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被害人过错在刑罚量定中的作用
种还击或过 当反 应 , 发生恰好是被 害人 的此类行为 其
在 当时 的 条 件 下 合 乎 规 律 的结 果 ” 而 有 的学 者 从 。
刑法学的角度进 行 了界定 , 被害人 过错 即指实施 了 “ 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 背道德 或其他 社会规 范行 为或
过 失行 为 , 而与 加 害行 为 的 发 生 之 间 具 有 一 定 直 接 从
第2 5卷 第 6期 21 0 0年 1 2月
平顶 山学 院学报
J u a fP n d n s a ie st o r lo i g ig h n Unv ri n y
Vo _ 5 N . 12 0 6
De 20l c. O
被 害 人 过 错 在 刑 罚 量 定 中 的 作 用
的那样 “ 在任何有具体被 害人 的犯罪 过程 中 , 犯罪从 来都是犯罪人和被害人 的互动 过程 ” 特别是 被害 。
人 过 错 导 致 的对 犯 罪 人 定 罪 量 刑 的 影 响 是 不 容 小 觑
的。
二 、 害 人 过 错 的概 念 和 特 征 被
( ) 念 一 概
( ) 征 二 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理论界对被害人过错 的问题 研究 已经达到 一定 深度。 在各 国的立法中被 害人 过错对 加 害人刑事 责任 的影 响都有 明确 的规定 。这 点无论 是在大 陆法系 的立法 例中还 是在英美法 系的立法例 中, 我们都能找到相应 的依据 。例如 意大利刑 法第 6 2条 规定 : 下列 情节 , “
则 就不 是 被 害 人 的过 错 。 犯 罪 学 角 度 的定 义 指 出 了被 害 人 在 犯 罪 起 因 上
收 稿 日期 :0 0— 4—2 21 0 3
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过 错 和无 意 过错 :按 责 任 程 度 为 标 准 可
但 由于 没 有 其 体 的法 律依 据 ,对 于 如 何
认 定 被 害 人 的 过 错 责任 以及 在 刑 罚 裁 量 中应 如 何 适 用 , 地 做 法 不 一 , 个 法 官 各 每
认 识 也 有 区 别 。 者 根 据现 行 法 律 , 合 笔 结 司法 实 践 ,试 就 刑事 案件 中被 害 人 过 错
以将 过 错 分 为 主 要 过错 、 同 等过 错 和 次
要 过 错 。其 次 分 担 责任 说 注重 危 害 结 果
的责 任 分 担 而 较 少 关 注 加 害人 的 主观 方
按 当时 的 情 景 可 以 马 上判 断 出有 通 奸 行
为发 生 , 这种 情 形 之 下 杀 了 奸 夫( 妇 ) 在 奸
或 他 ( 的配 偶 的行 为 , 于 激 怒 之 下 的 她) 属 非 预 谋 杀人 。 ”
三 、 害 人 过错 的适 用 探 讨 被
( ) 践做 法 一 实
定 :罪 犯 因受 到 强烈 刺 激 而 引 起 愤 怒 或 “ 思 维 混 乱 的情 况 下 做 出犯 罪行 为 ” 。 英 美 法 国家 量 刑 情 节 中,基 于 人 类 “
责 任 的特 征 、认 定 和适 用 等实 务 问 题 进
行探析。
一
、
理 论 简 述
往 不 能 揭 示 加 害 人 的 主 观恶 性 和 人 身 危 险性 大 小 。是 否 减 轻 加 害人 的 刑 事 责 任 无 法 解 释 。 其 次谴 责性 降低 说 虽 对 过 错
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故意杀人罪中的被害人过错问题研究——兼论死刑限制的实然路径选择
和适用 ,不仅 是 对 宽严 相 济 刑 事 政策 和刑 法 人权 理 念 的理 性 实践 ,更 是 对 有 效舒 缓 我 国 当前 死刑 数 量过多 的尴 尬 情状 的实 然 选择 ,进 而 满 足 “ 少 杀 、慎杀 ” 的 限 制 死 刑 的 旨趣 。需 要 明确 的是 , 本文 的被 害人 过错 是 刑 法 学 意义 上 而非 犯 罪学 意 义上 的被 害人过 错 ,是 指被 害人 违反 了谨 慎义 务
且与法 益损 害结 果 的产 生具 有 一 定 程度 的 因果 关
系 ,并对 行 为人 的刑 事责 任 评 价 产生 实质 影 响的
价值否定性行为。鉴于被害人过错频繁的出现于
故 意杀人 中 ,而 故 意杀 人 罪 又是 死 刑适 用 的重灾 区 ,因而 在 当前 废 除死 刑 的世 界 潮 流下 与 中国死 刑过 多 的压 力 下对 故 意杀 人 中的被 害人 过 错 研究
的 自杀 行为 是 自己的意 志 自由起 到 了决定 性作 用 ,
告知王 乙跳 河 的事 情 ,又 向 派 出所 报 了案 。当 警 察 和亲戚赶 到河 边 时 ,王 乙 已经 死 亡 。法 院 审 理 认为 ,被告 人 王 甲和 被 害人 王 乙 系 夫 妻 关 系 ,双
被 告人 的行 为 只不 过 起 到 催 化 作 用 ,不 能 认定 为 被 害人 自杀 的决 定 性 原 因力 ,死 亡 结 果 是 被 害人
具有 必然性 和现 实性 。
遭受家庭暴力导致的杀人行为”等现象。每一个 生命都是 弥足 珍 贵 的 ,法律 应 该 对 生命 法 益 给予 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这是个体从事任何社会活动 的基本载体,任何人都没有权利非法剥夺他人生 命 。死刑 的 判 处必 须 严 格遵 循 “ 刑 极 其 严 重 ” 罪 的量刑 情 节 ,可 杀 可 不 杀 的 一 定 “ 下 留 人 ” 针 。 俗话说 :“ 没有无缘无故的爱 、也没有无缘无故的 恨” ,任何非正 常死 亡 行 为 的背后 都 一 定 的 原 因。
论被害人过错的刑法意义
论被害人过错的刑法意义作者:姚博予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摘要】犯罪学理论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于加害人与被害人双向互动的结果,如果没有被害人的有效参与,犯罪结果不可能发生,或者不可能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由此可见,作为犯罪学领域中的被害人过错问题,同样对加害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责任评价时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将其作为刑法评价的重要参考因素。
【关键词】被害人;过错;刑法意义一、被害人过错的理论根据被害人过错具有刑法意义,主要是就被害人过错能够影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言的。
