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 0号签发人:宋大涵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近来,一些被征地农民以征收土地决定作出时不知道、系事后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知道为由,就省级人民政府多年前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大大超出了法定的6 O 日申请期限。
实践中,各地方对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问题把握标准不一致。
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依法行使权利,确保有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法律规定的正确实施,提出以下意见:一、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己经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主张提出异议,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据的,不能认定申请人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二、行政机关能够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认定依法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的证据:(一)行政机关出具的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出具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二)被征地农民出具的证实其被征收土地已张贴公告的证言等证据。
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三、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相关证据,但是能够举证证明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布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且在公告中载明了征收土地决定的主要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四、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或者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的证据,但是能够举证证明申请人在征收土地决定作出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一)已经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自申请人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之日起:(二)已经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的,自申请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之日起;(三)已经领取征收土地补偿款或者收到征收土地补偿款提存通知的,自申请人领取征收土地补偿款或者收到征收土地补偿款的提存通知之日起;(四)已经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自申请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之日起;(五)对补偿标准存有争议,已经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协调的,自申请人申请协调之日起。
张小珠、张来福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小珠、张来福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5【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25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同仁于保林荆向丽【审理法官】张同仁于保林荆向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俊伟;董建伟;袁长路;张小珠;张来福;张高峰;张二刚;袁海峰;王桂花;张爱民;张玉坤;张俊勇;张勇强;董留福;河南省人民政府;张伟峰;袁长行;袁海龙【当事人】张俊伟董建伟袁长路张小珠张来福张高峰张二刚袁海峰王桂花张爱民张玉坤张俊勇张勇强董留福河南省人民政府张伟峰袁长行袁海龙【当事人-个人】张俊伟董建伟袁长路张小珠张来福张高峰张二刚袁海峰王桂花张爱民张玉坤张俊勇张勇强董留福张伟峰袁长行袁海龙【当事人-公司】河南省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朱铭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朱铭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才亮朱铭【代理律所】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小珠;张来福;张高峰;张二刚;袁海峰;王桂花;张爱民;张玉坤;张俊勇;张勇强;董留福;张伟峰;袁长【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一、关于涉案公告效力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涉案公告效力的问题。
公告作为对重大事件、信息当众正式公布的方式,具有广泛性和周知性。
涉案征地批复的批准机关及文号和批准时间、征收土地位置、被征地村及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等内容,业经确山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2018年度第四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公告》(确政土公2019第001号),并于2019年4月2日在涉案土地所在的刘店镇李楼村村委张贴,产生正式公布涉案土地征收事项相关信息的效果。
最高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1-8)
最高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33个问题全集(会议纪要1-8)会议纪要(一)(行政赔偿领域)【提请讨论议题】行政行为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违法,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是否要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起诉条件?会议纪要(二)(复议诉讼领域)【提请讨论议题】原行政行为超过起诉期限或者当事人不具有原告资格以及其他不符合起诉条件情形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决定。
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及复议决定一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并作出裁判?会议纪要(三)(复议诉讼领域)【提请讨论议题】当事人因原行为机关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就相关实体事项提起行政诉讼,而未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会议纪要(四)(土地征收领域)1.当事人请求确认一系列征地行为违法是否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
2.一审法院在未释明的情况下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会议纪要(五)(集体土地补偿领域)1.诉讼请求的释明引导与诉讼类型选择2.起诉期限确定与统一告知3.补偿安置义务主体的确定4.强制拆除行为适格被告的确定5.当事人多列、错列被告的处理6.公平合理补偿安置的判断依据7.宅基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原则和方式8.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总编号14.)9.诉请补偿安置案件的裁判方式10.违法强制拆除的赔偿内容与赔偿标准11.未批先用、少批多用土地案件的裁判方式会议纪要(六)(投诉领域)1.投诉与举报的区分标准2.不履行查处职责案件的适格被告3.处理投诉与提起诉讼的期限4.起诉明显无查处职责行政机关案件的处理会议纪要(七)(工伤保险领域)1.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2.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3.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4.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对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有异议的工伤认定5.第三人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关系6.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2年查处时效的适用会议纪要(八)(复议诉讼衔接领域)1.复议机关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作出复议决定后的处理2.复议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复议决定监督行为的处理3.未告知复议申请期限的处理4.未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程序案件的裁判5.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或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可诉性6.不予受理决定或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裁判方式7.诉讼程序中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1-8全文会议纪要(一)(行政赔偿领域)【提请讨论议题】行政行为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违法,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是否要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起诉条件?【结论】已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当事人再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需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89]国土[籍]字第73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89年7月5日<1989>国土<籍>字第73号)现将《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函告我局地籍司。
附: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土地登记中妥善处理土地权属问题,根据有关的政策法规和各地处理土地权属问题的经验,提出如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意见:(一)国家土地所有权一、城市市区的土地和土地改革时未分配给农民、没有给农民发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属于国家所有。
