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实行兽药经营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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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7.03.20•【字号】鲁牧生字[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牧生字〔2007〕5号)各市畜牧局(办),有关单位: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精神,切实搞好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和管理,不断提高畜禽及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畜牧业发展实际,制定了《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积极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畜牧办生产科技处。

附件: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附件: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搞好无公害畜产品认证,规范生产与管理,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仅进行了初加工的食用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畜产品,按照国家要求统一认证管理行为,实行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相结合的认证模式,采取政府扶持推动与规范监督相协调的工作措施。

第四条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工作。

成立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办公室,设在山东省畜牧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畜牧办”),主管全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也应设立相应机构或指定负责单位与人员。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0•【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3月17日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2014年4月10日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培训、技术推广、日常巡查等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工作经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能力和执法队伍建设,推行综合执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官方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官方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官方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鲁牧动卫中心发〔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官方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牧动卫中心发〔2023〕17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2022-2025年山东省官方兽医培育计划》要求,切实加强官方兽医管理,提升依法履职能力,规范检疫工作开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官方兽医审核和任命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山东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逐级申报、省级确认、所在地任命和注销”的管理机制,尤其加强官方兽医资格申报材料的县级审核,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对省畜牧局确认的官方兽医,由其所在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发文任命。

年底,省局将再次对官方兽医进行调整,要求市级、县级官方兽医管理人员不超过5人,对连续3个月未出证的其他官方兽医予以清理。

各地要认真梳理辖区内官方兽医情况,提前做好新增和取消人员计划,并于11月1日前将拟新增和取消人员相关材料报送省局。

二、强化官方兽医信息和出证权限管理。

各地要加强兽医卫生综合信息系统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及时更新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检疫申报点、官方兽医等信息,确保官方兽医和其他基础信息数据库真实准确。

要结合当地实际,明确官方兽医工作地点、管理范围、出证权限,将从事动物检疫官方兽医的信息与所在动物检疫申报点关联,实行官方兽医一人一档管理。

要加强检疫出证系统管理员监督管理,严禁给非官方兽医人员开通检疫出证账号。

省局将对官方兽医管理系统和检疫出证系统进行关联比对,对不在省局确认公布官方兽医人员名单的出证账号进行关停。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屠宰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屠宰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屠宰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鲁牧屠管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屠宰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畜禽屠宰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1年12月31日山东省畜禽屠宰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为推进畜禽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提高肉品供给和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全国现代畜牧业齐鲁样板实施方案,以“规划引导、市场引领、按标生产、质量追溯、品牌经营、冷链配送、冰鲜上市”为目标,调整优化屠宰设置模式和产能布局,全面开展标准化创建,淘汰落后产能,提高屠宰行业标准技术水平,实行全产业链一体化发展,健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保障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

(二)工作原则。

1.减控总量,优化产业结构。

综合考虑城镇建设规划、养殖规模、屠宰加工能力、市场消费水平等因素,统一规划布局屠宰厂(场),小型屠宰场点逐年减少,逐步淘汰落后产能,压缩过剩产能,遏制重复建设,严防恶性竞争。

2.市场主导,规范行业秩序。

强化屠宰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屠宰企业市场主体活力,严格准入管理,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3.强化监管,提高法律意识。

加强屠宰监管执法体系和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完善执法手段。

提高屠宰企业经营者依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保障肉品质量安全。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鲁牧饲药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各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1〕31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山东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1年12月28日山东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1〕31号)精神,切实加强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全面整治兽药残留超标,有效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有效提升畜禽绿色健康养殖水平,打造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齐鲁样板”,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行动目标以生猪、蛋鸡、肉鸡、肉鸭、奶牛、肉牛、肉羊等畜禽品种为重点,稳步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以下简称“减抗”行动),切实提高畜禽养殖环节兽用抗菌药安全、规范、科学使用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十四五”时期全省产出每吨动物产品兽用抗菌药的使用量保持下降趋势,肉蛋奶等畜禽产品的兽药残留监督抽检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8%以上,动物源细菌耐药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到2025年末,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减抗行动,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兽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做到规范科学用药,全面落实兽用处方药制度、兽药休药期制度和“兽药规范使用”承诺制度。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1.02.22•【字号】鲁牧畜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生产管理,做好指导服务,我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大宣传力度,扎实深入指导好广大畜禽养殖从业者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畜禽养殖生产经营活动,推动全省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1年2月22日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为加快贯彻落实《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科学指导服务畜禽养殖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科学确定养殖选址根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应当结合本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功能区布局规划、禁养区划定和土地承载能力,科学确定畜禽养殖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参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按规定进行养殖用地备案后开展建设。

禁养区划定,可登陆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畜禽养殖场(区)应当科学合理布局各区域,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污道分开、粪污有效收集处理利用等,可参考《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682-2003)、《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等标准执行。

