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债权人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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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撤销权

论债权人撤销权

论债权人撤销权作者:邵振华来源:《山东青年》2017年第07期摘要:本文旨在通过对债权人撤销权性质、成立要件以及证明责任分配等方面进行分析,阐述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保全债权。

关键词:撤销权的性质;成立要件;撤销权效力;证明责任行使期限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是一项债权保全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称之为“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①我国在合同立法上亦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債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但如何行使撤销权,在司法实务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阐述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保全债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学理上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双重性质。

债权人的撤销权不仅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且请求第三人将财产返还于债务人,达到恢复债务人财产原状的作用,就其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言,为形成权,具有形成之诉的性质;就其得请求第三人将财产返还于债务人而言,则为请求权,具有给付之诉的性质。

债权人撤销权,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故学理上又称为形成诉权。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特征(一)债权人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一项实体权利,为债权保全请求权,与债权具有不可分性。

虽债权人撤销权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但并非程序法意义上的权利,而是实体法意义上的权利,诉讼方式只是作为该实体权利的程序保障而已,该项权利是基于债权这一实体法律关系产生,其行使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使因债务人的损害行为而归属第三人的权利自始无效,复归于债务人,达到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原状,这也是实体法上的法律效果。

【合同法】债权人撤销权

【合同法】债权人撤销权

【合同法】债权人撤销权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一)撤销权为实体权利撤销权并非诉讼,被规定于民事实体法之中,是债权依法所固有的保全效力的体现,但必须通过诉讼行使。

(二)撤销权具有双重效力撤销权兼具形成权和请求权的双重效力。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历来就有所谓形成权、请求权说和折中说。

形成权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旨在赋予债权人以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变动它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效果,其与意思表示瑕疵(如受欺诈、受胁迫或重大误解等)而发生的撤销权在法律效果上并无本质区别,均能使撤销的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归于消灭。

请求权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实质为请求因债务人诈害行为而受有利益的第三人返还其所得利益的权利。

根据该学说,撤销权的效力在于授权债权人取回因债务人的诈害行为而脱逸的财产或其价值变形物,从而达到充实债务人责任财产,保全债权的目的。

折中说则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兼具形成权和请求权双重属性。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一)客观要件1.必须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将债权人撤销权的客体列举为三项,即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和第19条第3款:将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只要对债权人造成损害,都在可撤销之列。

根据《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撤销。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可以撤销。

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的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至于以明显布合力力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行为的认定标准,该款规定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课程资料:第17讲_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

课程资料:第17讲_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

第2单元合同的履行考点8:债权人代位权(★★)(P86)1.基本法条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2.行使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也合法。

(2)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提示】债务人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催促次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没有就此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仍构成懈怠。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提示1】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提示2】“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限制。

例如,甲欠乙钱,乙欠丙钱,丙向甲主张债权人代位权,要求乙对甲的债权应当非专属于乙自身,而不需要考虑丙对乙的债权是否专属于丙自身。

3.债权人代位权诉讼(1)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提示】代位权应当通过诉讼实现,不能提起仲裁,或者直接通知次债务人。

(2)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且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3)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由被告(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3)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相关链接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011.4.8债权人撤销权

2011.4.8债权人撤销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所谓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债权人必须通过法院行使撤销权。

2.撤销权的行使,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诉讼解决,仲裁机关及各级调解组织不得受理撤销权纠纷的案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权已届期满。

(二)客观上,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合同法》74条):1.放弃到期债权2.无偿转让财产3.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情的(三)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四)主观上,债务人具有诈害债权人债权之故意。

受让人(受益人),(1)在无偿场合,不需要具有恶意。

(2)在有偿场合,受让人需要具有恶意。

受让人(受益人)恶意:其于取得财产或受有利益时,知道债务人所为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事实,不要求其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者与债务人恶意串通。

(五)债务人实施的(二)中的行为,必须已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乙欠甲债10万元,到期未还。

一日,乙将其价值15万元的轿车赠予丙,丙不知甲乙之间债的情况。

除了该辆轿车,乙还有银行活期存款13万元。

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三.债权人撒销权的行使(《合同法》74/75条)1.撤销之诉由被告(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合解一23条)2.债权人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当事人,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受让人(受益人)(合解一24条)3.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1、对债务人和受益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被依法撤销后,是自始无效。

2.对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并有义务将所受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五.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定期间(《合同法》75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这是一种对自我债权的保护,但是原有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很多问题也不清楚,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小编将为大家做出解释,请仔细阅读。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一)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按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这过于狭窄。

因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在适当状态,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据此应得出结论: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责任财产,并害及到债权人的债权,均应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对象。

