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分类
浅谈行政诉讼第三人
浅谈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做出合理的界定,是研究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基础。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依照该条可知,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不是与案件的处置结果有利害关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第三人的特点,仅与案件的处置结果有利害关系不可能成为诉讼的第三人。
我国行政法学界对此规定有各自的观点和表述。
有学者以为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确实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有学者以为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同原被告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组织,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2]有学者以为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关于他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以为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此可见,我国学者大多以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来概念行政诉讼第三人。
我国台湾法学界以为,所谓诉讼第三人,依各国法制及学说严格概念,系指行政诉讼要紧当事人(原告或被告)之外之第三人,其法律上利益或权利将受到裁判阻碍,而于本案程序终结前参与他人系属中之诉讼程序,并为裁判既判力所及者。
[4]德国行政诉讼法65条第1款和第2款,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裁判结果的阻碍或第三人与系争法律关系有关而裁判需对该第三人合一确信,能够申请或由法院传唤其参加诉讼。
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规定,法院由于诉讼结果有损于第三者权利时,依据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决定,能够吸收第三人参加诉讼。
[5]我国台湾地域和国外的德国、日本更同意用与裁判结果的利害关系概念第三人。
浅谈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
浅谈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浅谈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内容摘要:行政诉讼在新时期彰显出复杂化的趋势,行政诉讼当事人尤其是行政诉讼第三人更是难点热点问题。
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体现着独特的价值,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因而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是一个值得谈论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诉讼第三人具体情形种类完善原则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目前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是指原告和被告之外的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该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特征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第三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行政诉讼第三人与被诉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中的诉讼参加人。
4.行政诉讼第三人是与原被告具有基本相同的诉讼权利与义务,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提起上诉。
二、容易出现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具体案件情形(一)行政处罚案件中的第三人在行政处罚案件中,有受害人、受罚人,如果受罚人不服处罚作为原告起诉,另一方受害人则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是受害人对处罚不服,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起诉,相应地,受罚人也可以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二)行政确权案件中的第三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民事权益纠纷,依照法律有些需由行政机关进行确权裁决,如土地确权案件。
这些纠纷当事人中,如一部分人不服向法院起诉,另一部分纠纷当事人,无论属于哪一方,都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与此性质类似的纠纷裁决,如强制性补偿、赔偿裁决等也同样适用第三人。
(三)矛盾裁决案件中的第三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使第三人。
2024年浅论行政诉讼第三人
2024年浅论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因行政诉讼的标的与其法律上的权益存在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行政诉讼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他们在行政诉讼中享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对行政诉讼的进程和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定义、特征、类型、权利义务、法律地位、影响以及制度完善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定义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与已经开始的行政诉讼的标的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被允许参加到该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他们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但因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行政诉讼判决的影响。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诉讼第三人必须与已经开始的行政诉讼的标的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其次,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在诉讼过程中参加进来的,而非诉讼的发起人。
最后,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享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其合法权益受到判决的影响。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类型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类型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处理的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三是与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是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与原告、被告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权利义务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享有特定的权利义务。
