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设立与法律地位
行政诉讼第三人初探
第l卷 第5 I 期
20 0 6年 9月 2 0日
阿 广搪 电 丈雩 季报
J un l f bi a i o r a o e R do& TV UnvI He ie兰 r
Vo1 1 NO. .I 5 Se 20,2 6 p. 00
“ 害关 系” 利 是否仅 限于直 接利害关 系 , 一直在 理论 界存在争 议 。所 谓直 接利 害关 系 , 就是 指该具
体行 政行 为直 接调整或 涉及第三 人 的权 利 义务 , 而
收 稿 日期 : 0 6—0 20 7—1 7
作 者简 介 : 慧 鹏 , ,9 0年 生 , 教 , 阳政 法 大 学 法学 擘业硕 士研 究 , 李 男 18 助 中
1 “ 害 关 系” 范 围 .利 的
讼中, 情况会 是怎样 呢?请看 下面两个 案例 :
案例 1 19 :9 7年 3月 , 某 经某 市 某 区 文化 局 张 批准, 办理 了“ 像制 品 出租 经 营 许 可证 ” 并 在该 音 , 区工 商局 登记 后领 取 了“ 营业 执 照 ” 。市 广 播 电 视
织 。这 是 目前 理论界 比较通行 的看 法 。同时 , 有 还
一
些不 同的观点 。有 的学者认 为 : ①第 三人 与本诉
所 争议 的诉 讼标 的—— 具 体 行政 行 为 有直 接 的利 害关 系 ; ②第 三 人 须 是 参 加 到他 人 诉讼 中来 的公 民、 人或其 他组 织 ; 第 三 人在 法 律 上 有独 立 的 法 ③ 法律 地位 。也有学者将 其归纳 为 : 与提起 诉讼 的 ① 具体 行政行 为有 利 害关 系 ; 相 对 于 原告 、 告 而 ② 被 言 , 与被 诉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有利 害 关 系 的其 他 公 是 民 、 人或者其 他 组 织 以及行 政 机 关 ; 法 ③在 诉讼 期
行政诉讼第三人上诉状要怎么写
行政诉讼第三人上诉状要怎么写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负责人。
上诉人因不服××区人民法院(2003)×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区人民法院(2003)×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改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南宁市郊区人民政府所发××××。
上诉理由。
热门城市:巴音郭楞律师石嘴山律师省直辖律师阿克苏律师吴忠律师昌都律师喀什律师固原律师山南律师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得到大家的重视,比如说今天我们谈到的这个问题,▲行政诉讼第三人上诉状。
也许很多人还不明白行政上诉第三人是什么。
接下来,的小编将带领大家进行相关的了解,希望大家能帮助到大家。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特征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以下几个特征:1、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是原告、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和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两种。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诉讼方式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由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1)主动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人民法院通知。
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如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论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讼的问题 。学者对此颇有争议。反对者最强有力的理 由是, 我国法院没有审查行政机关职权争议的裁判权 ,因而 , 对于 因越权所 产生 的职权争议不 能 由行政机关作 为第三人 。那 么,如何看待这个 问题昵? 在回答这个 问题之前, 我们先来看下 日本和 我国台湾地 区关于行政机关诉讼参加的规定 。
行政机关有参加诉讼 之必要时, 得因 当事人或该行政机 关之 声请或依职权,以裁定命该行政机关参加诉讼 ; 院在 为前 法 项裁定前,应先听取当事人及该行政机关之意见 ;依第一项 参加之行政机关,准 用民事诉 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 定。 在 日本,行政机关参加诉讼的理 由的规范依据 为 《 行政 事件诉讼法》第 3 3条 的规定 ,撤销处分或裁 决的判决,就 该 事件 , 有拘束为 当事人 的行政机关或其他关 系行 政机关的 效力。因此,非被告的其他行政机 关,如对行政 诉讼泫律关 系的成 及效力均有关系的话 , 为实现行政诉 讼适 当、『 确 F 审查及裁判的 目的,有必要命1 参加诉 讼。据此 行政机关 作为诉 讼参加人得 以产生 。 行政机关 参加 除丫l 该满足的 奉条件如身份适格和参) N他人诉 讼关系 中外 , J I 1 较为特殊的 有 以 下 两点 : 第一, 以法 院认 为其他行政机 关有 参加诉 讼的必要为 须 限。行政机关参加诉 讼 第三人参加诉 讼小 I 州,小 以Il 讼 大诉 结果权利有遭受侵害之虞为前提 , 只需法 院 认为J 有参加诉 讼的必要为条件 是 有此必要 ,则 由法 院 自由裁 量决定; 第二 , 参加机 关须 以辅助土 张行政处分成 或有效的行 政机关为限, 则,行政机关支持 告一方 ,则使行政虑思 分裂,与行政机关诉 讼参办 的 日的相反 。 ¨ 综上,日本 的行政机关参加诉讼 ,在诉讼中是处于辅助 参加人的地位 。 其可 以就诉讼提 I攻击防御方法 、 I j 声明异 议、 提起. 诉、 1 : 提起 审之诉及 他一切诉讼行 为,但小得作 … 与被告行政机关 利益或相抵触 的诉 讼行 为。 ( 二)我 国俞湾地 区 我 国 台湾 地 现 行 《 政 诉 讼 法 》设 诉 讼 参 力I 节 ,共 行 I 专 计 8个条款,对诉讼参加 的种类 、要件、参加人地位等事项 作 了规定。 行政诉讼法》除在第 4 条规定必要共 删诉 讼之 《 l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规则与范围
(一)承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是从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中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有一方是复合主体时,才有可能产生第三人(注:罗豪才、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 年版, 第158页。)。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承受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两方以上主体,且均为行政相对方时,其中一方作为原告起诉,则另一方为第三人。如申请发明专利权的三人中,其中一人被批准授予专利权,两人被驳回申请,被驳回申请的一人起诉,其他两人均为第三人。这里需注意的是,第三人并非都像上述案例中仅作为行政相对方,有时亦表现为间接行政相对方。如治安行政案件中,被处罚人不服处罚起诉,被侵害人虽不是行政处罚行为的直接相对人,但由于公安机关的处罚行为与其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密切相关,被侵害人权利的得失与公安机关处罚行为的轻重有着直接联系,因而在被处罚人以原告身份起诉时,被侵害人可列为第三人。
行政诉讼修改后十大亮点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十大亮点◆扩大受案范围增加可提起诉讼的情形——扩大至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应当登记立案(以前是审查立案制)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涉及不动产的可延长至二十年。