为此应通过目的性扩张的方法,补充进催告、诉讼上的和解、抵销等减少财产或增加财产负担的适法行为。

一种意见认为,债务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交付定金,充任保证人,亦可能减少其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故应作为可撤销的标的。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

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

例如结婚、收养或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承认等,不得撤销。

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

拒绝赠与要约、拒绝第三人承担债务、抛弃继承权或遗赠等行为虽然以财产为标的,但它们均属未增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并未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依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它们不宜属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势力范围。

于此场合,债务人行为的自由更应受到尊重,换言之,这些财产上的拒绝行为不得被债权人撤销。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力,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

2024年4月《民法学》全国自考考题含解析

2024年4月《民法学》全国自考考题含解析

2024年4月《民法学》全国自考考题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撤销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B.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行使撤销权C.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自始失去效力D.撤销权行使后,债权人对第三人返还的利益享有优先受偿权2、甲委托乙出售一台二手电脑,授权出售的最低价格为1000元。

乙以甲的名义与自己订立了买卖合同,以1050元购得该电脑。

乙的行为属于______。

A.无权代理B.滥用代理权C.表见代理D.有效代理3、下列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2019年6月15日,某公司按照章程约定选定李某为法定代表人,自此,李某取得对外代表法人的资格B.吴某作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一切行为均由法人承担后果C.王某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代理公司对外为法律行为的权利D.张某对外负有个人债务1500万元到期未清偿,不能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4、法人的出资人对法人的债务承担______。

A.有限责任B.无限责任C.连带责任D.独立责任5、下列关于民法在时间上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民法适用于实施前发生的行为B.民法不适用于实施前发生的行为C.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民法适用于实施前发生的行为D.民法的生效时间也就是法律的颁布时间6、甲饲养的一只狗卧在家门前,乙路过时从路边拾起一石头向狗砸去,狗被激怒后扑向乙,乙躲闪及时,狗咬伤与乙同行的丙。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甲可以免责B.丙只能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C.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D.丙可以选择请求甲或乙承担赔偿责任7、下列对绝对权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绝对权是没有民事义务主体的权利B.撤销权是绝对权C.绝对权的权利客体上不可能再有其他权利D.绝对权的效力及于除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8、下列关于法人分支机构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法人分支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B.法人分支机构须具备法人的成立条件C.法人设立的子公司是法人的分支机构D.法人分支机构在经营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属法人承担9、依《民法典》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一定期限内没有表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论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

