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做市商交易制度及操作实务word精品文档13页

合集下载

国外做市商交易制度与操作实务

国外做市商交易制度与操作实务

国外做市商交易制度及操作实务做市商(Market Maker)又被称为坐市商、造市商。

做市商是指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机构,在其愿意的水平上,以自有资金或证券或其他金融产品,不断向其他交易者报出某些特定产品的买入和卖出价,并在报价价位上接受其他交易商的买卖要求、保证及时成交的一种交易方式。

一、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做市商制度(一)做市商资格的取得1、必须是纳斯达克的会员;2、坚持达到特定的记录保存和财务责任的标准。

(二)做市商的义务和权利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须承担如下义务:1.持续地提供两边报价,包括价格与数量。

在规定交易时段内做市商必须执行投资者按此价格下达的订单,但执行的数量仅限于做市商挂出的数量。

做市商的报价必须至少有一个整手交易单位(100股)。

通常,做市商的报价可以有一个显示的数量和一个保留的数量(reservesize)。

在有保留数量时,做市商报价的显示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当显示数量全部成交后,会自动把保留的数量部分或全部显示,这种自动报价刷新数量(AQRsize)也不得低于1000股。

具体规定为:(1)做市商注册主持的每种证券,必须愿意通过自己的账户持续不断地进行买人或卖出该种证券。

(2)(每个注册成为做市商的会员,必须根据规定的标准提出1000股、500股和200股的报价规模。

(3)每个注册成为小型资本市场股票的做市商,必须根据规定的标准提出500股或者100股的报价规模。

2.不可撤销的报价。

做市商在接到另一位会员的买人或者卖出的要求后,最起码应按接收到要求时市场上公开显示的报价和正常的交易单位来执行这一交易。

如果做市商显示的报价规模大于正常的交易单位,它在接收到另一协会会员的买人或者卖出的要求后,起码应该按照显示的报价规模来执行这一交易。

3.报价符合市场实情。

做市商提出和维持的报价应符合当时的市场实情。

如果做市商的报价不再符合当时的市场实情,协会(NASD)可以要求该做市商重新提出报价。

海外证券市场大宗交易守则研究_证券.doc

海外证券市场大宗交易守则研究_证券.doc

交易的股数或金额是判别大宗交易的主要标准。

对大宗交易的单笔交易最小交易股数或金额的规定方式有三种:一是对大宗交易的单笔交易最小交易股数或金额采用统一规定的方式;二是对大宗交易的单笔交易最小交易股数或金额采用分类规定的方式;三是根据不同股票的大宗交易规模,对大宗交易的单笔交易最小交易股数或金额采用以交易量和买卖价差以内的正常委托量为基础进行不同规定,并对该规定进行经常性更新的方式。

采用哪种规定方式,主要是由各证券市场的交易品种和交易的基本单位决定的。

目前世界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对大宗交易采用的交易方式主要有四种:场外协商场内撮合、通过其他交易系统撮合(场外交易)、交易时间外交易(盘后交易)和与正常规模交易相同的场内交易(场内交易)。

大宗交易的交易前信息是否披露,世界上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有三种作法:一是对大宗交易的交易前信息不公开披露,即交易协议过程隐形化;二是对大宗交易的交易前信息部分公开披露,即交易协议过程部分隐形化;三是对大宗交易的交易前信息不作特殊规定,采用与正常规模交易相同的信息披露制度,即交易协议过程不隐形化。

对大宗交易的交易后信息,世界上有些证券交易市场建立了延迟交易报告制度,即允许大宗交易在成交后不必象其他正常规模交易一样马上公告,只需在成交后规定的时间内对外公告即可。

为了加强对大宗交易的监管,各证券交易市场在为大宗交易提供了一些比正常规模交易更宽松的条件的同时,也作了一些附加的限制,从而在发挥大宗交易制度积极作用的同时,限制其消极影响。

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有两种方式:在楼上市场和楼下市场进行交易,其中大部分大宗交易是通过楼下市场进行的。

