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企业登记窗口“十化”建设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八大经济区”执法合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八大经济区”执法合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1.01•【字号】黑工商发[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八大经济区”执法合作机制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10〕4号)为了更好地发挥工商部门职能作用,支持服务“八大经济区”建设,支持区域产业集群化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产业和企业提高竞争力,现就构建“八大经济区”工商部门区域执法合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八大经济区”建设目标,从提高工商部门执法维权和服务的效能出发,以助推区域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为切入点,构建工商区域执法合作机制,实现履行职能与支持“八大经济区”建设的有机统一,全力支持服务“八大经济区”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政策措施。
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落实省工商局关于支持服务“八大经济区”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在统一的政策范围内开展执法维权和服务协作。
(二)遵守法律法规。
要把执法协作与依法行政有机统一起来,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开展执法协作。
(三)开展横向协调。
要注重局际沟通,加强横向协调,开展跨局合作,实现局际联动。
(四)强化信息支撑。
要以信息合作为纽带,通过执法信息的联网应用驱动执法合作。
三、主要任务(一)统一执法平台信息的共享应用是执法协作的核心要素。
要充分发挥执法维权平台的作用,运用工商执法维权业务信息处理系统,开展信息采集分析、执法调度、日常监管、年度检验、专项整治和案件查办,保证执法维权业务信息得到统一处理和应用,构建执法协作的信息基础。
(二)统一执法尺度执法尺度的统一是建立区域经济公平、公正、可预期的政策环境的重要环节。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04•【字号】黑政办发[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9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4日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黑龙江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
第四条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一个市场主体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合一,也可以相互分离,并可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第五条市场主体登记时,申请人需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并对证明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第六条允许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
企业在其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县、市、区)内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但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登记,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加注经营场所地址。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充和调整有关工商登记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充和调整有关工商登记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5]61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9.30【实施日期】2015.09.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充和调整有关工商登记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6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2014年7月,省政府印发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黑政发〔2014〕17号)。
2015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2015年5月,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65号)。
按照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省从实际情况出发,将“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审批”等11项审批事项由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详见附件1);将在我省已实施但未列入国务院文件目录的“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等17项审批事项新增为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详见附件2)。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工商登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由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新增为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30日附件1由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省企业年度报告等公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省企业年度报告等公示信息“双随机”抽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工商发[2016]34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4.18【实施日期】2016.04.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省企业年度报告等公示信息“双随机”抽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6〕34号)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关于开展全省企业年度报告等公示信息“双随机”抽查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4月18日关于开展全省企业年度报告等公示信息“双随机”抽查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3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两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21号)精神,加强对企业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信用监管,维护消费、投资和交易安全,着力营造守信践诺的信用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省局决定对企业年度报告等信用信息公示情况开展“双随机”定向抽查,具体安排及要求如下:一、以“双随机”方式抽取检查对象与检查人员按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89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对象名单、工商执法检查人员名单由省局运用计算机程序以市(地)、县(市)为单位,从全省企业名录和工商执法人员名录中以随机摇号的方式抽取,随机确定和选派被抽查的企业和负责检查的执法人员。
二、对企业随机抽查的重点内容(一)对已报送2015年年度报告的企业,检查年报信息与实际是否相符。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工商发[2011]250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2.01【实施日期】2012.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11〕250号 2012年2月1日)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全力助推“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建设,为实现黑龙江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贡献力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建设,把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与推进工商行政管理自身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牢记“六个使命”,肩负“六个责任”,以全力助推发展为中心,不断提升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效能,不断夯实消费维权群众根基,努力打造“六个过硬”工商队伍,全面深入推进创新型工商建设,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新贡献。
二、目标任务2.根据黑龙江省“十二五”规划提出的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结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实际,全省工商系统在“十二五”期间要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地推进创新型工商建设,实现监管领域由低端向高端延伸,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监管方法由突击性专项性整治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转变。