对此,理论上存在两种理论根据:一是责任分担说,二是降低谴责说。
(一)分担责任说分担责任说主要基于研究犯罪被害人学,伴随着犯罪被害人学提出的加害与被加害之间互动关系理论,被害人在犯罪中发挥的作用受到了一定的重视,其地位也得到不断提升,并进而将其上升到了刑法学评价的高度。
正像汉斯·冯·享蒂所说,在某一种意义上分析,罪犯是被害人所决定并且塑造的。
虽然最后的结果极有可能是一方面的,可是犯罪人与被害者之间拥有较为深入的作用,直到发生最后喜剧性的一刻,在该事件中被害者极有可能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
因此,建立在这种观点基础之上的责任分担说认为,犯罪行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其一部分原因是被害者出现的过错造成的,因此造成的损害是被害者与加害者共同发生的过错产生的,被害者由于自身产生的过错应当承担一部分的责任,进一步促使了犯罪人承担的刑事责任得到了一定的减轻。
因此,德国学者认为,发生一些范围活动以前犯罪人与被害者之间发挥的作用有效排除了不法活动全部归咎于犯罪人,在这些案件中,部分犯罪行为应当归咎于被害者。
(二)谴责性降低说谴责性降低说是站在犯罪动机的立场对研究理论进行展开,人拥有避害趋利的自由意识,加害者能够利用自己具有的自由行选择不去实施犯罪行为。
然而,如果外界因素影响了加害人的自由选择,使其“顺理成章”地实施了犯罪行为,该外界因素就具有引发犯罪行为发生的诱导作用。
论死刑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司法认定
罪人为中心的传统认识转换到以犯罪 人 ——被害人互
动 的刑事 事件 为 中心 ,重 视被 害人 及被 害行 为 ,界 定被 害人 过错 的认 定 ,规 范被 害人 过错 的适 用 。
一
定标准没有规定 。从上述几个法律文件中我们看到
关 于被 害人 过错 仅仅 是一 个笼 统 的规定 ,并 没有 细
( 二) 在司法实务 中不重视刑事案件 中的被 害 人责任 ,漠视 了 被 害人 的刑事主体地位 ,导致被害 ■
人 过错 的相 关证 据疏 于收 集
死刑立 即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 0 0 1 年的 《 关于 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 》提出, “ 因婚姻家庭 、 邻里纠纷等 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 意杀人案件 ,由
于被害 人一 方有 明显过错 或 者对 矛盾 激化 负 有直 接 责任 ,人 民法 院根据 案件 具体 情况 ,判处 被告 人死 刑缓 期 二年 执行 的… …一 般 不宜按 照 审判 监督 程序
笔者在部分案件 中也提出收集被害人过错 的证 据申请 ,但因被害人已经死亡 ,公诉人也不愿意去 收集 ,在庭审中虽然被告人辩解被害人有过错但因 缺少证据也很难被法院采信 。造成 目前现状的主要 原因一方面在于实践中即使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实
公 安 法 治 研 究S T U D Y O N P U B L I C S E C U R I T Y A N O L A W
( 三 )对被 害人过 错 的情 节在 判 决 书 中适 用不
规 范
随 即与 董某发 生争 吵 、厮 打 。厮 打 中被告 人 王某持 菜刀一把 ,朝董某头 、面部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致其 当场死亡 。 本案 中因被 害人无 故伤 害被 告人 父亲 ,引起被 告人 与被 害人 的争 吵厮 打 ,最 终导 致被告 人持 刀捅 向被 害人 。被 害人 辱骂殴 打被 告人 父亲 的行 为与被
浅析刑法中被害人过错在量刑中的价值
的一 个基 本 因素 , 犯罪 的发生 及其 控制 的社会 过程 中 , 在 犯罪被 害 人和 违法 者 都是 作 为主 体而 活 动着
的o 因此 , 害人 作为 同样 具有 意志 自由、 为 自由的 主体 , 【 ] 被 行 他们 在 整个 犯 罪过 程 中所 扮 演 的 角色 、 他们 对犯 罪行 为带来 的影 响都应 该 成 为对 犯 罪 人评 价 的参 考 , 即成 为影 响犯 罪人 刑 事责 任 承 担所 要
刑情节往往被 忽略 , 因此将被 害人过错 上升为法定的量刑情 节是我国刑事 司法当中亟待解决的一个
问题 。
[ 键词 ] 被 害人 过错 关
量 刑情 节 法定化
自2 0世纪 4 代末 德 国犯 罪学 家 汉斯 ・ 梯 、 0年 亨 以色 列 律 师 门德 尔 松 等人 将 被 害人 这 一 概 念 引 入 到犯罪 学领域 以来 , 于被 害人 的研究 逐渐 成 为各 国犯罪学 和刑 法学 研究 中不 可 回避 的 问题 。1 对 []
传统 的刑 法研 究 中 , 在定 罪量刑 过程 考虑 的往 往是 犯罪人 和 犯罪 行 为本 身 , 而往 往 忽略 了这 样一 个 事实 : 被害人 也是 犯罪 现象 的基本 构成 要素 之一 , 害人 的特征 也从 另 一个 侧 面反 映 了犯罪 现 象 的 被
状况 和特 征 。2在 任何有 具 体被 害 人 的犯 罪过 程 中 , 罪 从 来 都是 犯 罪 人 和 被 害人 的互 动过 程 。3 [] 犯 (]
第2 4卷第 5期
20 0 9年 1 2月
被害人对刑事案件加害人定罪量刑的影响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箜!圭塾垒竺!竺!三里型.:.-__.!_!●—暖圈_被害人对刑事案件加害人定罪量刑的影响张晶摘要本丈从被害人对加害人定罪量刑的被动和主动影响入手,具体分析了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被动影响和主动影响的种类和理论基础,揭示了被害人对加害人定罪量刑的全面影响,并阐述了司法实践在处理刑事案件中应当全面和正确的对待被害人的这种作用。
关键词被害人被动影响被害人主动影响犯罪学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O I3-02刑法传统的“二元结构”模式认为刑事法律关系是犯罪人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常常被排斥在外,随着,犯罪学中对被害人研究的开始,传统的“二元结构”模式开始向犯罪人、被害人、国家这种“三元结构”模式转变.被害人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开始初露头角。
人们开始关注被害人的过错对加害人定罪量刑的影响。
然而这种只看到被害人的被动的对加害人定罪量刑的影响是不全面的,同时也应该关注到被害人主动的对加害人的定罪量刑的影响,以期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全面、准确的展现被害人在加害人的定罪量刑方面的影响。