纳斯达克市场的大宗交易主要通过电子通讯网络ECNs在场外磋商,大宗交易投资者在场外磋商一致后,将磋商结果回报给ECNs,由ECNs来执行交易并向市场报告。

伦敦证券交易所所有股票的大宗交易都沿用SEAQ和SEAQI系统通过做市商进行交易,而不经过SETS系统,不以电子竞价方式进行。

国际商事交易规则与操作技巧(delivered)13

国际商事交易规则与操作技巧(delivered)13

1、驾驶或管理船舶的行为疏忽或过 失
驾驶上的过失,是指船舶开航后,船长、 驾驶上的过失,是指船舶开航后,船长、船员在驾驶船舶 中所发生的判断上或操纵上的错误。例如,船舶在航行中, 中所发生的判断上或操纵上的错误。例如,船舶在航行中, 由于船长在驾驶操作上的疏忽,发生触礁、搁浅、 由于船长在驾驶操作上的疏忽,发生触礁、搁浅、碰撞等 责任事故,致使船上货物受损,承运人可以免责。 责任事故,致使船上货物受损,承运人可以免责。 管理船舶上的过失是船长、 管理船舶上的过失是船长、船员在管理船舶方面缺乏应有 的注意,如污水管闭塞、未适时关闭进水阀门、 的注意,如污水管闭塞、未适时关闭进水阀门、使用抽水 泵不当等。如因此而使货物受损,承运人亦可免除责任。 泵不当等。如因此而使货物受损,承运人亦可免除责任。 承运人对船长、 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在照料货物中的疏忽或过失所造成的 货损,则须负责赔偿。例如, 货损,则须负责赔偿。例如,某船燃油舱内的燃油因天气 寒冷而冻结。船员对燃油舱加热,想使燃油受热流动, 寒冷而冻结。船员对燃油舱加热,想使燃油受热流动,但 由于一时不慎,加热温度过高, 由于一时不慎,加热温度过高,以致燃油舱上面货舱中的 大豆受损,船员的这一不慎行为,被法院认定为管船过失, 大豆受损,船员的这一不慎行为,被法院认定为管船过失, 承运人可免除责任。 承运人可免除责任。
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 火灾, 参与而引起的火灾除外
船舶引起火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由于船长、 船舶引起火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由于船长、 船员或装卸人员的疏忽而引起的火灾及由于货物的 自然特性而蔓延起来的火灾, 自然特性而蔓延起来的火灾,或由于其他原因所造 成的火灾,承运人对于这类火灾所引的货物损失, 成的火灾,承运人对于这类火灾所引的货物损失, 以及因灭火而造成的货物损失,可以免除责任。 以及因灭火而造成的货物损失,可以免除责任。但 是,若火灾是因承运人本人的实际过失或参与所引 起的,承运人不能免责。例如,船上电线陈旧破损, 起的,承运人不能免责。例如,船上电线陈旧破损, 因漏电引起火灾, 因漏电引起火灾,或船上消防用具放置过久以致失 无法扑灭火灾, 效,无法扑灭火灾,承运人即有可能被认定为有实 际过失而不能免除责任。 际过失而不能免除责任。

外汇市场市商制度.doc

外汇市场市商制度.doc

外汇市场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也称报价驱动交易制度,是指证券交易的买卖价格均由做市商给出,买卖双方的委托不直接配对成交,而是从市场上的做市商手中买进或卖出证券。

也就是说,做市商在其所报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将其自己持有的证券卖给买方,或用自有资金从卖方手中买下证券。

做市商市场的基本特征是证券交易价格由做市商决定,投资者无论买进还是卖出证券,都只是与做市商交易,与其他投资者无关。

外汇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最大功能和作用就是活跃外汇交易,提高外汇市场的流动性。

一、中国外汇市场的现状1.市场具有封闭性。

目前,中国实行强制结售汇制度,除了少数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人和少数经批准可保留的外汇收入外,其他多数中资企业仍需无条件地把外汇收入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而企业的外汇需求只能由银行售汇来满足。

强制结售制度不但使市场主体不能根据自己未来的需求和对未来汇率走势的预测自主选择出售时机和出售数量,不能真正反映外汇市场供求主体的行为,无法形成真正的市场价格,而且导致外汇调剂完全在银行间进行。

银行间外汇市场实际上是为银行结售汇服务,成为结售汇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而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会员制,具有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

作为市场主体的外汇指定银行其会员资格的获得,须经中央银行或外汇管理局的审批,必须符合严格的市场准人规则,从而使该市场失去开放性而成为封闭的市场。

2.市场存在明显的垄断性。

由于强制结售汇、银行持有外汇头寸受限制,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结售汇过程中,对于超过其规定的结售汇周转头寸,必须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抛出;反之,对于不足其规定的结售汇周转头寸,该外汇指定银行必须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补足。

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当外汇指定银行之间的交易不能完全匹配时,由中央银行弥补不足头寸,中央银行充当最后接盘人,形成了市场双边垄断的供求格局,即中央银行居于买方垄断地位,而结汇业务量最大的中国银行居于卖方垄断地位。

这种垄断力量促使在外汇市场上频繁进行的“抛”或“补”,便形成了外汇市场的供求关系。

国际商事交易规则与操作技巧

国际商事交易规则与操作技巧

跨国公司: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跨国公司的特征•经营活动具有跨国性:通常以一个国家为基地,设立母公司,同时在其他一个或多个国家设立不同实体,接受母公司的管理、控制和指挥,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具有全球性经营战略。

•由不同实体(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组成。

•内部实体之间具有相互联系性。

•跨国公司利益与跨国公司营业地所在国利益之间的冲突性。

国际服务贸易包括四种形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流动商业存在:一成员方在其他任何成员方境内通过提供服务的商业机构或其他专业机构而提供服务。

专有技术(商业秘密):专有技术指未公开的、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

特征:•广泛性;•秘密性;•实用性;•可转让性;•一定的创新性和较难获取性;•同时拥有性;•非专利性要约: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承受约束的意旨,构成要约。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要约人必须清楚明白地表明愿意按要约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

3、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和肯定: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为要约的必不可少的内容。

4、要约必须送达被要约人交错的要约有效承诺的要件1、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做出2、与要约所提出的交易条件保持一致3、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做出4、承诺的传递方式应符合要约的要求品质规格条款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