--构建服务工商。
紧紧围绕“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选准突破口,找准切入点,主动了解大局,自觉进入大局,积极维护大局,支持服务大局,建立健全服务长效机制,全面推进按规服务向按需服务转变、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分散服务向集中服务转变、一般服务向个性服务转变,使服务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地方党委政府、社会公众对工商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事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放管服”与依法行政有机统一的有力抓手,也是工商部门规范登记职能,进一步优化、提升、拓展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
为统筹推进工作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全国统一的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实施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以下简称身份信息管理),是落实国家关于实名登记制度部署,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一)统筹推进身份信息管理工作。
工商总局将制定印发关于实行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的通知,明确实施身份信息管理的具体安排和工作要求,逐步实现身份信息“一经注册验证、全国联网应用”。
各地工商部门要认真落实工商总局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地身份信息管理工作。
(二)建设应用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
工商总局将建立全国统一的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工商部门要做好本地业务系统与全国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
自2018年12月31日,在办理登记注册业务时,身份信息管理对象应当通过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完成身份验证。
通过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推进企业登记注册规范化建设(一)规范名称登记管理。
各地登记机关应严格落实工商总局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建设方案的要求,尽快完成相关接口建设,及时下载并动态维护相关数据,确保工商总局统一建立的全国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基础数据与本地数据库的有效应用,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开放查询和更加便利化、规范化的企业名称登记服务。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县区行政权力标准目录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县区行政权力标准目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工商[2016]8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5.10
【实施日期】2016.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县区行政权力标准目录的通知
(黑工商〔2016〕85号)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全省工商(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市(地)行政权力标准目录》、《县(市)行政权力标准目录》、《市辖区行政权力标准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规范调整“两单一图”。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行政权力清单统一规范工作的通知》(黑政办综〔2016〕16号)和省局《全省工商(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权力清单统一规范工作方案》(黑工商办发〔2016〕23号)要求,各市(地)、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省局制定的标准目录,重新梳理和修改完善行
政权力。
黑龙江省工商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施行日期】201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工商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制定出台“八项规定”,充分体现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体现坚持求真务实、狠抓作风转变的坚定信心。
为贯彻落实好“八项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意见》,省局认真研究制定了《实施意见》。
要充分认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加强作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一、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实施意见》及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关于全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有关规定,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切实把有关要求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要结合工作实际,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意见》和省局《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为改进作风提供制度保障。
要严格对照各项规定健全制度,更加细化、更便于操作,不断提高制度规定的针对性、适用性。
三、加强督促检查。
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各项规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防止走形式、搞变通,务必落到实处。
省局将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部门要把监督、执行规定作为改进党风政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26•【字号】黑政办规〔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5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6日黑龙江省“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四证合一”“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相继实施有效提升了政府行政服务效率,降低了企业创设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但目前仍然存在各类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简政放权措施协同配套不够等问题。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是贯彻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途径,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的重要抓手,对于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互联网+”环境下政府新型管理方式、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就是要从全省实际出发,坚持省级统筹,做到统一标准、统一事项、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确保“全省一盘棋”,各市(地)的改革要在省级统一规划的范畴下部署开展。
要牢牢把握“放管服”改革三位一体的改革方向,深入落实“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的改革要求,遵循“顶层设计、有序推进、开放管理”的改革思路,把放管并重与信用监管、综合执法统筹起来考虑,“多证合一”与“证照分离”和“互联网+政务服务”统筹起来考虑,按照标准统一规范、信息共享互认、流程简化优化、服务便捷高效的原则,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确保自2017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推动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大幅缩短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时间,促进就业创业,为经济发展增添新动力。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注册重点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注册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1.02•【字号】黑工商发〔2018 〕 1 号•【施行日期】2018.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注册重点工作的通知黑工商发〔2018 〕 1 号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注〔2017〕132号)和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向深度广度扩展,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夯实基础的总体要求,扎实推进我省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工商登记便利化水平,促进更多企业生成和健康发展,现就做好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相关改革举措。