◆增加调解制度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完善审判监督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审理、执行等问题要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诉讼合同的监督,检察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可跨区域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可拘留拒不执行的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主要考点考点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考点二、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考点三、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一)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①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②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③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④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二)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试论行政诉讼第三人
62006.9法制园地试论行政诉讼第三人□井凯笛(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内蒙古赤峰024400)摘要行政诉讼第三人一直以来就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课题。
立法上对于第三人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的问题又过于复杂。
如何定性第三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是什么?如何进行分类?权利义务又应如何规定?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欲围绕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基本理论略窥管见。
关键词行政诉讼第三人利害关系行政机关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09-060-02第三人制度最早起源于中世纪的意大利,当时第三人被称为“主参加人”,后来为德国引入、完善,形成了现今民事诉讼制度中的第三人理论。
如今仿照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行政诉讼也设立了第三人。
我国行政诉讼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但立法上规定的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对司法实践并不能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
因此,学术界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争议一直是行政诉讼理论的焦点。
本文欲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内涵、范围、分类及其权利义务做初步的探讨。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内涵(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之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应当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参加或应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①从概念看,第三人需要具备四个要件:1.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是原、被告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3.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参加或应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
4.应在诉讼开始后审判终结前参加。
其中,利害关系应当是能否成为第三人的决定性因素。
(二)对“利害关系”的界定1.关于利害关系,当前权威的解释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7条中的‘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试析复议改变引起诉讼时下级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
试析复议改变引起诉讼时下级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袁茜;任永安【摘要】复议改变之诉中作出原行政行为的下级机关应否列为第三人这一问题,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存在不同意见.本文梳理了复议改变后引起诉讼的113份行政判决书,发现实践中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第三人确定标准不一,在对收集的样本进一步比较分析后,提出了与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是否列为第三人具有相关性的几种情形的假设,并建立决策树模型进行验证.数据表明,因法院裁判结果可能承担不利后果的原行为作出机关更有可能列为第三人,剩余案件中其成为第三人的几率则相对较低.本文从现行法律制度、行政隶属关系、设立第三人制度的目的角度对因法院裁判结果可能承担不利后果的原行为作出机关充当第三人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期刊名称】《四川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9(031)001【总页数】6页(P135-140)【关键词】行政复议改变;行政诉讼第三人;假设检验【作者】袁茜;任永安【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天津300071;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北京10002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815.5处于行政主体地位的行政机关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这一问题在2000年《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后已迎刃而解①,但行政机关于何种情形下能够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问题仍存争议。
2015年行政诉讼法中复议维持时“双被告”制度的设计,确定了复议维持情况下复议机关以何种身份参与诉讼;另一方面,复议改变引起诉讼的情况下新旧法都规定由复议机关做被告,但是对于复议改变之诉中作出原行政行为的下级机关是否应当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一问题,我国行诉法律制度未予以明确,理论界和实务部门也存在不同意见。
一、问题的缘起:理论分歧与实践争议复议改变引起诉讼时下级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这一问题在学术界长期存在分歧。
持肯定说者有之,有学者认为法院在对复议决定审查的同时实际上也要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审查[1],原行政行为因而被纳入审查范围。