他们的权利主要包括:参加诉讼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提供证据的权利、辩论的权利、上诉的权利等。
同时,行政诉讼第三人也有义务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等。
五、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独特。
他们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但他们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判决的影响。
因此,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他们的权益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哪些人
⾏政诉讼第三⼈是指哪些⼈在民事诉讼中,除了双⽅当事⼈以外,还可能存在民事诉讼第三⼈。
同样地,在⾏政诉讼中,也是可能存在⾏政诉讼第三⼈的。
那么,⾏政诉讼第三⼈是指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政诉讼第三⼈是指同被诉的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在⾏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有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或其他组织。
⾏政诉讼第三⼈的⼏种情形凡是与案件过程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都可以作为⾏政诉讼的第三⼈。
根据《⾏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所谓⾏政诉讼第三⼈,就是指因与被提起⾏政诉讼的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其他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
⾏政诉讼第三⼈是与本诉所争议的诉讼标的——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政诉讼第三⼈,本来的含义就是除原告、被告以外的第三⼈,他参加到原告与被告的诉讼中来,必定与本诉有密切的联系。
这种联系就是他与被诉的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
即第三⼈与被诉具体⾏政⾏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具体⾏政⾏为已经在客观上调整或涉及到了作为第三⼈的权利义务,所以该具体⾏政⾏为在法律上的存在与变动,就直接决定了被⾏政⾏为所调整或涉及的第三⼈的⾏政法或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变化。
提起⾏政诉讼的具体⾏政⾏为必须直接影响到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权利和利益,才能视为⾏政诉讼意义上的“利害关系”。
并且⾏政诉讼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应源于⾏政法律关系,即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同作出具体⾏政⾏为的国家⾏政机关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既有第三⼈与被告之间的⾏政法律关系,也有第三⼈与原告之间的⾏政法律关系,还包括第三⼈与原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参加诉讼的⽬的,既有维护第三⼈⾃⾝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有全⾯查明案件事实和全⾯正确解决纠纷的考虑。
因此,第三⼈的根本特征是他与被诉的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也就是与具体⾏政⾏为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这也是第三⼈参加诉讼的根据。
哪些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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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三人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
在诉讼过程中,与案件相关的人,虽然不会直接成为案件的原告、被告,但在对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又会涉及到他们的利益,因此往往是作为第三人存在的。
在行政诉讼中也是有第三人,那哪些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定义《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由此可见,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有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哪些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第三人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
所谓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而是参加到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主要有:1、行政处罚案件中未提起诉讼的共同被处罚人。
2、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行为进行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被侵权人。
3、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决案件的当事人。
4、根据《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中的一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另一个可以作为第三人。
5、根据《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不服行政机关处分其土地的行为提起诉后,该土地的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第三人。
2020法考备考考点: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的确认_410
一、第三人的确认第三人总体上可分为:(1)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的公民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而是参加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例如,行政裁决案件中没有起诉的一方当事人。
(2)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因原告不指控,而被法院作为第三人通知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
例如,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原告坚持起诉其中的一个,其他没有被诉的行政机关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证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作用是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第三人。
从行政诉讼法、《行诉法适用解释》、司法实践和相关学理来看,第三人主要有以下几种:(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或加害人。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加害人不服处罚作为原告起诉,受害人则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如果受害人对处罚不服而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起诉,加害人可以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