二、进行养殖用地备案根据《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0〕1号)要求,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按照第九条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待乡镇政府完成用地备案后使用土地。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推进《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推进《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推进《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0.10.09•【字号】鲁牧饲药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推进《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4月2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版兽药GMP”),自6月1日起施行,随后发布第292号、第293号公告等,对贯彻实施新版兽药GMP提出明确要求。

几个月来,全省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大兽药生产企业全面落实农业农村部部署,积极实施新版兽药GMP,一些问题和困难也逐步显现。

我省是全国第一兽药生产大省,实施新版兽药GMP任务艰巨。

为全面推进新版兽药GMP实施,加快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兽药GMP是兽药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和准则,新版兽药GMP的实施,将有效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产品质量控制水平,更好地保障动物源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按照规定,所有兽药生产企业均应在2022年6月1日前达到新版兽药GMP要求;未达到新版兽药GMP要求的兽药生产企业或生产车间,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022年5月31日。

据调研测算,达到新版GMP要求,新建生产线一般需要三年左右时间。

原址改造的企业,建设周期也需要将近两年时间。

实施新版兽药GMP时间紧、任务重。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要提高站位,增强紧迫感,瞄准工作重点,严密组织,狠抓落实,扎实推进实施工作。

要引导督促企业不等不靠、超前谋划、严格实施,引导企业负责人,特别是已下决心尽快实施新版GMP的企业负责人,真正将实施新版GMP作为头号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集中所有员工力量,戮力同心,尽快启动实施工作,确保新版兽药GMP的推进实施。

农业部关于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

农业部关于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

农业部关于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现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如下修订:一、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算起。

上述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兽医医疗单位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

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二)专业标准:即《兽药质量标准》,由中国兽药监察所制定、修订,农业部审批、发布。

”三、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的兽药,由农业部指定质量复核单位和临床试验单位负责质量复核试验和临床药效试验。

”四、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兽药广告宣传必须遵守国家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兽药广告的审批及具体管理,按《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及《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办理。

”五、第六十条修改为:“违反兽药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有警告、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没收兽药和非法收入、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分别决定,并出具书面处罚通知。

”六、第六十一条修改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按假兽药处理。

”七、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对生产、销售假兽药的,没收假兽药和非法收入,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1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畜禽防疫、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养殖、加工、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

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布局第七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山东省食品安全先进市、县(市、区)验收操作手册

山东省食品安全先进市、县(市、区)验收操作手册

山东省食品安全先进市、县(市、区)验收
操作手册(2018)
一、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
(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无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

(否决项)
(二)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75%,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达80%,对创建工作的支持率达90%。

(否决项)
二、党政同责落实到位(25.5分,另加分项5.5分、倒扣分11分)
三、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26.5分,另加分项1分)
四、严格实施全程监管(24分,另加分项1.5分、倒扣分3分)
五、主体责任全面落实(14.5分,另加分项1分)
六、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9.5分,另加分项1分)。

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兽药经营管理制度兽药在养殖业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其合理使用与管理缺乏规范的制度可能会对养殖业产生不利的影响。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兽药经营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兽药经营管理制度的相关要点进行探讨。

一、兽药进货管理1.兽药经营者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许可证,并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

2.进货环节应当注意货源的合法性和兽药的质量,选择可靠的供应商,并确保所进购的兽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兽药经营者应当对进货记录进行备案,包括进货日期、兽药名称、生产厂家、数量、进货单等信息,并保存一定年限以备查。

二、兽药销售管理1.兽药经营者应当向养殖户提供合适的兽药,并提供必要的使用说明。

同时,应当明确告知养殖户使用兽药的禁忌事项和注意事项。

2.兽药经营者应当制定兽药的销售记录,包括销售日期、兽药名称、销售对象、数量、销售单号等信息,并保存一定年限以备查。

3.为了保障养殖户的权益,兽药经营者应当明确兽药的有效期限,并提醒养殖户及时使用,避免过期药物的使用。

三、兽药库存管理1.兽药经营者应当建立规范的兽药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兽药的存储符合相关要求,包括环境温湿度的控制、兽药分类摆放等。

2.兽药经营者应当制定兽药库存盘点制度,定期对库存进行盘点核实,并记录库存量、盘点日期、盘点人员等信息。

3.为避免过期药物的滞留,兽药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近期过期或已过期的兽药,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四、兽药使用监管1.兽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兽药使用监管制度,明确兽药使用的目的和范围,并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措施。

2.对于广义兽药的合理使用,兽药经营者应当根据兽药的药效、使用方法等因素,制定使用规范,并通过培训等方式向养殖户传递相关知识和技能。

3.兽药经营者应当加强兽药使用监测,定期对养殖户的兽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其遵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五、违规处理与处罚1.对于违反兽药经营管理制度的行为,兽药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劝阻、责令整改、暂停销售等,并进行相应的记录。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3.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新兽药研制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