要适应商事制度改革对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坚持依法履职,认真落实改革举措,不断增强企业的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获得感。
一是要认真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举措。
严格按照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5号)要求,准确理解把握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对于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要严格审查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对于未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对于不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登记注册,严禁擅自增减前置审批事项;对于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要认真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举措。
严格执行工商总局印发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不得擅自增加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登记要件。
要执行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提高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收资本数额、外方出资比例等标准。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运用工商职能全力支持服务重点产业项目建设的意见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运用工商职能全力支持服务重点产业项目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0.14•【字号】黑工商发[2010]240号•【施行日期】2010.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运用工商职能全力支持服务重点产业项目建设的意见(黑工商发〔2010〕240号)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八大经济区”、“十大工程”建设和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关于我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全力推进我省近期重点发展的十个产业项目建设,助推我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现就充分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全力支持服务重点产业项目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大局意识,努力营造支持服务重点产业项目建设的工作环境(一)深化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支持服务重点产业项目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实施重点产业项目建设,是我省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要求,是落实“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的具体措施,是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实力的有效途径,是做大存量和增量的现实需要。
全省各级工商机关要立足省情实际,立足于我省的比较优势,从黑龙江的长远发展、可持续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出发,切实提高对上重点产业项目、做大产业的认识,加大落实力度,通过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做好各项支持服务工作,真正把我省资源转化成项目、转化成产业,推动我省重点项目产业发展,积极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支持服务力度。
全省各级工商机关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强化重点产业项目支持服务措施的落实力度。
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职能机构分工协作,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局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承担具体责任,各职能机构结合具体业务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严禁出现落实不力、中梗阻、敷衍塞责等问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充和调整有关工商登记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充和调整有关工商登
记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5.09.30
•【字号】黑政办发〔2015〕61号
•【施行日期】2015.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充和调整有关工商登记行政
审批事项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5〕6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2014年7月,省政府印发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黑政发〔2014〕17号)。
2015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2015年5月,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65号)。
按照有关要求,经省政
府同意,我省从实际情况出发,将“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审批”等11项审批事项由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详见附件1);将在我省已实施但未列入国务院文件目录的“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等17项审批事项新增为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详见附件2)。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工商登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由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2.新增为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30日
附件
1
附件2
新增为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8.22•【字号】黑工商发(2016)86 号•【施行日期】2016.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黑工商发(2016)86号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梳理存在部门利益法制化问题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通知》等文件要求,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历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省局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继续有效予以保留的规范性文件30件,废止94件,修改5件。
现将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8月22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0件)1.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洗染业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01〕135号2001.8.292.关于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开展打击传销工作的通知黑工商发〔2007〕50号2007.3.223.关于转发《关于外商投资直销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工商发〔2007〕139号2007.8.314.黑龙江省摄影业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办法黑消协联字〔2008〕第1号2008.3.155.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黑工商发〔2008〕24号2008.3.156.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黑发〔2005〕20号文件有关驰名商标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08〕59号2008.4.257.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问题的答复黑工商函〔2008〕50号2008.7.228.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金银珠宝饰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的通知黑消协联发〔2010〕1号2010.3.129.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所开展合同帮农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工商发〔2010〕188号2010.8.910.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订单农业指导站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10〕193号2010.8.1211.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10〕205号2010.8.1912.