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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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机关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办法..

国企机关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办法..

集团公司机关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集团公司机关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参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员工是指除股份公司管理的集团公司班子成员之外的集团公司机关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公司为机关员工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机关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公司对机关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管理监督。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公司分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

第五条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机关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公司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

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

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履职待遇第六条公司按照合理配置、有效使用的原则配置使用公务用车,规范公务用车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保障公务出行,降低公务用车费用支出。

第七条公司机关员工采取统一调度方式保障公务活动用车。

机关员工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第八条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参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机关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已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

机关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出售等处置,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机关新配备或者更新公务用车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并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机关已购置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条件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但原装进口高档轿车一律不能作为公务用车使用;已租赁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配备标准的,应当按规定配备标准重新租赁。

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一、前言负责人是公司企业的核心人物,是企业的灵魂。

一个好的负责人能够使企业稳步发展,带领员工不断进步,为社会创造贡献。

因此,如何合理地规定公司负责人的履职待遇以及业务支出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这两个问题展开讨论。

二、公司负责人的履职待遇1.薪酬公司负责人的薪酬应该是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他的贡献、业绩和市场行情等因素来决定的。

对于股份制企业,还可以结合股份持有情况考虑。

2.奖金公司负责人可以在年度绩效考核中获得相应的奖金。

奖金应该与公司业绩同步提高,从而激励公司负责人不断创新、提高业绩。

同时,奖金也可以作为激励部分中高层管理人员的一种手段。

3.股权对于公司控股人或者一些关键岗位的负责人,可以给予相应的股权激励。

这样不仅可以激励他们更努力工作,也可以让他们更加关注企业股价的表现,从而实现长期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4.其他福利公司负责人也可以享受公司的其他福利待遇,如公司内部的聚餐、旅游等活动福利,以及其他一些与公司业务有关的福利待遇。

三、业务支出管理1.审批制度公司负责人应该制订完善的审批制度,对员工进行统一的管理。

在制订审批制度时应考虑到公司规模、行业属性、财务状况等因素,以求最优化的业务支出管理。

2.流程管理流程管理是业务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一环。

公司应该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流程管理体系,确保每一笔业务支出都按照相应的流程进行,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精打细算公司负责人应该注重经济合理性,尽可能精打细算,避免浪费。

在经营和管理上,应该考虑如何从成本和效益方面实现最大化。

4.效益考核对于企业开支,应该注重效益考核。

只有将支出与效益挂钩,才能避免无效的开支,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

四、结论公司负责人的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应该制订的完善、科学的制度和规定,实现更高质量的企业发展。

国企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国企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国企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三十条”意见,根据《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皖办发〔2016〕21号)要求,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集团各级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级公司(机构、单位)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包括新办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章履职待遇第四条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用车)管理,严格遵循“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配备公务用车。

集团各级公司严禁安排领导人员专车专用。

公司所配公务用车,不仅保障管理工作使用,还要兼顾业务、生产工作。

但业务、生产工作用车不得变通配置为公务用车使用。

集团、股份公司公务用车按照省里和上级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总公司(板块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及重点项目公司可以配备1辆公务用车,用于公司负责人开展工作时使用,兼顾业务、生产工作需要,按照排气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0万元以下控制。

根据公司规模、办公地址等情况,总公司(板块公司)、子公司确需增加配备公务用车的,需报集团严格审批同意后实施。

各公司申请购置公务用车必须连续2年经营目标考核达到合格标准。

车辆价格以购车发票标明的售价为准,不含规定缴纳的税费。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经济节约原则,现有公务用车能够使用的,仍照常使用。

在达到报废处理条件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后,重新购置车辆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标准执行。

严禁超配备标准购买车辆。

新配备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洛办(2017)17号文-洛阳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洛办(2017)17号文-洛阳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洛阳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1 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办〔2016〕26 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市管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市管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

加强自律,厉行节约,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

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公务用车管理第五条企业应当合理配置、有效使用企业公务用车资源,规范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和处置,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出行,降低公务用车成本。

第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企业其他负责人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企业采取统一调度、租赁等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用车的,属于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

