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致人死亡案件中如何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无罪(意外事件)

合集下载

非正常死亡案件法律依据(3篇)

非正常死亡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非正常死亡案件是指因犯罪、意外事故、自杀、疾病等原因导致的死亡案件。

在我国,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处理涉及到多个法律部门,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行政法等。

本文将围绕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法律依据展开论述。

二、刑法中的相关规定1. 犯罪行为导致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犯罪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对于犯罪行为导致的死亡,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1)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因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他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1. 非正常死亡案件的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 非正常死亡案件的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检查。

3. 非正常死亡案件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刑事】办理刑事案件中38个疑难问题解答

【刑事】办理刑事案件中38个疑难问题解答

办理刑事案件中38个疑难问题解答问题1:预谋以嫖娼名义进入卖淫女出租房,在嫖娼后实施抢劫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户”的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在具体案件中,有时一个与外界相对隔离的房屋所具有的功能特征在不同时间段是不同的,因此能否认定为“户”,应结合实施抢劫行为时房屋所承载的实际功能进行分析判断。

卖淫女在从事卖淫行为时,该房屋实际承载的功能为卖淫牟利的场所,而非生活居住功能,不属于司法解释中的“户”,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同理,对进入开设赌场进行赌博的住户抢劫,由于户的实际功能承载的是非法活动场所,因此也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问题2:在公共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危害后果,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一般而言,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多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发生危害后果,属过失心态,因此对于大多数这类案件一般是以交通肇事罪评价。

但如果行为人酒后驾车的行为产生了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且行为人对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宜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中的案例,认定醉酒驾车的行为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需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行为人驾车行驶的道路及时间;二是行为人醉酒的程度及当时的车速;三是行为人在肇事后有无继续驾车冲撞的行为;四是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

如超过醉酒标准数倍而丧失控制机动车能力、严重超过规定时速在闹市区驾驶机动车或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驶车辆冲撞人群的,可以考虑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问题3:危险驾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如何定性?对于因危险驾驶行为而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再单独认定危险驾驶罪。

什么是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什么是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什么是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是什么什么是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体的⾏为。

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是什么(⼀)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的⾝体权,所谓⾝体权是指⾃然⼈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的⾝体权,因此,故意伤害⾃⼰的⾝体,⼀般不认为是犯罪。

只有当⾃伤⾏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例如,军⼈战时⾃伤,以逃避履⾏军事义务的,应按刑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法损害他⼈⾝体的⾏为。

1、要有损害他⼈⾝体的⾏为损害他⼈⾝体的⾏为的⽅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前者如拳打脚踢、⼑砍枪击、棒打⽯砸、⽕烧⽔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拿⼑往⾝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将⾃⼰眼睛刺瞎的⾏为,就可构成本罪。

既可以由⾃⼰实施,⼜可以利⽤他⼈如未成年⼈、精神病⼈实施,还可以利⽤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等实施。

既可以针对⼈⾝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可以针对⼈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

总之,⽆论是直接由本⼈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的⼈⾝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体的⾏为必须是⾮法进⾏的如果某种致伤⾏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未过当的,医⽣对病⼈截肢治病等。

经被害⼈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

如果被害⼈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为的⾮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的、则可以排除他⼈伤害⾏为的⾮法性。

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中发⽣的伤害⾏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

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为该项运动项⽬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法性。

你必须知道的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

你必须知道的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

你必须知道的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安全生产事故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还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严重的危害,因此,各国都有相关的安全法规制度。

在中国,违反安全法规的行为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还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本文将重点介绍在安全生产领域可能触犯的刑事犯罪。

一、过失致死罪过失致死罪是指因过失致人死亡而构成的犯罪行为。

在安全生产领域,由于安全管理不到位或者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结果造成他人死亡,就可能触犯过失致死罪。

例如施工单位未按时进行检查和维护,造成机械故障或者安全事故,导致劳动者受伤或者死亡。

如果施工单位未尽到安全生产保障职责,造成劳动者的死亡,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过失致死罪,并承担刑事责任。

二、过失致伤罪和过失致死罪类似,过失致伤罪是指因过失致使他人身体受伤,构成的犯罪行为。

在安全生产领域,过失致伤犯罪多发生在工厂、建筑工地等场所。

例如对危险品储存管理缺乏,操作员培训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危险品泄漏,导致劳动者受伤。