品质应当符合合同的要求及各国制定的品质标准。

(1) 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2) 凭文字、图样的买卖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大小、长短、粗细等,哪国的标准,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注明效力(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拥有良好声誉的产品。

纳斯达克做市商制度证券论文.doc

纳斯达克做市商制度证券论文.doc

现代证券做市商制度以美国纳斯达克最为典型。

纳斯达克于1971年2月28日正式开始运作,通过与全国范围做市商终端系统相连结,实现了自动撮合场外证券市场交易,这是世界上第一个电子股票市场,现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无形交易市场。

纳斯达克实行竞争性做市商制度,目前共约有520个做市商,全部由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会员公司担任。

按照现行规定,凡是在纳斯达克上市的股票,至少要有四家做市商共同为其做市,以限制垄断价格的出现,并保证市场足够的流动性。

做市商必须报出有效的买入和卖出价,买卖差价是做市商的利润,限定在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定期发布的最大买卖价差范围之内,一般不超过证券价格的5%。

通常做市商需先建立做市证券的足够库存,并随时准备在其所报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当接到投资者卖出某种证券
的指令时,以自有资金执行买入;当接到投资者购买某种证券的定单时,用其库存证券执行卖出,如果数量不够就需要向其他做市商买足以完成其交易承诺。

由于投资者与做市商之间是一种交易关系,而不是委托代理关系,因此投资者在一家做市商处买卖证券,只要一次性交付98美元的费用即可,不需要支付给做市商手续费。

在每笔交易成交后90秒内,做市商通过计算机终端网络向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报出该种证券有效的买入价和卖出价以及成交情况,买卖数量和价格的交易信息随即转发到世界各地的计算机屏幕以向投资者公布。

为了规范做市商的行为,在1987年以前,纳斯达克对违规的做市商将勒令其退出做市2个交易日。

在1987年股市暴跌后,严格了处罚规定,将禁止违规做市商重新进入市场的期限延长为20天。

这不但提高了做市商持续履行职能的标准要求,而且更重要的是确保了市场的应有秩序。

海外做市商制度的主要模式和发展

海外做市商制度的主要模式和发展

海外做市商制度的主要模式和发展近两年来,交易所在与做市商的竞争中,已经显出颓势。

美国《财富》杂志报道,2009年,美国15%的交易没有通过纽交所,⽽是通过做市商系统私下完成。

到了2012年,在纽交所上市股票的买卖1/3不是在交易所,⽽是在其他地⽅私下完成。

做市商制度是欧美⾦融市场早期在柜台市场条件下,为了促成交易或者降低交易成本⽽引⼊的制度安排,现在已经⼴泛地被债券、外汇、证券及衍⽣品等各类场内、场外⾦融市场所采⽤。

根据和竞价制度的共存模式,做市商制度主要分为纯粹和混合型两种。

其中纯粹做市商模式主要存在于场外市场,少数场内市场也采⽤这种模式。

⽽混合型做市商模式主要存在于场内市场,主要分为单⼀做市商、完全竞争多做市商和不完全竞争多做市商三种模式。

⽬前欧美的衍⽣品市场主要采取不完全竞争多做市商的混合模式,⽽新兴的亚太地区则主要采⽤完全竞争多做市商的混合模式。

随着⾦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计算机技术的进步,做市商和竞价交易这两种制度正在相互融合,混合多做市商模式逐渐成为了⾦融市场的发展趋势。

在2006年韩国证交所引⼊做市商制度以后,最近印度的国家证券交易所也准备引⼊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的定义和起源做市商的定义做市商,英⽂为Market Maker,从字⾯上理解是创造市场者,在台湾称为“造市者”,在⾹港则称为“庄家”。

由做市商组织主导的市场称为做市商市场,相应的组织模式称为做市商制度。

美国⾦融市场的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将做市商定义为“随时在公开报价下买⼊和卖出某⼀证券的机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对做市商的定义则是“在交易所拥有⼀定特权并承担在市场过剩卖出时买⼊,在市场过剩买⼊时卖出义务的专业证券商或者个⼈”。

美国最⼤的证券交易所NYSE要求“做市商在开市交易连续向市场提供双边报价”。

NASDQA对做市商的定义为“在NASDAQ 系统报价上以⾃⼰的账户或者为客户的账户买⼊和卖出证券”。

衍⽣品市场⽅⾯,EUREX要求“做市商在某⼀特定时间内以限定的价差内向市场提供连续的买卖报价”。

做市商交易制度

做市商交易制度

做市商交易制度
做市商交易制度是一种金融市场交易方式,它是指由做市商作为市场的买方和卖方,为交易双方提供流动性和价格发现的服务。

做市商交易制度在金融市场中广泛应用,尤其是在股票、债券、外汇等市场中。

做市商交易制度的核心是做市商,他们是市场上的专业交易者,通过提供买卖双方的报价,为市场提供流动性和价格发现的服务。

做市商通常会在市场上提供两个报价,即买入价和卖出价,这两个报价之间的差价就是做市商的利润。

做市商的存在可以使市场更加稳定,因为他们可以在市场出现波动时提供流动性,从而避免市场出现大幅波动。

做市商交易制度的优点在于可以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价格发现效率。

由于做市商的存在,市场上的交易双方可以更容易地找到对手方,从而提高了交易的效率。

此外,做市商还可以通过提供流动性来降低市场的波动性,从而使市场更加稳定。

然而,做市商交易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做市商的存在可能会导致市场出现垄断现象,从而影响市场的公平性。

