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则法院判例告诉你打印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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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无效案例

打印遗嘱无效案例

打印遗嘱无效案例
以下是一个打印遗嘱无效的案例:
案情简介:李先生是一位大企业的老板,他去世后,家人发现他没有留下遗嘱。

遗产的分配问题成为家庭内部的纠纷焦点。

李先生的兄弟吴先生声称他在李先生去世前见过他,并亲口听到李先生的遗嘱。

吴先生称,李先生表示他的遗产应该由自己的两个孩子平均分配。

吴先生声称他要打印出这份遗嘱,并提交给法院进行认证。

然而,在法院的调查中,发现该遗嘱是吴先生匆忙打印的,而且没有李先生的签名、指纹或其他可证明身份的证据。

法院判定该遗嘱无效,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这个案例展示了即使遗嘱被打印出来,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素才能被承认为有效。

当然,每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可能不同,因此遗嘱的要素和认证程序也会有所不同。

这个案例还强调了遗嘱应该在合适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制定,并要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遗嘱相关的问题上,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法院认定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的裁判规则

法院认定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的裁判规则

21.法院认定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的裁判规则导读随着电脑书写成为常态,大量的打印遗嘱也普遍出现,但我国继承法没有对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有权机关对其作出相关指导性意见,这导致打印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本期法信干货小哥结合相关案例、观点,带大家了解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A2.J36227 打印遗嘱的效力裁判规则1.打印遗嘱不能视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的,该遗嘱无效——徐富祥诉徐定立、徐亚能遗嘱继承纠纷案案例要旨:对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应当结合被继承人是否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遗嘱形成过程等方面的证据来综合予以认定。

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打印遗嘱是立遗嘱人亲自操作计算机打印的,则可以按照“自书遗嘱”对待;如果打印件上注明了年、月、日,并由打印人、两个以上见证人和遗嘱人共同签名,应视为有效的代书遗嘱;否则,应认定该遗嘱无效。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来源:《最新民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85辑(2012.1)2.打印遗嘱表达了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的,应认定遗嘱有效——龚某平等诉王某芬遗嘱继承纠纷案案例要旨:打印遗嘱以书面形式表达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由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共同确认完成,遗嘱上有被继承人的亲笔签名盖章,该遗嘱虽为打印形式,但已构成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认定该打印遗嘱有效。

审理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9月2日第7版3.打印遗嘱欠缺关键构成要素的应认定遗嘱无效——张甲诉张乙遗嘱继承纠纷案案例要旨:当无充足证据证明打印遗嘱的内容是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时,见证人亦并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该遗嘱形式因欠缺关键构成要素不能认定为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因此无法排除被继承人先前订立的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被继承人的遗产将按照自书遗嘱的内容进行分配。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10月30日第7版4.打印遗嘱的效力应从遗嘱订立的过程和案件其他证据来综合认定——李春友诉李秀荣等遗嘱继承纠纷案案例要旨:打印遗嘱不属于法定的遗嘱类型,打印遗嘱效力的认定,应以真实性和尊重立遗嘱人意志为原则,根据打印遗嘱形成的过程,综合考察案件的其他证据来认定。

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探析

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探析

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探析作者:刘鹏举来源:《山东农机化》 2019年第3期刘鹏举一、相关案例及审理司法实践中,有些遗嘱以打印版形式呈现,上面仅有遗嘱人签名,该类打印遗嘱效力如何?目前尚存在争议,裁判结果亦大相径庭,以下为几起典型案例的裁判。

案例一:被继承人李某七在北京某医院立下一份遗嘱,该份遗嘱系打印,立遗嘱人处有李某七签字并捺有手印,见证人为赵某、崔某(均系该医院医师),后发生继承纠纷。

法院认为,李某七在打印遗嘱上亲笔签名并捺印,并有两名见证人,考虑到立遗嘱时李某七已重病住院,没有能力全文书写遗嘱内容,在李某七听清并签字认可打印遗嘱全部内容的情况下,该份文件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认可了全部打印件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案例二:被继承人彭和平与钮某为再婚夫妻,彭和平去世后,钮某提交一份彭和平的打印遗嘱,上面有彭和平的签名及日期签署,并有一名见证人黄某的签名。

该案中,法院认为,该打印遗嘱不符合相关要件,不是自书遗嘱。

仅有立遗嘱人和一位见证人签名,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相关要件,故遗嘱无效,应适用法定继承处理彭和平的遗产。

案例三:被继承人孙某丁留有一份有其签名并注明日期的打印遗嘱,并经两名见证人签名,孙某丁之前还立过一份自书遗嘱,两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

一审法院认为两份遗嘱均有效,内容相抵触,以后一份遗嘱为准。

二审法院认为打印遗嘱既不是自书遗嘱也不是代书遗嘱,故无效,应以第一份自书遗嘱为准,进行了改判。

该案经抗诉再审,再审认为,不能因为书写方式的不同而轻易地否定打印遗嘱的有效性,应当结合立遗嘱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予以综合评定。