一、被害人对加害人定罪量刑的被动影响被害人或者受害人,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及危害结果的担受者。
‘”既包括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直接被害影响四种。
2.被害人的承诺被害人的承诺即被害人承诺权利人承诺,是指被害人基于自己的意志,承诺放弃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允许对自己的法益造成侵害的行为。
国在此种情况下,被害人以自己的意思来处分自己的权益,不认为他人是在加害自己,对自己权益的被侵害甚至出于一种希望的心态。
然而关于被害人承诺的效力,即被害人承诺是否阻却加害人行为的违法性,则应当区别论述。
只有在被害人的承诺符合主体要件、主观要件、时间要件和客体要件时,被害人的承诺才成为正当化事由。
(二)被害人被动影响的理论基础1.被害人过错的理论基础人,也包括由于与直接被害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而间接遭受损害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只要对犯的间接受害人。
论被害人过错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Vo. 1 28 , o. N 6
西 安 社 会 科 学
X i n S c a i n e ’ o ilSce c a
21 年 1 00 2月
De .,2 0 c 01
论被 害人过错对定罪量刑 的影 响
时 斌
( 阳师 范学 院 安 河南安 阳 4 50 ) 5 0 2
罪 量 刑 时 , 往 往 只 重 视 犯 罪 的 危 害 后 果 , 重 视 考 也 不 察 犯 罪 的 前 因 后 果 。 面 强 调 打 击 犯 罪 , 视 对 犯 罪 片 忽
讲 , 们 应 采 取 第 一 种 划 分 标 准 , 以 被 害 人 在 犯 罪 我 即 中 的 责 任 程 度 为 标 准 进 行 分 类 ,具 体 可 以分 为 以 下 几 类 : 是无 辜 的被 害 人 , 杀婴 案 中 的婴 儿 , 般 一 如 一
摘 要: 犯罪被 害和犯罪侵害是 一个 问题 的两个方面 , 作为社会事件的犯罪, 多情 况下是犯罪嫌 疑人和被害 很
人双方 共同作用 的结果, 犯罪嫌 疑人的行 为和被害人 的行为都对犯罪 的发 生起 着作用 , 然而 , 现实生活 中人们更 多地是关注犯罪侵害, 而对犯 罪被害及其与犯罪侵害 间的关系的关 注尚很不 够, 撇开被害人 的行为就难 以准确认 定被告人的行为及情节。因此 , 究被害人在犯罪 中的过错对 于准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研 关键词 : 被害人 ; 过错 ; 罪; 定 量刑
文 章编 号 :7 — ~ 0 1— 0— (O Oo — 1— 3 9 8 7 87 2 4 2 3 2 L )6 0 7 0
人 们 在 讨 论 某 个 案 件 的 定 罪 与 量 刑 时 , 大 多 只 从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角 度 出 发 ,将 犯 罪 的 客 体 、 客 观 方 面 、 观 方 面 、 象 及犯 罪 嫌疑 人 的 坦 白、 罪 表 现 主 对 悔 等 概 括 其 中 。 法 实 践 中 , 官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进 行 定 司 法
被害人行为刑法意义之研究
被害人行为刑法意义之研究一、概述本文旨在对被害人行为在刑法中的意义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被害人行为作为刑事案件中不可忽视的一环,其对案件的发展和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
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被害人行为往往被视为次要因素,缺乏系统性的研究和探讨。
本文将通过对被害人行为的概念、分类、特点等方面的分析,探讨其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对刑事责任认定的影响。
同时,本文还将结合具体的案例,对被害人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研究,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背景介绍在刑事司法体系中,被害人行为一直是一个被忽视的重要领域。
传统的刑法理论主要关注行为人的行为,而忽视了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
随着刑事司法理念的转变和被害人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被害人行为在刑法中的意义逐渐受到关注。
被害人行为是指在犯罪行为前后及犯罪过程中,被害人实施的具有刑法意义,可能影响着行为人定罪量刑,并与犯罪行为紧密联系的行为。
被害人行为的刑法意义是指被害人行为对于行为人行为的性质、行为人应负的刑事责任等所产生的刑法上的效果。
被害人行为可能包括防卫行为、避险行为、报复行为等,这些行为可能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产生影响。
研究被害人行为刑法意义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构建科学、完整的刑法学体系。
同时,研究被害人行为有助于树立全面考虑犯罪因素的理念和恢复性司法理念,使刑事司法更加公正、公平。
长期以来,被害人行为的研究相当薄弱。
刑法学理论基本上是从行为人一方来研究犯罪,刑事立法也基本上是从行为人一方来规定犯罪。
这导致了对被害人行为的研究不足,被害人权益保护不力。
加强对被害人行为的研究,提高被害人权益保护意识,对于完善刑事司法体系、维护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引起刑法学界对被害人问题的重视,拓展刑法学理论的研究领域。
通过深入分析被害人行为的定义、特征、分类等方面,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探讨,揭示被害人行为在刑法中的意义及适用原则。
被害人过错认定及其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影响