其次,做市商的利润来源于差价,因此他们可能会在报价上进行操纵,从而影响市场的价格发现效率。

总的来说,做市商交易制度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市场交易方式,它可
以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价格发现效率。

然而,我们也需要注意做市商的存在可能会导致市场出现垄断现象和价格操纵等问题,因此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

国际商事交易规则与操作技巧(delivered)12

国际商事交易规则与操作技巧(delivered)12

(一)承运人的责任Liability of Carrier
1、承运人提供的船舶应具有适航性(SEA 、承运人提供的船舶应具有适航性( WORTHINESS)。 )。 2、管理货物的责任。承运人应当妥善地、 、管理货物的责任。承运人应当妥善地、 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 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 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3、承运人应按约定的或习惯的或者地理上 、 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但是, 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但是,船舶在 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而发 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如不可抗力) 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如不可抗力) 除外。 除外。
2、管理货物的责任 、
例如, 一货轮在航行途中遇到暴雨, 例如, 一货轮在航行途中遇到暴雨,船员 将舱盖关闭,以免雨水进舱损及货物。 将舱盖关闭,以免雨水进舱损及货物。不久 天晴,船员忘记打开舱盖, 天晴,船员忘记打开舱盖,致使舱内通风不 畅造成货损。 畅造成货损。
3、承运人应按约定的或习惯的或者 、 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适航性
A、船体本身适航性:船体(船壳、甲板、 A、船体本身适航性:船体(船壳、甲板、龙骨 船体本身适航性 及轮机等)在设计和制造方面必须坚实、紧密, 及轮机等)在设计和制造方面必须坚实、紧密, 应经得起预定航程中可能遭遇到的一般风险。 应经得起预定航程中可能遭遇到的一般风险。 B、船员适航性 船员适航性: B、船员适航性:船上的人员必须合格和足数 案例见后) (案例见后) C、船舶供应适航性 船舶供应适航性: C、船舶供应适航性:指船舶航行所需的设备 如仪器、吊具、电线、管道、罗盘、海图等) (如仪器、吊具、电线、管道、罗盘、海图等) 必须齐全,装卸货物的吊具必须牢固, 必须齐全,装卸货物的吊具必须牢固,还必须在 开航之前加足预定航次的燃料、淡水、药品、 开航之前加足预定航次的燃料、淡水、药品、船 用品以及船员伙食用品, 用品以及船员伙食用品,使船舶能安全地把货物 运到目的地。 运到目的地。 D、适货性 即船舶适宜装载预定的货物。 适货性: D、适货性:即船舶适宜装载预定的货物。

国际商品买卖及商事活动标准协议细则

国际商品买卖及商事活动标准协议细则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国际商品买卖及商事活动标准协议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1. 商品买卖及商事活动概述1.1 商品买卖范围与描述1.2 商事活动范围与描述2. 双方权益与义务2.1 卖方权益与义务2.2 买方权益与义务3. 合同价格与支付方式3.1 商品价格3.2 支付方式与期限4. 交付与运输4.1 交付方式4.2 运输方式与责任5. 质量与检验5.1 商品质量标准5.2 检验程序与期限6. 风险转移与保险6.1 风险转移时间点6.2 保险责任与办理7.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7.1 违约行为与责任7.2 争议解决方式与途径8.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8.1 合同生效条件8.2 合同变更程序8.3 合同终止条件与后果9.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9.1 法律适用9.2 争议解决方式与途径10. 保密条款10.1 保密信息范围与义务10.2 保密信息泄露后果11. 不可抗力11.1 不可抗力事件定义11.2 不可抗力事件后果12. 合同的附件与补充协议12.1 附件范围与描述12.2 补充协议制定与生效13. 其他条款13.1 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13.2 Governing Law(法律适用)13.3 Dispute Resolution(争议解决)13.4 Confidentiality(保密)13.5 Miscellaneous(其他)14. 签署与日期14.1 合同签署人14.2 合同签署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商品买卖及商事活动概述1.1 商品买卖范围与描述1.2 商事活动范围与描述2. 双方权益与义务2.1 卖方权益与义务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数量要求的商品。

卖方应保证商品的知识产权、质量安全等符合我国及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

卖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地点、方式完成商品交付,并承担交付过程中的风险。

国际国内做市商制度分析

国际国内做市商制度分析

国际国内做市商制度分析一、做市商定义有关做市商的定义,国内外对其都有所界定,《美国法典注释》对做市商的定义为:“在有规律或持续的基础上,用自己的账户自愿买卖某特定证券的交易商。

”我国最早定义做市商是在1990年的《证券交易自动报价(STAQ)系统上市交易规则》中,第4条第9款规定:“做市商是指通过向系统报价表示愿意持续地为自己买进或卖出某种系统证券的会员。