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遗嘱。

再审认为,该案中打印遗嘱确系孙某丁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的遗嘱,因此,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可见,司法实践中由于个案差异及立法缺失,司法部门对法律认识有所不同,裁判结果并不同一。

二、司法理论中的几种观点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继承形式,打印遗嘱目前并不是我国法定的遗嘱形式。

打印遗嘱效力研究

打印遗嘱效力研究

3、书面形式:打印遗嘱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也是一个争议点。根据 法律规定,遗嘱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考虑到打印遗嘱易于伪造且 难以验证真实性,有观点认为打印遗嘱必须以传统的书面形式进行,并由遗嘱人 亲笔签名。
4、真实意思表示:打印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问题也是一个难点。实践中, 如果打印遗嘱的内容存在歧义或模糊之处,可能会导致对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争议。 此时应遵循“疑点利益归被告”的原则进行解释和推断。
一、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嘱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打印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 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遗嘱人以书面形 式或者密封形式立有遗嘱的,可以在其死亡后生效。”这表明,只要遗嘱人以书 面形式立有遗嘱,无论其采用手写还是打印形式,均具有法律效力。
二、案例分析
在实践中,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也常有争议。例如,在某起案件中,遗嘱人 王某通过电脑自拟了一份遗嘱,并打印出来,签名后密封。王某去世后,其子女 对遗嘱的效力产生分歧。法院审理认为,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且无 证据表明其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判定该打印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三、效力认定
打印遗嘱效力研究
01 一、法律规定
目录
02 二、案例分析
03 三、效力认定
04 四、争议问题
05 五、建议与展望
06 参考内容
随着科技的发展与普及,打印遗嘱在生活中日益常见。然而,对于打印遗嘱 的效力问题,实践中仍存在不少争议。本次演示将从法律规定、案例分析、效力 认定、争议问题等方面展开讨论,并提出建议与展望。
在实质要件方面,还需要注意的是,打印遗嘱应当是由遗嘱人本人亲自制作 并签名的。如果是他人代写或代签名的遗嘱,则不符合《继承法》中关于遗嘱的 规定,其效力将难以得到认可。

最高法院关于打印遗嘱的指导案例

最高法院关于打印遗嘱的指导案例

案例背景在遗嘱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打印遗嘱是一种常见的方式。

然而,由于打印遗嘱的特殊性,其法律效力常常受到争议。

因此,最高法院对于打印遗嘱的指导案例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介绍一起与打印遗嘱相关的具体案例,以展示最高法院在这一领域的相关裁判和指导。

案例名称:李某与王某打印遗嘱纠纷案案例背景李某是一位身患绝症的老人,为了确保自己的遗产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他决定制定一份遗嘱。

然而,由于身体状况恶化,他无法亲自去公证处进行遗嘱的公证。

于是,李某找到了王某,请求王某帮助他打印一份遗嘱,并签字确认。

王某同意了李某的请求,根据李某的口述内容打印了一份遗嘱,并在遗嘱上签字确认。

李某不久后去世,其家人发现了这份打印遗嘱并准备按照其内容进行遗产分配。

然而,李某的远亲张某却提出质疑,认为这份打印遗嘱无效。

案例过程张某将李某的家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这份打印遗嘱无效。

法院受理了此案,并进行了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的家人提供了王某作为证人的证言,证明李某确实委托王某打印了这份遗嘱,并在遗嘱上签字确认。

此外,李某的家人还提供了李某的医疗记录和其他相关证据,证明李某在遗嘱制作时已经失去了亲自前往公证处的能力。

张某则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嘱必须亲笔书写并亲自签字,打印遗嘱无法满足这一要求,因此应该被视为无效。

案例结果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后作出了判决。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的形式要求是亲笔书写并亲自签字。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制作遗嘱的人无法亲自书写和签字,可以由他人代为完成。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李某由于身体状况无法亲自去公证处进行遗嘱的公证,因此委托王某打印遗嘱并在上面签字确认是合法有效的。

最高法院认为,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制作遗嘱的人的真实意愿是否得到了充分表达和确认。

在本案中,李某委托王某打印遗嘱的行为是为了确保自己的遗产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这一意愿得到了王某签字确认的证明。

最高法院最终判决,这份打印遗嘱是合法有效的,李某的遗产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分配。

[法律] 打印遗嘱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典型案例

[法律] 打印遗嘱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典型案例

打印遗嘱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典型案例--刘某起与刘某海、刘某霞、刘某华遗嘱继承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刘某海、刘某起系刘某与张某的子女。

张某和刘某分别于2010年与2018年死亡。

刘某起持有《遗嘱》一份,为打印件,加盖有立遗嘱人张某人名章和手印,另见证人处有律师祁某、陈某的署名文字。

刘某起称该《遗嘱》系见证人根据张某意思在外打印。

刘某起还提供视频录像对上述遗嘱订立过程予以佐证,但录像内容显示张某仅在一名见证人宣读遗嘱内容后,在该见证人协助下加盖人名章、捺手印。

依刘某起申请,一审法院分别向两位见证人邮寄相关出庭材料,一份被退回,一份虽被签收但见证人未出庭作证。

刘某海亦持有打印《遗嘱》一份,主张为刘某的见证遗嘱,落款处签署有“刘某”姓名及日期“2013年12月11日”并捺印,另有见证律师李某、高某署名及日期。

刘某订立遗嘱的过程有视频录像作为佐证。

视频录像主要显示刘某在两名律师见证下签署了遗嘱。

此外,作为见证人之一的律师高某出庭接受了质询,证明其与律师李某共同见证刘某订立遗嘱的过程。

(二)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争议焦点及生效判决刘某起提交的《遗嘱》为打印形成,应认定为打印遗嘱而非代书遗嘱。