论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

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1期论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刘 东1 解 丹2(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1620;2.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300100)摘 要:债权人撤销权判决在不同场合下,或者具有回复物权的效力,或者具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效力㊂对于前者,债务人可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相对人返还原物,撤销权判决因而获得了强制执行力㊂债务人若怠于追回原物,债权人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为相对人占有的财物㊂对于后者,债务人须另行主张权利,撤销权判决无强制执行力㊂债务人若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可代位提起返还不当得利等诉讼㊂当债务人与相对人借助诉讼方式诈害债权并获得了相关裁判文书时,债权人则只能借助第三人撤销之诉来保全债权㊂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本身不具备执行的条件,债务人若怠于追回其责任财产,债权人同样需要代位提起不当得利返还等诉讼,或者代位申请执行回转㊂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强制执行;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图分类号:D 91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5X (2024)01-0063-09D O I :10.16497/j .c n k i .1672-335X .202401006为了防止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乃至放弃自己责任财产等方式对债权人的债权实施诈害,我国‘民法典“继承了‘合同法“的做法,在第538条至第542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㊂债权人撤销权作为债权的保全手段,是通过撤销债务人和相对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方式,达到阻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或者追回债务人以不合理对价处分的财产等结果,以保障债权的实现㊂据实务专家统计,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有85%以上的原告提出了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且基本获得了支持㊂[1](P 1083)毫不夸张地说,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终局目标就是追回债务人已经处分的财产,或者让相对人折价补偿无法恢复原状的财产㊂欲达到这一目的,则需要法院作出一份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以作为后续的强制执行依据㊂然而,受立法影响,民法通说倾向于将债权人撤销权理解为一种为了全体债权人利益的 公益性 制度,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后会直接导致脱逸财产归复至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并作为全体债权的一般担保㊂[2](P 150)诉讼法学者在此基础上指出,债权人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诉权,[3]法院针对该权利予以积极回应后所作出的肯定性判决为形成判决,可以直接引发物权变动㊂[4]鉴于形成判决无法作为执行依据,不具备债权实现功能,对撤销权人的保护不周,于是有论者结合制度目的和域外经验,提出对债权人撤销权的制度目的和性质加以重构,以将撤销权判决改造为一个给付判决,代表性学说有请求权说㊁折中说㊁责任说㊂①还有人专门从程序法角度出发,主张优先主义应为债权人撤销权的价值本位,债权人36*①收稿日期:2023-12-01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 民事生效判决对后诉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研究 (20B F X 083)作者简介:刘东(1987- ),男,安徽六安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㊂请求权说将债权人撤销权解释为债权人向债务人的相对人或者转得人的债权请求权,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返还因诈害行为而转移的财产㊂折中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一方面可以撤销诈害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此为依据,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或者转得人将转移的财产返还,相当于是形成权说和请求权说的折中㊂责任说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被债务人转移的财产仍然保持在债务人的相对人那里,但是认定被转移的财产仍然属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㊂因此,责任说并不剥夺诈害行为的法律效力,而是切断诈害行为引发的责任财产减少效果㊂撤销判决一旦作出,债务人的相对人就相当于处于物上保证人的地位,以被转移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㊂关于各学说优劣的详细介绍,请参见龙俊: 民法典中的债之保全体系 ,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4期,第127-128页㊂2024年第1期刘东解丹:论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撤销权的法律效果仅为使撤销权人取得对脱逸财产的执行名义,其他普通债权人无权分享胜诉利益;撤销权判决仅为给付判决,不应被赋予撤销法律行为的形成效力㊂[5]虽然理论界不约而同地对现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提出了批判,但学者们就所存在问题究竟应如何完善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短时间内难以撼动撤销权的形成权属性㊂在此背景下,为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第118号指导案例中指出,债权人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不当得利,否则,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㊁相对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㊂②该案例的指导性价值在于,为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实现提供了有效的路径,并且明确了强制执行程序中各方主体的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地位,以及相对人对债权人的直接返还义务㊂[6]问题是,第118号指导案例仅仅强调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不当得利,主要是对胜诉债权人的义务,但并未说明该义务产生的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而且该案例也没有涉及主债权未到期情形下撤销权判决的实现情形㊂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和对象只限于民事法律行为,[7]意味着诈害债权的行为涉讼且获得了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确定,债权人便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此时只能以第三人撤销之诉取而代之㊂③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当于是债权人撤销权的变体或延续,实质上也发挥着债之保全的功能,那么相应的生效裁判文书能否像撤销权判决那样具有可执行性,立法及司法解释未提及,理论上亦鲜有讨论㊂有鉴于此,下文拟从强制执行的视角,探讨不同场景下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问题㊂一、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强制执行力(一)债权人撤销权的实体效果就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性质,理论界虽然存在多种观点,包括请求权说㊁责任说和折中说等,但均有弊端,未能对早期的形成权说形成实质性冲击㊂如请求权说解释不了如果债务人只是与相对人设定负担时债权人的请求内容问题,责任说最大的弊端就在于其赋予了债权人撤销权人以优先权,与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总体价值目标背道而驰㊂[8]最终,立法机关在制定‘民法典“时依旧选择了与形成权说类似的形成诉权说㊂④与之相对应,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为形成之诉,法院作出的判决为形成判决㊂传统理论认为,与给付判决和确认判决只面向过去的确认权利或法律关系不同,形成判决是面向未来变动或消灭既有法律关系㊂而且,生效形成判决只是变动既有法律关系,并且原则上这种变动总是消极的,而不是创设当事人之间新的法律关系㊂[4]也就是说,形成判决没有为当事人设定新的义务,因而不具有给付内容,无须强制执行㊂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结论的成立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必须认可物权行为的无因性㊂所谓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4]合同当事人在完成交付后,标的物的物权即发生转移,且效力不会因买卖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受到影响㊂[9](P75)此后,出让人欲取回已交付的财产,还得继续向受让人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方可㊂就物权变动而言,我国实际上采取的是一种物权有因性的立法模式,一般要求当事人在基于债权合意转让物权时,除了签订有效的合同外,还要完成登记或交付等行为或方式㊂作为例外,基于事实行为和法律的直接规定,则无需登记或交付也能引起物权变动㊂可见,我国物权变动原则上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债权合意,二是须完成登记或交付,二者缺一不可㊂以之为前提,即使债务人已经将财产交付或变更登记至相对人名下,只要双方的债权合意被法院判决撤销,物权因失去变动的基础就将重新归于债务人名下,相对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则构成无权占有㊂所以,在我国,债权人撤销权判决具有回复物权的效力,相对人若拒绝返还财产,债务人可以所有权人的身份请求返还原物㊂46②③④参见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㊁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第118号指导案例㊂参见 