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颠倒的东西颠倒过来让错位的角色复旧其位——关于刑事公诉案件审判方式改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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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走下刑场的忏悔。康金利老师。如果您不相信再凶恶的人,也能变成好人、,那么请看此节目

27走下刑场的忏悔。康金利老师。如果您不相信再凶恶的人,也能变成好人、,那么请看此节目

27走下刑场的忏悔。

康金利老师。

如果您不相信再凶恶的人,也能变成好人,不相信人是教得好的,那么请看此节目(上)【新闻报道】黑帮也是教出来的播音员:近来以黑帮为主题的网络游戏,在一些网站公然流行。

猫扑网等网页游戏公司,打涉黄涉黑擦边球,推出一些充满暴力、内容低俗的黑帮游戏。

这些游戏以江湖、黑社会、黑手党等黑帮情节为主要题材,渲染血腥、暴力,严重威胁、扭曲社会的法制和道德规范。

播音员:俗话说种瓜得瓜,种豆得豆。

对于未成年的孩子们来说,网络世界是他们认识真实世界的一个范本。

网友:开始是偷手机,然后再后来就是砍人,再后来抢车。

然后费的经历值不同,赚取的经验和金钱也不同。

记者:这个游戏跟其它游戏有什么区别呢?网友:就是弱肉强食。

(公然教唆,学黑社会,学做恶人,哪是游戏,就是犯罪)。

播音员:最近一段时间,国内多家网站相继推出这类黑帮主题游戏,帮助玩家体验江湖拼杀,感受和黑帮电影里的大哥一样的威风。

这款游戏有火拼械斗、招募手下、雇凶杀人、接受追杀令作案等好几种玩法。

点击进入作案游戏,玩家可以雇佣马仔,在赌场里兜售药丸。

可以让贼来偷银行,可以让走私者将私酒走私到世界各地,也可以雇佣所谓的地痞流氓向人敲诈钱财。

这款名叫《帝国争霸》的游戏,是记者在千橡游戏网发现的,它主打的这幅广告画面上,是一个赤裸后背,流着眼泪的女子,背上是一道道被鞭子抽过的血痕。

它的广告词更是触目惊心:抓获女奴隶,选择不同折磨方式,下面几个按钮分别对应着:拿鞭子帛,关小黑屋,拿蜡烛滴,灌辣椒水等几种酷刑。

(教唆邪恶,传播邪恶,表演邪恶,贩卖邪恶,制造邪恶)。

网友:买武器,所谓拉帮结伙,你兄弟越多然后你的实力越强大。

播音员:以黑帮、黑社会、黑手党、江湖、教父、古惑仔等为主要题材,突出表现黑社会打、杀、抢、奸、骗等反社会行为。

渲染血腥、暴力,鼓动、教唆游戏用户,在游戏中扮演黑社会成员,赞美黑社会生活,严重威胁、扭曲社会的法制和道德规范。

对青少年尚未成熟的世界观带来极大混乱,进而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

浦东检察:打通知识产权案件行刑反向衔接堵点

浦东检察:打通知识产权案件行刑反向衔接堵点

关注沪检在线26浦东检察:打通知识产权案件行刑反向衔接堵点文 李捷 施晨霞行刑衔接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简称,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和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

然而,在实践中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存在诸多难点。

如何避免“不刑不罚”,保证检察机关移送到行政机关的线索能够处罚到位?如何准确把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间不同的证据标准?如何形成高效精准的行刑衔接机制?这些是新时代检察工作面临的新考题。

对此,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张江院”)发挥知识产权“四合一”融合履职优势,依托浦东新区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实践基地,探索创新行刑反向衔接最优路径——“三点一线”工作法,以个案研判为立足点、以取证固证为结合点、以建章立制为着力点、以跟踪落实为主线,打通知识产权案件行刑反向衔接堵点,完善知识产权案件行刑反向衔接机制。

立足个案研判张江院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对不起诉案件开展个案探索,召开案件研讨会,把握证据规格,完善办案流程,通过充分发挥个案研判功能,从“个案智慧”到“类案经验”,成功实现了行刑反向衔接。

在办理柯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中,柯某某与妻子高某某在接受K企业委托,生产某品牌包具并出口海外之余,为谋取更多利益,二人将检测不合格但带有某品牌等商标的瑕疵品(即“尾单”)在其注册的网店内销售。

检察机关认为,柯某某、高某某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但二人将经授权生产后剩余的尾单在境内销售,与一般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模式有所不同,犯罪情节较轻,检察机关依法对两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柯某某、高某某免于刑罚,是否意味着他们不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答案是否定的。

张江院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行政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加强不起诉案件的行政处罚,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深化行刑衔接的重要内容。

将改革进行到底第四集解说词

将改革进行到底第四集解说词

将改革进行到底第四集解说词(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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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改革进行到底》第四集心得:改革司法体制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将改革进行到底》第四集心得:改革司法体制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将改革进行到底》第四集心得:改革司法体制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习总书记指出:“要努力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

”大型政论专题片《将改革进行到底》第四集聚焦司法改革、聚焦社会公平正义,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推进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和坚强决心,司法改革红利正在逐步释放。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

司法机关是老百姓平常打交道比较多的部门,是群众看党风政风的一面镜子。

如果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司法机关,从而也不会相信党和政府。

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要做到案子本身必须是公平正义的,更要做到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要通过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公众参与等多种举措,让人民群众看到公平正义是怎么产生的。

“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

当前司法领域仍存在司法不公、公信力不高、执行不力等问题,削弱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和安全感。

想要更有效地推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就必须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症结,让人民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阳光。

而今,以员额制为抓手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四项根本性、制度性改革措施,在司法责任制这块基石之上,为法治中国建立起了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体制框架。

司法改革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在全国人大会议上赞成票、赞成率不断攀升,2015年赞成票2529票、赞成率87.9%,2016年赞成票2560票、赞成率89.54%,2017年赞成票2606票、赞成率91.83%,创下了1990年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启用表决器以来获得的最高赞成票和赞成率。

倾斜的天平

倾斜的天平

倾斜后显现的公正I believe that each era finds a improvement in law.这是一名叫吉迪恩的美国公民的墓碑上刻下的一句话。

这句话源自他的一封申诉书。

那时的他,只是一个穷困潦倒的囚徒,文化水平还不太高,更不谈所谓的法律素养。

但也是这样的一名囚徒,却在美国法治史,上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的一笔。

此刻,也许你认为我将全面描绘这名青石留名的大人物,也许你认为我将对某种人格某种品质褒奖一番。

也许……我只能说,也许你错了。

法学院的人们关注的往往不是人的品质,考量的也很少会涉及道德高低。

这些对于我们来说是无意义的,况且吉迪恩本人也确实并非一位如何伟大的囚徒,一切转变的发生其实他本人也并未看透。

真正伟大的——在一位中国人看来——是一种制度的本身。

如果没有对刑犯在诉讼中的制度上的倾斜,如果没有对私德的真正尊重,如果没有律师法官陪审员一众人等的法律素养,如果没有对于公正的真正信仰与深邃的理解,一切一切,都不能转变。

我想,真正的法治风尚的表现也已在其中:尽管你是一位法盲,尽管你触犯了法律,你也依旧能得到正义女神的眷顾。

按我们大众(或说中国大众)的思维,律师为一名嫌疑人或罪犯辩护,说的入耳些,叫“受人所托义务所在”,说的难听点叫“唯利是图见钱眼开”,总之是与“维护正义”的圣神职责联系不上的。