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这是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制度的规定。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由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参加诉讼。
(1)主动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主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2)人民法院通知。
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如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原告、被告类似。
第三人在诉讼中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的权利和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等权利。
但是因第三人有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与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此,他们各自的法律地位均独立但却不相同,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因大部分均具有原告资格,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几乎和原告相同;而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行政诉讼被告不得反诉及不能在行政诉讼期间向原告和证人自行搜集证据的限制,类似于被告的第三人因其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中所处的地位,也可能有这样的限制。
在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的情形下,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被告相同,在享有相应诉讼权利的同时也要受相应的限制。
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探讨
被 行政 主体处 罚的一方 。如果 被处罚 人对行 政处 罚起诉 , 则
受 害人 为权 利关 系 第三 人 ;如果 受 害人 不服 行 政处 罚作 为 原 告起 诉 , 被处 罚人为 权利 关 系第 三人 。( ) 政处 罚 案 则 2行
件 中的共 同被处 罚 人 。如果 只有 一部 分 被处 罚 人作 为原 告 起诉, 么, 那 另一部 分被处 罚人属 权利关 系第 三人 。( ) 政 3行
1 .有 的学 者将 其 归 纳 为 3条 : 1 第 三人 与 本诉 所争 ()
议 的诉 讼标 的具体 行政行 为 有直 接 的利 害关 系 ; 2 第 三人 () 须是参 加 到他 人诉 讼 中来 的公 民 、法 人或 其他 组 织 ;3 第 () 三 人在 法律上 有独 立 的法律地 位 。
三 人 问题 。
一
确 权案 件 的权属 争议 人 。如果 一 部 分权属 争 议 人不 服行 政 确 权决 定而 向法 院起诉 的 , 么 , 有被 确定 为 权利 主体 的 那 没 权 属争 议人 都属 于权 利关 系第 三 人 ;而被 确 定 为权利 主体 的一方 , 属于义 务关 系第三人 。( ) 则 4 行政裁 决案 件 中 , 制 强 性 补偿 案件 、 偿裁 决案 件 的一方 , 赔 因不服 裁决 而 向法 院起
么 , 一部 分许 可争议 人 为权 利关 系第 三 人 、 许 可人 为 义 另 被 务关 系第三人 。( ) 3 行政 主体征 收 、 征用 土地后 , 又将 土地使
具 体行 政行 为有 利 害关 系 ; 2 相对 于原 告 、 告 而言 , () 被 是与
受到 了被诉 具 体行 政行 为授 益 处分 的积 极 影响 ,或者 参与 了不利 益具 体行 政 行为 ,而 未被 列 为被 告或 不 具备 被告 资 格 , 加 到行 政诉 讼 中来 , 出 自己独 立 诉讼 主张 的个 人 、 参 提 组 织 。具体表 现情形 如下 : 1 行 政确 权案 件 中 , 确定享 有 () 被
对行政诉讼第三人有关问题的研究
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2010年第8卷第1期对行政诉讼第三人有关问题的研究秦兴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北京100038)【摘要]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第三人的适用体现出其独特的价值,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但是该问题一直存在较多争议,成为法学界和审判实践关注的热点、难点。
笔者就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特征,存在问题及完善意义进行了论述,并就如何完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行政诉讼第三人;问题;研究[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s344{20l O)O l-0105一03第三人制度最早起源于中世纪的意大利,当时第三人被称为“主参加人”,后来为德国引人、完善,形成了现今民事诉讼制度中的第三人理论。
如今仿照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行政诉讼也设立了第三人。
但我国立法上规定的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因此,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争议一直是行政诉讼理论界的焦点。
随着近几年行政诉讼案件的增多,行政诉讼中关于第三人的问题越来越成为法学界研究的热点。
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第三人的规定,为了便于法院全面、正确的解决纠纷、确定第三人的权利义务,笔者就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特征,意义及如何完善该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随着《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在法律实践中,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有多种解释。
有的学者将其归纳为三条:第三人与本诉所争议的诉讼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第三人须是参加到他人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还有的专家将其表述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包括直接的利害关系和间接的利害关系);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必须是在他人诉讼已经开始,终局判决作出之前;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是由自己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而参加。
论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完善
但第三人对主体资格异议权不能滥用 , 需要 受到 一定 限 制 。借鉴国际一些先进做法 ,我国可以这样构建该制度:第 三人对法院依职权裁定其参加 诉讼的裁定不能上诉 , 只能 申 请复议一次 。 但对其 自行 申请或 当事人 申请其参加诉讼 ,而
法 院 不 予 同 意 的 裁 定 ,自裁 定 作 出之 日起 1 0日内 , 以 向 上 可 级人民法院上诉 。 人民法院对本诉中不涉 及行 政诉讼第 三 人权利 义务 的部分继续审理;对涉及第三人权利 义务的部
一 一