”2007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做市商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做市业务,享有规定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金融机构;做市业务是指做市商在银行间市场按照有关要求连续报出做市券种的现券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的行为。

”通过上述对做市的定义,我们可以将做市商这样起义:不断的双向报价,凭自有资金进行市场交易在特定情况下承担法定义务并享有特殊权利的交易商。

二、做市商的义务(一)持续达到特定的保存交易记录和履行财务责任的标准。

(二)不间断地主持买、卖双方的市场,并在最佳价格时按限额规定执行交易指令。

(三)发布有效的买、卖两种报价(充当流动性提供者,解决交投量不足的问题)。

(四)在证券交易完成后90秒内报告交易情况,以便向公众公布。

三、做市商的权利针对做市商所承担的义务,同时也要享有以下特权:(一)资讯方面,享有交易者的所有买卖盘的记录,以便及时了解发生单边市的预兆。

(二)融资融券的优先权。

为维护市场的流通性,做市商必须时刻拥有一大笔筹码以维护交易及一定资金作后盾,但这并不足以保证维持交易的连续性,当出现大宗交易时,做市商必须拥有一个合法、有效、低成本的融资融券渠道,优先进行融资融券。

(三)一定条件下的做空机制。

当市场上大多数投资者做多时,做市商手中筹码有限,必然要求享有一定比例的做空交易,以维持交易的连续。

(四)减免税收。

做市商交易频繁,同时承担买进卖出的双方交易,为买而卖,为卖而买,在买卖差价中赚取利润,势必要求减免税收。

国内外商业贸易规范制度

国内外商业贸易规范制度

国内外商业贸易规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在国内外的商业贸易行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益,保护企业和客户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本制度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贸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全部与国内外商业贸易相关的部门和岗位,并对涉及商业贸易的员工、供应商和客户一律适用。

第三条定义1.商业贸易:指企业与供应商和客户之间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买卖、交换等经济活动。

2.国内商业贸易:指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商业贸易活动。

3.外商业贸易:指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行的商业贸易活动。

第二章供应商管理第四条供应商准入1.企业应建立供应商准入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供应商有合法资质和信誉。

2.供应商准入包含但不限于供应有效证照、经营资质、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并对其进行实地考察,以确保供应商能够满足企业的要求。

第五条供应商绩效评估1.企业应建立供应商绩效评估制度,对供应商的质量、交货按时性、服务等关键指标进行定期评估,并给出相应的评价和奖惩措施。

2.供应商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企业与供应商续签合同和采购决策的紧要依据。

3.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信息档案,认真记录供应商的基本信息、评估结果和历史表现等资料。

第六条供应商合同管理1.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商业贸易应当通过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企业应建立供应商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合同中应包含明确的商品规格、交货期限、价格、质量要求和服务要求等内容。

3.企业应定期评估供应商合同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矫正措施并记录在案。

第三章客户管理第七条客户开发与维护1.企业应乐观开展客户开发工作,找寻潜在客户,拓展市场份额。

2.企业应建立客户维护制度,及时回复客户的咨询和投诉,并为客户供应满意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3.企业应建立客户信息档案,认真记录客户的基本信息、需求及反馈等内容。

跨国商业往来操作指南与协议范本

跨国商业往来操作指南与协议范本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跨国商业往来操作指南与协议范本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总则1.1 定义1.2 解释1.3 适用法律第二条商业往来范围与内容2.1 商品或服务范围2.2 交易条件2.3 交易方式第三条合作协议的生效与终止3.1 生效条件3.2 终止条件3.3 终止后的权利义务处理第四条商业机密与知识产权保护4.1 商业机密保护4.2 知识产权归属与使用第五条质量与标准5.1 产品质量标准5.2 服务标准5.3 质量问题处理第六条价格与支付6.1 价格条款6.2 支付方式6.3 支付时间第七条运输与交付7.1 运输方式7.2 交付责任7.3 运输风险承担第八条违约责任8.1 违约行为8.2 违约责任承担8.3 违约赔偿第九条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仲裁机构9.3 仲裁地点第十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0.1 变更条件10.2 解除条件10.3 变更与解除的程序第十一条合同的继承与转让11.1 继承条件11.2 转让条件11.3 继承与转让的程序第十二条强制性规定与法律风险12.1 遵守法律法规12.2 避免法律风险12.3 合规性检查第十三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3.1 双方权利13.2 双方义务13.3 权利义务的履行第十四条附则14.1 合同的生效14.2 合同的附件14.3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总则1.1 定义1.2 解释(1)"甲方"指[甲方名称];(2)"乙方"指[乙方名称];(3)"商品"指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供的所有产品;(4)"服务"指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服务;(5)"商业机密"指与甲方业务活动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的、具有实际或潜在经济价值的信息;(6)"知识产权"指与甲方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受法律保护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跨国商业往来操作指南与协议范本