第七条采取实物公务用车方式的,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购置标准。

市委全班子管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标准为排气量 2.0 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25 万元(含)以内,其他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标准为排气量 1.8 升(含)以下,购车价格 18 万元(含)以内。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5〕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一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大客公司高级专家、二级经理、专家、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及生产操作人员,高级经理请参考关于印发《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所出资企业高级经理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一汽集团组人字〔2015〕201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公司员工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公司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综合管理部和财务控制部负责对公司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监督管理。

各部门主管领导对本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负分管责任。

公司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客车公司和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

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

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公司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履职待遇第四条公务用车(一)大客公司高级专家、二级经理、专家不配备公务用车,采取年度限额方式核定车辆补贴以保障公务出行需要。

1.车辆补贴限额标准:高级专家每人每月2500元,高级经理助理每人每月1250元,二级经理(含代理部长)、专家每人每月1000元。

2.以上人员须自行购买集团内部生产的品牌车型,方可享受车辆补贴;聘任前已购买的,从聘任次月开始享受车辆补贴。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2.29
•【字号】洪商务发〔2017〕265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
正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7】6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格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1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湘发[2014]7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廉洁节俭。

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规范透明。

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履职待遇管理第四条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第五条公务用车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机动车辆使用和费用的管理。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1人1车配备公务用车,副职负责人按照多人1车配备公务用车。

新任职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应从企业内部调剂符合标准的车辆,不再购置新车。

新成立企业的副职负责人不再配备公务用车。

(二)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标准为排气量2.o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28万元以内。

享受国家财政补助的车辆,以补助后的实际购买价格为计价标准。

(三)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属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公车私用。

(四)企业上年度亏损、非政策性因素发生效益连续下滑或者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严禁为企业负责人购置、更新公务用车。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细则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细则

XXX公司规章制度Q/XX G0103-2015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5〕5号)和《关于做好2015年度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5〕41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按干部管理权限由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公司在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方面的工作接受集团公司的指导和监督。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

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

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履职待遇第六条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公务用车资源,规范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既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出行,又降低公务用车成本。

第七条公司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执行国务院国资委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公司主要负责人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26万元以内;其他负责人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0升以下、购车价格24万元以内。

目前已配备的超出配备标准范围的公务用车,在未达到更新或报废标准情况下应继续使用。

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 副本

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 副本

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行为,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及“十改进、十不准”要求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等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和所监管的国有企业。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上述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国资监管机构分别对所监管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指导监督。

企业对本企业总部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通过制度规范和严格程序,层层落实监管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

第五条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坚持以下原则:坚持依法依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坚持廉洁节俭。

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廉之风。

坚持规范透明。

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公务用车管理第六条公务用车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含市区内短途和长途公务活动)所使用机动车辆和费用的管理,包括车辆的配备、运行和处置管理。

公司及所属企业领 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及所属企业领 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及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及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公司及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公司及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章公务用车管理第四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按照节俭、实用的原则,为领导人员配备公务用车。

领导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第五条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不得超标准配备。

第六条领导人员公务用车的更新和处置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加强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登记、油耗核算、维修保养等制度,降低车辆运行成本。

第三章办公用房管理第八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领导人员办公用房。

第九条领导人员办公用房的面积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不得超标准使用。

第十条办公用房的装修应当遵循简约、环保的原则,不得豪华装修。

第四章培训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人员岗位职责要求,合理安排领导人员参加培训。

第十二条培训应当坚持按需施教、注重实效、费用合理的原则,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与工作无关的培训。

第十三条领导人员参加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财务制度执行。

第五章业务招待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招待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招待的范围、标准和审批程序。

国有企业公司机关有关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公司机关有关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公司机关有关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1 总则1.1 本办法所称机关有关人员是指集团公司机关所属各部门处室负责人副职(包括享受同等待遇人员)以上人员(上述人员统称机关人员),主要包括:1.1.1 总师级领导人员,包括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裁、总师、副总师等。

1.1.2 部门负责人,是指机关各部门正职、副职及享受同等待遇人员。

1.1.3 处室负责人,是指机关各部门内设处室正职、副职及享受同等待遇人员。

1.2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机关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机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1.3 机关各部门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接受集团公司和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相关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负分管责任。

1.4 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机关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坚持以下原则:1.4.1 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行为。