二、国家建设征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三、国有土地经开发利用,其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变,依法开发利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
四、国有铁路、公路、电力、通讯、水利工程等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五、国家征用土地后剩余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之后,归国家所有。
六、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将原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出售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其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城镇及市郊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以外的农民集体或个人,其所售房屋占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七、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乡(镇)、村企事业单位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凡能恢复耕种的,应退还农民集体耕种,所有权仍属于原农民集体;凡已建有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用地单位按占地时的规定,补办征地手续,土地归国家所有。
汪明泉、何国态、汪金龙等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汪明泉、何国态、汪金龙等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闽行终8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爱钦余鸿鹏黄吉明【审理法官】林爱钦余鸿鹏黄吉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汪明泉;何国态;汪金龙;何国鉴;福建省人民政府【当事人】汪明泉何国态汪金龙何国鉴福建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汪明泉何国态汪金龙何国鉴【当事人-公司】福建省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维雪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马星星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维雪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马星星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维雪马星星【代理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汪明泉;何国态;汪金龙;何国鉴【被告】福建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的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复议机关质证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的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张贴照片复印件、张贴单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和张贴工作人员的说明以及土地征收公告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上诉人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闽政地〔2014〕248号批复,泉州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21日发布《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公告了闽政地﹝2014﹞248号批复及主要内容,并于当日在西吟头村公示栏张贴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公告的形式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告知。
对于公告送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高大华、四川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高大华、四川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7【案件字号】(2020)川行终8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华杨军伍平会【审理法官】胡华杨军伍平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大华;四川省人民政府【当事人】高大华四川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高大华【当事人-公司】四川省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高大华【被告】四川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省政府具有对高大华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处理的行政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视听资料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10:42:29高大华、四川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川行终87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大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人民政府。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督院街30号。
法定代表人黄强,代省长。
委托代理人封素玲,四川省司法厅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上诉人高大华因诉被上诉人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行初1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审理查明,2016年7月4日,原告高大华向被告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川府土〔2011〕126号《关于泸州市2010年第二十六批城市建设用地批复》(以下简称126号征地批复)违法并予以撤销。
2016年7月11日,被告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分别向原承办机构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原承办机构提交了《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益行政行为的判决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益行政行为的判决案例
被征收人签订相关补偿安置协议后,不能当然视为其与征地拆迁行为即不再具有利害关系。
——宣某明诉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行为及行政赔偿案(2017)最高法行申144号
【裁判观点】
(1)为了更好地推进征收补偿依法、有序、平稳进行,应当允许被征收人在对征收行为合法性保留异议权利的前提下,先行鼓励和引导其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解决补偿问题,以减少纠纷。
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相应补偿费用后,如坚持认为征收行为违法,仍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认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领取相应补偿费用后,被征收人即丧失相应原告主体资格,无权提起相关行政诉讼;除非补偿安置协议对被征收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并取得相应之补偿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
(2)参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申请人在征收土地决定做出后已经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自该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之日起,可以视为申请人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并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期限的规定,可进一步判断原告不服相关征地拆迁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王建刚、张以燎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建刚、张以燎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31【案件字号】(2020)湘行终7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建湘夏阳李俊颖【审理法官】何建湘夏阳李俊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建刚;张以燎;湖南省人民政府【当事人】王建刚张以燎湖南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建刚张以燎【当事人-公司】湖南省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建刚;张以燎【被告】湖南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质证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本案中2018年1月13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望征[2018]5号)上明确载明了(2015)政国土字第1036号审批单。
2018年1月29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向腾飞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在村委会进行了张贴。
参照国法[2014]40号《国务院法制办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王建刚、张以燎最迟于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即2018年2月就应当知道该审批单其申请复议期限应从其知道该审批单之日起算。