( 四) 有 限 制 设立 第三 人 主 体 资 格 异 议 制度 行政诉讼第三人主体资格异议制度 ,可有效预防在审判 实践 中出现错列 、 漏列 、 乱列行政诉讼 第三人的情况 。 被人民 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诉讼的第三人 , 认为人民法院对其资格认 定 的结 果 可 能 存在 错 误 , 要 求 人 民法 院 重 新认 定 、 回通知 可 撤 或认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未被人民法院许可参 加诉讼的行政诉讼第三人 ,可要求人民法院许可参加诉讼 。
三人 申请参加诉讼 , 或者 由人 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这就是 ” 我国关于行政诉讼第 三人制度的规定 。 由于我 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发展起步较晚 , 许多规 定内容较单薄、缺乏 可操作性 , 对第三人的权益保障水平不 高 。与国外先进理论相比 、 与我 国民事诉讼第三人的研究水 平 相 比 , 还 有 相 当的 差 距 。 着 行 政 诉 讼 司法 实践 不 断 广 都 随 泛 和深 入 , 关 制 度 构 建需 要进 一步 跟 进 ,特 别是 关 于 行 政 相 诉讼第三人的权 益保障 的规定亟待完善 。 我 国行政诉讼第三人 的权利规定及缺陷 行政诉讼 法 第3 条第2 0 款对 第三人的权利做 了规定 “ 经人民法院许可 ,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 审材料 ,但 涉及 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 此后 , 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一些 司法解释 , 如规 定“ 应 当追加 被告而原告不 同意追加的 ,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 以第 三 人 身 份参 加 诉 讼 ” “ 政 机 关 的 同 一 具 体 行 政 行 为涉 及 两 、行 个以上利害关系人 , 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 体行政行为 其 不服提起诉讼 , 民法院应 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 他利 害关 系 人 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 的诉讼 主 张 ,对 人 民法 院 一 审 判 决 不 服 ,有 权 提 起 上 诉 ” 等 。 这些规定对 司法实务中关于第三人参加诉讼可以起到一 定的指导作 用 ,但存在一些缺陷 。 第一 ,没有 明文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 最高人 民法 院的 司法解释规定 , 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 的诉讼 主张 , 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 , 对 有权提 出上诉 。 但 是这一规定 太笼统 ,不 明确 。 第二 , 法院如何追加第三人没有明确。我国对第 三人参 加 诉讼规定是使用通知 , 没有参照德 日等国使用裁定这一形 式 ,但通 知的性 质是什 么,对通知是否可以表示异议等 , 均 没有规 定。 第三 , 没有在法律条文 中规定第三人的管 辖异议权 , 导 致在具 体适 用时 , 对于是否具 有管辖异议权 、如何行 使该权 利 ,存 在不 正 确 的认 识 。 第四 , 第三人的其他权利保护缺 失 , 申请参加而法院 如 不予其参加 ,第三人是否可以起诉等均无规定。 二 、完善行政诉讼 第三人权利保障的构想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否依被告申请调取证据行政诉讼调取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否依被告申请调取证据行政诉讼调取证据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否依被告申请调取证据?不可以。
关于法院调取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做了如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从本条的表述来看,法院保留了调取证据的权力。
但是,法院作为案件的居中裁判者,原则上应该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正如西方法谚云,“无原告则无法官”。
中国审判方式改革后,法院对证据的调取被限制在极小的范围内。
行政诉讼中,被告恒定为行政主体,且由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不能,则应承担败诉风险。
法院有调取证据的权利,但无举证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二十九条如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二)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的调取,存在两种情形。
一,依职权调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十二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绩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二,应申请调取。
《证据规定》第二十三条,“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该条进一步明确指出,“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行政诉讼第三人适用程序问题
行政诉讼第三人适用程序问题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实体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而提起的法律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地位非常特殊,其法律地位、适用程序等问题备受关注。
一、第三人的法律地位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除诉讼参与人以外,对行政行为合法性产生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应是与原告、被告并列的一种特殊法律地位。
第三人的诉讼权利是相对独立的,即第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独立选择是否参加诉讼,并且他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不受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限制。
与此同时,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效力是具有独立性的,即第三人参加诉讼所发挥的作用是与原告、被告具有相同的效力。
二、第三人的适用程序1.参加诉讼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可以参加诉讼,成为第三当事人。
其参加诉讼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是被动的。
主动参加诉讼是指第三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向法院提出参加诉讼的请求;而被动参加诉讼则是指因行政行为的实施对第三人产生影响而被法院列为被告之一的情况。
在参加诉讼时,第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参加诉讼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保证金。
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享有与原告、被告相同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即拥有提供证据、陈述意见、提交书面材料、参加庭审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风险。
2.不参加诉讼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也可以选择不参加诉讼,即保持中立。