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八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临床试验场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羊肉及其制品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羊肉及其制品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羊肉及其制品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5.11.25•【字号】•【施行日期】2015.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羊肉及其制品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为保障全省羊肉及其制品食品安全质量,加强羊肉及其制品监管,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现就规范羊肉及其制品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通告如下:一、严格规范企业(业户)行为。

涉及羊肉及其制品的屠宰、生产经营企业(业户)须依法守信经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一)屠宰环节。

屠宰主体须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羊屠宰检疫规程》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检疫合格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施加检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屠宰主体出售羊肉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销货凭证,做好销售记录。

严禁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病死、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的羊。

(二)生产加工环节。

羊肉制品生产加工单位要规范羊肉等原料进货渠道,批批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货凭证,进行进货查验;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做好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规范产品包装标签标注,标签应标注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成分或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生产混合肉必须显著标注成分及比例;做好出厂检验和销售记录。

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病死羊肉及畜禽肉等不合格肉品加工生产,严禁用毛皮养殖动物胴体等非食品原料加工生产,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生产加工假冒伪劣或有毒有害羊肉制品等。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公布日期】2021.04.20
•【字号】鲁牧动卫发〔2022〕5号
•【施行日期】2021.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牧动卫发〔2022〕5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的管理,提升官方兽医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动物卫生处或省动物卫生技术中心。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动物卫生处:李辉,电话:*************
省动物卫生技术中心:梁俊文,电话:*************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1年4月20日
附件:山东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管理办法(试行)。

兽药评定标准

兽药评定标准

12
*1003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应设置兽用生物制品专库,面积不少于 30 平方米(含
冷库面积,但不含经营非生物制品的兽药仓库面积),冷库容积不少于 30 立方米
(含 2-8℃冷藏库和-15℃以下的低温库),应具备发电机、真空检测仪以及温度 现场查看与丈量
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或具有相关产品停电后的保温办法。经营对保存条件
评定结果 (y/N)
2
7
901 兽药经营场所应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品种相适应的陈列货架、柜台;
(二)兽药经营场所应具有通风、防火和照明设施、设备;
(三)经营的兽药中,有需要避光和控温陈列的,应具有符合兽药陈列条件要
求的温度、湿度、光照等控制设施、设备和监控仪表;
查看现场与记录
(四)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
相适应。兽药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少于 30 平方米(不包括仓库)。
*601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区域应与生活、居住区域独立设置。兽药经营企业兼营饲料
等非兽药产品,或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兽药经营区域应相对独立,防止发生 现场查看与丈量 交叉污染,兽药仓库应单独设置,面(体)积不低于 30 平方米。
*602 经营地点与仓库应在同一县(区)级区域内。
现场查看
造和变造。确需修改的,应签名、注明日期,原数据应清晰可辨。
36
2502 质量管理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并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一)所经营的兽药供应商和兽药品种的质量评估记录;
(二)兽药的采购、验收、入库、储存、出库、运输、销售、售后服务等记录;
(三)经营场所、仓库的清洁记录,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运行记录; (四)兽药质量清查记录,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抽检记录;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03•【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9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9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1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一、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作出修改1.将第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强化动物防疫队伍建设,采取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健全动物疫病防控机制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体系,保障动物防疫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和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配合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2.将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动物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预警预报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净化、消灭等技术工作。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3.08.18•【字号】鲁牧屠管发〔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鲁牧屠管发〔2023〕2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为了保障人民群众食用肉品质量安全,针对当前畜禽屠宰监管存在的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畜禽屠宰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重要性畜禽肉类产品是重要的民生食品,肉类消费面广量大。

畜禽屠宰加工,前端引领养殖场户,后端关联广大消费者,在畜牧产业发展中处于特别重要的位置。

加强畜禽屠宰监管,不仅是新时代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要求,对于促进畜牧业全产业链健康发展、保证食品安全、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深刻认识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履行畜禽屠宰监管职责,从根本上保障畜禽肉类食品质量安全,让老百姓吃得放心。

二、落实规划引领,严格准入管理(一)科学制定设置规划。

积极推动屠宰产能配置优化调整,严格控制屠宰企业数量,有序压减落后产能,稳步提高屠宰产能利用率和行业集中度;优化行业布局,引导屠宰企业向全产业链一体化方向发展,促进运活畜禽向运肉转变,推进畜禽屠宰产业转型升级。

各市生猪屠宰养殖产能匹配度(是指设计年生猪屠宰量与实际年生猪出栏量之比)高于1.2或者生猪屠宰产能利用率(是指实际年生猪屠宰量与设计年生猪屠宰量之百分比)低于50%的,屠宰监管机构、人员、经费等不能满足日常监管工作需要的,原则上不得再新增生猪屠宰企业。