省政府认定王建刚、张以燎2019年5月对涉案审批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申请复议期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将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系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李维、黄海军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维、黄海军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湘行终4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芝赵旻钟玺波【审理法官】林芝赵旻钟玺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维;黄海军;史楚瑞;长沙市人民政府【当事人】李维黄海军史楚瑞长沙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维黄海军史楚瑞【当事人-公司】长沙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侯庆展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侯庆展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侯庆展【代理律所】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维;黄海军;史楚瑞【被告】长沙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废止复议机关质证关联性行政复议撤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9)湘01行初386号案系因李维、史楚瑞、黄海军不服长沙市政府作出的长府复驳字[2019]第113、114、11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向原审法院另案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本案的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9月17日。
本案原审过程中,李维、史楚瑞、黄海军均于2019年6月21日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受送达人处签名,指定签收人为李维,确认送达地址为长沙市开福区。
原审法院于2019年7月23日向长沙市政府邮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通知长沙市政府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于2019年8月6日向李维邮寄长沙市政府提交的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李德森、陈胜才、于德江等盗窃罪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德森、陈胜才、于德江等盗窃罪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9【案件字号】(2020)川行终5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季书勤刘洪峰王代伍【审理法官】季书勤刘洪峰王代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德森;陈胜才;于德江;舒海;周中华;于泽均;四川省人民政府【当事人】李德森陈胜才于德江舒海周中华于泽均四川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德森陈胜才于德江舒海周中华于泽均【当事人-公司】四川省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燕静北京首地律师事务所;佟玉华北京首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燕静北京首地律师事务所佟玉华北京首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燕静佟玉华【代理律所】北京首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德森;陈胜才;于德江;舒海;周中华;于泽均【被告】四川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复议机关视听资料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任怀兴、任怀仓与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任怀兴、任怀仓与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6【案件字号】(2020)皖行终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玉圣宋鑫蒋春晖【审理法官】王玉圣宋鑫蒋春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任怀兴;任怀仓;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任怀兴任怀仓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任怀兴任怀仓【当事人-公司】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苏黎明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高飞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谢文婕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黄玮琪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苏黎明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高飞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谢文婕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黄玮琪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苏黎明高飞谢文婕黄玮琪【代理律所】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任怀兴;任怀仓【被告】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据不足行政复议复议前置缺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20 18:32:32任怀兴、任怀仓与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皖行终6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任怀兴,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任怀仓,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侯颂天、叶静英二审行政判决书
侯颂天、叶静英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3【案件字号】(2020)粤行终15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纪红玲罗燕黄伟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侯颂天;叶静英;侯新;谢干琪;广东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侯颂天叶静英侯新谢干琪广东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侯颂天叶静英侯新谢干琪【当事人-公司】广东省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侯颂天;叶静英;侯新;谢干琪【被告】广东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为行政复议纠纷,二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粤府行复[2019]55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视听资料质证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15:31:24侯颂天、叶静英二审行政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粤行终153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侯颂天。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静英。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新。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干琪。
上述四名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保明、蔡泽宇,均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马兴瑞,省长。
委托代理人梁成军、简方勇,均系该府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上诉人侯颂天、叶静英、侯新、谢干琪(下称侯颂天等四人)因诉被上诉人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0)粤71行初2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7日,经被告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原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经作出粤国土资(建)字[2015]1184号《关于梅州市2014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梅州市人民政府将梅江区城北镇经济联合总社、金山街道周溪村蓝一、蓝二甲、蓝二乙、蓝三、蓝四、蓝五、蓝六、蓝七经济合作社等多个集体经济组织属下的集体农用地47.866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2.1326公顷、未利用地1.2223公顷,以上合计51.2215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另同意将梅州市人民政府的国有农用地0.209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同意使用国有未利用地0.6887公顷;以上共计52.1198公顷土地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该市城镇建设用地等。
余振华、温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书
余振华、温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3【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8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勤惠忆黄寒【审理法官】许勤惠忆黄寒【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余振华;温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余振华温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余振华【当事人-公司】温州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余振华【被告】温州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系上诉人余振华不服被上诉人温州市政府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的温政土房龙〔2018〕4号《关于龙湾区瑶溪街道白楼下村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的批复》而提起的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合法性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上诉人余振华不服被上诉人温州市政府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的温政土房龙〔2018〕4号《关于龙湾区瑶溪街道白楼下村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的批复》而提起的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该《意见》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时间的认定标准,目的是为了充分保护被征地农民依法行使行政复议权利,确保有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法律规定的正确实施。
