或者可能是枪支等等。

(3)对危害结果的认识。

即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侵害结果与危险结果)。

对危害结果的明知包括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与可能发生两种情况;行为人所明知的是哪一种情况,应以行为人自身的认识为准,不以客观事实为准。

因果关系具体发展过程不是故意的独立认识内容。

(4)对特定构成身份的认识。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犯罪故意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原则,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行为中有意识地违反法律规定并具有一定的恶意。

对于犯罪故意的认定,法院通常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意以及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判断。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犯罪故意认定的第一个方面,主要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行为中是否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符合或者可能符合法律规定的违法性。

具体来说,就是犯罪人是否在犯罪前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合法性的错觉,或者是否在犯罪时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并选择了继续违法行为。

这主要从犯罪人主观上的认知能力、犯罪人对自己行为后果的预见以及犯罪人是否具备足够的相关知识等方面进行判断。

对于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判断是十分重要的。

因为对于某些具有专门知识或者专业技能的人员来说,他们可能更容易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准确的违法性认识。

在金融领域从业人员可能更容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金融法律法规。

但是对于一些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他们可能由于缺乏法律常识或者对法律规定的了解不够而无法准确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判断主要需要依据犯罪人在犯罪行为中所呈现出的行为表现、言辞表达以及其他证据来进行分析。

通常会通过查看犯罪人的相关书面材料、通信记录以及过往行为等来了解犯罪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

也会结合犯罪人的社会背景、教育经历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在实践中,对于犯罪故意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判断主要存在两种情形。

一种情况是犯罪人存在违法性认识的可能,但在作案时仍然选择了违法行为。

某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还是故意盗窃他人财物。

另一种情况是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并没有违法性的认识,由于缺乏相关知识或者是被误导导致了犯罪行为。

某人由于对法律规定缺乏了解,误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从而实施对他人的伤害。

在审判中,法院通常会结合以上情形和证据对犯罪人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进行分析和判断。

由于犯罪故意的个体差异和案件的复杂性,判断违法性认识可能性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如何区分故意和过失行为

如何区分故意和过失行为

如何区分故意和过失行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法律领域中,区分故意和过失行为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

它不仅关系到对个人行为的定性和责任的认定,还直接影响到法律的适用和对当事人的处罚。

然而,对于许多人来说,要清晰准确地区分这两种行为并非易事。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探讨一下如何区分故意和过失行为。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什么是故意行为。

故意,从字面上理解,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比如说,张三故意拿刀刺伤李四,他清楚地知道这样做会伤害李四,并且他就是想要伤害李四,这就是故意行为。

又或者王五知道自己在马路上超速驾驶很可能会引发交通事故,但他依然超速行驶,并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持放任态度,这也是故意行为。

故意行为可以进一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某种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比如,甲想要杀害乙,于是开枪射击乙,甲的这种行为就是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则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例如,丙在山上抽烟,明知乱扔烟头可能会引发森林火灾,但他还是随手扔了烟头,并且对可能引发的火灾持放任态度,这就是间接故意。

与故意行为相对的是过失行为。

过失行为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

举个例子,电工小明在修理电路时,由于疏忽大意没有检查好线路,导致短路引发火灾,这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再比如,司机小赵在开车时,已经预见到疲劳驾驶可能会出事故,但他觉得自己还能坚持,结果发生了交通事故,这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那么,如何具体区分故意和过失行为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第一个方面是行为人的认识因素。

故意行为中,行为人对行为的结果是明知的,无论是必然发生还是可能发生。

而过失行为中,行为人要么是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要么是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浅论故意在侵权法上的认定及意义