1.4.2 坚持廉洁节俭。

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1.4.3 坚持规范透明。

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体系,切实加强机关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和监督。

2 履职待遇2.1 公务用车2.1.1 配备公务用车应当坚持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2.1.2 集团公司采用统一调度的形式,为总师级领导人员提供公务用车服务,保障其公务活动。

具体车辆调度方式按《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执行。

总师级领导人员不得自行驾驶公务用车。

2.1.3 总师级领导人员保障性服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8万元以内。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07•【字号】余府办发〔2015〕48号•【施行日期】2015.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余府办发〔2015〕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7日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市属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中办发〔2014〕5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负责人是指上述市属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

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

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发〔2016〕161号关于印发《中央财经大学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院、部、处(室、馆、所、中心)、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财大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6号)、《中央财经大学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6〕160号)、《中央财经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校发〔2015〕161号)、《中央财经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6〕122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京办发﹝2015﹞19号),结合学校所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央财经大学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并经2016-2017学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央财经大学2016年10月9日中央财经大学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财大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6号)、《中央财经大学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6〕160号)、《中央财经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校发〔2015〕161号)、《中央财经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6〕122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京办发﹝2015﹞19号),结合学校所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国有企业公司机关有关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公司机关有关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公司机关有关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公司机关有关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1 总则1.1 本办法所称机关有关人员是指集团公司机关所属各部门处室负责人副职(包括享受同等待遇人员)以上人员(上述人员统称机关人员),主要包括:1.1.1 总师级领导人员,包括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裁、总师、副总师等。

1.1.2 部门负责人,是指机关各部门正职、副职及享受同等待遇人员。

1.1.3 处室负责人,是指机关各部门内设处室正职、副职及享受同等待遇人员。

1.2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机关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机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1.3 机关各部门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接受集团公司和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相关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负分管责任。

1.4 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机关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坚持以下原则:1.4.1 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行为。

1.4.2 坚持廉洁节俭。

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1.4.3 坚持规范透明。

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体系,切实加强机关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和监督。

2 履职待遇2.1 公务用车2.1.1 配备公务用车应当坚持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2.1.2 集团公司采用统一调度的形式,为总师级领导人员提供公务用车服务,保障其公务活动。

具体车辆调度方式按《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执行。

总师级领导人员不得自行驾驶公务用车。

2.1.3 总师级领导人员保障性服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8万元以内。

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注 意:
不能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与占用有利益关系单位和
个人的车辆供负责人使用。
公务用车严格用于公务活动,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
公务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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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
使用年限超过8年已不能正常 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 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 可以更新。报废和出售等处置, 应当有关规定执行。
负责人 公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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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 N T E N T S
目 录
01
总则(zǒngzé)
02 履职待遇(dàiyù)
03
业务(yèwù)支出
04
预算管理
05
监督管理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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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公务用车
合理(hélǐ)配置、保障出行, 降低成本
公司
(ɡōnɡ sī)
负责 人
配置标准:排气量2.0升(含)以 下(yǐxià)、购车价格26万元以内 的轿车。


01
总则(zǒngzé)
02 履职待遇(dàiyù)
03 业务(yèwù)支出
04
预算管理
05
监督管理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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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业务招待费
定义
是指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 需要,招待(zhāodài)客户、合资合作方 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业务 招待(zhāodài)主要分为商务、外事、其他 公务招待。
对负责人的要求(yāoqiú)
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履职待遇、业务 支出管理相关规定,将个人履职待遇、 业务支出情况(qíngkuàng)和年度预算及执 行情况(qíngkuàng)等,作为民主生活会、 年度述廉议廉会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 和民主评议。
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获得的经济利益, 要予以收缴或者纠正;用公款支付、报 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 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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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三十条”意见,根据《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皖办发〔2016〕21号)要求,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集团各级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级公司(机构、单位)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包括新办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章履职待遇
第四条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用车)管理,严格遵循“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配备公务用车。

集团各级公司严禁安排领导人员专车专用。

公司所配公务用车,不仅保障管理工作使用,还要兼顾业务、生产工作。

但业务、生产工作用车不得变通配置为公务用车使用。

集团、股份公司公务用车按照省里和上级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总公司(板块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及重点项目公司可以配备1辆公务用车,用于公司负责人开展工作时使用,兼顾业务、生产工作需要,按照排气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0万元以下控制。

