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业户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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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业户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个体工商业户,征收管理问题,简并征期

【颁布单位】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发﹝2004﹞87号

【发文日期】2004-05-21

【实施时间】2004-05-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吴中、相城地方税务局,市区各税务分局:

根据苏地税发[2003]13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结合苏州市区实际情况,现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双定户)有关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征收

起征点调整后,对于达到起征点的双定户,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未达起征点的双定户,由纳税人自行申报,主管地税机关查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发票管理

对于未达起征点的双定户,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发票控管,在按月实行验旧购新基础上,从严控制其发票购领数量,认真核实发票开具是否符合规定,并结合定额管理,掌握纳税人经营变动情况。对于仍使用手工发票且使用量较少的双定户,不发售发票。纳税人需开具发票的,由主管地税机关代为开具。

三、定额管理

对于未达起征点的双定户全部纳入税务登记管理的同时,主管地税机关应进行分片管理、责任到人,其税款征收也可采用定额加发票的征收方式,但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双定户自行申报的基础上,定期分行业开展典型调查,及时掌握其实际经营情况。对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以及实行定额加发票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定额加发票金额超过起征点的,在按规定征收税款的同时,应及时进行定额调整。

四、简并征期

对经营规模小、经营额较低的双定户可实行简并征期征收税款。纳税人需采用简并征期纳税申报方式的,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填报《个体工商户简并征期申请表》(附件1)。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下达《个体工商户简并征期核定通知书》(附件2)。纳税人自批准之日起实行简并征期。采用简并征期纳税人应在征期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该征期内应缴纳税(费)款项解缴入库,逾期按税法有关规定处理。纳税人在征期内发生《苏州市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实施办法》规定需单独申报或调整定额情况的,应主动申请办理定额变更及纳税申报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一经主管地税机关检查发现的按《定期定额管理实施办法》处理。

五、减免税管理

双定户符合个体工商户减免税政策的,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减免税。主管地税机关应按减免税流程、权限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不得违规操作。

上述各项内容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列入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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