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10〕263号2010.11.913.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黑龙江省推进商标(品牌)战略促进全省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0〕273号2010.11.171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商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10〕316号2010.12.1715.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具商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12〕22号2012.2.916.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婚庆礼仪消费争议解决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13〕40号2013.3.817.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婚庆礼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黑工商发〔2013〕41号 2013.3.1118.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民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13〕127号2013.9.2519.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黑工商发〔2014〕33号 2014.2.2820.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16 号2015.3.221.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28号 2015.4.1522.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开展清除三种形式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59号 2015.8.2123.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89号 2015.12.224.关于印发《2015年黑龙江省打击传销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标准》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103号2015.12.2825.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黑工商发〔2016〕14号 2016.1.1826.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投资性公司信用风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6〕16号 2016.2.527.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红盾护农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6〕22号 2016.3.128.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消户外广告登记、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和烟草广告审批事项的通知黑工商发〔2016〕23号 2016.3.129.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省企业年度报告等公示信息“双随机”抽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6〕34号 2016.4.1830.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6〕36号 2016.4.27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94件)1.黑龙江省皮服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黑工商发〔1998〕103号1998.12.232.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规范》的通知黑工商发〔2002〕84号2002.7.53.关于对大庆市出租汽车管理问题的答复黑工商函〔2003〕114号2003.7.174.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工作的通知黑工商发〔2005〕69号2005.7.255.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05〕82号 2005.8.126.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大力支持“三农”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06〕32号 2006.3.227.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06〕38号2006.4.58.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创建“平安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06〕46号2006.4.119.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工商发〔2006〕56号 2006.5.910.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资企业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黑工商发〔2006〕96号2006.6.1211.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加强煤矿等企业登记监管切实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工商发〔2006〕102号2006.7.2812.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局个体工商户分层登记实施办法》、《黑龙江省工商局个体工商户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及格式规范文本的通知黑工商发〔2006〕122号2006.9.141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煤矿等重点行业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06〕138号2006.10.1914.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陈化粮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黑工商发〔2006〕165号2006.12.1115.关于支持服务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07〕3号2007.1.816.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07〕99号2007.6.2917.关于开展网上查询、企业年检网上申报和预审、企业预核名称网上查询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07〕208号2007.12.1718.关于在全省煤矿企业推广统一悬挂《煤矿企业证照公示板》的通知黑工商发〔2007〕213号2007.12.2719.关于加强煤矿等涉及安全生产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工商发〔2008〕5号2008.1.2220.关于农资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工商发〔2008〕48号2008.4.1721.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工商所监管执法能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工商发〔2008〕62号2008.5.522.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服务全力促进全省经济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黑工商发〔2008〕77号2008.5.2223.关于印发《关于发挥工商管理职能作用引导支持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工商发〔2008〕134号2008.6.624.关于强化监管进一步打击传销活动的通知黑工商发〔2008〕208号2008.11.2425.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支持服务“八大经济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09〕22号 2009.2.2126.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工商发〔2009〕32号 2009.3.927.关于严禁利用年检验照之机搭车收取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会费的紧急通知黑工商明电〔2009〕9号2009.4.128.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支持服务大项目建设和重点企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工商发〔2009〕77号2009.4.2529.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支持服务“八大经济区”建设的政策措施黑工商发〔2009〕99号2009.5.1930.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系统防控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的紧急通知黑工商发〔2009〕121号2009.6.931.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深入开展“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工商明电〔2009〕24号2009.7.2832.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黑工商发〔2009〕177号2009.8.2833.