中国人的眼中法律是那种“触不直者去”的獬豸,是在刑事法庭中惩罚恶人制裁罪人的利剑。

我们太爱将自己摆在正义一方的位置上去摆弄着天平,我们忘了,当正义完全属于某一方时,绝对正义的背后,便不再是公正而是强权。

有时,这一强权在公共权力的执行者手中,也有时,这一强权被大众摆弄。

我们忘了,公正(或说是正义,在英语中都是Justice一词)并不是某一种超能力的神兽,而是一架客观存在的天平。

当然,“獬豸”本身也必有存在的必要,但绝对不是作为最终的裁决者,而是作为同罪恶相制衡的一方;实在的说,獬豸代表的不是法院,而是检察官。

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最高法副院长: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沈德咏原题: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一段时期以来,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

错案一经发现,惟有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方能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

同时,相比较错案的纠正,我们必须要更加重视“防患于未然”,要做“事前诸葛亮”,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无法形成。

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不仅是我们刑事审判部门和法官应尽的职责,也是由于司法审判的最终判断性质所决定的。

审判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刑事审判生杀予夺,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依法公正审判,防止发生冤假错案,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

习近平总书记指示我们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周强院长要求各级法院紧紧围绕这个目标,发扬优良传统,勇于改革创新,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刑事法官有责任认真落实中央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依法公正审理每一个刑事案件,及时准确查明事实,正确应用法律,依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事实、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如果办了冤假错案,公平正义就荡然无存,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也必将丧失殆尽。

因此,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底线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古今中外,冤假错案都难完全根除。

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很多,故意陷人入罪者有之,认识错误者有之,能力不强者有之,技术落后者有之。

在当今中国政治清明、能力增强、技术进步的社会条件下,因上述原因导致的冤假错案概率越来越小。

纵观已发现和披露的案件,冤假错案的形成主要与司法作风不正、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以及追求不正确的政绩观包括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有很大关系。

论倒置的法律推理

论倒置的法律推理
无 同感 之人 , 否 。 因此 , 感 并 非 法 的 认 识 根 源 , 至 多 则 法 它
正义之路 ” 。所谓倒置的法律 推理就是先确定 结论 , 然后 , 依据结论再对前提和理 由进 行筛选 , 而表现为一种 逻辑 从
颠倒 的法 律 推 理 。 如在 赵 作 海 案 中 , 有 几 个 相 关 部 门 的 先 协调 会 上 决 定 的赵 作 海 具 备 了故 意 杀 人 罪 的起 诉 条 件 , 能 以故 意 杀 人 罪 论处 , 后 , 由 检 察 院 起 诉 到 法 院 , 然 再 由法 院 对前 期 的证 据 和线 索 进 行 选 择 , 有 罪 线 索 定 位 为 判 决 理 将
部证 成 — — 内部 证 成 — — 裁 判 结 论 。倒 置 的 法 律 推 理 与
结论之间可以是“ 换” “ 越 ” 、 跳跃 ” , 作为 转 的、 跨 的 “ 的 但

预测 到结论的推理 之间 的根本 区别 在于 前者 忽略 了法 律 推理 的外部证成 与 内部 证成这 个检验 的过程 。法 官的 直觉来 源于 以往 的审判 经验 , 产生 在查 明案件 事 实之 它 后, 而且直觉本 身只是 获得结 果的一个 审判 指 向, 时准 随
要 想 理 清 倒置 的法 律 推 理 的 涵 义 , 必 须 将 之 与 法 官 还

比较 中可以看 出 , 倒置 的法律推 理 中, 前期 的结论并 不是
个 导 向 , 是 最 终 的 结 沦 。 它 不 是 一 种 预 测 , 是 一 种 而 不 感 觉 , 是 认 识 的 起 源 , 是 认 识 的 结 论 。倒 置 的 法 律 推 不 而 理 不 是 客观 的认 识 现 象 , 是 人 为 的处 理 结 果 。 是 人 为 选 而

