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直隶总督署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北杜铁塔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4]1947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北杜铁塔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北杜铁塔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4〕1947号)陕西省文物局:你局《关于北杜铁塔保护规划立项的请示》(陕文物字〔2014〕184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北杜铁塔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深化文物勘察和研究,开展必要的安全鉴定与评估,判定文物本体病害原因和破坏程度,准确分析文物环境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压力,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二)补充北杜铁塔原所在寺庙遗址的历史和考古资料,理清寺庙的历史格局及变迁过程,完善文物基础资料,为规划编制提供依据。
(三)统筹考虑文物地形地貌、景观视线及周边建设控制的需要,科学划定保护区划范围,明确保护区划相关管理要求,保护文物环境风貌。
(四)做好与城乡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五)进一步核定经费预算,补充取费依据。
铁塔的立面测绘及三维扫描等费用不应纳入规划预算。
三、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做好北杜铁塔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你局初审同意后,请将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报我局审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2014年6月6日——结束——。
国家文物局关于许驸马府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许驸马府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4.06.06
•【文号】文物保函[2014]1721号
•【施行日期】2014.06.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许驸马府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4〕1721号)
广东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许驸马府保护规划编制项目立项的请示》(粤文物请〔2013〕33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许驸马府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深入开展文物及周边历史街区的勘察调研,准确评估文物本体和环境面临的问题,为编制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二)合理调整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城市发展的关系,做好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三)强化展示利用和安消防等专项规划的内容。
三、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
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做好许驸马府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你局初审同意后,请将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报我局审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4年6月6日。
答《保定直隶总督署“公生明”牌坊小考》
答《保定直隶总督署“公生明”牌坊小考》作者:衡志义来源:《文物春秋》2012年第04期【关键词】清代;保定;直隶总督署;公生明牌坊【摘要】本文对《保定直隶总督署“公生明”牌坊小考》一文就直隶总督署大堂前复建的“公生明”牌坊提出的异议进行了反驳,回顾了当年复建的史料依据和专家意见,并从官箴的设立、衙署建筑布局等方面引述史料,论述了复建的理由,认为该文作者所提出的论点、论据均是旁证和推理,难以服人。
《文物春秋》2011年第5期登载了一篇题为《保定直隶总督署“公生明”牌坊小考》(以下简称《小考》)的文章,对现直隶总督署大堂前复建的“公生明”牌坊提出异议,并举出不少衙署实例加以佐证,证明原直隶总督署大堂前没有“公生明”牌坊。
该文主要是针对《清代直隶总督与总督署》一书所言“一般官府大堂前均有这一设施”的说法加以否定的。
鉴于此书的三位作者中,黎仁凯教授已故去多年,傅德元教授侨居海外,只有我一人尚在保定,特出面对“公生明”牌坊的修建过程加以说明,并对《小考》所提出的对“公生明”牌坊的否定论据给予答复。
保定直隶总督署是1986年由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直接提升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
国家文物局非常重视这项修复工程,1991年直隶总督署刚开始修建时,国家文物局派单士元、朱家、罗哲文、杜仙洲、杨伯达、于坚、王宏钧及河北省文物局原局长张志、省古建筑研究所所长孟繁兴、高级工程师赵辉等十几位中央和省内知名专家来现场论证和指导修复工程。
经专家详细查看后,一致认为这座衙署保留着元、明、清不同朝代的建筑风格,具有很高的文物价值,当场拍板决定“中路建筑保持现有格局不动”,只是将后来改建或增修的部分拆掉,恢复原貌。
至于大堂前“公生明”牌坊和大门外旗杆的修复,当时没定下来,要求继续查找史料依据,等以后清理地面时,查看地基后再做决定。
会上指定古建筑专家杜仙洲老先生指导修复工作,责成河北省古建筑研究所出实测图和施工设计图,并派高级工程师赵辉常年驻保定督导施工工作。
国家文物局关于涉县娲皇宫及石刻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涉县娲皇宫及石刻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2.06.04
•【文号】文物保函[2012]1392号
•【施行日期】2012.06.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涉县娲皇宫及石刻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2〕1392号)
河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河北省涉县娲皇宫及石刻文物保护规划申请立项的请示》(冀文物字[2012]223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涉县娲皇宫及石刻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深化文物现状评估和病害评估,特别是北齐摩崖石刻的现状评估,形成评估结论,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保护措施。
(二)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严格控制文物周边的建设项目,保护文物的环境风貌。
(三)重视消防、安防、防雷、给排水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保文物安全。
(四)加强展示利用和管理规划。
将文物保护与展示利用、旅游开发相结合,统筹安排展示利用项目。
三、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涉县娲皇宫及石刻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你局初审同意后,请将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报我局审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国家文物局关于朱山石刻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朱山石刻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意见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6.08.11
•【文号】办保函〔2016〕873号
•【施行日期】2016.08.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关于朱山石刻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意见