如果企业管理者未尽到安全生产职责,造成劳动者的受伤,也有可能触犯过失致伤罪。

三、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以殴打、斗殴等方式,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犯罪行为。

在安全生产领域,故意伤害罪多发生在工地、厂矿等场所。

例如,施工人员发生争执,使用斧头、铁锤等工具进行殴打,导致他人身体伤害的。

如果施工人员使用工具进行殴打,造成被打者受伤,就有可能触犯故意伤害罪,并承担刑事责任。

四、破坏生产设施罪破坏生产设施罪是指故意损毁机器、设备,影响生产顺利进行的犯罪行为。

在安全生产领域,破坏生产设施罪多发生在工厂、建筑工地等场所。

例如,工人为了追求利益,破坏工厂的机器设备,导致工厂生产受阻。

如果破坏生产设施的行为危及他人安全,就有可能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罪。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领域的刑事犯罪涉及到施工单位、企业管理者、工作人员等多方责任人。

各方应该严格遵守安全法规制度,对于安全生产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整改,以避免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如何区分虐待犯罪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

如何区分虐待犯罪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准确区分虐待犯罪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界限,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对于被告人虽然实施家庭暴力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但其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
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刑事律师案例分析-过失致死情节的认定

刑事律师案例分析-过失致死情节的认定

关于过失致人死亡中情节的认定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233条,其基本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具体哪些情形属于“情节较轻”,却一直没有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轻微暴力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不持有任何器械、刀具的情况下,采用的力度和幅度均较小的一般击打或殴打行为,也包括推搡、拉扯、压倒、甩掉、摆脱等。

暴力行为的轻微性,可以证明行为人没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意图,因此,在这种主观心态下,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造成他人死亡的,可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显而易见,与造成死亡结果的故意伤害罪相比,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对此,可以通过审查具体事情起因、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关系、行为人的击打部位和力度、因果关系、行为人案发后采取的措施等一系列事实予以认定。

上述问题并非本文主要探讨内容,故仅做简要说明,具体可以参阅《刑事审判参考》第103集相关内容。

1.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情节较轻”都包括哪些情形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中明确了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的两种情形,即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

纵观整个刑法分则,共有十七个条款设置了“情节较轻”的规定,其中仅有故意杀人罪一处存在相关解释,虽然解释仅明确了“情节较轻”的部分情形,但作为相近罪名,解释的精神完全可以适用于轻微暴力型过失致人死亡罪中“情节较轻”的认定,如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自身过错较大等,后文会具体分析。

2.过失致人重伤罪刑法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众所周知,无论从罪行的角度还是从刑期的幅度来看,过失致人重伤罪都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较轻”最接近的,因此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意外事件

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意外事件

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一、案情案例1:被告人胡某,农民。

胡某与本村魏某通奸,达到不可分离的热恋程度。

两人预谋毒害胡某的妻子李某,然后结为夫妻。

某日中午,胡某从地里回家,见李某在院子里摘豆角,厨房里煮着米饭,认为毒死李某的机会已到,急忙从里屋拿出‚1605‛农药瓶,往饭锅里倒了十来滴,然后往院外走,告诉李某他出去办事,饭做好后先吃别等他。