关于印发《黑龙江工商系统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行动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09〕179号2009.8.2834.关于进一步加强边境地区监管执法规范边境地区市场秩序的意见黑工商发〔2009〕214号2009.9.1435.关于化肥经营放开后化肥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工商发〔2009〕230号2009.11.2736.关于开展“农资质量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的通知黑工商发〔2009〕239号2009.12.1937.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工商发〔2010〕42号2010.2.2238.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工商发〔2010〕43号2010.2.2439.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支持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工商发〔2010〕58号2010.3.1240.关于印发《2010年整顿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0〕62号2010.3.2241.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产业项目建设推进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大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10〕89号2010.4.2242.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交易市场食品流通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工商发〔2010〕90号2010.4.244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全省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黑工商发〔2010〕194号2010.8.1244.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10〕216号2010.9.145.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运用工商职能全力支持服务重点产业项目建设的意见黑工商发〔2010〕240号2010.10.1346.关于加强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管理的通知黑工商发〔2010〕248号2010.10.2047.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10〕268号2010.11.1048.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停止办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登记事宜的通知黑工商函〔2010〕124号2010.12.349.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开展打击“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1〕28号 2011.2.150.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支持现代服务业、新材料产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1〕36号 2011.2.1851.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十项制度》的通知黑工商发〔2011〕42号 2011.2.2352.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内资企业网上年检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工商发〔2011〕47号 2011.2.2453.关于印发《省工商局关于全力服务支持产业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工商发〔2011〕55号 2011.3.1454.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矿企业登记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工商发〔2011〕108号2011.5.1955.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试行)》的通知黑工商发〔2011〕125号2011.6.1356.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执法监督制度的通知黑工商发〔2011〕151号2011.7.757.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黑工商发〔2011〕202号2011.9.1358.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加强市场主体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黑工商发〔2011〕203号2011.9.1559.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大力促进广告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11〕225号2011.10.2660.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助推全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11〕249号2011.12.1661.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监管的指导意见黑工商发〔2012〕116号2012.5.1062.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管理职能促进我省网络商品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黑工商发〔2012〕118号2012.5.1163.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注册登记费的通知黑工商明电〔2012〕13号2012.6.2164.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专业合作社登记工作的通知黑工商发〔2012〕195号2012.8.1265.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黑工商发〔2013〕4号2013.1.1566.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销售摊贩管理办法黑工商发〔2013〕22号 2013.1.3167.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局2013“红盾护农”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3〕11号2013.1.2368.黑龙江省工商局服务支持工业园区(大项目)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工作方案黑工商发〔2013〕46号2013.3.2169.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对场内现场制售食品流通许可及经营行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暂行)黑工商发〔2013〕60号2013.4.1870.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白头文2013.4.2771.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我省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工商发〔2013〕67号 2013.5.672.2013年全省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13〕69号2013.5.973.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实行广告监管执法十项制度大力提升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效能的通知黑工商发〔2013〕120号2013.8.2074.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发展壮大市场主体的意见黑工商发〔2013〕123号2013.9.1275.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及《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13〕130号2013.10.1776.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集中整治商品房买卖、房屋中介合同霸王条款的通知黑工商发〔2014〕69号2014.6.1877.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局2014红盾网剑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4〕75号2014.7.978.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4〕100号2014.12.2479.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授权烟草广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工作的通知黑工商发〔2014〕72号2014.6.2680.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推进两项广告审批权限下放落实的通知黑工商发〔2014〕84号2014.8.2081.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14〕87号2014.9.2982.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清理取缔无照经营维护市场金融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5号2015.1.2183.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开展车用燃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10号2015.2.1184.