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管理层收购(MBO)合法性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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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我国企业管理层收购(MBO)的若干问题

再论我国企业管理层收购(MBO)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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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宏彬 孙 亚 南 黄


我■蕾疆晨收购的现状
法律法规, 如有关收购主体合法性问 利润 的国有资 产装进 自己腰包 , 成 造
3 收购资本问题 。管理层 自身的 、
我 国管理 层收 购 是前 些 年 才 出 题。实施 M O的基本为高级管理层 , 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 B
成管 理层收 购的案例 中, 对收 购价格 2 收购价格过 低 。从 理论上 讲 , 讲 不符合法 律规定 , 、 具有一定 的法律 的公 正性 、 收购资金来 源的合法性 等 收购价格 有市 价格 法 、 账面价格 法 风险 。从直接融 资看 , 国外一样通 像 问题 , 理论 界和资本市 场上充满 了质 ( 净资产法) 、市盈率法折现现金流量 过 发行股 票 、债券 进行 M O融资在 B 疑之声 , 至招致 了尖 锐的批评 。人 法,v ( 甚 E A经济增加值) 法等等。由于我 我 国由于风险较 大 , 很难得 到政府有
股独大”。如果缺 乏相关 的监 督 理层 收 购的标 的通 常定 位 于非 流通 4 融资时风 险与收益 不对称 。由 、


措施 , 内部人 控制 ” 的问题则会更 股 。因此 , B 般不 会采用市场价 于我国 MB 8 %的资金来 自负债 , “ MO O0 在 加突 出。如果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 格 。在我 国的实践上 , 面价值法( 账 净 融 资方面存在较大 的障碍: 一是从银 全, 实施 管理层 收 购后 , 司管理层 资产法)一直是产权 交易定价 的主要 行 融资 的可能性非 常小 。现有法律禁 公 既能控 制作为决策机 构的董事会 , 又 方法 。特别 是在 国有 股转让过程 中 , 止企业拿股权或 资产 为抵押 向银行担 可 以控 制作为经 营机 构 的管理 部 门, 企业的账面净资产是交易定价的主 保 , 再把融资资金给个人 , 同时法律还

我国企业管理层收购的“后MBO时代”及其监管

我国企业管理层收购的“后MBO时代”及其监管

我国企业管理层收购的“后M B 0时代”及其监管摘要:目前我国的管理层收购正进入“后MBO时代”,操作手法和表现形式更为隐蔽,并出现了诸多“MBO变体”。

然而,MBO在我国的应用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本文通过剖析MBO在我国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规范和发展我国MBO的有关对策和监管措施,来促使中国的MBO —步步走向成熟。

关键词:管理层收购;曲线MBO;子公司MBO一、当前我国MBO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MBO在我国仍属于新型的企业并购方式,在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MBO的实施本身就存在着许多问题,有许多不规范的地方。

这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资产缺乏有效的价格发现机制。

由于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并不属于任何个人。

存在着先天的“所有者缺位”问题。

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参与谈判的一方不过也是个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本身就存在着代理成本。

同时,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由于国有股属于不可流通股,不能以二级市场价格同比衡量,因此,在国有企业实施MBO的过程屮往往出现定价过低的现象,这必然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2.资本市场还不健全,融资工具过少。

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健全,融资工具过少,融资环境还无法满足MBO 对资金的需求。

管理层往往挪用公司资信进行融资,把融资的信用风险集中到公司上,这必然使管理层面临资金偿还和违规监管的双重压力,导致管理层通过大比例派现,利用非法关联交易赚取收益,或采用非法会计手段虚减资产。

3.在MBO实施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由于MBO中的收购者是企业的管理层,他们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十分了解,而由于国有企业屮普遍存在的监管不力,“所有者缺位”等原因,使得在实施MBO的过程中管理层有可能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来牟取利益。

比如有些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可能通过调帐等方式使隐藏的利润合法地出现,以实现年底大量现金分红并缓解实施MBO所带来的巨大财务压力,甚至将低价收购的国有企业高价套现,这必然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我国的管理层收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对策

我国的管理层收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对策
2 .1 MB O 主 体 法 律 问题
设立独立董事进行监督 ,同时还要让监事会一起监督 。另外 ,我们要让 社会来监督政府是否依法 执行 ,迫使政 府保护社会 的利益 ,让 M B O活 动能够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进行 ; 3 . 3科 学 的 定 价机 制 的建 立 为了解决 M B O定价 的公 平性 问题 ,就 要用 资本 市场来 决定 价格 , 这样我们所担心的公正公允 、国有 资产 流失等 问题都会 随之 消失 。但 是 现阶段理想状态还实现不了 ,所以只能依靠市场发挥它 自 有 的功能 ,将 管理层收购 的信息全部公开 , 使信 息透 明,让收购竞争 者加 人。在这种 情况下 ,如果还要私下进行不正规 的合作 ,就会大大增加交易的成本 。
我 国现在 的 M B O的 资金来 源分 为外部 融资 和 内部融 资。近年来 , 我国资本市场有 了进一步 的发展 ,但从整体上来说 ,我国的证券市场 还 并不 成熟 。在 中国的资本市场的规模不大 ,品种稀少的环境下 。管理 层 筹集 资金是很有难度 的,所 以,管理层只能通过企业内部融资来获得 资 金。内部融资筹集到 的资金也是有限的 ,所以企业需要通过其他 的渠 道
2 .3我 国上 市公 司 MB O 定 价机 制 的缺 陷
( 1 ) 通过个人信用及 自有资金 :只有少数企业能 够通过 自有资 金完 成管理层收购 。因为这种方式所筹集 到的资金相 当有 限,所 以不建议 大 规模公 司采取这种方式。 ( 2 ) 通过信托 资金 :管理层可以向信托公司进行信 贷 , 这 也成 为了
2 . 4我 国上 市 公 司 MB O 融 资 困境 的 分析
MB O提供 的机制 ,加 大了企业 的控制 权和 收益 ,同时也 加大 了风 险。然 而,作为一种新的企业并购模式 , 我 国的市场环境 、法律环境 以 及其它 的许多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 。 目前在管理层收购造成 国有资产 流 失的问题上有很大的争论 ,但实践 表明 ,如果在制度成 熟的条件下 ,可 以避免 国有资产流失。管理层收购需要我们每个参与者一 起努力 ,在相 应 的法律法规相对完善的情况下 ,让信息公开透 明、资 金来 源合法 、收 购定价合理 、监管严明 ,只有这样 ,我 国的管理层收购才会 走上健康 发 展之路 。( 作者单位 :天津财经大学 )