李煮好饭后,正在炒菜,这时胡某的儿子(8岁)从外边玩耍回来,嚷着肚子饿,李某便先给儿子盛了一碗饭,儿子吃了几口,便喊肚子疼,一会儿便死了。

案例2:被告人谢某,男,30岁,个体出租汽车司机。

被告人尚某,女,31岁,个体出租汽车乘务员。

被告人郑某,男,29岁,个体出租汽车车主。

1997年11月18日晚11时许,被告人谢某驾驶个体出租的小客车,由沈阳返回抚顺。

乘务员尚某按车主郑某的吩咐,私自将1.1元的票价提为2元。

当尚某向乘客范某(被害人,男,32岁,工人)售票时,范见票价不对,便提出质问,尚某不满地说:‚爱坐就坐,不坐滚下去!‛范某很生气,回骂尚一句,二人遂发生口角。

尚某先动手打了范某一巴掌,范某忍无可忍,与尚某还手厮打起来,扭打中,不慎将车窗玻璃撞碎一块。

司机谢某即将车停下,手持螺丝刀直奔范某;同时,车主郑某手持空酒瓶,与郑某相识的搭车乘客陈某手持照相机三角架也先后向范某围过来。

郑某先动手殴打范某并掐范某的颈部,后经其他乘客劝解放手。

车启动后,郑某多次威胁范某说:‚等到站(抚顺火车站)再好好收拾你‛,并让陈某持三角架站在车门处,以防范某下车走掉。

当车行至沈阳市东陵区检查站时,范某从车窗向检查站工作人员招手呼喊救命,但未引起检查人员注意。

当车行经抚顺李石寨交通检查站时,汽车按规定减速行驶,车上好心的乘客劝范某说:‚趁车速慢,快跳车吧,不然,没你的好!‛范某听此话后即在撞坏玻璃的车窗处,先用双方抓住车窗框,然后将身体悬出窗外,准备跳车,此时,一乘客喊‚跳车了‛,尚某和郑某见状,分别对司机谢某喊:‚快点开,摔死他‛,‚快点开,甭管他‛。

刑法分论案例分析

刑法分论案例分析

刑法分论案例分析刑法是一门研究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的法律学科,其内容涉及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刑法的具体条文往往需要通过案例来加以解释和运用。

本文将通过分论案例的方式,对刑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第一、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刑法中的一种常见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和客观方面的伤害结果。

在某市某小区内,甲因与邻居乙发生口角纠纷,情绪激动之下,持刀将乙的手臂划伤。

经鉴定,乙的手臂伤情属于轻伤。

针对此案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主观方面的故意。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后果,且不但不阻止这种后果的发生,而且还希望或者接受这种后果的发生。

在本案中,甲明知自己持刀行凶会导致乙受伤,且并未采取任何阻止措施,可以认定其具有故意。

其次,客观方面的伤害结果。

伤害结果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他人身体上的损害。

在本案中,乙的手臂被划伤,经鉴定属于轻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综上所述,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第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行为致使他人死亡的犯罪行为。

在某市某工地上,甲未经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私自擅自在高空作业,结果导致乙被甲掉落的工具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针对此案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行为人的过失。

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甲未经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私自在高空作业,明显存在过失行为。

其次,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他人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甲的高空作业行为直接导致乙被工具砸中头部,最终导致其死亡,因果关系明显。

综上所述,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第三、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刑法中的严重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和客观方面的死亡结果。

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意外事件区分

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意外事件区分

浅谈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意外事件的区分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6-000-02摘要伤害案易发、多发,其数量在基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受理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占有重要比例,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一大顽疾。

由于伤害案存在的行为方式多样、主观方面证明困难、量刑轻重程度明显的特点,在公诉实务中正确对伤害案进行定性,对正确打击犯罪、防止错案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仅从出现重伤结果下,定性方面较常出现争议的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重伤与意外事件的两种情况的区分,谈谈自己粗浅的认识。

关键词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意外事件区分一、问题的引出案例一:高某长期拖欠张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售猪款,张某多次催债未果,后张某因高某出具的欠条所用名字不实而以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某日,张某携带绳索前去高某卖肉铺寻找高某,准备将高某扭送公安机关。

会面后,张某和高某有相互拉扯,后张某将高某衣服抓住,为防止高某挣脱、便于捆绑,张某用脚将高某绊倒在地,高某倒地时头部被地面凸起的石头击中头部,受重伤。

关于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以下2种意见:1、故意伤害罪。

首先,张某欲以绳索捆绑高某的方式表明其已经预见到自己可能会和高某发生肢体冲突并出现身体受伤的危害结果,在已经将高某抓住的情况下,其仍然将高某绊倒在地以捆绑的行为反映其主观态度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属间接故意,其捆绑的动机高某不影响主观方面伤害故意的成立;其次,客观上张某的行为导致高某受重伤,故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过失致人重伤罪。

首先,主观上张某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对于高某受重伤的危害结果,张某是不愿意其发生的,而是轻信自己的行为不会导致这么严重的后果(头部恰好撞到石头上而致重伤),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其次,客观上张某的行为导致高某受重伤,故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杀人案件法律讲堂(3篇)

杀人案件法律讲堂(3篇)

第1篇一、引言杀人案件,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历来都是法律关注的焦点。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杀人案件的审理往往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如犯罪构成、刑事责任、刑罚适用等。

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杀人案件进行剖析,以期为大家提供一定的法律知识。

二、杀人案件的犯罪构成1. 客观要件杀人案件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所具有的外部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具体包括:(1)非法性:行为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2)行为性:行为人实施了杀人行为,包括直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杀人、过失杀人等。