在其他继承人对该遗嘱真实性有异议的情况下,刘某起提交的遗嘱上虽有两名见证人署名,但相应录像视频并未反映见证过程全貌,且录像视频仅显示一名见证人,经法院多次释明及向《遗嘱》记载的两位见证人邮寄出庭通知书,见证人均未出庭证实《遗嘱》真实性,据此对该份《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定。

刘某海提交的《遗嘱》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亦有证据证明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应认定为有效。

(四)典型意义民法典将打印遗嘱新增规定为法定遗嘱形式。

本案依据打印遗嘱规则,准确认定打印遗嘱的成立和生效要件,明确打印人的不同不影响打印遗嘱的认定。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应认定打印遗嘱无效。

打印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

打印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

打印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打印遗嘱是指将遗嘱内容通过电子媒介形式进行打印存档或传输,以替代传统的手写遗嘱。

有人认为打印遗嘱虽然方便,但是法律效力不如手写遗嘱。

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打印遗嘱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下面就对此进行详细说明。

首先,打印遗嘱需要满足遗嘱形式的要求。

遗嘱形式要求是指,遗嘱应当用书面的形式表达;遗嘱应当明确表达遗嘱的起始日期;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签名或者按照他人指示签名;遗嘱应当注明日期。

遗嘱形式的要求分为法定形式和自由形式两种。

法定形式是指法律规定的必须使用的特定书面形式。

例如,如下是遗嘱法定形式的示例:本人为籍贯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职业_______,在_______未成年子女_______已成年子女_______的情况下自愿作如下遗嘱:1.我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前,所有________(如房产、存款、车辆、股票等财产)我愿将其全部留给_______(指定继承人或团体)。

2.本遗嘱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遗嘱人签名:_______(亲笔签名)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遗嘱的自由形式则没有明确的格式要求,只需要遵循书面表达、签字日志的基本要求即可。

如果打印遗嘱符合法定形式或自由形式的要求,就可以认为是一份有效的遗嘱。

其次,打印遗嘱需要满足遗嘱证明的要求。

遗嘱证明是指遗嘱的真实性和遗嘱人签署的真实意愿能够得到证明的过程。

打印遗嘱的证明方式主要有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证明、公证机构的证明、法院认定的证明等方式。

如果打印遗嘱经过以上证明程序可以得到证实,其法律效力就与手写遗嘱相当。

最后,打印遗嘱需要注意一些注意事项。

首先,打印遗嘱的纸质材料建议使用质量较好的A4纸或公文纸进行打印,尽量不要使用易褪色、破损等的打印纸。

其次,打印遗嘱的签署部分要遵循遗嘱签署规定,此外还需要注明日期、签名留痕、见证人同意和签署等必要信息。

打印遗嘱裁判案例

打印遗嘱裁判案例

打印遗嘱裁判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打印遗嘱裁判案例,这可真不是一般的事儿啊!
你想想,王大爷立了个打印遗嘱,把大部分财产都留给了一直照顾他的
保姆小李,这下可把他的儿女们气坏了!他们就质疑这遗嘱的合法性,这事儿不就闹起来了嘛!
就像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各方都有自己的说法和理由。

比如说,儿女
觉得自己是亲生的,凭啥啥都给保姆;而保姆呢,觉得自己这么多年尽心尽力照顾老人,就该得到回报。

这像不像一场拔河比赛,两边都使足了劲!
再看这个案例,张爷爷也弄了个打印遗嘱,结果因为签名有点模糊,就
被人质疑是伪造的。

哎呀呀,这可真是够让人头疼的!“这签名咋就模糊了呢?里面会不会有啥猫腻啊?”这得多让人纠结。

还有李奶奶,她的打印遗嘱居然在关键地方有涂改的痕迹,这下可好了,大家都不知道该咋判断了。

“这涂改是咋回事啊?到底是不小心还是故意的呀?”
其实啊,打印遗嘱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立的。

