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户核定和调整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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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期定额户核定和调整定额
【业务描述】
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其他申报项目的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税务所、管理科。
【办理时限】
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上述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受理,采取计算机核定式的可即时领取结果。
【报送资料】
(一)《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免填单);
(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基本流程】
二维码:
2.居民企业所得税调整核定申请
【业务描述】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9条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税务所、管理科
【办理时限】
限时办结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式鉴定表》(免填单)。
(2)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式的纳税人应填写《税务行政可申请表》。
【基本流程】
二维码:
3.企业所得税核定申请(非居民企业)
【业务描述】
非居民企业因企业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税务所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式鉴定表》
【基本流程】
二维码:
4.印花税核定
【业务描述】
纳税人因凭证管理等面的原因,不能完整准确的提供应税凭证和计税依据、正确计算缴纳印花税的,为便缴纳印花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选择采用核定征收的式缴纳印花税。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征收税目、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印花税核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税务所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其他纳税核定申请表》(印花税核定申请)
【基本流程】
二维码:
5.印花税核定调整或取消
【业务描述】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征收税目、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等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印花税核定。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已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且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能按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的,向税务机关提出取消印花税核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税务所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调整核定征收印花税登记表》或《取消核定征收印花税登记表》【基本流程】
6.其他税种核定申请
【业务描述】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核定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的,应在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核定业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大厅、税务所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其他纳税核定申请表》(其他税种核定申请)
【基本流程】
7.纳税信用复评
【业务描述】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
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复评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本次修改) 国税业务。
省局、地市级、区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 号)全文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式〉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 号)全文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46号)全文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容完整的,受理后15个工作日办结。
【报送资料】纳税信用复评报送资料清单
【基本流程】
二维码:
8.纳税信用补充评价
【业务描述】(本次修改)
纳税人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原因未参加当年评价的,待上述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补评申请,按照《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开展纳税信用补评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补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国税业务。
省局、地市级、区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 号)全文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式〉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 号)全文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46号)全文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容完整的,受理后15个工作日办结。
【报送资料】(本次修改)
纳税信用补充评价报送资料清单
【基本流程】
二维码:
9.特别纳税调整延期管理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在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要求企业及其关联,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可比企业)提供相关资料时,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供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延期申请之日起15日函复,逾期未函复的,视同税务机关已同意企业的延期申请。
本税务事项容基于现有文件产生,新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将于近期出台,届时会及时更新容。
国税业务。
地市级、区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62 号)第三十七条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 号)第三十三条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容完整的,受理后15个工作日办结。
【基本流程】
二维码:
10.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调整核定
【业务描述】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国税业务。
省局、地市级、区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62 号)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全文
《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12 号)全文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全文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局地税务局合作工作规(1.0 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82 号)第十六项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容完整的,受理后20个工作日办结。
【报送资料】
居民企业所得税调整核定申请报送资料清单
序
号
报送资料名称
必
报
条
件归
档
査
验
代
保核
销
报
送
管
1
A0705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鉴定表》
√√
【基本流程】
二维码:
11.简并征期取消
【业务描述】
纳税人申请不再采取简并征期式办理纳税申报的,通过本事项取消简并征期。
国税业务。
省局、地市级、区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62 号)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6 号)第十六条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 号)第四条第(四)款
《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 号)第二条第(二)项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 号)附件1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 号)附件1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基本流程】
二维码:
12.简并征期申请
【业务描述】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式。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国税业务。
区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62 号)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6 号)第十六条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 号)第四条第(四)款
《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 号)第二条第(二)项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 号)附件1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 号)附件1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
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56 号)第二条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容完整的,受理后限时办结。
【报送资料】
【基本流程】
二维码:
Word 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