2. 主观要件杀人案件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人的心理状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杀人罪的主观要件包括:(1)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三、杀人案件的刑事责任1. 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杀人案件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以下几种:(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年满18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未满18周岁,但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未满14周岁,或者因精神疾病等原因,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 刑事责任承担杀人案件的刑事责任承担,主要依据以下原则:(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刑罚的轻重。

(2)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原则: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共同犯罪原则:对于共同犯罪的,应当根据各共同犯罪人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罚。

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详解

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详解

故意杀⼈罪和过失杀⼈罪详解故意杀⼈罪和过失杀⼈罪都是侵犯他⼈⽣命权的犯罪,但在⾏为⼈的犯罪性质、⾏为⼈的主观⼼态以及社会危害性⽅⾯却有较⼤的差别。

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这⽅⾯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家有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家的⼀些疑惑。

故意杀⼈罪1.故意杀⼈罪(1)故意杀⼈罪的中的⼈是指他⼈的⽣命。

在我国,⾃杀⾏为不是犯罪。

胎⼉和⼫体均不属于故意杀⼈罪构成的⾏为对像。

毁坏⼫体的⾏为,也不构成故意杀⼈罪,但可以构成侮辱⼫体罪。

但是,误以⼫体为活⼈⽽加以杀害的,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溺婴是⼀种故意杀⼈⾏为,应以故意杀⼈罪论处。

(2)客观⽅⾯表现为⾮法剥夺他⼈⽣命的⾏为。

杀⼈⾏为的⾏为⽅式⼀般表现为作为,有时也表现为不作为。

不作为杀⼈⽅式以⾏为⼈对防⽌被害⼈的死亡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

这种责任或义务的形成,主要是基于⾝份、职务或者先前⾏为。

(3)杀⼈的⼿段有多种,但如果⽤放⽕、决⽔、投毒等危险⽅法杀⼈的,应如何定罪,主要是看这些⽅法是否⾜以危害不特定多数⼈的⽣命、健康和重⼤公私财产安全。

2.在认定本罪(及故意伤害罪)时应注意刑法分则其他条⽂中按故意杀⼈罪、故意伤害罪处理的规。

具体的规定有:《中华⼈民共和国刑法》(1)第⼆百三⼗⼋条:⾮法拘禁罪使⽤暴⼒致⼈伤残、死亡的;(2)第四百九⼗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取证罪,因刑讯逼供、暴⼒取证⽽致⼈伤残、死亡的,依故意杀⼈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3)第⼆百四⼗⼋条:虐待被监管⼈员罪致⼈伤残、死亡的,依故意杀⼈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4)第⼆百⼋⼗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伤残、死亡的;(5)第⼆百九⼗⼆条:聚众⽃殴罪致⼈重伤、死亡的;(6)第三百三⼗三条:⾮法组织卖⾎罪、强迫卖⾎罪对他⼈造成伤害的。

3.对⾃⾏为的处理。

(1)组织、策刬、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员⾃杀、⾃残的,以故意杀⼈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相约⾃杀的处理。

如果相约双⽅都亡,不存在刑事责仼问题;相约各⽅各⾃实施⾃杀,其中⼀⽅死亡,另⼀⽅未死,未死⼀⽅也不负刑事责任;相约⾃杀,由其中⼀⽅杀死对⽅,继⽽⾃杀未成或者放弃⾃杀的,应定为故意杀⼈罪。

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致死)的界限——以刘某故意杀人案为例

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致死)的界限——以刘某故意杀人案为例

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致死)的界限——以刘某故意杀人案为例随着社会的发展,罪刑法定原则已经成为了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法律对犯罪行为的分类和定罪量刑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在杀人罪和伤害罪之间的界限也愈发模糊起来。

什么情况下是故意杀人,什么情况下是故意伤害致死,法律界、学界和公众对此议论纷纷。

本文以刘某故意杀人案为例,试图探讨这个问题并解析其在其他类案中的适用情况。

案例一:刘某故意杀人案在这个案例中,刘某因为盗窃被人追赶,逃到了树林中。

当时,一位渔民正在撒网钓鱼,刘某担心被抓,于是狠心杀死了渔民,并将其尸体埋在树林中。

后来,警方依据线索,查获了刘某并将其绳之以法。

对于这个案例,法律认定其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因为刘某在杀死渔民时,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去思考,而且他知道这个行为的后果并且始终没有改变他的初衷。