被害人过错认定及其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影响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证言对于判决被告人是否有罪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被害人的证言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过错认定的可能,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产生影响。
本文将围绕被害人过错认定及其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影响进行探讨。
一、被害人过错认定的原因被害人过错认定指的是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对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错误的认定。
被害人出现过错认定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包括:1. 视觉、听觉、记忆等感知能力的限制。
被害人在受害时可能会处于恐惧、慌乱等状态,导致对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认定出现偏差。
2. 外部干扰因素。
在犯罪现场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干扰因素,例如光线不好、噪音干扰等,这些都可能影响被害人对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认定。
3. 被害人的主观认知。
被害人对某些特征或者身份认定可能存在主观倾向,导致对犯罪嫌疑人的认定出现偏差。
被害人的证言在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然而如果被害人出现过错认定,其对被告人刑事责任可能会产生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影响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被害人的证言作为证据对被告人的指控具有直接的影响,一旦被害人出现过错认定,可能会导致对被告人产生不利影响。
3. 可能会导致对无辜被告人的错误定罪。
被害人的过错认定可能会导致对无辜被告人的错误定罪,造成严重的司法冤假错案。
三、如何应对被害人过错认定对案件的影响被害人的过错认定对案件的影响可能是非常严重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应对被害人过错认定对案件的影响:1. 增加其他证据的权威性。
对于涉及被害人过错认定的案件,应该加大其他证据的权威性,增加其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以弥补被害人证言的不足。
2. 加强对被害人证言的审查和核实。
对于被害人的证言,应该加强审查和核实,尽可能排除过错认定的可能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收集证据来验证被害人的证言。
3. 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在涉及被害人过错认定的案件中,应该加强对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的保障,确保被告人能够进行充分的辩护,提供相关证据,减轻被害人过错认定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罪无可赦情有可原”--被害人过错认定的困境与出路
“罪无可赦情有可原”--被害人过错认定的困境与出路徐娟【摘要】司法实践中,在一些被害人与被告人互动的刑事案中,被害人过错是一个被经常适用的酌定量刑情节,如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和交通肇事等案件。
在刑事司法中考虑被害人过错,有利于对被告人进行准确的定罪量刑,更加公平公正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审判实践对于被害人过错由于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限很大,存有司法恣意的嫌疑。
究其缘由,除了我国偏重打击和惩罚犯罪的刑事司法理念需要转变之外,主要还在于对被害人过错认定上存在相当的难度和困境,因此,探讨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标准和规范化很有必要。
% In so me criminal interaction cases , the victim’s faults is an discretionary circumstance of passing sentence, such as intentional injury, intentional murder and traffic offences. The consideration of victim’s fault is benefit to the measurement of penalty accurately, protect defendants’human rights and guarantee judicial justice. However, because of lacking some relevant legislation, the judges seems to have great discretion, having the risk of abusing its discretion to affect criminal justice. The fundamental reasons are , besides the severe punishment concept of justice need to be changed, there are loopholes in the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dilemma about defining victim’s fault. This paper intent to explore the path of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to resolve the victim’s faults defining, with the help of foreign legislation combination with the reality of our country.