它得符合法律的规定,不然就可能闹出一堆乱子。

咱可得长点心,别到时候因为遗嘱的事儿弄出家庭矛盾来。

在我看来,打印遗嘱虽然方便,但一定要慎重对待。

立遗嘱人得把各方面都考虑清楚,签名、日期这些都不能马虎。

而且,最好能找专业的人咨询一下,确保自己的遗嘱合法有效。

别等到出了问题才后悔莫及,那可就晚啦!所以啊,朋友们,对待遗嘱可千万不能大意哦!。

打印遗嘱无效案例

打印遗嘱无效案例

打印遗嘱无效案例摘要:1.打印遗嘱的概念和法律规定2.打印遗嘱无效的具体案例a.案例一:遗嘱内容不合法b.案例二:遗嘱形式不合法c.案例三:遗嘱签名不合法3.为什么打印遗嘱会无效a.遗嘱内容违法b.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c.遗嘱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4.如何确保打印遗嘱的有效性a.确保遗嘱内容合法b.确保遗嘱形式合法c.确保遗嘱签名合法5.总结正文:打印遗嘱无效案例随着科技的发展,打印遗嘱成为了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然而,打印遗嘱并非都能生效。

本文将通过三个具体的案例,分析打印遗嘱无效的原因,并提供确保打印遗嘱有效性的建议。

案例一:遗嘱内容不合法张先生因长期患病,决定立一份打印遗嘱。

遗嘱中写明将其财产全部赠与其小三。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处分合法的财产,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张先生的遗嘱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无效。

案例二:遗嘱形式不合法李女士在打印遗嘱时,未注明日期和签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遗嘱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李女士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无效。

案例三:遗嘱签名不合法王先生在打印遗嘱时,请朋友代为签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应当亲自签名。

王先生的遗嘱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无效。

以上三个案例均导致了打印遗嘱无效,原因分别是遗嘱内容不合法、遗嘱形式不合法和遗嘱签名不合法。

为了确保打印遗嘱的有效性,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确保遗嘱内容合法。

遗嘱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确保遗嘱形式合法。

遗嘱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遗嘱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3.确保遗嘱签名合法。

遗嘱人应当亲自签名,不得代签。

总之,打印遗嘱虽然方便快捷,但仍需遵循法律规定,确保遗嘱的有效性。

打印遗嘱无效案例

打印遗嘱无效案例

打印遗嘱无效案例
以下是一个被认定为无效的遗嘱的案例:
案例:恶意撕毁遗嘱
在这个案例中,一位名叫约翰(John)的富有老人在其过世后,其家庭成员对其遗嘱的有效性发生争议。

遗嘱授予了约翰的儿子彼得(Peter)他的财产和财富。

然而,约翰的女儿琳达(Linda)声称这份遗嘱是无效的。


提出了一段录像视频作为证据,录像显示约翰撕毁了遗嘱并表示他不再想将其财产留给彼得。

录像的时间戳显示了葬礼前约翰的最后一次访问公证人。

法庭审理此案并考虑了各方提出的证据。

尽管约翰的遗嘱符合财产分配的合法要求,但录像证据使得遗嘱无效,因为它显示了约翰改变遗嘱的意愿并撕毁了原始文件。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必须在通过公证人进行证明和签署之后才能生效,而约翰的撕毁行为被认定为改变了其意愿,从而使遗嘱无效。

由于无效的遗嘱,约翰的财产将按照先前制定的继承法分配给所有合法继承人,即包括琳达在内的所有子女。

这个案例表明,在遗嘱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任何改变或撕毁遗
嘱的行为可能导致遗嘱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在制定遗嘱时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并确保遗嘱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打印遗嘱如何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打印遗嘱如何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打印遗嘱如何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基本案情2021年6月20日星期日,李某约律师见面,交给律师打印遗嘱一份,内容为:李某拥有夫妻共同财产某小区401室一套、个人所有某山庄904室一套、铁路福利分房601室一套、拆迁安置房屋两套(正在建设中)、银行存款56万元。

李某决定将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在其去世后,全部由女儿李讷(化名)继承,李讷继承上述财产时如有配偶的,继承财产与其配偶无关,均为其个人所有。

本遗嘱一式四份,由曹A、李讷、李B、某律师事务所各存一份。

遗嘱底部为李某手写签名并按指印。

日期打印为“2021年6月9日晨2时16分”。

律师为李某发小,知道李某已成年儿子李可(化名)自私、任性、没有孝心、没有爱心,李某此举是为保障幼女成长。

但还是告知李某,此份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效力,建议按照法律规定重新作出安排。

法律评析打印遗嘱系《民法典》新增加的遗嘱形式,在此之前,《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打印遗嘱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智能设备的普及,司法实务中有关打印遗嘱的争议日渐增多,各地法院对打印遗嘱的效力亦认识不一,或认为,打印遗嘱即自书遗嘱,只是工具由“笔”改为计算机;或认为,打印遗嘱实为智能化的“人”——计算机所为,当为代书遗嘱;或认为,打印遗嘱既非自书遗嘱,亦非代书遗嘱,应当认定为无效遗嘱;或认为,打印遗嘱虽非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但若其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

《民法典》与时俱进,回应现实需要,将打印遗嘱正式列为法定遗嘱形式之一。

打印遗嘱终究与自书遗嘱不同,其内容难以通过笔迹鉴定的方式确定是否出自遗嘱人,故而法律为保证打印遗嘱出自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防止被他人伪造、篡改,规定在订立打印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见证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得为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具有利害关系。

至于见证的具体要求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此点与代书遗嘱中明确要求由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遗嘱,直接参与遗嘱的形成过程有所不同。