许万红、安徽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许万红、安徽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3【案件字号】(2020)皖行终10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志强陈默钟祖凤【审理法官】张志强陈默钟祖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许万红;安徽省人民政府【当事人】许万红安徽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许万红【当事人-公司】安徽省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许万红【被告】安徽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视听资料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刘永社,等11人与陕西省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永社,等11人与陕西省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2【案件字号】(2020)陕行终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小莉杨成会涂道勇【审理法官】马小莉杨成会涂道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永社;高菊花;刘治民;刘满院;刘志英;刘小民;刘卫峰;刘社利;刘海华;刘刚成;王淑珍;陕西省人民政府【当事人】刘永社高菊花刘治民刘满院刘志英刘小民刘卫峰刘社利刘海华刘刚成王淑珍陕西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刘永社高菊花刘治民刘满院刘志英刘小民刘卫峰刘社利刘海华刘刚成王淑珍【当事人-公司】陕西省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周立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立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立华【代理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永社;高菊花;刘治民;刘满院;刘志英;刘小民;刘卫峰;刘社利;刘海华;刘刚成;王淑珍【被告】陕西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审查及争议焦点是被诉复议决定是否合法,即陕西省人民政府以刘永社等11人的复议申请超过复议申请期限驳回复议申请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视听资料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听证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8日,刘永社等11人通过邮寄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1638号批复,陕西省人民政府于次日收到并受理该申请,审理期间决定延长至同年7月9日前作出决定。
经审查,陕西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8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于次日送达。
对于上述土地征收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张贴一事,陕西省人民政府提供了公告张贴回证及照片,其中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照片显示拍摄日期为2014年1月24日,补偿安置方案照片显示拍摄日期为2014年3月4日。
“泾阳县国土资源局公告张贴回证”(上盖有“泾阳县崇文镇北丈村村民委员会”印章)显示名称为上述征地公告,张贴日期与上述日期一致,张贴人员为王永锋、李小锋,并附有邵明亮等五名见证人及身份证号码。
刘淑权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其他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刘淑权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其他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川行终25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洪峰牟琼王代伍【审理法官】刘洪峰牟琼王代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淑权;四川省人民政府【当事人】刘淑权四川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刘淑权【当事人-公司】四川省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淑权【被告】四川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据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复议机关予以受理的必要条件。
对于刘淑权的本案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一审法院已作出明确认定并进行了充分的理由阐述,本院对此予以认可。
根据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2014)40号《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刘淑权作为其子女刘振滔、刘琴的监护人,于2013年1月24日签订了《人员安置协议》,可以证明刘淑权于2013年1月就知晓了721号批复的存在。
新《行政复议法》对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复议案件的影响及意见建议
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49FAZHIJIANSHE法制建设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为“新《行政复议法》”),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行政复议法》由2017年修正的《行政复议法》的四十三条扩充至九十条,从复议受理、管辖、程序、决定类型、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较大幅度修改和调整。
本文试析新《行政复议法》对浙江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复议案件的主要影响,并提出意见建议。
一、新《行政复议法》对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复议案件的主要影响2023年,浙江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应复案件845件,发案量较高的地区为温州市、杭州市、台州市,案件类型中占比较高的为土地征收、不动产登记、城乡规划等。
自然资源系统复议案件量大面广,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有必要及时关注新《行政复议法》修改后的变化及对具体案件办理的影响,进一步规范好复议工作,维护好相对人合法权益。
(一)从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和管辖角度1.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进一步扩大。
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从11项扩展至15项,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进一步扩大,并首次将行政协议列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自然资源领域涉及到行政协议种类较多,常见的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矿产资源出让合同等。
行政协议具备行政管理和合同契约的双重性,既要考虑公共服务和公共利益,又要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则要求,其复议审查范围和标准如何把握,还需复议机关在具体案件审理中进一步明确。
另一方面,2023年4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明确将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等行政协议纳入行政合法性审查范围,并制定了配套制度《浙江省行政协议合法性审查指引(试行)》,明确了行政协议的审查范围、审查方法、审查材料以及统一的审查标准等。
此次行政协议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也对行政协议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统筹衔接好合法性审查与行政应复工作。
李保英、李金英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保英、李金英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9【案件字号】(2020)湘行终7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谷国艳林芝朱志林【审理法官】谷国艳林芝朱志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保英;李金英;欧秋英;李谕青;湖南省人民政府【当事人】李保英李金英欧秋英李谕青湖南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保英李金英欧秋英李谕青【当事人-公司】湖南省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李文谦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张金达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文谦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张金达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文谦张金达【代理律所】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保英;李金英;欧秋英;李谕青【被告】湖南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第三人复议机关质证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李保英等四人于2018年9月21日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湖南省人民政府受理后,于2018年9月25日向郴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湘府复答字[2018]264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于同日向郴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湘府复三字[2018]264号《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2018年11月2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告知李保英等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