办保函〔2016〕873号河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朱山石刻保护规划立项的请示》(冀文物字〔2016〕139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所报立项报告对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述不足,相关基础资料缺乏,我局暂不同意朱山石刻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所报立项报告尚需做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应加强前期勘察和研究,明确文物构成和保护对象,收集相关历史资料,梳理历史环境要素,深度挖掘文物价值。
明确朱山石刻岩体保存现状、主要病害类型、残损情况等,分析影响文物及环境安全的主要自然和人为因素。
(二)说明现行保护区划和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评估文物周边区域建设开发对文物安全的影响,进一步论证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三)根据工程量合理编制经费预算,确定取费项目,补充取费标准。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组织相关单位修改、完善保护规划立项报告,经你
局核准后,另行报批。
四、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加强管理,及时组织开展石刻本体保护加固和保护性设施建设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专此函。
国家文物局
2016年8月11日。
国家文物局关于觉山寺塔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觉山寺塔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3.09.24
•【文号】文物保函[2013]1930号
•【施行日期】2013.09.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觉山寺塔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3〕1930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灵丘县觉山寺塔保护规划大纲的请示》(晋文物[2013]268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觉山寺塔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注意根据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简介,明确文物本体,厘清文物本体与所在环境的关系。
(二)加强对文物价值和存在问题的分析评估,明确面临的主要问题、病害,提出科学、合理、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三)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法制定管理规定,加强环境整治,保护文物的环境风貌。
(四)注意深化利用方式和展示措施等规划内容的研究,提出具有指导性的展
示利用规划措施。
三、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做好觉山寺塔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你局初审同意后,请将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报我局审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3年9月24日。
国家文物局关于伍仁桥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伍仁桥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2.05.18
•【文号】文物保函[2012]1172号
•【施行日期】2012.05.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伍仁桥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2〕1172号)
河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河北省安国伍仁桥文物保护规划申请立项的请示》(冀文物字[2012]181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伍仁桥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深化文物现状评估和灾害评估,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二)合理划定保护区划,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控制文物周边的建设项目,保护文物的环境风貌。
三、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伍仁桥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你局初审同意后,请将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应的电子
文档等报我局审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答《保定直隶总督署公生明牌坊小考》
题为《保定直隶总督署“公生明”牌坊小考》[1](以下简称《小考》)的文章,对现直隶总督署大堂前复建的“公生明”牌坊提出异议,并举出不少衙署实例加以佐证,证明原直隶总督署大堂前没有“公生明”牌坊。
该文主要是针对《清代直隶总督与总督署》[2]一书所言“一般官府大堂前均有这一设施”的说法加以否定的。
鉴于此书的三位作者中,黎仁凯教授已故去多年,傅德元教授侨居海外,只有我一人尚在保定,特出面对“公生明”牌坊的修建过程加以说明,并对《小考》所提出的对“公生明”牌坊的否定论据给予答复。
保定直隶总督署是1986年由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直接提升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
国家文物局非常重视这项修复工程,1991年直隶总督署刚开始修建时,国家文物局派单士元、朱家、罗哲文、杜仙洲、杨伯达、于建筑研究所所长孟繁兴、高级工程师赵辉等十几位中央和省内知名专家来现场论证和指导修复工程。
经专家详细查看后,一致认为这座衙署保留着元、明、清不同朝代的建筑风格,具有很高的文物价值,当场拍板决定“中路建筑保持现有格局不动”,只是将后来改建或增修的部分拆掉,恢复原貌。
至于大堂前“公生明”牌坊和大门外旗杆的修复,当时没定下来,要求继续查找史料依据,等以后清理地面时,查看地基后再做决定。
会上指定古建筑专家杜仙洲老先生指导修复工作,责成河北省古建筑研究所出实测图和施工设计图,并派高级工程师赵辉常年驻保定督导施工工作。
中路院落施工图纸很快就绘制完成了,只有“公生明”牌坊的图纸待定。
在此后对“公生明”牌坊的资料查找中,翻遍《畿辅通志》和地方府志、县志以及其它经请示北京故宫文物专家朱家孔府和起总督衙门略有不同,他把饕餮照壁放在内宅门同样起到警示作用。
”朱老最后说:“按理应该有,你们再看原牌坊处是否有地基后再定。
”1992年春,在清理大堂前院的地基时,在甬道牌坊所在位置地面往下50厘米处,发现有一东西横向长6米多、宽0.8米的地基墙体。
1992年2月,杜仙洲在对总督署修缮作全面指导时,看到这一地基,他分析说:按理牌坊应该是四根明柱分开的基础,但这是一道横墙。
国家文物局关于瞻园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3]1783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瞻园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正文:
---------------------------------------------------------------------------------------------------------------------------------------------------- 国家文物局关于瞻园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3〕1783号)
江苏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瞻园文物保护规划立项的请示》(苏文物保[2013]136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瞻园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加强对文物价值和存在问题的分析评估,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二)突出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的整体保护。