管理层收购(MBO)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内研究综述

管理层收购(MBO)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内研究综述

管理层收购(MBO)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内研究综述前言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MBO)是指公司的管理层通过自筹资金或与金融机构合作,从公司的股东手中购买其所管理的公司的控制权的一种经营策略。

MBO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司治理方式,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MBO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MBO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进行综述分析。

1. 资金缺乏问题管理层收购需要大量的资金来购买公司的控制权,但是管理层往往面临着资金缺乏的问题。

这是因为大部分管理层本身并没有足够的财力来购买公司的控制权,同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也对MBO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对于提供融资支持有所保留。

对策:•寻找合适的金融机构合作,在合作过程中共同研究并解决资金问题;•增加其他投资者的参与,如引入私募股权基金等,来共同承担资金压力。

2. 管理团队能力问题管理层收购需要管理团队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管理团队都能达到这个标准。

有些管理层可能缺乏有效经验和技能,难以有效地管理和运营收购后的公司,从而导致管理团队能力问题。

对策:•在MBO过程中进行全面的评估和筛选,确保管理团队具备必要的能力和经验;•引入专业顾问或咨询公司的支持和培训,提高管理团队的专业水平。

3. 利益冲突问题MBO中,管理层既是购买方,又是卖方。

这种双重身份容易导致利益冲突问题的出现。

管理层的个人利益可能与公司整体利益产生冲突,从而影响到公司的长期发展。

对策:•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管理层的角色和责任;•建立利益分配机制,使管理层与公司整体利益紧密相连。

4. 资产评估问题MBO需要对被收购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收购价格。

然而,资产评估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估值不准确等问题,可能导致收购公司的价值被高估或低估。

对策:•深入研究和了解被收购公司的资产信息,尽可能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保证估值的准确性。

论管理层收购(MBO)合法性困境13页

论管理层收购(MBO)合法性困境13页

论管理层收购(MBO)合法性困境王林敏于2019年01月10日发表【摘要】管理层收购行为是一种舶来的新兴事物,涉及民法原则、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而且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影响,是一种法律层面影响极广的特殊法律行为,但目前在中国尚无相应的专门法规对其进行规范。

但是管理层收购却仍在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进行,各地运作极不统一,而政府有关部门则对其采取顺其自然的态度,静观其变。

管理层收购面临合法性挑战。

新兴的事物总有一个发展的过程,而用法律对其进行规制是迟早的事。

本文在分析管理层收购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上,指出制定规则的紧迫性和一般思路。

【关键词】管理层收购合法性法律关系定价机制融资机制规则一、引言管理层收购(Manegement Buyout,简称MBO)是目标公司的管理者利用借贷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权,从而改变公司的控制权结构、资产结构和所有权结构,以重组本公司的一种杠杆收购。

管理层收购实际上是一种涉及产权交易行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说到底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法律关系。

这种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卖方是国家,具体表现为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资格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买方则是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即收购方或称收购主体。

在MBO中,管理层作为收购方,或采取公开要约收购或采取协议收购方式,无论是采取哪种方式,目标公司原股东与管理层之间都必须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并且双方意思表示要一致。

MBO后,股权由原公司股东转移到公司的管理层,从而变更原法律关系,引起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变动,即产生所谓的"私法上的效果"。

作为公司股权收购行为的特殊法律行为,MBO无疑应受《公司法》、《证券法》的规范,必须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相关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如信息披露、强制收购要约、退市规定等。

同时,由于许多国内上市公司国有股控股的现状,涉及到国有股的MBO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股转让的政策、法规。

而且,MBO主要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进行操作,所以这种行为还应受到《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金融法规的规制。

MBO存在的问题(doc 5页)

MBO存在的问题(doc 5页)

MBO存在的问题(doc 5页)MBO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管理层收购(MBO)是指公司管理者或经理层通过借贷融资购买本公司股份,从而改变公司所有者结构、控股权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公司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

这种国际上通用的收购行为,在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中却发生了变异,出现了不少问题。

研究这些问题背后的动因,对于促进中国国有企业MBO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MBO在中国实践中的变异MBO发源于英国。

1980年,英国经济学家迈克·莱特(Mike Wright)在研究公司的分立和剥离时发现了一种奇特的现象:在被分立或剥离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被出售给了原先管理该企业的管理(或经理)层。

在当时的研究中,这种现象还没有名字,人们笼统地把它称之为“buy-outs”。

后来,英国对此类收购进行融资的主要机构工商金融公司(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Finance Corporation)把这种现象起名为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s),简称为MBO,该名称一直沿用至今。

MBO的出现并非偶然,在很大程度上,它可以说是20世纪70年代公司分拆的结果。

公司分拆是指大公司将部分非主导业务剥离出去,以便集中精力经营主导业务。

在战后至20世纪70年代以前,公司发展的总趋势是:不断地寻求兼并机会,迅速扩大公司规模,很少出现通过公司分拆将公司变小的现象。

物极必反,20世纪70年代后,这种倾向开始逆转,很多过去因追求多样化而形成的大公司遇到了发展的障碍而不得不将公司拆小,即卖掉一些业绩不佳的辅助业务或子公司等,在很多时候,公司总部更愿意将小公司卖给原来经营公司的管理层,即所有权变更而管理层不变,这就是MBO。

中国MBO实践始于20世纪90年代,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一些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在MBO的实践中往往以廉价获取国有资产为主要目的,所以导致中外的MBO存在很多差异:1.目标动因不同。