【期刊名称】《湖南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00)003【总页数】5页(P78-82)【关键词】被害人过错;认定;立法;司法【作者】徐娟【作者单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长沙 410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4.1目前,司法机关越来越重视被害人有过错对刑罚裁量的影响,但是对于什么是被害人过错,被害人过错在何种情况下才对量刑产生影响等问题缺乏具体的依据和可操作规范,导致被害人过错的认定陷入困境,具体表现如下:(一)立法上的困境立法上对被害人过错的考量主要体现在一些司法解释和政策性会议纪要文件之中,没有形成系统规范的刑罚适用体系,如《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法[1999] 2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法发[2007]28号)、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号)及2010年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宽严相济意见》)中均将被害人过错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并在一定程度上起了积极作用。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9号王勇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杀人案件应如何处理
[第19号]王勇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杀人案件应如何处理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勇,男,24岁,山东省禹城县人,工人。
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1996年3月11日被逮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锡厚,男,61岁,退休干部。
系被害人董德伟之父。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勇犯有故意杀人罪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董德伟的父亲董锡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6年1月12日晚10时许,被告人王勇得知其父出事即赶回家中,适逢兵器工业部213研究所职工董德伟到其家,王勇得知其父系被董德伟所打,为此发生争吵、撕打。
被告人王勇用菜刀在董德伟颈部、头、面部连砍数刀,将董德伟当场杀死。
后王勇逃离现场。
被告人王勇于1月14日投案自首。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凶残,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但王勇有投案自首情节,被害人又有明显过错,对王勇可以从轻判处。
被告人王勇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依17法应予赔偿。
附带民事原告人董锡厚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应根据被害人家庭的经济损失情况及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作出判决。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1996年10月22日判决如下:1.被告人王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被告人王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锡厚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
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锡厚以对王勇犯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赔偿数额太少为由,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1月12日晚8时30分许,兵器工业部213所职工董德伟酒后在该所俱乐部舞厅跳舞时,无故拦住被告人王勇之父王钢成,让王给其买酒喝,被王拒绝。
被害人过错行为在量刑中的定量分析
的产生不能完全归咎于被告人,此 时犯罪行为也要部分的归咎于被害人” 。① “ 谴责性降低 说”认为在一 些犯罪中 “ 被害人在罪行发生之前 的行为 ,不论是否应该谴责,只要该行 为推动 了被告人的暴力反应 ,那
么 被 告人 的受 谴 责 性 都 应 该பைடு நூலகம் 当 降低 ” 。
两种理论基础各有长短, 必须结合起来才 能全 面说 明实务 中的各种具体情况。当被害人的过错行 为只 对犯罪后果 的扩大有影响时, 不可 能使被告人行为和主观 方面 的可谴责性得到降低, 此时 “ 谴责性 降低说” 就欠缺说服力 。“ 责任分担说 ”虽然能够说明被 害人 过错行 为作为犯罪起 因和犯罪后果扩大原因时均应在 量刑中予以考虑 , 但是被害人的过错行 为未构成犯罪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时,很难 说被 告人刑事责任的减轻 是 由于被害人分担 了部分刑事责任的结果 。 这两种学 说的积极意义在于提示我们在对被害人过错行为这一 量刑情节作 定量分析时应该从 “ 责任 分担 ”和 “ 谴责性降低”两方面来把握 。被告人 的量刑应该与被告人 可谴责性成 正比,与被害人所应分担 的责任成反比。即被 害人 的过错行为导致被告人 的可谴责性降低,则
被害人过错行 为按照刑法上 的地位可以分为两类:( )作为分则中可能适用死刑 的个罪的量刑情节。 1
最 为 常见 的是 在 故 意杀 人 罪 的 量刑 中 ,如 19 9 9年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 国法 院维 护 农 村稳 定 刑 事 审判 工 作 全