加强周边环境历史格局的研究,通过规划控制周边建设,保护文物及其周边历史环境。
(三)强化展示利用专项研究,注意处理好文物保护和利用的关系。
(四)进一步合理控制预算,补充计费依据。
三、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做好瞻园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你局初审同意后,请将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报我局审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3年9月11日——结束——。
国家文物局关于蔚县南安寺塔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4]371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蔚县南安寺塔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蔚县南安寺塔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4〕371号)河北省文物局:你局《关于蔚县南安寺塔保护规划立项的请示》(冀文物字[2013]333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蔚县南安寺塔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加强对南安寺塔文物本体、历史格局、周边环境等的勘察评估,深入分析面临的主要问题及破坏因素,制定科学、合理、有针对性的规划措施。
(二)应合理划定保护区划,严格制定管理要求,控制文物周边的建设项目,注重南安寺塔文物本体及历史环境的整体保护。
注意与古城墙保护规划的关系。
同时注意与蔚县城镇总体规划、历史名城保护规划、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等的衔接。
(三)深化展示利用规划内容,做好文物保护、民生改善等各方面关系的协调,并提出合理利用的有效规划措施。
(四)针对安防隐患等,重点做好环境整治、安防建设等专项规划。
三、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做好南安寺塔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你局初审同意后,请将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报我局审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2014年4月28日——结束——。
国家文物局关于松山战役旧址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松山战役旧址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1.04.13
•【文号】文物保函[2011]862号
•【施行日期】2011.04.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松山战役旧址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1〕862号)
云南省文物局:
你局《云南省文物局关于编制松山战役旧址文物保护规划立项的请示》(云文物〔2011〕25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松山战役旧址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请你局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开展该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国家文物局关于定州文庙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4]1673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定州文庙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定州文庙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4〕1673号)河北省文物局:你局《关于定州文庙文物保护规划申请立项的请示》(冀文物字〔2013〕298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定州文庙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加强文物本体和周围环境现状、价值等方面的评估,分析面临的主要问题及破坏因素,详细调查文庙的历史格局,注重文物及环境的整体保护,提出科学、合理、有针对性的规划措施。
(二)科学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文物及其环境风貌。
注意与城市其它规划的协调。
(三)加强展示利用研究,明确文物利用方式和展示措施等内容。
(四)做好文物安防、消防、防雷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五)进一步明确规划范围,合理制定规划编制经费估算。
三、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做好定州文庙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你局初审同意后,请将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报我局审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2014年6月6日——结束——。
国家文物局关于永宁州城城墙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4]2555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永宁州城城墙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正文:
---------------------------------------------------------------------------------------------------------------------------------------------------- 国家文物局关于永宁州城城墙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4〕25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
你厅《关于报送永福永宁州城城墙文物保护规划立项报告的请示》(桂文报[2014]100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永宁州城城墙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深入开展文物勘察,准确评估文物和环境面临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规划思路。
(二)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相关管理要求,保护文物环境风貌。
(三)研究提出永宁州城城墙展示利用方式。
(四)进一步核定经费预算,补充取费依据。
三、请你厅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做好永宁州城城墙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你厅初审同意后,请将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报我局审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4年9月1日——结束——。
国家文物局关于翼城南捍东岳庙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翼城南捍东岳庙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
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1.11.29
•【文号】文物保函[2011]1920号
•【施行日期】2011.11.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翼城南捍东岳庙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
复
(文物保函〔2011〕1920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请翼城南捍东岳庙文物保护规划立项的请示》(晋文物[2011]183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翼城南捍东岳庙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翼城南捍东岳庙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翼城南捍东岳庙简介内容,核定文物本体构成,加强文物现状评估,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具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同时,应注意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的整体保护,并与