2018年12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湘府复驳字[2018]10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李保英等四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李保英等四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刘洪刚、王杰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洪刚、王杰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18【案件字号】(2020)鲁行终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郝万莹孙晓峰李莉军【审理法官】郝万莹孙晓峰李莉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洪刚等14人(名单附后);刘洪刚;潘树江;张培高;王金元;山东省人民政府;王杰;王少新;武金灵【当事人】刘洪刚等14人(名单附后)潘树江张培高王金元山东省人民政府王杰王少新武金灵【当事人-个人】刘洪刚潘树江张培高王金元王杰王少新武金灵【当事人-公司】刘洪刚等14人(名单附后)山东省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姜泉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吕磊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姜泉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吕磊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姜泉吕磊【代理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洪刚等14人(名单附后);王杰;王少新;武金灵【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出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证人证言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诸城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诸政复〔2010〕25号《关于组建舜王街道红星、万某某等社区的批复》,撤销舜王街道诸冯居、吕兑居、拙村居、小荣居、东小庄子村、大容村,组建舜王街道诸冯社区,将办公、服务、管理、公示公告、意见征集等事务集中在社区统一办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出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彭四光、彭礼仕二审行政判决书
彭四光、彭礼仕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9【案件字号】(2020)湘行终6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婷婷黄山宁向黎丽【审理法官】周婷婷黄山宁向黎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彭四光;彭礼仕;彭田昌;彭杰昌;彭福仕;彭双仕;彭教昌;彭向珍;何社珍;彭亮昌;李天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当事人】彭四光彭礼仕彭田昌彭杰昌彭福仕彭双仕彭教昌彭向珍何社珍彭亮昌李天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彭四光彭礼仕彭田昌彭杰昌彭福仕彭双仕彭教昌彭向珍何社珍彭亮昌李天发【当事人-公司】湖南省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舒洪贵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舒洪贵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舒洪贵【代理律所】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彭四光;彭礼仕;彭田昌;彭杰昌;彭福仕;彭双仕;彭教昌;彭向珍;何社珍;彭亮昌;李天发【被告】湖南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涉诉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三人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7年10月31日,道县人民政府发布道政函﹝2017﹞120号《道县人民政府关于永州交警支队机动车驾驶人道县分考场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公告》(以下简称120号《征地公告》),公布了1571号《审批单》的内容,并于同日在白芒铺镇野竹福村村委会公示栏、广文铺村村委会公示栏等处张贴公示;11月6日,道县国土资源局发布道国土资公字﹝2017﹞第3号《道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下简称3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载明了1571号《审批单》的相关内容,并于同日在白芒铺镇野竹福村村委会公示栏、广文铺村村委会公示栏等处张贴公示;11月8日,道县国土资源局与李天发所在白芒铺镇广文铺村黑泥山3组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11月18日,李得发代李天发在征地补偿款领条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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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法[2014]4 0号签发人:xx
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近来,一些被征地农民以征收土地决定作出时不知道、系事后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知道为由,就省级人民政府多年前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大大超出了法定的6 O 日申请期限。
实践中,各地方对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问题把握标准不一致。
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依法行使权利,确保有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法律规定的正确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己经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主张提出异议,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据的,不能认定申请人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二、行政机关能够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认定依法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的证据:
(一)行政机关出具的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出具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
(二)被征地农民出具的证实其被征收土地已张贴公告的证言等证据。
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三、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相关证据,但是能够举证证明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布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且在公告中载明了征收土地决定的主要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四、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或者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的证据,但是能够举证证明申请人在征收土地决定作出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一)已经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自申请人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之日起:
(二)已经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的,自申请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之日起;
(三)已经领取征收土地补偿款或者收到征收土地补偿款提存通知的,自申请人领取征收土地补偿款或者收到征收土地补偿款的提存通知之日起;
(四)已经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自申请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之日起;
(五)对补偿标准存有争议,已经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协调的,自申请人申请协调之日起。
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以最早可以认定的知道征收土地决定的时间为准。
五、行政机关不能证明有本意见第二条至第四条情形,但是能够举证证明申请人通过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信访、诉讼等其他途径知道征收土地决定主要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有证据证明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六、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决定作出后,没有告知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办理,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按照本意见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对不服征收土地决定类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国家信访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2014年7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