民法典打印签字的遗嘱是否有效

民法典打印签字的遗嘱是否有效

民法典打印签字的遗嘱是否有效
遗产继承是每家每户都会发⽣的事,现在不少⽼⼈会通过写遗嘱的⽅式来完成。

随着时代的发展,不少⼈会选择打印⽂件⼿写签字的⽅式,那么在民法典中打印签字的遗嘱是否有效?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民法典打印签字的遗嘱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打印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见证⼈在场见证,并且见证⼈和遗嘱⼈还要在遗嘱的每⼀页上签名,写好年⽉⽇。

所以光签字是⽆效的。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千⼀百三⼗三条 ⾃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遗嘱处分个⼈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

⾃然⼈可以⽴遗嘱将个⼈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中的⼀⼈或者数⼈继承。

⾃然⼈可以⽴遗嘱将个⼈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以外的组织、个⼈。

⾃然⼈可以依法设⽴遗嘱信托。

第⼀千⼀百三⼗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在场见证。

遗嘱⼈和见证⼈应当在遗嘱每⼀页签名,注明年、⽉、⽇。

⼆、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是什么
1、遗嘱⼈须有遗嘱能⼒
2、遗嘱须是遗嘱⼈的真实意思表⽰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继承⼈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的个⼈财产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店铺⼩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打印遗嘱光有签字是⽆效的。

必须在有两个以上见证⼈在场,且见证⼈和遗嘱⼈在遗嘱的每⼀页签字并写明年⽉⽇的情况下,打印遗嘱才是合法有效的。

欢迎进⾏店铺在线法律咨询。

打印遗嘱有效还是无效?

打印遗嘱有效还是无效?

2017年第4期大。

2013印。

不久,姜先生去世。

时隔5个月,姜先生的父亲也因悲伤过度而去世。

姜先生的弟弟因请求继承姜先生留给父亲的房产而诉讼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先生在打印遗嘱上亲笔签名并捺手印,认可全部打印件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两位医生见证了姜先生签名的过程,打印遗嘱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故这份打印遗嘱有效!案例二:孙明的父亲与母亲离婚后,孙明一直与爷爷生活在一起。

2000年3月,孙明的父亲与陈梅结婚。

2014年8月29日,孙明父亲去世。

因遗产继承纠纷,孙明和爷爷与继母陈梅对簿公堂。

法庭上,陈梅出示一份打印遗嘱。

声称孙明父亲留有遗嘱,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全部由陈梅一人继承。

孙明说父亲生病期间从未对他讲过有什么遗嘱,遗嘱是打印的,难辨真假。

因此,孙明和爷爷不认可这份遗嘱的真实性。

法庭经审理查明,陈梅向法院提交的打印遗嘱,落款日期显示为2014年8月19日,据病历记载,孙明父亲此时已经有神志不清症状。

第二页立遗嘱人处有孙明父亲的签名,见证人处只有一个人的签名。

法庭认为,这份打印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相关要件,不是自书遗嘱。

遗嘱无效。

上面两个案例都是打印的遗嘱,咋一个有效一个无效呢?看似一样的案例,其实里面说道多着呐!《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继承法》第十七条列举了遗嘱有以下几种形式:1.公证遗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继承法》并没有规定打印遗嘱作为遗嘱形式的一种。

然而,随着电脑应用的越来越广泛,大多数人基本抛弃了手写的传统方式,转而依赖电脑作为工作生活的重要工具,打印遗嘱成了常见的一种遗嘱形式。

如何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

如何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

如何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案情]:老柏系离退休干部,与妻子生有两子一女,即小斌、小红与小辉,其退休后一直由干休所为其服务。

随着子女长大成婚,小斌与妻子在外居住生活,小红出嫁,小辉及妻子小美一直与老柏夫妇共同生活。

1998年房改,老柏与干休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其居住的花城小区208房屋,登记在老柏名下。

2007年,老柏的妻子去世。

2009年,老柏委托干休所的同志帮其打印了遗嘱一份,落款时间为2009年9月23日,但在干休所打印出来后,老柏并未签字。

2010年3月,老柏因病去世。

2017年,花城小区208室的房屋拆迁,小辉与拆迁部门签订搬迁协议,并且置换取得了名人小区的房屋。

小斌主张自己对名人小区的房屋享有份额,小辉主张按照老柏的遗嘱执行。

双方产生争议,小斌诉至法院。

[分歧]:一种观点认为:该遗嘱不符合法定生效条件,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遗嘱发生法律效力,小辉继承老柏的财产,驳回小斌的诉求。

[评析]: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理由如下: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案中,老柏在生病住院初期,对组织提出要求立遗嘱,组织亦派出两位工作人员为其办理,根据其当时的意思表示形成了文字材料,但是老柏在其后并未签字,这段期间老柏的意识是清醒的,干休所的工作人员也询问其是否在遗嘱上签字,老柏陈述不急先放在电脑里,故小辉所出具的打印件并不符合打印遗嘱或代书遗嘱的法定条件。