跨国商业往来操作指南与协议范本

跨国商业往来操作指南与协议范本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术语1.2 适用法律第二条:商业往来范围2.1 商品交易2.2 服务提供2.3 技术交流第三条:操作流程3.1 订单处理3.2 货物运输3.3 支付方式3.4 售后服务第四条: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4.1 保密义务4.2 知识产权保护第五条:合同的有效期5.1 起始日期5.2 终止日期5.3 提前终止条件第六条:违约责任6.1 违约行为6.2 违约责任承担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协商解决7.2 调解程序7.3 仲裁机构7.4 诉讼管辖第八条:合同的修改与补充8.1 修改条件8.2 补充协议第九条:通知与送达9.1 通知方式9.2 送达地址第十条:合同的终止与解除10.1 终止条件10.2 解除程序第十一条:继承与转让11.1 合同继承11.2 合同转让第十二条: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12.1 不可抗力事件12.2 不可抗力后果第十三条:适用语言与版本13.1 语言13.2 版本效力第十四条:整份合同的完整性14.1 合同构成14.2 取代前协议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本合同:本合同是指双方为规范跨国商业往来操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所签订的书面文件。

1.3 商品:指甲方根据乙方订单要求所提供的货物。

1.4 服务:指甲方根据乙方需求所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支持、售后服务等。

1.5 技术资料:指甲方在商业往来过程中提供的技术文献、设计方案、生产工艺等非公开信息。

1.6 商业秘密:指合同双方在商业往来过程中知悉的对方未公开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

1.7 知识产权:指合同双方在商业往来过程中创造的、依法受到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1.8 订单:指乙方根据自身需求向甲方提出的商品或服务购买要求。

1.9 订单确认书:指甲方在收到乙方订单后,确认订单内容并向乙方发出的书面文件。

涉外买卖合同实务操作手册

涉外买卖合同实务操作手册

合同编号:__________涉外买卖合同实务操作手册合同双方:鉴于卖方愿意向买方出售商品,买方愿意购买卖方所出售的商品,双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商品及数量1.2商品数量:_______1.3商品规格:_______1.4商品质量标准:_______第二条价格及支付方式2.1商品价格为:_______(大写:_______元整)(1)_______付款日期:_______(2)_______付款方式:_______第三条交货(1)交货日期:_______(2)交货地点:_______3.2卖方保证在交货日期之前将商品完好无损地交付给买方。

第四条检验及质量保证4.1买方应在收货后_______日内对商品进行检验,并将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数量、规格、质量等情况通知卖方。

4.2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_______日内对买方提出的问题进行处理。

4.3卖方保证商品的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售后服务5.1卖方应提供_______个月的售后服务,包括:_______5.2售后服务电话:_______5.3买方应在售后服务期内按照卖方提供的技术要求正确使用商品,不得擅自拆卸、改装商品。

第六条违约责任6.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商品价款的_______%。

6.2卖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商品的,应按照买方因延迟交货所遭受的损失向买方支付赔偿金。

6.3买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商品价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_______%向卖方支付滞纳金。

第七条争议解决7.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7.2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八条其他约定8.1本合同一式两份,卖方和买方各执一份。

海外商品交易标准协议2024版

海外商品交易标准协议2024版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海外商品交易标准协议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商品1.2 交易1.3 买方1.4 卖方1.5 合同1.6 生效日期1.7 履行期限1.8 货币1.9 支付方式1.10 交货方式1.11 质量标准1.12 违约1.13 争议解决1.14 法律适用第二条商品描述2.1 商品种类2.2 商品数量2.3 商品质量2.4 商品规格2.5 商品价格第三条交易条件3.1 订单确认3.2 价格锁定3.3 支付条款3.4 交货日期3.5 运输方式3.6 保险责任3.7 关税与税费第四条支付方式4.1 预付款4.2 进度付款4.3 验收付款4.4 付款条件4.5 支付方式第五条交货与运输5.1 交货地点5.2 交货时间5.3 运输责任5.4 运输文件5.5 风险转移第六条质量与检验6.1 质量保证6.2 检验标准6.3 异议期限6.4 退货政策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卖方违约7.2 买方违约7.3 违约赔偿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协商解决8.2 调解8.3 仲裁8.4 法律诉讼第九条法律适用与管辖9.1 合同效力9.2 法律适用9.3 管辖法院第十条合同修改与终止10.1 修改条件10.2 终止条件10.3 终止后义务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义务11.2 保密期限11.3 例外情况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 不可抗力事件12.2 影响合同履行12.3 不可抗力后果第十三条通知与通讯13.1 通知方式13.2 通讯地址13.3 语言第十四条整体协议14.1 取代先前协议14.2 完整协议14.3 第三方受益人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商品商品是指本合同项下卖方承诺交付给买方的货物,具体种类、数量、质量、规格等详见本合同相关条款。

1.2 交易交易是指卖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买方交付商品,买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的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外做市商交易制度及操作实务一、做市商简介做市(Market Making) 即对某证券同时报买入和卖出价,通过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差价而获利,同时增加市场流动性。

做市商是指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机构,在其愿意的价格水平上,以自有资金或证券或其他金融产品,不断向其他交易者报出某些特定产品的买入和卖出价,并在报价价位上接受其他交易商的买卖要求、保证及时成交的一种交易方式。