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2015“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13号2015.2.2685.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17号2015.3.1786.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打击商业欺诈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23号2015.3.2387.黑龙江省工商局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联合专项执法行动的补充通知黑工商发〔2015〕25号 2015.3.3188.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四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29号 2015.4.1789.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配合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做好以易燃易爆危险品为重点的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65号2015.9.290.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66号2015.9.891.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商标代理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67号2015.9.2192.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假冒五常大米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77号 2015.10.3093.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开展打击假冒五常大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78号2015.10.3094.关于印发“百日维权活动”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6〕8号2016.1.21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件)1.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支持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黑工商发〔2009〕11号 2009.2.112.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黑工商发〔2010〕246号2010.10.163.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切实维护我省边境口岸地区俄罗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11〕143号2011.7.034.全省工商系统直销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黑工商发〔2012〕182号2012.7.165.关于《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备案报告黑工商发〔2015〕41号 2015.6.16。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6.09•【字号】黑工商规〔2017 〕 4 号•【施行日期】2017.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工商规〔2017 〕 4 号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现将《关于推进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6月9日关于推进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7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根据工商总局统一规范电子营业执照模式、搭建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等要求,加快搭建我省电子营业执照签发、管理和应用系统,建立健全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机制,确保在今年10月底前各级企业登记机关都具备电子营业执照发放能力,逐步实现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的互通互认互用。
(二)工作原则。
1.统筹规划,依法推进。
按照工商总局要求,坚持“统一规划、地方推进、全国通用”和“谁登记,谁发放、谁管理”的原则,依法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的管理和应用工作。
2.便民利企,安全可靠。
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不依附于特定的存储介质,不得向市场主体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窗口单位”规范执法行为和加强作风建设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窗口单位”规范执法行为和加强作风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7.14•【字号】•【施行日期】2009.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窗口单位”规范执法行为和加强作风建设的通知(2009年7月14日)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有关要求,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结合开展作风建设活动,全系统各级工商机关要对“窗口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服务意识,加强作风建设,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重点抓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一是认真执行《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强化责任追究。
三是强化执法监督,加强对办案程序监督,落实立案备案审查、处罚事先核审、监督处罚结果等制度,杜绝违反程序办案。
二、主动服务,支持发展。
一是积极支持服务“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建设,严格按照省局有关规定和省局出台的《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服务八大经济区建设的政策措施》、《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支持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和《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支持服务大项目建设和重点企业若干政策措施》要求,大力支持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为发展经济创造优良环境。
二是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加大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为消费者创造一个放心的消费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三是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收费公示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投诉问责制等制度,主动为辖区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上门服务、现场服务、跟踪服务、信息服务,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6.09•【字号】黑工商规〔2017 〕 5 号•【施行日期】2017.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工商规〔2017 〕 5 号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现将《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6月9日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改革,有效释放企业名称资源,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7号)、《工商总局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深入落实工商总局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紧紧围绕当前商事制度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以大力推进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为核心,充分释放名称资源,提高企业名称自主选择的便利化程度,激发市场活力,持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工作目标以方便企业申请、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为目标,进一步开放企业名称库,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企业名称库开放查询服务系统建设,提升名称查询、比对提示、申报、核准的便利化和智能化水平。
三、主要内容(一)全面开放企业名称库,为申请人提供查询比对服务。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关于全力助推非公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关于全力助推非公经济快速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工商发[2012]2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2【实施日期】20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关于全力助推非公经济快速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2〕2号 2012年2月)为深入贯彻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全力助推我省非公经济加快发展,省局决定在全系统开展助推非公经济发展专项行动。