兽药经营使用告知制度范本

兽药经营使用告知制度范本

兽药经营使用告知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兽药经营和使用管理,保障动物卫生和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兽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兽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兽药的单位和个人告知下列事项:(一)兽药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企业等信息;(二)兽药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停药期等使用注意事项;(三)兽药的储存条件和要求,如温度、湿度等;(四)兽药的退换货政策和服务承诺;(五)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三条兽药使用者的告知义务兽药使用者应当向养殖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告知下列事项:(一)兽药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企业等信息;(二)兽药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停药期等使用注意事项;(三)兽药的储存条件和要求,如温度、湿度等;(四)兽药的疗效和安全性,以及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和风险;(五)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四条告知书的制作和提供兽药经营者应当制作并提供兽药告知书,内容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事项。

告知书应当采用易于理解和查阅的形式,如说明书、标签、卡片等。

兽药使用者应当制作并提供兽药使用告知书,内容包括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事项。

告知书应当采用易于理解和查阅的形式,如说明书、标签、卡片等。

第五条告知书的保存和查阅兽药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妥善保存告知书,并确保购买兽药的单位和个人能够方便地查阅。

第六条告知书的更新和修订兽药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产品信息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和修订告知书,确保告知内容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七条违规行为的处理违反本制度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罚款、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暂停或吊销动物卫生证书等。

第八条告知书的范本(以下为告知书范本,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兽药经营告知书尊敬的购买单位/个人: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本兽药经营企业相关信息和注意事项告知如下:一、兽药信息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批号:____________________生产日期:________________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生产企业:________________储存条件:________________二、使用注意事项适应症:____________________用法:____________________用量:____________________禁忌:____________________不良反应:________________停药期:________________三、其他事项退换货政策:________________服务承诺:________________如有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国家兽药经营产品追溯新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鲁牧饲药发〔2018〕20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国家兽药经营产品追溯新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鲁牧饲药发〔2018〕20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国家兽药经营产品追溯新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国家兽药经营产品追溯新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各市畜牧兽医局:为进一步满足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工作需要,农业农村部于2017年底完成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升级改造工作,系统运行半年来效果良好。

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为保证我省与国家监管方式有效对接,进一步做好全省兽药产品经营监管,加快推进兽药产品全产业链追溯建设,省局决定即日起启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新系统(停用省局组织开发的兽药经营追溯系统)。

现就做好国家兽药产品追溯新系统上线运行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国家兽药经营追溯系统使用(一)经营用户1.用户注册。

新用户需在系统进行用户注册,注册成功后由省畜牧兽医局或市(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审核注册信息。

已在系统中注册的用户信息继续有效,不需要在系统进行用户注册。

2.信息获取。

注册信息通过省畜牧兽医局或其市(县)畜牧兽医局通过后,系统将把兽药经营企业ID、用户名等相关信息发送至用户注册时填写的电子邮箱。

兽药经营企业登录电子邮箱即可获取相关信息。

3.数据上传。

兽药经营企业应用企业ID、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兽药进销存软件或者终端设备可以上传入出库数据。

(二)监管单位用户市、县两级畜牧兽医局可分别注册1个监管单位用户账号。

监管单位用户登录新系统流程与兽药生产企业用户基本相同,已在系统中注册的用户信息继续有效,不需要在系统进行用户注册;新用户需在系统进行注册,审核通过后方可登录系统。

监管单位在系统中可修改本单位和本用户的信息、查看本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的兽药产品信息、审核本辖区内所有监管单位和兽药经营企业信息。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鲁牧饲药发〔2021〕15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鲁牧饲药发〔2021〕15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鲁牧饲药发〔2021〕15号)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2
【摘要】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为加强我省兽药经营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兽药市场秩序,提高兽药产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管理规范》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我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2页(P78-79)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5
【相关文献】
1.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兽药质量安全约谈制度》的通知鲁牧药发[2016]11号
2.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8年饲料兽药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鲁牧饲药发[2018]10号)
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牧饲药发[2020]12号)
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牧动
卫中心发[2022]2号)5.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修订《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管理规定》的通知(鲁牧动卫发〔202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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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实行兽药经营告知制度
作者:
来源:《家禽科学》2015年第07期
根据《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经省政府法制办备案,省畜牧兽医局发布了《山东省兽药经营告知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确定,该省实行兽药经营告知制度,即经营者应将所经营兽药产品的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兽药监管部门。

办法规定,兽药经营者应将所经营兽药产品的情况以及相关证照、批准文号批件、标签说明书样张、兽药质量安全承诺书等证明性材料,告知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的兽药产品,发给《兽药告知名录通知书》,并通过网站发布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示告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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