论理解与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论理解与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特别观察第39卷(总第206期)论理解与践行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几个问题ʏ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ꎬ北京100745)㊀㊀ʌ摘要ɔ党的十八大以来ꎬ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机关提出了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明确要求ꎬ这是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最高标准和最严要求ꎬ体现了政法工作理念的重大转变和与时俱进ꎬ现已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法院的工作目标ꎮ这项要求彰显了公平正义最大的平等性和普遍性ꎬ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和公正性ꎬ司法裁判公不公ꎬ要由人民群众来评判ꎮ司法人员的公平正义观念ꎬ要与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相契合ꎬ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案件处理的期待相契合ꎮ司法人员只有坚持 司法为民㊁公正司法 的工作主线ꎬ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时代背景㊁丰富内涵㊁实施途径ꎬ并且勇于担当㊁积极践行ꎬ才能保证严格公正司法ꎬ实现社会公平正义ꎮ㊀㊀ʌ关键词ɔ人民群众㊀人民性㊀司法案件㊀公平正义收稿日期:2019-12-11作者简介:胡云腾ꎬ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ꎬ教授ꎬ主要研究刑事法学㊁司法制度ꎮ党的十八大以来ꎬ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政法工作发表重要讲话ꎬ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ꎮ2012年12月4日ꎬ习近平总书记参加 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 ꎬ当时距他当选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仅20天ꎮ他在会上发表的讲话中ꎬ第一次提出了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明确要求ꎮ在2013年1月7日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㊁2013年2月23日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㊁2014年9月5日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等多个场合ꎬ习近平总书记都反复强调要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ꎮ之后ꎬ这项要求被相继写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党的十九大报告ꎬ同时删去了 都能 二字ꎬ定型为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经典表述ꎮ现在ꎬ这项要求已经成为我国政法工作的行动指南ꎬ成为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众多耳熟能详的 金句 之一ꎮ就执法办案工作而言ꎬ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以下简称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 )ꎬ就是要努力办好每一起案件ꎬ努力不出现一个冤假错案ꎬ这是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最高标准和最严要求ꎮ习近平总书记还多次指出:我们 要懂得 100-1=0 的道理ꎮ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ꎬ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ꎮ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ꎬ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ꎮ [1]这一重要论述明确指出了冤假错案对司法形象和当事人的严重危害ꎬ要求刑事执法办案要力争做到零差错ꎬ可以说从另一个侧面诠释了 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要求ꎮ本文结合学习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ꎬ谈谈司法人员如何通过正确理解和践行这项要求ꎬ保证公正司法ꎬ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等问题ꎮ一㊁深刻理解 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历史底蕴和时代价值㊀㊀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ꎬ是对新时代政法工作目标的科学总结和政法工作理念的重大创新ꎮ新中国成立70年来ꎬ政法工作走过了艰难曲折的历程ꎬ同时也是波澜壮阔的历程ꎬ政法工作目标和理念也随之不断发展变化ꎮ其中对公平正义的追求ꎬ虽然一度跌宕起伏ꎬ但是始终初衷不改ꎮ发展到今天ꎬ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和获得感ꎬ具有前所未有的普遍性和平等性ꎮ回顾历史ꎬ1956年之前ꎬ我国政法机关的主要任务是镇压和肃清反革命分子和其他敌对分子(简称镇反和肃反)ꎮ当时的政法工作ꎬ基本上是把全体公民分为两类ꎬ一类是极少数的敌对分子和坏分子ꎬ另一类是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ꎮ对敌对分子和坏分子ꎬ采取的主要是镇压㊁严惩和专政的手段ꎬ不会考虑让他们是否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问题ꎮ在1957年 反右派 ㊁1959年 反右倾 和1964年 四清 运动之后ꎬ虽然改变了把公民分为革命和反革命的思维ꎬ但在政法工作中ꎬ仍把全体公民分为好人和坏人ꎬ把违法犯罪行为分为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ꎮ好人即使犯了罪也可以按照人民内部矛盾处理ꎮ而对坏人ꎬ即使没有犯罪ꎬ也要对他们实行专政并动辄限制㊁剥夺其言论㊁行动自由ꎬ也不存在让他们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问题ꎮ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ꎬ把各级政权机关变成革命委员会ꎬ把广大干部打成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ꎬ把广大知识分子打成反动学术权威和臭老九ꎬ把地富反坏右分子及其子女打成 黑五类 ꎬ连政法机关也被砸烂或者撤消ꎬ更加极端地把公民分成两个阵营ꎮ 革命群众 可以实施打砸抢乃至各种违法行为ꎬ而对被作为革命对象的群体ꎬ则予以迫害打击ꎬ不存在让他们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问题ꎮ所以ꎬ在改革开放之前的近30年时间ꎬ人们感受到的公平正义ꎬ既不是普遍的ꎬ也不是平等的ꎬ在冤错案件中甚至是颠倒的ꎮ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以后ꎬ以1979年第一部刑法㊁刑事诉讼法颁布为标志ꎬ取消了把公民分为好人与坏人㊁把犯罪分为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的二元思维ꎬ不论一个人是什么成分㊁什么身份ꎬ只有当其行为构成犯罪才会受到处罚ꎬ不犯罪就不会受到处罚ꎬ在犯罪以后对之处罚时ꎬ也适用统一的诉讼程序ꎬ从而首次实现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全体公民的平等适用ꎬ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ꎬ提供了立法依据ꎮ当然ꎬ由于历史和认识等局限ꎬ1979年刑法在体现公平正义的普遍性和平等性方面也还存在一些不足ꎬ比如ꎬ刑法分则还把犯罪分为反革命罪和普通犯罪ꎬ对公有财产和非公有财产的保护实行区别对待ꎬ在刑法总则以及刑事诉讼法中还存在将公民分为人民和敌人等二元思维痕迹ꎮ后来ꎬ刑事立法中存在的不平等问题ꎬ在处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 严打 斗争中ꎬ对一些犯罪的追究出现了定罪过严㊁量刑过重或程序过简等有悖公平正义的做法ꎬ甚至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ꎬ影响了人们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感受ꎮ党的十八大以来ꎬ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 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ꎬ特别是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提出ꎬ彻底改变了长期以来把公民分为大多数和极少数㊁绝大多数与一小撮㊁最广大人民和极少数人等的分类ꎮ在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中普遍使用了 中国人民 任何人 所有人 的提法ꎮ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ꎬ就是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提出来的ꎬ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 脱贫攻坚路上谁也不能少㊁谁也不能拉下 的要求高度一致㊁相辅相成㊁相得益彰ꎮ二㊁深刻理解㊁全面把握 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所体现的人民性要求㊀㊀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多次引述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说过的一段名言: 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一种法律ꎬ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ꎬ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ꎬ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 [2]ꎮ这段名言对于我国践行 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要求ꎬ也很有启发价值ꎮ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要求ꎬ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把 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 铭刻在机关的墙壁上或者展示在信息屏幕上ꎬ作为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目标予以践行ꎮ需要指出的是ꎬ要让这个要求走入干警的内心世界ꎬ还需要作出艰苦的努力ꎮ比如ꎬ每个干警都知道这个要求ꎬ有的人努力践行ꎬ白加黑五加二ꎬ甚至累倒㊁牺牲在工作岗位上ꎬ作出了可歌可泣的先进事迹ꎻ有的人则视而不见㊁无动于衷ꎬ一如既往地混日子ꎻ还有少数干警ꎬ对着这项要求干着贪赃枉法的勾当ꎮ因此ꎬ只有将这项要求从挂在墙上到刻在干警的 心坎上 ꎬ并化作实际行动ꎬ才是临门一脚的真功夫ꎮ必须把践行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ꎬ与践行 不忘初心㊁牢记使命 的宗旨结合起来ꎬ通过加强党性锤炼ꎬ提升政治觉悟ꎬ提高司法能力水平ꎬ着力在司法实践中深化认识ꎬ勇于践行ꎮ人民性是政法机关的本质属性ꎬ 以人民为中心 是政法机关的根本政治立场ꎮ 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项要求最鲜明的特点ꎬ就是突出了政法机关的人民属性ꎮ各级人民法院把这句话铭刻在法院的大厅里ꎬ就是把 人民群众 请进了人民法院ꎻ此前ꎬ 人民 二字只是写入牌匾挂在门外ꎬ现在请进法院像明镜一样高悬ꎬ意义十分重大ꎮ回溯历史ꎬ便可发现我国传统司法就很重视文化标识建设ꎬ其显著的标志便是:官府衙门通常要挂两块牌匾ꎬ一块是在审判台的上方ꎬ高挂 明镜高悬 ꎬ目的是让老百姓相信官吏秉公执法㊁公正办案㊁伸张正义ꎬ而在司法官员的视野可及之处高挂的则是 天理国法人情 ꎬ旨在提醒司法官员判案时要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ꎬ不得伤天害理㊁渎职枉法㊁背离民情ꎮ新时代的司法是人民司法ꎬ人民法院将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ꎬ作为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目标和人民法院的政治文化建设标识ꎬ是中华法院文化建设在新时代的创新ꎬ突出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ꎮ司法的人民性具体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司法机关就是人民群众自己创设的司法机关ꎬ绝不是忽视群众诉求高高在上的衙门ꎬ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机关与旧社会司法机关的本质区别ꎮ二是司法机关行使的公权力来自于人民ꎬ属于人民ꎬ不是属于哪个阶层㊁哪个派别或者哪个部门ꎬ公权力的本质是人民主权ꎮ三是司法人员来自于人民ꎬ由代表人民的党组织挑选㊁由人民选出的代议制机关选择和任命ꎬ不像域外的司法官员那样ꎬ由法律精英团体推选或者由政客挑选㊁任命ꎮ四是司法机关的职责任务就是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ꎬ人民群众需要什么ꎬ司法机关就提供什么ꎬ以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而马首是瞻ꎮ五是司法机关要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ꎬ深入实际倾听群众呼声ꎬ依靠群众化解矛盾纠纷ꎬ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ꎬ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ꎮ六是司法机关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ꎬ也是党领导下的群众工作部门ꎬ司法机关的工作ꎬ既是专门性很强的法治工作ꎬ也是社会性很强的群众工作ꎮ七是司法人员要树立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最根本职责的理念ꎬ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职责使命ꎬ敢于同一切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ꎬ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ꎮ八是坚持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是最高的法律价值的理念ꎬ在众说纷纭和形形色色的公平正义观中ꎬ任何群体和个人的公平正义观都不能凌驾于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之上ꎮ九是树立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理念ꎬ认真听取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ꎬ坚持案件办的公不公㊁好不好ꎬ由人民群众来评判㊁说了算ꎬ决不能自我感觉良好ꎬ背离群众搞 王婆卖瓜㊁自卖自夸 