同时,该遗嘱亦不符合口头遗嘱的生效要件,老柏在向组织说明口头遗嘱后,并非一直处于危急状态,自工作人员整理文字的落款时间至老柏去世相隔半年之久,其间多数时间老柏应处于意识清醒状态,即便组织询问其也未准备在遗嘱上签字,作为一个有一定知识文化的离休干部,老柏完全有时间用其他形式代替口头遗嘱,但其未进行补正,柏汉生是否存有其他目的及意图外人不得而知,故老柏夫妻的遗产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办理。

打印遗嘱有效的案例

打印遗嘱有效的案例

打印遗嘱有效的案例案例来源案件名称:卢某与熊某某遗嘱继承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闵⾏区⼈民法院案号:(2016)沪0112民初31650号说明:该案获评全国法院系统2019年度优秀案例评选“⼆等奖”,在裁判结果、法律适⽤等⽅⾯具有借鉴意义。

基本案情原告卢某,系死者熊XX的妻⼦;被告熊某某,系死者熊XX的⽗亲。

1986年8⽉,熊XX的母亲吴银蕉死亡;1997年7⽉1⽇,熊XX毕业于南京⼤学,并获得南京⼤学信息管理系信息学学⼠学位;2009年4⽉28⽇,原告和熊XX结婚,婚后未⽣育⼦⼥;2012年11⽉27⽇,熊XX获得⾹港⼤学⼯商管理学硕⼠(国际课程);2016年4⽉18⽇,熊XX在医院死亡。

2016年11⽉14⽇,卢某起诉熊某某,要求继承遗产。

诉讼中,原告提交打印的《个⼈遗嘱》⼀份,载有:“本⼈熊XX(⾝份证号XXX),因罹患XXX疾病复发需于近⽇接受⾼风险的海绵窦区肿瘤切除⼿术和⼆次放化疗治疗,经与妻⼦卢某(⾝份证号XXXX)平等⾃愿商议,如果本⼈在治疗过程中不幸⾝故,夫妻名下共有财产遵照按照以下安排处理:1.夫妻名下共有财产包括不动产住房⼀套(地址:上海市闵⾏区XX路XX弄X区X号XXX室)(以下称“诉争房产”)及银⾏存款(包括以熊XX名字开⽴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基⾦产品、理财产品、保险产品、贵⾦属产品)均由妻⼦卢某合法继承;2.妻⼦卢某⼀次性⽀付⼈民币伍拾万现⾦作为本⼈⽗亲熊某某(⾝份证号XXX)的赡养费,⽤于⽼⼈⽇常⽣活⽀出、治病费⽤及护理开销,以及将来⾝故的丧葬费⽤。

这笔钱可以由本⼈三姐熊慧娜托管打理。

如本⼈⽗亲去世后有剩余则由本⼈在世直系亲属平均分配继承;此赡养费⽤必须严格⽤于熊某某个⼈不得⽤于其他⽤途,直⾄⽼⼈离世;3.本⼈若⾝故的丧葬费⽤另⾏由夫妻共有财产⽀出;4.以上条款如果治疗结束后本⼈健在,如有另⽴新遗嘱或者共有财产分隔协议,则以新遗嘱或者共有财产分隔协议取代本遗嘱。

”落款“⽴遗嘱⼈”处,签有“熊XX本⼈2015/8/8”字样,“法定继承⼈”处签有“卢某2015.8.8”字样,并均捺有⼿印。

2023年打印遗嘱案例

2023年打印遗嘱案例

2023年打印遗嘱案例
以下是2023年打印遗嘱的一个案例:
李老先生,78岁,是一位孤寡老人。

他有一套房子和一笔储蓄,但是没有直系亲属,也没有子女,他的遗产继承人是他的远房表亲。

由于他担心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所以他决定制定遗嘱,将自己的遗产留给他信任的朋友和慈善组织。

李老先生在2023年3月份通过互联网找到了一个网站,并在该网站上填写了一个打印遗嘱的表格。

他列举了自己的遗产,确定了受益人,并选择了执行遗嘱的人。

然后,他将遗嘱保存在自己的电脑中,并印出一份,签名并交给他的律师。

他还将一份留给他的好友,以备不时之需。

李老先生在2023年9月去世,他的律师和朋友都找到了打印的遗嘱。

经过执行程序后,他的遗产被分配给了他的朋友和几个慈善组织,按照他的遗愿进行了分配。

这个案例证明了打印遗嘱是一个便捷的方式,可以很好地保障个人遗产的分配和有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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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则法院判例告诉你打印遗嘱的效力【慧云视点】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越来越多的老人选择立遗嘱来处分自己的财产,以避免子女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但是,殊不知即使立有书面遗嘱,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尤其是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目前法院对于打印遗嘱,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裁判观点:认定为自书遗嘱、认定为代书遗嘱、认定遗嘱无效。

现结合审判中的十则案例简要的介绍定立打印遗嘱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以供大家借阅。

作者|佚名相关法律法规1、《继承法》第十七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2、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十件案例】1、潘某、李某一与李某二遗嘱继承纠纷案【案号】(2014)二中民终字第10251号【案件评析】根据最高院《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将确能证明是死者真实意思表示的打印遗嘱,按自书遗嘱对待。