杀人之后的行为,即将尸体埋在树林中也反映了他的犯罪本质。

因此,刘某被判处了死刑并最终执行。

案例二:程某故意伤害致死案程某是一名网吧老板,某日一名游客在网吧内吵闹,他便上前制止,并对游客进行了殴打。

但是这位游客因为过于虚弱,就此死亡。

对于这个案件,法律界意见不一,究竟应该如何定罪呢?事实上,这个案例的罪行确定为了故意伤害致死罪。

程某在殴打游客时,并没有明确的杀人意图,但是他的行为导致了游客的死亡,之后的行为也表明了他对自己的罪行没有任何内疚之心。

这样的案例,虽然行为不典型,但也得到了法律的应有裁判。

案例三:李某故意驾车撞人案李某因为前妻新恋人的引导,产生了报复心理,并借助酒精的作用,开车将对方撞倒在路边。

对于这样的行为,法律认定其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呢?事实上,李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尽管他对被害人产生了仇恨,但他仅仅灌醉了自己而并没有做其他更多的准备工作,也没有显现出要杀人的嗜好。

虽然事实上,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但这并不是李某的目的,而是一种意外的局面。

因此,法律界普遍认为李某应该被判处故意伤害致死罪。

死亡案件法律责任(3篇)

死亡案件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死亡案件是指因各种原因导致人的生命终结的案件。

在我国,死亡案件的法律责任涉及到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死亡案件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死亡案件的认定、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

二、死亡案件的认定1. 死亡案件的概念死亡案件是指因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2. 死亡案件的认定标准(1)故意杀人罪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故意、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与他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过失、行为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与他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刑事责任1. 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民事责任1. 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指因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 死亡案件中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死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故意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致人死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致人死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行政责任1. 行政责任的概念行政责任是指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字之差导致的法律后果(3篇)

一字之差导致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看似微不足道的小事,但往往因为一字之差,却可能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法律条文严谨,一字一句都蕴含着深意,任何细微的偏差都可能导致完全不同的法律效果。

本文将围绕一字之差导致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以引起大家对法律条文的重视。

一、一字之差,责任轻重有别在刑法领域,一字之差往往意味着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界限。

以下列举几个实例:1.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两罪在法律条文中的区别仅在于“故意”与“过失”二字。

故意杀人罪属于故意犯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字之差,使得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相差甚远。

2.盗窃罪与诈骗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罪在法律条文中的区别在于“秘密窃取”与“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二字。

一字之差,使得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也有很大的差别。

二、一字之差,合同效力各异在合同法领域,一字之差可能导致合同效力完全不同。

以下列举几个实例:1.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在签订合同时,若将“买卖”改为“租赁”,则合同的性质将从买卖合同变为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一字之差,使得合同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2.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在签订合同时,若将“委托”改为“代理”,则合同的性质将从委托合同变为代理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处理事务,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处理事务的合同;而代理合同是指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合同。

刑事案件中的故意伤害罪与伤害罪的区别

刑事案件中的故意伤害罪与伤害罪的区别

刑事案件中的故意伤害罪与伤害罪的区别在刑事案件中,故意伤害罪和伤害罪是两个相对常见的罪名,虽然它们的名字相似,但实际上在法律界有着明确的区别。

本文将分析和解释故意伤害罪和伤害罪的区别。

一、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的情况下,故意实施暴力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暴力行为和他人身体伤害或死亡。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结果有明确的预期,并且故意实施这一行为。

为了证明故意,法庭通常会通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态度、言行等证据进行判断。

暴力行为是指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手段对他人进行攻击或伤害。

暴力行为可以是直接的身体接触,也可以是使用各种工具和武器造成伤害。

他人身体伤害或死亡是作为故意伤害罪的结果要件之一。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导致他人的身体受伤或死亡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伤害罪伤害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不完整的情况下,依然实施了暴力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犯罪行为。

伤害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于前者对主观故意的要求相对较低。

在伤害罪中,主观故意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但并没有故意地实施这一行为。

法庭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主观故意是通过考察其行为的合理性、预见性以及对可能后果的认识。

伤害罪同样要求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并且导致了他人身体伤害。

但与故意伤害罪相比,伤害罪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要求较低,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无法证明明确的故意,仍然可以成立伤害罪。