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 负有直接责任 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 即 执行。2 0 最高人 民法院的 《 07 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第 l 8条进 一步指 出,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国外 的立法实践如德国刑法第 2 3条将 “ 1 被害
杀伤害案件中被害人过错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与 李 女 谈 恋 爱存 有 过错 ,要 求 据 此 减 轻 对 被 告 人 的 处
罚 。但 公诉 方认 为 , 本 起 案 件 中 , 方 父 母 的 反 对 导 在 女 致 两 人 分 手 , 犯 罪 发生 的前 因 。 并 不 存 在 被 害 人 过 是 但 错 , 为 李 女 也 同 意父 母 的意 见 并 拒 绝 了刘 某 . 是 刘 因 只 某 自己不 能 正 确对 待 才发 生 了犯 罪 行 为 ,对 此 被 害 人
一 一
事 件 的发 生负有 不 可忽 视 的作用 和不 可 推卸 的责 任 。 Ⅲ ”
特 别 是 在侵 犯 公 民人 身 权 利 的 故 意 杀 人 与 故 意 伤 害 犯 罪 案 件 中 . 时被 害 人 不 仅 是 犯 罪 行 为 的 直 接 侵 害 者 , 有
还 可 能 是 犯罪 行 为 的引 发 者 和 推 动 者 .对 犯 罪 的 发 生
准 确 定 罪 量刑 和 民事 赔偿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司法 实 践 中 , 刑 事 案 件 的发 案 原 因形 形 色 色 ,被 害 人 过 错 形式 也 各 不相 同, 具体 案 件 中 , 往 辩 护 律 师 或 被 告 人 提 出 的 被 往 害 人 过 错 并非 刑 法 意 义 上 的被 害 人 过 错 ,因 而 不 能 对 定 罪 量 产 生影 响 。 准确 认 定 被 害 人 过错 , 对 被 告 人 进 在 行 量 刑 时 充分 考 虑 被 害 人 过 错 , 理 进 行 处 罚 , 合 罪 合 符 刑 相 适 应 的刑 法 基 本 原 则 , 利 于 量 刑 的 科 学 化 , 利 有 有
2 0 年第 9期 / 09 总第 8 7期
身危 险 性 , 而 降 低 了 犯罪 人 的刑 事 责任 , 响 了对 其 从 影
被害人过错及其刑法意义探究
量刑的影 响 。 ( ) 三 期待 可能性 理论
人 以及其他 社会组 织。
该理论 认为 , 在一 般情 况下人 的意志 是 自由的, 在被害人 但
摘 要
过错 导致 加 害行 为侵 害的法益被 保护性 降低 ,从 而影响 了犯罪人 的罪责 。本文认 为被害人 过错 不能仅被视 为一个 酌定的 量刑情 节, 而应 该在我 国刑 法中构建全 面的被 害人 过错 制度。
关键词 被 害人
被 害人 过错
刑事责9(0 00・1・2 10-522 1)5 4 0 0
行为 , 通说 认为 , 害人过错应 该是道 德 上或 者法律上 应受谴 责 法行 为的期待可 能性就 降低, 以应 当减轻 、 被 所 甚至 免除犯 罪人的
的行为 被害 人违反道 德的 行为有可 能成为被 害人过错 , 例如 因 刑 事责任 。 笔者认为 期待可 能性 是阻却 责任 的要素 , 能全 面 但 不 通 奸而被另一 方的配偶 杀害的 , 被害 人的通奸 行为就是不道德 的 解释正 当防卫 以及被害人承 诺等典型 的被害人过错 形态, 因为前
关于被害人 过错影响犯罪 人罪责 的法理 根据 , 主要有如 下理
论:
体 系具有重 要意义 。
一
、
被 害人过错 之界 定
( ) 一 分担 责任理论
( ) 害人 过错 的概念 一 被
该理论提 出: 被害人过 错导致 被害人应 承担责任 , 并由此影
笔 者认为 , 界定刑事实 体法上 的被害人过错 必须考虑 以下几 响犯罪 人定罪 量刑 。在每一犯 罪 中都存 在着 一定 的需要分 配的 个 因素: 第一 , 被害 人过错 是对犯罪 人实施犯 罪行为有 影响 的行 “ 责任” 总量 , 一责任要么 是完全 分配给犯 罪人 , 这 要么是在 犯罪 为, 即在被 害人过 错与犯 罪人加害 行为之 间存在着 互动关 系: 其 人与被 害人之 间按照一 定 比例 进行 分配 。这 种理论 的缺点 是忽
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作者:王海明来源:《活力》2010年第14期[关键词]被害人过错;量刑;影响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害人有过错的案件,法院在量刑时一般会使用的定情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但由于没有其体的法律依据,对于如何认定被害人的过错责任以及在刑罚裁量中应如何适用,各地做法不一,每个法官认识也有区别。
笔者根据现行法律,结合司法实践,试就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责任的特征、认定和适用等实务问题进行探析。
一、理论简述“被害人过错”早在1947年被尊称为“被害人学之父”的以色列法学家门德尔松就提出了被害人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被害人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孕育产生并逐步发展,被害人由被遗忘逐渐被关注,从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发展到刑事司法程序上的被害人权益保护,并于犯罪人处罚阶段导入被害人的观点。
关于被害人过错影响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根据,西方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犯罪行为部分是由于被害人过错引起,危害结果是由加害人与被害人过错共同造成的,被害人因自己的过错应分担部分责任,从而减轻了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以下简称“分担责任说”)。
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被害人过错是引起犯罪人犯罪决意的原因之一,这就使犯罪人的应受谴责性降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减小,因而就减轻了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以下简称“谴责性降低说”)。