【案件概述】李某三生前育有六个子女,分别为李某四、李某五、李某六、李某七、李某八、李某一。

潘某与李某七于1993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收养一女即李某二。

李某七于2013年5月3日去世,李某三于2013年9月22日去世。

李某四、李某五、李某六、李某八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同意将各自应继承份额由李某一继承。

2012年9月25日,李某七在北京市普祥肿瘤医院立下《遗嘱》,载明:"本人名下有两套房产,本人去世后,将所有股权由女儿李某二继承。

第一套房产过户到我父亲李某三名下,由我父亲李某三及李某二共同居住。

将第二套房产卖掉,用于看病并偿还看病期间所欠债务及今后的生活费用。

"该遗嘱系打印,立遗嘱人处有李某七签字并捺有手印,见证人为赵某、崔某(均系北京市普祥肿瘤医院医师)。

李某一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李某三继承的李某七的遗产。

【法院判决】李某七在打印遗嘱上亲笔签名并捺印,认可全部打印件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见证人赵某、崔某见证了李某七签名的过程,考虑到立遗嘱时李某七已重病住院,没有能力全文书写遗嘱内容,在李某七听清并签字认可打印遗嘱全部内容的情况下,该份文件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2、王某甲诉王某乙等遗嘱继承纠纷案【案号】(2015)盐民终字第02239号【案件评析】根据遗嘱人真实意思形成的打印遗嘱,属于自书遗嘱。

【案件概述】沈某与王某丙婚后未生育,1968年时收养了王某甲。

××××年××月,王某丙与他人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王某丙将王某乙寄养在其外甥女羌某某处。

盐城市某处房屋系王某丙与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后砌建一车库。

1997年12月25日,王某丙取得盐城市某处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后王某丙因病住院,2014年12月15日,羌某某的丈夫刘某某按照王某丙意思起草了遗嘱,并将该起草的遗嘱打印好交与王某丙,王某丙当着见证人胡某、孙某、吴某的面告知遗嘱内容,并亲笔签字、捺印,见证人胡某、吴某也分别签字、捺印,见证人孙某因不识字由其丈夫代签,由孙某捺印确认。

2014年12月18日,王某丙因心肌梗塞去世。

王某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房屋及车库的一半按遗嘱继承归王某乙所有。

【法院判决】该遗嘱内容虽为打印件,非被继承人王某丙亲笔所写,但该遗嘱是根据王某丙真实意思所打印,王某丙在签名前也向见证人口头表达了该遗嘱的内容,并当面签名确认,该遗嘱应为自书遗嘱,并合法有效。

王某乙对位于盐城市某处房屋享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权。

3、彭某甲、彭某乙与钮某继承纠纷案【案号】(2015)宁民终字第4595号【案件评析】打印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相关要件,不是自书遗嘱。

仅有遗嘱人和一位见证人签名的打印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相关要件,遗嘱无效。

【案件概述】彭某甲系被继承人彭和平与吴爱民的独生子,1993年6月彭和平与吴爱民诉讼离婚。

2000年6月12日钮某与彭和平结婚,婚后无子女。

彭某乙系彭和平的父亲。

彭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定继承。

钮某向法院提交一份“落款日期显示为2014年8月20日,第二页立遗嘱人处有彭和平字样的签名,见证人处有黄某的签名”的打印遗嘱,要求遗嘱继承。

【法院判决】适用法定继承处理彭和平的遗产,彭和平遗留的招商银行帐户存款5538.39元由钮某享有4/6、由彭某乙、彭某甲各享有1/6;彭和平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121720.96元、个人企业年金资金余额(未扣税费的金额为348855.61元,实际分割数额以可领取的实际数额为准)由钮某享有4/6,由彭某乙、彭某甲各享有1/6。

4、于甲等与柏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案【案号】(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626号【案件评析】打印遗嘱不是自书遗嘱。

见证人未见证打印过程,仅见证签字及捺印过程的打印遗嘱,因其内容真实性的不确定,属于无效遗嘱。

【案件概述】被继承人于C与柏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未生育子女;于C 于2011年1月23日报死亡。

于C的父亲于D于1977年6月16日报死亡,母亲张A于2011年12月21日报死亡,于D、张A共生育子女共七人,即于C、于B、于E、于A、于F及于甲、于乙;其中于F于1994年10月26日死亡,于F与其配偶育有一女,即于丙;于E于2012年6月28日报死亡,涂某某系于E的妻子,两人婚后育有一女,即于丁。

柏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于C名下的房产,即沪太路房屋遗产份额。

于甲提供内附《遗嘱》的《律师见证书》一本,要求遗嘱继承沪太路房屋。

法院审理查明,于甲提供的《遗嘱》为律师事先制作,并提前打印,再由于C在遗嘱上签字并捺印;于C立遗嘱时具备书写能力,但遗嘱内容并非其本人亲自书写或打印制作,而两位见证律师在《律师见证书》仅证明了于C签字及捺印的真实性,但并未作为遗嘱代书人及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