浅论故意在侵权法上的认定及意义

侵 占动 产 ( h te) C a l 也属于 故 意侵权 行 为。故 意 ( 股 故意) ts 一 依其 的 行为侵 害他 人的权 利 , 会发 生其他 被评 价 为违法 的事 实 , 将 仍
使用场 所 的不 同而有不 同的含 义:
然 冒险地 实施 该行为 的心 理状 态” ’ 。
1 . 于起源 于非 法侵入 令状 的 各种侵权 责任 , 意指某 人期 望 故
在英 国法上 , 战意侵权 行为 是一类 成熟且 稳定 发展 的独立侵 为 的确 切受害 人 权 行为类 型 。诸如 , 为传 统侵权 行 为中 的侵犯 ( rsa s 令状 作 T ep s) 《 日本 民法 典》第 7 9条涉及 故意规 定 , 民法起 草 昔认为 0 其
中的 殴打 ( a r ) 威 吓 ( s l 及错 误监 禁 ( a ei p i n “ Btr 、 ey As t u) Fl r o . s m s 内心 持有特 殊 的 目的 , 成就其 目的构想或 实施 了行动” 为 的场合 me t等部属 于 故意侵权 。 i r) 此外 , 还有侵 占土地 ( r p s t l d 、 T e aso a ) s n 为 故意 。 我妻 荣教授 将其 解释 为“ 谓 故意 是指虽 然认 识到 自己 所
锴’ 中较 严格 程度 的 归责 事 由, 明侵权 行 为人对 结果 的追 求或 明知 的心 理状 态。在 侵权 法上 如何 认定 故 意, 表 大陆法 系存 在 观念 主义 与意思 主 义两种 认 定方 法, 英 关法 系则采 用 “ 在 环境证 据”予以认 定。 故意 于侵权 法及 刑法 领域应 有 不 同的含 义, 在侵 权 法上 故意 以对 ‘ 为的 违 法性 ” 钉 认知 为前提 , 采 “ 意说 而在 刑 法领 域尚有 “ 惯 故 ’ ; 责任说 适用 的场 合 。故 意作 为 侵 权 归责事 由的一 类形 态 , 侵权 法上 有其 独特 的 意义 。 在

分析刑法中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关系[终稿]

分析刑法中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关系[终稿]

分析刑法中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关系摘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心理状态。

而在行为人认识的过程中,犯罪故意由两大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密切相关、互相依存,不可割裂。

关键词:犯罪故意;认识因素;意志因素正文:在行为人认识的过程中,犯罪故意由两大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密切相关、互相依存,不可割裂。

一、认识因素的含义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是对犯罪故意认识因素含义的说明。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特有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犯罪故意是以认识因素为基础的,在认识因素基础上形成的意志因素是决定行为实施、行为方向的内在心理动力。

即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明知”和“会”两个方面。

明知的内容包括法律所规定的构成某种故意犯罪所不可缺少的危害事实,也就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

所谓“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要发生某种危害结果。

二、意识因素的含义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主动选择犯罪行为,并在此基础之上支配行为向符合犯罪构成事实的方向发展的由刑法规范所制约的心理过程。

刑法中的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其目的就是对行为人的意志支配力量和自由选择产生影响。

而罪过理论的本质是意志自由,意志因素的内容是意志自由在刑法中的表现形式。

三、犯罪故意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1.任何罪过心理都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成立犯罪故意的两大心理因素,是心理结构的两个层次,是构成犯罪故意的必备特征,都反映着行为人在主观上的恶性,缺少认识中任何一个因素的罪过心理都是不全面的。

责任故意与过失

责任故意与过失

责任故意与过失责任故意一、故意包括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

认识因素包括:行为的性质;行为的客体;行为的结果;因果关系;其他法定事实。

二、故意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第一,构成要件要素说(违法类型说);第二,既是责任构成要件要素又是责任要素;第三,责任要素说三、关于故意的学说认识说:预见说或者观念说,认为故意是行为人对构成犯罪的客观事实具有认识。

希望说:又称意志说或者意欲说,认为成立犯罪故意,行为人仅有对其行为性质及其结果的认识还不够,还必须对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的态度。

(直接故意)动机说:根据对构成要件的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认识,给予“反对动机的形成”的影响,将未必的故意与有认识过失相区别。

详言之,即在行为人没有否定认识的情况下,以其是否给自己的行为的动机以影响为基准,被肯定时成为未必的故意,在否定时成立有认识的过失。

容认说:犯罪故意的成立,仅有对犯罪事实的认识是不够的,但也不需要必须希望结果发生。

行为人认识并希望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固然是故意;行为人认识并容认自己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认为是故意。

盖然性说:为了故意的成立,仅认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是不够的,认识它的盖然性是必要的。

盖然性说,根据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程度”高低,理论上区别未必的故意与有认识的过失是成功的。