ꎮ十是对人民群众要怀有深厚的感情和赤诚的情怀ꎬ把人民群众当亲人ꎬ与人民群众心连心ꎬ对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要及时予以满足ꎬ对人民群众的忧愁和焦虑要感同身受ꎬ自觉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ꎬ自觉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ꎮ三㊁深刻理解㊁全面把握 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所体现的公正性要求㊀㊀从五千年中国法制文明史看ꎬ中华民族是极为崇尚公平正义的民族ꎬ我们的祖先很早就把公平正义视为人类社会最高的价值理念ꎬ把追求和实现公平正义作为人生最高的价值追求ꎮ传统中国只用 天 来比喻两种人ꎬ一种人是至高无上的皇帝ꎬ称之为 天子 ꎻ一种人是公正不阿的司法官吏ꎬ称之为 青天 ꎮ前者是先人对权力的敬畏ꎬ后者是先人对公平正义的崇拜ꎬ可能也有对冤假错案的恐惧ꎮ我们还能看到ꎬ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ꎬ无数先贤为追求公平正义而前仆后继㊁慷慨就义㊁舍生取义ꎬ浩如烟海的典籍中义薄云天的案例不绝于书ꎮ即使是平民百姓ꎬ往往也把公平正义看的比生命㊁财产㊁爱情㊁婚姻和家庭等更为重要ꎬ为此可以义无反顾地舍去ꎮ宋朝官吏包龙图冒着丢掉性命的危险坚持公正办案㊁坚守社会公平正义的故事千古传诵ꎬ清末四大冤案之一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中杨乃武的姐姐滚着钉板为弟弟喊冤告状的情节ꎬ其舍生取义的壮举至今仍让人动容ꎮ近年来ꎬ一些蒙冤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数十年如一日坚持上访申诉ꎬ很多人都将自己的生死置之度外ꎬ很多当事人的悲惨故事令人唏嘘ꎮ我们一定要看到ꎬ在人民群众看来ꎬ追求公平正义比什么都重要ꎬ比什么都值得ꎮ在域外ꎬ法官在社会上同样受到普遍尊重ꎬ如我国的邻居日本ꎬ只有两种人是不能非议和侮辱的ꎬ一是天皇ꎬ二是法官ꎮ之所以如此ꎬ因为人们尊重的并不是法官这个职业ꎬ而是法官所坚守的社会公平正义ꎮ公平正义是我们党十分重视的价值追求ꎬ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后ꎬ就始终把消除人间不公正和不平等ꎬ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重要使命ꎬ千千万万的中国共产党人抛头颅㊁洒热血而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ꎬ就是为了消灭充满阶级压迫和民族歧视及各种不公正现象的社会制度ꎬ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㊁洋溢着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ꎮ司法人员在执法办案时ꎬ一定要体察到人民群众和中华传统法文化对公平正义的崇尚和执着ꎬ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司法不公对人民群众的至深伤害ꎮ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对公平正义的重要阐述ꎬ他指出: 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㊁保护人民权益㊁伸张正义ꎮ [3]进入新时代ꎬ要深刻把握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下公平正义的鲜明特点和优越性:第一ꎬ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追求的公平正义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的公平正义ꎬ不是实体和程序相脱节的公平正义ꎮ关于新时代司法公平正义的标准ꎬ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已经作了精准论述: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ꎬ以法律为准绳ꎬ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ꎬ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ꎬ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ꎮ 因此ꎬ我们既要反对重实体轻程序的惯常思维ꎬ严密防范过去不重视程序公正而导致冤假错案的悲剧重演ꎬ也要防止落入西方国家现代司法制度的窠臼 过于追求司法的程序繁琐而牺牲司法的实体正义ꎬ决不把司法活动变成偏离实体正义的程序争斗甚至程序游戏ꎮ第二ꎬ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追求的公平正义是公平与正义相统一的公平正义ꎬ不是公平与正义相互割裂的公平正义ꎮ就司法活动而言ꎬ公平与正义既是高度契合的ꎬ也是有一定区别的ꎮ公平更强调显性的规则平等ꎬ而正义更强调隐性的价值平等ꎻ公平具有基础性ꎬ正义具有终局性ꎻ公平具有统一性ꎬ而正义具有丰富性ꎮ比如ꎬ在刑事诉讼中ꎬ每个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ꎬ必须予以公平或者平等对待ꎬ但就每个被告人而言ꎬ其诉讼能力是不同的ꎬ且由于其经济条件不同ꎬ有的有能力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ꎬ有的则无能为力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ꎮ这种情况如果发生在复杂案件和共同犯罪案件中ꎬ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被告人就可能遭受不利的处罚后果ꎮ所以ꎬ为了矫正基于公平原则带来的不公正ꎬ法律规定对共同犯罪中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ꎬ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等重刑的被告人ꎬ政法机关要指定法律援助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ꎮ通过在坚持公平原则的前提下ꎬ对不能适应这一规则的人进行必要的帮助或救济ꎬ从而保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ꎮ因此ꎬ在诉讼活动中ꎬ既要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ꎬ防止厚此薄彼㊁差别对待ꎬ又要根据实现正义的需要ꎬ对于诉讼能力弱无法利用自身能力来争取合法权益的当事人ꎬ依法予以必要的扶持ꎬ从而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ꎮ如第二巡回法庭审理的一起借贷合同纠纷案件ꎬ原告上海欧宝公司诉辽宁特莱维公司欠款8600万元ꎮ在审理过程中ꎬ第三人谢某要求参加诉讼ꎬ并举报称这是原告㊁被告合谋制造的一起虚假借款案ꎬ目的是逃避其与特莱维公司一个合作项目的分红ꎬ要求判决这起诉讼是虚假诉讼ꎮ但是ꎬ谢某无法举证证明这是一起虚假诉讼ꎬ在本案一审和二审中都因此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ꎮ第二巡回法庭受理本案以后ꎬ发现确有虚假诉讼嫌疑ꎬ便没有简单地按 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ꎬ而是主动进行调查取证ꎬ并要求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和辽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调查ꎮ最后发现本案的原告和被告都是由一对夫妻是出资成立ꎬ也就是 夫妻店 ꎮ他们通过多个关联公司相互转款ꎬ虚构了辽宁特莱维公司欠上海欧宝公司8600万元的债务ꎬ然后把特莱维公司与第三人谢某合作建设的一个房地产项目查封保全ꎬ企图坑害第三人谢某和施工方ꎬ导致大量民工没有拿到工钱ꎮ查清这个事实以后ꎬ合议庭敢于担当以虚假诉讼判原告㊁被告败诉并罚款100万元ꎬ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第一起虚假诉讼案件ꎬ社会影响强烈ꎬ被评为2016年推动法治中国进程十大案例之一ꎬ对于打击一度猖獗的虚假诉讼现象ꎬ发挥了重要作用ꎮ又如民事诉讼的三大基本原则即 不告不理原则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和居中裁判原则 ꎬ都是公平原则ꎬ固然要公平适用ꎮ但如果简单㊁机械地适用ꎬ有的当事人可能就无法获得司法正义ꎬ所以必须结合具体案情依法并根据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来适用ꎮ比如ꎬ对于有的案件受害人因故不能告诉或不敢告诉的ꎬ就需要通过检察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帮助其告诉ꎻ对于有的当事人没有能力或者受条件所限不能举证的ꎬ政法机关就要按照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主动依职权调查ꎻ对于因故没有能力在诉讼活动中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ꎬ政法干警要主动予以释明或提供帮助ꎮ再如ꎬ没有委托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对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另一方当事人设置的诉讼陷阱不能辨识ꎬ因而可能导致该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丧失合法权益且影响司法公正的ꎬ法官对此就不能听之任之ꎬ而要进行必要的释明ꎬ避免司法成为一方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ꎻ还有ꎬ政法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ꎬ要依法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ꎬ以增强其平等诉讼的能力ꎬ不得以公平为名ꎬ听任一方当事人通过诉讼技巧获取非法利益ꎬ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ꎬ伤害社会公平正义ꎮ第三ꎬ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追求的公平正义是保护人民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公平正义ꎮ刑事法律中的保护人民ꎬ重在强调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ꎬ虽然保护人民中包括了保护人权的内容ꎬ但并不是重点ꎮ而刑事法律中的保障人权ꎬ重在强调保障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ꎮ人民和人权都是法律保护的对象ꎬ保护人民和保障人权都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重要原则ꎬ但因为各有侧重ꎬ且保护的范围和对象也有所区别ꎬ所以需要在诉讼中通盘考虑㊁统筹实现ꎮ新中国成立后到2012年之前ꎬ我国刑事法律中只有打击犯罪㊁保护人民的规定ꎬ没有保障人权的规定ꎬ以致政法机关和执法司法人员对人权保障重视不够ꎬ在司法实践中忽视人权保障甚至侵犯人权ꎬ有的还酿成冤假错案ꎮ现在ꎬ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ꎬ保护人民与保障人权处于并重位置ꎬ这是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ꎮ在司法实践中ꎬ既要防止只强调保护人民而忽视保障人权ꎬ也要防止片面强调保障人权而疏于保护人民ꎬ必须正确理解二者的辩证关系ꎬ把握好保护人民和保障人权的界限和尺度ꎮ处理任何案件ꎬ都要统筹兼顾ꎮ不得以保护广大人民利益之名ꎬ行侵犯㊁牺牲当事人人权之实ꎬ不择手段地去打击犯罪㊁惩治违法ꎻ也不得以尊重㊁保障少数人人权之名ꎬ对肆无忌惮地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分子予以放纵ꎬ像许多域外国家和地区经常出现的那样ꎬ追究违法犯罪行为的程序非常繁琐㊁非常缓慢ꎬ费用非常高昂ꎬ败诉的风险很大ꎮ出现了犯罪容易定罪难㊁逃避处罚容易但受到处罚难等奇葩现象ꎮ第四ꎬ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追求的公平正义是保护被害人权利和保护被告人权利相统一的公平正义ꎮ被害人是违法犯罪行为后果的直接承受者ꎬ多数属于法律冲突中的弱者ꎬ所以ꎬ司法审判应当坚持实体权利保护优先原则ꎬ要对被害人的合法权利特别是实体权利予以优先保护或者重点保护ꎬ防止出现只重视惩罚犯罪分子而忽视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偏差ꎬ要重视如何弥补被害人受到的损失ꎬ尽量让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的物质损失ꎬ抚慰被害人因犯罪而受到的精神损害ꎬ防止因对被告人处罚不到位㊁赔偿不到位而给被害人造成的二次伤害ꎬ充分体现国家法律对被害人权益的尊重ꎬ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和严肃惩治ꎬ从而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ꎬ预防或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发生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ꎮ另外ꎬ政法机关在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时ꎬ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ꎬ不得类推定罪出入人罪ꎻ要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ꎬ不得违法严打或过度报复ꎻ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ꎬ证据有疑问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ꎻ要坚持程序保护优先原则ꎬ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ꎬ恪守存疑有利于被告即疑罪从无原则ꎬ体现诉讼程序的正当和公正ꎬ从而在另一个侧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ꎮ第五ꎬ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追求的公平正义是统筹实现案件当事人获得感和社会公众获得感的公平正义ꎮ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ꎬ包括让案件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和社会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两个方面ꎮ在绝大多数情况下ꎬ这两个感受是统一的ꎬ只要案件当事人感受到了公平正义ꎬ社会公众也就能感受到公平正义ꎬ比如ꎬ山东聊城 于欢案 的二审过程和判决结果ꎬ当事人双方都感受了到公平正义ꎬ社会各界也普遍认为二审裁判实现了公平正义ꎮ如果案件当事人感受不到公平正义ꎬ社会公众往往也会纷纷吐槽ꎮ比如ꎬ 于欢案 一审裁判结果被媒体披露后ꎬ社会公众几乎一边倒地对于欢表示同情ꎬ认为一审处理不当ꎮ但是ꎬ在有些情况下ꎬ当事人的感受和社会公众的感受会出现某种疏离乃至背离的情形ꎬ当事人感受和认同的公平正义并非是社会公众认同的公平正义ꎬ比如ꎬ在一些民族地区ꎬ杀人㊁伤害案件盛行 赔命价 和赔血价 的风俗①ꎬ有些农村地区还存在刑事案件私了的做法ꎬ也有极少数政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中存在违法调解或被告人花钱买刑的现象等ꎮ也许ꎬ在案件当事人或相关方看来ꎬ他们之间的谅解是自愿的㊁公平合理的ꎬ但在公众看来ꎬ则是损害社会公平正义的ꎮ必须坚决防止双① 赔命价 是指在发生杀人案件后ꎬ受害人家属向侵害人或其家属索要一定数量的财物或是金钱的赔偿ꎻ侵害人或其家属则以给付相应的财物或金钱ꎬ并就此达成双方的和解ꎮ这种做法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存在的较为普遍ꎬ是一种长期以来形成的解决杀人㊁伤害纠纷事件的习俗㊁习惯方法ꎮ与 赔命价 性质相当的做法还有 赔血价 ꎮ 赔命价 赔血价 的习俗在我国历史上早已存在ꎬ不过ꎬ 赔命价 习惯法表现最为突出㊁影响最为广泛的是藏族习惯法中的 赔命价 ꎮ据有关考证ꎬ藏族 赔命价 习惯法源于松赞干布时期的«法律二十条»ꎮ参见:https://baike.baidu.com/item/%E8%B5%94%E5%。