在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处罚了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人,其中一部分人向法院起诉,而另一部分被处罚人没有起诉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行政裁决案件中的当事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民事权益纠纷,由行政机关确权裁决,一部分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另一部分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是第三人。
(5)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组织。
这种组织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授权组织,不能作被告,但赔偿责任不免除。
该组织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应该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类型具体介绍时间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须在原、被告的诉讼程序已开始,判决未作出以前?途径申请参加:第三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准许而参加诉讼。
法院同意的,书面通知第三人;法院不同意的,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不服裁定可在10日以内上诉通知参加:通知参加诉讼必须具有根据和理由,第三人有拒绝的权力诉讼地位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界定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不象民事诉讼那样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
他不仅与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享有行政实体法上的权利,而且享有诉讼法上的一些权利。
如请求赔偿的权利,上诉的权利等。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参加,既可以实现诉讼的合并,简化诉讼程序,也可以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还可以提高办案效率,节省诉讼时间,防止因新的诉讼而带来的人力、物力等审判资源的浪费。
因此,如何确定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成为行政审判工作中较难处理的问题之一,下面笔者就此问题作粗浅的探讨和分析。
一、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对第三人的几个规定(一)对于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从该条可以看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被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page](二)对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
”,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特点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具有以下四个特点:[page]1、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且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人主体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
2、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存在是以他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前提,如果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他就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浅议行政诉讼第三人
2008.11(中)浅议行政诉讼第三人陈雪摘要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就是指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上的缺陷也逐渐显露出来。
因此,必须结合新的司法实践,明确“利害关系”的范围,确立行政机关第三人的当事人地位,对第三人进行科学分类以相应适用当事人程序规则。
关键词行政诉讼第三人利害关系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11-367-02一、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存在的问题(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立规则和范围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第三人的基本要件是“同提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解释》第23条,第24条这针对第三人确定的两种具体情况作了规定,但并没有解决具有普遍意义的确立规则问题。
对“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一问题,理论界有不同理解,主要争议在于该利害关系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认为这种利害关系仅指"直接利害关系"的学者认为,由于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该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在客观上调整或涉及到了作为第三人的权利义务,所以该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的存在与变动,就直接决定了被行政行为所调整或涉及的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变化。
明显,这种观点缩小了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对于非直接受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个人、组织来说,显然是十分不利的。
这种解释与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最大限度保护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价值目标,显然是相悖的。
其实,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也没有把第三人范围局限于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而是作了扩张性解释和应用,即把与被具体行政行为有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组织也纳入第三人的范畴。
间接利害关系包括与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有利害关系和与判决结果有利害关系、以及与被诉行政主体的相对方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个人、组织等。
理解行政诉讼法关于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的规定,就应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为标准,无需区分利害关系是直接还是间接,更不能将其限制为“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中介”。
浅谈如何正确确定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浅谈如何正确确定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指的是在行政诉讼中,除原告和被告以外的其他人。