管理层收购在我国面临的

管理层收购在我国面临的

管理层收购在我国面临的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Buy-Outs,即MBO)是指:公司的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或股权交易收购本公司的一种行为,从而引起公司所有权、控制权、剩余索取权、资产等变化,以改变公司所有制结构。

通过收购使企业的经营者变成了企业的所有者。

上世纪 90年代, MBO作为一种产权制度改革方式在国内悄然兴起,在一定程度上,它解决了企业经营者和所有者分离的局面,对解决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及国有资本的退出渠道问题进行了有效的探索。

但是,产权制度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风险最大的环节。

由于 MBO探索初期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在中国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管理层收购成为一些国有企业高层管理者变相侵吞国有资产的办法,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对于这个重要问题,中国许多经济学家集体失语。

还有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国有资产由于所有者缺位,导致产权不清,而管理层收购后变为私有企业,产权明晰,从而使这个问题得到解决。

根据科斯定理将有助于降低扯皮成本,提高总体效率。

当越来越多的国有股通过 MBO方式被低价转让后, MBO一度被指为国有资本迅速转为私人资本的灰色渠道。

在我国 1200多家上市公司中,有 900多家涉及到国有资产,目前有 200多家正在探索管理层持股的改革,因此一些忧心忡忡的学者认为,东欧与俄罗斯的教训已是前车之鉴定,警惕 MBO使国有资本通过权力支配下的暗箱操作进入个人腰包,防止出现制度安排失误而导致的畸形造福运动。

一、管理层收购在我国存在的问题(一)收购主体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目前的管理层收购通常是由管理层注册成立一家新公司作为收购目标公司的主体,然后以新公司为主体对外负债融资,以获取购买股权所需要的巨额资金。

这个新的公司的资金来源大部分需要金融机构的贷款。

这种壳公司也应当遵循《公司法》,此类“壳公司”在我国所遇到的法律障碍有:其一,我国法律是否允许此类公司存在没有规定;其二,根据《公司法》第12条规定:对外投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50%,但在已发生的 MBO案例中,有些公司对外投资额远远超过了这一比例;其三,通过设立壳公司将面临双重征税问题。

管理层收购在中国的困境与出路

管理层收购在中国的困境与出路

管理层收购在中国的困境与出路由计划向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渡经济背景,决定了管理层收购(MBO)是转轨过程中正在进行的股东选择行动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但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先天缺乏明晰的国有产权界定制度和的国有产权定价体系,而存在着大量的财富转移机会。

这就使MBO在的遇到了困境,那么如何解释和走出这个困境呢?股东筛选与财富转移:MBO在中国的困境1.股东筛选国有的产权改革实际上是一个重新选择股东的过程。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论证,政府认识到自己不适合担当企业的股东,政府放弃国有产权的主体地位,退出企业,重新选择合格的股东进入企业,成为主导的投资主体。

但是,谁能够成为合格的股东,需具备哪些条件和需要哪些制度支持,以及如何培育合格的股东,都是需要进一步的。

并且,这个选择不是也不可能一步到位,只能是一个渐进的探索过程。

中国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经过了艰苦探索,在国有中小企业产权改革上取得了突破。

从政府持股、到职工持股、到管理层持股是中小企业改革的主线,经历了一个明显的股东筛选过程。

将职工作为国有(集体)产权的转让对象是启动中小企业改革的普遍选择。

经营者持大股,甚至控股,则是成为“二次改制”的普遍趋势。

但是与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相比,大中型企业改革和国有产权代表体系的建设并不是十分成功。

在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股份制企业中普遍出现了大股东“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并存的难题。

成熟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也一直没有建立起来。

可以预计中国的股东筛选还将进行下去,还会有更多的主体进入到更多的领域担当股东角色。

因此在这个背景下,借鉴中小企业的改革思路,在大中型股份制企业进行MBO,实现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是可行的,也是应当允许的。

并且,管理层也具有成为合格股东的一些重要潜质,其中最重要的是解决了困扰国有企业的一个关键问题——管理层的激励问题。

经营者持股较为有效地解决了企业经营决策中经营者和所有者的利益冲突问题。

从这个角度看,在中国实行MBO无疑是有效率的。

我国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MBO)的定价问题与对策

我国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MBO)的定价问题与对策

我国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MBO)的定价问题与对策作者:黄志强来源:《经营管理者·上旬刊》2017年第08期摘要: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也不断冲击着广大市场经济主体,各种各样的改革如火如荼。

随之,也是管理层收购(MBO)也顺利的进入了我国市场。

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完善,资本市场依旧处于发育阶段,在MBO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种种问题,这使MBO这种改革方式也受到了许多人的质疑,尤其是对我国国有企业进行改制时,国有资产流失,主要表现在并购价格的公正性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本文正是针对先阶段国有企业在实施MBO过程中定价公平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阶段我国市场经济条件,提出一些途径。

关键词:管理层收购收购价格国有资产国有持股一、我国国有企业实施MBO定价方面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MBO是人性要求的反应,是人性的使然,当掌握了企业经营管理才能的人力资本觉醒后,必然会追求自身价值的实现,而MBO无疑在经济转轨变形时期成为企业界人士的“新宠”。

但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MBO在并购价格的公正性问题受到了许多人事的质疑,问题主要体现在方面:1.由于我国国有股份转让已形成惯例,使MBO定价本身出现不公平现象。

当我国国有企业采用MBO实行经济改革时,我国国有股份转让的价格估计已形成惯有模式:1.1对无形资产估计的忽视。

无形资产估价包括:企业技术专利,图纸,技术专利的转让估价;名牌商标的转让估价;企业商标,品牌,技术资料以及知名度转让估价;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估价等。

对于无形资产,由于难以用具体的会计账目明细列出,致使许多过企业中(包括自主产权)的无形资产在MBO改制中,以极小的份额,数量的货币表现出让给购并方,或因被并方忽视了无形资产的价值而使这部分价值并未在MBO购并中得以体现,从而使并购价格远小于企业自身价值。

