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付建设领域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公告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济建建管字〔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济建建管字〔2023〕14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源头治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济南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晰建筑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一)落实清欠主体责任。
一是压紧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工程款支付担保、按月拨付人工费等制度。
二是压实总包单位主体责任,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落实好实名制管理等各项制度,确保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三是压实专业(劳务)分包直接责任,做好实名核算农民工工资,并委托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
四是压实监理单位的监督责任,将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按相关标准审核施工总承包企业已完成施工产值中的人工费,并督促施工单位按时完成工资支付表编制、审核、公示以及提报监管银行等工作。
(二)落实清欠监管责任。
各区县(功能区)住建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受理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协同做好清欠维权工作。
负责推进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落实,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案件中存在的违法发包、分包或转包等行为;对经核算确认,仍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及时移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立案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对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08•【字号】冀政[2004]141号•【施行日期】2004.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冀政[2004]141号2004年12月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务院明确要求,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目前,我省清理偿还农民工工资和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如期完成清欠目标任务,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
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有关问题,特作如下通知:一、清欠的目标、范围和标准2005年春节前,清偿2003年底前拖欠农民工工资;2005年底前,财务结清2003年底前竣工的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欠。
政府投资工程包括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政府发行债券、利用国外政府赠款、政府担保的国内外融资贷款)和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其部门)、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及政府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工程。
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并经过公证(进入司法程序的除外);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经过判决并执行;中央有关部门及省级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可对拖欠工程款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工程拖欠款。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清欠责任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冀政传〔2004〕)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办字〔2004〕164号)精神,各级政府负责清理本辖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级清欠办协助本级政府做好督导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全省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省属企业的清欠工作由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建设、水利、交通、教育、文化、卫生、安全、司法、铁路、民航、信息产业等部门协助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负责行业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和督导工作;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因工程款拖欠造成的农民工资拖欠,由建设部门协助处理;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的管理与督导。
关于建设集团公司做好当前催讨工程款和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紧急通知
关于建设集团公司做好当前催讨工程款和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紧
急通知
关于建设集团公司做好当前催讨工程款和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紧急通知
XX建[20XX]第21号
各分公司、办事处、项目部:
今年下半年以来,由于房地产市场受国家政策调控的作用,销售情况处于低迷状态,部分开发商因销售原因而导致资金回笼速度趋缓,因此,加剧了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严重程度。
目前已近年末,做好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是本公司的一项重要工作,而工程款被拖欠将对支付农民工工资构成严重威胁和影响。
针对这一现象和问题,经公司领导开会决定如下:
1.各分公司、办事处、项目部必须把做好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总公司指示精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的一项工作,高度重视,及早安排,认真落实。
要在制订农民工工资支付计划的同时,明确资金的来源并加以保证。
2.要认清当前资金紧张的严峻形势,及早组织力量,千方百计筹措资金,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顺利进行。
3.请按工程项目认真填写《拖欠工程款情况表》于20XX年12月底前上报总公司,杜绝发生农民工因工资问题的上访事件。
4.要认真做好劳务分包款的结算支付工作,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将工资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手里,对个别人的不合理要求要冷静处理,必要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决不能采取过激的做法引起事端。
附:《拖欠工程款情况表》
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0XX年十二月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4•【字号】桂政办发[2004]46号•【施行日期】200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4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突出重点,明确工作目标近年来,我区在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出现了大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据统计,至2004年1月止,全区各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约53.54亿元。
其中政府工程拖欠21.14亿元,房地产企业拖欠8.97亿元,其它业主拖欠19.94亿元。
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约5.37亿元。
由于建设领域大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使建筑企业债务负担沉重,给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同时还引发了农民工群体性上访,影响了社会稳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具体目标是:2003年度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4年6月底前兑现;对于历史旧债,要制定还款计划,力争用两年时间基本解决;从2004年起要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
二、加大清理工作力度,切实解决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一)认真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为快速有效处置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保障建筑农民工合法权益,防范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发生,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做好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进一步做好保障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统筹协调(一)建立清偿欠薪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度,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度,实现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制度性剥离;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逐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劳务企业负责组织管理好农民工,切实代表和维护所管理农民工的权益,对其依法依规从事生产活动和维护合法权益负责,积极做好对集访讨薪人员的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农民工工资担保的担保公司必须做好所担保企业一旦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的资金保障工作。
(二)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要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切实承担起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全面掌握属地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治理欠薪问题的长效机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属地范围内各类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得到依法妥善处置。
(三)市级相关部门要履行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指导、督促、统筹、协调职责。
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履行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