刑诉2022

刑诉2022

刑事诉讼法学一、单项选择题。

2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结合刑事诉讼基本原理,关于这一表述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职能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B.体现了刑事诉讼直接原则的要求C.体现了刑事审判的程序性特征D.体现了刑事审判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方向『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审判相关的刑事诉讼法理论。

“让审理者裁判”,其重大意义就在于打破过去“侦查中心”主义,回归到“审判中心”主义。

让审与判相统一、相一致,裁判者必须是审理者,必须要有“亲历性”。

同时“让审理者裁判”,也明确无误要求还权给“审理者”,要让“审理者”而非任何其他人作出裁判,也就是要求审理者必须有权进行裁判,审理者必须要有独立地位、独立人格和充分的裁判权。

23.关于监狱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监狱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犯罪,由监狱进行侦查B.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并被发现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应由监狱一并侦查C.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均应当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批准D.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应当由监狱提出建议书,并报法院审核裁定『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监狱的职权。

选项A、B错误。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该法第262条第1款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的案卷移送制度研究

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的案卷移送制度研究

目录分析
《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的案卷移送制度研究》是一部深入探讨审判中心主义理 念下案卷移送制度的学术著作。通过对其目录的细致分析,我们可以了解这本 书的核心观点和重要内容。
这部分概述了本书的研究背景和目的,指出审判中心主义理念的兴起对案卷移 送制度的影响,以及当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争议。
该章节深入探讨了审判中心主义的理论渊源和基本原则,为后续分析案卷移送 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
《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的案卷移送制度研究》精彩摘录
在当代司法体系中,审判中心主义已成为一个核心概念。它强调审判在司法程 序中的中心地位,并强调法院对案件的最终决定权。在这一视野下,案卷移送 制度作为审判前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具 有重要意义。本书深入探讨了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的案卷移送制度,为相关研 究提供了有益参考。
更为难能可贵的是,王震教授并没有停留在理论层面的探讨。他结合实际案例, 对案卷移送制度的运行进行了深入的剖析。这使得读者可以更为直观地理解这 一制度的实际操作和可能存在的问题。与此同时,这也提醒我们,任何制度都 不可能完美,只有不断地对其进行反思和改进,才能确保其始终与社会发展相 适应。
这本书的价值远不止于此。在阅读过程中,我不仅对审判中心主义和案卷移送 制度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对法律体系有了更为全面的认识。更重要的 是,王震教授的研究方法和态度给了我很大的启示。他严谨的治学态度、深入 浅出的分析方法以及对现实的敏锐观察,都让我深感敬佩。
审判中心主义强调审判在整个司法程序中的核心地位,认为审判是解决纠纷的 最终途径。在这一理论框架下,案卷移送制度的设计应当以审判为中心,确保 法院对案件的最终决定权。同时,审判中心主义还要求提高审判质量,确保当 事人在审判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把颠倒的东西颠倒过来让错位的角色复旧其位——关于刑事公诉案件审判方式改革的思考

把颠倒的东西颠倒过来让错位的角色复旧其位——关于刑事公诉案件审判方式改革的思考

把颠倒的东西颠倒过来让错位的角色复旧其位——关于刑事公诉案件审判方式改革的思考犯罪控制与个人权利保障科学统一的价值取向历来是各国立法和司法孜孜以求的目标。

我国刑事诉讼法实施16年来为实现刑事诉讼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的任务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过分偏重于社会控制一面,而忽略了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刑事审判方式职权主义色彩过浓,刑事诉讼法律及刑事审判方式实践中诉讼各方权利义务分配不合理,控与审、监与控职能不分,部分程序规定不完善,且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倒错,违背了审判规律,随着刑事审判实践的发展,其弊端日益突出。