尽管第三人未参加诉讼,但其仍然会受到诉讼结果的影响。
因此,在保持中立的情况下,第三人应当对其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保持关注,并随时向法院作出反应。
例如,如果原告在行政诉讼中要求撤销某项行政行为,而这一行政行为对第三人产生了影响,那么第三人即使不参加诉讼,仍然应该向法院提出意见,陈述自己的观点并提交相关材料。
3.成为其他当事人的代理人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还可以选择成为原告或被告的代理人,代表原告或被告参与诉讼,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复议改变情形下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诉讼地位思考
106复议改变情形下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诉讼地位思考■苏艳艳/西北政法大学摘 要: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分析研究,行政机关在一般情形下是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但在行政复议改变的情形下,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的地位如何,其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法律法规中不够明确,司法实务当中也存有争议。
综合分析主体资格、实质资格、法律地位等要件,笔者认为在行政复议改变的情形下,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来参加行政诉讼。
关键词:复议改变原行为作出机关诉讼第三人目前,行政诉讼第三人的问题仍然比较复杂,复议改变情形下的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争议也比较大,关于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争议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存有较大的争议,根据此争议,我们必然需要参照2017年6月27日修订、201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以及2017年11月13日通过、 2018年2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来分析研究该问题。
一、复议改变情形下的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现状在分析研究复议改变情形下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诉讼第三人的地位之前,我们需要先对新旧法条做一个对比,以求进一步了解立法原意:(一)新旧《行政诉讼法》的对比(1)删去“具体”两字,增加“被诉”两字。
笔者认为这一修改使得该条与被诉行政行为的立法相协调,是对行政诉讼范围的扩大化,更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2)增加了“但没有提起诉讼”,这一改动强调了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明晰了第三人适格的要件。
(3)增加了“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这一改变使得案件可以在最大范围内被查清,更有利于公平原则的实现。
(4)增加了“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这一改变更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法院的裁判也起到了很好的监督的作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智慧树知到课后章节答案2023年下广西警察学院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智慧树知到课后章节答案2023年下广西警察学院广西警察学院第一章测试1.下列关于行政法上的“行政”的正确说法是()。
答案: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过程2.2以下关于行政法特点的叙述中正确的说法是()。
答案: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文件是分散的和大量的3.3以下选项中属于行政法渊源的是()答案:南宁市政府的地方性行政规章4.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体系指一系列与行政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答案:《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5.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答案:错第二章测试1.下列表述哪些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在涵义?()答案: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公正法则;行政行为必须考虑相关的因素;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和精神;行政行为必须具有合理的动机2.以下关于比例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答案:比例原则是为了控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比例原则是合理行政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比例原则包括适当性、必要性、衡量性三个子原则3.以下关于诚信原则表述正确的是()答案:诚信原则要求行政主体言而有信,不能朝令夕改;诚信原则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预期4.4高效便民原则包含()的两层内涵。
答案:便利当事人原则;行政效率原则5.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权的存在和运行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越权,包括职权法定、法律优先、法律保留、程序公正四个方面的内容。
()答案:错第三章测试1.行政主体都是行政机关()答案:错2.公民个人可以成为行政委托的对象()答案:对3.被授权的组织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答案:对4.下列未经授权不能成为行政主体的是()答案: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5.根据行政职权的产生方式,行政主体可以划分为()答案:授权行政主体;职权行政主体第四章测试1.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市场培育仍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
可将复议机关列为行政诉讼第三人
可将复议机关列为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诉讼是指行政机关因对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关系而被起诉时提起的诉讼。
其中,“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第三人并非起诉或被起诉的一方,而是与行政机关或起诉方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他参与到行政诉讼中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
根据中国法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将被起诉的行政机关或起诉方列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由于行政复议机关有着独特的法律地位,因此将它列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成为当前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