第三人的存在,对于行政诉讼的结果和判决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如何正确确定第三人的身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本文将从如下几个方面,浅谈如何正确确定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一、明确第三人的地位及权利义务在确定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时,首先需要明确第三人的地位以及权利义务。
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但是他们的利益和诉求却直接涉及到了案件的处理和判决。
因此,需要明确第三人所处的地位和其权利义务,以便更好地处理其相关的利益和权利。
同时,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还需要具备相应的证明材料以及相关的事实依据,以证明其相关权利和利益。
这样才能使第三人的相关诉求得到更好的体现和保障。
二、确定第三人的身份确定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时,需要深入考察案件的具体事实、事由以及法律规定,以便确定第三人的身份和相关的诉求。
具体而言,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符合第三人的资格要求在确定第三人的身份时,首先需要考虑其是否符合第三人的资格要求。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只有具备特定资格的人才有资格成为第三人,否则将无法被法律所认可。
例如,在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案件中,只有被诉行政机关和原告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才有资格成为第三人。
而其他的个人、团体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则基本上无法成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2、是否有直接利益关系除了是否符合资格要求之外,在确定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时,还需要考虑其是否有直接利益关系。
只有具备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人,才有资格在行政诉讼中提出相应的诉求和要求。
例如,在涉及到某一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如果某个个人或者单位并没有直接相关的权利和利益,那么就无法成为行政诉讼案件中的第三人。
3、是否有具体的证据和相关依据除了是否符合资格和利益关系之外,在确定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时,还需要考虑其是否有具体的证据和相关依据。
行政案件起诉状中罗列第三人问题浅析
行政案件起诉状中罗列第三人问题浅析行政案件中,第三人问题是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在涉及到财产权益的案件中。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来深入分析第三人问题,并探讨如何处理这一问题。
一、第三人的概念在行政案件中,第三人是指与原告和被告无直接利害关系,但其权利或义务与案件有关的人。
第三人可以是权利人、担保人、债务人、抵押人、承租人等。
在诉讼中,第三人不是原告或被告,不直接受到诉讼结果的影响,但其权利和义务可能会因诉讼结果而受到影响。
二、第三人在行政案件中的作用第三人在行政案件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人因其与行政案件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因此其能否参与诉讼,以及对其的处理,直接影响着案件结果。
一般来说,第三人在行政案件中有以下几种作用:1.第三人的出现可能导致案件变得更加复杂,并增加判决难度。
2.第三人可能会对案件的原告或被告构成一定的威胁,从而影响案件诉讼方的战略和决策。
3.第三人可能会有自己的权利和利益需要保护,因此需要通过在诉讼中介入,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4.第三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与原告或被告存在关联,因此需要对其作出一定的处理,以保证诉讼结果的公正和合法。
三、第三人在行政案件中的诉讼地位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不是原告或被告,因此其不享有起诉权或被起诉的权利。
但是,第三人在诉讼中仍具有一定的地位和诉讼权利,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参加诉讼的权力。
虽然第三人在行政案件中不是原告或被告,但其可以向法院提出参加诉讼的申请。
法院可以根据案情来决定是否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
2.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有义务听取第三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这样可以更全面地了解案情和各方利益,以便作出正确的判决。
3.有能力提出复议和上诉申请。
第三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或上诉。
这样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如何处理行政案件中的第三人问题在处理行政案件中的第三人问题时,应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浅析行政诉讼第三人之分类
的相关 规定 , 我 国行政 诉讼第 三 人 的分类 无疑 具 有直 接 对 的指导 和借 鉴 意义 。
( ) 国行 政诉 讼 第三人之 分类 一 德
收 稿 日期 :0 1—0 21 6—1 8
争 诉 的行 政 实体法 律关 系 , 与被诉 行 政行 为 的处 理结 其仅
处理结 果有 法律 上直 接 的权利 义务关 系 , 院的判 决 会 法
、
大 陆 法 系 关 于 行 政 诉 讼 第 三 人 分 类 立 法例
对必 要第 三人 权利 的形 成 、 认 、 确 变更 或 撤 销 产生 直 接 的
影响。
之评 析
合理 、 科学 地对 行 政诉 讼 第 三 人 进 行 分类 , 必 要 首 有
一
2 必要第 三人 。德 国 《 . 行政 法院 法》 6 第 5条第 2款 规 定 :第 三人 与 系争之法 律关 系有 关 , “ 而该 裁判对 于该 第 三 人必须 合一 确定 时 , 应命 该第 三人参 加诉 讼 。此 处第 三 人 ”
为必要 第 三人 , 即必 要第 三人 与被诉 行政 行 为而 非案 件 的
个极 具理论 意 义和 实践价 值 的问题 。我 国现行 《 政诉 行
讼 法》 2 规定 : 同提 起诉 讼 的具 体 行政 行 为有 利 害 第 7条 “
关系的其他公 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可以作为第三人 申请
参 加诉 讼 , 或者 由人 民法 院通 知参加 诉讼 。 以此 确立 了我 ”
行 政诉讼 第 三人是 行政诉 讼 中 的一项 重要 制 度 , 是 也
一
德 国 的行 政 诉 讼 程 序 规 定 于德 国《 政 法 院法 》中 。 行 该 法第 6 、6条 对 第三 人制 度作 了相 关规 定 。第 6 56 5条将 第 三人分 为普 通第 三人 和必要 第三 人 , 并随 之产 生 各 自 相 应 的程序 。
论述行政诉讼第三人
论述行政诉讼第三人摘要: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地位和作用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法定第三人、自愿第三人和被告第三人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相关问题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除原告和被告之外,与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当事人。
第三人可以是行政行为的受影响人,也可以是与行政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出现,既能增加诉讼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又能保护权益的多样性。