现将《全省工商系统全力助推非公经济快速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全省工商系统全力助推非公经济快速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全力助推全省非公经济快速发展,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省“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建设,全力服务十大重点产业建设,充分发挥工商系统在非公经济主体注册登记、实施监管中的职能优势,以及省市县乡四级贯通、管理顺畅的组织网络优势,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强化服务措施,全力助推我省非公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发挥非公经济在拉动经济增长、增加财政收入、活跃城乡市场、维护社会稳定和劳动社会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促进全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助推全省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工作措施(一)思想转变工程。
一是破除单一监管执法的观念,牢固树立助推发展意识。
紧紧围绕“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建设和十大产业发展,坚持把助推非公经济快速发展作为工商工作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突破口,运用多年助推非公经济积累的丰富经验和有效办法,一心一意谋发展,真心实意促发展,始终把助推非公经济快速发展放在突出位置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是破除狭隘的部门利益观念,牢固树立大局意识。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四证合一、一照一码”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工商管理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黑工商发[2016]31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04.12【实施日期】2016.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四证合一、一照一码”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黑工商发〔2016〕31号)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深入开展,有效解决改革进程中遇到的业务调整、系统对接以及数据共享等方面的问题,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补充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28号)要求,现就工商(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进一步协同做好企业登记和税务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信息采集范围和要求,确保信息共享顺畅(一)明确数据项采集和交换范围。
企业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要对各自业务信息系统的数据项进行全面梳理,建立起数据项的对应关系。
按照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文件要求,企业登记机关要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数据项见附表)及时共享到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税务机关按要求将清税信息(含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税务机关名称、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的变更信息及时共享到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企业登记机关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企业分别加注标识。
对于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仅换发新营业执照的,企业登记机关要将前述企业相关信息及时共享到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不含财务负责人等税务机关发起变更的数据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
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政办规[2018]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2.11
【实施日期】2018.0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黑政办规〔2018〕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9号)中关于我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根据国家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实施动态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新增和取消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新增和取消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3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11日
附件
黑龙江省新增和取消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3项)。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五一”期间重点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五一”期间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4•【字号】黑工商明电[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五一”期间重点工作的通知(黑工商明电〔2012〕5号2012年4月)“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来临,省十一次党代会开幕在即,为切实做好市场监管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确保系统安全稳定,现就认真做好“五一”期间重点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全省各级工商机关要针对节日特点,继续深入推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十制一化”管理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认真按照省局制定的《2012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部署要求,集中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整治,确保节日期间食品消费安全。
要以大型超市、城乡结合部、市场、农村批发市场、集贸等市场为重点场所,切实管好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奶、粮油、饮料和农副产品,严厉惩处经营销售掺杂使假、过期变质、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等违法行为。
要突出对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市场秩序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二、深入开展“红盾护农”执法行动。
结合“五一”期间春耕播种正值旺季特点,要以种子、肥料、农药、农机及零配件为重点,严把农资市场准入关,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监督检查,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严厉查处经销假冒伪劣农用物资等坑农害农行为,要加强对农机具的质量监管,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农机具违法行为,对农民申诉举报认真受理、认真调查、认真解决,全力打造“红盾护农”品牌。
要按照农资市场管理规范要求,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严格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农资市场秩序。
要加强“红盾护农”宣传力度,积极向广大农民宣传“红盾护农”工作成果以及农资识假辩假常识,提高农民自我保护意识,引导农民购买合格的农资商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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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企业登记窗口“十化”建设百条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黑工商发[2012]10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4.25【实施日期】2012.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企业登记窗口“十化”建设百条规程》的通知(黑工商发〔2012〕107号)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全省企业登记窗口“十化”建设,规范登记行为,健全登记规程,提升登记质量,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快速发展,省局制定了《全省工商系统企业登记窗口“十化”建设百条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全省工商系统企业登记窗口“十化”建设百条规程实施企业登记窗口服务标准化的核心要立足于工商机关助推经济发展的职能,以文明服务、人文服务、高效服务、优质服务为目标,以企业登记窗口为载体,对服务环境、服务态度、言行举止、服务方式、业务流程、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等进行细化和优化,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服务要求,统一服务规范,方便企业办事,提升服务水平。