由于每个交易所不同,国家的证券法不同,所以成为做市商的条件也不同。

在美国,纳斯达克(NASDAQ)交易所的做市商最为完善、著名,通常每支股票可以同时有几个做市商进行竞争。

而在英国,官方指定的做市商必须同时买卖双向报价,而其他非官方的做市商则不需要总是双向报价。

通常来说,做市商义务越多,权利也越多。

本文选择NASDAQ、伦敦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做市商制度,对境外主要的做市商交易规则进行介绍。

同时探讨一下做市商交易的盈利模式。

二、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做市商制度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须承担如下义务:1. 持续地提供双边报价,包括价格与数量。

在规定交易时段内做市商必须执行投资者按报价下达的订单,但执行的数量仅限于做市商挂出的数量。

做市商的报价必须至少有一个整手交易单位(100股)。

通常,做市商的报价可以有一个显示的数量和一个保留的数量(reserve size)。

在有保留数量时,做市商报价的显示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当显示数量全部成交后,会自动把保留的数量部分或全部显示,这种自动报价刷新数量(AQR size)每次也不得低于1000股。

具体规定为:(1)做市商注册主持的每种证券,必须通过自己的账户持续不断地进行买入或卖出该种证券。

(2)每个注册成为做市商的会员,必须根据规定的标准提出1000股、500股和200股的报价规模。

(3)每个注册成为小型资本市场股票的做市商,必须根据规定的标准提出500股或者100股的报价规模。

2. 报价不可撤销。

做市商在接到买入或者卖出的要求后,应按接收到要求时市场上公开显示的报价和正常的交易单位来执行这一交易。

如果做市商显示的报价规模大于正常的交易单位,它在接收到交易要求后,至少应该按照投资者的报价规模来执行这一交易。

3. 报价符合市场实情。

做市商提出和维持的报价应符合当时的市场实情。

如果做市商的报价不再符合当时的市场实情,协会(NASD)可以要求该做市商重新提出报价。

如果做市商的报价不能符合当时的市场实情,且不重新提出报价,协会就可以暂停该做市商一种或所有证券的报价。

4. 超额价差。

做市商对市场上的证券提出的双边报价,不得超过协会董事会统一的、经常公布的最高允许价差。

证券的最高允许价差,为每种证券中3家做市商最小价差平均数的125%。

如果一种证券的做市商低于3家,最高允许价差就为平均价差的125%。

不过,前提是最高允许价差绝对不应低于0.25%。

5. 报价须遵循最小价格升降档位的规定。

纳斯达克市场曾规定,如果买价低于10美元,则最小价格升降档位为l/32美元;当买价高于10美元时,最小价格升降档位为1/16美元。

实行十进制报价后,最小价格升降档位统一为1美分。

6. 显示客户限价订单。

当客户限价订单比做市商报价优惠,且优惠幅度超过最小价格升降档位时,做市商必须显示客户限价订单。

7. 避免锁定或交叉市场。

做市商的买入报价必须低于另一做市商的卖出报价,卖出报价必须大于另一做市商的买入报价,即不允许做市商报价出现市场锁定或交叉的情况。

做市商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避免锁定或交叉市场的出现。

8. 最佳执行义务(Best Execution Obligations)。

该规定要求做市商与客户的任一笔交易的价格,必须是切合当时市场的合理价。

做市商不得以劣于市场上最佳报价的价格与客户的订单成交,除非市场情况出现急剧变化或该订单的数量很大,此时,做市商可通过其专有交易系统按BBO 价格接受偏向订单流(Peferenced Order Flow)。

9. 客户保护规定。

1997年,美国证监会颁布了客户保护规定和订单处理规则。

客户保护规定不允许会员公司先于客户订单交易。

换言之,如果会员手中持有客户限价订单,它不能以等于或低于(高于)客户限价买(卖)单的价格购买(卖出)股票。

10. 订单处理规则。

客户保护规定并没有要求做市商按更好的价格撮合市场订单与持有的限价订单。

因此,订单处理规则要求做市商显示持有的限价订单,以使市场订单能与限价订单得到撮合。

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享有的权利:传统上,投资者须通过经纪公司同做市商交易。

做市商与经纪公司之间的交易通常没有佣金,但经纪公司向投资者收取佣金。

做市商通过自己存货来执行投资者订单,或将投资者订单与另一个投资者订单相撮合,并收取佣金。

对大的机构投资者而言,他们可以不通过经纪商而直接与做市商进行交易,因此不需要缴纳佣金。

在1997年纳斯达克市场采用了新的委托处理规则(0HR)之后,投资者的委托可以和做市商的报价进行竞争,因此纳斯达克市场实际上已经是一个采用混合交易制度的市场。

采用OHR之后,做市商的“生存空间”被大大压缩,来自做市行为的利润大幅度下降。

但两个方面的因素使得做市商获得一定的利润:一是通过大宗交易获得收益,二是较大的报价变动单位。

2000年后,美国市场的股票全部采用小数报价(0.01美元),这更加压缩了做市商的获利空间。

目前,除了有机会进行大宗交易的各主要做市商之外,其他做市商已经很难从做市行为中获利。

券商充当做市商的主要动力来自于其他考虑,如不成为做市商,就很难在IPO市场上充当承销商。

三、伦敦证券交易所注册做市商制度2003年11月3日,伦敦证券交易所(London Stock Exchange,LSE)启用了新交易系统SETSmm,该新系统的最大特点是结合SETS电子化自动交易指令簿和做市商制度的优点,建立由做市商支持的电子化指令簿,在SETS系统的电子委托簿之外,由做市商提供双向报价,以提高市场流动性。