因此1996年3月17日修改公布并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刑事诉讼法在加强对诉讼当事合法权益的保护、改革和完善庭审方式等方面对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

然而,法律的修改并不等于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结束,改革传统的刑事审判方式,革除传统的刑事审判方式中存在的各种弊端,建立一种既能有效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又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公正公开、民主、科学、合理的审判模式,还必须遵循审判规律和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解决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控、审分离,树立公正的法官形象审判是解决一切争讼的最高和最终形式,公正是现代一切国家刑事审判方式对法官的基本要求。

不同的审判方式中法官的地位和职能不同,其体现公正的方式和角度也不同。

职权主义审判方式强调客观实体真实,诉讼中法官可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不受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和传唤的证人的限制。

开庭审理时,法官指挥庭审活动,不仅依职权主动询问当事人,审查核实证据,而且有权决定调查证据的顺序。

范围和方式。

这种审判方式注重发挥了法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可以有效的避免控、辩双方在枝节问题上的缠讼,提高审判效率。

但在这种审判方式中,法官代行了部分控诉职能,容易形成控、审双方共同对付辩方的局面,有损法官的公正形象,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调动控、辩双方的积极性。

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官的角色错位及纠偏

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官的角色错位及纠偏

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官的角色错位及纠偏
林艺芳
【期刊名称】《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5(039)002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扭曲导致了检察官在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中存在角色错位问题.检察官在审前程序中是客观中立的国家法律监督者,在审判程序中却转变为与辩护方积极平等对抗的控诉者.这种角色错位引起了一系列问题,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效力受到限制,案件事实无法得到全面发现等.解决检察官角色错位问题,首先要以当事人主义作为未来刑事司法改革的宏观模式选择;在此基础上,通过在审前程序中引入司法官和加强律师辩护权利实现检察官角色的转变.
【总页数】5页(P67-71)
【作者】林艺芳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84
【相关文献】
1.司法改革中入额检察官践行公平正义理念之思考——从遴选入额检察官的宣誓词说起 [J], 陆明明
2.宽严相济政策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适用——以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检察环节为视角 [J], 陈娅
3.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方案制订相关方的角色错位及纠偏 [J], 吴林法
4.基层检察官视野中的初任检察官遴选方案设计 [J], 武珍
5.驻村扶贫干部角色错位的根源及纠偏 [J], 赵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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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事错案的纠正之谈

对于刑事错案的纠正之谈

对于刑事错案的纠正之谈文章标题:对于刑事错案的纠正之谈一、刑事错案的界定对于错案存在着多种界定。

根据判断错案的标准,对错案的界定主要有三种学说:第一种是客观错案说。

这是一种根据案件最终处理结果是否与客观情况相符来作为判断标准的学说。

“错案是指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案件。

”“刑事错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行使职权、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因对案件的基本证据或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导致刑事追诉或者定罪量刑出现错误的案件。

”第二种是主观错案说,即根据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来进行判断。

第三种是使主客观结合错案说,即所谓“错案是指审判人员在立案、审理、执行案件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违反程序法或实体法,导致处理结果错误并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案件。

”而且,在不同的语境下谈论错案:错案纠正、错案赔偿、错案追究时使用的标准均有一定的差异。

笔者这里谈的刑事错案主要是从错案纠正意义方面来谈的。

弗洛里奥在《错案》一书中对于错案的分类具有很好的启示作用。

在该书中,他将错案按照形成的原因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司法机关从确凿的材料出发,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第二种是司法机关根据一些错误的材料(被告捏造的口供、不可靠的档案材料、假证人以及不符合规定的鉴定,等等)推理出合乎逻辑的结论。

前者为推理错误,后者为前提错误。

loCALhoSt由于笔者主要从证据方面来研究错案,因此,笔者本文中谈的错案主要是前提错误的案件。

笔者认为,刑事错案,指有新的证据证明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错误追究无辜群众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错案一旦出现,往往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当事人及其亲属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后果十分严重。

司法实践中,刑事错案的出现与证据运用不当密不可分。

本文简要分析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对证据运用提出要求。

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官的角色错位及纠偏

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官的角色错位及纠偏

第39卷第2期2015年3月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Xiangtan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Vol.39No.2Mar.,2015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官的角色错位及纠偏*林艺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扭曲导致了检察官在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中存在角色错位问题。

检察官在审前程序中是客观中立的国家法律监督者,在审判程序中却转变为与辩护方积极平等对抗的控诉者。

这种角色错位引起了一系列问题,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效力受到限制,案件事实无法得到全面发现等。

解决检察官角色错位问题,首先要以当事人主义作为未来刑事司法改革的宏观模式选择;在此基础上,通过在审前程序中引入司法官和加强律师辩护权利实现检察官角色的转变。

关键词:刑事诉讼程序;检察官角色;法律监督;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中图分类号:DF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981(2015)02-0067-05一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官的角色存在着错位的问题,即检察官在审前程序中是客观中立的国家法律监督者,在审判过程中却转变为与辩护方相对抗的积极控诉者。

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源,笔者认为是我国刑事审前程序与审判程序诉讼模式被严重扭曲。

职权主义模式与当事人主义模式是当今世界两种最经典的刑事诉讼模式。

职权主义模式是一种线性单向的模式,以探求案件事实为其终极目标。

它仅有司法官和被追诉者两方主体。

司法官由法官和检察官组成,他们始终保持客观中立的地位,并主导着整个程序的进展。

[1]563-565,当事人主义模式是一种“等腰三角形”结构,以解决关于犯罪的冲突为目的。

它包含三方主体,分别是相互积极对抗的双方诉讼主体和居中消极裁判的司法官,其中,检察官属于积极对抗的一方诉讼主体,而司法官仅指法官。

诉讼程序由控辩双方在对抗中推进,法官仅对双方对抗的结果作出中立的裁断。

从自然正义动身反思我国案卷移送制度的演变

从自然正义动身反思我国案卷移送制度的演变

从自然正义动身反思我国案卷移送制度的演变复旦大学法学院陈冠男摘要从1979年到2021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案卷移送制度经历了从废除全案移送到恢复全案移送的进程,其实背后一直存在着法院通过阅卷来形成裁判结论的司法文化。

自然正义是自然法中最重要的原那么之一,本文试图从自然正义的角度分析这种变革的动因和合理性,并对尔后我国案卷移送制度进行展望。

一、自然正义延伸出的程序公正之范围从自然正义的历史进展来看,自然正义和自然法不完全相同但二者却大有渊源。

在传统上,尽管没有具体的成文法来界定自然正义的具体内容,可是,存在于一般法当中的正义理念事实上弥补了立法上的空白。

正因为如此,自然正义反映了英国法律和道德原那么之间的紧密联系。

随着历史的进展,起先的近似于自然法的自然正义的概念慢慢有了自己的专门内容,它和自然法的区别也因此变得超级明显。

在现代,自然法是具有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内容的一个先验的概念,而自然正义那么是一般法上的一项司法原那么,它只同程序的问题相关。

若是说现代的部门法均由自然法进展而来,那么自然正义原那么就奠定了所有法律原那么的基础,为其合法性提供合理的依据。

程序正义的观念也源于自然法,但古典的表述略有不同,在英国是自然正义,在美国那么是合法法律程序。

自然正义与程序正义所表现的程序公正根植于古罗马法时期的“自然正义”最初意义上的自然正义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分类。

他以为自然正义是从人类固有的自然本性进展而成立的,要求人类追求善,并成立各类社会制度,以实现社会福利自然正义于人性未变时对人类起普遍支配作用,而在具体社会生活条件要求下,可因时因地发生转变,衍生出适合该社会的一起的“善”。