1.2忽视土地的价值。

土地作为企业发展必备的固定资产,在MBO购并定价过程中,也是其中极附价值的资源。

我国国企改革的MBO现象问题及对策

我国国企改革的MBO现象问题及对策

我国国企改革的MBO现象——问题及对策摘要MBO由于能把公司的发展和管理层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激励内部人员积极性、降低代理成本、改善企业经营状况等的作用。

即便如此,学者们对MBO所产生的激励作用仍然有着较大的争议。

这大体上可概括为两派观点,即持正面意见的效率提高理论和持反面意见的财富转移理论。

效率提高理论认为应鼓励发展MBO,财富转移理论则主张抑制MBO的发展。

MBO自九十年代中后期引入中国以来,一直受到企业界人士的青睐,但是从五年来的实践看,由于国内资本市场的不发达,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我国的MBO 与欧美MBO有着很大的不同。

同时由于存在众多的法律障碍,如收购主体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融资渠道狭窄等,这些法律障碍的存在使得许多“隐性”MBO、“曲线”]Ⅱd30应运而生,甚至使得许多上市公司经营层不惜铤而走险,采取非法手段筹措收购资金,其结果就是大量国有资产流失。

近年来,在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推进的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呈快速递增态势。

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在目前正轰轰烈烈的MBO中流失的。

管理层收购过程中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已成为制约国有企业民营化进程的主要因素。

2003年3月,财政部发文,“采取管理层收购的行为予以暂停受理和审批”。

这至少意味着:我国目前的MBO更多的属于财富转移型。

从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中,我们当然认为企业实施MBO后绩效的提高来自效率提高而非财富转移才是我们的目的。

如何发现和解决这些问题,使得我国MBO 趋向效率提高型,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这才是我们现在应该认真加以思考解决的。

从完善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法律、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程序、严格资产出售的评估入手,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尤其是规范管理层收购行为,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显得尤其紧迫。

本文在实例的基础上,说明MBO的种种优势和不容忽视的缺点。

通过对中国管理层收购中出现现象的问题及困难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研究,提出解决管理层收购过程出现的问题的解决方案。

MBO存在的问题

MBO存在的问题

MBO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管理层收购(MBO)是指公司管理者或经理层通过借贷融资购买本公司股份,从而改变公司所有者结构、控股权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公司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

这种国际上通用的收购行为,在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中却发生了变异,出现了不少问题。

研究这些问题背后的动因,对于促进中国国有企业MBO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MBO在中国实践中的变异MBO发源于英国。

1980年,英国经济学家迈克·莱特(Mike Wright)在研究公司的分立和剥离时发现了一种奇特的现象:在被分立或剥离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被出售给了原先管理该企业的管理(或经理)层。

在当时的研究中,这种现象还没有名字,人们笼统地把它称之为“buy-outs”。

后来,英国对此类收购进行融资的主要机构工商金融公司(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Finance Corporation)把这种现象起名为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s),简称为MBO,该名称一直沿用至今。

MBO的出现并非偶然,在很大程度上,它可以说是20世纪70年代公司分拆的结果。

公司分拆是指大公司将部分非主导业务剥离出去,以便集中精力经营主导业务。

在战后至20世纪70年代以前,公司发展的总趋势是:不断地寻求兼并机会,迅速扩大公司规模,很少出现通过公司分拆将公司变小的现象。

物极必反,20世纪70年代后,这种倾向开始逆转,很多过去因追求多样化而形成的大公司遇到了发展的障碍而不得不将公司拆小,即卖掉一些业绩不佳的辅助业务或子公司等,在很多时候,公司总部更愿意将小公司卖给原来经营公司的管理层,即所有权变更而管理层不变,这就是MBO。

中国MBO实践始于20世纪90年代,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一些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在MBO的实践中往往以廉价获取国有资产为主要目的,所以导致中外的MBO存在很多差异:1.目标动因不同。

论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问题的特殊性(一)

论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问题的特殊性(一)

论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问题的特殊性(一)内容摘要:本文从管理层收购在实践操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其本身固有的缺陷两个方面来分析上市公司MBO被暂停的原因,并认为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MBO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在制定政策或监管时应考虑这些问题。

关键词:管理层收购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流失MBO的定义近几年来,随着产权市场的开放、国有股权的减持、经营者激励机制的探索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出现了管理层收购(MBO)热潮。

然而,在经济转轨过程中,我国还存在改革不配套、法制不健全、市场体系不完善、监管不到位、股权结构分裂等问题,使MBO在实践中招到了多方质疑。

2004年8月由香港中文大学金融学教授朗咸平通过大众媒体发布了三篇“讨伐檄文”,挥师直指格林柯尔等公司,认为格林柯尔公司在收购中通过“安营扎寨、乘虚而入、反客为主、投桃报李、洗个大澡、相貌迎人以及借鸡生蛋”等手法,压价收购国有资产,侵害中小股东利益。

该三篇“讨伐檄文”引发了关于产权改革效率和分配的大讨论,民众和众多国内知名经济学家卷入争论。

这次争论也引起了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国资委开始彻底检查国有资产流失问题,MBO被列为检查重点。

2005年4月针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国资委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特别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

”通过实施管理者收购,可以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实现国有资本的退出;可以降低企业代理成本,加强对管理者的监督与制约。

那么为什么上市公司MBO被暂停了呢?下文从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在实践操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管理层收购本身固有的缺陷两个方面来诠释上市公司MBO被暂停的原因。

上市公司实施MBO的问题(一)收购主体的合法性问题首先是高级管理人员独立作为MBO收购主体的问题。

《证券法》对上市公司MBO收购主体的范围未作规定,但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6条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千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这显然剥夺自然人作为流通股市场进行MBO收购主体的资格。

我国管理层收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吴勉

我国管理层收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吴勉

我国管理层收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近几年MBO也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