接下来,笔者将就此问题展开讨论,以期深入了解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要求该机关再次审查、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该行政行为的诉求。
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重新进行审查,如果情况确实如此,那么将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撤销、改变或确认。
那么,行政复议机关作为何种机构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角色起着怎样的作用呢?首先,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有权与原告和被告进行讨论,他们不仅可以阐述自己的立场,还可以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专业建议。
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通过贯彻法律和法规,加强与让各方沟通交流,使案件得到公正的解决。
从行政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的角色来看,他可以在行政诉讼中发挥更大作用的原因是,其本质上是行政机关。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可以依据行政法的规定进行维权,以自身的力量帮助行政机关制定合理的制度和执行法律。
同时,与参与行政诉讼的其他方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不会受到任何利益冲突的影响。
因此,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维护公正与公平的法律情况是高度可靠的。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机关之所以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因为其有合法性和专业性的特点。
其次,在行政诉讼中,行政复议机关的参与可以维护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自身权益。
无论是调解还是声明权,行政复议机关都是非常重要的参与方。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0)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0)一、简答题1.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是:(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分)(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设定;(2分)(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2分)(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2分)(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具有特殊性。
(2分)2.简述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答: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包括:(1)合法性原则;(2分)(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分)(3)便民原则;(1分)(4)救济原则;(1分)(5)信赖保护原则;(2分)(6)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1分)(7)监督原则。
(1分)3.简述行政法的特点。
答:(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分)(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2分)(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2分)(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2分)(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2分)4.简述行政行为的分类。
答:(1)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2分)(2)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2分)(3)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2分)(4)根据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须由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标准,把行政行为划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分)(5)根据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双方和多方行政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行政法》(2020年含答案)_8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行政法》(2021年含答案)事业单位考试题库考点强化练习:1、多选题《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有_____。
A: 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B: 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C: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D: 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参考答案: ABCD本题解释:ABCD[解析]《行政许可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故应选ABCD。
2、单选题关于行政诉讼的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
A: 诉讼期间,一律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B: 行政案件一律公开审理C: 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D: 审理行政案件,一律由审判员3人以上单数组成合议庭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参考答案:C【解析】C[解析]《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除非有法律规定的情形。
所以A项错误。
该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B项错误。
该法第4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C项正确。
该法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D项错误。
3、单选题行政许可是一种_____。