总体上看,在价格形成过程中,由注册做市商(Registered Market Makers)向中央指令簿提交做市商指令(一种单独的指令类型,被称为“Committed Principal Order”)来向市场提供双向报价。

作为一个混合交易系统,SETSmm融合了竞价交易制度和做市商制度。

(一)注册做市商的义务注册做市商须承担如下义务:SETSmm中的注册做市商有义务在困难的市场条件下维持一个最低水平的流动性,以提供参考价格和确保成交。

交易所将监督和支持注册做市商履行义务。

想要成为注册做市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获得相应主管机关(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金融服务管理局)的批准,在注册后,做市商在随后的3个月内不得退出;而一旦退出,则在随后3个月内不得重新注册成为注册做市商。

总体上看,注册做市商的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整个交易日内,从连续交易开始直到收盘,包括盘中的集合竞价时段和收盘集合竞价时段,提供双向报价;二是所提供的报价必须具备最小规模且理所当然能够被交易所的其他合格会员公司电子化成交。

当然,所有的义务都是指注册做市商在电子化委托簿上的要求。

注册做市商只能通过使用特殊的非匿名委托类型 -- 承诺自营委托(The Committed Principal Order)来履行其义务。

具体来说,有关使用该委托类型的义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强制报价时段与更新频率、最大价差、最小提交指令规模与更新规模。

1. 强制报价时段与更新频率。

它要求注册做市商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双向报价:从开盘集合竞价结束后60秒开始直到16:35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在委托被全部执行、撤销,过期或者改变了买卖报价的价格之后的60秒内进行更新;在进行盘中集合竞价时,注册做市商仍有义务进行报价。

由于存在开、收盘集合竞价的随机结束延时和价格监督延时,在该强制报价时段,不同证券会出现差异。

之所以把更新频率设为60秒,是考虑到该时段能让做市商有时间决定最优的报价以更新价格。

2004年后,更新频率已经被缩小为30秒。

2. 最大价差。

这是指注册做市商双选报价的最大允许范围。

注册做市商在进行非匿名的报价时,其买卖报价价差受到最大价差规则的限制。

该规则主要规定了两类价差:一类价差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的10%或者0.03欧元,另一类价差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的5%。

在决定某一证券具体属于哪一类价差时,必须根据此前一段时间内注册做市商们报价的实际价差来决定。

3. 最小提交指令规模与更新规模。

它是对注册做市商提交和更新双选报价时报价数量的要求。

在单边或者双边的委托都被全部执行、撤销或者过期的情况下,或者在改变报价价格时,做市商都必须更新单边或者双边的报价。

在更新时,做市商必须保证,所显示的报价等于最小提交指令规模(Minimum Submitted Order Size)。

对SETSmm所交易股票而言,最小提交指令规模等于正常市场规模(Normal Market Size,NMS)的25%。

但在进行更新时,如果在相同价格上更新某一边的报价,则另一边的报价可以维持不变。

这主要是为了维持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避免注册做市商原先提交的委托失去价格和时间优先权。

在注册做市商因某一技术原因而不能履行价格更新义务时,必须及时通知交易所,交易所可以暂时停止该注册做市商的报价义务,直到该技术原因得到解决。

4. 注册做市商豁免义务的情况。

虽然SETSmm中的注册做市商有义务在整个交易时段进行双向报价,但是,在开盘集合竞价时段除外。

另外,在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时,注册做市商可能难以履行规定的双向报价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可以宣布市场处于剧烈波动情况(Fast Market),并暂时豁免注册做市商的各项义务。

在SETSmm系统中,主要存在四种委托,分别是做市商委托(Market maker order)、限价委托、市价委托和冰山委托。

后三种委托在SETS中也存在,而做市商委托是SETSmm系统新增加的。

从功能上看,做市商委托与限价委托完全一致,也不存在执行方面的优先权,只不过出现在委托簿时,做市商委托不仅要公布具体的价格和数量,同时还要标明具体的报价人。

在SETSmm指令簿显示板中,如果在一个价位上同时存在限价委托和做市商委托,则注册做市商的委托必须单独显示。

如果存在两个以上不同时间优先级的限价委托,一个高于做市商委托而另一个低于做市商委托,则这两个限价委托也必须分开显示。

(二)注册做市商的权利交易所将向注册做市商提供一定的优惠以激励做市商承担做市责任。

根据相关规则,注册做市商的优惠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 委托披露规则(Exposure Rules)。

这一规则要求非注册做市商的会员公司,在准备执行经纪交叉(Agency Cross)或者无风险自营交易(Risk less Principal Transaction)、并且成交价格刚好等于或者劣于(Ator Outside)注册做市商的最优报价时,必须将这一交易披露给报出最优报价的注册做市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