本文从管理层收购的定义及特点入手,通过介绍西方MBO所解决的问题,进而分析我国管理层收购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管理层收购 MBO 实施问题对策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我国企业改革面临着许多机遇和挑战,管理层收购应运而生。

管理层收购已经成为改革背景下的一个亮点,它是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一贴良方,是企业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的理想选择,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最有效途径,是企业家价值的最佳实现通道,是企业留住高级人才的金手铐,是激励内部人员积极性、降低代理成本、改革企业经营状况和促进企业发展的内在原动力。

一、管理层收购(MBO)的定义及特点管理层收购在国外被称为MBO(Management Buy Out),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层主要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来收购自己所服务的企业的股份,以实现对公司的控股或参股,改变企业的所有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公司的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

这是欧美国家在上世纪80年代企业兼并浪潮中涌现出来的一种并购方式,其具有以下的特点:(1)收购主体即投资者由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构成;(2)投资者所需要的收购资金大部分来自于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3)管理层收购会改变企业的所有权结构、相应的控制权格局以及资产结构。

二、西方MBO所解决的问题MBO在西方被视为减少公司代理成本和管理者机会风险成本的可行手段。

西方经典MBO的理论基础是委托—代理理论。

该理论认为,在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相互分离的情况下,由于经理人员个人私利和道德风险还客观存在,经理人员个人的目标和企业的目标就不可能完全一致,于是,经理人员就会利用制度设计中信息不对称这一缺陷去谋取个人私利,这就是所谓的机会主义行为。

在一般情况下,经理人员的这一机会主义行为和股东的利益是背道而驰的,或者说经理人员是在损害股东利益(公司价值)的基础上实现其个人福利的,股东利益的这种受损就是经济学家们常说的“代理成本”。

MBO存在的问题与对策(doc5)

MBO存在的问题与对策(doc5)

MBO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管理层收购(MBO)是指公司管理者或经理层通过借贷融资购买本公司股份,从而改变公司所有者结构、控股权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公司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

这种国际上通用的收购行为,在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中却发生了变异,出现了不少问题。

研究这些问题背后的动因,对于促进中国国有企业MBO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MBO在中国实践中的变异MBO发源于英国。

1980年,英国经济学家迈克·莱特(Mike Wright)在研究公司的分立和剥离时发现了一种奇特的现象:在被分立或剥离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被出售给了原先管理该企业的管理(或经理)层。

在当时的研究中,这种现象还没有名字,人们笼统地把它称之为“buy-outs”。

后来,英国对此类收购进行融资的主要机构工商金融公司(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Finance Corporation)把这种现象起名为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s),简称为MBO,该名称一直沿用至今。

MBO的出现并非偶然,在很大程度上,它可以说是20世纪70年代公司分拆的结果。

公司分拆是指大公司将部分非主导业务剥离出去,以便集中精力经营主导业务。

在战后至20世纪70年代以前,公司发展的总趋势是:不断地寻求兼并机会,迅速扩大公司规模,很少出现通过公司分拆将公司变小的现象。

物极必反,20世纪70年代后,这种倾向开始逆转,很多过去因追求多样化而形成的大公司遇到了发展的障碍而不得不将公司拆小,即卖掉一些业绩不佳的辅助业务或子公司等,在很多时候,公司总部更愿意将小公司卖给原来经营公司的管理层,即所有权变更而管理层不变,这就是MBO。

中国MBO实践始于20世纪90年代,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一些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在MBO的实践中往往以廉价获取国有资产为主要目的,所以导致中外的MBO存在很多差异:1.目标动因不同。

我国企业管理层收购(MBO)的困境与对策——基于国内企业相关案例分析

我国企业管理层收购(MBO)的困境与对策——基于国内企业相关案例分析


美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 中的 31 58万股( 占粤美 的股权 的 72 % ) 由此 , .5 。 拉开 了粤美 的管理层 收 购 的 序 幕 。20 00年 1 月 2 日 司原 第 一大 股 东顺 德美 的 2 0 公 控 股有 限公 司与美 的投 资有 限公 司签 订 了 股权 转让 协 议 , 托 投 资 以每 股 3元 的价 格 ( 根 据 粤 美 的 20 美 而 00 年度 的年 度报 告 , 每股 净 资产 为 4 0 其 .7元 ) 让 粤 美 受
的的控 股 7 2 3 0 3 , 4 . 3 1万 股 法 人 股 (占总 股 本 的 1 . 4 9 % ) 转 让 完 成后 , 托 投 资 正式 成 为 粤 美 的第 一 大 4 , 美 股东 , 持股 份 上升 到 2 .9 , 美 的 控股 退 居 为 第 所 2 1% 而 三大 股东 。20 年 1 , 市 公 司 粤美 的 中代 表 政 府 01 月 上 的第一大股——顺德市美 的控股有限公司将其所持粤 美 的法人 股 723 03 万股 转让 给公 司管理 层 的顺 德 , .3 1 4 市美 托投 资有 限 公 司 , 让 股 份 占 粤美 的股 本 总 额 的 转 l.4 。股 份转 让后 , 49 % 政府 控 股 公 司退 居 粤美 三 大 法 人 股东 , 而美 托投 资公 司成 为第一 大法 人股 东 。 ( ) 国首例 市 场化 M - 全 B 武汉 有机 作 为 全 国 首例 的 市场 化 M O, B 政府 也 有 一些 优 惠 条件 , 根据武汉市政府的有关文件 , 购买 国有产权者 , 凡 一 次性 交付 股权 款 的优 惠 3 % ; 排 职工 9% 以上 0 安 0 的优 惠 1% ; 地投 资者 再优 惠 1% ; 0 本 0 即最大 优惠可 达 5 %。武 汉有 机管 理层 的成 交 价 格 高 出评 估净 资 产值 0 约 2% , 政府 从 中净赚 180万 。 9 市 , 0 ( ) 三 知名 企业 的 MB O之 路一 张裕集 团 经历了一系列 的收购行为 , 张裕集团 由国有独资 公司改制成为多元化投 资主体 的企业 , 股东包括烟台 市 国资 委 、 华 投资 、 利 瓦 公 司 和 国 际金 融 公 司 , 裕 意 分