三、故意伤害罪与伤害罪的区别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故意伤害罪与伤害罪在主观故意要求、构成要件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首先,在主观故意方面,故意伤害罪要求犯罪嫌疑人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并故意实施这一行为。

而伤害罪在主观故意方面的要求较低,只要求犯罪嫌疑人对可能的后果有所认识,但不要求故意实施。

了解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与过失杀人罪的区别

了解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与过失杀人罪的区别

了解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与过失杀人罪的区别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与过失杀人罪是两种不同的杀人行为,其区别在于作案者的主观故意和过失程度。

以下将就这两种罪行分别展开详细的叙述。

一、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对他人实施的故意造成人死亡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主观方面:作案者必须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意图,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将导致他人死亡,却故意为之。

2. 客观方面:作案者实施了具体的杀人行为,并导致了他人死亡。

在故意杀人罪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是至关重要的。

他们必须有预先的计划或意图,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

此外,为了证明故意杀人罪,有时需要证明作案者的行为是有预谋的,而不是一时冲动或情绪激动所致。

因此,在故意杀人罪中,主观故意成为定罪的重要证据。

二、过失杀人罪过失杀人罪是指犯罪嫌疑人由于怠于履行法定义务,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过失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主观方面:作案者并非故意要杀人,但是由于他们的过失或疏忽,造成他人死亡。

2. 客观方面:作案者实施了某种行为,或者没有履行应尽的行为义务,而导致他人死亡。

与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杀人罪中的作案者没有故意杀人的意图。

他们是由于疏忽、失误或违反法定职责造成他人死亡。

过失杀人罪的定罪依赖于作案者的过失程度,即他们是否尽到了必要的谨慎和注意义务以防止他人死亡。

如果作案者未能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他人死亡,那么他们可能会被判定犯有过失杀人罪。

总结:故意杀人罪与过失杀人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结果之间的关系。

故意杀人罪需要证明作案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并故意为之;而过失杀人罪则是由于作案者的过失或疏忽造成他人死亡。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系统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细致的分析,判断是否属于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杀人罪。

这种区分对于准确估量作案者的主观意图和责任程度非常重要,以便公正地对待受害者和作案者,维护社会正义。

刘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

刘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亡)⼀案⼀、案情简介被告⼈刘某,男,外省来延安本地务⼯⼈员,某县钻井队职⼯。

2013年6⽉某⽇,在其⼯作期间与⼯友王某因⼯作问题发⽣冲突,双⽅互有厮打。

厮打中刘某在王某⾯部打了⼀拳、扇了⼀⽿光,随后⼆⼈被⼯友拉开。

但随后王某⾝体出现异常,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不料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后经鉴定,王某系因被他⼈殴打后诱发⼼脏病突发死亡。

案发后当地公安机关即以故意伤害罪⽴案侦查,后该地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致⼈死亡)批准逮捕。

后⼜以该罪名提起公诉,经过梁律师和同事的不懈努⼒,该案终获判三缓五的良好结果,被告⼈⽇前被解除羁押,回到了家乡。

⼆、接受委托嫌疑⼈是外地⼈,案发后,为了办案⽅便,家属欲在延安本地找⼀名律师为其辩护,但在延安本地⼜不认识⼈。

所以通过⽹上查询与梁律师取得联系。

双⽅沟通后,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嫌疑⼈家属感到梁律师为⼈诚恳,案情分析到位,当即决定委托。

三、艰⾟辩护历程1、侦查阶段:因为嫌疑⼈是外省⼈,家属委托后即返回家乡,事情全委托律师代为办理。

受⼈之托,忠⼈之事,尽管委托⼈远在他乡,我们的⼯作完全靠⾃觉开展。

但⼀想到嫌疑⼈家属⽆助的眼神和深切的信任,梁律师便觉得责任重⼤,不敢有半分懈怠。

当时案件还在侦查阶段,我们随即赴案发县公安局刑警⼤队,向办案民警了解案情,并于当⽇会见了在押的犯罪嫌疑⼈。

得知嫌疑⼈的确仅打了对⽅⼀拳和⼀⽿光,并且该殴打⾏为本⾝也未造成受害⼈⾝体上的伤害后果,加之嫌疑⼈对被害⼈患有⼼脏病⼀事并不知情等情况后。

我们随即得出嫌疑⼈刘某不构成犯罪,其⾏为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的判断。

辩护⼈随后多次赶赴侦查机关与办案⼈员沟通,并提交了书⾯辩护意见,还劝说事⼈家属积极赔偿,与被害⼈家属达成谅解,希望将该案终⽌于侦查阶段。

尽管辩护⼈的意见也受到了侦查机关的重视,但辩护意见终未被采纳,该案进⼊了审查起诉阶段。

2、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到检察院后,辩护⼈⼜多次赴当地检察院与办案⼈员沟通,并提交了书⾯辩护意见,办案检察官颇为认可辩护⼈的观点,但在内部讨论时该观点未获多数⼈⽀持。