英国传统中的自然正义原那么并无在美国取得完全的移植和继承,而是还有特色。

合法法律程序在美国经历了一个由程序性保障到实质性保障的转化进程,就字面而言,可能仅明白得为关于程序法上的限制,而其在美国联邦宪法制按时的本意也仅指避免行政和司法关于人民生活、自由和财产的非法的程序性侵犯。

正义的回响

正义的回响
么这么难
逮捕之后是什么?
沉默权的沉默
审讯中警察骗供是否
合法?
是什么在喂养网暴怪
兽?
3
刑事律师,必
需品还是奢侈
品?
律师、演员与
媒体
Hale Waihona Puke 被法官批评的律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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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是完美
的职业,但不
可替代
死亡敲门与造
雨者
作者介绍
陈碧,法学博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荷兰乌特勒支大学访问学者。主
《正义的回响》阅读罗翔老师跟陈碧老师的书在很多时刻会让我有一种“哎!这个事件还能从这些角度思
考啊
…”恍然大悟的感觉,更好的帮助我了解了自己认知的局限性…我之前也常常在想,为什么还会有律师
为坏人辩护,他们忘记了自己学法律的意义了吗?现在我好像才略微了解律师的含义,也放了律师的代名词就是
“正义的化身”的执念……包括我之前思考网络喷子为什么不被惩罚或者禁言的问题也在文中得到释怀…很多很
多我非常不理解的案例在罗翔老师《法治的细节》以及陈碧老师《正义的回响》的影响下,让我有了更多不一样
的思考
顺便分享一下我比较喜欢的几段话: >>人永远是有选择的,苦难不能成为软弱甚至罪恶的理由。 >>
容许空气中充满不和谐的声音,不是软弱的表现,而是力量的象征。
精彩摘录
在你享受他人不切实际赞誉的时候,你就要接受他人不切实际的批评,过高的赞美和过度的批评都是误解,
法理、事理与情理的平衡。公平和正义,不仅要在法条中体现,更重要的是在每一桩个案中得到回响。陈碧教授
结合近几年的热点案件,尤其是女性权益相关的热点案件,从法律中的情理视角解读买妻、性别暴力、拐卖妇女

法律推理的倒置与矫正

法律推理的倒置与矫正

法律推理的倒置与矫正摘要:从法律推理的视角看,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的处理都违背了基本逻辑顺序,是典型的从结论找理由的倒置的变异的法律推理,而当时的语境是法律推理被倒置的始作俑者。

在政法传统的制度模式中,政治对法律的制约呈现出非理性的特征,法律的运行缺乏相对独立性,这为法律推理的倒置提供了制度语境。

在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中,自证其罪和刑讯逼供伴随着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目的居于主导地位,无罪证据被忽视、掩盖和不予采信,案件在进退维谷中久拖不决,这为法律推理的倒置提供了思维语境。

在主客二分的主客体关系模式中,国家专门机关以国家主体的身份自居,被追诉人则被当做工具、客体和对象,这为法律推理的倒置提供了主体语境。

要想矫正被倒置的法律推理,避免重蹈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的覆辙,就要改造和重构语境,实现从政法不分到政治与法律良性互动,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从主客二分到主体间性的转变。

关键词:法律推理;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制度语境近年来,法律推理越来越受到学术界的关注,无论是对其意义和价值的探讨,还是关于其方法和分类的研究都涌现了一系列重要成果,但法律推理的各种扭曲和变异状态则较少引起关注。

本文立足于法律推理以往的研究成果,从法律推理被倒置的现象入手,将对法律推理的研究与具体的法律实践相结合,试图理清法律推理被倒置的语境根源,进而探究重构语境、矫正倒置的法律推理①的基本路径。

一、案件实质:倒置的法律推理11年的冤狱和迟来的公正使佘祥林案②刺痛了社会公众的神经。

2010年,赵作海案③作为“第二个佘祥林案”再次将同一问题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错案?这一类型的冤假错案到底只是个案问题,还是有其背后的一般问题?这些问题是什么,以后该如何避免?人们围绕这样的问题展开了深入的反思和探究。

从法律推理的角度看,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处理错误的关键在于颠倒了法律推理的过程,违背了理由先于结论、结论出自理由的逻辑推理顺序。

法律推理是具体的动态的法律适用过程,在此过程中,司法者将静态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与动态的、具体的案件事实和环境相结合,进而缝合法律与事实之间的缝隙,得出兼具合法律性与合法性的判决。

将改革进行到底第四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观后感500字550字600字

将改革进行到底第四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观后感500字550字600字

将改革进行到底第四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观后感500字550字600字将改革进行到底第四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观后感500字550字600字将改革进行到底第四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观后感500字: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努力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然这里的这公平正义要保证案件本身就是公平正义的,维护公平正义的过程中,通过司法民主、司法公开、扩大公众参与,让人民群众一起参与到寻找真相的过程中,让大家看到公平正义是如何产生的。

公平正义在卢荣新的身上体现了,也在卢荣新的身上让人民看到了。

司法改革的步伐在向人民迈进,也让人民看到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

公平正义,自古以来就是人类追求的普通普遍价值,更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保证公正司法,加强zd队伍,维护人民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四个动词足以让我们看到党和国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力度与决心。

滚石上山,立柱架梁。

以员额制为主要着重点,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为基础的司法改革体制框架,伴随着司法改革的零容忍度,都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驾护航。

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法治所向,民之所盼。

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而公平正义是每一个现代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

随着各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随着中央采取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我们的社会必将会充满公平与正义,散发万丈光芒。

将改革进行到底第四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观后感550字:《将改革进行到底》第四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集聚焦司法体制改革,讲述了司法责任制改革如何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顽疾,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如何为老百姓更好地守护公正,司法便民利民改革如何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蹄疾步稳。

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司法改革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领域之一,“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习近平对人民作出了庄严承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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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颠倒的东西颠倒过来让错位的角色复旧其位——关于刑事公诉案件审判方式改革的思考犯罪控制与个人权利保障科学统一的价值取向历来是各国立法和司法孜孜以求的目标。

我国刑事诉讼法实施16年来为实现刑事诉讼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的任务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过分偏重于社会控制一面,而忽略了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刑事审判方式职权主义色彩过浓,刑事诉讼法律及刑事审判方式实践中诉讼各方权利义务分配不合理,控与审、监与控职能不分,部分程序规定不完善,且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倒错,违背了审判规律,随着刑事审判实践的发展,其弊端日益突出。

因此1996年3月17日修改公布并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刑事诉讼法在加强对诉讼当事合法权益的保护、改革和完善庭审方式等方面对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

然而,法律的修改并不等于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结束,改革传统的刑事审判方式,革除传统的刑事审判方式中存在的各种弊端,建立一种既能有效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又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公正公开、民主、科学、合理的审判模式,还必须遵循审判规律和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解决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控、审分离,树立公正的法官形象审判是解决一切争讼的最高和最终形式,公正是现代一切国家刑事审判方式对法官的基本要求。

不同的审判方式中法官的地位和职能不同,其体现公正的方式和角度也不同。

职权主义审判方式强调客观实体真实,诉讼中法官可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不受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和传唤的证人的限制。

开庭审理时,法官指挥庭审活动,不仅依职权主动询问当事人,审查核实证据,而且有权决定调查证据的顺序。

范围和方式。

这种审判方式注重发挥了法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可以有效的避免控、辩双方在枝节问题上的缠讼,提高审判效率。

但在这种审判方式中,法官代行了部分控诉职能,容易形成控、审双方共同对付辩方的局面,有损法官的公正形象,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调动控、辩双方的积极性。

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强调法律程序上的公平。

诉讼中,证据的收集、调查和证明责任均由控、辩双方承担。

庭审由控、辩双方通过主询问和交叉询问的方式推动进行,法官消极居中裁判。

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实行了彻底的控、审分离,确立了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有利于调动控、辩双方的积极性,保障辩方的诉讼权利,树立法官的公正形象。