鞍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汪薇㊁鲁金英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第152号指导案例㊂根据‘民法典“第542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㊂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1月当然,债务人除了以无偿转让财产㊁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方式诈害债权外,还可能以放弃其债权或债权担保㊁以高于市场的价格受让他人财产等方式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㊂对于前者,债务人基于物权请求权可追回属于自己的财产;对于后者,由于不涉及物权变动问题,债务人则不能直接适用上述规则追回财产㊂例如,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时,债务人要向相对人支付一定的对价款㊂通说认为,作为种类物的货币归属一律适用 占有即所有 原则,[10]占有人若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占有,则不受行为能力㊁意思表示等因素的影响,即便金钱给付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也不妨碍金钱所有权之移转㊂[11]那么,在债务人和相对人间的合同被撤销后,已经为相对人占有的对价款之所有权并不会自动回复至债务人名下㊂这意味着,此种情形下债权人撤销权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相对人若拒绝返还对价款,债务人只能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㊂类似情形是,债务人直接赠予相对人金钱,以及原财产因毁损无法返还而转化为折价赔偿,同样受 占有即所有 原则制约,撤销权判决须叠加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判决才能追回本属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㊂(二)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强制执行力债权人撤销权判决在不同场合下,或者具有回复物权的效力,或者具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效力㊂对于前者,债务人可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相对人返还原物,撤销权判决因而获得了强制执行力;对于后者,债务人须另行主张权利,撤销权判决无强制执行力㊂不论是请求返还原物,还是返还不当得利,都是债务人的权利,相应地,能据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的主体仅限于债务人㊂问题是,债务人作为实施诈害债权行为的一方主体,在上述行为被撤销后,往往会怠于行使追回财产或不当得利的权利,难以指望其申请强制执行来达到保全债权之目的㊂于是,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强制执行问题最终转变为,债权人能否直接对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以及通过何种路径达成该目标?我国债权人撤销权最初是由‘合同法“第74条规定,立法机关为其设定的功能是撤销债务人处分责任财产的行为,符合形成权之基理,[12]自然不具有可执行性㊂为了让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相对人名下的财产,学者们虽然围绕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先后提出了 请求权说 责任说 折中说 等学说,但最终没有达成共识,未能对立法产生影响㊂所以,现行‘民法典“完全继承了‘合同法“的内容,否定了债权人直接依撤销权判决申请执行的资格㊂随后,又有学者对我国立法所秉持的入库规则作了反思,提出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应当由公益转向私益,即撤销权人提起诉讼不再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行事,而应优先保障撤销权人个人债权的实现㊂[5]在此基础上,应通过相关制度设计为债权人直接执行被相对人占有的责任财产提供便利㊂当然,该观点的提出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一定的实践基础,典型的如最高人民法院第118号指导性案例㊂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第46条也有类似表述,允许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对相对人有所请求,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对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㊂需要注意的是,司法机关的解决方案和学者提出的建议表面上看似一样,但用以支撑结论的理论基础相去甚远㊂详言之,学者们寄希望于从实体法层面赋予债权人以请求权地位,进而对相对人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企图一步到位地解决问题;司法机关则较为保守,严格遵循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主要是借助诉之合并理论达到通过一次诉讼有效保全债权的效果㊂两相比较,前者属于立法论范畴,更具理论价值,后者属于法解释论范畴,实用性更强㊂鉴于学者们已经从程序角度和实体角度做过较为充分的立法论研究,本文不再做重复劳动㊂接下来,笔者将立足于现行规范,基于解释论立场,对不同情形下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展开讨论㊂二、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执行撤销权和代位权虽同为债权保全手段,但二者的适用场景差别较大:债权人撤销权主要针对债务人财产不应减少而不当减少的情形发挥作用,旨在恢复债务人不当处理的责任财产;债权人代位权则主要562024年第1期刘东解丹:论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针对债务人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情形发挥作用,旨在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㊂在不同立法目的制约下,撤销权的行使要件与代位权有着明显区别,其表现之一为是否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到期不同㊂⑤在此基础上,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既可以在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前提起,亦可以在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提起㊂相应地,债权人撤销权判决内容的实现便存在两种可能性㊂(一)债权未到期情形下撤销权判决的执行在债权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情况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目的只能是追回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不可能对被追回的财产主张清偿,系为全体债权人所实施的保全行为,具有公益性㊂由于债权行使条件尚不具备,加之物权返还抑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专属于债务人,债权人不能根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直接要求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能够对相对人提出请求的主体仅限于债务人㊂详言之,基于形成判决的物权回复效力,涉及到原物返还的,债务人可直接依据撤销权判决要求相对人返还财产或者申请强制执行;涉及到不当得利返还和原物毁损赔偿的,还需要债务人在撤销权诉讼中提出对应的给付请求㊂考虑到债务人在撤销权诉讼中的共同被告地位,加之其诈害债权的主观故意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消除,所以基本难以指望债务人会在撤销权诉讼中主动提出返还不当得利等诉讼请求,更别提向法院申请执行了,这就需要债权人在诉讼中或诉讼后代位行使㊂关于代位权的行使客体,我国‘合同法“将之限定为 到期债权 ,紧随其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又对其作了限缩解释,只允许债权人代位行使 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㊂然而,相较于域外做法,这一规定过于保守且与司法实务严重脱节,不利于债权人权利的保护,已经不能顺应时代的发展㊂于是,实践中有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突破立法和司法解释,将代位权的行使客体扩张至特定物债权㊁担保物权㊁形成权等㊂[8]在此背景下,‘民法典“专门予以回应,最终将代位权的客体确定为 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㊂所谓 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实务部门认为主要是指担保权利(包括担保物权和保证)㊂[13](P176)但考虑到立法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14]加上立法用的是 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而非 债权的从权利 的表述,意味着客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狭义之债的从权利 , 广义之债的从权利 