故意伤害(致死)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司法界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故意杀人案

故意伤害(致死)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司法界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故意杀人案

故意伤害(致死)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司法界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故意杀人案【案例要旨】故意伤害(致死)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故意的内容方面即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有不同的态度。

故意伤害(致死)罪的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反对态度,(间接)故意杀人罪中的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

犯罪故意内容的判断,需要借助于客观事实。

对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件,主要考察案件的起因、矛盾的激化程度、作案工作、打击部位、力度和频度以及事后是否施救等案前、案中、案后的各个因素,以区分行为人是伤害故意还是杀人故意。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李某乙,男,43岁,汉族,天津市人,初中文化,农民。

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与被害人何某某系同村村民。

2011年5月4日傍晚,李某甲向该村大队工作人员询问有关土地问题时与何某某发生口角。

2011年5月25日凌晨2时许,李某甲与何某某在镇某环路上发生争执,进而相互厮打。

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持尖刀向何某某头部、胸部、臂部、腰腹部等部位捅刺数刀,后又抢得何某某所持木棍击打何某某。

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乙闻讯赶到现场,持自带木棍与李某甲一同无节制地殴打何某某头部和身体,致木棍断裂、何某某倒地不动,被害人何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死亡诊断:多器官功能衰竭,多发伤,腹部开放性损伤,小肠破裂,脾被膜撕裂,左肾破裂,头外伤,左上肢开放性骨折,多发皮肤裂伤,失血性休克等。

经鉴定被害人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左前臂桡动脉、脾脏、肾脏、肠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当时,犯罪嫌疑人李某甲让其弟李某乙报警,并被赶到现场的民警带至派出所接受询问。

201年6月1日,犯罪嫌疑人李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李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后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批准执行逮捕,李某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该案移送至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时,公诉部门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乙涉嫌故意杀人罪,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向侦监部门提请审查逮捕。

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何区分

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何区分

过失致⼈死亡与故意伤害致⼈死亡如何区分
犯罪⼈的⼼理有故意和过失两⼤类,故意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过失分为疏忽⼤意和过于⾃信两种。

下⽂中店铺⼩编为⼤家整理介绍过失致⼈死亡和故意伤害致⼈死亡的区别,希望能有所帮助。

过失致⼈死亡与故意伤害致⼈死亡如何区分
在具体操作上,故意杀⼈与故意伤害致⼈死亡,注意把握对于死亡结果的发⽣是故意,还是过失,是故意的则成⽴故意杀⼈,是过失的成⽴故意伤害致⼈死亡。