然而,盖然性与可能性不过是程度的差别,所以划定其界限困难。

且未关注意思。

四、违法性意识的可能性与故意违法性意识不要说违法性认识必要说限制故意说虽然不需要违法性的认识,但是,存在违法性意识的可能性是责任故意的要素。

分为两种第一,在缺乏违法性的意识上行为人存在过失时,与故意同等对待;第二,站在人格责任论的立场上认为,即使行为人不具有违法性意识,只要按照至此的人格形成承认其存在违法性意识的可能性,就可以从中看出行为人直接的反规范的人格态度,可以承认责任故意。

责任说故意的观念是以犯罪事实的表象为内容的事实的故意,违法性的意识乃至其可能性是与故意不同的独立的责任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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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故意的认识因素
作者:邹利伟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2期
摘要按照我国《刑法》第十四条对故意犯罪的规定,刑法上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刑事理论的一般观点也认为,故意包括两项内容,包括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认识因素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发生的危害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但对于故意的认识范围中要求何种内容,以及需要从何种意义上对此予以理解把握,不甚明了,本文就故意的认识因素进行讨论分析,沿循论理上的思考,试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兹分述如下。

关键词刑法认知故意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24-02
一、故意是对于客观不法构成要件的认知——故意认识因素的第一个层次
对于《刑法》第十四条的文义解释,应当认识到行为、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但对于是否需要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

虽有论者认为故意的认知范围应当包括其他构成要件事实,但论理的支持依据为何不尚明了。

应当注意到的是,主观的故意内容受到客观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制,或者说客观行为构成承担着独立的教义学任务,在具体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的同时,要求对于构成要件的特征不存在认识时排除故意。

刑法理论一般在认识错误理论中讨论阻却故意的问题,但其实质的教义学依据在于故意与行为构成的关联性,即故意问题与一种具体的行为构成有关,简而言之是对行为构成的知与欲。

因此,如果注意到上述理论,故意的认识因素的范围也就明了了,不仅仅包括刑法规定的行为、结果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还应当包括属于行为构成要件的一切特征与情状。

这是刑法故意认识因素第一层应当把握的问题,应当说对于描述性特征的构成要件情节,借助上述公式的理解对于主观故意的认定并不存在问题。

二、故意是对于法律评价之基础事实的认知——故意认识因素的第二个层次
有疑问的是这样的案例群:某甲在酒后驾驶电瓶车被公安机关查获,但其主观上认为其驾驶的是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某乙被国家机关委派到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但其主观上并不明知其属于
国家工作人员;某丙明知是借记卡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但其主观上并不明知借记卡属于信用卡。

上述案例群中,某甲的行为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某乙的行为可能构成受贿罪,某丙的行为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应当说,上述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均符合相应的犯罪构成,主要在于审查行为上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

如上所述,客观的行为构成对于主观故意的内容起着规制作用,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是明知自己处于醉酒状态,而仍然决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属于构成要件要素,属于故意认识因素的认识内容,应当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此要有所认识。

但事实上,某甲一直不知道其驾驶的电动车也属于机动车。

那么,是否应当认定某甲主观上不存在驾驶机动车的故意呢?
这实际上牵涉到的是刑法上的故意认识因素的第二层问题,即认识不仅意味着在感觉上感知到了描述性的构成行为情节,在思想上也要理解规范性的构成行为情节。

一个人只有理解了构成要件情节的意义,才存在决意的问题,如果是纯粹的无知,其根本不知道行为的社会意义与后果,自然也谈不上希望或放任的问题,应当说知是欲的前提与基础,而知不是纯粹的感知,必要时需要理解把握。

纯粹的无知不是刑罚的对象。

德国刑法理论认为,认识因素中的理解并不意味着一种在法律使用意义上的精确的法学性归类,只要规定了这些概念的归罪性过程所体现的社会意义内容,能够展示行为人的理解就可以了,这就是所谓的“在外行领域中的平行性评价”理论——即刑法不要求行为人理解规范概念的法律定义,只要认识到规范概念所指示的与犯罪性相关的意义,或者说只要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规范概念的实质相当即可。