当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此复。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国家文物局关于八路军桂林办事处旧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八路军桂林办事处旧址保护规划编制
立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3.09.24
•【文号】文物保函[2013]1911号
•【施行日期】2013.09.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八路军桂林办事处旧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
批复
(文物保函〔2013〕19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
你厅《关于请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八路军桂林办事处旧址保护规划立项的请示》(桂文报[2013]207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所报八路军桂林办事处旧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深化文物环境影响评估,对文物周边不协调建筑应提出整治措施和完成期限,使其与文物环境风貌相协调。
(二)该旧址分布于桂林市多处地点,应合理划定保护区划,严格控制文物周边的建设项目,并注意与桂林城市发展规划的衔接。
(三)加强展示利用规划,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红色旅游、爱国主义教育的关系,合理安排展示利用项目。
(四)补充规划编制取费依据,合理确定规划经费。
三、请你厅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做好八路军桂林办事处旧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你厅初审同意后,请将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报我局审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3年9月24日。
国家文物局关于镇海口海防遗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镇海口海防遗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6.07.26•【文号】文物保函〔2016〕1331号•【施行日期】2016.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关于镇海口海防遗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6〕1331号浙江省文物局:你局《关于宁波镇海口海防遗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请示》(浙文物发〔2016〕94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一、同意镇海口海防遗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应加强现状勘察和研究,科学梳理文物构成和保护对象,梳理海防遗址分布区域的地形空间、山海格局、防御功能等内容,分类评估文物的价值内涵和保有现状,进行必要的考古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科学、合理、有针对性的规划措施。
(二)应根据文物分布范围和保护管理需要,合理划定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协调明确管理体制和管理责任,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规定和具体建设控制指标,以规划措施引导周边区域的建设发展和市政建设,保护文物及环境风貌。
(三)加强展示利用研究,明确文物展示利用的定位、方式、强度和措施等内容,注意突出镇海口海防遗址文物类型多样、文化价值丰富的特点,协调不同展示节点之间的关系,充分展现镇海口海防遗址在中国明清海防体系中的历史地位和意义,妥善处理文物保护利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之间的关系。
(四)应根据实际需要科学编制管理、安防、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并加强与相关城市规划的衔接,确保规划的可操作性。
(五)根据工作量合理编制经费预算,补充取费标准。
三、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专业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做好镇海口海防遗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国家文物局关于三元里平英团遗址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三元里平英团遗址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2.05.16•【文号】文物保函[2012]1165号•【施行日期】2012.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三元里平英团遗址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2〕1165号)广东省文化厅:你厅《关于三元里平英团旧址保护规划编制项目立项的请示》(粤文请[2012]42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一、同意三元里平英团遗址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三元里平英团遗址”的名称,应将该规划名称改为“三元里平英团遗址文物保护规划”。
(二)深化遗址现状评估,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三)合理划定保护区划,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控制遗址周边的建设项目,保护遗址的环境风貌。
对影响遗址环境的建筑应提出具体的整治措施。
(四)重视遗址安防、消防、防雷、给排水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保遗址安全。
(五)加强展示利用和管理规划。
将遗址保护与展示利用相结合,统筹安排展示利用项目。
(六)注意该规划与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衔接。
三、请你厅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三元里平英团遗址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你厅初审同意后,请将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报我局审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国家文物局关于云中郡故城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1 / 1 国家文物局关于云中郡故城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文物保函[2014]2552号
【发布部门】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2014.09.02
【实施日期】2014.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国家文物局关于云中郡故城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4〕2552号)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云中郡故城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请示》(内文物发〔2014〕134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云中郡故城保护规划编制立项和你局意见。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应从保护云中郡故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出发,进一步加强遗址保护现状等专项评估和研究,科学分析影响遗。