但这种诉讼模式受控、辩双方的诉讼经验和辩论技巧的影响较大,法官消极裁判,对案件事实的真伪并不依职权主动查证,而仅仅是居中主持控、辩双方的“决斗”,不管双方主张的客观真实如何,只根据“决斗”的结果裁判“决斗”胜利者的主张成立,对因控诉不力或辩护不力而可能导致的出入人罪无能为力。

而且由于控、辩双方左右诉讼,易造成诉讼拖延,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及时惩罚犯罪和解脱无罪被控的被告人。

我国传统的刑事审判方式基本上是职权主义的,法律虽在基本原则中规定侦查、起诉和审判三种职权分别由公。

检、法三机关行使,但在具体的程序规定和司法实践又赋予法院庭外调查和庭上为主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出示证据证明犯罪的职责。

法官可以并且一般应当进行庭前、庭后的调查收集证据,庭上为主主动纠问、出示证据、核实和证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行使着实际上的控诉职权。

而公诉人在法庭上的作用只是宣读起诉书、发表公诉词和作极少的补充性的询问或讯问,行使着对控诉的“支持”的职能,而非控诉的职能。

法官越俎代庖,代行了部分由控方行使的职权,充当了与辩方对立的控诉角色,造成了公诉人消极依赖法官举证和法官位置向控方一边倾斜,审、辩直接对抗的局面,损害了法官审判客观公正的形象,限制了控、辩双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因此,改革旧的审判方式应当坚持客观真实与公正、正当的法律程序的统一,实行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审判模式。

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合理确定诉讼各方诉讼地位和权利义务方面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改革必须在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在庭审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具体规定中明确提供证据和传唤证人,鉴定人等均由控、辩双方负责。

法官既居中裁判,又控制庭审秩序,引导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制止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限制控、辩双方在与案件无关问题上的纠缠,并且法官在确有必要时有权自行调查取证,但除对案件有重大影响,非法官依职权主动调查便无法取得的证据外,法官不主动查证,法官不承担证明案件事实成立与否的责任。

相应地,法官只承担对法庭调查已出示证据失查和根据已出示证据分析认定事实失误造成的冤假错案及放纵犯罪的责任,而不承担因控、辩一方举证不力或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造成的出入人罪的责任。

二、监、控分离,给辩方以与控方对等的诉讼地位平等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之一,只有充分保障控、辩双方在庭审中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和辩驳机会,才能使案情在控、辩的直接对抗中由浅人深,由表及里,不断深入,逐步接近客观真实,才有诉讼的民主、公平与公正可言。

我国传统的刑事审判方式虽着力于诉讼的民主、公平与公正,在保障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对检察机关在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中如何履行支持公诉和法律监督双重职能的立法规定的不明确和传统的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检察机关双重职能的认识和具体执行的错误,在法庭上,公诉人的诉讼地位明显优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甚至处于压倒辩方的地位。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上向证人、鉴定人发问须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则可以直接发问。

对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规定必须经审判长同意,而对公诉人却无此限制。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在审判长的统一指挥下进行,而诉讼参与人和审判人员的活动又要受与辩方对立的控方-公诉人的单方面的监督。

公诉人的地位不仅优于辩方,也凌驾于审判方之上。

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极不平等。

根据刑事诉讼原理,法庭审判是一个完整的制约机制,它不仅包括审判方对诉讼活动的指挥和控制,还包括控、辩双方对审判方的制约和控、辩双方的相互制约。

审判方指挥和控制庭审,制止控、辩双方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控、辩双方认为对方和审判方的活动不合法,侵犯了其诉讼权利,可以通过向审判方提出抗议,请求审判方予以制止和纠正。

控、辩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监督对方和审判方的违反法庭纪律和侵犯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并且控、辩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无权不经审判方而直接干预对方的诉讼活动。

在我国,刑事诉讼监督作为检察机关的职权之一,包括了审判监督和侦查监督两方面的内容。

审判监督有刑事审判监督、民事审判监督等多方面,侦查监督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的监督,也有对检察机关内部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的监督。

侦查监督,无论是对公安局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还是对检察机关内部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的监督,都是通过审查起诉来进行的,监督者并不是作为侦查活动的主体参与或者代替侦查活动。

民事、经济或者刑事自诉案件等方面的审判监督,检察机关也主要是在事后对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对刑事公诉案件的审判监督的形式,我国法律未作具体规定,在有检察机关进行审判监督的各国法律中规定也不尽一致,主要内容都只是检察机关在作为控诉一方出庭支持公诉以外对法院的裁判是否合法进行事后监督。

在庭审过程中对审判人员、控或辩的一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的制约和监督的权利不仅作为控方的公诉人享有,辩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同样享有,不属于法律监督机关的专属职权范围。

在诉讼各方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中设置一个凌驾于诉讼各方,甚至凌驾于审判方的一方独有的监督权,只会破坏法庭审判制约机制的有机平衡,不利于诉讼的公平与公正。

因此,为既保障法律监督机关依法正确行使法律监督权,又保障控、辩双方在法庭上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和辩驳机会,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的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在公诉案件中的控诉和法律监督职能是可以而且应当分离的。

这样,一方面,把专门的法律监督职能从公诉人手中分离出来,公诉人仅仅作为代表国家提起刑事控诉的一方出席法庭,行使控诉职能,不再享有超乎于诉讼各方之上的监督权,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

另一方面,加强对法院判决、裁定的备案审查等事后监督,或者另派超然于控、辩双方、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外,不参与诉讼活动,不代表诉讼任何一方的专门的法律监督员出席法庭,旁听审判活动,为事后的、以检察机关名义,而非以公诉人或者监督员个人名义,进行的书面的监督创造条件,这样才能保障审判活动的民主、公平和公正,保证法律监督活动的公正、合法、有效的进行。

三、公开和直接、言词审理,把诉讼中的一切问题都解决在法庭上公开和直接、言词原则是现代诉讼理论中的基本原则。

公开原则,在刑事审判中,是指除合多庭评议和法律规定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的开庭审理以外的一切审判活动,包括法庭审理、证据的调查、采信和宣判等,都必须公开进行,接受社会和诉讼各方的制约和监督,排除庭外审判和先定后审。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案件的审理须诉讼各方都在场方为有效,各种证据只有经过直接开庭,当庭调查核实认定的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必须经被害人、证人和鉴定人等当庭口头陈述和作证,控、辩双方的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和法官对证据的确认、宣判都必须当庭以口头形式进行。

公开和直接、言词审理是平等保护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增加诉讼透明度,实现法院审判客观公正的必然要求。

公开和直接、言词审理,要求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外均应公开审理,庭审法官在庭审前不得先行接触控方证据材料,不得在庭外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等进行实质性的审查。

证据材料未经当庭查照属实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控、辩双方有证举在法庭,有理讲在法庭,事实查清在法庭,是非分清在法庭,法官核实和认定证据,依法判决在法庭,把审判活动的各个环节都放在庭审中进行,把诉讼中的一切问题都拿到法庭上解决,“让审判回到法庭”。

传统刑事审判方式,公诉案件控方起诉,在呈送起诉书的同时并不附送其在庭审中将出示的证据清单和要求传唤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而是将起诉书连同全部案卷材料和各种物证一并移送法院。

法院受理后先阅卷,并提审在押被告人或者传讯未在押的被告人,审查起诉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法院经审查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并具函对补侦的内容具体说明;法院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非经两次以上退回补充侦查,不得直接宣告无罪;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才决定开庭审理。

由于这种法院对案件实质性审查阶段的前置和错位,审判人员先入为主,已经形成了起诉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框框后才开庭。

而且开庭审判,证人、鉴定人等多不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和询问,而仅由法官在法庭上宣读证人证言笔录和鉴定结论进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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