二、法定第三人法定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具有特殊地位的第三人,其权益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一般情况下,法定第三人的地位不因原告和被告的变化而改变。
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中,法定第三人包括国家机关、政治团体、社会团体、行政法人等。
他们在行政诉讼中享有较高的法律地位,有权参与诉讼并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
三、自愿第三人自愿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自愿加入诉讼的第三人。
他们与案件当事人之间虽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但由于其自愿加入诉讼、对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因而被允许参与诉讼。
自愿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属于自愿加入诉讼,其权益受到诉讼结果的影响。
四、被告第三人被告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因与行政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而被诉的第三人。
被告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具有与原告和被告相同的地位,有权参与诉讼并提出答辩意见。
被告第三人的出现,既能维护自身利益,又能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五、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权益保护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权益保护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行政诉讼第三人享有与原告和被告一样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他们可以提起诉讼、进行辩论、调查取证等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权益受到法院保护,法院应当在审理案件时综合考虑第三人的利益,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六、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意义与不足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出现,为行政诉讼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浅谈行政诉讼第三人
法 制 建 设地方政府管理'984浅谈行政诉讼第三人程宗璋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前,一些人认为,行政诉讼中不可能存在第三人,因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只针对特定的相对人作出,只会对特定的人发生作用,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均不会受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因而,行政诉讼中不可能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
诚然,行政机关的具体的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并对其发生作用,该特定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下同。
)同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他不服该具体行政行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同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并不只限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如:在治安、食品、卫生、医药等行政案件中,受被处罚者侵害的人(即受害人)就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为对侵害者制裁与否、制裁合法与否、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受害者被侵害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得到有效救济;再者,行政机关有运用行政权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义务,这是其法定职责,不能推诿、放弃,受害人则有依法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受害人与行政机关,依相应的行政法,形成了要求保护和依法履行保护义务的行政法律关系,受害人也在实际上成了行政管理相对人,故他同行政机关实施的处罚行为有利害关系,他有权参加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
此外,在越权案件中,在确权案件中,等等,均存在原、被告以外的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利害关系的人。
所以虽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但其他人也有可能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与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利害关系,他们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来。
综上,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
事实上,在行政诉讼中设立第三人制度,已成为国际通例,只是第三人的范围,因各国在行政诉讼中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行政诉讼第三人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第三人名词解释行政诉讼第三人指的是在行政诉讼中除了原告和被告之外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参与人。
它们可能对行政行为的修正有重大影响,可能有利于行政案件的解决,又能够参加行政诉讼,成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英文是non-parties to administrativelitigation。
由于行政诉讼的认定程序或有争议,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形式和范围有所不同,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行政活动当事人:行政活动当事人是指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法人、公民、地方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这些当事人受到行政行为影响,损害利益,但又不是原告和被告,而是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当事人。
二、参与行政事件的人:参与行政事件的人是指那些不仅受到行政活动影响,而且参与行政活动的人,他们受到行政行为影响,损害自身利益,但又不是原告和被告,只是参与行政活动的人。
三、影响的旁观者:影响的旁观者指的是在行政活动中,在行政决定中受到影响的旁观者,这些旁观者可能受到行政行为影响,可能有利于行政案件的解决,又能够参加行政诉讼,但他们不是行政活动当事人,也不是参与行政事件的人,而仅仅是影响的旁观者。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通过被告或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来参加行政诉讼。
在实践中,第三人诉讼除了能够解决纠纷之外,还能够让司法审判机关成立对案件的多方调查,从而使得司法判决更充分,更有效,准确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使得受害者从第三人那里得到了证据,影响到行政案件,争取自身权益的过程得到了加快。