人社部门负责抓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和执法,接受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举报投诉,依法受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和下达责令支付文书,负责劳动争议仲裁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依法处理突发事件中的违法人员,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不法行为;依法开展违法预防工作,配合各部门协调处置。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通知
关于迅速清理支付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并妥善处理工程纠纷的紧急通知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近期来,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时有发生,建设工程纠纷呈现多发之势,监管压力不断加大;春节即将来临,将进入建筑业农民工返乡高峰,也是工程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攻坚期。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湖南湘江新区健康稳定的建设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新区实际,现就农民工工资清理支付及工程纠纷处理等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迅速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项目各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应高度重视并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迅速组织清理和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劳务分包单位成立农民工工资清理支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同时按照各方主体职责明确农民工工资清理支付工作的相关责任。
一是明确建设单位的总牵头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农民工工资清理支付工作的牵头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按时办理竣工结算,结清尾款,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足额发放到位,逾期未付清工程款的,须积极筹措资金予以解决。
同时,对于已发生的涉嫌农民工工资拖欠纠纷应迅速牵头协调处理,确保纠纷及时有效解决。
二是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全面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农民工工资清理支付及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已按合同全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确保优先用于支付工程全部农民工工资,并重点监督好劳务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时掌握农民工个人信息和作业情况及工资支付领取等情况,保存详细记录,必要时须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三是明确劳务分包单位的直接责任。
劳务分包单位作为农民工工资清理支付及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要严格实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建立民工姓名、籍贯、身份证号码、所在班组、务工起止时间、作业内容及工资支付结算等信息完备的劳务人员信息管理台账,报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备存,并在劳务分包款中确保优先发放分包工程全部农民工工资。
劳社部发[2004]22号-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四年九月十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一:背景介绍农民工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劳动力,工资支付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工资支付公示的要求。
本文档旨在公示我单位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情况。
以下是具体公示内容:二:工资支付信息1. 工资计算基准本单位工资计算基准按照《最低工资规定》进行执行,即按月计算。
2. 工资支付周期工资支付周期为每月1日至次月30日。
3. 工资支付方式工资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确保农民工工资安全到账。
4. 工资支付时间工资将在每月的第五个工作日前支付至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
5. 工资支付记录为保障工资支付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我单位将记录每位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情况,并与其签订工资支付确认单。
三:公示方式1. 招聘信息公示为保障农民工正确获得工资实际支付情况,我单位将在招聘信息中明确工资支付周期、支付方式和工资计算基准。
2. 公示栏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将在我单位内部公示栏上公示,确保员工及时获知相关信息。
3. 网络公示我单位将在官方网站或其他指定平台上,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以方便农民工及时查询。
附件:工资支付确认单样本为了确保工资支付的透明和证明,附件为我单位工资支付确认单的样本,包含员工信息、工资支付金额和支付日期等内容。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农民工:指在非农业户口下的居民参加非农业劳动所得的工人。
2. 工资计算基准:根据最低工资规定进行工资计算的一种标准。
3. 工资支付周期:规定的工资支付的时间周期,一般为一个月。
4. 工资支付方式:指工资实际支付给农民工的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
5. 工资支付时间:规定的工资支付日期或时间范围。
6. 工资支付记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确保公正和透明。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领域保障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领域保障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哈政办综[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领域保障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11〕8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建设领域保障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哈尔滨市建设领域保障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为做好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九部委关于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会议精神,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力做好全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努力实现元旦、春节前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按要求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内容保障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包括政府投融资组织建设的道路交通、保障性住房、环境整治、内河治理、园林绿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建设项目,以及非政府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实施的建设项目。
当前,突出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深入开展统计排查,全面摸清情况底数。
对政府投融资组织建设的项目,由各项目主管单位负责,重点排查工程款拨付到位额度、对象、人员等情况,施工单位及相关联的材料供应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工程款拨付额度与施工合同、实际工程量比例情况和计划拨付的工程款资金筹措渠道及落实情况。
对非政府投资组织建设的项目,已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相关政策区负责,重点排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情况、工程详细承包关系情况和项目建设单位资金储备等情况;未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重点排查项目审批手续办理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苗头性、倾向性上访情况。
河南省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函
河南省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8.12.10•【字号】豫清办函[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函(豫清办函〔2008〕11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清欠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各成员单位:近几年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清欠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各成员单位为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采取了许多有力措施,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今年以来,由于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世界金融危机,使全球经济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对我国及我省经济发展带来不少不利影响。
近期建设部专门下发通知,对做好“双清欠”工作,确保社会稳定,提出具体要求。
为了应对这场危机给清欠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增强做好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巩固来之不易的清欠成果,现将建设部《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8〕7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做好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目前,各类投诉案件数量逐步上升,如部分县乡遗留的修路、建校、打井等政府项目拖欠案件,由于资金紧张引起的部分社会法人工程项目,尤其是房地产、都市村庄改造项目出现的拖欠案件。
这些案件直接影响到农民工工资的正常发放。
元旦、春节即将来临,切实做好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确保农民工足额领取工资,及时返乡过节,显得尤为重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清欠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建立规范的建筑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高度,认真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相关部门责任。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11.06•【字号】锡建建市〔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锡建建市〔2019〕25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农民工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我市所有建设工程均应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