根据公司规模、办公地址等情况,总公司(板块公司)、子公司确需增加配备公务用车的,需报集团严格审批同意后实施。

各公司申请购置公务用车必须连续2年经营目标考核达到合格标准。

车辆价格以购车发票标明的售价为准,不含规定缴纳的税费。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经济节约原则,现有公务用车能够使用的,仍照常使用。

在达到报废处理条件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后,重新购置车辆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按照本办
法的标准执行。

严禁超配备标准购买车辆。

新配备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严禁公车私用。

用车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徽新华发行集团节假日期间公务车辆管理暂行规定》(皖新控股〔2015〕
3号)。

如有受到当地党政机关通报的,集团将严格责任追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严禁违规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第五条进一步加强办公用房管理。

集团、股份公司领导办公用房按照省里和上级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严格执行集团《关于开展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皖新控股〔2015〕2号),各子分公司负责人比照公司所在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相应职级的标准执行,从严控制,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不得超过20平方米。

公司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备使用1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执行相应职级标准。

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六条进一步加强培训管理。

各公司围绕提高公司负
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培训计划报集团人力资本部批准或备案。

公司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

第三章业务支出
第七条进一步规范业务招待管理和费用支出。

公司负责人开展商务和外事活动的宴请、赠送纪念品等,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参照当地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和《集团总部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皖新控股〔2015〕13号)执行,不得赠送纪念品。

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除对外交往、商务洽谈等重要活动外,公司内部公务活动一律不得用公款招待。

严禁集团内部无公务活动用公款互相吃请,杜绝“酒桌办公”行为。

集团、股份公司领导到下属公司调研、检查工作等,一律自行解决工作用餐,也可在下属公司食堂吃工作餐,不得由下属公司进行公款招待或者报销费用。

严禁向下级单位和个人转嫁招待费用。

第八条进一步规范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和费用支出。

各公司根据省里和集团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差旅管理制度,参照当地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相关标准,合理确定公司负责人差旅活动中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从严控制出差随行人员数量。

集团、股份公司领导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号) 》执行。

各级公司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要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严格执行外事审批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104号)、集团《关于进一步加强集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皖新控股〔2013〕61号)和《安徽新华发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皖新控股〔2015〕5号),确定交通工具、食宿等各项费用标准。

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考察、研讨交流活动,不得重复和盲目考察,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或者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

不得向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转嫁公司负责人差旅费用和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不得报销公司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期间与工作无关的费用。

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严禁超标准接待。

严禁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旅游。

第九条进一步规范通信管理和费用支出。

严格执行《集团员工通信计划》(皖新控股〔2016〕40号),不得为公司负责人另行增加或者变相增加通信费用。

公司负责人通信费用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报销手续。

未加入《集团员工通信计划》的公司,要严格参考电信市场资费标准,合理确定公司负责人通信费用年度预算额度,并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第四章严肃财经纪律
第十条除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保障各级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之外,严禁违反财经纪律,用公款支付个人支出。

第十一条严禁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

第十二条严禁用公款为负责人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如有,必须立即取缔,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十三条严禁用公款支付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坚决制止用公款支付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
各种消费费用。

第十四条严禁公司负责人向下属公司和其他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公司负责人退休或调离本公司后,公司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第五章严格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明确监管责任。

集团有关部门要按照机构职责,分别对所属企业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各公司要参照当地党政机关标准和集团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按照集团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下属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担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负有分管领导责任,财务部门负责人负有审核、把关等直接责任,纪检、巡视部门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制度。

各公司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的实施细则,明确相关标准,严格审核程序。

第十八条实施预算管理。

各公司要按照集团相关要求,进一步将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及执行等程序和规定。

第十九条坚持公开透明。

各公司负责人应当将个人履
职、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以及预算执行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条强化检查督查。

集团巡视督导组、稽核审计中心等有关部门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适时开展各类检查督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追责问责。

对违反本办法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依纪依规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公司制定的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细则实行报备制度,报集团备案。

第二十二条集团原相关制度中的具体条款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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