也被囊括其中㊂[8]换言之,‘民法典“中代位权的行使客体起码应包含债务人的债权㊁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㊁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㊁诉讼法上的权利等六层含义㊂这其中,诉讼法上的权利应包括诸如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等㊂[15]基于上述讨论结果,当涉及原物返还时,由于撤销权判决具有直接变动物权的效力,在债务人怠于取回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代位申请执行,为债务人取回责任财产㊂待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持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文书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㊂当涉及不当得利返还和原物毁损赔偿时,债权人可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行使代位权,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㊂若该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待判决生效后,债权人还可以代位对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㊂只不过,针对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同时行使,有学者指出,二者在行使条件上存在诸多不同,加上两种权利行使效果的巨大差异,不宜一概认可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可以同时行使㊂⑥显然,债权履行期限未届满正好属于撤销权和代位权不能同时行使之情形,立法若不主动作出调整,纯解释论难以破解该难题㊂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先提起撤销权之诉,待债权行使条件具备后,再尝试提起代位66⑤⑥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此种行为只是未使债务人的财产增加,但在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债权人很难确定债务人是否具有足够的责任财产清偿债务㊂不同于代位权,撤销权指向债务人损害债权的积极行为,即便债权人的债权尚未届清偿期,其也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会导致资不抵债之结果,可以及时提起撤销权诉讼进行补救㊂具体可参见王利明:‘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同时行使之质疑“,载‘法学评论“2019年第2期,第5页㊂申卫星:‘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 兼评我国<合同法>74条“,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2期,第41-42页㊂债务人的行为外观不同㊁是否要求第三人具有恶意不同㊁是否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到期不同㊁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之一是债务人怠于主张其债权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债务人的债权也并不当然到期等,均成为两种权利同时行使的障碍㊂参见王利明: 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同时行使之质疑 ,载‘法学评论“2019年第2期,第4-5页㊂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1月权诉讼㊂当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须先后提起撤销权诉讼和代位权诉讼,效率着实过低,故笔者建议未来的立法或司法解释能够设计相应的程序,扫除债权未到期情形下两诉同时提起的障碍㊂(二)债权已到期情形下撤销权判决的执行在债权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情形下,便可借道主债权的执行程序而非独立的强制执行程序实现撤销权判决㊂撤销权是用于保障债权实现的配套性债权,债权是主权利,撤销权是从权利㊂当主债权能立案执行时,撤销权的债权保全功能将与执行程序的债权实现功能同步作用㊁相互影响,存在撤销权判决中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借助主债权的执行程序实现的可能㊂[6]当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主债权往往处于两种状态:一种是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并获得了胜诉判决,债权人正准备或者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一种是债权人没有正式行使债权,尚未向法院起诉㊂两种状态下执行程序的启动时机不同,决定了撤销权判决实现方式的差异,宜分开讨论㊂首先,当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在申请强制执行前或者执行程序中发现债务人实施了诈害债权的行为,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并借助主债权的执行程序实现撤销权判决㊂如果涉及的是原物返还,由于撤销权判决具有回复物权的效力,撤销权判决一旦生效,案涉财产所有权便自动回复至债务人名下,此时财产即便仍由相对人占有和控制,亦不影响法院对其直接采取执行措施㊂如果涉及的是不当得利返还和原物毁损赔偿,债权人实际上有两种途径可以实现债权:一是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提起代位权诉讼,以获得一份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然后代位申请执行;二是在获得撤销权判决后,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向相对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相对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法院可对其强制执行㊂两相比较,第一种途径更加高效和便捷,第二种途径不可控因素较多,相对人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就可以阻却法院执行措施的采取㊂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专章就债权的执行问题作了规定,并在次债务人执行异议的基础上增设了收取债权之诉,可以说是填补了漏洞㊂不过,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要先后提起撤销权诉讼和收取债权之诉,着实过于折腾,没有比较优势㊂因此,鉴于债权履行期限已届满,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全部满足,最为可取的方法是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行使代位权,通过一次诉讼解决所有问题㊂对此,有学者认为,在民事诉讼程序层面,两个诉的适格被告并不统一,存在一些衔接上的障碍㊂[8]私以为,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看似一并行使,实际上存在着先后之别,即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在前,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在后㊂从当事人适格角度看,撤销权诉讼的被告是债务人和相对人,代位权诉讼的被告是相对人,在撤销权诉讼已然存在的情况下,原告再对被告之一提起给付诉讼,无须追加新的当事人,并不会影响撤销权诉讼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衔接上的障碍㊂其次,在债权人没有正式行使债权,尚未取得执行依据情况下,发现债务人实施了诈害债权的行为,则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并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行使主债权和代位权,毕其功于一役㊂这与上述情形中的债权实现方式几乎一样,只是多了在撤销权诉讼中实现主债权的环节,此处不再赘述㊂需要讨论的是,债权人是否有必要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同时行使三种不同的权利㊂从内容上看,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可能只是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浅层次目的,其深层次目的应当是回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㊂[16]撤销权判决由于只具有形成效力,不具有给付效力,未达到回复债务人责任财产之目的,有必要在撤销权诉讼中提出代位权诉讼㊂至于主债权,决定了债权人可向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的财产数额,也必须予以确定,有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行使的现实基础和理论依据㊂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与债权未到期情形下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具有公益性不同,在债权已到期情形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具有明显的私益性,其最终是为了实现自身的债权㊂问题是,我国‘民法典“就债权人撤销权只是规定了形成性的效力,并未赋予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相应财产被直接纳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以用于全部债务的一般担保㊂那么,债权人撤销权能否被用于实现债权人个人的债权呢?本文的观点是,债权人撤销权具有私益性,债权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冒着败诉的风险,投入大量的时间76。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概念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概念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概念
代位权和撤销权是民法中的两种重要的债权保全制度。