此外,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有效地发挥行政诉讼的司法效力,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向法院发起上诉或请求行政再审,向法院提出行政作用更有利于第三人的抗辩,以及其他诉讼措施,以此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不仅受到行政行为影响,而且参与行政活动的人,以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旁观者,它们积极参与行政诉讼,尽可能发挥行政诉讼的司法效力,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参加人中的第三人
诉讼参加人,是指按照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与行政审判实践来看,第三人的种类主要有以下两大类:这类第三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基本上处于相对人或相关人的地位,他们中的大多数具有原告资格,只是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成为原告而已。
其表现形式有: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受害人。
依法律规定,被处罚人和受害人均有权起诉行政处罚行为,如果只有被处罚人起诉,因受害人与处罚行为有利害关系,因而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如果只有受害人起诉,被处罚人也可以作第三人。
2.在房地产、矿产、森林等行政确权案件中的被确权人或其他主张权利的人。
一般而言,被确权人对行政确认行为没有起诉的动机,但是行政确权行为一旦被诉,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性的判断将直接的影响到他的法律地位,比如行政确权行为被撤销,被确权人因该行为而取得的物权也将丧失,因此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行政许可案件中的被许可人或许可争议人。
在排他性行政许可中,被许可人对行政许可中行为一般也没有起诉动机。
但是未获得许可的许可争议人如果起诉行政许可行为,人民法院对该行为的合法性判断将会影响到他的法律地位,因而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其他的未起诉的许可争议人同样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行政裁决案中一方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未起诉的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除以上几种情形以外,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未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比如行政机关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到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律规定的第三人的六种(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第三人是指在法律关系中,既不是权利主体,也不是义务主体,但与权利义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
第三人既可能受到法律关系的直接影响,也可能受到间接影响。
以下是法律规定的六种第三人:一、债权第三人债权第三人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既非债务人,也非债权人,但其利益与债权债务关系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
债权第三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其利益与债权债务关系有直接关系。
2. 抵押权人:在抵押关系中,抵押权人享有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其利益与债权债务关系有直接关系。
3. 担保人:在担保关系中,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其利益与债权债务关系有直接关系。
二、物权第三人物权第三人是指在物权关系中,既非所有权人,也非用益物权人,但其利益与物权关系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
物权第三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中,共有人享有共同所有权,其利益与物权关系有直接关系。
2. 担保物权人:在担保物权关系中,担保物权人享有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其利益与物权关系有直接关系。
3. 优先购买权人:在优先购买权关系中,优先购买权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其利益与物权关系有直接关系。
三、侵权第三人侵权第三人是指在侵权关系中,既非侵权行为人,也非被侵权人,但其利益与侵权关系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
侵权第三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受益人:在侵权关系中,受益人可能因侵权行为而获得利益,其利益与侵权关系有直接关系。
2. 证人:在侵权诉讼中,证人提供证言,其利益与侵权关系有直接关系。
3. 紧急避险人:在紧急避险情况下,紧急避险人可能因避险行为而受到损害,其利益与侵权关系有直接关系。
四、合同第三人合同第三人是指在合同关系中,既非合同当事人,也非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体,但其利益与合同关系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
合同第三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第三方担保人:在合同关系中,第三方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其利益与合同关系有直接关系。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种类和权利义务关系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种类和权利义务关系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被提起行政诉讼得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得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此概念可知,行政诉讼第三人得差不多特征有四个:第一,第三人是与本诉所争议得诉讼标得—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截了当或间接得利害关系,这也是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来得法律依照;第二,第三人是在诉讼差不多开始、判决作出往常参加到他人本诉中来得个人或组织(包括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得行政主体);第三,第三人在诉讼中有独立得诉讼地位;第四,第三人通过个人申请或者由法院通知得方式参加诉讼.《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得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得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这是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制度得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能够由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参加诉讼.(1)主动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得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能够作主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2)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得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行政机关得同一个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得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得,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得身份参加诉讼.