如行为人不明知“淫秽”的法律概念,不确定其贩卖的物品是淫秽物品,但只要认识到其贩卖的是黄品、毛片即可。

这一理论能否实际运用到我国刑法理实践中,在笔者看来,至少对于本文中提到的这组案例群问题的解决没有任何实益。

在某甲的案例中,因为“机动车”这个法律概念,在外行人的领域中,很少有人认为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而对于涉及某乙的案例中,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布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一规定本身就是法律拟制,在外行人领域无论如何也难以将本身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被委派者理解为国家工作人员。

还有涉及某丙的案例,对于信用卡,在外行人领域中的平行理解,应当是具有透支功能的,借记卡无论如何也难以被理解为信用卡。

如果要按照上述“外行领域中的平行评价”理论,涉及拟制国家工作人员、借记卡犯罪的案例无论如何也难以定罪,那么相关法律条文便成为不具有适用可能性的一纸具文。

某甲的案例涉及到的问题是超出预测可能性的问题,某乙和某丙的案例中涉及到的是法律拟制的问题。

因此,至少“外行领域的平行评价”理论在这两个问题中遇到了障碍。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司法届极端的观点是认为犯罪故意无法,也无须专门认识犯罪构成的情节因素,其认为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界限并不是行为人的自我认识决定的,而是由司法
机关根据法律和事实确定的,行为人的自我认识对定罪量刑无影响。

这一观点完全放弃了客观构成要件与主观故意关联性的教义学成就,也与我国理论界一直坚持的主客观原则相一致原则相互矛盾。

具有可行性的理解应当是,只要认识到法律概念的评价基础或者判断资料的事实就应当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认识。

如上述案例群中的某甲,其只要认识到其驾驶的电动车时速在20码以上、重量在40公斤以上就足够了,某乙其只要认识到其被委派到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公务,某丙只要认识到其使用的为借记卡就可以了,而不需要对机动车、国家工作人员、信用卡概念本身存在认识与理解。

这一理解的适用对于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具有重大裨益,不仅仅在于法律拟制与超过预测可能性的刑法规定、立法解释,更在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对于刑法概念进行分解,很多情况下会对主观故意的认定产生困难,上述理论可以很好地将其认识内容从刑法构成要件的认识转换为对司法解释规定内容的认识。

这一理论被称为“复合体概念”理论,不仅仅对于司法实务存有实益,更在于其理论本身的正确性。

理由在于,第一故意必须仅仅包含形成违法性评价的描述性和规范性因素,而不包括由其产生的违法性判断本身。

其次,这也与我国理论届一直区分的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理论相互贯通,事实错误阻却故意,法律错误不阻却故意。

三、故意是对于法益侵害结果的认知——故意认识因素的第三个层次
在讨论故意的认识内容时,还需要加以讨论的一个案例是,某丁在市场购买了几条野生文昌鱼,某丁知道其购买的是野生文昌鱼,但根本不知道野生文昌鱼属于濒危野生动物,按照复合体概念理论,某丁主观上存在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的的故意,文昌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属于濒危野生动物,而文昌鱼是作为认定濒危野生动物的判断资料,行为人对此存在认识,则在主观上即可认定为故意。

在这里,按照“复合体概念”理论得出的结论可能让人难以接受。

如上所述,行为人需要理解自己行为的社会意义。

而复合体概念理论的极端化只需要对感知事实资料的认知,而无需考虑理解意义的内容,在上述意义上会产生客观归罪的偏离。

这就需要故意认识内容第三个层次予以限制。

这个层次不需要逻辑的论理依据,从刑法本文中就可以简单地推出来。

我国刑法对于故意犯罪的规定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从这个法律条文本身,即可以得知行为人需要认知自己行为的对于社会是有危害的,这就是故意认识因素第三个层次,即行为的有害性。

应当说,对于行为有害性的认知的必要性是一种当然解释。

法律其所规范的对象是拥有自由意志的个体,其决意的发动至少是建立在对于利害的实际把握。

如果说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侵害法益,行为人也没有理由要放弃他的行为不可。

这也可以说是一种抑制性动机,行为人从事某种行为,但其意识到这种行为对于社会是有害的,这个主观上的良善动机抑制了其做某事的冲动。

如果说其根本没有意识到这个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自然也谈不上抑制的问题。

因此,就上述某丁的案件来讲,由于其根本不知道其购买野生田昌鱼的行为会危害社会,自然也就谈不上其主观上的故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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