1.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2.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并且都需要通过法院来行使。

这些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

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

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

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一、关于债权人撤销权之概念及构成要件史尚宽先生认为:“债权人之撤销权,亦名废罢诉权,谓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债权之行为,得申请撤销之权益也。

债权人撤销权之构成要件,为:1、客观要件包括:(1)须有债务人之行为,该行为有无偿行为和不得撤销标的之行为;(2)其行为须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而且连续存在;(3)须其行为有害债权。

主观要件包括:(1)债务人之恶意;(2)受益人之恶意。

”梅仲协先生认为:“撤销诉权者,因债务人之行为害及债权,债权人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予以撤销之诉权也。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应具备下述之要件:(1)须以自己之名义而行使;(2)须债务人之行为,有害及债权者;(3)须债务人行为,系以财产为标的。

”黄立先生认为:“撤销权,指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债权之行为,得申请撤销之权益。

撤销权行使的要件为:1、客观要件,包括(1)须原有债权存在;(2)须债务人曾为法律行为;(3)债务人之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4)须债务人之行为害及债权人之债权。

2、主观要件,包括(1)债务人之恶意;(2)受益人之恶意或转得人之恶意。

”有的学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有要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益。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为:1、客观要件。

包括:(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债权;(3)债务人的行为须在债权成立后所为。

2、主观要件,有偿行为以恶意为要件,无偿行为无主观要件。

”有的学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现实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得要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益。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同时依债务人所谓行为是否有偿无偿不同。

1、客观要件。

(1)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2、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主观上有恶意。

债权人撤销权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的区别

债权人撤销权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的区别

债权人撤销权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的区别1、撤销的对象不同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是撤销权人请求撤销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民事行为。

2、撤销的目的不同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消灭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3、行使撤销权的原因不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因为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受损人行使撤销权则是因为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重大误解或行为的后果显失公平。

4、撤销权的效力不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发生损害赔偿问题;而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被撤销之后受到损失的人有权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

5、行使的方法有所不同撤销权人的撤销权,须以诉讼的方式为之;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权人既可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也可要求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内容具体确定有效承诺的构成要件:1、必须由受要人向要约人发出2、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4、承诺方式符合要约要求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2)预期违约(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5)因其他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一、诉讼管辖二、损害发生前当事人之间有无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赔偿范围违约损害赔偿中,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四、举证责任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通常在受害人,违约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在于债务人五、诉讼时效六、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在违约责任中,有法定的免责条件与约定免责事由,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一般只能是法定的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有所不同,区别在于:第一,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有溯及效力;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则不具有溯及效力。