一、行政诉讼第三人得种类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得依据是,他与他人争议得标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得合法性有直截了当或间接得利害关系,他提出得主张有两种可能性:1、均不同意原、被告得主张;2、同意原告或被告得主张.wwwm所以,他也有可能不提出任何主张.当他支持得一方当事人败诉以后,也有可能被判决承担某种义务.笔者认为,依照行政诉讼得差不多原理,结合行政诉讼得实际特点,以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得利害关系为标准,能够对行政诉讼第三人作如下分类:权利关系第三人、义务关系第三人及事实关系第三人;(一)权利关系第三人权利关系第三人是指由于其权利受到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利益处分得消极妨碍,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提出自己独立诉讼主张得个人、组织.当行政主体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时,该第三人可能会因此而获得、恢复或增加某种实体性权利.依照行政法学原理,具体行政行为得不利益处分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指行政主体通过具体行政行为使相对一方得个人、组织被剥夺已有得某种权利;二是行政主体通过具体行政行为使相对一方得个人、组织承担一定得义务.这两种情形使相对方受到了不利益处分得消极妨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得受害人、被行政主体处罚得一方.假如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起诉,则受害人为权利关系第三人.假如受害人不服行政处罚作为原告起诉,则被处罚人为权利关系第三人.2、行政处罚案件中得共同被处罚人.假如只有一部分被处罚人作为原告起诉,另一部分被处罚人属权利关系第三人.3、行政确权案件得权属争议人.假如一部分权属争议人不服行政确权决定而向法院起诉得,没有被确定为权利主体得权属争议人都属于权利关系第三人.4、行政处罚案件被处罚得利益波及人,即被处罚人租赁、借用他人房屋、运输工具等实施某种行为而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措施得,其利益波及得人,在被处罚人不服处罚行为而向法院起诉时,属于权利关系第三人.5、行政许可(一般为排他性行政许可)案件中得未起诉得许可争议人.假如一部分许可争议人不服行政许可行为而向法院起诉得,另一部分许可争议人为权利关系第三人.6、行政合同被行政主体单方解除或变更得,假如相对方向法院起诉得,因行政合同解除或变更受到不利妨碍得利益波及人,为权利关系第三人.7、行政征收、征用案件中,被征收或征用得人之外对征收、征用行为主张权利得他人.假如被征收、征用得个人、组织不服而向法院起诉得,该他人属于权利关系第三人.8、其他受到不利益处分消极妨碍得其他人. (二)义务关系第三人义务关系第三人是指由于其权利受到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授益处分得积极妨碍,或者参与了不利益具体行政行为,而未被列为被告或不具备被告资格,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提出自己独立诉讼主张得个人、组织.当行政主体所做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违法时,该第三人可能会因此而被判决承担某种实体性义务,即被剥夺、丧失或减少某种实体性权利.可见,义务关系第三人包括两类:第一类是由于受到了授益处分得积极妨碍,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第二类是由于参与了对原告得不利益具体行政行为,而未被列为被告或全然不具备被告资格,而参加到诉讼中来.(三)事实关系第三人事实关系第三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某种牵连,为了便于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并提出自己独立诉讼主张得个人、组织.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在两个有牵连关系得处罚案件中,同一处罚主体实施了两个处罚行为,且案件事实有牵连,其中一案得被处罚人向法院起诉.为了便于查清事实,另一案件中得被处罚人,属于事实关系第三人.一旦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为违法,对第三人得处罚行为亦有可能被撤销.反之,假如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维持时,对第三人得处罚亦将被维持.2、两个行政主体对同一相对方作出相互矛盾得行政决定,如其中一个机关批准,另一机关处罚得,假如对处罚机关向法院起诉,则另一批准机关属于事实关系第三人.一旦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为违法,就意味着另一行政主体得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得,对相对方得处罚行为被撤销,批准行为被维持.反之,假如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维持时,就意味着另一行政主体得具体行政行为违法.3、一个行政主体越权行使其他行政主体得职权,致使原告起诉得,被越权得行政主体属于事实关系第三人.一旦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为越权,就意味着另一行政主体将对原告作出新得具体行政行为.二、如何确定行政诉讼中第三人资格1、《行政诉讼法》第27条所称得“利害关系”是仅限于直截了当利害关系,依然包括间接利害关系.所谓利害关系是指具有法律上得权利义务关系.所谓直截了当关系确实是指该具体行政行为直截了当调整或涉及第三人得权利义务,而不是通过其他法律关系作为中介予以调整.假如将“利害关系”仅限定为具有直截了当得利害关系,毫无疑咨询将缩小第三人得范围,如此得话,关于非直截了当受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利妨碍得个人、组织来讲将是不利得,不符合《行政诉讼法》最大限度爱护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得价值.且《行政诉讼法》第2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咨询题得解释》第13条第(2)项并没有将“利害关系”局限在“直截了当”利害关系得范围内,因此,“利害关系”也应包括间接利害关系.那么,如何界定间接利害关系呢﹖一般来讲,应包括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得事实有利害关系,与判决结果有利害关系.在这个地方,与被诉得行政主体得相对方有民事法律关系得个人或组织也应包括在内.三、准许第三人参加到差不多开始得诉讼中来得时刻在民事诉讼中,假如有独立请求权得第三人或需要承担实体义务得无独立请求权得第三人,未在一审中参加诉讼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得司法解释,他仍然能够参加二审诉讼.但二审法院只能通过调解结案或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行政诉讼中,只要一审判决宣判前,第三人随时可申请参加诉讼,所以,要经法院准许.在二审程序中,第三人能否申请参加诉讼,答案是否定得,因为除行政赔偿案件外,行政诉讼不能进行调解,因此也不能以调解结案.所以,假如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得第三人得,能够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四、行政诉讼第三人得法律地位及其诉讼权利义务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其差不多法律地位与原告被告大体相似,甚至某些差不多得诉讼权利义务与原告、被告相同.但其依然有自己得特色. (一)权利关系第三人权利关系第三人对行政诉讼所争议得标得提出独立得实体权利主张,是因为他享有实体权利.权利关系第三人在诉前同原告一样,享有起诉权.他参加到诉讼中来,仍然享有原告得法律地位.他可分不以本诉中得被告、原告、为被告,也能够将原、被告一并作为被告.实际上,他是为了维护自己得合法权益,以独立得实体权利人得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一个新得诉讼.因此,他有原告得诉讼权利和义务.对权利关系第三人参加得诉讼,实际上是将原当事人之间得诉讼与第三人和原当事人之间得诉讼合并审理.