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我市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后,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各用工企业应配备劳资专管员,加强对招用的农民工的用工评价,对恶意讨薪依据充分的以及其他不良行为及时录入实名制系统用工评价模块。
各用工企业应根据要求建立统一的实名制管理台账,纳入工地标准化台账管理范畴。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监管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农民工均纳入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范畴。
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建筑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完成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设立。
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开户行由企业在我市银行中自愿选择,同一个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户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户应在同一家银行开户。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18•【字号】•【施行日期】2011.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建设局、劳动人事局,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要求,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性群体讨薪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巩固我市多年来清欠工作所取得的成效。
现就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解决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是我市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做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各建设、施工单位要指定专门领导负责解决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设置专人负责接待农民工投诉上访工作,并做好检查、督办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落实,把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作为当前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来抓,切实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维护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加强合同管理,严格履行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的法定程序,与总包单位依法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
承发包合同要明确约定工程进度计量、工程款拨付数额和时间,并及时向管理部门备案。
对于背离备案合同,双方私下签订的补充合同或协议(简称阴阳合同),视为无效。
要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会同施工企业认真清理、及时结算和拨付拖欠的工程款,确保农民工工资得到落实。
三、总包单位要严格依照合同支付分包款,加强对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总包单位分包工程,应先签订分包合同后施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8.24•【字号】•【施行日期】2009.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今年以来,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影响,建设项目垫资施工和拖欠工程款现象有所增加,特别是恶意拖欠现象有所抬头,给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带来很大隐患。
国庆将至,又时值建国60周年大庆,维稳工作尤为突出和重要。
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消除不稳定因素,现就做好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受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和影响,与国民经济关联度高的建筑业形势也不容乐观。
加之灾后重建和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量大面广,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预防和解决拖欠问题难度明显加大。
近段时期以来,有的工程项目出现了资金困难,有的项目由于现场管理混乱引发工资拖欠甚至欠薪逃匿行为,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又日趋显现,严重影响到了社会和谐稳定和行业平稳发展。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要站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政治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把做好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社会稳定。
二、全面开展排查,严厉查处拖欠行为各地要立即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内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劳务用工情况进行排查。
对存在拖欠问题的工程项目要建立监管档案,并采取措施,督导资金到位解决。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建设项目,属于政府工程的,要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工程款及时支付;属于房地产和社会其他投资项目的,责成双方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存在矛盾纠纷的,要引导通过正当合法途径予以解决。
农民工工资支付公告(模板)
农民工工资支付公告
各班组及建筑工人:
XXXX 工程于XX年X月X日工程进度款业主己按合同约定拨付到我公司,
请及时与我公司按合同约定办理进度结算领取工资。
为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不拖欠工作,现将经本公司及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十天(自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止)。
公示期间,接受公司以及业主XXXX)和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对与事实不符的内容,各知情部门及人员可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向公司和国家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相关部门举报投诉电话:XXXXXX
公司举报投诉电话:XXXXXX
详见附表:农民工工资进度结算支付人员名单
XXXXXXXX
XX年X月X日附件
农民工工资进度结算支付人员名单(XX年X月)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业主现场代表、项目经理监理专监
(盖早)(签字)(签字)(签字)。
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通知_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通知_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切实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认真贯彻落实x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落实xx省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题整改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保障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
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做好全面落实,把做好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保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维护和建设稳定和谐社会的深远意义。
各施工企业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立健全防拖治欠的各项长效机制,企业法人亲自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安排部署,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
二、强化管理,严格规范劳务用工,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企业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步建立职工名册。
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全面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施工项目用工管理负总责,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工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做好农民工— 1/3 —— 1/3 —每日工作量签证和工资发放签证,不得以包代管。
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施工企业应在指定银行,为农民工本人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三、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农民工资专户储存,分账管理制度。
各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要监督分包企业在委托发放工资的银行建立工资专户,对每个施工项目将农民工工资从工程款中分离开来,按照工程总造价的30%至40%的比例,由建设单位直接打入施工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户。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
附件22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
工程项目已于年月日全部竣工,建设发包单位是。
为保障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到位,使拖欠工资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现将该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拨付与发放情况进行如下公示,公示期为三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在公示期间,如发现该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请及时向以下单位反映:建设单位联系人:,电话:;也可向市(县、区)劳动监察局反映,举报投诉电话:。
逾期无投诉反映,将视为本项目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特此公示!