关于债权关于债权人的撤销权的应用

关于债权关于债权人的撤销权的应用

撤销权行使后对 受益人或受让人 的法律责任
撤销权行使后对 债务人的法律责 任
债务人、受益人、受让人恶意串通,实施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的,应当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债务人、受益人、受让人恶意串通,实施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的,应当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债务人、受益人、受让人恶意串通,实施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的,应当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债务人、受益人、受让人恶意串通,实施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的,应当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受让人:应当返 还因该行为取得 的财产
法律效果:撤销 后,债务人的行 为自始无效
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原债务关系终止,债权人不再 享有原债权。 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债权人因信赖 该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受益人和受让人因参与该行为而获得不当利益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一 种独立撤销权,即债 权人行使该权利时, 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 或配合。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一种请求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一种法定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一种代位权
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交易秩序和公平原则 防止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 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一般以实际损失为限。
善意第三人的定 义:不知道或者 不应当知道撤销 事由的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的范 围:与债务人进 行交易的相对方, 包括其他债权人、 债务人的受让人 等。
善意第三人的权 利保护:即使债 务人实施了可撤 销的行为,善意 第三人仍可主张 其权利,不受债 权人撤销权的影 响。
仲裁撤销的程序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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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撤销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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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的撤销权

论债权人的撤销权

论债权人的撤销权摘要:债权人的撤销权这一传统意义上的民法制度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仍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我国新的《合同法》第七十四、七十五条也对此作出了规定。

本文对撤销权制度进行了概括性分析,对撤销权的理论基础加以探讨,认为其价值论基础是其正义和安全,其法理基础是权利禁止滥用和诚实信用原则。

本文认为,设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商法体系的需要,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体现了债对第三人的效力,同时可以防止债务人采取种种不正当的行为逃避债务,该制度对建立健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具有重要的意义。

引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市场经济对法律的依赖也不断增强。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日益频繁的经济交往中,债权债务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这些纠纷如不用法律加以规范,将会对一方当事人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产生消极的影响。

我国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制定了相应的规定,规定中赋予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撤销权,为解决经济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所谓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著名学者史尚宽认为,谓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于债权之行为,得声请撤销之权利也。

我国合同法第74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司法考试名师讲义民法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司法考试名师讲义民法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司法考试名师讲义民法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司法考试名师讲义民法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我们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1、撤销权
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原因时,法律赋予行为人撤销权。

在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中,撤销权由何人行使,如欺诈行为中,双方都得行使还是欺诈人不得行使,只有欺诈相对人得行使,民法通则笼统规定为当事人,合同法第54条明确规定只有受损害方可以行使。

因此,撤销权的主体是受害人。

撤销权须以诉为之,若当事人不撤销,合同法第55条第2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2、变更权
变更是指消除既有意思表示中的错误或者显失公平的成分,使之成为无瑕疵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行使行为。

变更权的行使人、行使方式,同撤销权。

3、除斥期间
撤销权、变更权因须以诉为之,如久拖不行使,将影响相对人的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3条第2款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55条第1项也明确规定除斥期间为1年。

即撤销权、变更权必须在该权利成立起1年内行使,逾期该权利消灭,但权利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放弃的,撤销权自放弃之日起消灭。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即属于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司考】考点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星考点)

【司考】考点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星考点)

基本概念1.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2.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它与债权人代位权一样,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以保全债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重点考点详解债的保全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两部分。

一、代位权(一)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但不能过了诉讼时效(1)债务人已陷入履行迟延。

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之前,没有代位权成立的可能。

债务定有履行期的,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即构成迟延;债务未定履行期的,经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才构成迟延。

然而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申请登记、申报破产债权等,可以不必等债务人履行迟延时即可行使。

(2)非法债权无代位权,除非非法债权背后存有合法债权,该合法债权有代位权。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注意】仅限于金钱债权,非金钱债权,如返还原物请求权等,无权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怠于(未进行诉讼或仲裁)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判断怠于行使的标准:(1)在债务到期以后,债务人不存在行使权利的障碍。

(2)必须是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及时主张权利。

(3)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怠于行使权利无正当理由。

【注意】即使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了仲裁条款,债权人仍可使用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4.代位权的客体必须适当。

(1)代位权的客体是债权,而不是所有权。

(2)作为代位权客体的债权,必须合法。

(3)作为代位权客体的债权,主要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债权法复习思考题

债权法复习思考题

债权法复习思考题一、名词解释:1、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

3、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4、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预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并按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由于传达故障等原因使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

6、缔约过失责任:缔约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并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7、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8、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9、定金:是指为确保合同的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约定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前向对方预先交付的一定金钱。

10、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对方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1、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末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