其律师见证书中还特别声明,“见证书不证明《遗嘱》本身及其内容的真实性”。

【法院判决】根据原审查明事实,该涉案遗嘱实为律师事先制作并予以打印,再到养老院由于C在遗嘱上签字并捺印;其次,律师在原审中陈述:我们主要见证他(于C)签字和捺印的过程,对遗嘱内容不在见证范围内;最后,《律师见证书》中特别声明:见证书不证明《遗嘱》本身及其内容的真实性。

故认定涉案遗嘱无效,沪太路房屋由双方当事人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5、陆B等与陆甲等法定继承纠纷案【案号】(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801号【案件评析】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打印遗嘱,除非有证据证明系遗嘱人自己打印成文,应属于代书遗嘱。

【案件概述】被继承人陆金余于2011年3月24日报死亡,被继承人张菊仙于1994年3月24日报死亡,两被继承人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子女陆B、陆乙、陆水兰、陆水红、陆C、陆D、陆甲、陆丙、陆丁、陆A十人;陆水兰于2003年5月死亡,张鸿森系其配偶,张志忠、张志强、张志荣系其儿子;陆水红于1986年6月6日报死亡,王甲系其女儿;陈某某系陆金余的再婚妻子,两人于1997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育有子女。

上海市商丘路XXX号房屋产权人登记在陆金余名下,为两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陆甲、陆乙、陆丙、陆丁、陆A(以下简称陆甲等)以被继承人陆金余生前立有遗嘱为由,要求按陆金余的遗嘱继承分割陆金余遗产。

陆B等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割两被继承人遗产。

遗嘱内容系打印,上有陆金春、陈炳生二人作为见证人的签名和陆金余作为遗嘱人的签名。

但陆炳生并未见证整个立遗嘱的过程,且另一见证人陆金春已去世,无法查明遗嘱的代书人。

【法院判决】对见证程序的质疑无法让法院确信遗嘱内容系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故涉案遗嘱无效,被继承人张菊仙的遗产依法应由陆金余、陆B、陆C、陆D、王甲、陆甲、陆乙、陆丙、陆丁、陆A十人按法定继承分割。

被继承人陆金余的遗产依法由陆B、陆C、陆D、王甲、陆甲、陆乙、陆丙、陆丁、陆A、陈某某十人按法定继承分割。

6、吴某诉胡某一法定继承纠纷案【案号】(2014)顺民初字第2807号【案件评析】他人所打印的遗嘱,应视为代书遗嘱。

不符合法律关于代书遗嘱规定的形式的打印遗嘱,是无效遗嘱。

【案件概述】白春立系原告吴某之子,出生于1973年1月11日。

1996年1月22日,吴某与胡宝友登记结婚。

吴某、胡宝友结婚后,白春立随吴某与胡宝友一起生活。

1999年8月27日,白春立与秦某登记结婚。

胡某一系白春立与秦某之子,出生于1999年5月23日。

白春立于2012年11月16日去世,胡宝友于2013年1月30日去世。

原告提交了一份打印的《遗嘱》,该遗嘱“立遗嘱人”处盖有胡宝友的签名章。

日期为“2012年月日”,未填具体日期。

日期处以上的空白部位有半个指纹。

原告要求依据该遗嘱,继承胡宝友的遗产。

【法院判决】原告提交的《遗嘱》系他人所打印,故应视为代书遗嘱。

对于代书遗嘱,法律规定应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由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签字,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立遗嘱时,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同时,该《遗嘱》并无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签字,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涉案财产应依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

7、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与张某丁法定继承纠纷案【案号】(2015)威民一终字第716号【案件评析】有遗嘱人和两位见证人的签字、打印的过程和内容均是在其中一位见证人指示下形成的打印遗嘱,在形式上看属于代书遗嘱。

指示打印的人,即是见证人,又是代书人,遗嘱内容系打印不构成导致遗嘱无效的事由。

【案件概述】被继承人张传兴、苗芙蓉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四个子女,即原、被告,分别是:长女张某乙、次女张某丙、长子张某甲、次子张某丁。

苗芙蓉、张传兴分别于2012年7月2日、2014年3月19日因病去世。

张传兴生前于1985年自建有一套民房以下简称365号,所有权登记在张传兴名下。

2012年4月26日,被告与威海高区田和办事处万家疃社区居委会签订了《私有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365号房屋安置回迁。

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要求继承分割365号房屋的拆迁补偿利益。

被告提交打印遗嘱一份,要求按遗嘱继承。

该遗嘱内容系打印,两位见证人在共同听取了张传兴夫妇的意见并起草稿后,见证人之一的谷某到打印店打印材料,遗嘱打印的过程及打印的内容均是在谷某指示下进行的,且签字时再次经过张传兴夫妇的确认,见证人谷某、黄某,立遗嘱人处有张传兴、苗芙蓉签名并捺手印。

【法院判决】对遗嘱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系合法有效的遗嘱,诉争房产的拆迁补偿利益按遗嘱继承应归被告所有。

驳回原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甲要求继承分割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万家疃村365号房屋拆迁补偿利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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