浅议我国企业管理层收购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我国企业管理层收购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我国企业管理层收购的问题及对策摘要:管理层收购有助于加快我国企业改革的步伐,完善我国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但是我国的管理层收购相对于欧美等国相比还有些许不足,文章便从分析管理层收购所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完善我国企业管理层收购的对策。

关键词:管理层收购;战略投资者;杠杆收购1管理层收购概述管理层收购,即MBO(Management Buyout),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是由英国经济学家莱特于1980年率先提出的。

他指出:“管理层收购是指公司的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或股权交易收购本公司的行为。

”其最终结果即导致目标公司所有权结构的变化,这体现为公司的所有权全部或部分向管理层转移,导致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结合。

由于管理层收购具有明晰产权和股权激励的双重功能,尽管其在我国的应用和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却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实物界的重视与关注。

文章的目的即分析目前我国企业管理层收购存在的问题,并拟提出解决的措施,为完善管理层收购的理论体系贡献力量。

2我国企业管理层收购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管理层收购与国外管理层收购产生的背景和出发点有许多不同,因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主要可以从法律环境、收购主体、收购价格、融资政策等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①从法律环境的角度分析。

目前,我国暂时还没有专门针对管理层收购所设立实施的法律制度体系,尽管个别法律条款会涉及到管理层收购的内容,但就整体来说仍显不足。

如2004~2005年期间,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先后颁布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在对国有企业改制以及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进行规范的同时,也对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进行了原则性规定;2006年,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国有大型企业的管理层收购做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2006年9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4月29日,国家有关部门公布了对该办法第63条进行的修订;2008年8月1日起,《反垄断法》开始实施;2008年12月,《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正式颁布并实施。

[应用文书]资本运营-管理层收购MBO在我国的实施障碍及解决方法

[应用文书]资本运营-管理层收购MBO在我国的实施障碍及解决方法

管理层收购(MBO)在我国的实施障碍及解决方法呼伦贝尔市MBA研修班第三期学员杜玲玲管理层收购(MBO)是指公司的管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或股权交换及其他产权交易手段收购本公司的行为,使得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变为管理层控股的公司。

近十年来,MBO风靡于欧美及东南亚一些国家,成为降低代理成本、调整产业结构和防御敌意收购的一种有效工具。

而在国内,MBO更多的则是与解决所有权虚置及企业家归位联系起来,即实现职业经理向股东的转变,在经理层拥有更多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同时,也担负了相应的风险责任。

我国的资本市场中已有越来越多的MBO方案作为一种激励制度开始出现,如小天鹅、TCL、深方大等。

此外,MBO带来的所有权结构、企业资产结构的改变使得它对我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产权改革、国有经济的退出有积极的作用。

但由于我国制度建设落后,MBO交易的支撑体系还未完全建立,实践中MBO的操作和推广还是遇到了不少的障碍和问题。

这些障碍和问题及其解决方法也就成了本文讨论的主要内容。

一、收购主体方面的障碍及对策从西方MBO的实践来看,管理层在收购前必须注册成立一家新公司,作为收购目标公司的主体,新公司纯粹为收购设立,所以国外又称之为“壳公司”,整个过程由壳公司完成。

在我国,法律是否允许这样的公司存在并没有规定,而壳公司对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是一种股权投资行为。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也就是说,MBO的目标公司的价值越大,壳公司的注册资本就要求越多。

以职工持股会作为MBO行为主体不可行,因为职工持股会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行为已经被禁止。

若采用管理层直接受让法人股达到控股目的,将会面临以下问题:首先是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再者,当管理层受让股份达30%时,面临向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的问题,根据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要获得证监会的豁免,其难度及时间跨度都较大,并且,这种方式是以个人为主体筹集收购资金,相对较为困难。

管理层收购存在的主要问题

管理层收购存在的主要问题

管理层收购存在的主要问题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中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袁天荣1摘要:管理层收购(MBO)在扩大管理层持股比例、降低代理成本、提高公司运作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在中国,由于各种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相应的监控机制,上市公司实施管理层收购存在着诸多问题,实施管理层收购的条件尚不成熟,照搬国外的运作模式存在较大的风险。

关键词:管理层收购(MBO)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相对控制权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s,简称MBO),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利用自有资金或外部融资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以改变目标公司的所有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目标公司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2。

作为杠杆收购(LBO)的方式1袁天荣(1964-),女,湖北荆门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博士生。

地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邮编:430064;通讯地址:武昌武珞路114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联系方式:,;E-mail之一,MBO在扩大管理层持股比例、降低代理成本、提高公司运作效率、实现所有权收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最早的MBO可追溯到1999年四通集团的产权变局。

近年来,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国有股减持的推行,MBO在上市公司中有蔓延之势。

2001年粤美的首开中国上市公司MBO之先河,随后,深圳方大、宇通客车、特变电工、佛塑股份等也分别实施MBO。

据估计,目前上市公司实施MBO的已超过百家,还有很多公司正跃跃欲试。

中国目前已实施的MBO具有以下特点:收购形式主要是以管理层为主设立投资公司或职工持股会,再由其收购目标公司;收购方式采取协议收购非流通股,以实现对上市公司的相对控股;收购价格一般以每股净资产为基础,有些甚至大大低于每股净资产;收购目的主要是为了激发管理层的积极性,为公司未来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对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管理者收购MBO的思考

对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管理者收购MBO的思考

对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管理者收购MBO的思考对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管理者收购(MBO)的思考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管理者收购(MBO)对优化我国上市公司产权结构的作用及实施MBO中存在的问题,指出应在鼓励一部分上市公司实施MBO的同时,尽快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加强对上市公司实施MBO的监管。

一、管理者收购(MBO)--- 优化上市公司产权结构的制度创新方式进入2001年以来,粤美的、万家乐、宇通客车、深圳方大等上市公司就股权转让一事先后发布的公告引起了业内的极大关注,这些公司的股权转让都涉及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管理者收购(MBO)。