1.着装仪表要求。
企业登记在岗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工商制服,服装整洁,领花、肩章、胸牌佩戴齐全;室内不戴帽子,不得敞胸露怀,挽袖子,卷裤腿;坐姿端庄,不得两手交叉放在胸前,不得两臂摊开趴在桌子上,不得斜靠在椅背上,不得翘二郎腿。
2.服务用语要求。
接待服务对象和蔼热情,使用“您好、您请坐、请问您有什么事、您请讲、谢谢、请稍等、不客气”等文明的接待用语、接听电话用语和咨询受理用语,禁止使用“不接待、不清楚、不知道、不能办、没时间、我不管、办不了”等互相推诿、生冷硬横的不文明用语。
3.服务咨询要求。
咨询环节是申请人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第一个环节,窗口工作人员对政策法规的掌握运用水平直接影响着咨询环节的服务质量,咨询服务环节实行首问负责制,首次咨询解答人员为责任人,负责提供全程服务,指导企业准备登记材料,咨询接待礼貌耐心,咨询解答准确、全面、一次性告知,不得无故拖延,不得急躁厌烦,不得漫不经心。
4.办公设备及网络要求。
一是每个在岗企业登记人员要配备一台电脑,每个登记场所至少有一台能够联通互联网的电脑;配备的电脑要符合企业登记业务系统软件的技术要求,不得因电脑配置较低影响企业登记软件的操作使用;二是登记大厅配备一定数量的打印机和扫描设备,确保营业执照打印和书式档案的扫描存档;三是企业登记业务系统网络环境符合省局制定的标准,网络运行顺畅。
5.服务软件要求。
各级企业登记机关使用省局统一研发的企业登记业务软件,工作人员熟知业务流程,正确操作使用登记软件。
6.服务环境要求。
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有固定场所作为企业登记大厅,建筑面积按照企业户数的20%计算,最低不得少于20㎡;服务受理平台设计上要面向服务对象,敞开式办公,配有办公桌椅等便民设施和咨询举报、受理、登记、发照等明显引导标识;环境整洁,窗明几净,物品摆放有序;地面没有废弃物,室内没有卫生死角。
7.服务设施要求。
每个登记大厅要配置触摸屏和,有条件的可配备电子显示屏,触摸屏要提供企业登记法律法规、提交材料和法定公开信息的自助查询,电子显示屏要提供单个企业登记状态、登记流程的电子显示;企业户数超过2000户的登记大厅可配备叫号机系统;要设有专门咨询电话,对社会公众公开,轮流值班,确保工作时间内有人接听。
8.岗位职责要求。
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企业登记人员要经本机关局长授权后,方可代表企业登记机关作出登记决定;企业登记工作人员发生变动的,变动后要重新履行局长岗位授权程序;经局长授权登记的人员姓名、岗位职责要予以公开。
9.服务方式要求。
一是各登记大厅均要开通企业登记绿色通道,增强绿色通道的服务功能,做到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二是服务方式多样化,可采取预约登记、现场办公等方式提供企业登记政策法规咨询;三是要根据当地政府不同时期的不同经济发展工作重点,设置支持经济发展的特定窗口,实行挂牌服务。
10.告知要求。
对企业登记材料不齐全、登记材料内容不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文字或者数字错误、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等情形的,要予以一次性告知,告知行政许可相对人需要补齐的材料或者补正的内容,杜绝因工作人员不熟悉法律规定等原因造成办事人员往返多次办照等情况。
11.业务技能要求。
登记人员应当熟知本职岗位业务,具备履行岗位职责、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际工作中能够做到咨询解答一口清,发放材料一手清,受理审查一次清、核准登记户户清。
咨询解答一口清要求登记人员对办事人提出的问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正确解答,一次讲清说全,不推诿,不拒绝;发放材料一手清要求登记人员一次将企业登记所需表格发放给申请人,不遗漏、无差错;审查受理一次清要求登记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一次告知其需要提交或补正的内容,帮助办事人员正确填写登记表格,避免办事人往返多次;核准登记户户清要求登记人员准确、规范核定企业登记事项,出具企业登记文书,经办的企业登记档案合格率达到100%。
12.登记机构要求。
要坚持一个窗口办理和公司登记向上相对集中的原则,按照《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公司登记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黑工商发〔2006〕1号)有关要求,实行公司登记统一由一个内设机构负责,禁止多头登记。
13.表格资料的便民服务要求。
企业登记大厅应当提供企业登记表格及表格填写范例,依法公开企业登记法律法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目录、企业登记程序、期限、流程、收费等信息,提供企业登记指南、政策法规等宣传资料,方便办事人随时取阅。
14.企业登记流程要求。
企业登记流程是履行法定程序、办理登记手续的全过程,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登记流程自行政许可相对人提交申请材料开始,依据不同情形分别予以受理或予以登记、不予受理或不予登记,并出具相应法律文书。
企业登记流程应当予以公开,简单易懂,不得随意简化流程,也不得省略法律文书。
15.进驻行政服务审批中心工商登记窗口的要求。
进驻当地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工商登记窗口是各级工商机关在当地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派出机构,接受当地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指导;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行政许可相对人办理工商登记设置的窗口数量不得低于企业户数的千分之二,也可由进驻的工商部门与当地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协商解决;工商部门的进驻人员要遵守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工作规定,服从整体安排,同时要加强自身的工作作风、服务形象和业务素质建设,展示工商部门的良好服务形象。
登记文书是企业登记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登记文书格式化的核心是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83号)要求,执行企业登记申请文书、企业登记审核文书和通知文书式样由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制定的规定,适用登记类别正确,格式统一,填写完整,用语规范,文书齐全,未经委托授权不得擅自修改涂抹。
16.登记文书适用类别要求。
企业登记文书门类全、范围广、数量多,根据填写对象不同可分为企业登记申请文书及附属信息表格、审核文书、通知文书,每一大类中又根据登记类别进一步细分为设立登记文书、变更登记文书、注销登记文书、撤销登记文书和备案文书,共计八大类87种文书,其中企业登记申请文书23种、相关文书信息表格8种、审核文书30种、通知文书26种。
在具体工作中要求发放和适用文书表格正确,文书表格排版页码之上又用小括号标注号码的为同类登记使用的文书表格,申请文书中特别标注适用范围的,要按照文书标注正确使用,如公司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备案的无须提交《公司备案申请书》,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出资方式或者同时申请董事、监事、经理备案的,应当分别提交相关信息表格等,文书表格的发放使用不得遗漏或者错误发放。
17.登记文书文号的编发规则。
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登记文书“()”为文书出具机关所在地行政区划的名称或简称,如哈工商、黑河工商;登记文书及各类审核表中的“[ ]”为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年度,“第号”为该类文书的编号。
18.申请文书及信息表格的适用要求。
一是申请人应当按照文书的标注提示正确填写相关事项,内容表述及选择表示完整正确,无漏填、漏选或错填、错选事项;二是书写用笔符合档案存档保管要求;三是文书中载明的委托权限明晰,适用情形正确;四是签字盖章处,按照提示由有权签字人签字或者盖章;五是未经委托授权,文书表格中文字或者数字不得擅自修改或涂抹;六是身份证件粘贴处粘贴的证件复印件无遗漏情形,不得用其他证件替代身份证件;七是各类登记的申请人资格合法、有效。
19.审核表的适用要求。
一是核定的登记事项表述完整、规范,无遗漏或错误核定情形;二是受理审查用语规范,依据岗位职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的登记类型及是否予以受理或登记等内容表述规范;三是受理通知书或核准登记通知书文号格式编写正确,记载完整,当场登记情形无需出具受理通知书;四是准予登记的同时予以备案的,备案事项的核定完整、规范;五是各类登记的提交材料目录由受理人员填写受理意见时一并填写,要根据登记材料逐一填写,一一对应,无遗漏;六是审核表内容确需涂改的,涂改后应当加盖有权更改人的个人名章;七是除受理、审查人签字处为手写外,审核表其他内容应为打印形式。
20.企业登记证照颁发情况及归档记录表的填写适用要求。
一是该表格适用于各类登记,随同登记材料一并归档;二是受理或登记通知书的领取人、营业执照颁发人及领取人签字处应由经办人本人签字,不得打印;其他事项应当记载完整,无遗漏;三是有确定的归档日期和归档人,归档情况表述完整,并经归档人员签字确认。
21.通知文书的适用要求。
要严谨法律文书,依照规定应当出具的企业登记文书必须出具。
一是依据企业登记相关法律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所作出的准予受理、准予登记、准予备案、不予受理、企业名称核准驳回、登记驳回、不予备案等行政行为,均应出具通知文书,告知行政许可相对人;二是各类通知文书适用情形正确,与登记类别一一对应;三是通知文书以登记机关的名义出具,文字内容为打印,文书上加盖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名称专用章或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专用章,不得使用企业登记机关公章或钢印、个人名章代替;四是通知书文号格式编写正确,与审核表中的对应项保持一致;五是企业登记人员在出具登记法律文书时,应当使用专门的签字章,签署的姓名应位于法律文书正文的左下方,成文日期的上方,并做到上不压正文,下不压成文日期;企业登记人员的签名章应当与登记机关印章平行;六是通知文书的领取情况在《企业登记证照颁发情况及归档记录表》中的对应项处予以记载,不得遗漏;七是企业名称驳回或者登记驳回、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人为设定理由;八是登记通知文书要一式两份,一份发给申请人,一份经申请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后留存,以备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