这两个学说都各有弊端。
对于“分担责任说”来讲:首先其未对被害人过错的范围进行规制,认为只要被害人有过错就应分担责任。
不对过错进行具体区分,如以过错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将过错分为犯罪过错、违法过错和道德过错;以过错形成的主观心态为标准,可以分为有意过错和无意过错;按责任程度为标准可以将过错分为主要过错、同等过错和次要过错。
其次分担责任说注重危害结果的责任分担而较少关注加害人的主观方面。
对于“谴责性降低说”来讲,首先其没有澄清被害人过错影响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原因,而当被害人过错与加害人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时,被害人过错往往不能揭示加害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是否减轻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无法解释。
被害人过错认定及其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影响
被害人过错认定及其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影响被害人过错认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对于罪犯的身份、犯罪事实等方面存在认定错误的情况。
被害人过错认定会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产生影响,本文将介绍其影响分析。
例如,在一起盗窃案中,被害人认为是某个人盗窃而报警,但事实证明盗窃犯是被害人的邻居,而非被害人所说的那个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仅根据被害人的证言认定被告人有罪,而未对被害人的证言进行审查的话,将会造成被告人的冤枉。
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综合考虑各种证据,避免被害人过错认定对被告人定罪产生的影响。
被害人过错认定还会对被告人的量刑产生影响。
刑法规定了各个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但在具体的判决中,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犯罪态度、社会影响等多种因素都可以影响被告人的量刑。
其中,被害人过错认定可能会影响被告人的量刑,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被告人的立场被告人如果能够证明被害人的证言存在过错认定,可能会对法院产生某种程度上的影响,对于被告人来说,这意味着可以通过反驳被害人证言来取得从轻量刑的否定证据。
例如,某被告人因盗窃一罪名被指控,但在庭审中,其辩护律师提出了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身份认定不准确,因而产生了错误指认。
这时,法院可以依据这些证据,减轻被告人的刑罚。
2、被害人的情况如果被害人在过错认定的情况下遭受了极大的伤害或采纳赔偿等补偿措施后能够康复,法院可能会考虑减轻被告人的刑罚。
例如,某人因过分憎恨而对某个人进行了伤害,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明被害人与事件没有任何关系。
同时,被告人已经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导致被害人已经得到了足够的补偿和安抚。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酌情从轻量刑。
总之,被害人过错认定会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对于法院来说,在审理案件时必须综合考虑各种证据,避免被害人过错认定对被告人定罪以及量刑的产生影响。
论被害人过错影响定罪量刑的根据
作者: 齐文远;魏汉涛
作者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南昌大学科技学院 湖北武汉430073;江西南昌
330029
出版物刊名: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页码: 95-103页
主题词: 被害人过错;责任分担;谴责性降低
摘要:被害人过错影响定罪量刑的根据,西方有责任分担说和谴责性降低说两种学说。
责任分担说从分析造成客观危害的原因入手,引出了被害人过错应当分担部分责任的结论;谴责性降低说着眼于加害人的主观面,提出了被害人过错会导致加害人应受谴责性降低的观点。
两种学说均只揭示了事物的一个方面,并存在缺陷。
主客观相统一是现代刑法的主轴,只有既重视主观又强调客观才能完整地说明被害人过错影响定罪量刑的根据。
被害人过错量刑的依据是什么
被害⼈过错量刑的依据是什么在我国规定的额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有被害⼈过错这⼀项标准。
若是在案发过程中,被害⼈具有过错,那么可以相应减轻施害⼈的责任。
那么,被害⼈过错量刑的依据是什么?今天,⼩编就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被害⼈过错怎样量刑司法实践中,被害⼈过错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理论上和实务中有不同的分类⽅法。
在具体个案中,应根据被害⼈过错的性质、所侵害法益的⼤⼩以及过错⾏为与犯罪⾏为之间的关联性等情况,在全⾯考量、精确评定被害⼈过错在量刑中的作⽤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从宽幅度。
1.明显过错的认定及从轻⽐例明显过错⼀般是指被害⼈对被告⼈实施了违法犯罪⾏为或者严重背离道德的⾏为,侵害了被告⼈或其近亲属的⼈⾝、财产、⼈格等重⼤合法权益,⼀般⼈难以忍受,从⽽激发被告⼈实施犯罪⾏为。
⽐如,被害⼈长期实施家庭暴⼒,虐待家庭成员,引起家庭成员的暴⼒反抗。
实践中符合下列标准的,⼀般可认定为明显过错:⼀是被害⼈出于故意⽽⾮过失。
如果是过失,不构成明显过错;⼆是被害⼈的过错⾏为情节严重。
⼀般的不道德⾏为不构成明显过错,但如果被害⼈实施的是犯罪⾏为或严重违法⾏为,则可构成明显过错;三是侵害的是被告⼈的⼈⾝、财产、⼈格等法益,且遭受损害程度很⼤。
如造成⼈⾝伤亡或重⼤财产损失或⼈格受到极⼤侮辱,⾜以引发或激化犯罪⾏为;四是过错⾏为与犯罪⾏为存在紧密联系。