据报道,还有不少上市公司正在着手MBO计划。

可见,管理者收购已经走上我国资本市场的前台,作为一种优化上市公司产权结构的制度创新,MBO将对我国资本市场产生深远影响。

1、MBO及其发展状况作为70~80年代流行于欧美国家的一种企业收购方式,管理者收购(Management Buy—outs,缩写为MBO)主要是指企业管理人员通过外部融资机构的帮助来收购其所服务公司的股权,从而完成由单纯的企业管理者到股东的转变。

管理者收购是资产剥离的一种形式,是主要通过借贷融资来完成的“杠杆收购”,即LBO(Leveraged Buy—outs)。

国外管理者收购的实践证明,MBO在降低代理成本、改善企业产权结构、激励内部人积极性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因而获得了广泛的应用。

美联储1989年的统计调查表明,MBO的融资额已经占了大型银行所有商业贷款9.9%的份额。

到了90年代末期,MBO在美国又有了新的发展,在美国800家大公司中,管理者几乎无一例外地持有本公司的股票,其中111家公司管理层所持有股份已占总股份的30%(接近于控股)。

近期我国进行MBO的上市公司中,从粤美的看,MBO是“一个政府逐渐退出,管理逐渐突现的过程”;从深圳方大看,MBO是“小老板”(管理者)享受到“老板”权益的变革。

由此可以看出,MBO 在中国的发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其作为降低代理成本的有效工具变得较为次要,而明晰产权或者说给历史问题一个交待变得更为重要和突出。

管理层收购(mbo)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内研究综述 .

管理层收购(mbo)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内研究综述  .

管理层收购(MBO)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内研究综述内容提要:关于MBO的作用与问题,学者们存在分歧,国外理论可分为“效率提高论”和“财富转移论”两派。

在国内,MBO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已出现诸多问题:收购主体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管理层的非市场化障碍;融资渠道狭窄;MBO收购过程中定价不公正、操作过程不透明;MBO的股票来源和股票变现渠道不畅通;实施MBO涉及产权变革难题;MBO也产生内部人控制的新问题。

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MBO,还必须修订相关法规政策、加强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完善市场环境。

关键词管理层收购(MBO)问题对策ASummaryoftheProblemsandTreasuresonMBOinChina Abstract:InentaboutMBO,inate;(2)themanagementisnotbeformedthrough marketpetition;(3)thefinancingchannelisnarroplementingMBOisunfair;(5) theoperatingcourseisopaque;(6)thechannelofstocksourceandstockturningi ntothecashisunblocked.(7)implementingMBOusuallyshoulderthetaskofdef iningpropertyright;(8)producingtheneaboutinsidepeoplecontrolling.Perfec tinganddevelopingMBOfurtherneedtomakeupspecialimplementingrulesan dregulationsaboutMBO,supervisethecorporationstructures,andperfectmar ketconditions. keyentBuyouts,Questions,Countermeasure 一、MBO 的相关理论回顾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Buy-outs,MBO)是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公司的所有权结构或控制权结构,进而通过重组目标公司,实现预期收益的并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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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管理层收购(MBO)合法性困境王林敏于2005年01月10日发表【摘要】管理层收购行为是一种舶来的新兴事物,涉及民法原则、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而且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影响,是一种法律层面影响极广的特殊法律行为,但目前在中国尚无相应的专门法规对其进行规范。

但是管理层收购却仍在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进行,各地运作极不统一,而政府有关部门则对其采取顺其自然的态度,静观其变。

管理层收购面临合法性挑战。

新兴的事物总有一个发展的过程,而用法律对其进行规制是迟早的事。

本文在分析管理层收购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上,指出制定规则的紧迫性和一般思路。

【关键词】管理层收购合法性法律关系定价机制融资机制规则一、引言管理层收购(Manegement Buyout,简称MBO)是目标公司的管理者利用借贷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权,从而改变公司的控制权结构、资产结构和所有权结构,以重组本公司的一种杠杆收购。

管理层收购实际上是一种涉及产权交易行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说到底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法律关系。

这种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卖方是国家,具体表现为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资格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买方则是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即收购方或称收购主体。

在MBO中,管理层作为收购方,或采取公开要约收购或采取协议收购方式,无论是采取哪种方式,目标公司原股东与管理层之间都必须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并且双方意思表示要一致。

MBO后,股权由原公司股东转移到公司的管理层,从而变更原法律关系,引起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变动,即产生所谓的"私法上的效果"。

作为公司股权收购行为的特殊法律行为,MBO无疑应受《公司法》、《证券法》的规范,必须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相关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如信息披露、强制收购要约、退市规定等。

同时,由于许多国内上市公司国有股控股的现状,涉及到国有股的MBO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股转让的政策、法规。

而且,MBO主要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进行操作,所以这种行为还应受到《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金融法规的规制。

但是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法》及《商业银行法》均没有对MBO作出任何规定,且MBO 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存在诸多冲突。

目前,中国还没有制定一部专门规范MBO的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直接规范,已经完成的MBO都是在法律的缝隙中进行的,很大程度上都是规避法律的行为,因此中国的MBO所面临的法律环境不容乐观,已经进行和即将进行的MBO 的合法性受到极大的挑战和质疑。

所谓的合法性,首先是指一种事物存在的正当性,其存在要为公众所认可、接受,要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其次是指合规则性,即该事物合乎制定法的要求,其存在、运作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第三是指合行政性,即该事物要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可,这样,其存在起码会减少运作的社会成本。

就本文而言,MBO的合法性主要意指合规则性,即MBO 的运作过程、主体行为要符合制定法的要求。

本文拟就MBO中主体资格、融资行为、价格确定等几个方面所面临的合法性困境展开分析,意在指出制定规则的紧迫性和一般思路。

一、收购主体的合法性分析MBO操作市场的成熟,首先得有合格的参与主体。

没有合格主体的参与,就谈不上市场的存在,更谈上什么投资行为。

MBO中的"M"即实施MBO的投资主体,即目标公司的管理者。

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各行业造就了一批成熟企业家团队,这其中30至40岁的企业家更对MBO要求迫切,他们渴望实现作为企业家的价值,也希望藉此留住管理团队与机制灵活的民营企业和外企抗争。