(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1、本公示由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后,在维权信息公示牌、工程项目部所在地、主体工程出入处、民工生活区等醒目位置张贴公示,同时张贴不少于3处; 2、公示版面规格要求按不小于A3纸张印制。
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
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公示,并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公开。
一、公示范围
本公示适用于我公司所有雇佣的农民工,包括临时用工和长期用工。
二、公示内容
1. 公司名称:XXX公司
2. 工资支付周期: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
3. 公示时间: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5日
4. 公示方式:在公司官方网站和员工办公区张贴公示,同时通知每位农民工
5. 公示内容:按照劳动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列出每名农民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岗位名称、工资标准、实际工资、加班
工资、扣除款项(如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等)以及发放日期等信息
6. 公示联系方式:提供相应联系方式,以便农民工查询和投诉
三、公示目的
本公示的目的是确保农民工的薪资支付透明公开,让农民工了解自己的工资信息,并监督公司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四、注意事项
1. 公示信息真实准确,确保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保密。
2. 如农民工对工资信息有疑问或投诉,可联系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寻求解答和协助。
请各位农民工认真核对工资信息,如对工资明细有异议,请及时与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联系。
感谢大家对公司的支持与信任!
XXX公司
日期:2021年7月1日。
在建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告知书(空表)(参考格式)
在建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告知书(空表)(参考格式)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实现建设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制度措施全覆盖、全落实,积极从源头上预防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持续加大对在建工程项目的督促检查力度。
有关内容告知如下:1.建设单位对在建工程项目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负监督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负监督责任,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2.各相关单位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情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进行清偿。
3. 在建工程项目严格落实招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资保证金存储、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信息公示“五项制度”及工程支付担保、工程款进度结算、工资支付协调和工资拖欠预防等制度。
4.施工总承包单位严格履行在申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时作出的书面承诺内容,在一个月内存储工资保证金、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5.对在建工程项目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处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主动检查力度。
6.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近期将组织在建工程项目工资支付监控预警系统操作培训。
通过预警系统,对在建工程项目落实制度及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实时监督。
7.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受理和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实施向社会公布、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措施。
8.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犯罪的,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9.对拒不执行责令支付工资决定的,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10.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行“”,在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同时,对建设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情况追踪查处,因制度不落实导致拖欠工资问题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通知
XXXXX高投司财〔2016〕31号
关于XXXXXXXXXXXXXX公司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通知
各参建单位:
一、目的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有效维护广大农民工工资的合法权益,有效保障正习高速公路项目施工进度。
二、范围
参建单位重视对所有参建单位的民工工资进行监管,确保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民工工资管理要求
1、及时足额发放对劳务分包的工程款
确保所有参建单位,及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不截留挪用。
2、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
应制定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管制度,监督各参建单位应根据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保障民工的合法
权益。
各参建单位务必使用农民工实名制工资卡支付农民工工资,且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与现场实际农民工信息一致。
各参建单位应对其发放的民工资金登记台账,及时统计劳务资金使用情况。
各参建单位对现场民工进行现场走访,及时掌握民工工资实际发放情况。
3、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备案
将统计的民工工资的保障制度、发放情况等资料,抄送XXXXX 公司备案。
4、处罚措施
因参建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不力,导致群体事件发生,XXXXXX公司视情况进行经济处罚。
若群体事件性质恶劣,将直接影响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农民工工资支付公告
农民工工资支付公告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农民工工资支付公告
各班组及建筑工人:
XXXX工程于XX年X月X日工程进度款业主己按合同约定拨付到我公司,请及时与我公司按合同约定办理进度结算领取工资。
为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不拖欠工作,现将经本公司及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十天(自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 日止)。
公示期间,接受公司以及业主XXXXX和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对与事实不符的内容,各知情部门及人员可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向公司和国家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相关部门举报投诉电话:XXXXXX
公司举报投诉电话:XXXXXX
详见附表:农民工工资进度结算支付人员名单
XXXXXXXX
XX年X月X日附件
农民工工资进度结算支付人员名单(XX年X月)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业主现场代表、项目经理监理专监(盖章) (签字)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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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欠办
关于支付建筑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公告
签发:
为严格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护建筑领域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清理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相关文件规定。
公告如下:
一、各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完备建设项目各项手续,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劳务队伍。
认真履行施工合同,按期拨付工程款,按月足额发放民工工资。
二、各建设施工企业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筑工程在施工中拨付每一笔工程款时,必须先用于发放民工工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的规定。
三、为保证民工权益,民工在进入工地前,一定要与有资质的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在发现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的要求发放民工工资时,要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反应。
四、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期限1个月的,施工企业应停止施工,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应立即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在工程款未按合同支付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如擅自继续施工,由施工企业对因此新形成的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承担全部责任。
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此公告由施工方在开工时张贴在工地橱窗内,不得损坏,并作为工程验收时的验收项目之一,无此公告的工地,不予验收。
举报和投诉电话:
***清欠办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