可从“利益关联性”和“时间关联性”两⽅⾯加以考察,如被害⼈不当⾏为侵害的是犯罪⾏为⼈本⼈或近亲属的利益,且不当⾏为和犯罪⾏为的时间间隔较短。
例如过错⾏为引发了被告⼈未经预谋的即时伤害⾏为,可构成明显过错;但如果被告⼈是在被害⼈过错⾏为结束后,事隔⼀段时间再采取报复⾏为,⼀般不能认定被害⼈是明显过错。
上述标准应结合具体案情,并参照民众的通常感受予以综合评判。
被害⼈具有明显过错的,从轻处罚的幅度⼀般为减少基准刑的20%—30%。
2.⼀般过错的认定及从轻⽐例⼀般过错是指被害⼈采取违法或不道德⼿段侵害犯罪⾏为⼈合法权益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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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政 法 大 学 刑 事 司法 学 院 , 京 中 北 108) 0 0 8
[ 摘
要 ] 法 意 义 上 的被 害人 过 错 有 其 特 定 的 内涵 , 刑
妥 。在罪 责 自担 的原则 下 , 性 降 低 理 论 和 量 刑 理 论 三 方 面 论 证 了 谴 被 害人 过 错 在 故 意 杀 人 罪 中 的 量 刑 意 义 , 时 参 照 域 外 刑 同 法 的 相 关规 定 , 分析 我 国 量 刑 现 状 对 司 法 活 动 造 成 的 消 极
( i aUnv riyo lia ce c n a Chn iest fPoi c l in ea dL w,B rn ,1 0 8 t S e ig 0 8) 0 [ b ta t Th e tn igo n e t n lh mi d smanyb sd o h euta d t eme n o re 。rrl gvn ul A src ] esn e cn fitn i a o c ei o i il ae n te rs l n h a fmu d r aey iigfl
影 响 , 而 指 出将 被 害 人 过 错 在 故 意 杀 人 罪 中量 刑 法 定 化 从
的 必 要性 。
论: 与行 为人 “ 直 接利 益 关 系 的人 ” 为之 犯罪 , 有 所 可成为 行为人 本 身 之 犯 罪 。 同理 , 被 害人 “ 直 与 有 接利益关 系的人 ” 犯 之 过 错 , 不应 当推及 被 害 所 也
c n ie a in t h i u t n e ft ev ci ’ a l.Ths i r ltd wi h rmia a o u o rr n y p tig t e ve o sd rt O t ecr msa c o h i m Sf ut o c s t i s ea e t t e c i n l w fo rc u ty o l u t h i— h l n t ’ a l a h i r t n r e t n i g cr u t n e .Th ril r ws u r m h o c p in o it ’ a l ,a d cai e i sf u t st e ds e i a y s n e cn i msa c m c o c s ea tc d a p fo t e c n e t fv ci Sf ut n lrf e o m i s
t eia e uce ftesau u n h sten g t ei ato h u iaue ot eatc o cu e h e est fl ai — i d q ai o h ttsq oa dt u h e ai v n s v mp c nt ejdc tr .S h ril cn ld t en c i o g l a e s s y e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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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 意 杀 人 罪 中 被 害 人 过 错 对 量 刑 的 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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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eI f e c f h it S a l t e tn igo ne t n l miie nt n l n eo eV ci ut oS ne c f tni a Ho c h u t m’ F n I o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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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 的情 况下 , 不能 因为与被 害人本 人之外 的任何人 所 犯之 过错 而减 轻 对 加 害 人 的刑 罚 。 即使被 害人 的亲属 有过错 , 害人 的杀 害行 为所指 向的对象仍 加
广 西政 法 管理 干 部 学 院学 报 第 2 5卷 第 4期 21 0 0年 7月
J oUR NAL 0F GUANGⅪ ADM I S NI TRATI VE
CADRE NSTI I TUTE oF P0LI CS AND TI LAW
VO . 5. I 2 N0. 4
t e e i g sg iia c itm ’ a l n i e to lho cde i em s o he t e r fi e a to hes ntncn i n fc n eofvc i S f u ti nt n ina mii n tr ft h o y o nt r cin。 t e t e r fc n e n h ho yo o d m l rn nd t e lb sc t o r owei g a hep na a i he y.T h n r f ri O t ee a tpr iin b o d.t ril o n so rc un r Slgsa e ee rng t her lv n ovso a r a s hea tce p i t utou o ty’ e il-
人, 成为 被 害人 过 错 。在 故 意杀 人 罪 中 , 害人 要 被 承受 的是加 害人 对生命 的侵害行 为 , 在被 害人无 过
[ 键 词 ] 刑 ; 意 杀 人 罪 ; 害人 过 错 关 量 故 被
[ 图 分 类 号 ] F 2 中 D 64
[ 文献 标 识 码 ] A
[ 章 编 号 ]0 8 6 8 2 1 ) 4 03—0 文 10 —8 2 (0 0 0 —0 4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