A: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B: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C: 非要式行政行为D: 强制性行政行为参考答案: A本题解释:参考答案:A【解析】A[解析]对于行政许可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行政许可的主体为特定主体;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原则上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决定具有多样性;行政许可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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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设立与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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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设立与法律地位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的核心任务是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是由行政诉讼的特有性质决定的,它是与行政诉讼其他制度相互联系并相互作用的一项诉讼制度。
它同样应紧紧围绕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这一中心内容,纠正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各种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使整个社会管理得以有效进行,实现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究竟具备什么样的资格才是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如何,具体应以下三个方面来设立和把握它的法律地位:一、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既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行政机关。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这种利害关系包括不利的关系和有利的关系,但必须是一种已经或者必将形成的关系。
这就是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一部分利害关系人是原告,而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另
一部分利害关系人是该案中的第三人,它既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行政机关,不同的法律调整不同领域各种行为主体间的利害关系,确定他们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利益群体日浙趋于多元化,作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可能因违法而使诸多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直接或间接遭到损失,而且可能影响其它行政主体的合法权益。
只有加大司法机关的监督力度,由司法机关有限度地逐步解决行政违法的责任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实现依法行政,这就非常有必要把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有关的行政机关列为第三人。
即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有着意义的联系,法律在赋予直接受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的相对人以原告资格起诉时,也应当赋予那些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却不具备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以第三人资格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未申请的,法院有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行政审判的对象是被告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机关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办事,而且职权的行使也要符合法的基本原则与精神,只要其行为有违法或不当的地方,便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给相对方造成损失时还应予以赔偿。
行政诉讼第三人未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有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职责,该司法解释第二十
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该条款是说人民法院发现原告起诉时遗漏了被告或者有意不告,需要追加被告参加诉讼时,亦应尊重原告的诉讼权利,须征得原告的同意。
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应当追加的被告,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应当追加的被告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又如具体行政行为经过上级行政机关复议后,如维持原决定,相对人不服复议决定起诉,原行政机关为被告,这时如果把复议机关列为第三人,可以能够促使其履行职责,实现依法行政,同样也可以帮助法院迅速调查取证,明确行政机关各自职权范围,界定其行为是否合法,人而提高行政效率和法院的办案率。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可以与原告或者被告的诉讼主张不同,也可以与其中一方的主张一致,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裁判可能对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对这种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保护能够实现行政诉讼的最终目的,实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国家权利义务的平衡。
利害关系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范围,是具有行政诉讼意义的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只要有利于第三人权利的保护,有利于国家对整个社会的管理,这种利害关系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均应包括在第三人制度所涉及的范围之内。
这种法律关系既有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也有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还包括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
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行政诉讼第三人不象民事诉讼的第三人那样,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存在着实体法律关系,它参加诉讼不能以本诉的原、被告为共同被告,也不是必然站在本诉的原、被告其中的一方,其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它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
它参加诉讼是因其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而对被告争议权的无独立请求权,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