故意伤害(致⼈死亡)与过失致⼈死亡,两者都造成被害⼈死亡的结果,并且⾏为⼈对于死亡结果的发⽣都具有过失,区分的关键在于所实施的⾏为是否具有故意伤害。

《刑法》
第⼆百三⼗三条【过失致⼈死亡罪】过失致⼈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百三⼗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上内容由店铺⼩编整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意外事件的关键点。
基于对上述三个基本概念和构成特征的认识,笔者认为在致人死亡案件中区分三者的关键点主要包括:
(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按照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此种因意外事件而认定的无罪于本文所讨论的情形而言,其特点在于:1、客观方面存在某人死亡的结果;2、各方当事人对于死亡结果主观上均无故意或者过失;3、死者的死亡系出于不可抗力或者某种当事人均不能预见的原因。
应特别注意的是,切勿忽视了未发生伤害结果(即轻伤或重伤)的客观事实,把轻微损伤当成了伤害罪的伤害结果,把一般的殴打行为误认为是伤害行为,把殴打的故意误认为是伤害的故意。把所有“故意”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致人死亡而无罪(意外事件)的区别。
何谓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首先,何谓他人身体健康?当前刑法界通说认为刑法意义上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是指使他人的生理健康遭受实质的损害,包括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以致健康受到伤害和虽不破坏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但使身体某一器官机能受到损害或者丧失两种情形
行为人主观对于死亡结果有无预见能力和义务以何为据呢?
显然,在现实中,只能以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进行判断。简而言之,即根据当时客观环境下依行为人的心智状态是否具有预见能力和义务。具体而言应充分分析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要分析、考察事发当时周围客观存在的宏观和微观环境。以全面掌握客观环境能够对行为人主观心态产生的合理影响。
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无罪(意外事件)
丹东铁路运输法院 黄河
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着许多不同起因引发争执后致人死亡的案例。因为每个案件都有其不可复制的特殊性,在实践中各法院对每一个案的实际处理结果不尽相同是正常的。但在此类致人死亡案件的审理中过程中多数都会出现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无罪(பைடு நூலகம்外事件)这三种迥然不同的观点,且争议较大,甚至似是而非,很值得学习、研究。在此,笔者试着粗浅地分析其间的区别。
其次,所谓故意,是指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而在具体案件中,判断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根据只能是危害行为及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
因此,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应根据具体案情从客观到主观进行判断,即从行为是否构成伤害行为再反推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故意进行分析,具体来说,应结合以下客观情况来加以判断:
浅析致人死亡案件中如何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无罪(意外事件) - 丹东铁路运输法院网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简介 | 审务公开 | 队伍建设 | 法学园地 | 案件快报 |
荣誉展台 | 法律法规 | 裁判文书 | 专题报道
其犯罪构成的特征是: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并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有致人伤害的故意而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主观上是故意加过失的双重罪过。
其次,要根据正常人的一般标准,即具有正常生活经验的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应当不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死亡的结果。
再次,要依据具体行为人的心智状态来判断。包括行为人的受教育程度、专业知识、经验、身体健康状况等,看其应当不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死亡的结果。
其犯罪构成的特点是:1、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一般发生在劳动生产或日常生活等场合,对他人的生命安全缺乏应有的注意,以致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三、意外事件(刑法意义上即为无罪,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11 by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依其概念和特点,我们很容易找到其相同点,即客观上均存在死亡的结果。其不同点在于主观方面,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失,要么是虽然认识到危害后果有可能发生,但轻信它不会发生,即过于自信的过失,要么就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会发生,即疏忽大意的过失。而于意外事件,当事人在当时的心智状态下,不可能预见到危害结果会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要么是不能抗拒的外力造成的,要么是极端的偶然因素强力介入引起的。可见,区分二者的关键点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应当预见到死亡结果的发生,即对于死亡结果有无预见能力和义务。
依其犯罪构成特征,我们可以明确区分两罪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其相同点是,客观上都发生了死亡的结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的发生都属于过失心态,即不希望也不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出乎意料之外的。其不同点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中则没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由此可见,区分二者的关键点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1、过失致人死亡一般除了致死的少数特定伤情外,少有其他身体上的伤害。而故意伤害一般都有明显的身体受到伤害的伤情,反应出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
2、过失致人死亡中的行为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或劳动生产等场合,一般不具有非法性质。如家长管教孩子、老师管教学生等;而故意伤害致死中的故意伤害行为本身则具有非法性,属违法行为;
3、发生打击行为时的环境,是在什么情况下引起打击行为的,是因为日常琐事还是寻机报复,要查清有否导致故意伤害的微观环境。;
4、从打击工具上分析其一般情况下是否足以伤害对方。手持铁棒、刀等金属器械,一般情况下是足以伤害对方;拳打脚踢,一般不足以伤害对方;
5、从打击的力量频率上,一般来说,力量越大,频率越迅速,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就越大;
6、从双方的关系上,即行为人与被害人是素不相识、一般关系、亲密无间还是冤家仇人,应区分不同的情况来正确判定是否有产生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及可能性的大小。
第1页 共1页
〖关闭窗口〗
友情链接: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民意沟通信箱:ddtlfy_mygt@
当前位置: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浅析致人死亡案件中如何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无罪(意外事件)
作者:黄河 发布时间:2010-11-10 15:22:04
浅析致人死亡案件中如何区分故意伤害(致人
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基本概念和犯罪构成。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的造成了死亡,即对伤害,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对死亡的结果,其主观上具有过失且只有过失。
二、过失致人死亡的基本概念和犯罪构成。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所谓过失,在理论上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