但是,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分析,完全意义上的MBO与我国比较严格的金融监管之间存在矛盾,在许多操作细节上,把投资主体真正的转化为收购主体,可能与现行政策法规相抵触,其合法性尚不能确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个人(自然人)作为收购主体。

我国法律主要对法人和外资购买国有股制定了比较详细的操作条款,但没有明确规定个人是否可以购买国有股。

法不禁止即自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论上个人可以作为购买主体参加MBO法律关系。

但是我国《证券法》第68条界定上市公司管理层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而在第70条又明确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

"管理层为了达到收购的目的,必然要购买他所在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即壳公司)买卖证券,显然这种做法违反了《证券法》第70条的禁止性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条明确禁止被收购公司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管理层只能通过个人出资(包括向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收购,而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46条的规定,"任何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0.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超过部分由公司在征得证监会同意后,按照原买入价格和市场价格中较低的一种价格收购",显然禁止个人持有上市公司的普通股超过0.5%,这使得管理层通过个人持股的方式达到控股的目的难度很大。

但在管理层收购中,个人持股超过0.5%的限额几乎是必然的。

以美的为例,何享健持有壳公司美托公司55%的股份,美托持有美的公司22.19% 的股份,简单换算一下便可知道,实际上何享健已持有美的公司12.20%的股份,这一比例已远远超过了0.5%的限制。

MBO是一种杠杆收购,收购资金主要通过融资解决,管理层作为个人进行融资,主要采取以所收购企业的资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的办法。

银行贷款运作的最大特点就是操作相对简单、成本相对其它融资模式较低,但银行贷款有合法性障碍。

新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被收购公司不得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我国《公司法》第60条也明确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购买者应出具不低于所购买企业价款的有效资信证明,不得以所购买企业的资产作抵押,获取银行贷款购买该企业。

"即使是管理层获得了信用贷款,按照《贷款通则》第20条的规定,借款人是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因此,个人凭银行贷款为MBO融资基本上是不可行的,银行贷款在用于MBO用途时需要绕道而行。

个人是否可以自行进行民间筹资呢?民间筹资范围太大,容易有非法集资之嫌疑;过窄,则很难筹集到大笔资金。

因此,个人作为购买主体所遇到的资金瓶颈,使其具备行为能力而没有行为实力,法律行为无从谈起。

其次,由管理层发起设立投资公司作为收购主体。

管理层为了规避法律,达到最终收购公司的目的,通常都是组建一个新的公司即壳公司,壳公司完全由管理层控制,通过壳公司达到收购的目的。

目前以新设投资公司为持股主体的MBO收购方式开始大量出现。

如胜利股份(000407)的高管成立胜利投资公司,得到当地政府同意后受让集团公司全部股份,从而成为胜利股份的第三大股东。

可以说,这种方式开拓了国有股转让的一种新模式。

但这种方法也受到诸多限制,面临合法性挑战。

我国《公司法》第25条规定的公司注册实缴资本制以及第12条规定的"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壳公司并非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它应受该条限制,这实际上使管理层通过设立壳公司,进行杠杠收购成为不可能。

另外,《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2~50人,需要实施MBO的管理层人数可能大于这个数目。

因为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需要数亿元的资金,如果只由50人以下来实施收购,个人资产负担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管理层为完成收购必定会大幅度增加人数,这就难免会与《公司法》发生直接冲突。

这种理论上的可行性与实际运作过程中的法律上的不合法性产生矛盾,也为可能会为日后埋下隐患。

管理层收购与《公司法》关于转投资的限制性规定存在冲突。

从我国管理层收购的实践来看,壳公司向外的转投资本大大超过50%,有的甚至超过了100%,这明显地违背了《公司法》第12条的规定。

同时,壳公司能否作为合法的收购主体也缺乏法律依据。

因为国务院从2000年中期开始暂停了上市公司国有股向非国有主体的转让工作,要求相关工作等财政部制定国有股减持的政策以后进行,管理层收购运作中的壳公司因为是非国有主体而受到相应制约。

管理层收购违背《公司法》第61条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

《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而在管理层收购中,壳公司一般是由管理层组建而成,在收购完成后,管理层实质上兼任着壳公司和被收购公司的双重职务,此时,两个公司能否保持独立且互不牵连将是一个难题。

如果管理层仍然重操旧业甚至进行关联交易,那么,必然会与《公司法》第61条的规定相冲突。

三是职工持股会作为收购主体。

有一些MBO实例,是以职工持股会作为收购主体,希望以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身份,避开《公司法》的限制。

但是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目前是不明确的。

1999年,民政部就停止了对职工持股会的审批。

2000年7月7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函》。

2000年12月,证监会也表示:"由于职工持股会已经不再具有法人资格。

在这种情况改变之前 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

"2001年8月2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暂行办法》指出"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不能进行本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活动。

"这些规定实际上已经阻断了通过职工持股会的方式实现MBO的通道。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作为MBO买方主体的企业管理层,要合法的顺利地实现对目标企业的收购不太容易。

资金瓶颈和法律障碍是其必须要解决的难题。

主体合格是法律行为合法的前提之一,除了第一种形式以外,其他几种都是转化形式,目的是规避现行法律法规。

这样的话,其合法性就会大打折扣。

三、融资行为合法性分析从融资方面来看,MBO尚存在法律上障碍。

融资问题虽然只是MBO收购主体单方面的事情,但由于我国实行严格的金融监管制度,不当的筹资渠道对于成功的MBO操作依然是巨大法律障碍。

虽然我国民间的资金十分充裕,实施MBO所需的风险投资资本或产业基金十分充足,但我国目前管理层收购的融资渠道还很不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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