如此便于查明案情,完全解决纠纷;还能够幸免把这两个相关联得诉讼分开审理而导致作出互相矛盾得判决.权利关系第三人在若干法定条件下,还能够发生资格得转移与承受咨询题,所遵循得规则,与原告资格得转承方式相似.他以起诉得方式参加诉讼,不情愿参加诉讼时,人民法院不能强制.参加诉讼后,他能够“撤诉”,即放弃参加本诉得权利,另行起诉或不起诉,他得撤诉也分为自愿申请撤诉和视为撤诉两种.他以原告得身份参加诉讼,因此,无权提起管辖权异议.(二)义务关系第三人从理论上讲,对原告而言,义务关系第三人相当于被告.因此,他在诉讼中得法律地位与被告有些类似.尤其是当行政主体作出得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时,该第三人可能相应地被判决承担某种实体性义务,即被剥夺、丧失或减少某种实体性权利.因此,他提出得诉讼主张必定表现为支持被告主张,而反对原告主张.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义务关系第三人参加诉讼,有权充分陈述自己得意见,也有权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参加诉讼实为其义务,故其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不能申请撤诉.假如人民法院经两次合法传唤,他仍拒绝参加诉讼,将可能承担败诉得后果,或者被缺席判决承担义务.在行政诉讼中,只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违法或撤销,获得、增加利益或行为资格得第三人得利益将被取消,事实上就等于承担了实体义务.若只解决行政争议,被告与义务关系第三人之间得民事争议将得不到解决;即便该民事争议可另行起诉解决,则属于诉讼程序得白费.假如直截了当判令该义务关系第三人履行一定实体义务,对完全解决纠纷,节约诉讼资源,落低当事人诉讼成本都有利.被判决承担实体义务得义务关系第三人,所以享有上诉权.(三)事实关系第三人尽管判决结果可能对此类第三人有预决性得意义,但他在诉讼中得作用更像一个证人,是一个处于广义当事人地位上得“证人”.他无权提起管辖权异议,一般也可不能被判决承担实体性义务.因错误批准或越权批准行为,使原告蒙受损失,原告要求批准机关赔偿损失得,一般要由原告另行起诉.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得上诉权咨询题,我国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较笼统,即所有行政诉讼第三人对人民法院得一审裁判均有权上诉.这种规定实际上扩大了第三人行使上诉权得范围,不甚恰当.关于权利关系第三人,由于裁判涉及到事实上体权利义务,所以应该享有上诉权;关于义务关系第三人,只要人民法院得一审裁判让他承担了实体性义务,他就获得了上诉权,反过来,假如裁判并没有涉及他得法律上得权利义务,他就不应当享有上诉权;关于事实关系第三人,其通常可不能被判决承担实体性义务,因此一般不享有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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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 凯 邓 铭 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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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人 是 行 政 诉 讼 中 一 个 十 主 体 是发 回重 审 的法 定 事 由 . 以 接 利 害 关 系 第 三 人 和 间 接 利 害关 所 或 分复 杂 的问题 。尤其 在第 三人 的特 在 审判 实 践 中 法 官 往 往 会 倾 向 于 系 第 三人 。 者 划分 为 必 然 性 利 害 征 与 范 围 的理 解 上 , 于 《 政 诉 宁 滥 勿缺 . 而 造 成 司法 资 源 的浪 关 系第 三 人 、 由 行 从 或然 性 利 害 关 系第 三 讼 法 》 定 得 不 很 具 体 , 实 践 中 费并 影 响 了司法 效 率 。 规 在
很 难 把 握 , 易 引起 争 议 。而 且在 容
人 和 预决 性 利 害 关 系第 三 人 , 也有
对 于 行 政 诉 讼 第 三 人 的 确 认 论 者 根 据 行 政 诉 讼 第 三 人 在 诉 讼
实 务 上 也 缺 乏操 作 性 , 以应 付 错 标 准 和分 类 , 论 者根 据 与行 政 诉 中 的 地 位 划 分 为 处 于 原 告 地 位 的 难 有 综 复杂 的 司法 实践 。由于 遗漏 诉讼 讼 利 害 关 系 的 密 切 程 度 划 分 为 直 第 三 人 、 于 被 告 地 位 的 第 三 人 、 处
通 俗 地 讲 就 是 “ 蛋 不 要 放 在 同 一 个 篮 子 里 ” 已 成 家 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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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 单 位 : 京 师范 大学 商 学院 ) 作 南
镇江社 会科 学 2 1 0 0年 第 4期
支 持原 告 诉讼 请 求 的第 三 人 、 持 支 被告诉 讼请 求相 独立 的第 三人 。
不是 自己完全 承 担 还贷 任 务 , 易 成 为 “ 老族 ” 容 啃 。对 的 “0后 ” 好 是将 夫妻 二人 的收入 统一 规划 。 8 最 例如 收 此 , 长 对 “ 0后 ” 增 强 责 任 意识 教 育 , 他们 承担 入 4 %用 于房 屋 贷款 、0 家 8 要 让 0 3 %用 于 日常开 销 、0 2 %用 于 小
常 开 销 , 于 月 收 入 只 有 3 0 ~ 0 0元 的 城 市 白 领 年 业 理 念 , 正 就 业 态 度 。 整 心 理 预 期 。 对 00 80 端 调
轻 人 来说 , 择 偏 向稳 健 的投 资方 式 比较 合 适 。三 是 选 在资 产 分配 上需 要 遵 循 一个 基 本 原 则 ,即分 散投 资 ,
“ 0后 ” 8 职场人 士 大 多处 于事 业 未稳 定 、 者 家庭 具有 鲜 明 的特 征 和典 型性 ,正确 引导 8 或 0后 的消 费取 刚 刚组 建 的 阶段 , 到社 会 、 业 、 受 就 家庭 等 多 方 面地 压 向对 “0后 ” 至 “ 0后 ” 9 乃 0 的成 长 有 至关 重 要 的 作 用 。
一
提起 诉 讼 , 他 的行 政 相对 人 和 出 于其 意 愿 。 不 损 害 国 家 、 人 其 在 他
被 告请 求 的第 三人 、 本诉 原 告 和 行政 第 三人应 当作 为第 三人 。司法 利 益 的情 况 下 可 以 申请退 出诉 讼 。 与 实践 中常见 的行 政第 三 人 主 要有 . 在 若 干法 定 条件 下 . 可 以 发 生资 还 笔 者认 为 , 政 诉讼 第 三 人 的 行政 处 罚 案件 中的 受 害人 ; 行 政 格 的转 移 与 承受 ,所遵 循 的规 则 , 行 对
计 和 创新 产 品 , 助 “ 0后 ” 规 范和 理性 地 进 行理 财 加 强 “ 0后 ” 为养成 教 育, 服 自私懒 惰 的不 良行 为: 帮 8 更 8 行 克 投资 , 以提高 生活 质量 。一 是要 懂得 开 源节 流 , 根据 自 经 常 参 加 劳 动公 益 活 动 , 养其 热 爱 劳 动 、 培 勤俭 节 约 、 行 , 根 据 “0后 ” 消 费 要 8 的
一
是 充 分 发 挥 新 闻 媒 介 的 宣 传 作 用 , 扬 勤 俭 节 约 的 弘
特 点 有 意 识 地 加 强 投 资 理 财 规 划 指 导 针 对 性 地 设 消费 习惯 , “ 0后 ” 有 对 8 的消 费心 理进 行 正确 引 导 。二是
家庭 管 理 的责 任, 自立 自强 , 他 们 懂得 只有 通 过 自己 孩教 育 、 0 让 1 %用 于购 买保 险 , 为未 来 加上 一条 安全 带 。
的努 力 , 会衣 食无 忧 。 才 ( ) 融部 门要 把握 “ 0后 ” 费特 色 , 新 产品 三 金 8 消 创 ( 弘扬 良好 消 费 习惯 , 四) 正确 引导 “ 0后 ” 中 国第一 代 独生 子 女 , 8 是 他们 的消 费取 向
身 资 金 状 况 , 立 理 财 目标 , 少 成 多 。 二 是 学 会 为 自 艰 苦奋 斗 的 品质 。三是加 强 就业 指 导教 育 , 确 积 国家 、 社会
己节 约更 多 的 “ 钱 ” 购买 适 合 自己 的银 行理 财 产 品 以 及 学 校 应 形 成 一 整 套 就 业 指 导 管 理 体 系 ,从 最 初 的 活 , 和基 金 定 投 产 品 , 增 加 投 资 收 益 , 适 度 限 制 了 日 职 业生 涯 规划 到最 终 的职业 定 位 ,帮助 大 学生 转变 就 既 也
确 认 及 类 型 化 应 当 从 原 告 所 诉 的 处 罚 、 政 征 收 、 政 强 制 等 行 政 与原 告资 格 的转 承方 式相 似 。 行 行
行 政 行 为 回归 到 原 生行 政 法 律 关 行 为所 指 向 的标 的 物 享 有 民 事 权 系, 以原 生 行政 法 律 关 系 的法律 事 利 者 ( 对 征 收 的财 物 享 有 抵 押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