12、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负担。

第三人因债务承担而成为新的债务人,债权人有权向其请求履行债务。

13、免除: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表示抛弃债权,并以此消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14、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从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

15、违约责任:又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民法典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债权⼈撤销权⾏使效果有哪些规定债权⼈撤销权是债权⼈的⼀种权利,当债务⼈有⽆偿转让财产、以低于市场价格⾏为转让财产等的⾏为时,对债权⼈债权实现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使撤销权,那么民法典的债权⼈撤销权⾏使效果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债权⼈撤销权⾏使效果有哪些规定债务⼈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的⾏为被撤销的,⾃始没有法律约束⼒。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撤销权⾏使】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受让他⼈财产或者为他⼈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债务⼈的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第五百四⼗条【债权⼈撤销权⾏使范围以及必要费⽤承担】撤销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债权为限。

债权⼈⾏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第五百四⼗⼀条【债权⼈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债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

⾃债务⼈的⾏为发⽣之⽇起五年内没有⾏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条【债权⼈撤销权⾏使效果】债务⼈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的⾏为被撤销的,⾃始没有法律约束⼒。

⼆、债权⼈撤销权成⽴条件有哪些1、债权⼈撤销权的成⽴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所为的⾏为是否有偿⽽有所不同。

2、撤销权成⽴的客观要件为债务⼈实施了危害债权的⾏为。

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1)债务⼈须于债权成⽴后实施⾏为。

(2)债务⼈的⾏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为。

债务⼈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为(如放弃受遗赠),不得撤销。

(3)须债务⼈的⾏为有害债权。

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的⾏为⾜以减少其⼀般财产⽽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

3、主观要件:债权⼈撤销权成⽴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与第三⼈主观上有恶意。

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所为的⾏为是有偿或⽆偿⽽有所不同。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债权人撤销权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538)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539)(一)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要件中的若干问题1.不要求债权人债权已届清偿期538、539——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不同于代位权535——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案例: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910号基本案情:周某、杨某欠梁某借款到期未还,至2013年11月27日滚动合计531万元。

2013年7月22日至2013年12月12日间,周某、杨某先后将其所有的七套房产无偿登记在其子周某1的名下,将案涉商业用房因贷款400万元抵押给信用社。

梁某因此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周某1则主张案涉七套房产的价值超过其债权数额。

争议焦点:撤销权行使的范围是否正确。

对此,法院认为,周某、杨某将案涉商业用房因贷款400万元抵押给信用社,说明其债权人不仅仅为梁某一人,其债务总额也非只有531万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是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行使撤销权的范围,故应以保全全部一般债权人的总债权额度为限。

* 540要求以债权人债权为限,根据文义和体系解释,该处的“债权人”似应理解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由此,该案判决与540冲突。

最高院观点显示对此处“债权人”的理解并非局限于实际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而是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

浙江高院(2017)浙民终765号“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于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以备全体债权人债权的清偿”;宁夏石嘴山市中院(2016)宁02民终144号“本案王玉玲行使撤销权是对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发生效力,王玉玲并无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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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债权人撤销权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债权人撤销权。

为了方便考生的复习,提高复习效率,以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小编整理出一些重点知识点的讲义,供需要的考生参考。

本文重点讲述债权人撤销权。

(一)构成要件
《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合同法解释(二)》
第十八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格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①债权人的债权合法、有效(注意:无须到期)。

②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后,实施了法律规定的八种行为中的一种或数种,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③若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需要受益人或受让人具有恶意。

法律敎育网
(2003-3-7)周某与林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林某抚养,周某每年给付1000元抚养费。

离婚后,因林某将孩子由姓周改姓林,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

因这一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1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

林某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
A.不能,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
B.不能,因为是公益性捐赠
C.不能,因为周某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
D.能,因为周某逃避法定义务进行赠与
【答案】D
(二)撤销权的行使
1.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撤销权只能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的方式行使。

①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②诉讼当事人的结构为:(a)原告:债权人。

(b)被告:债务人。

(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让人(注意,法院“可以”追加而不是“应当”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限。

理解上与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作同一理解。

3.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

但是,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满5年,债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005-3-9)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

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
期限为2004年底。

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
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A
(三)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1.实体法上的效果
①自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之日起,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②第三人(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占有债务人处分的财产的,构成不当得利。

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向自己清偿。

如果有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取得执行根据,按照债权比例分配。

债权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可以由法院代为保管。

2.诉讼费用的承担
《合同法》第74条、《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在这里,第三人具有过错的,债务人和第三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都是最终的承担者,第三人不得向债务人追偿。

这与代位权诉讼的诉讼费用的最终由债务人承担,并不相同。

(2004-3-52)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

后乙告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

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B.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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